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桥(K3+890~K6+910)标段施工招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网上招标项目的评定分离非示范文本)
大成路快速化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名称)走马塘西路-
大成桥(K3+890~K6+910)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省锡山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xxx
2021年12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江苏省锡山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00x 联系人:鲍丹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传真:/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金城东路333号中国工业博览园总部园区30幢联系人:xxx、xxx 电话:0000-00000000、13812073553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大成路快速化工程走马塘西路-大成桥(K3+890~K6+910)标段 |
1.1.5 | 建设地点 | 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大成路,西起新华路、兴越路交叉口西侧,东至大成桥。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国有资金: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2.4.4 |
1.3.1 | 招标范围 | 为实现本工程的设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图纸、招标文件、相关规范所涉及的施工内容,本工程共包含隧道工程和地面道路、机电安装3个单项工程,其中隧道工程包含5个单位工程:1)大型土石方工程、 2)基坑围护、3)隧道结构、 4)附属用房土建、5)隧道装饰;地面道路工程包含7个单位工程:1)大型土石方工程、2)地面道路工程、3)雨水工程 (一期、二期)、4)污水工程、5)桥涵工程、6)临时交通组织工程、7)挡墙工程;机电安装包括8个单位工程:1)隧道排水、2)隧道电气、3)隧道通风、4)隧道交通、5)地面 交通、6)地面照明、7)抗震支架、8)大型土石方工程。 |
1.3.2 | 要求工期 | 要求工期:73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01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01月20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 ||
2.1.1 (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工程量清单、图纸、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如有)、不见面开标附件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1年12月28日11:00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1年12月28日17:00 | ||
2.4 | 招标控制价 | 金额(含税金):1531881058.03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元; 暂列金额(含税金):56227650元。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施工组织设计;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建造师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B证;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投标保证金;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018年-2020年); ☑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1年9月-2021年11月) ☑授权委托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1年9月-2021年11月)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承诺书:承诺书格式①:我公司xxxx:本公司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 ||
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不曾因其自身违约或 | ||
不恰当履约造成与本次招标人之间存在合同终止、纠纷、争 | ||
议、仲裁和诉讼等行为;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 | ||
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 | ||
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承诺书格式②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 | ||
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 |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在本项目招标投 | ||
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 | ||
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 ||
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 | ||
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按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 | ||
戒等处罚;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 | ||
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 | ||
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 | ||
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我单位所有企业 |
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 | ||
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 | ||
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提供上 | ||
述承诺书加盖公章上传至投标文件中(若为联合体投标,须所 | ||
有成员单位提供承诺书),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 | ||
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品牌承诺书:承诺书格式③我公司承诺本项目中所使用 的产品品牌为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厂家或品牌,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限结束之前提出,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由招标人同意。具体品牌于后期合同履行时选择其中一种品牌并由甲方确认后进行采购、施工,价格按中标价格不变。注:提供上述品牌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若为联合体投标,须所有成员单位提供承诺书),否则,将视为 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90日历天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单 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80万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出(缴纳)。 方式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锡山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方式2、采用电子投标保函(保单)形式: 投标保函(保单)通过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网址:xxxx://00.000.00.000:0000/xxxx) |
其他要求:具体参照执行锡建建市(2021)4号文,以《投标保证金缴退或电子投标保函办理说明》为准,投标电子保函使用咨询电话,国泰新点软件服务咨询:4009980000, 18261542577。 |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见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退说明》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5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 ☑不采用□采用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
3.6.6 | 其他编制要求 |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01月04日9:30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 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本工程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无需递交投标备份文件。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锡山分中心(xxxxxxx00x)。投标人一律不得到开标现场,仅需在场外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无锡不见面开 标 大 厅 网 址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n/hall/login)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地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hall/login |
5.2.1 | 开标程序 | 详见附件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及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
5.2.2 | 解密时间 | 60分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 | 评定分离 | x项目采取“评定分离”法,第一阶段由评标委员会确定7家定标候选人(不排序),当没有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数量为 3~7家(含3家、7家)时,合格单位全部入围,直接进入定标程序;第二阶段由定标委员会在定标候选人中确定第一、第 二、第三预中标候选人。 |
6.3.1 | 评标方法 | 定性 |
6.3.2 | 定标方法 | 直接票决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7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的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 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
8.5.2 | 异议提出的方式 | 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 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
8.5.3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本项目在评标期间,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随时保持通信畅通。若评标委 | ||
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后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为 | ||
短信回复确认,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 | ||
回复,则视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10.2、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 | ||
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21]3 号)有关规定:1)施工招标项目中,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 | ||
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供 3 个以 | ||
上符合要求的不同厂家品牌的同档次产品供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不得要求投标人在 | ||
投标时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产品。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限 | ||
结束之前提出,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由招标人同意。本项目招标人对本 |
工程部分材料、设备设置了推荐厂家品牌,投标人一旦中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招标文件中设置的 |
推荐厂家品牌选用。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的,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①投标文件中提供的 |
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②投标文件中 |
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3)投标人在招投标 |
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按照文件执行。4)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对投标人存在投标报价畸形的情况 |
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评审并写入评标报告。 10.3、本项目投标阶段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单位须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全咨单位及监理的 |
要求提供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 10.4、本工程不组织集体踏勘,但各投标单位需自行踏勘。投标人应认真充分踏勘施工现场,熟悉 |
现场地形、道路、地下和周围环境,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施工、投标报价的因素(包含一切安全责任 |
险),且投标人应对自行获得的资料、信息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因此所需费用自行承担。一旦投标 |
人中标,中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由,而提出额外的赔偿、补偿、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
等要求,对此招标人可不予采纳。 10.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 |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或 法 人 代 表 提 前 进 入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登 录 无 锡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http:\\xxxx.xxxx.xxx.xx\ztzl\wxsggzyjyzx\index.shtml 找到“网上不见面开标”模块)进行签 |
到并填写投标单位本项目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并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开评标 |
与中标后的业务联系,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 |
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 |
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 |
果。 10.6、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如有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模式的内容以“远程不 |
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为准。 10.7、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仅审查投标保证金是否正常缴纳,投标单位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及时打 |
印带二维码的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开标现场查询到投标保证金为非正常缴纳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提 |
交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则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10.8、本项目工程质量需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确保达到江苏省优质工程“扬子杯” |
标准,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按国优工程、国优专业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 |
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五个等次计列,本次标底按省优工程标准计入标底,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作为 |
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足额计取工程按 |
质论价费用。结算时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是否达到,经监理、业主认可后计列 |
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但不得超过投标价。具体计取可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2018】 |
24 号文件)。 10.9、本项目总承包管理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费用包干,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 |
得另行收取,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理应履行相关的管理责任。 |
投标人须知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
力;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
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
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投标人。
(10)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2)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2.3.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3.1.1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
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
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 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可现场使用CA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8.5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1 定标方式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定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评标委员会按本方式中评标方案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不一致 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代 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投标文件及有效报价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 ||
