(十五)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接种疫苗;(十六)因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见8.14)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见8.15)导致的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十七)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接受疫苗接种的;(十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 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二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见8.16)或者患艾.滋.病.(见8....
弘康人寿[2021]医疗意外保险 006 号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疫苗接种医疗意外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2.5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2.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不保证续保 5.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5.2 合同内容变更 5.3 联系方式变更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合同效力终止 7.3 争议处理 7.4 保险事故鉴定 8.释义 |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疫苗接种医疗意外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保险人”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弘康疫苗接种医疗意外保险合同”。
❶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8.1)计算。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各项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各项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
2.2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一、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 |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见 8.2)实施合格疫.苗.(见 8.3)的规范接种后发生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见 8.4)或偶.合.症.(见 8.5),并因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承担给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 |
(一)疫苗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实施合格疫苗的规范接种后发生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因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照保险xxx的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给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二)疫苗预 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实施合格疫苗的规范接种后发 生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因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 |
评.定.标.准.及.代.码.》.(见 8.6)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 |
准及代码》中该伤残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xxx的疫苗预防接种意外 | |
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意外发生之日起 | |
第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 180 日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 | |
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 | |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 | |
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 |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 |
准及代码》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 |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 | |
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 | |
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 | |
应予以扣除。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疫苗预防接种意外 | |
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二、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偶合症医疗 保险金 |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实施合格疫苗的规范接种后发生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本公司承担给付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偶合症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若以下两项保险金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偶合症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 |
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
(一)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 |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接种单位实施合格疫苗的规范接种后发生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 8.7)进行治疗,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首.次.(见 8.8)相关治疗之日起 180 日内支出的、符合当 |
地基.本.医.疗.保.险.(见 8.9)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见 8.10)的疫苗预防 | |
接种异常反应医疗费用,依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赔偿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 | |
保险金。 | |
本公司对于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费用的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 | |
同约定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偶合症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一次或累 | |
计赔偿金额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偶合症基本保险金 | |
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 | |
终止。 | |
(二)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保险金 |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接种单位实施合格疫苗的规范接种后发生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首次接受相关治疗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费用,依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赔偿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保险金。 |
本公司对于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费用的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同 约定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偶合症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偶合症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
三、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实施合格疫苗的规范接种后发生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因此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依据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见8.11)和本合同项下的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住院日津贴额,按照约定方式,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 |
补偿原则与给付比例 |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偶合症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为 100%;若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偶合症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为 60%。 | |
2.4 |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的; (五)被保险人及家属不遵医嘱,拒绝配合治疗的;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因接种疫苗已发生意外伤残、异常反应和偶合症的,且未治愈; (七)接种前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或者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八)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被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疫苗所预防的疾病且未治愈; (九)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被医疗机构确诊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疫苗所预防疾病的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十)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疑似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疫苗所预防疾病的患者密切接触而被建议隔离,且尚未取消隔离的;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 (十二)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12); (十三)被保险人接种的疫苗质量不合格、过期、变质、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十四)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见8.13); |
(十五)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接种疫苗; (十六)因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见8.14)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5)导致的异常反应或偶合症; (十七)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接受疫苗接种的; (十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十)被保险人感染x.滋.病.病.毒.(见8.16)或者患艾.滋.病.(见8.17); (二十一)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 (二十二)接种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被保险人因心理因素发生的心因性反应; (二十四)被保险人因治疗异常反应所用药品的异常反应。 二、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因接种疫苗已发生异常反应和偶合症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接受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遗传基因检测、隔离治疗、保健食品及用品、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整容的费用; (四)康复治疗辅助装备或用具(包括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矫形支架等)及其安装、非处方医疗器械及其安装费用;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的费用。 | ||
2.5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4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2.3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2 如实告知”“7.2 合同效力中止” “8.7 医疗机构”“8.11 实际住院天数”中字体突出显示的内容。 |
2.6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对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❸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
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发生医疗费用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保险金、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一)疫苗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疫苗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8.18); (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疫苗接种证; (五)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六)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 |
(二)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 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疫苗接种证; (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四)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 |
(三)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偶合症医疗保险金申请 | 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疫苗接种证; (三)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被保险人 |
发生预防接种偶合症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 ||
(四)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疫苗接种证; (三)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偶合症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 |
特别注意事项 | 一、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委托人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四、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
3.5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除另有约定外,您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
4.2 | 不保证续保 | 一、本合同是不保证续保合同。 二、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新的保险合同自投保人重新投保本产品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由您在重新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不超过一年。 三、若本产品统一停售,本合同不再接受重新投保。 |
❺ | 合同解除和变更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一、若您在保单有效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8.19)。 三、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5.2 | 合同内容变更 | 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5.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❻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6.1 | 明确说明 |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6.2 | 如实告知 |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❼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7.2 | 合同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一、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二、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
7.3 | 争议处理 |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7.4 | 保险事故鉴定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❽ | 释义 | |
8.1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2 | 接种单位 | 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符合疫苗接种工作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见 8.20);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
8.3 | 疫苗 | 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本合同中的疫苗指 2019 年 6 月 29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的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后期列入的特定传染病疫苗,保险期限内不限接种次数。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
8.4 | 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 | 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 器官、功能损害的药品不良反应,上述不良反应的产生相关各方均无过错。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癫痫、脑病、脑炎和脑膜炎、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一级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等。 |
8.5 | 偶合症 | 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
8.6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 | 标准标号为 JR/T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 [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
8.7 | 医疗机构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但不包括上述医疗机构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
8.8 | 首次 |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
8.9 | 基本医疗保险 |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
8.10 | 必需且合理 | 一、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我们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二、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我们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8.11 | 实际住院天数 |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 24 小时为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
8.12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13 | 一般反应 | 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 |
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 ||
8.14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8.15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
8.16 | 艾滋病病毒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 |
8.17 | 艾滋病 |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8.18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8.19 | 现金价值 | x合同的现金价值采用未满期净保费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净保费计算公式为“净保费=保险费×(1-35%)”。 |
8.20 | 医生 | 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 工作三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