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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書編號:10205
立約定書人(即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茲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即出租人,以下簡稱「貴行」)租用位於
之 型第 號保管箱 只,承租人並願遵守下列各項約定:第一條:(契約之性質)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對價及繳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租用保管箱:
□租金: 元,於□起租日 □續約日(如有續約)□其他( )給付;保證金: 元,於□起租日 □其他( )給付。
□押租金: 元,於□起租日 □其他( )給付。
□由 貴行依優惠條件,收取租金及保證金【本件租金 元、保證金 元】,惟承租人日後若不符 貴行所定優惠條件,承租人同意 貴行得於租期屆滿承租人辦理續租手續時,改按一般條件對承租人收取租金及保證金,承租人不得異議,但 貴行應於變更前通知承租人。
□其他: 。
第三條:(租用期限)
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 年為一期(最短六個月,最長三年為一期)。
承租人如未於租期屆滿前為終止租用之意思表示,並已臨櫃或依第五條方式繳足次期租金及保證金(定期租賃),或押租金者(不定期租賃),租期即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期滿時,亦同。
貴行如到期不續約者,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四條:(對價之調整、補繳及退還)
續約時貴行公告之租金、保證金費率標準或押租金費率標準如有調整,貴行應於租期屆滿前,以書面列明調整後之費率及應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押租金之差額及繳納或補繳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
倘貴行未為前項書面通知者,視為依原租用條件續約,但費率調降者,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轉帳授權條款)
本約定書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及押租金差額,承租人委託貴行於到期時:一、□不通知承租人;
二、□通知承租人後;
三、□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貴行有關差額之退補方式;
同意就承租人開立於貴行 分行 存款第 號帳戶存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約定書為授權之證明。
承租人開立本存款帳戶之原留印鑑:
第六條:(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約定書約定致對貴行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債務者,於損害賠償金額或債務金額確定時,同意貴行得就保證金或押租金逕予扣抵,如有不足,承租人仍應負責清償。
第七條:(承租人之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及原留簽名、原留印鑑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填具開箱紀錄單經貴行核驗後會同開箱;開箱後除另有特別約定外,貴行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箱內物品之存、取,概由承租人自理。但進入庫房之人數眾多時,貴行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前項原留簽名、原留印鑑式樣,承租人得加留或直接留存承租人以外之第三人印鑑(簽名),惟承租人以外之第三人印鑑(簽名)僅於辦理開箱事宜時適用之,其他有關印鑑掛失∕變更、鑰匙掛失等事宜,除另有約定外,應由承租人親自或授權第三人辦理。
承租人同意,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者,除另有特別約定外,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
,貴行不得拒絕。
第八條:(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供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xxx、貨幣及其他文件、物品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以及潮濕、有異味或容易腐壞變質之物品。
承租人違反前項約定,致損害保管箱、庫房、其他設備,或因而使貴行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貴行因此所生之損害。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貴行得不通知承租人逕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遭扣押者,貴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貴行共同加封後,由貴行留存,租期屆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之鑰匙應歸還貴行。
貴行於租賃關係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製鑰匙,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由貴行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應由承租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承租人同意,倘遺失鑰匙或退租不交還鑰匙時,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 元(目前為新臺幣捌佰元,若係電子式保管箱為新臺幣壹仟xx元;若日後有調整依貴行公告為準),因而致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第十條:(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貴行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暨保管箱之開箱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貴行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訂定之基本安全標準,或貴行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所訂之作業規章及本約定書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貴行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所稱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本約定書之後,並為本約定書之一部;日後倘主管機關有新增或修訂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品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臺幣 元(不得低於新臺幣xxx,且不超過新臺幣xxx)之範圍內,由貴行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並經貴行同意者,由貴行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 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伍拾萬元,且不超過新臺幣陸拾萬元)。
(承租人完全知悉並同意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內容,特此簽章: )
(親簽或蓋立約印鑑)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承租人與貴行個別商定,貴行不得片面決定。
