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ID/2022 號公開招標
招標案卷附件 I - 公告
第 2/ID/2022 號公開招標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
第 2/ID/2022 號公開招標
「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
1. 按照七月六日第 63/ 85/M 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2. 投標人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xxx博士大馬路 818 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xx圓正(MOP500.00 ) 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1) 份。投標者亦可於體育局網頁(xxx.xxxxx.xxx.xx ) “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4.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5. 投標人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向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澳門元叁拾陸萬圓正(MOP 360, 000.00 ) 作為臨時擔保。投標人可以現 金、以抬頭為“ 體育基金” 的本票或支票, 或以抬頭為“ 體育基金” 的銀行擔保方式繳交, 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
6.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7.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連續九十(90) 日內有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體育局。局長 xxx
第 1/1 頁
為
第 2/ID/2022 號公開招標
「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
1. 標的
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 2023年1月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期間的意外保險。
2. 負責實體及案卷的查閱
2.1 批准招標實體 : 社會文化司司長判給實體 : 社會文化司司長
合同簽署人 : 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招標實體 : 體育局
2.2 招標案卷可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 至開標日及開標時間止, 於辦公時間內於澳門xxx博士大馬路 818 號體育局總部 查閱。
2.3 組成招標案卷的文件載於總目錄中。
2.4 投標人可以澳門元xx圓正(MOP500. 00) 購買公開招標案卷副本一(1) 份或於體育局網頁( xxx.xxxxx.xxx.xx) “採購資訊” 內免費下載。
2.5 由投 標人 負責對招標案卷副本作核實和比較, 且不妨礙七月六日 第
63/85 /M號法令的規定。
3. 對招標案卷的疑問
3.1 對於招標文件的理解存有任何疑問, 應最遲於 2022 年6 月15日( 星期三)中午十二時前以書面方式送交體育局總部, 體育局不接受以郵寄方式遞交的查詢文件。
3.2 由體育局作出的疑問解答或更正,將於第 3. 1條所述之日之下一個星期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公告形式公佈。
為
3.3 所有由體育局作出的解答及改正的副本將加入招標案卷內, 並以公告形式公佈於體育局總部及上載於體育局網頁(xxx.xxxxx.xxx. mo )“ 採購資訊” 內免費下載, 投標人有義務自行到上述地點查閱。
3.4 投標人未能注意體育局根據第 3.2條規定所作解答或更正的後果,由投標人負全責。
4. 投標書的遞交
4.1 投標書應由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於 2022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三) 中午十二時前交到體育局總部, 不接受以郵寄方式遞交的投標書。
4.2 逾期遞交的投標書或投標書內容有違招標案卷的任何規定或條文, 或載有限制性條款, 又或報價屬不確定或不真實, 一律不予接納。
4.3 價格應以阿拉伯數字及澳門元(MOP) 標出, 不得以其他文字或方式表述, 否則將導致其標書不被接納。
4.4 投標書的總價格應以阿拉伯數字及大寫標出; 如兩者有差異, 則以大寫標出者為準。
5. 開標
5.1 開標將於2022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 上午九時三十分, 在體育局總部會 議室舉行。
5.2 在開標中, 將就投標書是否獲接納作決議: 完全符合要求的投標書獲接納進入後續階段、錯誤可彌補的投標書有條件地接納,但須在二十四( 24)小時內彌補該等缺陷; 以及根據法律, 錯誤及遺漏無法補正的投標書不予接納。
5.3 投標人可授權他人在出席開標及/ 或在開標過程中作出必須的行為,但其合法代表必須在開標即場出示有效的授權文件正本以核實其身份及權限。
6. 投標人的資格
6.1 投標人( 公司或個人企業主)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及/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公開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或商業登記。
為
6.2 投標人必須為已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險業務及經營是次公開招標的保險項目。
6.3 是次公開招標不接受以合作經營方式的投標人參與投標。