入围方法 | x项目所有投标均纳入评审范围。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20家时,采用苏建招办[2017]7号的评标入围方法一: 全部入围。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 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 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 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承诺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 ||
详细评审 | |||
条款 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
1.2.1 | 商务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2 | 经济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3 | 技术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4 |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 1、评标方式 ☑定性评审 □定量评审 □定性+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
☑商务标: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奖项、信誉等 ☑经济标:投标报价评审 □技术标: 3、评审顺序:商务标、经济标 | ||
1.2.5 |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法 | 1.商务标评审:对商务标进行评审,择优推荐7名进入下一轮; 2.经济标评审:投标报价有效的即为合格。 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择优推荐7名定标 候选人(不排序)。 |
1.2.6 | 竞争性判断 |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是 □否 竞争性判断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案进行评审,确定7名为定标候选人(不排序,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排列),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7名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全部入围。 竞争性判断依据: 经济标合格即判定为具有竞争性。(有 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
„„ | „„ |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评审标准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重新招标。
评标办法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法。
1.2.2 类似工程业绩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法。
1.2.5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法。
1.2.6 企业获奖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法。
1.2.7 信用评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法。 2.评标程序
2.1 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由本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含)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 初步评审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不一致的以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为准),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除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设计期限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1)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误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价的;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把数字证书加密锁加密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2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2)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23)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24)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27)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28)技术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不一致的以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为准);
(2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0)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深度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3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32)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2.2详细评审
x环节采取定性评审法,经过初步评审合格的单位全部进入详细评审,并确定7家定标候选人(不排序)。当没有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数量为3~7家(含3家、7家)时,合格单位全部入围,直接进入定标程序。
详细评审的程序:先进行商务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再进行经济标评审(投标报价评审)。
2.2.1资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
资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采用定性评审,择优选择7家进入下一阶段(当商务标合格单位超过7家时,择优标准为:①按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获奖中,符合要求的国优奖项不少于15个(当符合国优奖项不少于15个要求的投标人不足7家时,按获奖数量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直至满足7家为止),②在满足①的基础上,按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中,根据最高单个隧道长度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7家进入下一阶段,当单个隧道长度相同时,按该业绩单项合同金额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号 | 资信要素 名称 | 有关要求和说明 | 评审结论 |
1 | 类似工程业绩 | 投标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以交(竣)工日期为 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50000万元且单个隧道长度≥1000米的包含明挖隧道工程的市政道路、轨道 | □合格 □不合格 |
交通工程(不含铁路、公路明挖隧道工程)。 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类似业绩各不少于2个,本项即为合格,其余不合格。 注:单项合同金额以单项合同的合同价为准。若业绩材料无法体现单个隧道长度,另须提供有效的施工图蓝图加以证明。如为联合体投标,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必须同时提 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 易网上7.0诚信库信息为准。 | |||
2 |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 (1)技术负责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备道桥专业或隧道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现场项目管理机构: ①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技术人员(不含勤杂人员)配备齐全,在30人以上(含30人)的,即为合 格,不足30人,不合格;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含勤杂人员)来自牵头人单位的少于60%的,本项不合格。 ②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不含勤杂人员),具有道路桥梁隧道主体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加上具有工程附属专业技术职称的,占70%以上(含70%)的,即为合格,不到70%,不 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3 | 企业获奖 | 投标人企业承担过的工程获得过国优奖项的,提供符 合要求的国优奖项数量不少于3个,本项即为合格,其 | □合格 □不合格 |
余不合格。注: ①国优奖认定:鲁班奖、中国市政金杯奖、xxx奖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与xxx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评审)、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 ②奖项有效期为:国家级三年,有效期自获奖证书发证或者获奖文件发文或通报(或公告)发布之日至本工程的招标公告发布首日日期计算,发证、发文(通报(或公告)发布之日)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通报(或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为准; ③同一工程有多个获奖的,仅计取一个。 ④如为联合体投标,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获得奖项。 | |||
4 | 信用评价 | 投标人企业取得获得评估机构或银行登记(有效期内)资信等级为AAA,即为合格,其余不合格。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牵头人资信等级证书 为准。 | □合格 □不合格 |
评标专家: 年 月 日 |
2.2.2投标报价评审(经济标评审)
投标报价评审(经济标评审):采用合格制,不高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85%的所有评标价即为合
格,进入下一环节。(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和暂列金额(含税金)后参与计算)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 | 评审结论 |
1 | 投标报价 | 不高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85% | □合格 □不合格 |
注: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做无效标处理。 |
评标专家:
年
月
日
2.3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定性评审,综合各投标人所有评审因素择优(当商务标合格单位超过7家时,择优标准为:①按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获奖中,符合要求的国优奖项不少于15个(当符合国优奖项不少于15个要求的投标人不足7家时,按获奖数量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直至满足7家为止),②在满足①的基础上,按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中,根据最高单个隧道长度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7家进入下一阶段,当单个隧道长度相同时,按该业绩单项合同金额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推荐7名定标候选人名单。
当进入某一阶段(评审因素)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首选人
2.4定标候选人数量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
3.评标结果公示
3.1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3.2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3.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是否继续定标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定标办法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1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1.2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在定标委员会组建当天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随机抽取的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3 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1.3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1.4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1.5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定标因素
x项目定标委员会根据企业实力【类似工程业绩】、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答辩】的优劣情况作为定标因素。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在定标当天在规定的时间前委派项目负责人参与答辩。定标因素及要求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
(1)类似工程业绩评审标准:投标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以交(竣)工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95000万元且单个隧道长度≥1000米的包含明挖隧道工程的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工程
(不含铁路、公路明挖隧道工程),以投标人提供的对应于评标定量因素时的有关证明文件为准。单项合同金额以单项合同的合同价为准。若业绩材料无法体现单个隧道长度,另须提供有效的施工图蓝图加以证明。如为联合体投标,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
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7.0诚信库信息为准。
择优的相对标准:
按照投标人提供的满足定标因素的有效业绩,城市快速路工程优于非城市快速路工程;单个隧道长度较长的优于单个隧道长度较短的。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在定标当天在规定的时间前委派项目负责人参与答辩。项目负责人答辩采用书面形式,答辩的内容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水平、项目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出1~2题(答辩采用统一的A4纸,现场统一发放,答辩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具体答辩开始时间现场另行确定)。请拟派项目负责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于定标会时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锡山分中心(开标室)门口进行集合并签到,若因项目负责人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辩或未递交身份证原件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参加项目负责人答辩。
a.参加本次项目负责人答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保持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取消其答辩资格;b.答辩现场各项目负责人须将手机保持关机状态,一旦发现违规作弊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答辩资格。
3.1采用票决定标法方式定标,票决时,采取票决晋级入围方式。
3.2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
3.3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第一名)得5分,其次(第二名)得4分,依此类推,第三名得3分,第四名得2分,第五名1 分,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
3.4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定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只能选一名,被选定的得1分,未被选定的得0分,得分高者居前。
4.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
4.2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
4.3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4.4定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5、中标候选人数量。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或因异议、投诉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
格后导致不足3人时,按实际数量确定)。
6、特殊情况的考虑。
6.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
6.2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7.1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7.2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7.3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7.4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1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8.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3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附:相关参考表示
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方法 |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优点 |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备注: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
招标项目名称:
项目 | 排序 | 投标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排序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1 | |
2 | ||
3 | ||
定标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江苏省锡山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大成路快速化工程走马塘西路-大成桥(K3+890~K6+910) 标段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大成路快速化工程走马塘西路-大成桥(K3+890~K6+910)标段