第十二條:(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專線電話或以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配合辦理相關變更等手續。一、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
二、更換或遺失印鑑。三、變更姓名或地址。
四、法人或其他團體之承租人,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因繼承開始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欲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貴行接獲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後,於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項變更手續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貴行及辦理相關變更手續者,因而所受之損害,由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租期屆滿未續租)
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至貴行(即出租保管箱之營業單位,下同)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租期屆滿後,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繳租金、保證金差額、押租金差額及依本約定書應繳付之有關費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遲延利息、逾期租金、懲罰性違約金)前,貴行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承租人應自原到期日起,至辦妥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除給付貴行按日依當時貴行公告之費率計算之逾期租金外(繳付押租金者不適用),並應給付按前揭逾期租金百分之十或按押租金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貴行。
第十四條:(未依約定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處置)
承租人未依約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時,應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按補繳當日貴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最高不超過週年利息百分之十),加計遲延利息。
第十五條:(租約終止之程序與租金或押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用保管箱,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辦理。
承租人終止租用保管箱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自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扣抵後,由承租人補繳不足之差額或由貴行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及剩餘保證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租用保管箱時,由貴行無息退還押租金。
第十六條:(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貴行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十五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保管箱之出租:
一、貴行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承租人積欠貴行因租用保管箱而應支付貴行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租金、保證金、押租金、遲延利息或其差額),經貴行催告於三十日內清償,逾期仍未清償者。
三、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貴行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四、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約定書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之約定,經貴行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貴行處理,承租人逾期仍未辦理者。
五、承租人違反本約定書其他約定者。
六、其他法定終止租賃關係之事由發生時。
貴行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出租保管箱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部分之租金
。貴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出租保管箱時,應無息返還承租人尚未使用保管箱日數之已繳租金。剩餘保證金、押租金,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如承租人有積欠貴行依本約定書所負費用或債務時(包括但不限於租金、保證金差額、押租金差額、遲延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貴行均得依法抵銷之。
第十七條:(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貴行通知後,逾六個月仍未辦理續租,或經貴行依第十六條約定終止後,承租人未於貴行通知期限內,配合辦妥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或承租人遷址未告知貴行致無法通知者,貴行得依法請求公證人、警察機關或通知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之第三人見證,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
前項破封開箱手續所生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聲請公證人之費用),悉由承租人負擔。
第十八條:(破封開箱後置放物品之處置)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品,承租人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貴行會同前條之公證人、警察機關、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之第三人清點置放物品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
二、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置放物品,且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懲罰性違約金、破封開箱費用及其他費用暨債務時,得由貴行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仍應由承租人負責清償。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品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品之所有權,任由貴行處置,並由承租人負擔處置所生之一切費用。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貴行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條:(分租與轉租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予第三人,或將保管箱租賃權作為質權標的。
