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憑證:指客戶與交易夥伴間之交易安全控管所需之公開金鑰(Public Key),事先向本公司依本系統作業規範,申請認證後之資料內容。
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客戶認證作業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 系統:指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網路認證公司〞或〝本公司〞)所設名為「證券網路交易認證作業」之服務系統。
二、客戶:指使用本系統之用戶,包括自然人、合夥、公私法人及政府機關。
三、交易夥伴:指客戶藉由本系統與之作連線交易之對象,該對象不以本系統用戶為限。
四、憑證:指客戶與交易夥伴間之交易安全控管所需之公開金鑰(Public Key),事先向本公司依本系統作業規範,申請認證後之資料內容。
五、事故: 指使用本系統所發生之異常事件,包含之範圍如下列: (一)系統故障引起之事故。
(二)違反本系統有關技術規範引起之事故。 (三)違反本約定條款引起之事故。 (四)作業疏失引起之事故。
(五)人為舞弊引起之事故。 (六)其他原因引起之事故。
六、約定條款範圍: 本約定條款之範圍包括臺灣網路認證公司所訂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認證說明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客戶應自行查閱或下載〉,本公司得依需要修訂「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認證說明書」之內容或為補充規定,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若未提出申請停用服務者,視為接受修訂決無任何異議。
第二條 服務範圍
x系統服務範圍,除本公司另有書面通知者外,包括下列項目:一、註冊服務
二、憑證簽發(issue)服務 三、憑證展期(renewal)服務四、憑證廢止(revoke)服務五、憑證索取/查詢服務
六、憑證申請及掛失服務七、註銷服務
x公司保有修改、增訂、取消或停止受理上述服務範圍項目之權,惟應於十五天前以書面通知客戶。基於交易安全顧慮時,本公司得保留主動廢止客戶憑證之權,但應於主動廢止客戶憑證後立即以書面通知客戶。
第三條 密碼
客戶申請註冊服務時,本公司應提供使用媒體之密碼單。
客戶收到前項密碼,除應立即更改為新密碼,確保其正當使用外,並須妥善保存,防止洩露;否則,因之所致之損害,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四條 公開金鑰之憑證簽發及遞送
客戶同意以本公司作為其公開金鑰(Public Key)之憑證簽發中心,有關公開金鑰之憑證簽發及遞送程序,悉依本公司所訂之「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認證說明書」規定辦理,客戶未依前項規定管理及遞送其公開金鑰者,其因之所致損害,應自行負責。
第五條 x系統作業金鑰更換
x公司基於交易安全顧慮時,得保留更換本系統作業金鑰之權,並於客戶申請本系統服務時,主動告知並提供作業金鑰已更換之相關資訊。
有關更換本系統作業金鑰之程序,悉依本公司所訂之「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認證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服務費用
客戶自開始使用本系統服務之日起,應支付本公司有關服務費用。前項服務費用,依本公司訂定之「收費標準」計付,未列於該收費標準之項目者,依雙方約定計付。
本公司若修訂或調整服務費用,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客戶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若未提出申請停用服務項目者,即視為接受該項修訂或調整,絕無任何異議。
若客戶係首次申請憑證,則需併同註冊申請單繳付有關服務費用。
其他服務費用之收取,由本公司於客戶使用之次月十日前開具帳單寄(送)交客戶,客戶應於接到帳單之日起依本公司指示之期限、地點及方式繳付。若客戶逾期未繳,則本公司按遲延日數每日加收千分之一手續費服務費用,其經本公司催繳後仍未依期繳付者,本公司並得予以廢止該客戶憑證並註銷該客戶服務。
前項帳單,本公司得以電子方式傳送,於送至客戶指定之電子郵箱時,即視為合法送達。客戶之電子郵箱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自本公司接獲該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 第三人責任豁免
不論客戶之交易夥伴是否為本系統之用戶,客戶應告知其交易夥伴,因其與客戶間交易關係所生之主張或請求,均應向客戶提出。但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除前項但書之情事外,如客戶之交易夥伴已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請求時,客戶應採取所有可行步驟及法律程序,以協助本公司處理,並避免本公司受該請求之不利影響。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
x公司提供予客戶之規格文件、軟體、電腦程式及使用手冊等,其智慧財產權均歸本公司所有。
除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外,客戶不得將該等資料文件之一部份或全部出租、出借、售賣或作其他處分,亦不得將之複製、改作或洩漏予任何其他第三人。
第九條 保密義務
除法令或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任何一方對於因使用本系統所獲得之他方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但因提供本系統憑證廢止及查詢服務所需, 本公司有權公佈客戶之相關資料。
前項保密義務不因本約定條款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之失效而免除。
第十條 廢止憑證通知義務
客戶申請憑證廢止服務時,應依「證券網路交易認證作業手冊」規定辦理,客戶負有自行通知其交易夥伴有關憑證廢止之義務, 本公司對客戶因延遲通知其交易夥伴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
前項客戶廢止憑證通知義務之規定,於本約定條款第二條第三項所述本公司主動廢止客戶憑證之情形亦有適用。
第十一條 責任區分
雙方因發生事故致損害他方或第三者,其責任區分及賠償處理, 規定如下: 一、 事故之發生,可明確歸責於一方者,由該一方單獨對他方或第三人負責。
二、 事故之發生,其責任應由雙方連帶負擔者,由雙方以平均負擔方式對第三人負責。但一方亦受有損害或所負責任與其過失顯不相當者,得由雙方協議其分擔之比例。
三、 事故之發生,不可歸責於任一方者,如受害之第三人亦無過失責任,且雙方任一方復可由其他應負責任之人獲得賠償,得由獲得賠償之一方於獲得賠償之範圍內,對該受害之第三人酌情賠償外,雙方均免負責。
四、 事故之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雙方對任何人均免負責。
第十二條 賠償責任限制
雙方同意本公司就其故意或過失所致客戶或第三者損害所負之賠償責任,如該損害得以補行程序方式加以填補者,以補行程序方式為之; 如損害不得以補行程序方式加以填補者,賠償金額以本公司所收當期憑證服務費用之一百倍為上限。
客戶未妥善保存私密金鑰(Private Key)而遭竊或私密金鑰遭偽造所致之損害,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
第十三條 生效與終止
x約定條款於客戶完成註冊服務之日起生效,並於客戶完成註銷服務之日終止。
第十四條 準據法
x約定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定條款所生之任何糾紛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