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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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熱線߆3187 5100 傳真߆3906 9919
大灣區旅遊保障計劃保單
保單持有人以一份投保書及聲明謹向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下稱 “本公司”申請下述保險。該份投保書及聲明已被納入本合約內成為本合約之基礎。保單持有人已繳付保費作為本保險的代價。
茲證明本保單或批單上所列之承保條件、除外條款、基本條款、責任限額當中全被當作納入條款內為依歸下本公司同意賠償給受保人任何或所有以下所列在承保期內及每次旅程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所發生之承保事項。
但在任何情況下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或其任何代表完全遵守及履行保單所載條件是為本公司在保單的任何責任的先決條件。
在本保單內如內容許可只表達單數的字詞亦可包括眾數反之亦然。只表達男性的字詞亦可包括女性 (保單持有人的字詞除外)反之亦然。
第一部份 定義
以下任何字詞或字句應用於保單、承保表/保險證、批單或備忘錄均具有該意義。
1. 「恐怖主義活動」 意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2. 「成人」 意指年齡 18 歲至 80 歲。
3. 「年齡」 意指受保人於受保期生效日起計的上一個生日時的年歲而如在此情况下受保人少於一歲年齡將以受保人於受保期生效日時的實際年齡作準。
4. 「身體損傷」 意指因意外、外在、暴力及可見事件完全及直接構成的傷害並不牽涉任何其他因素及並非由疾病或逐步由生理或精神失調所構成。
5. 「子女」 意指保單持有人或成人受保人的未婚及未有工作的合法子女包括繼子女和合法領養的子女。其年齡由 6 個星期至 17 歲與保單持有人或成人受保人同住及在整個旅程中߆
(1) 與成人受保人一起同行 (該成人受保人必須為其父母߇或
(2) 在成人照顧下一起同行適用於獨立投保本保單的孩童及或該孩童旅程之目的為短期遊學。
6. 「中醫」 意指任何根據中醫藥條例(香港法律第 549 章)合法註冊成為中醫的人士但是若果中醫為受保人本人、受保人的配偶或親屬則除外。
7. 「緊密業務夥伴」 意指受保人的業務中擁有其股份的業務夥伴。
8. 「強制隔離」 意指「受保人」必須入住「醫院」內之隔離病房或政府指定之隔離地點最少一整日並連續逗留於該隔離地點直至可以離開隔離區為止。
9. 「原居地」 意指受保人永久住宅所處的國家此應與受保人護照內所示的相同。根據本保障如申請人無特別註明受保人直系家屬的國籍將被視作與受保人相同。
10. 「危險活動」 意指吊索跳崖、懸掛滑翔、跳降落傘、參加航空活動(但購票乘搭由正式持牌作定期運輸的航空或包機公司所提供及經營的雙引擎飛機則不在此限)、快艇、水上電單車、徒步旅行(在不超過海拔 5,000 米進行高山遠足)、登山(使用繩索或在嚮導帶領下登山)、攀石、使用呼吸儀器裝備的水底活動及任何其他相近的危險活動。
11. 「家庭」 意指名字載於承保表/保險證內成人受保人的直系家屬包括其本人其配偶及子女。
12. 「粵港澳大灣區」 意指香港、澳門、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肇慶、惠州及江門。
13. 「香港」 意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14. 「醫院」 意指合法成立及按其所在地法律運作的機構並符合以下所有要求߆
(1) 主要以住院病人形式接待、治療及護理不適、患病或受傷的人士߇
(2) 只在可隨時向其諮詢的醫生監管下始能接納住院病人入院߇
(3) 為有關人士提供系統化的醫療設施以進行醫療診斷和治療並在醫院範圍或醫院可使用或控制的設施下提供進行大型手術的設施如適用߇
(4) 在護理人員的監督下提供全日護理服務߇
(5) 維持一名合法註冊的駐院醫生。
「醫院」的含義並不包括߆
(1) 精神護理機構泛指為精神病者包括弱智人士提供護理的機構、醫院精神病部門߇
(2) 老人院、療養院、戒毒或戒酒治療所߇
(3) 保健或天然療養診所、護理或療養院、醫院特為戒毒或戒酒而設的部門、或護理、療養、復康、特別護理或靜養所。
15. 「保險證」 意指附於本保單的保險證並為本保單的一部份。
16. 「受保人」 意指
(1) 名字載於承保表/保險證內的成人受保人或配偶或家庭或子女߇或
(2) 如保單持有人為商業機構/公司名字載於承保表/保險證內的成人僱員。
17. | 「旅程」 | 意指離開香港前往粵港澳大灣區旅遊。該旅程由受保人離開其香 港的住所或辦公室(以較後者為準)起計直至受保人返回其在香港的住所或辦公室(以較早者為準)終止。「旅程」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逾 31 天。 |
18. | 「賠償限額表」 | 意指本公司於本保單每項受保章節內須承擔之最高金額。 |
19. | 「喪失一目」 | 意指一目完全及無法復原及不能醫治下喪失視力。 |
20. | 「失聰」 | 意指永久及完全無法復原地雙耳失去聽覺能力並不可以手術或其他治療方法補救。 |
