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优化育人环境是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内容。建设xx、整洁、优雅、安全的学生公寓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2016 年 12 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基本精神与教育部 2005
年 3 月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基本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规定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本部学生公寓住宿的所有
人员,北京邮电大学其他校区及校外学生公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住宿根据学校的统筹安排,由后勤处学生公寓中心 进行房源分配,各学院根据所分配的房源对学生的床位作出具体安排,并将安排结果反馈给学生公寓中心。学生应当按分配到的房间和床位 入住,有义务协助学生公寓中心维护住宿管理秩序,不得擅自调换或 强占床位、拒绝学生公寓中心对住宿学生的合理调整,住宿学生不得 私自留宿或将床位转租(借)给他人。违反规定,公寓中心将按本规 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第四条 按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学生由学生公寓中心统
一安排住宿,不得私自在校外租住。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住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与学院签订书面协议,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后报学生公寓中心备案,在学生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在册学生退宿后六个月内,学生公寓中心原则上不再解决该生住宿。
第五条 学生入住前须与学生公寓中心签订住宿协议书,并缴纳 住宿费(住宿费按教委及发改委批准的价格收取),入住学生退宿时, 其预交的每学年住宿费平均到每月按月退费,退宿者住宿不足一月时,从其预交的住宿费中以足月扣划。
第六条 寒假期间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按学生公寓中心规定办理住宿申请手续后集中安排住宿。学生公寓中心因工作需要(房屋维修、住宿调整等)需安排集中住宿或房源调整时,住宿学生有义务配合学生公寓中心进行腾房工作。
第七条 如入住学生个人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宿舍或床位者,按学生公寓中心规定进行书面申请,学生公寓中心经审核后,将根据床位资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须办理退宿手续方可离校;办完离校手续者在学校规定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限期在 3 日内)搬离宿舍。
第九条 学生公寓中心不负责为已毕业学生提供住宿。由学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院批准的延期答辩学生,需要学校提供住宿者,应在常规学生毕业离校时间两周前向公寓中心提交书面住宿申请,缴纳足额住宿费,由学生公寓中心统一安排。延期答辩学生完成答辩后一周
x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 本校学生毕业后若继续在我校攻读高一级学位者,应先办理毕业离校退宿手续,按录取通知书所规定的新生入学时间报到,在此期间公寓中心不负责提供住宿。
第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出国及其他较长时间无需在学校住宿时,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学校从学生办理完退宿手续之日起停止住宿费 划扣。
第三章 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享有使用公寓所有公共设施的权利及爱护公寓公共设施、室内家具、设备的义务,不得私自增减、拆卸、调换、损坏、丢弃或偷窃;非公寓内设施不得随意带入公寓并安装使用(包括各类电器及家具等)。住宿学生携带个人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公寓,需进行登记,未经登记者不得带离公寓。
第十三条 公寓公共区域内配备的各类设施设备(包括消防设备等),室内家具、设备及其它用品,若有异常损坏(如暖气跑水、电器故障等),住宿学生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损坏家具、设备(包括门、窗、窗帘、玻璃、灯具、电话等)及其他物品,由宿舍长协助xx原因后,由责任人按所损坏物品的现价赔偿。xxx不清,责任不明,按本室住宿实际人数均摊,由宿舍长负责在一周内收齐后上交公寓中心。
第四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公寓xx地带及公寓内公共区域的卫生工作由后勤 处物业中心负责;公寓管理员与辅导员、宿管会成员组成管理小组,定期对学生宿舍室内卫生进行检查、督促、评分工作,并及时在楼内大厅公示。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整理内务,衣服、鞋袜、床单、被罩等应勤洗勤换,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轮流做好寝室卫生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开窗通风,保证室内无异味,并将垃圾倒入公寓楼指定的垃圾箱内,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不随地吐痰,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和乱扔废纸、果皮、杂物等行为。
第十九条 公寓区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应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或专设车库内,并摆放整齐。
第二十条 为保证公寓卫生,消灭四害,预防疾病,不允许将饭菜带入公寓楼内;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各类宠物。
第二十一条 有阳台的公寓,严禁在阳台堆放各类纸箱等杂物;严禁翻爬阳台。
第五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进行的各类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电脑、钱包、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等贵重物品及其他学习生活用品。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住宿学生离开宿舍及在宿舍休息时,应及时锁门、关窗。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防火安全意识,积极学习消防逃生自救常识。在公寓内,严禁使用白炽灯、电热棒(热得快)、电热水壶、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等各种电加热器具或电冰箱、洗衣机、饮水机、加湿器、制冷制热设备等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台灯、电脑等严禁在被褥上带电作业,充电器等必须做到人走断电,确保用电安全。对违规造成火险、火灾重大安全事故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杜绝私拉电线或破坏电表偷电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严禁携带或在公寓内存放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废纸杂物、室内点蜡烛、点燃蚊香、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公寓内禁止吸烟。不得在室内、床铺上悬挂床帏、布帘等。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公寓配置的各种消防安全设施,不得擅自动用,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熟悉本楼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保持走廊及楼梯(尤其是消防通道)的通畅,严禁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买卖经商、张贴发放广告或者张贴大、小字报等。
第三十二条 公寓内不得进行复制、传播、观看(听)色情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和宣传迷信、邪教刊物及音像制品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公寓内不得酗酒、斗殴、赌博等。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做好节水节电宣传,提高节水节电意识。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节能意识,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公寓实行定额用电,超出定额部分电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住宿学生自行承担。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通过德育分考评、设立“xx宿舍”集体奖项等方式,对在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中获奖的宿舍和个人给予相应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者,学生公寓中心将视情节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x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x规定由北京邮电大学后勤处学生公寓中心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