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章則
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章則
10. 認證工具
附件5 - 恒生「e-Statement」/「e-Advice」服務章則
知
1. 緒言 | ||
1.1 | 客戶擬使用由本行提供的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而本行亦願意向客戶提供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 | |
1.2 | 客戶與本行均同意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須根據本協議所載列或提述的章則 | |
提供予客戶。 | ||
1.3 | 客戶會透過客戶代表經由xxxxxxxx.xxx網站和/或應用程式使用恒生商業e- Banking服務。 | |
1.4 | 客戶簽署申請表格並把申請表格交回本行,即表示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 |
1.5 | 本協議所使用的名詞定義如下: | |
「協議」指本協議(包括本協議之附件)(可根據本協議的條文而不時修改),包括構成本協議一部份並為提供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而不時刊發的任何補 | ||
充條文及本協議所提及的任何其他恒生商業e-Banking文件(包括所有恒生商 | ||
業e-Banking客戶指南,應用程式的終端用戶許可協議及本行的重要聲明及互 | ||
聯網私隱政策聲明)。 | ||
「應用程式」指不時更新的恒生商業流動應用程式。客戶代表可下載應用程式 | ||
到內置本行所支援的操作系統的任何流動裝置,並透過應用程式取用部分恒生 | ||
商業e-Banking服務。 | ||
「申請表格」指由本行向客戶提供,用作申請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的申請 | ||
表格。 | ||
「認證工具」指銀行不時規定或指定用於認證的任何工具,包括保安編碼器, | ||
流動保安編碼和識別資料; | ||
「本行」或「本行的」指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 ||
「商業流動理財」指透過應用程式使用的恒生商業e-Banking。 | ||
「客戶」或「閣下」指姓名列於申請表格上列名的客戶。 | ||
「客戶代表」指不時獲授權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的任何主要使用人或 | ||
「客戶指示」指本行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所接獲的任何要求或指示。 | ||
「客戶服務代表」指由本行指派並不時為客戶提供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的 | ||
支援服務的人士。 |
「功能」指本行不時就恒生商業 e-Banking 提供的功能及設定,以便利客戶查閲及使用本行的產品及服務及/或提供有關本行的產品及服務的資訊。
「終端用戶許可協議」指本行就使用應用程式不時發出的終端用戶許可協議。
「恒生商業e-Banking」指透過互聯網所提供的恒生商業e-Banking包括商業流動理財。恒生商業 e-Banking 作為電子渠道讓客戶查閲及操作其戶口及本行的產品及服務, 並包括功能。
「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指南」指由本行於任何時間及以任何形式,為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一同使用而發出的歡迎函件、密碼通知書、恒生商業e- Banking服務簡介、使用指南、保安指南及所有客戶指南、手冊、輔助文本或其他的文件(無論為列印本或以電子形式載錄)。
「恒生商業e-Banking標識」指由本行所指定,不論由本行客戶或客戶代表所選定及/或客戶代表所使用的簡名,以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
「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指恒生商業e-Banking及由本行或經本行通過恒生商業e-Banking向客戶提供的任何產品或服務。
「滙豐集團」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及任何分行。
「xxxxxxxx.xxx網站」指本行之入門網站,閣下可以透過該入門網站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
「識別資料」指銀行不時規定及客戶或任何客戶代表所採納的任何識別資料或保密問題及答案,用作進入及/或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及/或恒生商業e- Banking服務及/或作出客戶指示。
「資訊」指由資訊供應商透過任何媒體或途徑以報告形式提供的財經、市場或其他資訊及數據。
「資訊供應商」指提供資訊的人,亦泛指提供資訊給資訊供應商的人。
「機構」指(i)滙豐集團任何成員(本行除外)及(ii)客戶為本協議的目的而知會本行作為機構的任何第三方金融機構。
「網上」指透過互聯網進入恒生商業e-Banking。
「流動保安編碼」指本行不時提供並透過軟件操作的認證工具,是應用程式內置的一項功能,用以認證。
「密碼」指由本行向客戶或任何客戶代表發出,或客戶或任何客戶代表所採納,用作進入及/或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及/或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及
/或作出客戶指示的任何保密密碼、短語、代號或號碼或任何其他標識(包括任何使用者名稱、保安編碼及流動保安編碼之密碼)。
「主要使用人」指受託處理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指南所提述的首次恒生商業e-Banking組合登記及受託為客戶持續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的客戶代表。
「報告」指一份或多份以任何形式、媒體或途徑的資訊編輯而成的報告。
「一般使用人」指由主要使用人所指定的客戶代表。
「保安編碼」指一個由保安編碼器產生並只供使用一次的密碼,供客戶代表使用以進入及/或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及/或部分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
2. 服務
「保安編碼器」指一個由本行指定之電子裝置,供每位客戶代表用以產生保安編碼。
2.1 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可讓閣下在網上查閱若干戶口、資訊及報告,並就閣下從本行獲取的某些服務及在本行開設的若干戶口及所使用本行的若干產品,向本行作出網上指示。本行並會不定時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向閣下提供若干產品及服務。該產品及服務將受本協議之條款,其附件及其他管轄該產品及服務的特定條款所規限。倘管轄該產品及服務的特定條款或本協議之附件與本協議之其他條款有歧異,就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將以本協議之其他條款為準。
2.2 本行有權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並不時修訂所提供之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範圍及類別,包括但不限於:
2.2.1 隨時增加、修改或削減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
2.2.2 制訂或更改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之限制,例如閣下或閣下的客戶代表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進行任何交易或買賣,或任何類別之交易或買賣之每日最低或最高限額;及
2.2.3 若閣下或閣下的客戶代表於本行不時指定的期間內並無使用有關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或本行在行使絕對酌情權時認為任何每日限
額並不符合閣下之過往交易活動或業務需要,本行可將每日限額(不論是否由閣下或本行指定)調低或重新設定至較低數額或減低至零。
2.3 通過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
2.3.1 閣下授權客戶代表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 服務,以代表閣下查閲及操作閣下的戶口及本行的產品及服務,及收取有關本行的產品及服務的資訊。閣下明確指示本行執行客戶代表不時發出的指示,該等指示及按指示產生的交易及安排均對閣下具約束力。閣下須負責謹慎選擇客戶代表,並已充分知道客戶代表獲授權及將獲授權使用各種功能及其他恒生商業e-Banking 服務。
2.3.2 閣下已充份考慮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的性質及範圍以及相關風險。尤其閣下明確確認下列事項:
(a) 客戶代表獲授權通過恒生商業e-Banking 服務向本行發出指示,申請或認購現時或將來通過恒生商業e-Banking 提供的產品及服務 (包括投資產品及服務)。本行獲閣下授權執行該等指示,而無需再通知閣下或再獲取閣下同意。
(b) 主要使用人 (等) 獲授權按閣下的指示履行使用設定職能,及如適用,不時指定一般使用人。本行獲閣下授權接受該等指定並執行一般使用人發出的指示,而無需再通知閣下或再獲取閣下同意。
(c) 閣下須負責(i)顧及閣下的情況採取適當措施,不時監察及管控恒生商業e-Banking 服務之使用(包括任何新服務,但需受規管新服務之條款及細則約束),及客戶代表及指定戶口之委任及更換;及(ii)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以確保每位客戶代表按其權限範圍及限制向本行發出指示或與本行進行交易,及防止未經許可人士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 服務或作未經許可用途,包括但不限於,訂明客戶代表可在彼等獲指定戶口扣賬或進行轉賬金額之每日最高限額或在金額加上其他限制。
(d) 本行無責任核實,通過恒生商業e-Banking 服務收到客戶代表的指示就閣下而言是否適當或是否獲閣下許可。
(e) 除非本行另有要求,所有客戶代表均獲授權使用功能,無需另行指定。閣下須為任何客戶代表使用功能負責。
2.4 閣下的主要使用人及/或一般使用人將可選用本行不時指定或允許的各種電子儀器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xxxxxxxx.xxx網站、應用程式或該等網站的任何部分。
2.5 除遵守本協議的規定外,閣下同意在任何時候均盡一切努力及本著真誠的態度使用本行的恒生商業e-Banking及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
3. 登記手續
客戶代表的登記手續載列於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指南。如未能依循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指南所列的手續登記,則閣下或閣下的客戶代表可能無法使用全部或部份恒生商業e- Banking服務。
4. 客戶指示
4.1 本行只接受按照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指南、本協議及/或由本行不時指定而採用適當密碼及/或識別資料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所作出的客戶指示。
4.2 閣下要求並授權本行把接獲的所有顯然屬有效的客戶指示,當作閣下正式授
權的指示處理,即使該等指示與閣下在任何時間就戶口及事務所作出的其他委託有所抵觸。本行除履行上述第4.1項條文的義務外,並無其他查核客戶指示的真確性或查核作出客戶指示的人士的權力。
4.3 閣下須對客戶指示的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並須確保客戶指示會達致閣下預期的目的。假如客戶指示不準確或不完整,本行無須對任何損失或延誤負責。