第二十條:(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貴行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者,貴行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之住址及文書之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約定書所載承租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承租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如有變更,承租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本約定書所載承租人及聯絡人之地址,或承租人最後通知貴行之承租人及聯絡人地址為其送達處所,於貴行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二條:(電子式保管箱特約)
一、承租時由貴行核發保管箱電子式卡片一張,由承租人具領並自行設定密碼;承租人不得自行仿製卡片,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由貴行無條件沒收並予以銷毀作廢;承租人因違反前述規定而發生之損失或造成貴行或其他承租人之損失,應由承租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二、開啟保管箱應憑電子式卡片並輸入正確密碼及保管箱鑰匙開啟,如於貴行保管箱營業時間中,得依第七條開箱手續辦理(惟毋須填具保管箱開箱紀錄單);至於箱內物品之存、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三、承租人如因遺失電子式卡片申請掛失及補發,或因電子式卡片無法讀取(或無感應)申請消磁註銷及補發時,應持身分證及相關證件親至貴行辦理掛失、補發或消磁註銷、補發,貴行得收取補發費用。如未辦妥掛失手續因而遭受損失,應自負一切損失的責任。
四、承租人如遺忘電子式卡片密碼,應持身分證、電子式卡片及相關證件親至貴行辦理密碼重設。五、本約定書經終止或承租人退租時,電子式卡片應返還貴行,如遺失則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業務諮詢及申訴管道)
承租人就保管箱業務、服務及本約定書有任何疑問,可至網站(xxx.xxxxxx.xxx.xx)點選『聯絡我們』反應意見,申訴專線:(00)0000-0000
申訴信箱:Master@skbank.com.tw傳真電話:(00)0000-0000
服務時間:週一~週五09:00~17:30非營業時間請撥打24小時客服中心
服務專線:(00)0000-0000 、0000-000-000
第二十四條:(保管箱業務項目手續費收費標準)
承租人向貴行申請各項保管箱作業服務,承租人同意貴行得依下列收費標準酌收手續費,嗣後倘有需要,貴行得新增或調整之,貴行應於調整前60日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貴行網站,或以書面通知,但有利於承租人者不在此限。
單位:新臺幣元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變更∕掛失印鑑 | 每件100元 | 電子式卡片掛失∕消磁註銷補發 | 每張200元 |
鑰匙遺失更換 | 一把800元 | 調閱開箱紀錄單(一年內) | 每張50元 |
電子式保管箱鑰匙遺失更換 | 一把1,500元 | 以保管箱系統查詢調閱開箱紀錄(一年以上及電子式保管箱) | 每次100元 |
第二十五條:(同意∕停止交易資料共同行銷特別約定條款)
一、基於金控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貴行得將承租人之基本資料提供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間(包含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將來若有新增或異動者,將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揭露公告之)進行共同行銷所必須之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承租人並聲明:(未勾選或未簽章者,將視為不同意)
□同意提供承租人之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資料作為共同行銷之用,並同意提供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使用。
□同意提供承租人之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資料作為共同行銷之用,並同意提供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以下個別子公司使用(可複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提供承租人之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資料作為共同行銷之用。
二、承租人得隨時以電話(客服專線:00-00000000)、書面或親自前往貴行各分行申請停止對承租人相關資訊之交互運用。
承租人簽章:
(親簽或蓋立約印鑑)
第二十六條:(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或相關事宜涉訟時,承租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個人資料之使用)
有關蒐集、處理及利用承租人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承租人同意貴行得於營業登記項目、登記特定目的、向承租人推介/行銷各項業務/商品或其他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得對承租人之資料為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
第二十八條:(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除由承租人與貴行另行協議訂定或修正者外,悉依貴行有關規定、相關法令及一般金融同業慣例辦理。
第二十九條:(契約之交付)
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壹份(貴行得以本約定書正本或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付承租人),以資信守。
第三十條:(審閱期間)
承租人聲明本約定書業經立約人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暨確認已由貴行依承租人能充分瞭解之方式說明本約定書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並同意與貴行業務往來時,將遵守本約定書之各項約定。
承租人簽章:
(親簽或蓋立約印鑑)
立約定書人: (承租人) (親簽及蓋立約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主管 經辦(驗印)
第1頁(共4頁)
G272 102年7月版 SKB-A1112169
第2頁(共4頁)
第3頁(共4頁)
銀行留存聯
《附件》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 第八條第一項、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向立約人告知下列事項,請立約人詳閱 (本告知事項日後如有更新內容將於貴行官網xxx.xxxxxx.xxx.xx另行公告) :
一、蒐集之目的:
(一) 履行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提供或辦理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及相關訊息、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依法令規定、金融監理需要、履行法定義務及訴訟、非訟或其他爭議事件之處理;
(三) 銀行業務及行政管理,例如:利害關係人控管、稅務與財務申報、資通安全與管理、採購與供應管理等;
(四) 其他法令許可之事由或目的。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以立約人與貴行往來之業務及契約書、申請書等所列必要個人資料類別為限。