7. 投標書的形式
7.1 第10條所述的所有文件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撰寫, 可選用公司或個人企業主專用信箋或A4尺寸的普通紙張打字或電腦印出,也可使用顏色相同的圓珠筆或墨水筆書寫; 必須使用相同的字型或相同書寫筆法及不褪色墨水,同時需字體端正、字跡清晰;不可有塗改、插行、間線或在字上劃線。
7.2 第10條所述的所有文件必須由容易被理解及有系統的文字、圖表和資料文件組成。
7.3 除按招標方案及其附件規定而必須簽名及加蓋公司印章的文件外, 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尚須在第10. 1 條及第10.2 條所述的其餘文件的每一(1) 頁上簡簽, 並加蓋公司印章以茲確認。由公共部門所發出的文件除外。
7.4 倘第7.3 條所述文件由合法代表簽名或簡簽時, 須在開標時出示一( 1) 份有效授權書正本〈見第 10.1條k) 項〉。如合法代表未能即場出示有效的授權文件時, 開標不會因此而中斷, 且其合法代表不可代表投標人作出任何行為。
7.5 招標方案附件I 的投標書必須附有作為其依據的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
IV- 價格表〈見第10 . 2條b)項〉。
7.6 違反第 7. 1 條、 第 7.2 條或第 7. 4 條任一項規定, 又或出現與七月六日第 63/85 /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九條第四款有抵觸的情況時, 投標書不被接納。
7.7 簽署第10.1 條及第10.2 條所述文件的人士,必須有權限以投標人名義在本公開招標代表投標人以及以投標人名義簽署組成投標書文件的投標人代表。 為有效核實簽署人的身份及權限, 其簽名必須與第 10.1 條j) 項所指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式樣一致。如簽署式樣不一致, 則投標書不被接納。
為
8. 不判給的權利
8.1 判給實體有權不作判給:
a) 如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書內容沒有涵蓋招標案卷所規定的所有保障項目、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或體育活動時;
b) 倘懷疑投標人之間串通, 或投標書報價過高、保障內容條件未達標準, 又或因其他原因未符合購買要求時;
c) 根據七月六日第63 / 85/M號法令第十一條d)項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8.2 倘全部投標書或較理想投標書的價格均遠高於預留的金額, 判給實體可只作部份判給或不作判給。
9. 臨時擔保
9.1 為參加招標及確保 投標人準確且適時履行因提交投標書而承擔的 義務, 每一投標人須於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澳門元叁拾陸萬圓正 (MOP 360 ,000.00 ) 的現金、以抬頭為“ 體育基金” 的本票、支票或銀行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9.2 以本票、支票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交的臨時擔保, 必須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且其有效期不得少於投標書的有效 期。
9.3 當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要求時,該銀行必須即時提交第9. 1 條所述金額的全部款項。
9.4 當投標人的投標書不被接納、投標書有效期屆滿後或與其他投標人訂立合同時, 將返還臨時擔保。
9.5 被判給人之臨時擔保在繳付確定擔保後方獲退回。
9.6 在以下情況, 臨時擔保將收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但經證實屬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a) 被判給人沒有按第16.2條的期限繳交確定擔保;
b) 被判給人拒絕提供保單;
c) 被判給人拒絕承擔投標書的責任或合同的責任。
為
10. 投標書文件
10.1 投標人資格之文件:
a) 經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簽署及加蓋公司印章的聲明〈招標方案附件 IV- 聲明 ( 種 類 I)/ ( 種 類 II)〉, 以聲明承擔為是次公開招標所遞交的投標書之一切責任;
b) 已繳交臨時擔保的證明文件:
i) 由體育基金發出的收據正本; 或
ii) 銀行擔保正本。
c) 經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簽署及加蓋公司印章的聲明〈招標方案附件
II〉;
d) 由財政局發出的“ 無欠稅紀錄證明文件” 正本,此文件應於 2022年 6月29日前三( 3) 個月內發出, 而簽發有關證明文件需時七( 7) 個工作天;
e) 社會保障基金發出之文件的正本,證明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保障之供款狀況合乎規範〈招標方案附件III〉, 此文件應於2022 年6 月 29日前三( 3) 個月內發出;
f) 由財政局發出最近年度的“營業稅– 徵稅憑單(M/ 8 格式) ” 副本或投標人於投標年度才開業時,應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 營業稅─ 開業/更改申請表(M/ 1 格式)” 副本;
g) 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 商業登記證明” 正本, 此文件應於 2022 年6 月 29日前三(3) 個月內發出。如投標人為個人企業主, 可選擇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 營業稅- 開業/ 更改申請表(M/ 1 格式)”副 本或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於 2022 年 6 月 29 日前三(3) 個月內發出的 “ 商業登記證明” 正本;