2.工程地点: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大成路,西起新华路、兴越路交叉口西侧,东至大成 桥。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锡开管发[2021]14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本工程主要设计范围新华路-兴越路交叉口西侧,东至大成桥,桩号范围为 K1+600~K6+910,长度约5.3km,大成路快速化工程采用城市主干路标准设计,全线道路红线宽度 46m~64m,其中隧道主路全长约5km,隧道主路为双向四车道规模,兴越路至锡东大道匝道段局部 设置辅路车道,采用双向六车道规模,地面辅路全长约5.3km,全线设置公交专用车道,辅路为双向六车道规模,沿线设置平行式匝道4对,一对定向匝道,预留地下空间接口2处,平均间距为 1.0km。大成路快速化改造涉及地面桥涵4座,在新横塘河处新建三孔箱涵一座,在走马塘河处新建三跨简支梁桥一座,在太芙河处新建单跨简支梁桥一座,在智慧河处新建三孔箱涵一座。其它还包括交通安全设施、通风、电气、隧道排水等附属工程。本项目划分为两个标段,走马塘西路-大成桥(K3+890~K6+910)标段为走马塘西路-大成桥,桩号范围为K3+890~K6+910,长度约 3.02km;新华路-走马塘西路(K1+600~K3+890)标段为新华路-走马塘西路,桩号范围为K1+600~ K3+890,长度约2.29km。本次实施施工标段为走马塘西路-大成桥(K3+890~K6+910 )标段,隧道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围护、主体结构及附属泵房、设备用房及装饰、路面、电气、照明、通风、排水、抗震支架;地面道路主要施工内容为xx、路面、雨水、污水、电力、桥涵、地面路灯照
明、交通标志标线等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为实现本工程的设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图纸、招标文件、相关规范 所涉及的施工内容,本工程共包含隧道工程和地面道路、机电安装3个单项工程,其中隧道工程包含5个单位工程:1)大型土石方工程、 2)基坑围护、3)隧道结构、 4)附属用房土建、5)隧道装饰;地面道路工程包含7个单位工程:1)大型土石方工程、2)地面道路工程、3)雨水工程
(一期、二期)、4)污水工程、5)桥涵工程、6)临时交通组织工程、7)挡墙工程;机电安装 包括8个单位工程:1)隧道排水、2)隧道电气、3)隧道通风、4)隧道交通、5)地面交通、6)地面照明、7)抗震支架、8)大型土石方工程。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01月20日。(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01月2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确保达到江苏省优质工程“扬子杯”标准,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1.签约合同价为:
金额(大写):(人民币)(含税) (小写)¥: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承包人项目经理:。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x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x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x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及其附件;(3)承包人承诺 书;(4)相关方协商纪要;(5)发包人变更指令;(6)设计变更通知单;(7)工程现场签证;(8)图纸会审纪要;(9)发包人确认的深化设计文件;(10)工程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等。
合同履行中,以上有关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洽谈、正式会议纪要、承诺书、书面变更或文 件等,需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变更指令的形式发出,才可视为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临设用
地、仓储用地、装配加工用地、施工围堰用地、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 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江
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50500-20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江苏省、无锡市的地方性标准(包括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以及设计图纸引用或参照的标准、规范、规程。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补充协议
(若有)、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9)工程量清单、(10)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11)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12)其它。
注:
(1) 合同文件的组成包括当事人就该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若以上合同文件的内容之间有任何差异或矛盾,将按上述所列次序优先解释本合同真 正的含义(特别说明除外)。
(3) 同一时间发出的文件之间若有任何解释上的差异或矛盾,则以其中标准较高或要求较 严的为准。
(4)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正式会议纪要、承诺书、书面变更 或文件,需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变更指令的形式发出,才可视为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构成部分。
(5) 承包人在投标期间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料中任何与招标内容不符的自拟条件和说明,除在合同协议书和中标函中被发包人接受的以外,均属无效,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申请任何费用增加。
(6) 承包人提交的技术标内容,如工程进度计划、工序安排、人员设备配置及相关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参数等资料只作为承包人单方面的承诺,并不表示发包人对其内容的确认,发包人保留在已提供的招标品牌中选择的权力,实施过程中须由发包
人/全咨单位、监理人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包人/全咨单位和监理人在施工期
间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以上内容,且并不构成承包人进行费用索赔或工期索赔的理 由。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六套(其中3套用于编制竣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合同实施范围内的全套施工蓝图。 注:
发包人授权全咨单位进行本项目图纸发放的管理,承包人应向全咨单位提出图纸使用计划, 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
发包人/全咨单位应向承包人提供经设计人盖章,并由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蓝图。 承包人开工前应认真核查施工图纸,积极配合发包人/全咨单位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
作,书面提出图纸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如因承包人未能在相应施工工序施工前14天内提出并协调 解决图纸问题而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工程开工后,发包人/全咨单位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作为完善施工工艺的依 据,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制、外借、租赁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发包人提供的任何图纸 交付给第三方作为非本合同目的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赔偿,数额不少于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用。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工 程进度计划需要充分考虑临近工程的影响)、现场组织机构及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专项方案,设备材料清单及报审计划施工用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工程款申请计划等,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报表等;其它文件按发包人/全咨单位或监理人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正式开工前七日内
进场施工后每月25日前提供详细的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以及上述事 项的当月完成情况和次月计划安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全咨单位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已按规定签章的书面文本及电子文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相关规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独立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作为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
及有关人员现场使用
承包人应对现场图纸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现场图纸的版本有效,及时标注其中替换、变 更、作废等内容,以确保施工按准确的图纸进行。如因现场图纸管理不当造成施工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赔偿损失。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发包人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授权的专职信息管理人员。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注: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信息管理人员书面报相关各方确认,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向承包人 发出的文件,承包人信息管理人员不得拒收,须承包人回复的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更换信息人员须事先书面通知发包人/全咨单位和监理人,未事先书面通知且致使信息无法及 时传递的,无论任何原因都按拒收处理。
监理人有权建议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拒签行为按不低于1000元/次进行处罚,并不免除承包人对 应收文件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制定发文的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署发文,监理人审核、 经发包人代表批准签署后生效。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 权,以及承担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责任,并承担有关费用。
如在施工期间当地政府要求更改现场出口的位置,承包人须依据当地政府的指令做出相应安 排,因更改引起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承包人须确保通往工地之道路不受其交通阻碍,并在合同工期内负责清理本工程引起的残 砾。
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须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要求使用与保养道路。
施工期间,非相关单位或人员一律无权出入现场,该管理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各类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投标前承包 人已通过现场踏勘或其他方式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内外交通设施和具体条件,并合理预估由承包人完善场内外道路、材料堆场和交通设施的费用和时间,相关施工措施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全咨单位的要求和相关安全xx施工规定自行解决,除安全xx施工费按有关规定取费外,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总价包干,不予调整,工期不予延长。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如有违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不低于该部分图纸设计费的违约金,承包人也不得对图纸的保密而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工程目的的事项,承包人可因实施 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 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1)清单说明、清单项目特征:承包人在编制报价文件时发现本清单说明、清单项目特征与 招标文件或所附施工图纸有矛盾时,承包人应提交书面提疑,要求书面澄清,若答疑阶段已过时发现,则以招标文件及所附施工图纸为准。清单项目特征只对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工序做简要描述,不能详尽招标施工图中的每项说明与内容,如承包人未提供书面答疑,视为完成招标施工图中所有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按照本合同10.4.1款约定调整单价。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 人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但涉及工程质量、价款、工期等变更签证,须经发包人盖章确认。
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人委托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承担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授权其在合同 约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及工程监理工作。承包人应服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现场管理及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要求。
本合同中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本合同中简称为“全咨单位”)主要指代项目管理及 造价咨询业务实施主体,“监理人”指代工程监理业务实施主体,“发包人/全咨单位”指代发包人与全咨单位共同开展项目管理业务的实施主体。
监理人具体职责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本合同第4条约定执行,全咨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x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关于项目管理及造价咨询的职责约定。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7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接驳点之前的施工用电电源,由承包人完成后续的接驳引入;施工用水 接入点由承包人自行踏勘确定并完成后续的接驳引入;施工生产、办公及生活等污废水接入点由承包人自行踏勘确定并完成后续的接驳引入;以上所有工作的申报、施工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费用包干;若因上述工作的滞后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进场后,自行完成施工现场电源、水源、通讯接驳,承包人自装计量表具,施工用
电用水及申请费用及因水表、电表等计量误差而产生的费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 中,由承包人自理。
承包人还应负责对供水、供电设施(如有)的日常维护保养,任何因现场水、电供应量不足 而导致的额外补充水、电用量所需费用、临水临电接口进行移位费、增加用电容量和延长管线费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考虑配备柴油发电机组或其它发电设施以保证施工之需,则该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费用包干。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发包人按现场现状提供,承包人在开工前清除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发包人/全咨单位配合承包人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费用包干,施工时该类费用不再调整。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由发包人/全咨单位提供,详见招标 文件附件,进场施工后由发包人/全咨单位召集有关管线单位现场交底。如承包人施工中发现有未列入相关资料的地下管线应及时向发包人/全咨单位及监理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或首先自行施工,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进场施工后由发包人/全咨单位组织交接,由承包人复测合格 后将复测报告提交监理人和发包人/全咨单位,复测合格后点位移交至承包人保护。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正式开工前。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发包人/全咨单位将召集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它需保护物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后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对地下管线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其它需保护物进行保护。发包人/全咨单位给予协调处理,若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破坏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项目要求在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进行管理,由承包人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 完成施工阶段BIM模型搭建与应用、平台管理等工作,并确保BIM技术成果及管理系统在工程建成后移交业主满足运维阶段正常使用要求,具体工作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大成路快速化改造工程BIM施工阶段技术应用工作内容及标准》;此项工作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本项目采取跟踪审计、结算审计负责过程控制与最终的结算审计。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资料包括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工
程所在地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已有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发包人/全咨单位和监理人要求的其他应交资料等;竣工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通过质监、消防等有权 监督部门的专项验收,经监理人等各验收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报发包人/全咨单位确认,并且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符合且必须满足工程备案要求,同时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GJ32/TJ143—20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2014版)》(xx函质〔2014〕41号),提供符合无锡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锡山区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并向发包人/全咨单位提供竣工图电子版及完整的点位资料及编号。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版6套、电子版 1 套(不含承包人自留),具体要求 及套数按发包人/全咨单位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和移交 经发包人/全咨单位认可的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协助发包人/全咨单位完成所有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接管部门的移交工作;若因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延误或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工程不能按期交付或投入使用,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暂停支付。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含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 管线迁改:承包人承担本项目雨水、污水、热力管线的迁改及新建施工(或委托具有专 业资质的单位实施)。对其他与本工程施工同期进行的市政管线(电力、自来水、燃气、信息等)迁改与新建,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其对合同范围内施工工作的影响。施工期间,承包人需服从
