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04532612023120809101)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2023 版)
(注册号:C000045326120231208091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见释义)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含电子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等。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第三条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为年龄介于 0(含)周岁(见释义)至 17(含)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其中,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为出生满 28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不间断再次投保本
保险的,被保险人最高年龄可至 18 周岁(含)。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时不符合上述约定的自然人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本合同中各项保险责任的等待期以保险xxx的为准。其中,等待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虽然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前(包括本合同生效日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见释义)、轻度疾病(见释义)、白血病(见释义)、少儿特定疾病(见释义)或少儿特定罕见病(见释义)(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疾病”);
(二)被保险人接受与合同约定疾病相关的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疾病的;
(三)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含重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监护人误工关爱保险金、白血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罕见病保险金和重疾异地转诊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导致其同时符合重度疾病、轻度疾病中的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时,保险人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承担一次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无等待期)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见释义)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无等待期)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除另有约定外,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上限为 1 次,具体给付次数以保险xxx的为准,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保险xxx的给付次数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保险人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三)监护人误工关爱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无等待期)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且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因此需要暂停工作导致误工的,保险人除了按照第六条第(一)项“重度疾病保险金”或第六条第(二)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监护人误工关爱保险金,同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无论是多次确诊或同时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监护人误工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上限为 1 次。
(四)白血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无等待期)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保险人除了按照第六条第
(一)项“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五)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无等待期)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除了按照第六条第(一)项“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六)少儿特定罕见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无等待期)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罕见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罕见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七)重疾异地转诊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无等待期)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且因病情需要跨省或直辖市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因异地转诊产生的公共交通(见释义)及救护车费用在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重疾异地转诊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第三方)获得重疾异地转诊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重疾异地转诊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重疾异地转诊费用补偿后的余额在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重疾异地转诊费用保险金。
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约定的重疾异地转诊费用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民航班机舱位级别最高以经济舱(含超级经济舱)为限,火车(含地铁、轻轨、动车、其他高速列车)席别最高以软卧或一等座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犹豫期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中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以保险xxx的为准。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第十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或不超过 1 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的为准。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且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首期保险费,未按约定交纳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
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交清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交纳其余各期对应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保险xxx的付款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不超过 30 日)内补交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须被保险人先行补交剩余全年保险费,补交金额为保险单约定的全年保险费总额扣减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若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时未足额补交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 24 时起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效力终止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所载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应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中有关年龄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情况。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性别调整。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而该保险事故的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投保人的重新投保申请的,保险人对重新投保生效后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重新投保的保险费。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如有必要,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五)被保险人的监护人的出勤证明(仅申请监护人误工关爱保险金时需提供);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
本合同的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因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保险人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
(二)周岁
指按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三)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罹患疾病、猝死、自杀/自伤、xx反应、中暑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四)医院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并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若双方没有约定并载明的,则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修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五)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六)初次罹患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其他某一时间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七)重度疾病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 125 种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其中,标注“*”的病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规定的重度疾病定义,其他病种为保险合同增加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释义)(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释义)的恶性肿瘤类别及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释义)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
