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发包方):万荣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乙方(承包方):山西晋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双方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分包事宜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基本情况
1.1 工程名称:万荣外加剂博览馆建设项目消防工程 。
1.2 工程地点:万荣县第一高级职业中学校园东北部,万荣县技师学 院以北,技校东路以西 。
二、承包方式及范围
2.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2 承包范围:消防工程(后附清单)。
三、合同工期
3.1 工程工期自 2024 年 2 月 12 日开工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竣工。该工期为绝对工期,已经考虑雷暴雨雪等天气因素的影响。
3.2 如工期顺延,顺延期限以双方现场负责人共同书面签证确认为准。
四、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4.1 施工要求: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
4.2 验收标准:依据清单,执行国家标准。
4.3 质量等级/要求:合格。
4.4 质保期(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本合同及附件对质保期另有约定的除外。质保期内对工程质量实行“三包”,在质保期xx乙方原因或工程质量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从事故之日起延 续无偿质保服务期,质保金支付期限随之延续。
4.5 质量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0 条规定,自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五、合同价款
5.1 本合同价款为含税固定总价¥( 997560 )大写( 玖拾玖万柒仟xx陆拾元整 )(含 9%专税票)。
5.2 本合同价款不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的上浮下调而变动。
5.3 本合同价款包含税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税率调整,则本合同含税金额不变。
5.4 上述价款乙方承诺不低于成本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所有机械、施工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规费、管理费、利润、风险、税金、全部到场材料的采购保管费、装卸费、运输费、搬运费、生产加工费、成品保护、对原有建构筑物及设施的临时支护防护费、对原有基层的处理费及产生垃圾的清运费、配合甲方组织验收完成赶工措施费、人员进出场费及安全xx施工措施费等为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容施工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六、付款进度及方式
6.1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6.2 付款进度:室内消火栓系统、声光警报、排烟系统安装完成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30%,室外消防水池主体及配套管路完工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40%,工程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27%,剩余签约合同价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甲方为乙方项目人员提供食宿便利,食宿费由乙方自理。
7.2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现场施工进行检查,乙方应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7.3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购材料进行复检及试验,如经检验不合格,则复检及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合理调整工程进度,乙方必须完全服从甲方现场的安排,如果甲方根据现场调整的进度与前面乙方承诺的工期有冲突时,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甲方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或调整。
7.5 施工及生活所用水、电均由甲方提供,费用由 乙 方承担。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8.1 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合同价款。
8.2 乙方应当按双方确认的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
8.3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 5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8.4 乙方应派遣有经验、技术熟练、身体健康、有相应职称和资质证
书的技术人员到工程现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常驻项目现场,确须离开项目现场,需提前至少 1 天向甲方请假,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项目现场。
8.5 合同签订后 5 个自然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乙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常驻工地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如需调换须经甲方同意。
8.6 乙方派遣的人员不能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满足工程要求,乙方接到甲方更换要求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8.7 在隐蔽和中间工程验收前,乙方应先行自检,并在一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经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下一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乙方承担相应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8 乙方施工中管理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完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施工期间其施工范围内的安全防护、看守、围栏等工作,费用自行解决和承担。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8.9 乙方必须为全体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人员、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自行支付保险费用。
8.10 乙方保证施工现场场地清洁,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保证施工中产生的噪音、扬尘等符合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前做好相关工程的卫生清理工作。
8.11 政府各类检查时,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业主方遭受处罚的,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8.12 乙方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工程项目各项有关管理制度,若违反后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13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组织验收,乙方就验收的问题予以整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
8.14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泄露给第三方。
8.15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严格执行运城市有关落实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月支付结算制度,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证明。如出现拖欠工人工资事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工人工资代付给工人。
九、违约责任
9.1 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原因外,乙方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 1000 元/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甲方损失。
9.2 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问题,xxxx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48小时内(特殊情况需立即处理的,乙方应立即处理)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超时乙方应当按照 200 元/时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为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时间内修复完毕,逾期每日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1 ‰支付甲方违约金,或甲方可以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有权从
剩余款项中予以扣除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剩余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乙方仍应赔偿。
9.3 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共同委托的质量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若结论为合格,则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结论为不合格,则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为保证工程质量,非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进行再次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给予补足。
9.5 乙方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得替换(替换时每人处罚 1 万元)。项目经理在整个施工期现场每月出勤日历天不低于 22 天(缺勤按 500 元/日处罚)。
十、合同解除
10.1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3 为保障施工进度,乙方人员撤场、现场施工人员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的需求,经甲方催促后乙方仍不整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4 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合同解除后甲方按照乙方未完成工程量的
2 倍扣除相对应的工程价款。
十一、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1.2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现场代表,并在 7 日内提供事件详情及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依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1.3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工期延误,延误期间由甲乙双方确认后应予以顺延。
11.4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施工停工、窝工损失的,由双方各自负担。甲乙双方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十二、通知和送达
1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甲方 | 乙方 | |||
联 | 系 | 人 | xxx | x x |
电 | 话 | 15235188650 | 19103483599 |
12.2 双方通过上述邮寄、快递、电子邮件形式或当面送达签收,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12.3 若甲、乙双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须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工程所在地万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2 施工图纸、技术协议(如有)、开工报告、竣工报告为本合同的附件。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有贰份,乙方执有贰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部分,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合同签署地点:万荣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