发包人/全咨单位指令,统筹管理相关市政管线迁改单位施工,做好自身与管线迁改单位的成品保 护及安全防护措施,在此期间,若增加费用或延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该类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施工期间不再调整。
2) 交通导改:承包人应承担本项目相关交通导改工作,包括办理交通导改方案审批手续, 交通导改方案批准的临时交通设施和信号指示牌的制作与搭设、外围绕行线路的路口打开,临时施工便道的搭设,交叉口翻交保通措施等,并负责协调外围关系,处理沿线产权单位投诉等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施工图交通导改及外围路口打开专篇。
3)承包人应在投标阶段充分审阅招标图纸,并结合现场踏勘,对施工围挡及地下管线施工影 响范围内需涉及拆改的现状设施设备、构筑物等工作内容及相关协调、手续申报等全面了解,并包含在在投标报价内。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由,提出额外的赔偿、补偿、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等要求。
4)施工手续办理:承包人应办理施工过程中必须的各项手续,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按公
路、铁路、城市轨道、电力、住建、水利、市政园林、城管、环保、公安交警等政府管理部门的 规定办理施工方案报批、许可等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无锡市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交通、环卫、防噪音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还应协助发包人/全咨单位办理施工前期手续,并充分考虑其对合同范围内施工工作的影响,承担相关风险。
5)设计图纸复核:承包人应复核图纸中的标高、坐标、宽度、厚度、坡度、尺寸等技术数 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xx工作;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及时提出,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若有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人)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应在施工该部位7天前书面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及时提出,造成各单位工程、各施工工种之间的施工交叉、矛盾等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拆除、外运以及工程费用的增加和工期延误。
6)深化或专项设计
为满足本工程施工及管理程序要求进行的各类深化或专项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光过渡 段钢结构深化设计、基坑降水、海绵设施、抗震支架、配电箱、设备用房设备基础、装修深化设计、BIM管综与专业碰撞等)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并依照相关管理程序要求报相关政府审图机构、专家评审会、设计院、监理或发包人/全咨单位等确认后方可实施;此类深化或专项设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工程检测、监测及专项评审:
① 检测、检测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为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测、监测、试验、验收、 专项评审等相关工作均包含在承包人合同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施工方案评审、防洪度汛施工方案评审、水土保持施工方案评审、桩基工程检测、围护工程检测、基坑监测、防雷装置检测、消防检测、通风检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钢结构检测、水质检测、空气质量检测、防尘与噪声检测、水土保持监测、环境保护监测、雨污水管线检测、结构检测、沉降观测、原材料质量检测(包括所有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复试)、卫生防疫检测、xx房屋和地下管线的监测、xx建(构)筑物安全鉴定、测绘以及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其他检检测、监测、试验、验收工作,并负责办理相关送检、审批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② 材料检测要求:所有本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管材、水稳碎石、路牙路沿、人行道 板、沥青砼等)在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后,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抽样,承包人须委托并送至具有法定资质、质检部门认可有效的检测单位检测,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材料
的取样、送检和功能检测,且须由监理人员见证。凡属于质检验收所必须的检测内容项, 均由承 包人负责提供符合质检要求的检测报告,相应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并由承包人组织对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清场处理。如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且发生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量测岗位,完成工程所有的量测工作,并积累完整的技术资料。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检测、监测人员做好工程质量检测、监测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的发生。由于施工原因导致观测仪器、观测点破坏,以致无法提供监测数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准备:/。
9)地下管线复核:本工程周围有已建用地(管线)及拟建用地(管线),承包人需充分结合 发包人提供的勘察报告,统筹考虑保护周围管线的措施及费用,承包人必须对上述要求进行单独承诺。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保护的管线附属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办理。此项由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措施费中综合考虑,今后不得以此申请签证费用。
10)地下障碍物清理:承包人的报价及工期包括破碎和移去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所遇到的地 下障碍物,如原有管线、原有桩、石块、混凝土等。回填经认可的土方于空位内,并需包括因以上障碍而引起工人及机械停工与损坏的费用。但如遇到古墓、古物、人防及爆炸物,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
11)建设范围内建筑物拆迁:承包人负责对道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原有地面道路、建筑 物及其他设施的破除、拆迁工作。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和影响财产的安全。
12)xx既有建筑物保护: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 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信设施等及其他财产免遭损失,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或修复,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施工临时用地及临时设施
① 临时占地手续: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 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
②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 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临时占地的面积
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垦及保 证金、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③ 临时场地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自行考虑。
④ 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后 20 天内须提供便道、便桥、项目经理部、 “三场”等临时设施和工程的临时用地方案书面文件,内容包括位置、面积、功能区块等,在 “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⑤ 临时占地恢复: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 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内扣除。
⑥ 临时占地料场: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 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⑦ 临时设施:承包人在搭设临时设施生活区及办公区围墙时应充分考虑各参建单位的用地及 房屋搭设。承包人负责预留各参建单位的用水、用电、场地排水、生活污水的接入点。整个生活区由承包人负责日常管理,包括安全、通行、卫生、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临时办公区承包人需预留足够办公场所供发包人以及第三方单位使用,该部分的相关办公设备设施由承包人负责配备完善。因现场需要对现有的临时围墙、道路、用水、用电、消防设施、卫生设施、办公区等调整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执行并不得以此申请签证费用。
14)场内交通组织:承包人开工前应制定场内交通组织方案报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审核 通过后执行。施工设施布置应满足方便施工、安全防火、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并注意已完成的市政管线和立杆的保护。承包人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和维护工作,不得擅自拆迁建筑物和水电线路,不准随意挖断道路,大型临时设施和水电管路不得随意更改和移位。在施工期间场内交通根据施工各阶段特点实行动态调整,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交通组织调度安排,不得擅自中断施工场地内相关路段的交通,并应保证上述道路的全线通畅。以上所有调整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包干使用,施工时该类费用不再调整。
15)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按国家、江苏省及无锡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按无锡市建设 局二○一四年四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建立全体农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如因承包人工资支付问题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给发包人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的或引发纠纷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并承担因其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 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的其它处罚决定。发包人有权同相关部门协调,从承包人预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16)工程信息化管理
① 信息化管理系统:承包人应统一配备发包人指定的工程信息化系统,并建立网络系统。网 络带宽不宜小于 20M。承包人应根据工程信息化系统的要求配备专用计算机。计算机的硬件及软件配置应满足能够使工程信息化系统顺畅运行的要求。工程信息化系统应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应保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和进行系统维护,备份相关管理数据。
② BIM技术应用:本项目要求承包人在施工阶段进行BIM技术应用,费用及相关设备由承包人 承担。承包人须了解发包人有关本项目使用BIM的要求并相关配合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编制、使用、校正、维护和完善本项目的BIM施工模型及BIM管理平台,确保BIM系统可在工程建成后交付业主运维使用。施工阶段BIM技术应用的费用及工期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③ 数字化资料归档: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工作所需材料并积极配合其他各专业承包单位验收资料的收集和申报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人负责收集整理、电子信息录入及扫描上传、督促并审核相关专业承包人的相关涉及资料,项目全部资料收集后总承包人负责制作满足档案馆要求的数字化资料,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④ 工程过程资料及记录:承包人应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 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工程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 2 份,提交监理人。其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⑤ 工程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其中竣工图应包含经批准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实施的工程图、施工工艺图与数量表,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计算说明书等。全部工程完 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2:负责办理签证手续3:协调各方关系。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全权代表,在施工过程中 项目经理签收的任何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洽商纪要等均视为已获得承包人的合法授权。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应保证常驻现场,工作时间每周累计时间不小于 40小时。必须参加召开的工程例会,如有特殊情况离开施工现场或不能参加工程例会必须请假, 并应事先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全咨单位书面同意指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的代表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支付2万元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凡无故缺席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5000元/天;缺席一次例会的2000元/次,项目经理必须保持至少一部手机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若发生无法联系项目经理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如以上违约情况连续出现5次,则从第6次起违约金额加倍。如连续 10 次出现上述违约情况的的或累计无故缺席30天以上的,项目经理及所在施工企业列入开发区黑名单,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次,如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由此更换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10000元/天的赔偿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包人并将此行为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有权要求其退场。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 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如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更换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10000元/天的赔偿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3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 工整顿,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人次,承包人同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项目经理按相关规定要求带班检 查;项目安全员、项目质检员及其他需要被定位考核人员不能脱岗。必须参加召开的工程例会。如有特殊情况离开施工现场或不能参加工程例会必须请假,并应事先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全咨单位同意指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的代表临时代行其职责。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人,限期整改,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人次,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
项目经理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劳力、 材料、设备,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否则将视为项目经理失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次,并且发包人有权保留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权利。
严格执行当地监督实施文件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进行考勤管理,项目经理实行押证、电子签 到管理。合同签订前,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合格证书(B证)原件交由发包人管理(合同备案的,按备案要求处理),竣工退还或需临时借回时,由承包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代表,报发包人领导审批同意。属于借回性质的,由发包人代表负责在借期结束前催还所借证
书,若承包人未能按时归还,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天。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分包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隧道主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分包的工程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有关规 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3.5.2.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 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
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 当具备如下条件:a.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b.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