(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见释义)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见释义);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 分级为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3、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见释义)肌力(见释义)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释义);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严重 III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6、失去一肢及一眼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一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完全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7、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8、严重川崎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9、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小儿及青少年时期的一种全身结缔组织病。可表现为驰张热、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肿大、浆膜炎、体重减轻、中性粒细胞增多等,全身症状可以先于关节炎出现。本项疾病须经儿科类风湿病专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且仅限于症状持续 6 个月以上,并因病情严重在专科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其他类型的儿童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1、重症手足口病
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珍、疱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12、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见释义)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13、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此症必须由专科医生经肝脏活检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14、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保险人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指哮喘持续发作 24 小时以上不能缓解)住院治疗;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15、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 180日。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6、严重 I 型糖尿病
I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 I 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或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17、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xxx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18、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
是一种后天获得性溶血性疾病。该病源于造血干细胞 PIG-A 基因突变引起一组通过糖肌醇磷脂(glycosylphosphatidylinositol,GPI)锚连在细胞表面的膜蛋白的缺失,导致细胞性能发生变化。其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发作性血管内溶血、阵发性血红蛋白尿、骨髓造血功能衰竭和静脉血栓的形成。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伴有相关嗜水气单胞菌溶素变异体(FLAER)检查结果证实。
19、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20、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或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移植手术。
21、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2、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 γ 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XXX(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23、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 IX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 I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条款第七条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24、严重破伤风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粘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引起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接受气管切开机械通气治疗。
25、脑桥髓鞘溶解
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CPM)是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CPM 由 Xxxxx 首次提出,病理学上表现为髓鞘脱失不伴炎症反应。临床常见症状为突发四肢弛缓性瘫,咀嚼、吞咽及言语
障碍,眼震及眼球凝视障碍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因酗酒(见释义)导致的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6、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27、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治疗(CRT)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 CRT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及以上;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 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呼吸困难、肝脏肿大、发绀、下垂性水肿、肺水肿和胸腹水的临床表现。
28、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9、嗜铬细胞瘤切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30、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
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
(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3、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34、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5、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 γ 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36、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7、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8、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39、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40、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
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41、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42、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
被保险人须经由外周血和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 WHO 分型,分型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43、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4、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开胸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xx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 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5、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
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见释义)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4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7、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48、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49、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50、xxxx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51、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52、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53、持续植物人状态
指由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皮层广泛性损害,而脑干功能相对保留所致的一种丧失生理、意识和交流功能后的临床状态,并且该状态已持续 30 天以上。患者无法从事主动或者有目的的活动,但保留了躯体生存的基本功能,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
本疾病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证明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并有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因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54、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55、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因输血而感染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判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56、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由专科医师确认的诊断为 Duchenne,Xxxxxx,或 Limb Girdle 肌营养不良症(所有其他类型的肌营养不良症均不在保障范围内),已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治疗,并提供肌肉活检和
血 CPK 检测证实。
该疾病须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或者导致被保险人永久性的卧床,没有外部帮助无法起床。
5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xx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 180 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8、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疾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9、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0、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持续<4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61、遗传性血管性水肿
指一种临床上以反复发作、难以预测的皮肤和黏膜下水肿为特征的病变,由于 C1-INH、 HAE-FXII、ANGPTI、PLG 基因突变,导致相应的蛋白质水平和(或)功能异常,最终导致缓激肽水平增高,进而导致水肿的发生。需经基因突变分析确诊。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2、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和/或HIV 抗体阳性。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实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63、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②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64、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65、严重脊髓灰质炎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