21. | 「喪失一肢」 | 意指失去手掌或手腕以上部份或足部或足踝以上部份或完全及永久失去功能。 |
22. | 「喪失語言能力」 | 意指永久及完全無法復原地失去語言能力並不可以手術或其他治療方法補救。 |
23. | 「嚴重燒傷」 | 意指燒傷程度達第三級並且引致全部皮層被破壞及燒傷佔身體總表面積達 10%或以上。 |
24. | 「醫生」 | 意指在當地政府司法管轄下合法註冊並獲得授權為醫生提供治療或手術服務的任何人士但不包括保單持有人、成人受保人、成人受保人的配偶或親屬。 |
25. | 「醫療費用」 | 指受保人向醫生或醫院支付的實際費用以接受內科、外科或護理治療包括醫療物料費用、召喚救護車或專業家居護理服務的費用但不包括口腔護理及治療費用除非有關治療屬緊急必須性質以及由意外受傷引致健全的牙齒受損。 |
26. | 「承保期」 | 意指承保表/保險證內所列的受保日期起至旅程终止之日但為旅程最長期限所限。而「第二部份第 8 章 - 取消旅程」則由投保日開始計算。 |
27. | 「永久完全傷殘」 | 意指意外發生後 12 個月內持續完全傷殘不可從事任何可賺取收入的工作並完全不能進行一般日常生活活動及在該段期間屆滿時並無任何改善的希望。 |
28. | 「個人手提電腦」 | 意指手提電腦、記事簿型電腦、迷你記事簿型電腦或平板電腦。 |
29. | 「寵物」 | 意指定期與受保人一同居住的猫或狗。 |
30. | 「寵物酒店/動物寄養所」 | 意指已從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瘢得動物寄養所牌照的機構。 |
31. | 「保單持有人」 | 意指擁有本保單的個人或商業機構其姓名在此保單的承保表/保險證內註明為保單持有人的人士。 |
32. 「已存在的病狀」 意指在承保期開始前已存在的受傷、疾病、病症或醫療狀況而受保人當時已知悉或應已知悉所出現病徵或徵兆。
33. 「公共交通工具」 意指任何由正式持牌運輸機構提供和營運的公共巴士、長途巴士、計程車、渡輪、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電車、高速鐵路或地下火車作為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之用以及任何由正式持牌航空或包機公司提供和經營的飛機作為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之用以及任何定期行走固定路線和班次的機場接送車輛。
34. 「承保表」 意指附於本保單的承保表並為本保單的一部份。
35. 「嚴重身體受傷」或
「嚴重疾病」
意指需接受醫生治療的傷患或疾病並由醫生證實為有生命危險。當涉及受保人和同行夥伴時更須獲得醫生證明為不適合旅遊或繼續受保人的旅程。
36. 「疾病」 意指受保人在承保期內所罹患或感染不可預知的疾病該疾病必須直接及單獨地導致索償及須接受醫生的治療。
37. 「配偶」 意指成人受保人的合法配偶年齡 16 歲至 80 歲人士。
38. 「同行夥伴」 意指與受保人一同報名參加或預訂旅遊行程的人士於整個受保旅程一直與受保人同行而非其導遊或團友。
39. 「冬季運動」 意指滑雪、長橇運動、雪橇滑行或滑冰包括冰上曲棍球與任何其他在雪地或冰上進行的非職業性運動。
第二部份 保障範圍 (每名受保人)
基本保障(第 1 - 9 章)第 1 章 – 人身意外
倘若受保人在承保期內身體損傷而引致死亡或傷殘本公司將按照下列保障賠償߆
保障 | 承保表/保險證內最高賠償額百分率 |
1. 意外死亡 | 100% |
2. 永久完全傷殘 | 100% |
3. 嚴重燒傷 | 100% |
4. 喪失雙目或雙肢或߇喪失一目及一肢 | 100% |
5. 喪失一目或一肢 | 50% |
6. 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能力或失聰 | 50% |
第 1 章條文
1. 除非從身體損傷日期起的 12 個月內出現上述任何一項損傷否則將不獲賠償。
2. 嚴重燒傷的賠償額是按照身體總表面積燒傷的百分率計算。
3. 每名受保人在承保期內遭受一次或多次身體損傷最高賠償額合共不得超過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 100%。
第 2 章 – 身亡撫恤金
倘若受保人在承保期內因身體損傷或疾病導致身亡本公司將立刻向受保人的受益人作出賠償惟以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倘若無指定受益人賠償將 支付予受保人的合法承繼人。惟死亡證據須由最少 2 名旅行社高級人員或經 24 小時緊急支援 公司或經公共傳播媒介提供。如果無上述死亡證據賠償將在收到警方或死亡報告後才作出支 付。
第 3 章 – 醫療及有關費用
x公司將以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額為限支付受保人有關下述每次疾病或受傷的實際費用߆
3.1. 受保人在承保期內於旅程期間在香港以外地方因身體損傷或疾病並在該導致提出索償的事件發生之日 6 個月內在香港以外地方支付的醫療費用包括門診、住院及手術等費用。
3.2. 受保人從外地返回香港 31 天內的醫療費用(包括私家救護車費用、中醫及跌打費用)。此等費用須為受保人於承保期內在外地遭遇意外或疾病所引致。
3.3 因死亡事故引致的合理費用߆
1 受保人在身故地點殮葬߇或