员;c.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 能力证明材料,经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 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 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 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 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3.5.2.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全咨单位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 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项目和承包人一样 负有连带责任,发包人/全咨单位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不准转包或违法分包,若确认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单位进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价格的 2 %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实际损失高于此违约 金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发包人并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承包人为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各参建施工单位的安全、作业场地、材料堆放、 电源水源接口、运输通道及安保的管理及协调,与各参建单位签订有关安全管理协议,确保各参建施工单位能够顺利的履行合约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包干使用,施工时该类费用不再调整。
(4)专业分包管理及配合:针对招标人后期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弱电智能化、景观绿化及 其他等),承包人应负责此类专业工程施工统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现场施工条件支持,承担技术标准及要求管控、安全责任协议签署及现场安全管理、牵头组织专业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交付等工作内容。承包人管理配合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施工时该类费用不再调整。针对此统筹管理职责,若因承包人原因对施工过程、竣工调试及验收阶段等环节造成各方工期延误、费用损失等,相应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5)标段协调配合: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他标段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 互配合,积极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全咨单位或监理人的统一协调。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其他配合工作: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可能在本工 程工地进行沉降观测、监控和科研试验等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外运处置:施工现场所有(含各参建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均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协调堆 场并定期外运处置,所有外运处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无论各参建单位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是否约定垃圾外运处置费用,承包人都应无条件履行统一处置垃圾外运的义务,并承担协调处置费用。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施工场地移交之日。
承包人须负责养护单位进场前的工程照管保护,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除双方另有约定 外,养护单位接收前发生的工程照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履约担保提 交时间:在接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在签订合同前。
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承包人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10%的履约担保(现金或银行保函、不计利息);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结算 审计完成前一直有效,结算审计报告完成后,发包人退还给承包人,期间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若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期满后未能及时延期,发包人有 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在拟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期付款中扣回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10% 作为履约担保,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和工程接收证书为止。如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尚未退还的履约担保,不再返还。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以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为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施工期间的“五控”(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二 管”(合同、信息)、“一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对本合同工作内容的任何变更(包括所有设计变 更及技术核定单)和签证;(2)任何涉及工程造价(包括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变更合同价格、保险)和工程量的确认;(3)工程标准及质量等级的确认;(4)工程开工、超出三天以上的停工、超出三天以上的复工、竣工、工期提前、工期顺延、合同进度计划的确认;(5)工程索赔违约事件的确认;(6)工程分包的确认;(7)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的使用和确认;
(8)特殊施工措施的采用;(9)材料设备的选用及价格的确定;(10)竣工验收核定证书、解 除质量缺陷责任证书的签发。(11)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产生的费用;(12)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注: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除以下事项外的其他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确保达到江苏省优质工程“扬子杯”标准,争创国家优质工程 奖。获得省优工程的按质论价费按省住建厅【2018】 24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核定制度计取,如未达到省优工程目标,承包人应按16.2.2条承担违约责任 ,达到国优工程的根据合同规定在计取省优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奖励。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如取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奖励金额为:200万元(含税)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共 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本工程要求确保获得省xx工地称号
(省级标化一星级),如未达到上述目标,承包人须按16.2.2条承担违约责任。
现场安全xx施工应符合国家、江苏省、无锡市现行规范及管理规定,按建设部现行的《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设工程xx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
〔2020〕34号、《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管理实施细则》(锡建城〔2019〕6 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9)版、《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管理实施细则》(锡建城〔2019〕6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8]86号)、《2018年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xxx安
〔2018〕12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锡政办发[2014]2 号)以及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1)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承包人全权负责现场的施工安全、保卫、环保、夜间照明及场内、 场外接口交通疏导,对工程施工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安全及第三方人身财产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等负责,并按照国家、江苏省和无锡市有关工程安全、保护规定及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卫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工作。工地进出口加设监控设施,影像保存三个月(可随时调看),该类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不再调整。
(2)施工xx环境安全: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排污、环保、市容、城建、城 管、占道、治安、消防、施工噪音和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和对临近居民(居民方面主要指夜间施工噪音方面)及行人的影响,安排专职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并就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围护设施、照明设施、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宣传标语等做出具体安排并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应对 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等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1)安全xx处罚: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到xx施工,做好省级xx工地创建工作,并符合 市创建卫生城市的要求,现场材料有序堆放并对裸土进行覆盖,在施工过程中如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按50000元/次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施工围挡:根据江苏省标准化工地相关政策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设工程x x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34号)要求,高标准建设承包人驻地,展现现代化、xx施工风貌,现场施工现场围挡严格按文件标准搭设,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加强封闭式管理。封闭围栏高度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等部门要求的围挡高度,做到整洁、美
观、安全可靠。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建设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做出进一步要 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不得以此申请签证费用。
(3)智慧工地:承包人应根据《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
〔2020〕21号)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智慧化工地的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扬尘 在线监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危大工程监测系统。
(4)防止抛洒滴漏: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 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主要出路口道路要硬化处理,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进行冲洗。
(5)交通组织方案: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和 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道。凡是在施工道路的交叉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
行。
(6)施工不扰民:降低噪音污染,并杜绝夜间违规施工。废水的排放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严禁泥浆乱排放(如向河道、下水道排放)。
(7)施工材料堆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 工总平面图相符,并做整齐有序,不得任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土方集中规范堆放,并有护栏设施,余土应及时外运。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拆除并外运。
(8)宣传检查配合:为配合国家、政府及发包人的有关项目建设活动和检查,要求承包人投 入的活动、宣传及人员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执行并不得以此申请签证费用。有文件规定可以收取的按照文件执行。
(9)环境、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承包人须对本工程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进行识别,编制项 目的《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危险源辨识清单》,并识别出其中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
源,对识别出的《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危险源辨识清单》应报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实 施,针对应急事件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习。
(10)疫情防控要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项目建设现场应配备基本的防疫物资,如口 罩、消杀用品、体温测量设备等,承包人负责对进场人员的行程轨迹进行跟踪、登记,承包人应为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每日对办公场所进行消杀,所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制定疫情防控专项方案并提交至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执行。如本项目存在进口材料或设备,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下的供货周期,不得因此向发包人索赔。施工期间应按照最新政府防疫要求进行防疫,并由承包人承担其所有相关费用,并组织现场人员进行防疫要求的观察、隔离、撤离、疫苗接种等。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安全xx施工措施费按照无锡市建设局锡建价(2014)5 号文规定执行。基本费按《江苏省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营改增调整内容计取。合同生效后,在支付的预付款的同时已按相关规定考虑,承包人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确保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监理工程师指令;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7日历天内,根据总体工程进度安排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日历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如发现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案与已经取得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不符, 或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xx施工措施的,监理人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必要时可责令其暂停施工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费用及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资料签收后 14 日内;施工组织设计书面形式文件必须经承包人总部技术负责人 签批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不能取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同时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资料 签收后7日内给与书面批复。书面形式文件必须经承包人总部技术负责人签批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发包人/全咨单位和监理人将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监督,所确定的节点工期必须保证,施工进度计划调整须经发包人/全咨单位和监理人书面批准。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全咨单位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 改进措施,经发包人/全咨单位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执行;因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如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未完成,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所报项目中的未完成项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书面同意延期要 求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工期不能顺延。
(2)如发包人的现场交付发生延误,则实际开工日和工期应由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和核 准后顺延,但承包人不应向发包人提出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和/或费用的索赔要求。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 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控制网点相关资料,并在现场完成三方现场实物交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7天内,对控制网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成果提交发包人/全咨单位和监理人。承包人应做好控制网保护,由于保护不当导致控制网损坏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②不可抗 力,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生后7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