h) 遞交一份於投標年度一月份由金融管理局根據第229/2020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的六月三十日第 27/97/ M號法令第十四條和二月八日第6/99 /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所刊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內容為「 保險監察—— 獲許可經營的保險公司、 再保險公司和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實體之名單」的副本;
i) 經投標人或合法代表簽署及加蓋公司印章的聲明, 聲明所遞交的h)
項文件所載內容與事實相符且為最新資料〈招標方案附件V〉;
為
j) 簽署是次公開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以便核對簽署人在各項文件的簽名;
k) 證明其合法代表具備權限簽署組成投標書的文件及以投標人名義全權處理及履行承諾的有效授權書副本〈見第 7. 4條〉。
10.2 組成投標書的文件:
a) 投標書〈招標方案附件I- A/ B〉;
b) 經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簽署及加蓋公司印章的 招標案卷總目錄 “ 附件IV-價格表”,必須說明一年、兩年及三年的保費,且價格須以澳門元定出;
c) 經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簽署及加蓋公司印章的聲明,列出其可提供的招標案卷總目錄 “ 附件III – 承投規則” 第2.1. 9. 1 條及其他的額外保障〈招標方案附件VI〉。
10.3 文件遞交注意事項:
a) 第10.1 條a)、b)、 c)、e)、f)、 g)、h)、i)、j)及k)項為必須遞交的文件, 欠缺任何一項文件的投標書將不被接納;
b) 根據第10. 1 條必須由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簽名、簡簽或加蓋公司印章之文件,當任一文件的全部或部份欠缺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的簽名、簡簽或公司蓋章時, 投標書只獲有條件地接納, 投標人須自知悉或收到通知之時起計二十四(24) 小時內彌補該等缺陷, 否則投標書不被接納。
c) 欠缺第10.1 條d)項或所遞交的第10. 1 條a)、b)、c)、e)、f)、g)、h)、 i)、j)及k)項文件內容有缺陷者, 其投標書只獲有條件地接納, 投標人須自知悉或收到通知之時起計二十四(24) 小時內彌補該等缺陷,否則投標書不被接納;
d) 第 10 .2 條a) 項至c) 項的文件為必須遞交的文件, 欠缺任何一項文件 或文件內容有缺陷者, 投標書將不被接納;
e) 如 第 10.2 條 a) 項 及 b) 項 所 述 的 文 件 欠 缺 投 標 人 或 其 合 法 代 表 的簽 名及/或簡簽時, 投標書 不被接納 ;
為
f) 如 第 10.2條 c ) 項所 述的 文 件 欠 缺 投 標 人 或 其 合 法 代 表 的簽 名及/或簡簽, 或 第 10.2 條 所述的 文件欠缺公司蓋章時,投標書只獲 有 條 件 接納 , 投 標人 須 自 知悉 或收 到通 知 之 時起 計二 十四 ( 24 )小時內彌補該等缺陷,否則投標書不被接納;
g) 組成第10.1 條及第10.2 條所述的所有文件的每一頁均須順序編上頁碼( 編號由“1 ” 開始)。如發現文件上的頁碼有錯誤或沒有編上頁碼,則由開標委員會即場蓋上頁碼以確定所提交文件的總頁數。
11. 投標書及其他文件的遞交模式
11.1 第10. 1 條「投標人資格之文件」應放入一密封並封上火漆之不透明封套內, 封套上應註明「文件」字樣, 並列明投標人之姓名或公司名稱、「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及「體育局」字樣。
11.2 第10. 2 條「組成投標書之文件」應放入另一密封並封上火漆之不透明封套內, 封套上應註明「標書」字樣, 並列明投標人之姓名或公司名稱、
「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及「體育局」字樣。
11.3 上述兩個封套應同時裝入第三個密封並封上火漆之不透明封套內, 封套上應列明投標人之姓名或公司名稱、「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及「體育局」字樣。
11.4 沒有按照第11 .1 條至11. 3條的方式遞交的投標書, 一律不被接納。
12. 投標書的有效期
12.1 由開標之日起計連續九十(90) 日內, 若沒有接獲是次公開招標之判給通知的投標人, 終止保留相應投標書的義務, 而有關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提供的臨時擔保。
12.2 如連續九十( 90) 日的期限終止時, 沒有投標人要求退還臨時擔保, 則認為是投標人默示許可延期, 直到有第一份此類申請, 但不可多於連續九十( 90 )日, 而按照七月六日第63/ 85/ 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給實體應在隨後之十(10 )日內為此採取必要之措施。
12.3 第12. 1 條及第 12. 2 條的退還臨時擔保並不引致投標人喪失在本公開招標中的位置, 而全部投標書保留被考慮判給的條件。
為
13. 投標人提供的聯絡資料
13.1 投標人必須提供有效的聯絡方式, 包括通訊電話、地址、電郵及傳真號碼。
13.2 投標人必須確保所提供的聯絡方式可讓體育局隨時與其聯繫。
13.3 倘投標人更改任一聯絡方式而未通知體育局, 致使體育局未能透過該聯絡方式與其聯繫或資訊傳遞出現延誤, 責任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14. 投標人提供的解答澄清
14.1 有關組成投標書的文件, 投標人有義務向體育局作出有需要的澄清, 以便評估判給保險的保單內容、價格條件或其他一般或局部性公共特殊利益的保證, 否則將導致其投標書不被接納。
14.2 倘在審議投標書期間評審標書委員會對於任一投標人的經濟和財政的實際情況或技術能力有疑問時, 可於判給之前, 要求其遞交所有包括具有會計性質、對釋疑不可少的文件或資料, 否則將導致其投標書不被接納。