(含)以下。
66、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世界卫生组织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诊断标准定义Ⅲ型或Ⅲ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WHO 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 微小病变型
Ⅱ型 系膜病变型
Ⅲ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Ⅳ型 弥漫增生型
Ⅴ型 膜型
Ⅵ型 肾小球硬化型
67、非阿尔茨海默症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68、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69、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明确诊断且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70、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1、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Ⅲ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明确诊断。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72、严重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
(2)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①肺脏:已造成肺脏纤维化,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
②心脏: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③肾脏:已造成肾脏损害,并出现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局限性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和 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73、疯牛病
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疯牛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74、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病以及营养不良、恶液质。CT 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 6 个月以上。诊断必须由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75、严重多系统萎缩
指一种散发性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临床表现力为不同程度的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对左旋多巴胺类药物反应不良的帕金森综合征、小脑性共济失调和锥体束征等症状。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征、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76、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77、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经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已经接受了经下列任何一种手术路径进行的开胸心包剥离手术或心包切除手术:
①胸骨正中切口;
②双侧前胸切口;
③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8、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通过检验结果证实,检查包括超声心动图、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实际实施了紧急修补手术。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79、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管腔堵塞 75%以上;
(3)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80、艾森门格综合征
指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Hg/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毛细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81、严重冠心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82、肺源性心脏病
指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心超证实右心室肥大;
(2)心功能不全的症状要求持续至少 90 天。 83、Brugada 综合征
指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 Brugada 综合征。经专科医生判断认为医疗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84、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④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
(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85、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86、严重胃肠炎
指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被保险人已实施了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87、亚历山大病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保险条款第七条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88、胆道重建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89、严重癫痫
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做出。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90、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开颅手术
被保险人因疾病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92、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指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93、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诊断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突发性起病,一般持续数小时或数天;
(2)严重的出血倾向;
(3)伴有休克;
(4)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5)实际实施了血浆或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94、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丧失。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95、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者 80%以上。 96、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或 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97、室壁瘤切除手术
指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8、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指败血症导致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因该疾病住院至少 96 小时,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9/L;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或>102μmol/L;
(4)已经应用强心剂;
(5)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9 分或 9 分以下;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
(7)败血症有血液检查证实。
败血症引起的MODS 的诊断应由专科医生证实。非败血症引起的MODS 不在保障范围内。 99、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 型)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经保险人认可医院的肾脏或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下呈苹果绿色双折光);
(3)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球蛋白轻链沉积;
(4)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二项异常:
①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 小时尿蛋白定量>0.5g,以白蛋白为主;
②心脏:心脏超声平均心室壁厚度>12mm,排除其他心脏疾病,或在无肾功能不全及心房颤动时 N 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332ng/L;
③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15cm,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 1.5 倍;
④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⑤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
非 AL 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100、脑部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并伴有高烧、谵妄、昏迷、癫痫发作、神经系统后遗症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住院治疗,且血液涂片或骨髓涂片上存在恶性疟原虫。
101、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须经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03、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104、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5、范可尼综合征
也称 Fanconi 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106、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噬血细胞综合征又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 hemophagocytic lympho histiocytosis,HLH),是一组由多种病因诱发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组织病理学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
本疾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并且经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
(1)分子生物学诊断出现特异性的基因突变;
(2)铁蛋白>500μg/L;
(3)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Hb<90g/L,新生儿 Hb<100g/L,PLTS<100×109
/L,中性粒细胞<1.0×109/L;
(4)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等之特征性噬血细胞增加,无恶性肿瘤的证据;
(5)可溶性 CD25≥2400U/ml。