【註:貴行係依法務部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及銀行許可辦理之業務範圍內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 或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二) 地區:本國、貴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貴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貴行、貴行海外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貴行所屬金控公司、其他與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人就貴行保有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貴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約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約人請求為之。
五、立約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立約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貴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
第一聯背面
※承租人基本資料暨約定印鑑
承姓 | 租 人名 | ||||||||||
出年 | 生 月 日 | 民國前民 國 | 年 | 月 | 日 |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
戶 | 籍 | 地 | 址 | 電 | 話 | ||||||
現 | 居 | 地 | 址 | 電 | 話 | ||||||
公 司 地 址 (公司登記地址) | 電 | 話 | |||||||||
寄 | 送 | 地 | 址 | □戶籍地址 □現居地址 □公司地址 □其他: | 行動電話 | ||||||
緊急∕破箱聯絡人 | 姓名 | 電 | 話 | ||||||||
住址 | 行動電話 | ||||||||||
*貴行蒐集、處理及利用聯絡人資料,僅於聯繫該承租人與貴行往來業務/帳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用作他途。 | |||||||||||
約 定 印 鑑 式 樣 | □鑰匙領訖 【號碼: □電子式卡片領訖 【號碼: □副鑰匙封簽蓋章 | 】 】 | |||||||||
(承租人簽蓋約定印鑑) | |||||||||||
※承租人與貴行有關租用保管箱之開箱及文件往來,均以上列印鑑式樣共式,任憑 式有效 | |||||||||||
啟用日期: | 年 | 月 | 日 | 領用日期: | 年 | 月 | 日 |
附錄: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86年2月19日台財融第86605998號函發布
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放置保管箱處所(下稱保管箱室)應加強辦理下列各項安全維護設(措)施:一、加強各項進出管制設(措)施,並於營業時間外裝置定時密碼鎖,以管制人員進出。
二、保管箱室上下週邊之外牆應採強化之鋼筋混凝結構建造,有安全顧慮或其鄰接非屬自用行舍者,另應包覆厚鋼板,以防歹徒蓄意破壞侵入。
三、保管箱室內除為保護客戶隱私之區域(如整理室)外,應裝設能涵蓋各角落之錄影監視系統。並將隱密型攝影機及攝影光源之啟動開關、監視器設於保管箱室外隱密處,按時檢查維護,以期營業時間外仍可藉由在保管箱室外之監視器上觀察保管箱室內部動靜。
四、保管箱室應加裝可偵知異物侵入之自動報警、警報系統,或保全防盜系統,並定期檢測,以維系統之正常運作。
五、保管箱不得設置於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建物內(如違章建物),以符安全。於租用之行舍內,原則上不經辦出租保管箱業務。六、保管箱室應備符合消防法規之防火設備(含火警警報系統),並注意檢修電線管路,以防火災發生。
七、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水匣、抽水機等防、排水及其警報系統設備,並於客戶存放物品時,提醒客戶對於怕受潮物品,妥加包裝或做防水、防霉處理,以防發生水災時遭受損失。
八、保管箱室可視需要配合保全業者或自行裝設遠程監控系統,俾於發生異狀時,藉視訊傳輸達到監控現場之要求。
九、平日應做好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工作,以切實掌握行舍週遭環境變化(尤其空屋、工地、地下停車場、巷道)對行舍之影響,如有安全之虞者應即與附近警政、消防單位保持密切良好聯絡,並請警方增加行舍巡邏密度。
十、加強與委保之保全業者配合聯繫,並促其落實機動巡查及異常狀況之通知任務。另保全系統設定後如有異常狀況發生,金融機構被通知配合到現場處置狀況人員應保持警覺性,仔細查勘行舍上下週邊及保管箱室內有無異狀,並查明警訊來源,必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十一、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下班前,應責由專人仔細觀察是否尚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內、外牆、天花板、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業。
第4頁(共4頁)
約定書編號:10205
立約定書人(即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茲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即出租人,以下簡稱「貴行」)租用位於
之 型第 號保管箱 只,承租人並願遵守下列各項約定:第一條:(契約之性質)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對價及繳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租用保管箱:
□租金: 元,於□起租日 □續約日(如有續約)□其他( )給付;保證金: 元,於□起租日 □其他( )給付。
□押租金: 元,於□起租日 □其他( )給付。
□由 貴行依優惠條件,收取租金及保證金【本件租金 元、保證金 元】,惟承租人日後若不符 貴行所定優惠條件,承租人同意 貴行得於租期屆滿承租人辦理續租手續時,改按一般條件對承租人收取租金及保證金,承租人不得異議,但 貴行應於變更前通知承租人。
□其他: 。
第三條:(租用期限)
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 年為一期(最短六個月,最長三年為一期)。
承租人如未於租期屆滿前為終止租用之意思表示,並已臨櫃或依第五條方式繳足次期租金及保證金(定期租賃),或押租金者(不定期租賃),租期即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期滿時,亦同。
貴行如到期不續約者,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四條:(對價之調整、補繳及退還)
續約時貴行公告之租金、保證金費率標準或押租金費率標準如有調整,貴行應於租期屆滿前,以書面列明調整後之費率及應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押租金之差額及繳納或補繳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
倘貴行未為前項書面通知者,視為依原租用條件續約,但費率調降者,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轉帳授權條款)
本約定書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及押租金差額,承租人委託貴行於到期時:一、□不通知承租人;
二、□通知承租人後;
三、□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貴行有關差額之退補方式;
同意就承租人開立於貴行 分行 存款第 號帳戶存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約定書為授權之證明。
承租人開立本存款帳戶之原留印鑑:
第六條:(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約定書約定致對貴行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債務者,於損害賠償金額或債務金額確定時,同意貴行得就保證金或押租金逕予扣抵,如有不足,承租人仍應負責清償。
第七條:(承租人之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及原留簽名、原留印鑑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填具開箱紀錄單經貴行核驗後會同開箱;開箱後除另有特別約定外,貴行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箱內物品之存、取,概由承租人自理。但進入庫房之人數眾多時,貴行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前項原留簽名、原留印鑑式樣,承租人得加留或直接留存承租人以外之第三人印鑑(簽名),惟承租人以外之第三人印鑑(簽名)僅於辦理開箱事宜時適用之,其他有關印鑑掛失∕變更、鑰匙掛失等事宜,除另有約定外,應由承租人親自或授權第三人辦理。