14.3 倘在審議投標書期間評審標書委員會發現投標人所提交的招標方案第 10.2 條的b) 項所指價格表內有任何尚未填寫價格或有任何項目遺漏時,有關項目將以價格為零(0) 論處,投標人必須在評審標書委員會訂定的期限內就此提交沒有異議的確認聲明, 如投標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交確認聲明或提交異議聲明, 則投標書不被評審標書委員會評審。
15.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15.1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比重如下:
評標準則 | 評分百分比 |
a) 投標書價格 | 50% |
b) 每次意外事故累計賠償限額 | 30% |
c) 旅遊保障年齡 | 10% |
d) 旅遊保障範圍 | 5% |
e) 額外保障 | 5% |
為
15.2 評標準則:
a ) 投標書價格: 50分
計算評分的公式: Pmin / P x 100 x 50%
(Pmin為所有投標書的最低投標書價格, P為投標人之投標書價格);
b ) 每次意外事故累計賠償限額: 30分
計算評分的公式: P / Pmax x 100 x 30%
(Pmax為所有投標書的最高每次意外事故累計賠償限額, P為投標人之每次意外事故累計賠償限額; 每次意外事故累計賠償限額的計算方式是按招標案卷總目錄“ 附件IV-價格表” 內,由投標人填寫之每次意外事故累計賠償限額A項、B項及C項共三個金額的加總);
c ) 旅遊保障年齡: 10分
計算評分的公式: P / Pmax x 100 x 10%
(P為投標人提供之旅遊保障年齡, Pmax為所有投標書的最高旅遊保障年齡);
d) 旅遊保障範圍: 5分
計算評分的公式: P / Pmax x 100 x 5 %
(P為投標人提供之旅遊保障範圍項目數量, Pmax為所有投標書的最多旅遊保障範圍項目數量);
e ) 額外保障: 5分
計算評分的公式: P / Pmax x 100 x 5 %
(P為投標人提供之額外保障項目數量, Pmax為所有投標書的最多額外保障項目數量)。
15.3 得出投標書總分後, 如兩份或以上投標書的總分出現同分情況, 則依次以下列項目得分較高者作最後判定:
a) 投標書價格;
為
b) 每次意外事故累計賠償限額;
c) 旅遊保障年齡;
d) 旅遊保障範圍;
e) 額外保障。
15.4 開標委員會不接納或評審標書委員會不予評審的投標書, 其投標人在招標案卷總目錄“ 附件IV- 價格表” 上的資料將不作計算及考慮。
15.5 第 10 .2 條a) 項的投標書價格是指投標人在招標案卷總目錄“ 附件IV- 價格表” 所載之三年保費;如投標人所報之投標書價格不同於上述價格 表,則按招標案卷總目錄“ 附件IV-價格表” 所載之三年保費金額為準,投標人不得對之有異議, 否則其投標書不被評審標書委員會考慮。
15.6 體育局根據投標書內資料、按上述評標準則及其所佔比重而對投標人進行甄選。
16. 合同擬本、通知、判給及確定擔保
16.1 最優投標書的投標人必須在收到合同擬本後五(5 ) 個工作日內對其提出意見, 逾期而不發表意見, 則被視為默示同意該擬本。
16.2 最優投標書的投標人會被通知獲判給,同時,應在通知日起計八(8 )個工作日內提供確定擔保,否則按照第9. 6 條a)項的規定判給失效並喪失已提供的臨時擔保。
16.3 確定擔保的金額為總判給價格百分之五( 5%), 可以現金存款、以抬頭為 “ 體育基金”的本票、支票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交。
16.4 完成合同及完全履行相關義務和責任後, 被判給人可以書面方式向體育局申請取回已繳交的確定擔保。
16.5 在法定期限內被判給人未支付被科處之罰款, 亦未就該罰款提出辯解, 或被判給人不履行已結算並確定之法定債務或合同債務者, 不論是否存在法院之裁判, 判給實體得獲取有關確定擔保。
17. 稅項及其他負擔
按照七月六日第 63/ 85/M號法令的規定, 編製投標書包括提供臨時及確定擔保, 以及訂立合同的費用、稅項和負擔皆由投標人負責。
為
18. 聲明異議
18.1 如遺漏某些招標程序或過程進行時出現不當事情, 投標人可向招標實體提出聲明異議。
18.2 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 且應根據七月六日第 63/85/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及期間內提出及作出決定。
19. 訴願
倘第18 條所指的聲明異議被駁回時, 則聲明異議人可向判給實體提起訴願, 且應根據七月六日第 63/ 85/M號法令第五條的規定及期間內提出及作出決定。
為
附件 I - A
投標書
( 投標人姓名),為 ( 公司名稱) 的合法 代 表 , 總 公 司 住 所 設 於 _ ( 地 址 ) , 獲 許 可 以
( 分 公 司 / 代 理 辦 事 處 ) 之 形 式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地址) 開設及從事保險業務, 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及/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且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險業務及經營是次公開招標所購買的保險項目, 於獲悉在2022年6月8日第2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公開招標的公告後,茲聲明必定按照招標案卷的規定,以總價格澳門元 (阿拉伯數字及大寫) 提供上述服務,該價格是以附於本投標書並與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 IV- 價格表內的價格相同, 並作為其依據。
2022年 月 日於澳門。
簽名及蓋印:
(簽署人姓名)
備註:
1) 本樣本只作參考格式, 投標人必須自行撰寫, 否則按缺交文件論處。
2) 本樣本適用於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 的投標人。
為
附件 I - B
投標書