4.4 假如閣下要求本行取消或修改任何客戶指示,本行將會合理地努力滿足閣下的要求。然而,如果接獲要求的時間或情況令本行無法達致閣下的要求,則本行無須為未能取消或修改客戶指示負責。
4.5 本行有權將根據客戶指示而支付的款項或引致的開支,自閣下的戶口扣除,
而不論戶口所在地及開設的時間。
4.6 若出現(但不限於)以下情況,本行可行使絕對酌情權,拒絕依照或延遲依照客戶指示行事,而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4.6.1 該項要求或指示會導致超逾本行對閣下或有關客戶代表所訂定的某
項限額;
4.6.2 本行知道或懷疑閣下一個或以上戶口的運作或一般恒生商業e- Banking服務在保安上遭受破壞;
4.6.3 本行已根據本協議第18項條文終止本協議;或
4.6.4 根據指示行事與本行一貫業務常規及程序不符。
4.7 假如本行根據上述第4.6項條文而不依照或延遲依照客戶指示行事,則本行會在合理情況下儘快通知閣下。
4.8 本行未必能於收到客戶指示後即時進行交易。雖然恒生商業e-Banking乃網上服務,可以於銀行辦公時間以外使用,但若干事宜或處理需時,及若干客戶指示只能於正常銀行辦公時間內處理。
4.9 作為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之部份,閣下可向本行發出客戶指示要求本行代閣下將若干資料轉交第三者。倘若本行同意按該要求行事,本行將會盡一切合理努力並在收到該等客戶指示之合理時間內,將任何該等資料按客戶指示所列地址轉交收件人。閣下須確保要求本行轉交之資料均屬完整、準確及不
會引致任何向本行提出之申索(包括但不限於與任何誹謗、任何第三者之私隱權或侵權有關之申索)。
4.10 倘本行同意閣下(或任何第三者)與本行之間可互相透過電郵、互聯網、手機短訊或任何其他方式(恒生商業e-Banking除外)進行通訊,閣下承認該等通訊存有被第三者截取、監察、修改或干擾之風險。本行與閣下間(或看似代閣下發出)之通訊或閣下要求本行向任何第三者作出之通訊倘出現該等情況,本行不會對閣下或任何第三者負任何責任。
5. 服務中斷
5.1 在本行認為有需要或適宜的情況下,可毋須通知而暫停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提供的任何服務,例如懷疑保安受到破壞而為保障閣下,或本行為進行維修或其他理由而需要暫停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
5.2 假如無法提供任何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本行將會合理地儘快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本行網站及/或應用程式通知閣下。假如本行已就某項服務向閣下徵收費用,而本行並未能提供該項服務(為避免疑慮,有關收費並非指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對整體客戶定期收取的任何費用),本行將退還此等款項。除退還上述款項外,本行對閣下再不負有其他責任。
5.3 當本行認為有需要時,可不時暫停所有或部份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以便作例行、非例行或緊急維修。假如有需要因此暫停服務,本行將盡可能在合理時間內事先通知閣下。
6. 與其他機構的交易
6.1 閣下委派本行代表閣下並作為閣下的代理人,要求任何機構向恒生商業e- Banking提供有關閣下及閣下戶口的資料,並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以指示機構執行客戶指示。
6.2 當本行代表閣下把客戶指示轉達機構,本行對該機構延遲或未能執行有關指示並不負任何責任。
6.3 當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向閣下傳達任何由機構向本行提供的資料,本行對該機構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或充份與否並不作任何保證。
6.4 為使機構可執行客戶指示,閣下同意本行作為閣下的代理人,可以與任何機構協議在適用的情況下,將本協議條文應用於閣下與該等機構的協議。
6.5 本行可委派其他人士提供本協議下若干或所有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閣下同意本協議下限制本行法律責任的條文亦適用於此等人士。
7. 保密
7.1 本行將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利用恒生商業e-Banking及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所貯存或傳送的有關閣下及所有客戶代表的資料,在未得閣下書面批准之前,會將資料保密,及不會向滙豐集團以外的任何第三者披露。然而,在本行有義務遵循世界各地法庭、政府機關或其他合法權力機構的命令,或本行合理
認為為執行客戶指示而有此需要的情況下或通常令本行能夠提供恒生商業e- Banking服務,閣下授權本行向任何為本行提供與業務營運有關的服務的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披露有關閣下、閣下戶口及所有客戶代表的資料。
7.2 閣下同意只要本行認為對有效提供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有利,或令服務可以在任何國家或司法管轄區,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歐洲經濟區(EEA)以內或以外,為本行或滙豐集團任何成員代為處理,則本行及滙豐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可以向滙豐集團其他成員披露有關閣下、閣下戶口及所有客戶代表的資料。
7.3 歐洲經濟區的公民應該知悉其他國家所提供的保障可能不及歐洲經濟區。根據本協議,閣下同意閣下的資料會如上述般使用,亦同意可如上述般轉移。
7.4 如服務供應商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而該地方的資料保密法例較為寬鬆,本行則要求服務供應商遵守大致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資料保密法例要求相同之保密承諾。
8. 保安條款
8.1 閣下及所有客戶代表同意遵守本協議條文,及本行就恒生商業e-Banking保安所發予閣下的任何其他合理指示或建議,包括但不限於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指南所載列的保安建議。閣下同意負責設定、維持及定期檢視有關進入及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及存於閣下電腦、通訊系統及其他可應用的電子儀器的資料的保安安排,尤其是閣下及閣下任何客戶代表對密碼及認證工具的保管,及對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的保安安排。
8.2 閣下確認已評估恒生商業e-Banking的保安設備,包括閣下的每一位客戶代表
使用本行允許的各種電子儀器,並認為此等設備足以保障每位客戶代表及閣下的利益。
8.3 閣下同意確保閣下每位客戶代表均遵守本協議條文,及本協議所提及或引述的任何保安程序,包括但不限於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指南所載列的保安建議。
8.4 閣下必須確保閣下的客戶代表不論任何時間均保持密碼及認證工具的安全、隱秘,並採取措施避免彼等被未經授權者使用。例如:
8.4.1 切勿寫下或以其他方法記錄密碼及/或識別資料而讓他人得悉,除非本行為客戶代表進行登記而有此需要,或因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指南所載列的其他理由;
8.4.2 不得把密碼及/或識別資料向任何人士(包括本行職員)透露,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指南另有規定則屬例外;
8.4.3 由本行印發有關密碼的通知,在使用該密碼登記恒生商業e-Banking後應立即銷毀,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指南另有規定則屬例外;
8.4.4 避免採用容易被猜破的密碼及/或識別資料,例如與第三者有關的密碼及/或識別資料;
8.4.5 如果相信密碼及/或認證工具已被第三者察看或取得/使用,立即通知本行;
8.4.6 切勿把密碼記錄及/或識別資料於任何可自動保存密碼的軟件(例如電子儀器上擁有螢幕提示或「保存密碼」功能或類似功能);
8.4.7 確保不被任何人士監視或被閉路電視監察,並必須避免任由他人識別其登入系統時的按鍵;
8.4.8 定期更改密碼及/或識別資料但不要更替使用;
8.4.9 不要對認證工具加上任何個人化之標識,致令他人易於辨別認證工具持有人之身份;及
8.4.10 不得容許任何人士管有或管控或使用其認證工具。
8.5 於登入恒生商業e-Banking之後,客戶代表在任何情形不得離開該可以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的互聯網終端機,或任由其他人士使用該互聯網終端機,直至已經退出恒生商業e-Banking為止。閣下須負責確保每位客戶代表在完成任何處理程序之後,退出恒生商業e-Banking。
8.6 閣下及閣下的客戶代表必須首先確定電子儀器或電腦網絡不含任何病毒、間諜軟件、破壞性元件、惡性程式碼或任何可能或將會危害本行或客戶進入及/或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及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之其他軟件或元件,以及沒有任何其他人士假裝客戶代表而能夠察看或抄錄其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之過程,方可准許客戶代表於任何與區域網絡(LAN)或任何公眾互聯網裝置的電子儀器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
8.7 如發生下列情況,閣下及/或閣下的客戶代表必須即時通知本行:
8.7.1 閣下或閣下任何客戶代表知道或懷疑任何人士未經授權而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或未經授權而進行交易或作出指示;或
8.7.2 如果閣下懷疑他人知悉一位或以上客戶代表的密碼及/或識別資料或可以使用其認證工具,閣下必須確保閣下所有客戶代表立即將密碼
(保安編碼除外)及/或識別資料(按照情况而定)更改為從未使用過的密碼及/或識別資料。
閣下茲同意即時遵從所有合理的要求,以協助本行及/或警方追回損失或確定保安有否實際或潛在破壞。假如本行認為能夠協助防止或追回損失,本行可能會向警方或其他第三者披露有關閣下或閣下戶口的資料。
8.8 如果閣下懷疑任何客戶代表對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作出任何不當行為,或客戶代表離職,閣下必須立即採取所有可行措施,以確保該客戶代表無法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
8.9 如果閣下懷疑主要使用人對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作出任何不當行為,或客戶代表離職,閣下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替換該主要使用人。
8.10 閣下須時刻妥善保存和保管閣下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時所使用的一切電子儀器,並採取適當措施防範任何人士未經授權擅用、取用或遺失該等電子儀器,包括但不限於安裝適當及最新的保安軟件或裝置以保障載於該等電子儀器內而可能導致或促進未經授權擅用、取用恒生商業e-Banking、恒生商業e- Banking服務、應用程式或xxxxxxxx.xxx網站的資料和數據。與此同時,閣下亦必須確保閣下的客戶代表作出上述行動及措施。閣下和客戶代表一旦發現任何未經授權擅用、取用或遺失該等電子儀器,必須即時通知本行。
8.11 閣下同意對與恒生商業e-Banking有關的任何瀏覽器的性能及保安負全責,包括儘快採用由此等瀏覽器供應商不時發出或建議的所有保安修正檔案或其他保安措施。
8.12 閣下同意就本行或滙豐集團任何成員根據本協議執行客戶指示所導致或就閣
下未能遵循本第 8項條文下的責任所導致本行或滙豐集團任何其他成員遭受的所有各類法律行動、訴訟、費用、損失及損害,彌償本行。.