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 雾霾等恶劣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施工交叉、道路交通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平行发包工程的合理工期。中高考、新冠肺炎疫情、市内重大活动、发包人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全咨单位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及配合要求,承包人应予服从,并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这可能降低承包人的工效,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增加费用支出,工期也不得顺延,如有政府发文或甲方书面通知准予或要求暂停施工的除外。因以下7.6和7.7条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全咨单位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包括承包人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任何增加的费用和责任。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每延误一天处以合同价的万分 之八的罚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扣除合同价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非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或应预见的物质条件。
(1)对于以下明确指出的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
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格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① 钻孔灌注桩地质层变化厚度不大于桩长的 10%;②结构物挖基土质发生变化;③土源或弃置点发生变化(本工程所需土方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调查购买,费用计入相应细目单价中);④工程冬季、雨季、夏季、汛期等保护措施。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 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不包括 30 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异常恶 劣的气候条件包括但不限于:①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38℃ 以上;②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 以下;③大风天气:施工区域日风力在 6 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 4 小
时,或阵风大于 8 级;④暴雨天气:日降雨量 50mm 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 20mm\h;⑤暴雪 天气:日降雪量 10mm 及以上;⑥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 1天。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由无锡市区气象、水利部门提供的材料予以确认。承包人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的,应取得发包人/全咨单位 和监理人的同意。由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推迟试通车日期。
(3)上述 ① - ⑥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衡量标准如下:a.按无锡市气象部 门统计的资料,取近二十年的平均天数为标准;b.按实际统计的年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天数与
(a)所指的年平均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确认。监理人确认 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异常良好的气候条件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c.不考虑每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过程前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7.8.1 删除通用条款第7.8.1项“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4 将通用条款第7.8.4项修改为:“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 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
示。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20条[争 议解决]约定处理。”
7.8.6 删除通用条款第7.8.6项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必须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生产厂家和市场信誉好的 品牌并须在采购之前经发包人确认;工程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采用招标设置的推荐品牌,但若列明品牌有哄抬物价之类的恶意行为发生,发包人有权弃用,并在不增加费用的基础上另行选择推荐品牌以外的同档次材料、设备。如遇特殊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使用推荐品牌中的任一品
牌,承包人不得对中标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如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前不通知发包人/全咨单位跟 踪的或未按发包人/全咨单位及监理人要求提供样品的,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有权拒绝该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并且在结算时对该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费用不予计量;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全咨单位和监理人共同签证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未获得发包人/全咨单位及监理人书面同意,则结算时不予计量。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 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毁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不列入本工程结算。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 规格、材质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规范,并提供质量证明书;必须提前28天将所采购材料及设备品种、品牌、数量、规格、质量、价格等情况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才能采购。(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进行验收、核对、抽检(发包人检验试验费含在相应项目的综合报价内),对于不合格材料有权责令承包人退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必须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等有效证明。(3)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均需接受发包人确认,并必须符合设计及发包人要求,否则,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更换材料甚至拒绝接受相应分项工程,进场材料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之确认不代表免除承包人对相应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质量担保责任。(4)招标时采用暂定价的材料,实际施工时应按商务区相关规定执行。
8.5.3 删除通用条款第8.5.3项“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8.4.2 承包人供应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用于本工程主要材料的品质,在使用 前必须得到发包人/全咨单位和监理人认可或批准。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招标文件中有品牌(或生产厂家)要求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必须在计划采购前28天提 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样品报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确认;招标文件中未列品
牌要求的重要的、大宗的或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认为必须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必须在计划采购前28天提供不少于三家或三家以上的可用于本工程的合格品牌、规格、数量和材料单价 及其物料样品供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选择确认;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同意即批量采购,到货产品经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验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有权拒收,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成本增加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自行修建并保养施工区域及影响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等),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全咨单位可视情况协助申请;承包人须保证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畅通并满足施工需要,并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踏勘现场及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该类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施工期间不再增加费用。
(2)施工现场临时办公设施:承包人应设置现场临时办公(含网络、办公设施)、沙盘展示 台及项目宣传辅助视频设备,并应设置能容纳100人大会议室一间,会议室配置高清显示屏等;承包人还应设置临时生活用地、用房、设施搭设、水电、网络接入,并承担生活区用水用电费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15间办公室及一间能容纳 20-30人的中会议室。以上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现场用车:为保障项目工程现场建设管理,发包人现场管理机构的工程管理用车由承包 人提供,项目工程用车要求如下:承包人需提供2辆满足工作需要的车辆作为交通工具,承包人拥有车辆所有权。司机薪酬、车辆使用费(包括但不限于年检、保养、保险、维修、油耗、通行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中投保险种应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包括司机和乘客),以及不计免赔保险等。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提供的车辆的车险事故所引起的赔偿、诉讼、指控及相关费用。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现行相关规定、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进行配 置。应设立不小于 40 平方米的标准养护室,保证试件养护温湿度符合规范要求;试验室面积不
小于 40 平方米的临时试验用房,需配备常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现行相关规定、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监理人指示执行。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所有本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管材、水稳碎石、路牙路沿、人行道板、沥青砼等) 在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后,必须经承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如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且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负责的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且经发包人和监理 人事先认可或批准同时质量等级不低于国家合格等级。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承包人都应该对各种材料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测、复试,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包括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用于本工程。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现行相关规定、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 艺试验,相应费用含在合同价格中。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签证,增减或调整工作内容及施工进度、 变更材料、材质的指令等,是合同的一部分,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实施并承担合同义务,否则视作违约。计量方法按本合同约定。
(2)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须经监理人、设计人、承包人、发包人/全咨单位、 跟踪审计单位评估、签认后确认工程变更,并按发包人要求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由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其工作量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全咨单位及跟踪审计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具体变更办法等应严格按照锡府办
【2014】6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签证变更管理意见的通知》 和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内容超出施工图范围的,必须重新进行评估,并获得发包人/全咨单位、承包人以 及上述设计人和监理人的书面确认,确认的内容含工程造价变更和工期变更。
(4)因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工程范围变更导致的新增工程项目,且实际变更的工程项目的单价 在原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单价的确定方式,参照10.4.1(3)(4)条约定,所用材料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1.1项约定执行。
10.2 变更权
10.2.1 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提出的调整和变更,更不得以调整和变更为由提出不合理的要
求。
10.2.2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要求其暂停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通知应说明暂停履行的义务、有效日期和理由,承包人应就此暂停履行其义务(除照管工程所需的 部分外)直到发包人签发恢复履行的书面通知;发包人违约责任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5)项规定执行。
10.2.3 对于工程设计变更的约定:
(1)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经监理人、全咨单位确认,且 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2)变更按发包人/全咨单位规定的工作流程执行:承包人收到设计变更后3天内,向监理人 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完整资料,经监理人初审后报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定,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3)承包人不得直接从设计人取得设计变更,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本工程的设计人 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0.2.4对于工程变更签证的约定:
(1)承包人根据变更实施进展情况及时申报现场计量。
(2)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工作 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及签证事项的费用估算。
(3)承包人每月底报送当月符合本合同范围的变更签证预算。
(4)每月初发包人/全咨单位和承包人应就截止上月末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变更的费用预 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则搁置争议另行协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后续施工进度。
(5)所有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全咨单位的相关程序执行,发包人指令以及经发包人 盖章确认的变更图可作为结算依据,其它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审记录、洽商、会议纪要等均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6)工程的各种试验、检测、验收手续必须齐全,且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分项工程未经检验 合格不予计量;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
(7)需要实地测量、计量的,必须由发包人/全咨单位会同承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 共同到现场勘查、测量、丈量、清点,参加计量的各方代表在现场计量记录上签字确认。参加现场计量的各方代表意见签署明确,不得产生异议。
(8)有效的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单上必须有 发包人/全咨单位、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承包人的签字和盖章,并且必须采用发包人/全咨单位指定表式,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计量原因、日期、数量、规格、尺寸,附变更申请单、变更图、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照片以及现场计量记录;对隐蔽工程、临时工
程的计量由承包人做好影像、数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归档,并按相关文件执行。
(9)正式计量签证成果一式四份,发包人/全咨单位、承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等单 位各执一份。变更计量价款经监理人、发包人/全咨单位初审后报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定。
(10)当变更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和发包人/全咨单位签字盖章确 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
(11)承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逾期未办的,均按有利于发包人一方 的解释为准,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以及如果发包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格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由发包人确定。
10.2.5 任何涉及到调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必须经监理人、全咨单位确认和发包人批准并 签字盖章,否则无效,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计量支付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质量义务。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子目,但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其中,已定规格、型号、厂家、品牌的材料,如材料品种发生更换,则只调整材料价差,其他不变。