( 投標人姓名),為 ( 公司名稱) 的合法 代表, 總公司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地址), 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及/ 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且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險業務及經營是次公開招標所購買的保險項目, 於獲悉在 2022 年 6 月 8 日第 23 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公開 招 標 的 公 告 後 , 茲 聲 明 必 定 按 照 招 標 案 卷 的 規 定 , 以 總 價 格 澳 門 元
( 阿拉伯數字及大寫) 提供上述服務,該價格是以附於本投標 書並與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IV- 價格表內的價格相同, 並作為其依據。
2022年 月 日於澳門。
簽名及蓋印:
(簽署人姓名)
備註:
1) 本樣本只作參考格式, 投標人必須自行撰寫, 否則按缺交文件論處。
2) 本樣本適用於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的投標人。
為
附件 II
聲明
( 投標人姓名),為 ( 公司名稱) 的合法代表, 總公司住所設於 (地址), 就「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公開招標, 茲聲明如下:
- 倘獲判給, 承諾繳交確定擔保;
- 倘獲判給, 承諾按投標書內之價格、 條件和許諾, 以及按招標案卷的規定提供服務;
- 聲明與是次公開招標有關的一切行為、 提供的服務, 以至與全部結算有關的事宜, 以及當出現任何爭議或利益衝突時, 放棄由其他地區的法院審理, 一概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及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
- 倘投標人為外國籍或其公司總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 獲判給後須承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服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將來倘出現的任何爭議或利益衝突作出的裁決, 並放棄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的任何其他法院提起訴訟。(不適用於本地投標人)
2022年 月 日於澳門。
簽名及蓋印:
(簽署人姓名)
備註: 本樣本只作參考格式, 投標人必須自行撰寫, 否則按缺交文件論處。
為
附件 III
“ 社會保障基金” 證明文件 證明書編號
茲聲明 ( 公司名稱 ), 位於
( 地址 ), 供款人編號 , 從
年 月起至 年 月 止 在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均 有 繳 納 供 款 , 現 隨 證 明 書附上該公司之供款記錄及其所供款僱員之數目。
本證明書共有 頁 , 每頁均蓋上鋼印及簡簽 , 並 已繳納 印花稅。
2022 年 月 日於澳門。 簽名 :
備註: 本樣本只作參考格式, 投標人須前往社會保障基金申請。
為
附件 IV
聲明( 種 類 I)
( 投標人姓名),為 ( 公司名稱) 的合法 代 表 , 總 公 司 住 所 設 於 ( 公 司 地 址 ) , 獲 許 可 以
( 分 公 司 / 代 理 辦 事 處 ) 之 形 式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地址)開設及從保險業務,與成立公司及修改公司合同有關之商業登記載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內,登記編號: ,登記於第 號簿冊第 頁內,現為著適當的效力, 聲明承擔由體育局舉行之「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公開招標所遞交投標書之一切責任。
另聲明所提交的一切文件均屬真確, 並無虛假。
2022年 月 日於澳門。
簽名及蓋印:
(簽署人姓名)
備註:
1) 本樣本只作參考格式, 投標人必須自行撰寫, 否則按缺交文件論處。
2) 本樣本適用於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 的投標人。
為
附件 IV
聲明( 種類 II)
(投標人姓名),為_ (公司名稱) 的合法代表, 總公司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地址), 與成立公司及修 改 公 司 合 同 有 關 之 商 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x x x x :
, x x x x
號 簿 冊 第
頁內,現為著適當的效力,聲明承擔由體育局舉行之「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公開招標所遞交投標書之一切責任。
另聲明所提交的一切文件均屬真確, 並無虛假。
2022年 月 日於澳門。
簽名及蓋印:
(簽署人姓名)
備註:
1) 本樣本只作參考格式, 投標人必須自行撰寫, 否則按缺交文件論處。
2) 本樣本適用於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的投標人。
為
附件 V
聲明
( 投標人姓名) ,為 ( 公司名稱)
的合法代表,總公司住所設於 ( 地址), 茲聲明
2022 年 1 月19 日第3 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 組刊登之「 保險監察─ 獲許可經營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實體之名單」內所載與事實相符:
🞏 且為最新資料。
🞏 資料已作修改, 有關資料如下( 必要時, 則附上文件副本) :
2022年 月 日於澳門。
簽名及蓋印:
(簽署人姓名)
備註: 本樣本只作參考格式, 投標人必須自行撰寫, 否則按缺交文件論處。
為
附件 VI
聲明
(投標人姓名),為 (公司名稱) 的合法代表,總公司住所設於 ( 地址),就「為體育活動參與 者購買意外保險」公開招標, 茲列出可提供的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III – 承投規則” 第2. 1.9 .1 條所指保障, 以及以下的額外保障:
2022年 月 日於澳門。
簽名及蓋印:
(簽署人姓名)
備註: 本樣本只作參考格式, 投標人必須自行撰寫, 否則按缺交文件論處。
第 2/ID/2022 號公開招標
「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
1. 適用法律及規範
1.1 被判給人須遵守招標案卷及合同的規定。
1.2 招標案卷包括以下文件:
a ) 附件 I – 公告;
b ) 附件 II – 招標方案; c ) 附件 III – 承投規則; d ) 附件 IV – 價格表。
1.3 如上款所述的文件有任何遺漏之處, 均應遵守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現行適用的法律, 尤其是:
a) 經第 229/2020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六月三十日第 27/97/M 號法令
《保險業務法律制度》;
b) 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之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通告、傳閱文件或其他形式向保險人發出有約束力的指示。
1.4 體育局可在任何時間要求被判給人出示其遵守適用 規例條文的證明。
1.5 如 立 約 雙 方 無 法 通 過 協 商 解 決 將 來 由 合 同 產 生 的 爭 議 或 對 合 同 條 文 理解的分歧,則一概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的法院處理。
1.6 如被判給人為外國籍或其總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境 外, 被判給人須承 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屬管轄 權, 服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將來 倘出現的任何爭議作出的裁決, 並放棄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的任何法 院提起訴訟。
2. 保險內容及要求
2.1 一般條件:
2.1. 1 合同期限: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2.1. 2 被保險人包括以下人士,且不論其是否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即包括所邀請之外籍人士、持有及非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之體育人員或工作人員):
a) 體育人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 67/ 93/M 號法令第九條之規定,運動員、教練、裁判員、醫療人員、醫務輔助人員、領導人員, 以及所有與體育運動有關之人員, 均視為體育人員;
b) 工作人員—— 由體育局或舉辦獲體育局認可體育活動的實體所聘請的人員;
c) 受邀請人士。
2.1. 3 受保障的體育活動: 由體育局主辦的體育活動、由體育局協辦的體育活動以及獲體育局認可的體育活動。
2.1.4 受保障人數: 約 288 ,000 人次。
2.1. 5 受保障範圍:
a) 保障範圍包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發生之事故;
b) 出席體育局所舉辦( 主辦/ 協辦) 的體育活動的被保險人;
c) 出席獲體育局認可的體育活動的被保險人( 即獲體育局認可的體育活動方被納入受保障範圍,而不獲體育局認可的體育活動則不被納入受保障範圍);
d)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由體育局或由舉辦獲體育局認可的體育活動之實體提供的交通工具, 以前往體育局舉辦( 主辦/ 協辦) 的體育活動或獲體育局認可的體育活動之地點的被保險人。
2.1. 6 一般意外保障: 於參與體育活動期間, 發生意外而導致死亡或永久傷殘、醫療及民事責任費用。
保障項目 | 保險賠償額 | |
死亡或永久傷殘 | 澳門元 2,000,000.00 | |
醫療費用 | 醫療費用的保障期限: 由意外發生日起計 18 個月 內的醫療費用。 | 澳門元 600,000.00 |
民事責任 | 澳門元 500,000.00 |
備註:
a) 醫療費用不可設自負額;
b) 倘符合上述保障項目內的要件時, 第 2.1. 6 條內各項保險賠償額可一併收取;
c) 保險賠償額是以每一意外及每一人作計算。
2.1. 7 特別意外保障:
2.1. 7.1 於參與體育活動期間, 因疾病引致的突發性死亡或永久傷殘 ( 包括但不限於中暑、 中風或與心臟病有關的疾病),及急救 期間之醫療費用。
保障項目 | 保險賠償額 |
死亡或永久傷殘 | 澳門元 2,000,000.00 |
急救期間之醫療費用 | 澳門元 600,000.00 |
備註:
a) 急救期間之醫療費用不可設自負額, 包括但不限於急救車輛、 急救器材、 醫療人員等費用;
b) 倘符合上述保障項目內的要件時,第 2. 1 . 7.1 條內各項保險賠償額可一併收取;
c) 保險賠償額是以每一意外及每一人作計算。
2.1. 7.2 因參與體育活動期間所發生之意外而受傷導致不能上班, 引致喪失薪酬。
保障項目 | 保險賠償額 |
保障金額上限 | 澳門元 1,000.00 / 天 |
保障期上限 | 90 天 |
備註:
a) 倘符合上述保障項目的要件時,第 2 . 1. 7 .2 條的保險賠償額可與其他保障項目的保險賠償額一併收取;
b) 保險賠償額是以每一意外及每一人作計算。
2.1. 7.3 於參與體育活動期間, 因發生意外受傷而導致的身體創傷,包括因身體部份永久傷殘須安裝義肢或輔助儀器、須購置輔助儀器、以及須進行手術的費用。
保障項目 | 保險賠償額 | |
身體部份永久傷殘須安裝義肢或輔助儀器 (包括但不限於:手、腳、手指、 腳趾、眼珠等等) | 此項保險賠償額, 應包括安裝費用 | 澳門元 300,000.00 |
身體部份永久傷殘須購置輔助儀器(包括但不限於:拐杖、 輪椅等等) | ||
身體部份永久傷殘須進行手術 | 此項保險賠償額, 應包括所有有關的手術費 用, 但不限於安裝義肢 或輔助儀器的手術費用 |
備註:
a) 倘符合上述保障項目內的要件時, 第 2.1. 7 . 3 條內各項保險賠償額可一併收取;
b) 保險賠償額是以每一意外及每一人作計算;
c) 每一身體部位的保險賠償額為一次性賠償。
2.1. 8 旅遊保障:
為參與由體育局舉辦( 主辦/協辦) 或獲體育局認可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之體育活動的第 2.1. 2 條所指被保險人提供旅遊保險。
2.1. 9 額外保障:
2.1. 9.1 被判給人須為參與由體育局舉辦( 主辦/ 協辦) 或獲體育局認可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之體育活動的第 2. 1.2 條所指被保險人, 提供有關嚴重傳染病的額外保障, 如確診賠償、 醫療費用賠償、強制隔離津貼及滯留外地津貼等等。
2.1. 9.2 第 2 .1. 9.1 條所指的嚴重傳染病,是指被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之疾病, 包括但不限於埃博拉
( 伊波拉) 病毒、 寨卡病毒、 脊髓灰質炎病毒、 豬流感、中東呼吸綜合徵以及 2019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等。
2.1. 9.3 第 2. 1.9 .1 條所指的保障項目及投標人提供的其他額外保障項目, 將按照招標案卷總目錄“ 附件 II- 招標方案” 15. 2 條 e)項評分。
2.2 保險賠償額的發放
倘符合保障項目內的要件時, 被保險人可同時收取第 2.1.6 條、第 2.1. 7.1 條、第
2.1. 7.2 條、第 2.1 .7. 3 條、第 2.1 .8 條及第 2.1. 9 條所指的各項保險賠償額; 即發放第 2.1. 6 條、第 2.1 . 7.1 條、第 2 .1. 7.2 條、第 2. 1.7 .3 條、第 2.1. 8 條或第 2.1. 9 條所指的各項保險賠償, 不會影響或阻礙同一被保險人收取其他保險賠償額。
2.3 列出不發放保險賠償的情況
2.3. 1 投標人須就第 2 .1 條的保險項目, 列出不發放的情況。
2.3. 2 除第 2 .1. 8 條所指的“旅遊保障” 外, 其他項目不能對被保險人設有年齡限制。
2.4 提供個案報告
被判給人須每季向體育局提供賠償個案報告。
3. 罰款
3.1 如被判給人違反下列規定,體育局 有權向被判給人按日科處澳門元壹萬圓正
( MOP 10,000.00) 的罰款, 直至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為止, 科處罰款的日數最多為十四(14) 日:
a) 被判給人確認收取保險索償程序所需的文件後,未能於四十五(45) 日內支付賠償金;
b) 被判給人所提供的旅遊保險的保障年齡少於其投標書內所規定的年 齡。
3.2 經由體育局繕立罰款筆錄並通知被判給人後,方可對被判給人科處第 3. 1 條的罰款, 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二條第六款、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四條以及七月六日第 63/ 85/M 號法令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判給人可自收到筆錄通知日起計連續十(10) 日內作出書面xx。
4. 單方解除及協定解除合同
4.1 單方解除合同:
在不影響判給實體就所受損害向法院追討賠償的情況下, 判給實體可因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及沒收被判給人已提交的確定擔保:
a) 被判給人不遵守全部或部分與是次公開招標服務有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和規章的規定;
b) 如被判給人沒有履行所承擔義務的任何一項或沒有按時履行所承擔義務;
c) 被判給人未經體育局事先書面許可,將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及責任轉讓給第三者;
d) 被判給人經營是次公開招標的保險項目之許可被廢止;
e) 被判給人被科處的罰款超出所定十四( 14) 日上限。
4.2 單方解除 合同 在 七月六日第 63 / 8 5 / M 號法令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至 第 五十 九條有所規定。
4.3 協定解除合同:
a) 雙方可透過協議隨時解除合同,而透過協定解除合同之效果應在同一協議內定出;
b) 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自解除合同生效之日起計前最少在三十( 30) 個工作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5. 支付被判給人
5.1 服務總 價格 為被判給人 為是次公開招標而 提交的投標書中所載者。
5.2 首筆保險費將於被判給人發出收據並經體育局核實無誤後作支付。隨後 之保險費則按年支付, 被判給人應於每一服務年度的首月遞交收據, 體育局經核實無誤後在 三 十 ( 30 ) 日內作支付。
5.3 倘體育局延遲向被判給人付款,體育局必 須 向 被 判 給 人 支 付 法 定 利 息 。
6. 保險索償 程序 及條件
6.1 所有 索 償 個案必須透過體育局確認及由其轉介予 被判給人 。
6.2 被 保險人 必須向體育局提供以下文件以開展 保險索償程序:
a) 由事故發生所在地的政府註冊醫生或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療證明文件 或報告書正本;
b) 醫療費用單據及收據正本。倘事故於澳門發生時,則提供由澳門特 別行政區註冊醫生發出的 M/ 7 收據正本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機構 發出的收據正本;
c) 倘 被 保 險 人死亡,須提供死亡證明及死因報告;
d) 被判給人所要求之其他文件。
6.3 在處理 保險索償 程序時,被判給人應:
a) 於 被保險人 向體育局提交充足文件後四十五 ( 4 5 ) 日內支付賠償金;
b) 透過體育局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到保險公司收取支票。
7. 被保險人數目、 索償記錄及相關數據
7.1 2019 年被保險人數目的參考數據:
- 運動員: 約 34 ,000 名;
- 教練員: 約 1, 500 名;
- 裁判員: 約 1, 700 名;
- 體育活動參與者: 約 246, 000 名;
- 工作人員及受邀請人士: 約 5 ,000 名。
備註:
由於 2020 年受新型冠狀病毒病影響, 參與體育活動人數大幅減少, 故被保險人數目以 2019 年作參考數據。
7.2 下表為體育局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間體育人員意外保險的索償記錄及相關數據, 以供投標人作參考( 資料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保險類型 | 意外發生年份 | 已解決宗 數 | 已賠償金額 ( MOP) | 未解決宗 數 | 預算賠償金額 ( MOP) |
死亡保險 | 2019 | --- | --- | --- | --- |
0000 | --- | --- | --- | --- | |
0000 | --- | --- | --- | --- | |
醫療保險 | 2019 | 134 | $ 989 , 735 . 50 | 28 | $ 179 , 000 . 00 |
2020 | 115 | $ 724 , 475 . 43 | 32 | $ 307 , 000 . 00 | |
2021 | 65 | $ 365 , 044 . 87 | 46 | $ 331 , 000 . 00 | |
身體部份永 久傷殘 | 2019 | --- | --- | --- | --- |
0000 | --- | --- | --- | --- | |
0000 | --- | --- | --- | --- | |
旅遊保險 | 2019 | 3 | $ 2 , 644 . 02 | 1 | $ 1 , 000 . 00 |
2020 | --- | --- | --- | --- | |
0000 | 0 | x 0 , 177 . 00 | --- | --- | |
xxxxx x | 0000 | --- | --- | --- | --- |
0000 | --- | --- | --- | --- | |
2021 | --- | --- | --- | --- |
8. 注意事項
x判給不會作為獲判給人日後新申請外地僱員配額之依據。
第 2/ID/2022 號公開招標
「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附件 IV – 價格表
意外保障項目及保險賠償額
意外保障類型 | 事故起因 | 項目 | 每一意外每一人的 保險賠償額 | 每次意外事故 累計賠償限額 | 注意事項 |
一般意外保障 | 於 參 與 體 育 活 動 期間, 發生意外而導致死亡或永久傷殘、醫 療及民事責任費用。 | 死亡或永久傷殘 | 澳門元 2 , 000 , 000 . 00 | 賠償限額 A由投標人建議 5 ( 但必須填寫) | a) 倘 符 合 一 般 意 外 保 障 項 目 內的要件時, 各項保險賠償額可一併收取; b) 保 險 賠 償 額 是 以 每 一 意 外 及每一人作計算; c) 醫療費用的保障期限: 由意外 發生日起計 18 個月內的醫療 費用。 |
醫療費用 1 | 澳門元 600 , 000 . 00 | ||||
民事責任 | 澳門元 500 , 000 . 00 | ||||
特別意外保障 | 於 參 與 體 育 活 動 期間, 因疾病引致的突發性死亡或永久傷殘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中暑、 中風、 或與心臟病有關的疾病),及急救期間的醫療費用。 | 死亡或永久傷殘 | 澳門元 2 , 000 , 000 . 00 | 賠償限額 B由投標人建議 5 ( 但必須填寫) | a) 倘 符 合 特 別 意 外 保 障 項 目 內的要件時, 各項保險賠償額可一併收取; b) 保 險 賠 償 額 是 以 每 一 意 外 及每一人作計算。 |
急救期間之醫療 費用 2 | 澳門元 600 , 000 . 00 | ||||
因參與體育活動期間所發生之意外而受傷導致不能上班, 引致喪失薪酬。 | 保障金額上限 | 澳門元 1 , 000 . 00 / 天 | --- | a) 此 項 保 障 的 保 險 賠 償 額 可 與 其 他 保 障 項 目 的 保 險 賠 償 額一併收取; b) 保 險 賠 償 額 是 以 每 一 意 外 及 每一人作計算。 | |
保障期上限 | 90 天 |
意外保障類型 | 事故起因 | 項目 | 每一意外每一人 的保險賠償額 | 每次意外事故 累計賠償限額 | 注意事項 |
特別意外保障 | 於參與體育活動 期間,因發生意 外受傷而導致的 身體創傷。 | 身體部份永久傷殘須購置 及安裝義肢或輔助儀器 ( 包括但不限於:手、腳、 手指、腳趾、眼珠等等) 3 | 澳門元 300 , 000 . 00 | 賠償限額 C 由投標人建議 5 ( 但必須填寫) | a) 倘符合特別意外保障項目內的要件時,各項保險賠 償額可一併收取; b) 此保障的保險賠償額可與 其他保障項目的保險賠償額一併收取; c) 保險賠償額是以每一意外及每一人作計算; d) 每一身體部位的保險賠償額為一次性賠償。 |
身體部份永久傷殘須購置 輔助儀器 3 ( 包括但不限於:拐杖、輪 椅等等) | |||||
身體部份永久傷殘須進行 手術 4 |
意外保障類型 | 事故起因 | 旅遊保險年齡 | 旅遊保障範圍 | 注意事項 |
旅遊保障 | 為參與由體育局舉辦( 主辦/ 協辦) 或獲體育局 認可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之體育活動的 被保險人提供旅遊保險。 | 由投標人建議 ( 但必須填寫) | 由投標人建議 ( 但必須填寫及分項列出) | --- |
備註:
一年保費: ( 阿拉伯數字填寫) | |
兩年保費: ( 阿拉伯數字填寫) | |
三年保費: ( 阿拉伯數字填寫) |
1 ) 不設自負額。
2 ) 不設自負額, 包括但不限於急救車輛、 急救器材、 醫療人員等費用。
3 ) 此項保險賠償額, 應包括安裝費用。
4) 此項保險賠償額, 應包括所有有關的手術費用, 但不限於安裝義肢或輔助儀器的手術費用。
5 ) 由投標人建議的每次意外事故累計賠償限額 A 項、 B 項及 C 項
必須分別以澳門元填寫,且必須獨立填寫, 即投標人不可將每次意 外事故累計賠償限額 A 項、 B 項及 C 項進行加總。
2022 年 月 日於澳門。
簽名及蓋印:
(簽署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