承租人同意,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者,除另有特別約定外,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
,貴行不得拒絕。
第八條:(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供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xxx、貨幣及其他文件、物品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以及潮濕、有異味或容易腐壞變質之物品。
承租人違反前項約定,致損害保管箱、庫房、其他設備,或因而使貴行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貴行因此所生之損害。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貴行得不通知承租人逕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遭扣押者,貴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貴行共同加封後,由貴行留存,租期屆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之鑰匙應歸還貴行。
貴行於租賃關係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製鑰匙,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由貴行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應由承租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承租人同意,倘遺失鑰匙或退租不交還鑰匙時,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 元(目前為新臺幣捌佰元,若係電子式保管箱為新臺幣壹仟xx元;若日後有調整依貴行公告為準),因而致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第十條:(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貴行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暨保管箱之開箱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貴行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訂定之基本安全標準,或貴行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所訂之作業規章及本約定書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貴行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所稱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本約定書之後,並為本約定書之一部;日後倘主管機關有新增或修訂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品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臺幣 元(不得低於新臺幣xxx,且不超過新臺幣xxx)之範圍內,由貴行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並經貴行同意者,由貴行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 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伍拾萬元,且不超過新臺幣陸拾萬元)。
(承租人完全知悉並同意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內容,特此簽章: )
(親簽或蓋立約印鑑)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承租人與貴行個別商定,貴行不得片面決定。
第十二條:(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專線電話或以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配合辦理相關變更等手續。一、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
二、更換或遺失印鑑。三、變更姓名或地址。
四、法人或其他團體之承租人,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因繼承開始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欲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貴行接獲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後,於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項變更手續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貴行及辦理相關變更手續者,因而所受之損害,由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租期屆滿未續租)
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至貴行(即出租保管箱之營業單位,下同)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租期屆滿後,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繳租金、保證金差額、押租金差額及依本約定書應繳付之有關費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遲延利息、逾期租金、懲罰性違約金)前,貴行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承租人應自原到期日起,至辦妥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除給付貴行按日依當時貴行公告之費率計算之逾期租金外(繳付押租金者不適用),並應給付按前揭逾期租金百分之十或按押租金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貴行。
第十四條:(未依約定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處置)
承租人未依約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時,應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按補繳當日貴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最高不超過週年利息百分之十),加計遲延利息。
第十五條:(租約終止之程序與租金或押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用保管箱,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辦理。
承租人終止租用保管箱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自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扣抵後,由承租人補繳不足之差額或由貴行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及剩餘保證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租用保管箱時,由貴行無息退還押租金。