9. 資料的準確性
9.1 閣下明白及確認資訊及報告及其編輯、選擇、構成、展示和表達的形式、編排、模式或方法均為商業秘密,並屬本行及資訊供應商的機密及私有財產。
9.2 閣下或閣下的客戶代表不可作出或嘗試作出以下行為:
9.2.1 以任何形式販賣、轉讓、披露、分配、傳播、租賃、再授權、分享、借出、散佈、傳送、廣播、以同軸播送、發行、下載、再造、複製或提供或散播任何資訊及報告。
9.2.2 以任何方法移除、擦掉、擦除、重新安置或更改任何印於或顯示於資訊及/或報告上的專利,包括任何商標或版權公告。
9.2.3 於任何其他節目中拼入有關資訊或報告。
9.3 於第9.1項條文闡述有關資訊及/或報告的保密限制並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9.3.1 該項披露乃因應法例而作出並只限於法例所要求的範圍而閣下已就有關要求向本行提交書面通知;及
9.3.2 本行以書面同意該項披露。
9.4 閣下同意資訊及報告的所有版權、權利及利益及任何或所有版權、專利、商標、服務商標,私有財產、商業機密及獨家產品均屬本行及資訊供應商的獨有財產。除根據本協議取得的資訊及報告外,閣下並不擁有或獲得該等資訊及報告的任何權利或所有權。因此閣下不能表示或暗示閣下已獲得上述權利。
9.5 資訊供應商可以就其提供的資訊或報告加進特有的條款。當閣下已知悉該等條款並在該等條款生效日期之後繼續取得有關資訊及/或報告閣下將會被視為已接納該資訊供應商的條款。
9.6 資訊及報告內容只為資料及供一般參考,並不擬提供專業投資或其他意見或
用作買賣或其他用途。
9.7 閣下承諾閣下有責任去獨立判斷市場價值及價格以進行交易,並於進行交易前核實任何資訊及/或報告並就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有關資訊及/或報告、本協議及其他在法例下可能對閣下有影響的事宜尋求獨立的法律、會計及稅務意見。
9.8 本行向閣下提供的資訊及報告乃由資訊供應商提供。並不因本行發放該等資訊及報告而代表或暗示本行認同其內容。本行並無責任核實任何資訊或報告的內容。
9.9 任何對資訊及/或報告的保證、xx或擔保均不會提供或暗示。本行的僱員或
代理或任何資訊供應商均不獲授權作出有關保證、xx或擔保。
9.10 本行或資訊供應商均不會保證資訊及報告的準確性、完整性、可靠性、真確性或時間性,或適用於任何目的。因此如閣下倚賴有關資訊及/或報告,本行及資訊供應商並不需為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無論因侵權、合約或其他﹞。
9.11 本行會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確保通過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向閣下提供的資料正確反映本行電腦系統所存的資料,並確保由第三者向閣下提供的資料,正確反映本行自該第三方者取得的資料。鑒於產品的性質及非本行所能控制的情況,本行並不保證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所提供的資料全屬正確或絕無錯漏。部份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所提供的資料,在屏幕或在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指南上附有免責聲明或其他條文。假如閣下倚賴該等資料,則閣下亦須受該等免責聲明及條文的規限。
10. 認證工具
10.1 本行授給閣下使用本行不時提供給閣下的認證工具的權利,供作指定用途,惟該等認證工具(如適用)將仍屬本行或相關滙豐集團成員公司的財產。
10.2 本行將盡所有合理努力,確保本行向閣下提供的任何認證工具會在需要時發揮所需的功能,使閣下可以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假如任何認證工具未能正確操作,閣下及/或有關的客戶代表須儘快通知本行。
10.3 本行無須就任何認證工具違反任何有關良好品質、適銷性或適合作所述用途的隱含條款而承擔任何責任。
10.4 本行不會就閣下或客戶代表因使用認證工具而直接或間接引致之損失或損壞負任何責任。
11. 費用、補充條款、本協議及網站的改變
11.1 閣下同意按本行就提供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而不時知會閣下的收費表(如有)向本行支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保安編碼器之費用。本行可以在給予閣下不少於30日通知的情況下,調整收費及付款的次數及日期。此等收費並不包括本行因應閣下通過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作出的客戶指示而提供特定銀行或其他服務的收費。
11.2 閣下須負責閣下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而須支付的電話費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所收取的任何費用。
11.3 閣下授權本行把提供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所收取的任何費用自閣下任何戶
口扣除。
11.4 當本行推出恒生商業e-Banking的新服務時,可以補充條款方式提供此等服務,並根據本協議不時通知閣下。
11.5 本行可隨時修改閣下及/或客戶代表登入恒生商業e-Banking及恒生商業e- Banking服務的xxxxxxxx.xxx網站及應用程式。除非本行已另行同意事先通知閣下,否則本行毋須就作出的任何修改(包括更改其設計)通知閣下。
11.6 本行可以本行認為適當之通知形式在給予閣下不少於30日通知後,或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有效運作所需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後(更改收費除外),修改本協議條款。若閣下在上述修改之生效日期或以後繼續維持或使用恒生商業e- Banking服務,即表示閣下受該等修改所約束。
12. 本行對閣下的責任
12.1 在符合下文第12.6項條文的前提下,本行須對閣下因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或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而引起的直接損失向閣下負責,只要此等損失乃直接因本行違約(包括任何對下文第12.3項條文的違反),或因本行、其任何職員或僱員的嚴重疏忽所直接引致。
12.2 倘本行於處理客戶指示時違反在本協議下對閣下的責任,則本行並不排除或限制由此而導致閣下貸方結餘的利息損失或借方結餘所招致的利息責任。惟本行並不負責因閣下本身疏忽或失責而引致的損失。
12.3 假如發生違反第10.2項條文所作承諾的情況,本行會採取所有合理措施加以糾
正。
12.4 閣下因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或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或因本行違反合約
(包括違反上文第12.1、12.2及12.3項條文)或因本行疏忽而引致的任何間接或相應而生或屬特殊性質之損失或損害,及不論本行曾否獲知會此等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本行概毋須負責。
12.5 閣下同意,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協議,否則本行對以下各項毋須負任何責任:(一)由本行以外的任何人士於任何時間為恒生商業e-Banking或恒生商業e- Banking服務而生產或供應的任何設備、軟件或相關的用戶文件,包括但不限
於認證工具或(二)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或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所需而非受本行控制的任何服務。
12.6 在不影響上文第12.4項條文的前提下,本行不會就因閣下使用恒生商業e- Banking或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而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向閣下負責,而此等損失或損害乃:
12.6.1 利潤的損失;
12.6.2 資料的損失;或
12.6.3 上文第12.1、12.2或12.3項條文載列以外的任何其他損失,而無論本行曾否獲知會此等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
12.7 為避免疑慮,上文第12.6.1、12.6.2及12.6.3項條文須各自被詮釋為獨立的免責條款。
12.8 本協議並不限制本行就死亡或人身傷害而須負的法律責任,亦不限制本行因不誠實、欺騙或欺詐xx所須負的法律責任。
13. 恒生商業e-Banking密碼的設定
13.1 要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 服務,客戶代表須設定本身的個人恒生商業e- Banking用戶名稱及密碼。完成設定後,便可將其恒生商業e-Banking登錄詳情連接到其用戶名稱及密碼,然後進入恒生商業e-Banking。
13.2 設定客戶代表恒生商業e-Banking密碼的程序載於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指南
內。
14. 重新設定恒生商業e-Banking密碼
重新設定程序載於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指南,並可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或客戶服務代表進行。閣下及客戶代表同意遵從該等不時生效的重新設定程序。
15. 權限及彌償
15.1 閣下要求並授權本行不時履行下文第15.3項條文所述,就恒生商業e-Banking或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的行政事宜而簽妥或聲稱將簽妥的書面指示或要求。閣下向本行作出的有關指示及要求可包括但不限於(a)撤銷或取代任何主要使用人;(b)重設任何密碼及/或識別資料;或(c)採取任何行動,以促使恒生商業 e-Banking或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繼續正常運作。
15.2 本行有權拒絕根據上文第15.1項條文以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發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要求而行事。然而,本行同意如拒絕行事,會在合理情況下將儘量知會閣下。
15.3 閣下茲要求及授權本行,倘若上文第15.1項條文所述任何書面指示或要求乃以
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發出,則本行可不時按照該等指示或要求行事,而無須閣下再次作出授權或通知。此外,閣下同意,本行無須就因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未獲授權或屬欺詐而引致閣下或任何第三者xx任何損失或損害而向閣
下或任何第三者負責,閣下並同意就因此而引致之任何索償或付款而向本行作出十足彌償。
15.4 如本行根據上文第14項條文及本15項條文而發出之書面指示行事時因任何延誤而引致任何損失,本行概毋須負責。
15.5 閣下要求並授權本行允許閣下的客戶代表(若他們給予本行有關指示),使用他們取用閣下的恒生商業e-Banking組合的同一密碼及/或識別資料來取用其他恒生商業e-Banking組合,而該等組合乃他們亦具有客戶代表身份者,並將該等組合連結起來,以便閣下的客戶代表每次登入恒生商業e-Banking時,可查閱並就所有該等恒生商業e-Banking組合進行交易。
16. 電子廣告