2 運送受保人遺體返回原居地或香港߇或
3 受保人遺體火化及骨灰運返原居地或香港。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在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項目 3.1 至 3.3 內就每名受保人的合計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項目 3.1 最高賠償額的 100%。
第 3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在香港境內接受的治療或救援除非在此章的項目 3.2 內特別註明߇
2. 診治受保人的醫生認為可合理地延遲接受手術或診治直至受保人返回香港߇
3. 醫院的單人或私家病房膳宿、診所或護理的費用除非醫生認為受保人必需要此等安排߇
4. 牙科護理或診治除非在承保期內因身體損傷導致天然健康牙齒受創߇
5. 未能提供由註冊主診醫生列明因身體損傷或疾病性質發出的正式收據、醫學証書及診斷報告的索償߇
6. 整容手術、糾正眼球折射的誤差或配用助聽器以及有關的處方費用除非於旅程中因身體損傷導致之必須診治費用߇
7. 因已存在的病狀引致的索償。
第 4 章 – 個人行李及財物
x公司將賠償每名受保人在承保期內由受保人攜帶、預先送往目的地或在旅程上購買並由其擁有的行李遺失或損毀 (包括運動設備、穿著在身上或放於行李箱、手提箱及類似的儲存品內的衣服或個人財物) 惟以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
延伸保障
x公司將賠償每名受保人的個人手提電腦被盜竊或搶劫而導致的損失。
本公司有權根據其損耗及折舊程度賠償其重估價值或維修該物品。若損失物品購入不超過兩年而受保人於損失後補購物件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補購的費用。如受保人未能證明損失物品的 購入日期或該物品已購入超過兩年本公司將按該物品的實際價值或維修費用處理有關索償 以較低者為準。任何物品如證明不能維修本公司將以該物品已遺失的情況賠償。
第 4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任何並非由受保人所擁有物品之損失及損毁;
2. 因海關或其他官員延誤、充公、扣留而引致的遺失或損毀߇
3. 食品、郵票、合約或隱形眼鏡的遺失或損毀或易碎物品的損毀߇
4. 現金、鈔票、可轉讓票據、債券或證券、契約、代用貨幣(包括信用卡、八達通卡等)及其他任何類型的文件或付款工具及旅遊、交通及住宿代用券的損失。
5. 傳呼機、手提電話、手提之通訊設施、電子手帳、電腦設備、軟件或其附件的遺失或損毀߇
6. 商業物品或樣本儲存在錄影帶、儲存卡、鐳射光碟或類似物品的資料߇
7. 因正常磨損、逐漸變質、刮損、凹痕或機械或電力故障或失靈而引致的損失߇
8. 在航空公司或其他運輸公司保管期間引致的遺失或損毀除非在發現後立即報失及取得航空公司的「財物損失報告」߇
9. 沒有在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失及取得報告߇
10.任何在公眾場所因無人看管下而遺失的物品或在沒上鎖的車輛內或無人在車內看管的車輛內引致遺失的物品。
11.任何根據保單第五章已作出賠償之損失。
第 5 章 –個人證件及交通票據
倘若受保人於旅程期間直接因遭盜竊、搶劫或意外而遺失的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或交通票據本公司將賠償每名受保人以下損失惟以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
5.1 由簽發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或發行交通票據之機構所收取的補領費用߇及/或
5.2 在旅程期間補領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或交通票據所引致的合理額外酒店住宿及交通費用。
第5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受保人未有在發現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或交通票據遺失後的24小時內或於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當地警方報案߇
2. 受保人將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交通票據放在公眾地方而不加看管߇
3. 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交通票據被政府機構、海關或警方充公߇
4. 任何信用卡及會員證。
第 6 章 –個人責任
x公司將賠償受保人因以下原因在承保期內須對第三者負上的法律責任惟以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߆
6.1 導致任何人士的身體損傷 (包括所引致的死亡或疾病)߇
6.2 由意外導致財物的遺失或損毀。此外本公司更會向受保人賠償߆
(1) 索償人向受保人討回的法律費用及開支߇及