第十六條:(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貴行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十五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保管箱之出租:
一、貴行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承租人積欠貴行因租用保管箱而應支付貴行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租金、保證金、押租金、遲延利息或其差額),經貴行催告於三十日內清償,逾期仍未清償者。
三、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貴行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四、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約定書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之約定,經貴行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貴行處理,承租人逾期仍未辦理者。
五、承租人違反本約定書其他約定者。
六、其他法定終止租賃關係之事由發生時。
貴行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出租保管箱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部分之租金
。貴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出租保管箱時,應無息返還承租人尚未使用保管箱日數之已繳租金。剩餘保證金、押租金,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如承租人有積欠貴行依本約定書所負費用或債務時(包括但不限於租金、保證金差額、押租金差額、遲延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貴行均得依法抵銷之。
第十七條:(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貴行通知後,逾六個月仍未辦理續租,或經貴行依第十六條約定終止後,承租人未於貴行通知期限內,配合辦妥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或承租人遷址未告知貴行致無法通知者,貴行得依法請求公證人、警察機關或通知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之第三人見證,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
前項破封開箱手續所生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聲請公證人之費用),悉由承租人負擔。
第十八條:(破封開箱後置放物品之處置)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品,承租人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貴行會同前條之公證人、警察機關、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之第三人清點置放物品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
二、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置放物品,且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懲罰性違約金、破封開箱費用及其他費用暨債務時,得由貴行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仍應由承租人負責清償。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品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品之所有權,任由貴行處置,並由承租人負擔處置所生之一切費用。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貴行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條:(分租與轉租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予第三人,或將保管箱租賃權作為質權標的。
第二十條:(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貴行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者,貴行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之住址及文書之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約定書所載承租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承租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如有變更,承租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本約定書所載承租人及聯絡人之地址,或承租人最後通知貴行之承租人及聯絡人地址為其送達處所,於貴行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二條:(電子式保管箱特約)
一、承租時由貴行核發保管箱電子式卡片一張,由承租人具領並自行設定密碼;承租人不得自行仿製卡片,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由貴行無條件沒收並予以銷毀作廢;承租人因違反前述規定而發生之損失或造成貴行或其他承租人之損失,應由承租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二、開啟保管箱應憑電子式卡片並輸入正確密碼及保管箱鑰匙開啟,如於貴行保管箱營業時間中,得依第七條開箱手續辦理(惟毋須填具保管箱開箱紀錄單);至於箱內物品之存、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三、承租人如因遺失電子式卡片申請掛失及補發,或因電子式卡片無法讀取(或無感應)申請消磁註銷及補發時,應持身分證及相關證件親至貴行辦理掛失、補發或消磁註銷、補發,貴行得收取補發費用。如未辦妥掛失手續因而遭受損失,應自負一切損失的責任。
四、承租人如遺忘電子式卡片密碼,應持身分證、電子式卡片及相關證件親至貴行辦理密碼重設。五、本約定書經終止或承租人退租時,電子式卡片應返還貴行,如遺失則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業務諮詢及申訴管道)
承租人就保管箱業務、服務及本約定書有任何疑問,可至網站(xxx.xxxxxx.xxx.xx)點選『聯絡我們』反應意見,申訴專線:(00)0000-0000
申訴信箱:Master@skbank.com.tw傳真電話:(00)0000-0000
服務時間:週一~週五09:00~17:30非營業時間請撥打24小時客服中心
服務專線:(00)0000-0000 、0000-000-000
第二十四條:(保管箱業務項目手續費收費標準)
承租人向貴行申請各項保管箱作業服務,承租人同意貴行得依下列收費標準酌收手續費,嗣後倘有需要,貴行得新增或調整之,貴行應於調整前60日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貴行網站,或以書面通知,但有利於承租人者不在此限。
單位:新臺幣元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變更∕掛失印鑑 | 每件100元 | 電子式卡片掛失∕消磁註銷補發 | 每張200元 |
鑰匙遺失更換 | 一把800元 | 調閱開箱紀錄單(一年內) | 每張50元 |
電子式保管箱鑰匙遺失更換 | 一把1,500元 | 以保管箱系統查詢調閱開箱紀錄(一年以上及電子式保管箱) | 每次100元 |
第二十五條:(同意∕停止交易資料共同行銷特別約定條款)
一、基於金控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貴行得將承租人之基本資料提供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間(包含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將來若有新增或異動者,將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揭露公告之)進行共同行銷所必須之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承租人並聲明:(未勾選或未簽章者,將視為不同意)