调价计算公式 :调整材料价差金额=工程数量(不含损耗)*(变更后材料价格-变更前材料 价格)*(1+税率%)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报发包人/全咨单位确认后调整。
(5)如果发包人和出资人认为承包人有恶意报价行为(超过市场价格的1.5倍),将要求承 包人对过高综合单价重新申报,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浮动率=投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作同比例让利提出适当的工程项目单价调整结算,同时发包人和出资人不接纳承包人对过低综合单价的调整请求。
(6)综合单价调整的计算方式:人工工资单价执行xx函价[2021]379号,材料价格按无锡 市造价部门公布的 2021年第 11期除税信息价,无除税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承发包人双方确认的市场参考除税价;套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4 年)》及营改增调整内容、江苏省及无锡市关于市政工程取费的有关规定,乘以报价浮动 率计算,并根据11.1条约定的价格风险范围进行材料调差。
(7)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由违 约引起的任何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经发包人同意。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材料价格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调整 。价格调整按xxx(0000)35号文《关于 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执行。
本招标文件约定可以调差的主要材料的品种和范围(或称工程内容):1)主要材料的品种指 钢材(不包括隧道围护结构用各种型钢、如支撑钢管、槽钢等)、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沥青混凝土、电缆桥架、电线电缆。范围为隧道工程(含隧道围护结构工程)、道路(仅指路面结构层)、桥涵、挡墙、排水系统、电力管沟及泵房的主体结构。2)主体结构指永久性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包括购置的路面砖、侧平石、排水管道等产(成) 品,金属零配件、附件(如桥面伸缩缝、支座、锚具等);不包括临时工程;也不包括道路附属工程(指路灯、绿
化、交通设施、景观装饰等)。3)其他材料和其他工程内容的材料不予调差。对于采用自建拌和 楼生产结构用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沥青混凝土的情况,一律按成品料进行调差,而不进行材料拆分后调差。
(2)人工费
x项目人工费按照xx函价[2021]379号《江苏2021年9月人工工资指导价格调整文件》政策 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1)主要材料价格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 除税指导价为基准,差价为施工期(即计量期当月的前一个月为准)同类材料算数平均除税指导价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除税指导价(指招标控制价采用的 2021年第11期除税信息价)的差价。材料调差于每期进度款申报时进行测算,调差金额仅作为过程投资控制的预警,不参与进度款支付。2)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差价计算方法按以下约定不变。如果工期拖延原因是承包人造成的,则上涨不予调增,下跌予以调减。3)主要材料的风险包干幅度:商品(或自建拌合楼)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沥青混凝土、桥架的价格风险包干幅度为 10%,钢材、电缆的价格风险包干幅度为 5%。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在 10%(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价格上涨或下降超出 10%(5%)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材料及人工调差计取相应部分的安全xx施工费及税金。调差时工程量以实际计量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较低数量为准(只能采取一种方式)。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时不调整合同价格。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本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外,合同价格不调 整。
(1)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内涵:a、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税金;b、包括完成每 个分部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c、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对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的保护以及现场成品拆除、成品保护(包含周围环境中已有的成品)、工程回填土是场内堆放还是场外xx、沟塘等基坑处理、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塌方处理、施工临时用水水源、接驳点之后的临时用电电源、垃圾清运以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机械停滞、人员窝工、二次进场等全部费用;d、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图纸所含的工程内容,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e、考虑风险因素而调整的费用;f、因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而发生的费用;g、还包括为完成本工程可能发生和承包人认为所需的一切费用。
(2)对于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只是发包人对该部分分项工程特征的概述,而非 是工程特征的全面描述,计价时必须同时考虑设计图纸及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
(3)措施项目费范围
①单价措施项目包括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围堰;便道及便桥;洞内临时设施;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地下交叉管线处理、监测、监控;以及承包人考虑应增加的其它措施费等。
②总价措施项目包括安全xx施工、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论价、特 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建筑工人实名制等各专业都可能发生的通用的总价措施项目,以及行车、行人干扰等专业措施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包括的其他所有费用,以及承包人考虑应增加的其它措施费等。
③除本专用合同条款“风险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中明列可调整措施项目费外,其它承 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该将所有措施项目费考虑在内,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图纸所含的措施项目内容,而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措施项目,无论在投标报价中是否单独列出,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包干使用,施工时该类费用不再调整。
(4)支撑支护、围堰以及施工场地降水等技术措施,由承包人根据勘察报告已描述的地基土 的构成与特征、地下水位标高等内容并结合踏勘现场,自行确定措施方案及费用计入本次投标报价,该类费用包干使用,施工时不再调整。
(5)回填土场内堆放或场外xx及材料二次搬运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踏勘现场后在投 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费用包干,施工时该类费用不再调整。
(6)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支架费用、脚手架费用(含超高费及柱梁墙板超高支撑增加费), 垂直运输费,场地整理费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费,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费,便道、便桥等费用,该类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包干使用,施工期间不再调整。
(7)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电(含电路损耗费)和施工用水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停水停电费用,沟槽、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塌方处理费用,技术措施费,附属设施费用,材料及机械 设备的租赁费,工程用水加压措施费,进入现场的开办费用,高压线防护措施费,防水染、防大气污染、防噪音措施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机械停滞、人员窝工、二次进场及与相邻其它施工项目的协调费用;发包人不提供现场土方堆方场地,需承包人自行考虑的土方堆积点与土方内转等费用,施工时该类费用不再调整。
(8)高(中)考、节假日、市内重大活动期间和省市各级领导对施工现场进行视察以及发包 人/全咨单位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及配合要求,承包人应予服从,并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这可能降低承包人的工效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费用包干,施工时该类费用不再调整。
(9)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招标投标阶段踏勘现场,并充分了解本项目现场条件和周围环 境,包括工地位置、xx环境、地质与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道路交通、电力、电信、上下
水、 热力、天然气、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项目所在地有权部门的各项有关 规定等任何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并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费用包干,施工时该类费用不再调整。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均不批准,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本合同价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除本专用合同条款下述明列的“风险以外合同价 格的调整方法”外均为承包人的合同风险范围,上述内容仅为需特别明示的承包人的合同风险范围但不限于此;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风险范围自行确定风险系数并自主报价,且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费用已全部计入在合同价格内,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再计算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调整(图纸工程量以竣工图按实计量,签证工程量由 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全咨单位共同签证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三方结算审计需对施工过程中各方签署的工程量进行复核,结算工程量以第三方审计确认的工程量作为终版工程量。
(2)综合单价调整: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有效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 量清单,其综合单价确定方式: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执行已有综合单价。②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综合单价。③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10.4.1条约定的综合单价确定方式组价并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若该变更内容仅为材料的更换,只能进行材料差价的调整。
(3)措施费调整:在上述情况下,有费率的按费率执行,无费率的承包人如提出措施费调 整,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全咨单位及监理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
比的变化情况。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全咨单位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 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用上述方式确定的综合单价,同时作为新增措施项目费用的计价依据。
(4)不可抗力因素调整:不可抗力、基准日后政策变化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经发包人审核认可 调整合同价格。
(5)主要材料单价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按本合同第11.1条约定调整。
(6)在清单中以暂估价和预列金额形式列入的项目对造价作调整时均按乘以浮动率后进行结 算(浮动率=投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7)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费调整费率取定: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8)规费调整费率取定:按投标费率计取。
(9)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 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
(10)承包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有疑义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提疑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招标完毕后发包人的答疑,可作为工程计量、计价的依据;发包人不再受理承包人提出的关于招标文件的异议。
(11)因误期赔偿、施工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12)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格(不含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收到现场开工通知单并于7日内提交开工预付 款保函后,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开工预付款在期中累计支付金额未达到合同价的20%之前不予扣回,在承 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 30%、40%、50%时,由承包人按照每次扣回预付款金额的30%、 30%、40%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分期从期中支付中扣回,全部金额在期中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的50%扣完。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收到现场开工通知单并于7 日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应的计算规范
(GB50854-2013~GB50862-2013)及《2014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 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和有合同约束力的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及有效的工程变更签证(包括发包人认可的工程承包范围发生变更的新增或减工程量)且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并经确认超出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13 项“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部分的合格工程量按实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或不合格的工程或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完整或未按发包人/全咨单位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结算时发包人不予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 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已 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项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应出具催促计量审核的书面要求,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催促计量审核单后7天内还未完成审核的,承包人可直 接书面汇报发包人;发包人可据此监督监理人办理。
(4)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书面要求的3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监理和发包人报送资料(若有具体的施工方案及措施则一起报送),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施工方案且同意实施后,承包人开始实施,且在实施结束后,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报送签证,如发包人未书面通知按照所批示方案施工的,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70%(比例范围:60%- 90%)。发包人须将不低于进度款的10%且不低于同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内(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25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收到现场开工通知单并于 7 日内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后,发包 人支付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格(不含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10%;
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70%;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75%;结算审计结束满一年后,支付至审定价的80%;
结算审计结束满二年后,再支付至审定价的90%;
结算审计结束满三年后,再支付审定价的10%,若保修期未满,则留审定价的3%待保修期满付 清。
(3)申请付款所需资料:
1)预付款/进度款申请表及其附表(月度考核评定表C-1、月度罚款汇总表C-2、农民工考 勤表(监理签字确认)劳务公司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农民工社保缴纳名单(需包含考勤农民工));
2)跟踪审计月报;
3)增值税发票;
(4)付款形式:发包人有权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所有款项,本合同付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 由双方协商明确。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平台支付所有款项。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承包人提出初验申请,由监理人组织设计人、检测单位、发包人/全咨单位、产权接收 单位、质监人员等相关单位人员对工程初验,明确初验结论。实体验收时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否则不予进行实体验收。初验内容包括检查各参建单位的竣工归档资料、现场实体及外观等内容。
(2)具备以下条件的,发包人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①经过初步验收合格,或初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人复检合格。
②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检测单位等参建单位的竣工资料已通过质监部门验收。
③交通、雨污水等产权接收单位参加中间验收和初验,出具初验合格的意见(部分工程未明 确接收单位的可先行验收)。
④质监人员、发包人代表已签署竣工验收申请单。
(3)竣工验收由发包人/全咨单位组织,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检测单位等参与,在主 管部门监督下召开交竣工验收会,由发包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核定证书》。