(2) 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下的法律費用及開支。
在這第 6 章的任何賠償將不適用於並非由香港境內有法定司法權的法庭首次作出裁決的事項。
第 6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負責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償߆
1. 僱主責任、合約性責任或受保人對其家庭成員的責任߇
2. 屬於受保人或由受保人受信託所管有或由其照顧、看管或控制的財物߇
3. 任何故意、惡意或非法行為或槍械的使用߇
4. 從事貿易、商業或專業的活動߇
5. 擁有或佔有土地或建築物 (佔用臨時居所除外)߇
6. 擁有、保管或使用汽車、飛機或船隻߇
7. 由任何刑事程序導致的法律費用߇
8. 被酒精影響、攀山、冬季運動、參加大型滑雪比賽、滑雪跳躍、冰上曲棍球、使用連撬或滑翔器具、賽車或越野賽車߇或
9. 由動物引致的責任。
第 7 章 –旅程延誤
在承保期內倘若因公共交通工具被騎劫、惡劣天氣、天然災害、旅行社清盤、機場關閉、公共交通工具出現機械故障或結構問題致令受保人已預訂及安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較受保人在旅程表上列明的啟程時間延遲超過指定持續時間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向每名受保人作出7.1-7.3其中一項及7.4的賠償߆
7.1 高速鐵路或動車每個完整及連續 3 小時延誤的現金賠償߇
7.2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每個完整及連續 6 小時延誤的現金賠償߇
7.3 因連續延誤最少 6 小時引致在香港境外轉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及住宿的合理及無可避免的額外費用߇
7.4 寵物照顧服務
保障受保人因上述原因非自願性延誤返港超過 1 天(24 小時)其寵物必須延長入住香港的寵物酒店或動物寄養所而導致的合理及無可避免的實際額外費用。(由延長入住寵物酒店的第 2
日起計最高賠償日數為 3 天)。
假如受保人有連續的接駁交通工具則不可累積計算每段交通工具的延誤時間而延誤的主因必須為上述事故所導致。
第 7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引致延誤之原因或情況於保險申請日前已存在或已知其存在;
2. 因受保人的遲誤而未能按照既定行程的時間抵達機場、碼頭或車站。(除非因第 7 章「旅程延誤」保障內定明的原因所引致的延遲) ߇或
3. 未能有效證明其延誤時間及原因導致無法核實該事故的真實性。
4. 未能提供寵物酒店發出的正式收據註明寵物的入住及退住日期而提出之索償。
第 8 章 – 取消旅程
x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賠償每名受保人在保單生效後因下述事故而必須及無可避免地取消計劃旅程及損失已預繳或承諾支付而不可退回的交通票據、住宿、旅行團費或表演活動如大型運動賽事、音樂劇、演唱會、博物館或主題公園的入場劵門票費用
8.1 受保人或其配偶、父母、姻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未婚夫、未婚妻或居住在香港的緊密業務夥伴因身故、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或相類事故߇
8.2 受保人需出庭作供、出任陪審員或接受強制隔離߇
8.3 香港旅遊業議會的註冊旅行社清盤߇
8.4 出發前 7 天內受保人的居所發生火災或水災引致嚴重受損而不能成行߇
第 8 章條文
此部分的保障受限於以下規定߆
1. 就上文所載列的8.1項引致取旅程消的直接原因該事件須於成功投保24小時後發生(因意外直接引致的身故、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則不受此限)。
2. 就上文所載列的8.2項引致取消旅程的直接原因有關的命令、公告或通知須於成功投保 24小時後向受保人頒布或發出。
3. 受保人須把未曾使用的原有票據或門券交由本公司處置。
第 8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政府規例或法令、預定的旅程延遲或修訂、或提供預訂旅程的機構及其代理或旅行社未能預訂任何一部份的旅程 (包括錯誤、遺漏或違約)߇
2. 任何受保人因個人意願或財政狀況而不願成行߇
3. 任何負責旅程計劃人士的非法行動或刑事程序受保人應傳票在法庭作供除外߇
4. 發現必須取消旅程時未有立即通知旅遊代理/旅行社或提供交通、住宿的機構߇
5. 引致取消旅程之原因或情況於旅程開展前或保險申請日前已存在或已知其存在;
6. 於行程出發地或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所屬官方機構宣布之惡劣天氣警告引致之相關損失而該事件於保險申請日前已存在或已知其存在߇
7. 任何受保於其他保險或政府計劃或將會獲得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他航運機構或旅館的賠償或退款߇
8. 任何未經旅行社或其他有關機構證實的取消旅程的損失߇
