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排学生从事III 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x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学院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
(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各系(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各系(院)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
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各系(院)应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实习实行院系分级管理。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学
院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各系负责人组成,统一管理和协调学生的实习工作。实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系成立实习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分工,负责实习的具体实施。教务处负责统筹指导各系(院)学生实习工作以及监督管理。各系(院)要将学生认识实习、岗位实习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各系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 3 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各系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
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 各系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各系会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各系安排学生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
(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各系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各系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各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 6 个月。各系(院)应与实习单位密切合作积
极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各系(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教务处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通过顶岗实习平台及现场督查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各系、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定期赴岗位检查。
认识实习由各系统一组织、统一行动,应由指导教师带队全程跟踪指导、督x。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各系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 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五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六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各系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十七条 各系要主动与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八条 各系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系、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
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各系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各系和实习单位 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 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各系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先经学校同意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系,由教务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各系可
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系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 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
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各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照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各系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
(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
(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系(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
教务处要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八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各系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费由各系与实习单位协商支付。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各系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各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六章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费适用范围:
(一)校外实习(实训)指导费;
(二)学生校外实习(实训)交通费。
(三)实习检查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经费使用原则:
(一)校外实习(实训)经费使用严格以教学计划为依据,确保教学任务使用。
(二)各系教学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上报使用计划和报销费用等工作。
(三)由财务处单独列支校外实习(实训)费用,教务处按计划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 实习审批流程
(一)教务处于每年 12 月 30 日前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各系上报的校外实习(实训)计划、班级数、学生人数等,做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二)此项经费预算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及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批准后作为正式教学经费计划执行。
(三)各系务必在前一学期最后两周内将本学期校内、校外实习(实训)计划报送教务处。
(四)各系在实施该教学任务前一个月将《校外实习(实训)计划审批表》及校外实习(实训)实施方案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教务处根据实习(实训)计划,组织人员核实教学任务实施情况,报销凭证经教务处和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实报实销。
(六)凡未报送校外实习(实训)计划或未填写《校外实习(实训)审批表》而实施的教学任务,一律不得从此项经费中支出。
(七)经费使用标准:
1.实习指导费:一般按照 5 元/生·天标准执行,学生赴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实训)的依据协议规定执行。
2.交通费:
(1)市内交通便利的校外实习(实训)按照 5 元/生·天标准给学生补贴交通费,交通不便的校外实习(实训)需提出申请,待
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报销交通费。
(2)艺术设计系、动画学院等部门赴实践基地的实习按照不高于 20 元/生·天标准给学生补贴交通费。
(3)涉及赴旅游景点的实习,报销交通费并且报销景点门票的一半费用。
第七章 校内实习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校内实习是指由各系(院)组织的在校内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工作室、校中厂等进行的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内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校内实习必须安排进课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x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x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