x行不時會在本行的互聯網站(包括xxxxxxxx.xxx網站)及應用程式為本身的產品或服務及滙豐集團其他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刊登廣告。倘若在閣下與本行簽訂的其他協議中,閣下要求(或在將來要求)本行不要寄發任何市場推廣資料,閣下乃同意此項限制不適用於此等電子廣告,並同意在進入本行互聯網站、應用程式及/或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時接收此等資料。
17. 加密及病毒
17.1 閣下應知道本行乃採用高度加密方法。採用此種加密方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司法地區可能屬違法。閣下如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有責任確保閣下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之能力獲得當地法律容許,本行無須就閣下因不能在此等司法地區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17.2 恒生商業e-Banking乃透過互聯網使用,而互聯網是在本行控制範圍外的公共系統。故此,閣下有責任確保閣下用作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的任何電腦或其他電子儀器獲得充分保障以免感染電腦病毒及受到其他破壞或干擾。本行、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或資訊供應商並不保證或表明有關資訊及/或報告並無感染電子病毒或其他對閣下的硬件、軟件或裝備有不良影響的毀滅性元件。
17.3 鑒於恒生商業e-Banking之性質,本行對閣下因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而引致
閣下或客戶代表的資料、軟件、電腦、電腦網絡、電訊、電子儀器或其他設備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害乃直接及純粹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則作別論。
18. 終止及暫停
18.1 閣下可向本行發出不少於30天通知而終止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但客戶代表可以隨時於其流動裝置上刪除應用程序來終止使用商業流動理財。
18.2 本行保留無論是否有原因隨時通知閣下即時暫停或終止閣下使用恒生商業e-
Banking及/或全部或任何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的權利(在特別情況下,本行或會自行暫停或終止而無須預先通知)。
18.3 有關暫停或終止將不會影響任何一方直至暫停或終止之日所應得的權利及補救,亦不會影響擬於暫停或終止後適用之本協議任何條文(包括但不限於第 12及20項條文)。
18.4 閣下必須確保閣下或任何客戶代表、僱員、代理或代表不會於暫停或終止之
時或之後作出任何可導致恒生商業e-Banking或任何其他恒生商業e-Banking客戶的系統或保安受到削弱之行為。
18.5 在暫停或終止之時,按本協議涵義所需於暫停或終止後仍繼續存在的本協議所有條文,仍將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即使在暫停或終止之時,各方仍須繼續受本協議約束,任何義務或責任仍須繼續履行或執行。
19.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無須對因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情況而導致延誤或無法履行本協議任何義務負上法律責任,該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儀器、電訊、數據通訊及電腦系統及服務出現故障、失靈或不能應用、戰爭、騷動、政府行動、罷工、封廠或其他工業行動或勞資糾紛
(不論是否涉及任何一方的僱員或第三者的僱員)。由此而引起之延誤或不履行不會視作違反本協議,而履行受影響義務的時間將視乎當時情況作合理的順延。
20. 其他規定
20.1 本協議乃雙方就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及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之整體協議, 用以取代之前閣下與本行有關恒生商業e-Banking及/或恒生商業e- Banking服務的一切協議、通訊、xx及商討。除因欺詐情況外,任何一方均無權就有關恒生商業e-Banking及/或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之任何先前協議、通訊、xx及商討向另一方提出訴訟。本行與閣下之間有關處理閣下戶口之任何其他協議及/或章則及/或開戶文件將不受影響,但如有任何歧異,則就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而言,概以本協議為准。
20.2 通訊可採用專人交付、郵寄、傳真、電傳、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或向閣下或閣下的客戶代表發送的電郵通訊等方式作出,如屬專人交付,則於面交或留置於閣下最後通知本行之地址時即視作由閣下收悉;如屬郵寄,如地址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則於郵寄後48小時視為送達,如地址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則於郵寄後七天視作由閣下收悉;如以傳真、電傳或電郵傳送,則於傳送往閣下或就電郵地址,閣下的客戶最後通知本行之傳真或電傳號碼或電郵地址後視作即時由閣下收悉。由閣下傳送本行之通訊,將於本行實際收悉之日視作已交付本行。
20.3 倘若客戶是合夥商號,除非由任何一名合夥人發出通知予以撤銷,否則本協議將繼續生效(即使合夥商號名稱有改動,有新合夥人加入或有任何合夥人因去世或其他原因不再是合夥成員)。
20.4 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之條文於若干國家或地區可能須受特別補充條款之限制。在適用情況下,閣下確認已收到及閱讀該等條款,並同意受其約束。
20.5 本行與客戶雙方均同意在一切有關司法地區遵從所有適用之資料保障及其他相同或類似性質之法律。閣下確認,其個人或其他資料被傳送、處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所有僱員及其他人士,已同意根據此等法律依照本協議進行傳送、處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閣下同意向上述所有僱員及其他人士xx合適及妥為簽署的同意書,並於本行要求時提供有關同意書的副本。閣下並同意就因違反本條文而招致的一切訟費、罰款、損害賠償及其他損失而向滙豐集團作出彌償,使其免受任何損失。
20.6 本協議每項條款均可與其他條款分割處理,倘若一項或多項條款變成無效、
非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其餘條款將不受任何影響。
20.7 在符合適用證據法的規限下,各方同意不會反對接納對方的記錄(包括電腦及電子記錄)作為法律程序之證據。
20.8 網頁、屏幕、資料(有關閣下戶口及財政狀況之資料除外)及上述各項的所有資料,包括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及xxxxxxxx.xxx網站及應用程式(統稱為
「材料」)之版權,除非另有注明,否則均由本行或滙豐集團擁有。除有關的資訊及/或報告外,閣下可印製、影印、下載或暫時貯存取材自材料之摘錄,以供個人在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時作為參考。閣下不可對所印製或下載之任何材料作任何改動,包括但不限於從該等材料中移走任何用作識別之記號或說明。至於作任何其他使用亦屬禁止之列,除非閣下先行提出要求並獲得本行書面許可,則作別論。
20.9 本行將為客戶代表提供xxxxxxxx.xxx網站及應用程式工具及其他設施(「工具」)。有關工具並非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提供,而是由提供該等工具的滙豐集團成員提供。該等工具的供應將受有關工具的條款及細則、豁免條文及責任聲明所規限。
20.10 本協議並不影響本行可抵銷或合併閣下任何可於網上使用的戶口的權利。
20.11 本行會於網上發出通知或確認書以示已收到指示及/或已透過恒生商業e- Banking服務達成交易,該等通知或確認書於傳送後乃視作即時由閣下及(如適用)客戶代表收悉,閣下及(如適用)客戶代表有責任查核該等通知或確認書。倘若於通常所需時間內仍未接獲通知或確認書,則閣下及(如適用)客戶代表亦有責任向本行查詢。
20.12 在網上所提供與任何戶口或交易有關之資料僅供參考。除非證明有關的記錄不確,否則本行對該等戶口及交易的記錄及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的任何使用均屬不可推翻。
20.13 本行有權進行任何付款及要求閣下及(如適用)客戶代表以本行指定之任何貨幣進行任何付款。倘若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則須按本行確定為當時有關外匯市場的現行匯率兌換,該項確定屬不可推翻,並對閣下及
(如適用)客戶代表均具約束力。
20.14 除閣下及本行(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
(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 或享有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21. 法律及司法程序
x協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據此解釋。就可能因本協議而提起之任何司法程序而言,雙方均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22. 有效文本
x協議所之條文之英文文本與中文譯本文義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文本為准。
附件1 - 自動轉帳服務章則
x行同意:
i. 接受並執行由閣下使用電子檔案形式提供之指示,以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而進行線上傳輸(「輸入資料」),作為:
一. 處理閣下經本行同業電子結算或本行系統(就情況而言)(即自動轉帳系統)由閣下戶口付款到另一個戶口之轉帳事宜(統稱「自動付款」);及╱或
二. 按閣下通知從戶口支取或安排支取有關應付予閣下之數額,並透過自動轉帳系統將該款項轉帳至閣下戶口(統稱「自動收款」)(「自動付款」及「自動收款」合稱為「自動轉帳服務」);及
ii. 以載有軟件程式之磁碟、光碟或其他方式,向閣下提供全套軟件(「全套軟」),包括當中之任何修訂、補充或更換,以便閣下:
一. 向本行提交輸入資料及/或其他資料(統稱「資料」);二. 預備資料。
閣下謹承認、接受、同意及承諾以下各項:
1. 全套軟件、當中所載程式及與之有關之權益乃屬及在任何時間均屬本行之獨有財產,閣下:
1.1 不會獲取與全套軟件有關之所有權或任何權利,惟閣下可按本章則明文規定使用全套軟件;
1.2 將妥為保管全套軟件,並只供閣下之客戶代表根據本章則第1項條文之規定使
用;
1.3 未經本行准許,不會將全套軟件(或其中任何部份)作編制資料以外之用途,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之地區使用;
1.4 未得本行同意,不會將全套軟件(或其中任何部份)作任何形式之複印、複
製、修訂、改動、倒序組裝、倒序彙編或向任何未經授權人士披露;
1.5 只會根據本行就全套軟件發出之使用手冊或指南使用全套軟件,並採納由本行就此而提供之更新、修訂、補充及更換;
1.6 在本行提出要求時,無條件及立即將全套軟件(及其任何複製本及副本)退還予本行;及
1.7 就全套軟件(或其中任何部份)之任何損壞或滅失、被竊或未經授權取得或使用,立即向本行報告。
2. 自動轉帳服務乃以數字形式作基礎之系統,本行並無責任覆核資料所提供之任何戶口持有人