9. 未能提供醫生之醫療報告。
第 9 章 – 24 小時緊急支援服務及保障 熱線電話(000) 0000 0000
倘若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旅程引起及在旅程期間因發生嚴重身體受傷或疾病或需要醫療、法律行政緊急協助而這旅程並非
- 違反醫生的勸告及/或
- 是為接受或尋求海外醫療或手術治療
受保人或其代表可直接口頭上通知緊急支援服務 24 小時警報中心要求以下服務及保障。任何由受保人自行支付的有關費用將不會獲發還。
9.1 醫療關注、電話醫療建議、評估及轉介約見
當需要醫療建議時受保人可致電緊急支援服務的警報中心並向中心內當值醫生索取醫療建議及評估。但該項電話對話只屬建議性質並不能視作對受保人之診斷。若醫療上有需要受保人可轉介至合適之醫生或專科醫生以獲取其個人評估߇而緊急支援服務可代為預約有關醫生。但所有醫療費用及相關之費用需由受保人自行支付。
9.2 緊急護送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由旅程引起及於旅程期間遭遇身體損傷或患上疾病而緊急支援服務的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均建議受保人需要轉往其他醫療機構接受所需之適當治療緊急支援服務將安排及支付߆
(1) 運送受保人至最就近的醫院߇及
(2) 如站在醫療的角度上有需要緊急支援服務利用一切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救護機固定班次之商務客機及陸上救傷車)以運送受保人至一所在設備上就該項身體損傷或病更為適合的醫院。
而有關以上的安排須由緊急支援服務的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共同決定。
為了完成醫療運送緊急支援服務會根據情況作出以下安排߆
(1) 救護車連接離境之機場
(2) 離境/目的地之離境及入境手續
(3) 提供深切治療器材
(4) 在運送期間由合適醫務人員(如:麻醉師、心臟科醫生、普通科醫生、護士)護送控制及穩定受保人的情況
(5) 救護車於機場停機坪醫療接載及護送受保人
(6) 合適專科醫生在目的地候診
(7) 預留醫院床位
(8) 緊急支援服務醫生密切跟進病人入院後病情
(9) 與受保人家屬聯絡並知會治療進展
9.3 治療後之護送服務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由旅程引起及於旅程期間因發生嚴重身體受傷或疾病或需要醫療緊急協助在當地治療後根據受保人的主治醫生和緊急支援服務的醫生共同認定及受保人的病情不會被影響下將受保人護送回原居地或香港而其機票並不能用於護送服務則緊急支援服務將妥善安排受保人乘坐固定班次之航機或其他運輸方法返回其原居地或香港一切護送的實際費用。
9.4 運返遺體/骨灰回國
如受保人不幸身故緊急支援服務將作出安排(包括任何達到當地規例的步驟)及支付按照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額
(1) 運返其遺體或骨灰至受保人的原居地或香港或
(2) 應受保人之繼承人或代表之要求安排當地安葬但該費用不得超過運送受保人遺體返回原居地或香港之費用。棺木費用於任何情況下都不受保障。
9.5 旅遊諮詢
受保人可在旅程前或旅程期間向緊急支援服務諮詢旅遊相關資料服務߆
9.6 代尋行李
如運送機構遺失或誤送受保人的行李緊急支援服務可代為向有關機構包括航空公司、海關及政府機關查詢代尋。若尋回行李將轉送到受保人之指定地方。
9.7 更改行程之緊急安排
x受保人遇緊急事故需更改原先行程緊急支援服務將會協助受保人重新安排所乘坐之飛機班次。
9.8 護照補發支援
當受保人旅程所需之文件或個人證件(如護照、簽證等)在旅程期間遺失或被盜竊國際救援中心將向受保人提供所需資料以便受保人向有關當局補辦證件。
9.9 法律轉介
應受保人要求緊急支援服務可提供全球律師及律師行的轉介服務。
9.10 親友探病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由旅程引起及於旅程期間因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入住醫院連續 10 天以上緊急支援服務將安排及支付受保人一名親屬或其指定人士由受保人原居地乘搭固定航班之客機(以經濟客位為準)前往受保人所在地點探望受保人並包括最長連續 5 天每天不超過港幣 1,200 元的酒店普通房間的合理費用但不包括飲料、膳食及其他額外房間服務費。
9.11 護送隨行之未成年子女返回原居地或香港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由旅程引起及於旅程期間因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而住院 或不幸去世遺下同行而未滿 18 歲受供養之子女而其子女之回程機票已失效緊急支 援服務將安排該名子女乘坐固定航班之客機返回原居地或香港緊急支援服務將支付有 關機票費用包括往返機場的交通費但(i)受保人須把機票的未使用部份交回緊急支援 服務,(ii)安排之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級並不可高於受保人原有交通票據的等級。如有需要
緊急支援服務更會聘請及支付專人陪同受保人的子女返回原居地或香港。