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条款第七条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7、特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特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8、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且上述症状持续 18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109、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和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需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影像学检查证实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3)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4)实验室检查证实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促卵泡激素、促黄体生成素和催乳激素);
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110、大面积植皮手术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要求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30%或 3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11、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阻塞或破裂出血引起的脊髓功能障碍,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12、严重特发性肺纤维化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进行性的、局限于肺部的以纤维化伴蜂窝状改变为特征的疾病,表现为呼吸困难、咳嗽咳痰、消瘦、乏力,终末期可出现呼吸衰竭和右心衰竭体征。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经外科肺活检病理证实或高分辨率 CT(HRCT)证实为典型的普通型间质性肺炎(UIP),并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
113、严重的脊髓空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临床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临床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 180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至少一条件: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 2 级或以下。先天性脊髓空洞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114、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 1 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基值的 170%;
(5)动脉血氧分压(PaO2)<60mmHg,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PaCO2)>50mmHg。 115、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 25 周岁以下,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6 至 72 小时);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 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
(6)临床无左心房高压表现。 116、心脏粘液瘤开胸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脏粘液瘤及其伴发的心脏疾病,实际实施了经开胸开心入路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17、皮质基底节变形
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经临床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118、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指由多种病因引起的血管内溶血的微血管病,临床以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和急性肾衰竭为特点。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外周血化验提示:
①血小板计数≤20×109/L;
②网织红细胞增多;
③血红蛋白计数≤6g/dL;
④白细胞计数≥20×109/L;
(2)急性肾衰竭,实验室检查提示:血肌酐(Scr)≥442μmol/L 或 GFR 肾小球滤过率
≤25ml/min;
(3)经肾组织病理活检确诊,表现为肾脏微血管病变、微血管栓塞;
(4)实际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或透析治疗。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不在保障范围内。 119、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指诊断为横贯性脊髓炎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该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20、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 X 线分期为 IV 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 180 天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121、重度面部毁损
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瘢痕畸形,须满足下列三项或以上条件:
(1)双侧眉毛完全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完全缺失;
(3)双侧耳廓完全缺失;
(4)外鼻完全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颏颈粘连(中度以上):即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响,不流涎,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合。
122、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是一种脂质代谢障碍病,由于体内缺乏过氧化物酶而致长链脂肪酸在体内沉积,造成脑白质和肾上腺皮质破坏。主要表现为情感障碍、运动功能障碍、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浆极长链脂肪酸升高;
(2)颅脑磁共振具有特征性改变,LOES 分数(The X-ALD MRI Severity Scale)大于等于 14;
(3)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条款第七条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23、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 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124、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注)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注: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
Ⅰ级:关节功能完整,一般活动无障碍。
Ⅱ级:有关节不适或障碍,但尚能完成一半活动。
Ⅲ级:功能活动明显受限,但大部分生活可自理。
Ⅳ级:生活不能自理或卧床。 125、骨髓纤维化
指一种因纤维组织取代正常骨髓从而导致贫血、白血球及血小板含量过低及脾脏肿大的疾病。病况必须恶化至永久性及严重程度导致被保险人需最少每月进行输血。此病症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提供骨髓穿刺检查诊断报告。
(八)轻度疾病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 50 种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其中,标注“*”的病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规定的轻度疾病定义,其他的病种为保险合同增加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 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
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人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4、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保险人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保险人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5、单个肢体缺失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多个肢体缺失”或“严重 1 型糖尿病”的给付标准。
因“糖尿病导致单足切除”或者因“恶性肿瘤导致肢体切除”导致的单个肢体缺失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慢性肝衰竭”或“恶性肿瘤——重度”的给付标准。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保险人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 Metavir 分级表中属 F4 阶段或 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人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和“慢性肝功能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7、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且未达到“颅脑手术”的给付标准: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保险人对“微创颅脑手术”和“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8、轻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以上。但未达到重度疾病“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本病须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9、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但未到重度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标准。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0、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炎症,并且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瓣膜病变,且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或“心脏瓣膜手术”的给付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的临床表现,且心内膜炎引起轻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或轻度心瓣膜狭窄;
(2)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保险人仅对“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或“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1、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在保险人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保险人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 “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诊断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内由眼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保险人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3、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保险人对“人工耳蜗植入术”和“听力严重受损”二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4、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且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主动脉手术”的赔付标准。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5、原位癌