□同意提供承租人之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資料作為共同行銷之用,並同意提供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使用。
□同意提供承租人之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資料作為共同行銷之用,並同意提供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以下個別子公司使用(可複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提供承租人之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資料作為共同行銷之用。
二、承租人得隨時以電話(客服專線:00-00000000)、書面或親自前往貴行各分行申請停止對承租人相關資訊之交互運用。
承租人簽章:
(親簽或蓋立約印鑑)
第二十六條:(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或相關事宜涉訟時,承租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個人資料之使用)
有關蒐集、處理及利用承租人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承租人同意貴行得於營業登記項目、登記特定目的、向承租人推介/行銷各項業務/商品或其他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得對承租人之資料為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
第二十八條:(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除由承租人與貴行另行協議訂定或修正者外,悉依貴行有關規定、相關法令及一般金融同業慣例辦理。
第二十九條:(契約之交付)
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壹份(貴行得以本約定書正本或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付承租人),以資信守。
第三十條:(審閱期間)
承租人聲明本約定書業經立約人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暨確認已由貴行依承租人能充分瞭解之方式說明本約定書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並同意與貴行業務往來時,將遵守本約定書之各項約定。
承租人簽章:
(親簽或蓋立約印鑑)
立約定書人: (承租人) (親簽及蓋立約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客戶留存聯
第1頁(共4頁)
G272 102年7月版 SKB-A1112169
第2頁(共4頁)
第3頁(共4頁)
第二聯背面
附錄: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86年2月19日台財融第86605998號函發布
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放置保管箱處所(下稱保管箱室)應加強辦理下列各項安全維護設(措)施:一、加強各項進出管制設(措)施,並於營業時間外裝置定時密碼鎖,以管制人員進出。
二、保管箱室上下週邊之外牆應採強化之鋼筋混凝結構建造,有安全顧慮或其鄰接非屬自用行舍者,另應包覆厚鋼板,以防歹徒蓄意破壞侵入。
三、保管箱室內除為保護客戶隱私之區域(如整理室)外,應裝設能涵蓋各角落之錄影監視系統。並將隱密型攝影機及攝影光源之啟動開關、監視器設於保管箱室外隱密處,按時檢查維護,以期營業時間外仍可藉由在保管箱室外之監視器上觀察保管箱室內部動靜。
四、保管箱室應加裝可偵知異物侵入之自動報警、警報系統,或保全防盜系統,並定期檢測,以維系統之正常運作。
五、保管箱不得設置於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建物內(如違章建物),以符安全。於租用之行舍內,原則上不經辦出租保管箱業務。六、保管箱室應備符合消防法規之防火設備(含火警警報系統),並注意檢修電線管路,以防火災發生。
七、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水匣、抽水機等防、排水及其警報系統設備,並於客戶存放物品時,提醒客戶對於怕受潮物品,妥加包裝或做防水、防霉處理,以防發生水災時遭受損失。
八、保管箱室可視需要配合保全業者或自行裝設遠程監控系統,俾於發生異狀時,藉視訊傳輸達到監控現場之要求。
九、平日應做好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工作,以切實掌握行舍週遭環境變化(尤其空屋、工地、地下停車場、巷道)對行舍之影響,如有安全之虞者應即與附近警政、消防單位保持密切良好聯絡,並請警方增加行舍巡邏密度。
十、加強與委保之保全業者配合聯繫,並促其落實機動巡查及異常狀況之通知任務。另保全系統設定後如有異常狀況發生,金融機構被通知配合到現場處置狀況人員應保持警覺性,仔細查勘行舍上下週邊及保管箱室內有無異狀,並查明警訊來源,必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十一、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下班前,應責由專人仔細觀察是否尚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內、外牆、天花板、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業。
《附件》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 第八條第一項、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向立約人告知下列事項,請立約人詳閱 (本告知事項日後如有更新內容將於貴行官網xxx.xxxxxx.xxx.xx另行公告) :
一、蒐集之目的:
(一) 履行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提供或辦理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及相關訊息、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依法令規定、金融監理需要、履行法定義務及訴訟、非訟或其他爭議事件之處理;
(三) 銀行業務及行政管理,例如:利害關係人控管、稅務與財務申報、資通安全與管理、採購與供應管理等;
(四) 其他法令許可之事由或目的。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以立約人與貴行往來之業務及契約書、申請書等所列必要個人資料類別為限。
【註:貴行係依法務部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及銀行許可辦理之業務範圍內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 或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二) 地區:本國、貴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貴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貴行、貴行海外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貴行所屬金控公司、其他與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人就貴行保有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貴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約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約人請求為之。
五、立約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立約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貴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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