9.12 住院按金保證
當緊急支援服務之醫生及當地主診醫生均同意受保人須入住醫院時緊急支援服務可在受保人無法即時支付住院按金的情況下提供達港幣 50,000 元之住院按金保證但須依據第二部份第 3 章 - 醫療及有關費用的保障範圍及限額。
9.13 出院後療養住宿
x受保人之主診醫生及國際救援之醫生認為受保人於出院後需即時進行療養緊急支援服務將會為受保人安排及支付出院後之酒店住宿費用每天上限則為港幣 1,200 元並
最長可達連續 5 天。
9.14 安排緊急回國料理親人後事
當受保人於旅程期間不包括移民受保人的直系親屬身故指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須立即折返其原居地緊急支援服務將安排受保人乘坐客機單程經濟客位返回原居地及支付有關的機票費用。
9.15 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在無緊急支援服務介入的情況下受保人理應支付早已產生的費用。
(2) 根據緊急支援服務醫生的意見受保人因輕微疾病或身體損傷可在當地獲妥當的治療後便能繼續旅程或返回工作緊急支援服務將不會為該受保人作出任何支援服務的安排。
(3) 經緊急支援服務之醫生意見認為受保人在無醫療人員陪同下仍能如一般乘客可乘坐普通航班返回原居地或香港緊急支援服務將不負責所支出的費用。除非緊急支援服務的醫生認為有需要的則除外。
第三部份 一般除外責任
1. 本保單不保以下索償߆
(1) 任何在申請本保單前已存在的疾病或身體缺陷߇
(2) 直接或間接由下列原因而招致的損失߆
(a) 戰爭、侵略、外敵行動、戰爭(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叛亂、革命、起義、軍事或奪權或充公或國有化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或當地政府部門的行動或指令造成的財物損毀、暴動或民眾騷亂(在第二部份第 3 章 -醫療及有關費用註明則不在此限)߇
(b) 職業性運動߇
(c) 參與競賽(跑步除外)、越野賽車或比賽時發生的意外事故߇
(d) 蓄意自我傷害或精神錯亂、酒精引致的反應或影響(不論暫時性與否)߇或服用藥物的影響(經醫生處方服用者除外但不包括戒毒治療)身處於不必要的危險地 (意圖拯救他人性命除外)߇
(e) 核分裂、核聚變或輻射污染߇
(f) 綁架、勒索或任何恐怖主義活動(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
(3) 有關任何已經另行特別投保的財物或任何可向其他保險索回補償的物品߇
(4) 未有在旅程完結後三十天內以書面直接向本公司提出的索償߇
(5) 如受保人違反醫生的勸告或以醫治疾病為目的之旅程߇
(6) 性病、經性接觸傳染的疾病包括愛滋病(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或(愛滋病的有關併發症)߇
(7) 懷孕、難產、流產或分娩߇
(8) 受保人在旅程開始前年齡超過 80 歲߇
(9) 如受保人以移民或升學(該受保人旅程之目的為短期遊學及受保於“學童短期遊學保障”除外) 為目的之旅程߇
(10) 國際救援將不負責因罷工、戰爭、敵國入侵、武裝衝突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內亂、叛亂、恐怖主義活動(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政變、暴動、群眾騷擾、政治或行政干預、輻射或自然災難等的不可抗力事項或不可歸責於國際救援之事由所導致救助行動延誤、無法提供或進行而產生的任何責任߇
(11) 商務旅程從事危險任務、計劃或勞動工作߇
(12) 參與冬季運動(只適用於在身體損傷或患疾病當日為 70 歲以上的受保人)߇
(13) 參與危險活動(只適用於在身體損傷或患疾病當日為 18 歲以下或 70 歲以上的受保人)߇
(14) 在 40 米水深以下潛水。
2. 恐怖主義
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批單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現特同意此保障並不包括由恐怖主義活動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不論是否同時受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影響或與該項損失以任何次序接續發生(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
此保單亦排除為了控制、阻止、鎮壓或以任何恐怖主義活動方式所採取的行動而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本除外責任本保單不保障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保單持有人承擔。
倘若此項的除外責任的任何部份被證實為失效或無法履行其餘部份仍須保持全面生效及有效。
3. 資訊科技澄清條款
此保單所保障的財產損壞指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