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且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原位癌范畴(D00-D09);
(2)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16、植入心脏起搏器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 1 型糖尿病”的给付标准。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保险人认可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7、轻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
18、面部重建手术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受此保障。
被保险人达到条款约定的“轻度面部烧伤”轻度疾病赔付责任,且因此需行“面部重建手术”,则不在保障范围内。
19、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脂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在保险人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0、微创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人对“微创颅脑手术”和“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1、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指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或“严重慢性肾衰竭”的标准:
(1)在下列五项情况中出现最少两项:
a.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节; b.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c.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d.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e.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22、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或“严重 1 型糖尿病”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保险人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3、慢性肝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慢性肝衰竭”的标准。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人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和“慢性肝功能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4、轻度肠道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25、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显著降低,达到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1)肾小球滤过率(GFR)<25ml/min 或肌酐清除率(Ccr)<25ml/min;
(2)血肌酐(Scr)>5mg/dl 或>442μmol/L;
(3)持续 180 天。
26、轻度多发性硬化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需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持续至少 180 天。
27、全身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 10%以上,但尚未达到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8、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给付标准。
保险人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9、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保险人仅对“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或“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0、轻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的呼吸功能衰竭,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护膝量小于 1 升;
(2)残气容积占肺总量的 50%以上;
(3)PaO2<60mmHg,但≥50mmHg. 31、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是指确实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以缓解升高的脑脊液压力。必须由脑神经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所需。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保障范围内。因治疗“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所致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保险人对“植入大脑内分流器”、“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和“微创颅脑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2、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的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是经由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 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33、轻度结核性脊髓炎
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经保险人认可医院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有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34、多发肋骨骨折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内。
35、轻度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36、植入心脏除纤颤器
因严重心律失常且确实已经实施植入性永久性心脏除纤颤器的手术。理赔时需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须保险人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37、肾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手术
必须经血管造影术证实肾动脉狭窄程度不低于 50%,并且已经实施了经血管的介入治疗
(血管内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动脉内粥样硬化清除术)。诊断及治疗须保险人认可医院由心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38、轻度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急性可逆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保险人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接受骨髓刺激疗法至少 3 天;
(2)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 30 天。 39、严重长骨慢性骨髓炎手术治疗
因长骨慢性骨髓炎形成窦道,被保险人在手术清除死骨、化脓及坏死组织之后实际接受了下列至少一项手术治疗:
(1)带蒂肌瓣填充术;
(2)骨腔植骨术;
(3)病段骨截除术;
(4)死骨再植术。
长骨包括股骨、胫骨、腓骨、肱骨、尺骨、桡骨,其他骨的慢性骨髓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40、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髋、膝等关节并导致畸形。须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X 线摄片显示关节结构破坏和关节畸形;
(2)已经实施了脊柱截骨手术、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或膝关节置换手术三项中的至少一项手术治疗。
41、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血肿,需于头部进行开颅或钻孔手术。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42、轻度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43、急性肾衰竭透析治疗
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继续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改称为急性肾损伤。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指诊断为急性肾衰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少尿或无尿 2 天以上;
(2)血肌酐(Scr)>5mg/dl 或>442μmol/L;
(3)血钾>6.5 mmol/L;
(4)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44、轻度 Balo 病(同心圆硬化症)
属于大脑白质脱髓鞘疾病,其病理特点为病灶内髓鞘脱失带与髓鞘保持带呈现同心圆层状交互排列,形似树木年轮或大理石花纹状。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且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生活中的两项,持续至少 180 天。
45、轻度亚急性坏死性脊髓炎
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慢性脊髓脊神经根炎。临床以脊髓血供障碍造成的进行性脊髓损伤为特点。须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疾病确诊 180 天后,被保险人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生活中的两项。
46、轻度昏迷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体内需求无反应,并需要使用插管和机械性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至少 72 小时。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由经保险人认可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明确。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47、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
指直径小于 2cm 的脑的微小良性肿瘤,临床上无颅内压升高,无危及生命征象。微小良性脑肿瘤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未实施开颅或微创切除肿瘤的手术治疗,仅接受了针对该脑肿瘤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48、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80 分贝。须有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除内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需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保险人对“人工耳蜗植入术”和“听力严重受损”二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49、严重的骨质疏松合并骨折
严重的骨质疏松,并因此而直接导致脊椎、桡骨、尺骨、肱骨、股骨骨折。骨质疏松的诊断必须由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做出,并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骨质疏松的诊断标准。
50、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整条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程度达到 50%或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实施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内成形术、血管支架植入术、动脉内粥样硬化清除术。
此诊断及治疗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血管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九)白血病