/收款人之姓名乃與本行之紀錄相符,閣下並確認及同意倘本行從與資料所提供相同編號之賬戶存入或支取款項,即構成本行已妥當及完整地執行資料。
3. 閣下須對任何資料之準確性及完整性自行負責,本行無責任覆核資料,並不須對閣下因資料
錯誤或遺漏而引起之任何索償或損失負任何責任。
4. 閣下明白如閣下在申請自動轉帳服務時所提供的任何資料(例如通訊地址、收件人、電郵地址等)有所變更,閣下須立即就變更通知本行。
5. 閣下須根據良好之電腦應用守則確保其電腦及通訊設備之保安,本行對此並不負責。
6. 閣下向本行保證及聲明任何資料均不含有電腦病毒。如因資料帶有電腦病毒以致本行延遲處理或未能處理閣下之資料,本行毋須負任何責任。
6.1 閣下接納以線上傳輸方式遞交予本行的資料有可能因被入侵、損壞、遺失、延誤或存有電腦病毒而不能保證安全送達或沒有錯誤。閣下確認及接受若任何經由線上傳輸傳送遞交予本行的資料有任何錯誤、遺漏、遺失、延誤或未能傳達或接收,本行不須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6.2 如閣下使用非由本行提供的任何軟件程式(「第三者軟件」)來編制資料:
6.2.1 閣下接受只使用本行不時接受的第三者軟件,且本行有權隨時拒絕接受任何第三者軟件而毋需通知或提供理由予閣下或得到閣下同意;
6.2.2 閣下進一步接受,本行毋須承擔任何因閣下使用第三者軟件所引致
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或由此而蒙受之損失、損害或費用負任何責任,閣下須自行負責向第三者軟件的服務提供者申請第三者軟件,並須對第三者軟件之使用、暫停或終止而所引起或與此有關之一切後果負上全部責任;及
6.2.3 閣下聲明及保證閣下有全權使用第三者軟件。
7. 本行將於閣下指定之過數日執行資料,惟本行不會對任何延誤執行資料或因資料不清楚或不完整而未能執行,或閣下未能於本行不時指定之截數日期前遞交資料而引致閣下之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或由此而蒙受之損失、損害或費用負任何責任。如過數日期為非結算日,則下一結算日將被視為過數日期。
8. 本行會於資料指定之過數日之營業時間前執行資料。倘屆時戶口之結餘不足以支付轉帳,或因轉帳而出現或增加之透支超逾本行可接受之水平,則本行亦可以(但非必須)執行任何資料。如本行在此情況下延誤或拒絕執行資料將毋須負責,而閣下須對本行在此情況下執行資料而產生之透支或對本行之欠款負責。
9. 本行在閣下指定的過數日之後,或認為未有足夠時間執行,可毋須接受任何取消或更改。
10. 閣下聲明及保證已就任何自動收款指示作出一切所需安排,本行可接受、協議解決或拒絕由任何戶口持有人因進行收款而令其賬戶被支取款項,而對本行提出之一切索償要求,本行並有權決定可從閣下戶口,扣取該等索償或協議涉及之數額。
11. 為使本行能提供自動轉帳服務,閣下聲明及保證已就轉移及披露個人資料,取得任何其戶口
持有人/收款人之同意。
12. 閣下將就本行因接受及執行閣下所編制之資料,或閣下違反當中任何條款、聲明或保證,或下述第13項條文所指自動轉帳服務之條款及條件而直接或間接引致或與此有關之任何法律行動、訴訟、法律責任、索償、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作出賠償。
13. 本章則之條款及條件不影響而且附加於閣下就使用自動轉帳服務、全套軟件、恒生HSBCnet服務及/或本行核准之其他服務或渠道而已訂立或將訂立之任何其他文件所載之條款及條件。閣下明瞭如透過恒生HSBCnet服務或本行核准之其他服務或渠道傳送資料,閣下須根據恒生HSBCnet服務或銀行本行核准之其他服務或渠道之條款及條件使用該等服務或渠道,惟本章則之所有條款及條件亦將一併適用。
14. 閣下茲授權本行可就自動轉帳服務並根據其不時公佈之收費率,從閣下賬戶中支取任何費用。如該費用涉及將某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該兌換將根據本行決定為有關外匯市場當時通行的兌換率而進行,而該決定為最終決定及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15. 即使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章則另有所述,本行可向閣下發出七天之事先書面通知而隨時終止任何自動轉帳服務。本行亦可隨時撤回自動轉帳服務或全套軟件或當中任何部份或其他本行已經核准之服務或渠道。倘閣下沒有使用自動轉帳服務超過一年,則本行可毋須通知閣下而終止提供自動轉帳服務。
16. 本行可於向閣下發出三十天事先通知而對本章則予以修訂,通知形式可為展示、廣告或其他本行認為合適之方式。如閣下仍繼續使用自動轉帳服務,則該等修訂將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16.1 即使上述第15及16項條文另有所述,(i)本行保留權利隨時增補應用於自動轉帳服務之額外條款及條件、終止提供自動轉帳服務,或從閣下戶口作轉帳或兌換款項,以便符合本行與清算行或境內代理本行之協議及不時適用之任何法律、規定、法令,或任何在世界各地(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管機關、政府機構、清算或結算行或交易機構或專業機構發佈之任何(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限制或類似規定(「適用規定」),並毋須事先通知(適用規定另有要求除外);及(ii)本行有權拒絕或隨時終止向閣下提供任何自動轉帳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拒絕在閣下戶口作轉帳或還原已作轉帳之款項),並毋須事先通知(適用規定另有要求除外)或給予任何理由。
附件2 - 匯款章則
1. 請參閱本行戶口章則、綜合戶口章則或商業綜合戶口章則(適用戶口章則視情況而定)項下最新的匯款服務章則。
附件3 - 強積金服務章則
x積金服務將按照以下章則,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提供網上強積金行政管理功能(包括其修訂或增減)以便客戶編制及提交資料(「資料」)予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的行政管理人(「強積金行政管理人」):
1. 本強積金服務旨在幫助客戶編制及提交資料與其強積金行政管理人。客戶對任何所提供的資
料是否準確須負全部責任,本行無須核對或核證所述資料是否準確。
2. 使用本強積金服務將幫助客戶編制及提交資料使其遵行強制性公積金法例(「強積金法例」),但:
a. 客戶在任何時間仍須負責遵行強積金法例,本行在提供強積金服務之同時,
對客戶遵行強積金法例概不負責。
b. 若強積金法例被修訂,本行將盡力及早修訂強積金服務,以便客戶根據強積金法例履行其責任。對於客戶在這期間繼續採用強積金服務,或因本行延遲提供經修訂的強積金服務予客戶而對客戶造成損失或損害,包括客戶未能根據強積金法例履行其責任,本行概不承擔責任或法律責任。
c. 若強積金行政管理人因任何理由拒絕或未能接受或處理資料,本行概不承擔責任。
3. 客戶必須根據良好電腦應用守則確保其電腦及通訊設備之保安,本行對此概不負責。
4. 客戶向本行承諾及保證:
a. 所有提交的資料並無電腦病毒,本行對於因受電腦病毒所影響以致延遲或未能處理資料,概不負責。
b. 已向其僱員取得一切必需的同意,以向本行轉移或發放個人資料,以便本行提供強積金服務。
5. 因資料不清晰或不完整或客戶未能在強積金行政管理人所指定的截止時間前遞交資料,以致
x行延遲執行資料或執行此不清晰或不完整的資料,本行對客戶因此而蒙受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或相應而生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概不負責。
6. 本行無須接受在指定時間後作出的取消或更改資料指示,或本行認為缺乏足夠時間處理的資料。客戶須直接通知其強積金行政管理人有關的取消或更改資料指示。
7. 客戶須免除及彌償本行因接受或處理資料時,或因客戶本身違反本章則、保證或承諾時,而直接或間接所引致的一切法律行動、訴訟、責任、索償、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
8. 客戶授權本行從客戶的賬戶扣取有關使用強積金服務的費用(如有)。本行將不時厘定有關收費比率,並根據其定明的方式及時間,向客戶收取費用。
9. 本行可隨時修訂本章則及/或引入額外的條款及條件,但本行須於有關修訂生效前三十日或
使強積金服務有效運作所須的較短時間內(任何強積金服務的收費調整除外)通知客戶。若客戶在有關修訂生效當日或之後繼續使用本強積金服務,則有關修訂對客戶具約束力。
10. 本章則並不影響且附加在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章則之上。
11. 本強積金服務旨在幫助客戶編制及提交資料與其強積金行政管理人。客戶須自行與其強積金行政管理人安排有關供款事宜,並通知其強積金行政管理人其他不包括在強積金服務內的資料。
附件4 - e-Alert服務章則
1. 定義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凡提述:
「包括」指包括但並不局限於所列詞語的一般涵義;
「我們」指本行;
「閣下」、「你」指閣下,即客戶,包括客戶代表,客戶須獲得每位客戶代表同意遵守e- Alert服務條款及細則;
「人士」包括個人、商號、公司、法團及非法團性質之組織。
2. 使用條款
凡提述「電訊設備」應指用以接收e-Alert服務的流動電話、手提電腦、桌面個人電腦及任何其他電子媒體及/或設備。
3. 客戶資料
a. 為使本行能為閣下提供e-Alert服務,閣下須將閣下之資料給予本行並不時更新資料,否則本行可能無法為閣下提供該項服務。
b. 本行將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考慮閣下的申請,若本行同意提供該項服務,閣下的資料及有關閣下與本行之間的交易或往來的所有其他詳情/資料,將用以向閣下提供e-Alert服務。本行將使用、儲存,並向或與本行認為屬必要的人士 (包括滙豐集團成員或任何服務供應商)披露、傳遞(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獲得及/或交換該等資料及其他詳情/資料,作本行認為適當的用途。
c. 閣下有權要求取得並更正任何閣下之資料或要求閣下的資料不會被用於直銷推廣。任何要求可書面作出,並按本行不時指定的地址及聯絡號碼遞交本行的資料保護主任。本行將遵照上述要求辦事,除非任何適用法律及條例規定本行須拒絕有關的要求。
4. e-Alert服務範圍
a. 本行將不時決定或指定e-Alert服務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e-Alert的種類及服務渠道)及特點(包括但不限於預設收件人),並有權隨時在發出或不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加以修改、擴大或縮減。
b. 收取此e-Alert之人士,必須自行瞭解及遵守有關限制,此e-Alert如在任何地區向任何人士招引或遊說使用任何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存款、保
險及貸款)屬違法,則此e-Alert不應視為在該等地區向該等人士作出該等招引或遊說。
c. 若本行發出有關e-Alert服務的更改通知,本行可採用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及通訊方法發出該通知,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直接郵遞件、廣告、在分行張貼佈告或電郵等電子通訊方式。
5. e-Alert服務啟用/操作
a. 閣下必須備有適當的電訊設備及已有適當的服務供應商,本行才可向閣下提供e-Alert服務。本行可不時決定電訊設備及服務供應商。若閣下就e-Alert服務在本行登記的有關資料,有任何更改,或電訊設備/服務已中斷、暫停或終止,請立即通知本行。
b. 本行保留權利,限制閣下登記不時用以接收e-Alert服務的電訊設備的數目,而不同類型的客戶可能適用不同的限制。
c. 閣下承認,閣下根據e-Alert服務接收的任何訊息只供參考之用,不應作為任何
有關事項的確證。本行將根據不時管轄有關戶口的條款及細則發給交易通知書及戶口結單。