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並不包括數據或軟件的損壞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
因此下列事項排除於此保單的保障範圍以外߆
(1) 數據或軟件的損失或損毀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及由於該等的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雖然有此除外責任因財產本體受保障的實質損壞而直接導致的數據或軟件損失或損毀將會受到保障。
(2) 由於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範圍或可讀取性受損而導致損失或損毀以及因該等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
4. 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 (LMA3100)
保險人再保險人گ得提供承保及支付任何賠款或提供任何ܥݟ給下述依據۟合國 決議有關制裁、禁۰或限制之國家或經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ܨ或經濟制裁、法ܠ或規範之國家。
第四部份 批註
學童短期遊學保障
在承保期內本保單延伸保障受保人以短期遊學為目的之旅程惟該受保人須為年齡 23 歲或
以下、未婚及未有工作的學生而年齡 17 歲或以下的人士在遊學期間必須在成人照顧及陪同下完成整個旅程。
家庭保障
如在本保單的受保人是家庭本公司在每一受保項目的合計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本保單保險證
/賠償限額表內所列最高賠償額的 200%。 (不適用於第 1 章「人身意外」、第 2 章「身亡撫恤金」及第 9 章「24 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因不能避免的延誤所引致自動延長保險期
如受保人在出發前已訂定的旅程在旅程期間全因意料之外的原因或情況、並無其他原因及完全在受保人控制範圍以外出現無可避免的延誤令其無法在受保期內返回香港保險期限將自動延長最多7天。本自動延長保險期會於自動延長期屆滿時或當該導致無可避免延誤的原因不復存在當日終止以較早者為準。
第五部份 保費
1. 保單持有人在繳交保費後本保單方可生效。
2. 保障一經生效保費將不會獲退還。
3. 保費需按承保表/證書、批單或備忘錄上所列繳付保費亦需在保單起保日時繳款。
4. 本公司有權調整「大灣區旅遊保障計劃」中所有的保費、最高賠償限額及或本保單中各項條款。收費率或保費及任何保費折扣或附加費將由本公司不時指定。
第六部份 重複投保
1. 重複投保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不得投保多於一份由本公司承保相同旅程的保單。若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於本公司受保多於一份同類的保單保障將根據給予最高賠償額的保單計算。如各保單的保障額相同本公司將視受保人受最先發出之保單所保障。本公司將向受保人或其代表人發還重複支付的保費而重複投保的保單則由起保日開始作廢。
第七部份 一般保單條文
1. 解釋
x保單應與其承保表、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備忘錄及批單一併閱讀而本保單、其承保表、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備忘錄或批單任何部份內之任何字詞或字句如帶有特定解釋在任何情況下出現都視作帶有此種解釋。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 合理保護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必須合理保護自己免受意外、受傷、疾病或財物遺失或損毀。
3. 欺詐
如有任何欺騙或蓄意誇大的索償或有任何虛假的聲明或xx本保單將會失效及索償不會獲得賠償。
4. 索償通知
(1) 發生任何的遺失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除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外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不得自行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擔責任或作出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xx或承諾。
(2) 如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因身體損傷或疾病接受治療須先行支付有關費用及取得由醫生發出列有受傷或疾病性質的正式收據。
(3) 任何行李由運送公司在付運途中的遺失或損毀(航空、巴士公司等)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有關運送公司及取得報告。