指符合“恶性肿瘤——重度”定义标准,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 C90.1、C91、C92、C93、C94、C95 范畴,并且至少已经接受了下列一项治疗:
(1)化学治疗;
(2)骨髓移植。
但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十)少儿特定疾病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 22 种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1、淋巴瘤
指符合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标准,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 C81-C85 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2)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2、脑恶性肿瘤
指符合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定义标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 C71 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2)颅神经恶性肿瘤(ICD-10 编码为 C72.2-C72.5);
(3)球后组织恶性肿瘤(ICD-10 编码为 C69.6)。 3、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4、严重慢性肾衰竭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严重慢性肾衰竭”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5、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6、严重脑损伤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严重脑损伤”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7、严重 III 度烧伤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严重 III 度烧伤”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9、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10、严重 I 型糖尿病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严重 I 型糖尿病”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11、严重哮喘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严重哮喘”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12、严重川崎病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严重川崎病”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13、严重心肌炎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严重心肌炎”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14、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15、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16、严重癫痫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严重癫痫”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17、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18、重症手足口病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19、严重脊髓灰质炎
此病种释义与释义第(七)条“重度疾病”中约定的“严重脊髓灰质炎”重度疾病释义相同。
20、骨恶性肿瘤
指符合“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标准,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 C40、C41 范畴。
21、神经母细胞瘤
指原发于神经母细胞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重度释义同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
22、肾母细胞瘤
指原发于肾母细胞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重度释义同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
(十一)少儿特定罕见病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 10 种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1、C 型尼曼匹克病
指一种主要表现为肝脾肿大、各种神经功能障碍以及鞘磷脂贮积的多系统受累疾病,也被称为鞘磷脂胆固醇脂沉积症。C 型尼曼匹克病是因 NPC1 或 NPC2 基因突变导致胆固醇转运障碍所致,需经成纤维细胞 Filipin 染色或基因突变分析确诊。
2、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Ⅱ型、
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肝豆状核变性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
/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6 个月。
4、严重戈谢病
是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溶酶体贮积病,以葡萄糖脑苷脂在巨噬细胞溶酶体贮积导致多器官受累为表现特征。须根据葡萄糖脑苷脂酶活性检测明确诊断,且实际实施了脾脏切除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5、严重法布里病
指一种罕见的 X 连锁遗传性疾病,由于 X 染色体长臂中段编码 α-半乳糖苷酶 A(α- Gal A)的基因突变,导致 α-半乳糖苷酶 A 结构和功能异常,使其代谢底物三己糖神经酰胺(Globotriaosylceramide,GL-3)和相关鞘糖脂在全身多个器官内大量堆积所导致的临床综合征。须根据基因检测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中枢神经系统受累,存在缺血性脑卒中;
(2)肾脏器官受累,GFR 肾小球滤过率<30ml/min 或CCR 内生肌酐清除率<30ml/min,血肌酐≥5mg/dL 或≥442 mol/L;
(3)冠状动脉受累导致心肌缺血、心脏瓣膜病变或肥厚性心肌病。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严重黏多糖贮积症
指一种进行性多系统受累的溶酶体贮积病,以面容异常、骨骼畸形、肝脾增大、心脏病变等为表现特征,须根据酶活性测定或基因突变分析明确诊断,且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
(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
(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力低常应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检测证实。智商的检测须由保险人认可医院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智力低常自确诊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7、严重糖原累积病 II 型
指一种因糖原代谢异常,大量沉积于组织中而致病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以肝大、低血糖、肌无力、发育受限等为表现特征。根据 GAA 酶活性检测或基因检测明确诊断,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的条件。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8、范科尼贫血
指一种表现为血细胞减少、躯体畸形、智力发育障碍的遗传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须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经接受了雄激素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治疗。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严重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
指一组多表现为皮肤、骨质损害等的组织细胞增生性疾患。根据病理检查明确诊断,并且累及全身多系统及进行了联合化疗(注:非放射治疗)。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严重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十二)疾病定义中涉及的术语释义 1、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ICD-10 与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
(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3、TNM 分期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
4、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5、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6、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7、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9、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0、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11、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过量应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十三)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循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十四)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十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任何情形:
1、无驾驶证驾驶或者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驾驶;
2、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十六)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十七)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八)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九)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二十)现金价值
1、若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的:
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2、若保险费为分期支付的:
现金价值=当期净保费×(1-x/y)。其中,x 为当期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天数,y 为当期保险责任的总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如果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给付保险金,或者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二十一)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十二)公共交通
应满足以下任一资格条件:
1、民航班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2、火车: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动车、其他高速列车);
3、轮船: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
4、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电车)。
(二十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022 年 6 月 8 日,则次月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 2022 年 7 月 8
日,以此类推,则最后一个月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 202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