d. 若訊息無法傳送或延遲傳送予閣下,或訊息有錯誤或出現傳送故障,本行或任何經本行指定提供e-Alert服務的電訊公司均無須對此負責,除非上述情況是由於本行或該等電訊公司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所致。特別是,對於本行或上述任何電訊公司無法合理控制的情況所產生的後果,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電訊設備因故障失靈無法接收訊息、任何通訊中斷、機械故障、路徑故障、功能故障、失靈、中斷或設備或安裝不確,本行或上述任何電訊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本行不會負責安排將任何訊息再次傳送予閣下。
e. 閣下須負擔閣下的電話服務供應商及/或向閣下提供電訊設備的電訊公司就e-
Alert服務收取的任何費用、收費或支出。
f. 閣下保證,據閣下所知,閣下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資料均屬準確。
g. 對本行因同意提供e-Alert服務所導致的或本行可能因此蒙受、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質的一切訴訟、申索、要求、責任、損失、損害賠償、費用及支出,閣下承諾彌償本行。
6. 發出SMS短訊
a. 閣下可指定接收e-Alert服務的流動電話號碼,本行只會將e-Alert發至閣下登記的號碼。閣下指定的流動電話必須是能夠接收e-Alert服務的電訊設備🖃容件。
b. 若任何SMS短訊出現錯亂的情況,閣下應儘快通知本行。
c. 本行的SMS短訊只發一次。若閣下刪除本行所發的SMS短訊,本行不能重發。
d. 本行所發的SMS短訊是單向的,閣下無須回復。
e. 若有任何看來由本行透過e-Alert服務發出的SMS短訊,要求閣下以SMS短訊提供閣下的戶口或密碼資料,閣下絕不應回復,因為本行絕不會作出如此要求。
7. 電郵e-Alert
a. 若閣下選擇以電子郵件接收e-Alert,閣下須負責確保閣下配備能接收e-Alert的
🖃容電訊設備。
b. 閣下必須對任何密碼及保安資料加以保密,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任何人未經授權或以欺詐手段使用閣下的密碼或保安資料,並確保阻止任何人未經授權或以欺詐手段讀取閣下的電子郵件。
c. 以電子郵件發出的e-Alert可能無法加密保護,也可能無法避免被第三方毀壞。閣下須負責確保閣下的密碼及任何其他用以接入閣下戶口的身分證明資料均經妥善保管及保密。
d. 若有任何看來由本行透過e-Alert服務發出的電子郵件,要求閣下以電子郵件提
供閣下的戶口或密碼資料,閣下絕不應回復,因為本行絕不會作出如此要求。
e. 閣下在瀏覽過電郵e-Alert的網站超連結後,絕不應在電腦屏幕上提供閣下的戶口或個人資料。所有經本行授權的網站超連結只供參考之用,不會要求閣下輸入閣下的戶口或個人資料。
f. 若任何電子郵件或網站超連結出現錯亂的情況,閣下應儘快通知本行。
g. 本行所發的電子郵件是單向的,閣下無須回復。
h. 本行的電子郵件只發一次。若閣下刪除本行所發的電子郵件,本行不能重發。
8. 保安
a. 閣下須負責閣下的電訊設備的保安,並必須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任何人讀取機密資料。
b. 對於每個閣下欲透過e-Alert服務接收資料的戶口,閣下應挑選一個不會容易被猜中的戶口名稱(尤其避免使用閣下的公司名字或戶口號碼)。預設e-Alert則將以遮蔽的戶口號碼作為戶口名稱。閣下在流動電話或電子郵件收到載有閣下指定戶口資料的e-Alert時,應查核該等e-Alert是否載有閣下就該等戶口指定的戶口名稱。
c. 閣下在任何時候均應使用閣下流動電話上的SIM卡個人識別密碼(「SIM卡個人
密碼」)。任何預先設定的SIM卡個人密碼均須重新設定,若閣下知道或懷疑其他人得知該密碼,亦須重新設定。在選擇或使用SIM卡個人密碼時,應避免容易被人猜中的號碼。
d. 不要將閣下的XXX卡個人密碼或戶口名稱告訴任何人,亦不可以他人易於明白的方式用筆記下。
9. 責任
e. 閣下只應使用保安嚴密並以密碼保護的私人電郵網站,而密碼應予保密。要避免使用容易被人猜中的密碼。
f. 若閣下知道或懷疑有人得知閣下的SIM卡個人密碼或戶口名稱或在未經授權下而讀取閣下的電子郵件,或若閣下的流動電話/電郵地址有更改,或若閣下的流動電話遺失、被竊或不再由閣下控制,或若閣下與網絡營運商的合約終止,閣下必須儘快通知本行。
g. 閣下應核對SMS短訊e-Alert發訊人的電話號碼及電郵e-Alert的電郵/網站地址,確保其屬實且由本行發出。
h. 若閣下於e-Alert服務內所登記的流動電話號碼為非xxxxxx,xxxxxxxxxxxxxxx,xx需充分瞭解在e-Alert透過外國電話網絡傳送到閣下的流動電話因外國電話網絡的保安無法獲得保證而涉及的風險。
i. 若閣下於e-Alert服務內所登記的流動電話號碼為非香港電話號碼或閣下需攜帶流動電話離開香港但並未暫停e-Alert服務,閣下將被視作已授權本行、網絡營運商及任何就e-Alert服務而獲傳遞有關閣下及閣下戶口資料的第三方,按需要將該等資料傳送及儲存於某些國家或地區,以便將e-Alert傳送到閣下的流動電話。
a. 若本行可證明已將x-Xxxxx發給閣下,則對於閣下由於並未收到準確的e-Alert或根本沒有收到e-Alert所遭受的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b. 若閣下並未遵守第8條的規定,本行無須就任何機密資料的洩露負責。
c. 若由於本行無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故障、罷工及任何工業行動或通訊或路徑故障,導致本行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e-Alert服務,本行無須對閣下由此遭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d. 基於e-Alert服務的性質,若閣下由於使用e-Alert服務導致閣下的資料、軟件、電腦、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有任何損失或損害,本行將無須負責,除非上述損失或損害是直接及完全由於本行疏忽或故意的過失所致。
e. 支援e-Alert服務的第三方並非本行的代理人,亦非本行的代表。本行與該等第
三方之間並無任何合作、合夥、合營等其他關係。對於系統營辦商造成的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10. 暫停及終止e-Alert服務
a. 閣下可在網站的有關網頁內填妥資料,隨時終止或暫停e-Alert服務。
b. 若e-Alert服務被暫停或終止,並即時生效,本行在暫停或終止服務期間將不會發出任何e-Alert。
c. 若本行懷疑閣下並未收到e-Alert或閣下的e-Alert被未經授權人士讀取,本行可暫停或終止e-Alert服務。
d. 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隨時暫停或終止e-Alert服務,並有權從指定戶口中扣取任何未付的費用或收費。
e. e-Alert服務的任何終止或暫停不會損害或影響閣下與本行於暫停或終止日之前已產生的債務和權利。
f. 本行可基於任何原因暫停或終止e-Alert服務,而無須另行通知。該等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無效、指定戶口結束、指定戶口資金不足、故障、維修、修改、有關的電訊公司就其網絡或任何服務供應商就e-Alert服務進行擴建及/或增強功能工程。對於上述暫停或終止服務,本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1. 適用條款
a. 閣下使用e-Alert服務時,必須遵守本條款及細則以及其他適用的條款及條件,包括可供閣下使用e-Alert服務的本行網站上所列的條款及條件,如重要聲明及互聯網私隱政策聲明。
b. 若本條款及細則與其他條款及條件互相抵觸,在此情況下,本條款及細則
(就閣下使用服務而言)將淩駕於其他條款及條件。
12. 寬免
a. 本行對本條款及細則任何規定的寬免,須書面作出,明確訂明範圍,方屬有效。
b. 本行沒有行使、延遲行使或暫不行使任何權力或權利,並不構成對該項權力
或權利的寬免。本行任何單獨一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力或權利亦不會妨礙本行日後行使該項權力或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利。
c. 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享有的權利及補償權是累積的,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及補償權。
附件5 - 恒生「e-Statement」/「e-Advice」服務章則
1. 釋義
於本章則內,除另有規定外,大寫詞彙與「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章則內所使用之大寫詞彙具備相同含義。此外,下列詞彙之定義如下:
“戶口”指「客戶」以同一商業登記證號碼於「本行」開立之任何戶口(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存款戶口、貸款戶口、卡戶口、證券戶口、投資基金戶口、黃金戶口及任何由本行提供之戶口,亦不論是綜合戶口內之附屬戶口或獨立之戶口),或如內文要求,指所有該等戶口;
“通知書”指不時由「本行」發出或提供並與一個或多個「戶口」或與「本行」提供之產品及服務有關之任何通知、報告、確認書、買賣合約、紀錄、收據、認收通知、訊息、通告、資訊及/或其他通訊,但不包括「結單」;
“指定電郵地址”指該等以不時由「本行」指定或同意之形式通知「本行」或向「本行」登記之電郵地址,以便「本行」發出「e-Advice」、「e-Statement」或提示訊息;
“指定電郵收件人”指,就某一「指定電郵地址」而言,該「指定電郵地址」之用戶;
“指定手機號碼”指該等以不時由「本行」指定或同意之形式通知「本行」或向「本行」登記之手機號碼,以便「本行」發出提示訊息;
“e-Advice”指「本行」根據「服務」而不時以「電子紀錄」形式發出或提供之任何「通知書」;
“e-Statement”指「本行」根據「服務」而不時以「電子紀錄」形式發出或提供之任何「結單」;
“電子紀錄”指由一資訊系統產生之數碼化或電子化紀錄,並可(a)於一個資訊系統內傳送或由一個資訊系統傳送至另一個資訊系統;及(b)於一個資訊系統或其他媒介內儲存及取回;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服務”指根據「本行」不時按其絶對酌情權指定之形式,就或有關「本行」不時按其絶對酌情權指定之一個或多個「戶口」或產品及服務,提供「e-Advice」及「e-Statement」之服務,及任何其他相關或附帶服務;
“結單”指不時由「本行」發出或提供而與一個或多個「戶口」或與「本行」提供之產品及服務有關之任何「戶口」結單、紀錄、確認書及報告;
“通訊設備”指手提電腦、桌面電腦、掌上型電腦、個人數碼助理、手提電話及任何其他作為使用「服務」之電子媒介及/或器材。
2. 使用之條款
a. 無論任何時間,「服務」的使用須受本章則之條文規限。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本章則不會取代或替代任何「戶口」、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及其他由
「本行」提供之產品及「服務」之現行章則(統稱「其他章則」),並為
「其他章則」之額外及補充條款,而「其他章則」將繼續適用。「客戶」應於繼續進行申請「服務」及/或使用「服務」前,將「其他章則」連同本章則再次細閱。「客戶」一經申請及/或使用「服務」,即表示「客戶」已明白及接受本章則,並視為接受本章則之約束。
b. 「客戶」承認及同意「服務」的提供及使用,須接受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交易所或專業團體不時發出之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法令,或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之規限。