(4)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全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负 责协调工程的各项移交工作。
承包人必须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验收并开通使用,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 竣工日期交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提供竣工图五套,竣工图纸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90个工作日上报决算。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以发包人及相关产权单位接收工程时间为准,期间仍由承包 人承担工程照管及一切意外责任;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6 个月内不能组织验收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验收时间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生时双方另行约 定。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视为工期延误,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7.5.2 项约定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 ||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包人 | 承担; |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包人 | 承担。 |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 |
13.6.1 竣工退场 |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 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应负责临时设施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含运距、运输、堆置、弃置等处理费用及渣土等有权部门规定的各项有关费用)及施工场地清理平整等;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全咨单位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拆除临时设施、建筑垃圾清运及清理完场地的,承包人除承担清理费用外(场地清理人民币20万元,临时设施拆除费用按实双倍计算扣除),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天,环卫部门预收保证金由承包人缴付并负责清退。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通过工程交(竣)工验收90天内将完整的结 算资料送交给监理人,超过 90 天不再受理(除已提交结算资料的补正资料之外)。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
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5)竣工结算汇总表及
详细的计算过程、计算方式(含书 面及电子版);(6)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7)全套竣 工图纸原件(8)变更、签证、现场图片等相关资料。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经结算审计单位审查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结算批复后30天内,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后的30天 内,逾期支付不计违约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补充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结算审计单位进入竣工结算阶段。结算前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工作联 系单、图纸审查及交底等资料在工程结束后均须由结算审计单位复核后方可进入结算。具体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
—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4年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 知》(xx价〔2016〕154号)文一般计税方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xx函价〔2018〕2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版)、
《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版)及现行省市有关规定。
(3)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承包人应实事求是提出竣工结 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在5%(含5%)以内审计费由发包方承担;审减率大于5%而小于等于10%(含10%),审计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并按审定价的2%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审减率大于10%,审计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按审定价的3%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 如承包人拒付,发包人有权按两倍费用代扣代付。竣工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如发现原审核的结算有重大问题,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复审的,则将进行复
审,若发现的问题属实,则以复审结果为准。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 审核的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补充资料的意见,结算报告
经审批后14天内应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后的30天内,逾期支付不计违约金。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质量保修书执行。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审定价的3%。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 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将从保修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修金额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在承包人修复后,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对已 修复部分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时间为24个月。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质量保修书执行。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 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绿化养护期为2年,道路保修期2年,机电保修期2年其他部分保修期限约定为2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在接到报修电话后24小时内必须响
应并赶到现场,并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修复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但 由此发生的费用,将无条件从承包人的下阶段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抵扣。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相应延长 工期,不补偿承包人费用和利润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格的违约责任:不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正常变更处理,不作为发包人违约情形 ,其它不给予补偿。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7)其他: 除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5)、(6)项规定外,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 延误并不附带任何的补偿费用,在延长工期期间所增加的项目按发承包双方商定确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补偿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56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拒不执行发包人关于设计变更、修复、暂停施工、复工等指令,项 目经理在现场驻留管理的时间不符合合同要求、不按时参加有关工地会例会,承包人不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不及时支付材料款引发纠纷或民工上访影响工地及发包人正常工作的,承包人不给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及视为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不能履行合同:1、竣工验收或阶段性工程验收经两次以上不能通过的;2、施工场地人员严重不足、经发包人书面警告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未予响应或者没有补充的; 3、严重
拖延工期,超过经发包人认可的计划工期30天或以上的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承包人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 程,则每拖延一天按中标价的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发给发包人,最高扣至中标价的5%。若竣工验
收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扣除承包人中标价的 5%作 为违约金。因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或者被视为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当按照中标价的 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阻碍施工或者上访闹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拖欠工资额的 2 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均有权从到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承包人对上述规定的违约金,拒不签字认可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期限内的工程款,并按拒签所涉及的违约金金额的双倍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本合同各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或者罚款除性质完全相同明显有重复的按照最高约定执行外,均视为互不排斥的和可合并累计适用的。如现场发生工期延误超过计划工期1个月及以上的,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安全事故的,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如施工期间有关部门发现或被投诉存在主体结构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本项目如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获得省优工程,则按其获得相应按质论价标准计取的费用与省优工程标准费率计取金额的差值的双倍支付违约金,未取得任何按质论价奖项,则按省优工程标准费率计取金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省级标化工地未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创建标化一星级标准的,按标化一星级费率计取金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因承包人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 人解除合同。1、承包人应当于接到发包人退场通知后14天内撤出其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清理废弃物、垃圾。但发包人需要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机械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设施的,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提供给发包人及经发包人许可的第三方施工人员使用; 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可暂停向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为止,但双方应当对于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承包人不参与现场确认的,发包人可以在监理人员到场进行见证的情况
下,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承包人不参与不影响确认的效力。现场确认与承包人提供的 工程量月报等报表数量不同的,以现场确认为结算依据。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已完工程中的不合格工程不计工程量、不结算工程价款,因此产生拆除返工费用的,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可凭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第三方施工单位的结算材料,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4、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阻碍施工或者上访闹事的,发包人有权在监理人或当地政府人 员的见证下直接向民工发放,凭发放的凭证(收条)在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5、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另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继续施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
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地震、海啸、火 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
疫。(6)政府的规划变更、行政命令和其他政策指令。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若承包人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人应承担扩大部 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工期延误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无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未与其供货单位就退货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另本合同约定政府停工指令等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政府停工指令的情况除外),因政府停工指令等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可抗力只同意工期顺延,发包人不予赔偿其它任何经济损失。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按通用条款(28天)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等。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
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承包人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 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 发包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 均由承包人承担。开工后 56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投保的以上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双方协商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 3 名专家组 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有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
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
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
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6.5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6.6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
2.6.7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2.5.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6.8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6.9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6.10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8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9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
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0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1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2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3.1.2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
(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规费和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增值税。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
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增值税。
3.4 其他补充说明
。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x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函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招标编号)的(工程名称)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
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号 )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6、如我方中标: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8、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建造师证号 | 专 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负责人简历 |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序号 | 发包人名称 | 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项 目负责人 | 合同金额 (万元) | 开竣工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