c. 倘本章則與「其他章則」有任何歧異,僅就該歧異而言,本章則(在有關提供或使用「服務」或與「服務」相關方面)將淩駕於「其他章則」。
d. 「客戶」應促使每位「指定電郵收件人」遵守本章則。
3. 「客戶」之接納及授權
a. 於本章則之規限下,「客戶」同意「本行」按下述第 5(b)項條文所述之形式,向「客戶」提供「e-Advice」及「e-Statement」。
b. 鑒於「本行」同意向「客戶」提供「服務」,「客戶」接納並同意受本章則之約束。
c. 「客戶」向「本行」申請使用或終止「服務」,須以「本行」不時指定之形式及方式及途徑,以及根據「本行」不時訂明的其他條款的規限,向「本行」提出。
d. 「客戶」承認及同意「本行」可按其絶對酌情權拒絕「客戶」就「服務」之申請而毋須向「客戶」提出拒絕申請的理由。
e. 「客戶」確認已經評估及分析使用「服務」可能涉及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e-Advice」及「e-Statement」可能被截取、監察、修改、干擾,或在未經「客戶」的授權下被發送或披露予其他各方),且「客戶」明白、承認及接受該等風險。
4. 「客戶」資料
a. 「客戶」(及倘於適用時,代表「客戶」之每名董事、獲授權人及其他職員或代表(「該等個別人士」))同意及確認,「本行」可就向「客戶」提供
「服務」,或根據「本行」不時提供予客戶或其他個別人士的結單、通函、通知或章則及條款內所載之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之政策內之指定用途,將
「客戶」之資料、每一位個別人士之個人資料及所有其他客戶或該等個別人士與「本行」之交易或買賣有關之其他細節及資料,予以使用、持有、處理或披露予該政策內之指定人士。「客戶」(及倘於適用時,代表該等個別人士)授權「本行」可根據「本行」不時給予客戶或其他個別人士的結單、通函、通知、章則及條款內所載之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政策內之指定用途,使用、持有、處理、披露、轉移(不論在香港以內或以外)該等個人資料及其他細節及資料,以及向其認為有需要之人士(包括滙豐集團成員或任何第三者服務供應商)取得及/或交換該等個人資料及其他細節及資料。
b. 「客戶」保證提供予「本行」的所有資料,乃盡其所知在所有相關時間為完整、正確、準確及最新者,並承諾如有關資料有任何變更,會立即透過「本行」接受之方法、形式及途徑通知「本行」。
5. 「服務」範圍
a. 「本行」會不時決定及指定「服務」之範圍及特點,以及有權隨時在通知或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更改、擴大或減少有關「服務」之範圍及特點。
「本行」尤其可以不時決定從「服務」中增加或刪除以「e-Advice」或「e- Statement」形式提供之「通知書」或「結單」之種類,以及「本行」提供
「e-Advice」或「e-Statement」之形式。
b. 「本行」可透過以下由「本行」不時決定之一種或多種形式,向「客戶」提供該等包括在「服務」內及/或由「客戶」在「本行」可接受的範圍內選定的
「e-Advice」或「e-Statement」:
i. 將「e-Advice」或「e-Statement」以附件形式,透過電郵傳送至「指定電郵地址」,或以超連結方式讓「客戶」連接至「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以便「客戶」取得、檢視及下載「e-Advice」或「e-
Statement」;及/或
ii. 將「e-Advice 」或「e-Statement」存放於「客戶」之「恒生商業e- Banking」內,以便「客戶」取得、檢視及下載「e-Advice」或「e-
Statement」;及/或
iii. 「本行」認為適當之任何其他形式。
「本行」可按其絶對酌情權決定提供「e-Advice」或「e-Statement」之形式,或是否提供「e-Advice」或「e-Statement」,或哪些「戶口」或產品及服務可提供「e-Advice」或「e-Statement」。
c. 「客戶」及任何其他人士查閱「e-Advice」或「e-Statement」時,不應將當中
的任何資料或通訊、電郵面函或附上之超連結,視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認購任何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存款、保險及貸款)的要約、招引或遊說,尤其當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向任何人士作出該等要約、招引或遊說屬違法。
d. 倘「本行」發出更改「服務」之通知,有關通知可以「本行」認為適當之形式或通訊方法發出,包括但不限於展示於「恒生商業e-Banking」或「本行」網頁內或以電子通訊方式例如電郵發出。
e. 「客戶」同意:
i. 如「戶口」或「本行」所提供之產品及服務之「通知書」及「結單」可以「e-Advice」及「e-Statement」形式提供,「本行」會根據本章則,以「e-Advice」及「e-Statement」提供,而不會再郵寄印刷本;及
ii. 如「本行」已指定某些類型、類別或組別之「e-Advice」及「e-
Statement」,或「客戶」在「本行」可接受的範圍內已選擇某些類型、類別或組別之「e-Advice」及「e-Statement」,可透過「服務」傳送至「指定電郵地址」或存放於「客戶」之「恒生商業e- Banking」內,除非「本行」另有規定,「本行」可無須另行通知而將「客戶」在「本行」開立之所有新「戶口」及其他不時由「本
行」提供予「客戶」或由「客戶」使用之產品及服務,包括在「服務」之內,除非及直至「客戶」或「本行」根據本章則暫停或終止
「服務」或其任何部分。「客戶」可按「本行」不時訂明之方式及在「本行」可接受的範圍內,向「本行」發出特定指示,將任何
「戶口」或產品及服務摒除於「服務」之外。
f. 倘「e-Advice」或「e-Statement」存放於「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內,「本行」可按其絶對酌情權決定在「e-Advice」或「e-Statement」存放於
「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內時,發送提示訊息到「客戶」留存於
「本行」紀錄之「指定電郵地址」及/或「指定手機號碼」。該等由「本行」發出之提示訊息,只會發送一次。「客戶」需自行負責經常和定期地透過
「指定電郵地址」及/或「指定手機號碼」查閱該等提示訊息,以及查核「e- Advice」及「e-Statement」是否已存放於「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內。
6. 「服務」的申請及操作
a. 為使「客戶」能使用「服務」,「客戶」需備有由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之互聯網服務及能夠取得、接收、檢視及/ 或下載「e-Advice 」、「e- Statement」及(如適用)提示訊息之適當「通訊設備」及電腦軟件。「客戶」須自行負責保留前述各項,並承擔所有費用、收費及支出,以確保該等服務和設施能使用「服務」。
b. 「客戶」須負責向「本行」提供任何「本行」合理地要求之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以便向「客戶」提供「服務」,同時亦須提供一個有效及最新之「指定電郵地址」(或「本行」同意之其他數目的「指定電郵地址」),以便
「本行」可發送「e-Advice」、「e-Statement」或提示訊息(如有)。「客戶」亦應保留或致力保留及提供一個有效及最新之「指定手機號碼」(或
「本行」同意之其他數目的「指定手機號碼」),以便「本行」可發送提示訊息(如有)。「客戶」承諾倘該等提供予「本行」之「指定電郵地址」、
「指定手機號碼」或其他個人資料或資料有任何更改,會立即以「本行」不
時指定的方式通知「本行」。
c. 倘「客戶」未能履行上述第(a)及(b)項條文,或會令「本行」無法向「客戶」提供「服務」。
d. 「本行」保留權利,可不時限制「客戶」通知本行或向「本行」登記作為使
用「服務」之「指定電郵地址」及「指定手機號碼」之數目。不同類別之
「客戶」或會有不同之限制。
e. 「客戶」於申請「服務」時或「本行」要求之其他時間,「客戶」及/或每個
「指定電郵收件人」(如適用)或會被要求就若干發送至「指定電郵地址」之「e-Advice」及「e-Statement」,設定一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
f. 「客戶」同意會適時地查核所有「e-Advice」及「e-Statement」,並就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偽冒、欺詐、未有授權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之疏忽)而引致之任何錯漏、差異、未經授權交易或賬項(統稱「錯失」)立即通知「本行」。
g. 「客戶」同意「e-Advice」及「e-Statement」將為「本行」及「客戶」之間就當中資料及細節的確實證明,而「e-Advice」及「e-Statement」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並將視為「客戶」已同意放棄任何就「e-Advice 」及「e- Statement」而向「本行」提出反對或追討賠償的權利,除非「客戶」能於
「本行」將「e-Advice」及「e-Statement」傳送至「指定電郵地址」或(視屬何情況而定)存放於「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內之後之60天(如「e- Advice」或「e-Statement」屬信用卡之每月「e-Advice」或「e-Statement」)及90天(如屬所有其他「e-Advice」或「e-Statement」)限期內,以書面將該等「錯失」通知「本行」。
h. 「客戶」需自行負責經常和定期地查閱「指定電郵地址」之電郵及/或「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以查閱「e-Advice」及「e-Statement」。無論
「客戶」或任何「指定電郵收件人」是否已開啟、取得、收到、檢視或查閱
「e-Advice」及「e-Statement」,上述第6( g)項條文將會適用。
i. 「客戶」承認及同意,透過「服務」以「e-Advice」及「e-Statement」方式提供給「客戶」之任何「通知書」或「結單」,將於以下情況視為已送交及妥為送達「客戶」及由「客戶」收訖:(1)如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指定電郵地址」,將為從「本行」或滙豐集團任何成員或「本行」之服務供應商(視屬何情況而定)之伺服器傳出「e-Advice」或「e-Statement」之時間;或(2)如存放於「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 」內, 將為「e-Advice 」或「e- Statement」存放於「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內之時間。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不論該等「e-Advice」或「e-Statement」是否被「本行」無法控制之資訊系統接受,亦不論該等「e-Advice」或「e-Statement」是否為「客戶」得悉,「本行」向「客戶」提供該等「e-Advice」或「e-Statement」之義務及責任(根據適用法律、監管規定或其他)將會被完全解除。「客戶」承認及同意其須自行負責「指定電郵地址」乃屬有效及適合用於收取「e-Advice」及
「e-Statement」,「客戶」尤其應該留意其電子郵箱之可用電郵儲存量及電郵體積限制,以及「客戶」能否使用及瀏覽「恒生商業e-Banking」。
j. 倘任何「e-Advice」或「e-Statement」乃傳送至「指定電郵地址」,「本行」只會傳送一次。若「客戶」或有關「指定電郵收件人」將「本行」傳送至
「指定電郵地址」之「e-Advice」或「e-Statement」刪除或該等已傳送之「e- Advice」或「e-Statement」因「本行」不能控制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通訊、電子或網絡故障)而未能取得或遺失,該等「通知書」或「結
單」將不能再次透過「服務」傳送。倘任何「e-Advice」或「e-Statement」乃存放於「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 」內, 該等「e-Advice 」及「e- Statement」只會於「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內保留一段由本行不時決定之指定期間,之後將會從「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中刪除及移除。「客戶」有責任及時查閱「e-Advice」及「e-Statement」,並在「e- Advice」及「e-Statement」自「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中刪除之前,將每一份「e-Advice」及「e-Statement」下載及儲存於「客戶」之電腦內或打印副本以備日後參考之用。不過,在向「本行」繳付規定之費用後,「客戶」可以要求「本行」以郵寄方式,向「客戶」重發「e-Advice」及「e- Statement」之印刷本。為免產生疑問,「本行」收到「客戶」任何有關重發
「e-Advice」或「e-Statement」之印刷本之要求時,「本行」只會以郵寄方式重發該等「e-Advice」或「e-Statement」之印刷本,而並非透過「服務」以
「e-Advice」或「e-Statement」形式發送。
k. 倘「服務」乃採用「本行」或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其附屬公司及/或其他軟件供應商之專有軟件,「客戶」可就「服務」或其他「本行」容許之目的,獲授予一項使用該軟件之非專屬許可。「客戶」同意不會對任何該等軟件進行反彙編、反編譯、複製、修改或逆向工程,或容許任何其他人士作出此等行為。
7. 「服務」的暫停或終止
a. 「本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於任何時間在通知或毋須通知「客戶」之情況下,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數據失效、有關「戶口」結束、有關電訊公司就其網絡或任何服務供應商就「服務」而導致之系統故障、維修、更改、擴充及/或提升工作,或「本行」懷疑「客戶」未有收到「e-Advice」及「e- Statement」或「e-Advice」及「e-Statement」被未經授權人士查閱,而暫停或終止「服務」或其任何部份。
b. 「客戶」可以根據第(3)(c)項條文向「本行」發出指示,要求終止使用「服務」。
c. 「本行」對「服務」於任何情況下被暫停或終止,不會負任何責任。
d. 於暫停或終止「服務」後,「本行」會恢復將「通知書」或「結單」之印刷本郵寄至「客戶」之指定郵寄地址,或按「客戶」於首次使用「服務」前與
「本行」最後協定之任何其他方式,或根據適用法律、規例或法令容許之方
式提供,直到「本行」或「客戶」根據「本行」當時適用的程序恢復「服務」。
e. 任何終止或暫停「服務」將不會損害及不會影響「本行」及「客戶」於終止或暫停日期前已累積之責任及權利。
8. 費用及收費
a. 「本行」有權隨時及不時在給予合理通知的情況下就「服務」收取費用。
b. 「客戶」將承擔「本行」就或有關「服務」而收取之任何費用、收費或支出
(包括但不限於「本行」應「客戶」要求重發任何「e-Advice 」或「e- Statement印刷本而收取之任何費用、收費或支出,或「本行」之服務供應商及/或任何電訊公司就「服務」提供「通訊設備」而收取之任何費用、收費或支出),並授權「本行」於戶口」支取該等費用、收費或支出而毋須另行通知「客戶」。
c. 「客戶」將確保任何「戶口」內有足夠資金或結餘以支付所累積之費用。
9. 電郵及系統保安
a. 「客戶」於任何時間都必須負責保管任何密碼及保安資料安全及保密,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該等密碼及保安資料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使用,並確保
「服務」不會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取用。「客戶」並須確保每一位「指定電郵收件人」亦同時能夠履行上述每一項承諾。
b. 「客戶」應該定期更改密碼,以防止「服務」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取用。
「客戶」並須確保每一位「指定電郵收件人」亦同時能夠履行上述每一項承諾。
c. 「客戶」絕不應回復任何聲稱是「本行」透過「服務」要求「客戶」以電郵提供「客戶」「戶口」、其密碼、個人資料或保安資料的要求,原因是「本行」絕對不會作出該等要求。「客戶」並須確保每一位「指定電郵收件人」亦同時能夠履行上述每一項承諾。
d. 「客戶」絕不應在「e-Advice」或「e-Statement」或「本行」根據本章則而發出之電郵所提供之超連結網站,提供「客戶」「戶口」、其密碼、個人資料或保安資料。所有獲「本行」授權之超連結網站僅供參考用途,以及毋須輸入「客戶」「戶口」、其密碼、個人資料或保安資料。「客戶」並須確保每一位「指定電郵收件人」亦同時能夠履行上述每一項承諾。
e. 倘每一名「客戶」及「指定電郵收件人」察覺任何電郵、進入「客戶」之
「恒生商業e-Banking」、「e-Advice」、「e-Statement」或超連結網站有不正常現象,或「客戶」或任何「指定電郵收件人」懷疑其使用者名稱及密碼被他人知悉,或其電郵或「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被未經授權使用,應儘快通知「本行」。
f. 「本行」發出之任何「e-Advice」及「e-Statement」均屬單向,「客戶」及
「指定電郵收件人」絕不應回復該等「e-Advice」或「e-Statement」。「本行」並無責任對該等回復作出任何回應或是否採取任何行動。
g. 「客戶」或任何「指定電郵收件人」新選擇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時,應避免揀選容易被猜測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
10. 責任
h. 「客戶」及「指定電郵收件人」應參考由「本行」不時提供的保安提示,並適時地遵守「本行」不時就互聯網保安而於網上或其他途徑發出之有關保安措施。
a. 倘「本行」能證明「e-Advice」及「e-Statement」(根據「本行」不時指定之
「服務」範圍)已經由「本行」、滙豐集團或「本行」之服務供應商之伺服器傳送至「指定電郵地址」或存放於「客戶」之「恒生商業e-Banking」內,或由「本行」以其他方式提供,即使「客戶」因「e-Advice 」 及「 e- Statement」未能妥為或完全傳送或收取而蒙受損失,「本行」將毋須向「客戶」負責。
b. 倘「客戶」及「指定電郵收件人」未能遵守第9項條文(電郵及系統保安)之規定,「本行」毋須就任何機密資料被披露負責。
c. 倘提供予「客戶」或任何其他人之「服務」或傳送予「客戶」或任何其他人
的資料有任何故障或延誤,或該等資料有任何誤差或失誤,除非因為「本行」、「本行」任何附屬公司,或該等「本行」指定作為提供「服務」之任何電訊公司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否則「本行」、「本行」任何附屬公司,或有關電訊公司均不會負任何責任。「本行」、「本行」任何附屬公司,或有關電訊公司尤其不會對「本行」、「本行」任何附屬公司,或有關電訊公司所能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而引致之後果負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通訊設備」因任何原因無法接收資料、任何通訊失靈、機械故障、路徑失敗、失靈、技術故障、干擾或設備、裝置不正確。
d. 基於「服務」之性質,「本行」不會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之損失、損壞或支出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服務」而引致數據、軟件、電腦、「通訊設備」或其他設備之損失、損壞或支出,除非該等損失、損壞或支出是純粹因為「本行」之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完全直接造成的。
e. 為「服務」提供支援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電訊公司、系統操作人員及互
聯網服務供應商),並非「本行」的代理人或「本行」之代表。彼等與「本行」並無合作、夥伴、合營或其他關係。「本行」對該等第三方引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任何責任。
f. 「客戶」承諾對「本行」,其代理人、有關之職員及僱員就「本行」為「客
戶」提供之「服務」及與此有關而作出之所有事情及事宜予以追認及確認,並同意對「本行」、其代理人、有關之職員及僱員因為向「客戶」提供「服務」或與此有關而招致或蒙受之所有損失、責任、收費、支出及任何罰款作出彌償,除非純粹因為彼等之疏忽或故意失責而直接造成,惟有關彌償只限於直接及純粹由此而引致之直接及可合理地預見之損失及損害(如有)。
11. 修訂
「本行」保留權利,可不時以「本行」認為合適的方法向「客戶」發出通知,藉以調整、修訂或更改本章則。「客戶」於本章則任何更改之生效日期後(如「本行」於通知內所列明者)使用「服務」,即構成「客戶」毫無保留地接納該等修訂。倘「客戶」不接納任何更改建議,必須於有關更改之生效日期前,取消或終止「服務」。
12. 放棄權利
a. 除非以書面發出並明確列明,否則「本行」放棄本章則之任何條文不會有效。
b. 「本行」不履行、延誤或豁免本章則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並不作為放棄此等權利或補救方法。「本行」單一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亦不排除任何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或權力,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權力。
c. 「本行」於本章則的權利和補救方法具有累積性,且不排斥法律另有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
13.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服務」及本章則須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其詮釋。所有各方均同意接受香港法院行使非專屬司法管轄權,惟本章則可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之法院強制執行。
14. 可分割性
倘本章則之任何部份被任何司法管轄區之法院或行政機關判定屬非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本章則其餘部份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概不受影響。
15. 通訊
任何根據本章則以當面交付、郵寄、傳真、電傳或電子郵件方式送交之通知或通訊(不包括
「e-Advice」及「e-Statement」),將於當面交付或以該等「本行」接受之方法及形式送達
「客戶」通知「本行」的最後地址時,被視為已由「客戶」收訖,或(如屬郵寄)於(如地址位於香港)郵寄後 4 8小時及(如地址為於香港境外)郵寄後 7天被視為已由「客戶」收訖,或(如以傳真,電傳或電子郵件發送)在傳輸往「客戶」以該等「本行」接受之方法及形式通知「本行」的最後傳真或電傳號碼或電郵地址時,應立即被視為已由「客戶」收訖。
「客戶」發給「本行」的通訊,應於「本行」實際收到之日始被視為送達「本行」。
16. 有效文本
x章則之英文文本與中文文本如在文義上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文本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