(4) 任何財物的遺失必須於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報警及取得報告。
(5) 在任何情況下不可超過旅程完結後 30 天才提出索償通知。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須於調查或評估索償的過程中提供充分合作。
5. 支付賠償
(1)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可於達成本保險合約時選定受益人。倘無指定受益人賠償將支付予受保人的合法承繼人。除了第二部份第 1 章「人身意外」任何傷殘或保障利益的受益人須是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任何其他受益人均不會被接納。
(2) 在本保單內任何未繳交的保費將在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的有關賠償金額中扣除。
(3) 在本保單內的保費及保障賠償均以港幣計算賠償亦將根據損失當日之兌換率計算。
(4)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合法承繼人就收訖任何賠償後簽訂的收據均被視為本公司完全履行所有法律責任。
6. 本公司於索償後的權利
x公司有權代表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並以彼等之名義解決任何法律訴訟或提出抗辯。本公司亦可自費並為其本身利益而以保單持有人之名義就保單之任何賠償向任何第三者追討。若受保人身故本公司有權支付費用進行驗屍。
7. 其他保險
任何遺失、損毀的費用及責任如在提出索償時已獲其他保險單保障本公司將不負責超出按比例賠償的部份。(第二部份第 1 章「人身意外」不在此限)
8. 利息
x保單支付的保障均不帶利息。
9.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任何不是本保單某一方的人士或實體不能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10. 完整合約及修改
x保單包括承保表、保險證、賠償限額表、批單、備忘錄、附錄與修訂如有將構成雙方之間的完整合約。除經本公司批准並得批單和修訂本為證否則本保單的任何修改均屬無效。本公司將保留對所有本保單作核保、修改條款及/或調整保費及最高賠償額的權利。
11. 仲裁
所有因本保單而引起之歧見須根據仲裁條例(及不時之修訂)作出決定。若然雙方對委任一名仲裁人不能達成協議則有關選擇需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之主席作出決定在這裡明確xx取得仲裁裁決為任何有關本保單之訴訟權利或官司之先決條件。若然本公司對保單持有人及/或家屬就任何依本保單提出之索償表示無須負責而該索償又未在作出拒賠日後 12 個月內轉交仲裁則無論如何該索償將被視作已被放棄而此後亦不得再追討。
12. 信託或轉讓之禁制
x保單不可轉讓同時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保證本保單並不隸屬於任何信託亦不涉及任何留置權或押記。本保單將於承保期內由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擁有。
13.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保單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按香港法律釋義。對於本保單有關的任何事項所產生的爭議、索償或法律訴訟香港法院將具有唯一和獨有的司法管轄權。
14. 錯誤與遺漏
整理記錄時的文書錯誤不應使在其他方面均有效的保障項目失效亦不會使在其他方面均已有效地終止的保障項目繼續有效。若受保人的年齡或出生日期或其他有關資料無意中報錯以致影響賠償或保障範圍或本保單任何條款則本公司將按真實的年齡及資料來決定是否就本保單的條款給予賠償並決定賠償額。若本公司認為應按本保單支付賠償則絕對有權酌情調整保費。
15. 緊急救援通知
(1) 當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受保人或其代表應設法立即安排緊急轉送到事發地點就近的最合適的醫院及盡快聯絡國際救援服務的緊急中心提供適當的資料。
(2) 倘若在通知國際救援服務公司前受保人因身體損傷或疾病入住醫院受保人或其
代表如許可須在該緊急情況發生後 3 天內直接聯絡國際救援服務在未接獲通知的情況下國際救援服務不會承擔於此保單的責任。
16. 運送援助
在遣送回國的情況下為使容易及迅速處理受保人或其代表需提供以下資料߆
(1) 受保人入住的醫院或其他醫療設施的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
(2) 提供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及如必要提供家庭醫生資料。
17. 緊急救援服務
(1) 緊急救援服務的醫療隊伍或其他代表可隨時接觸受保人以評估受保人的情況如受保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拒絕該評估受保人將不符合資格接受進一步的醫療援助。
(2) 按每一事件的準則下醫療隊伍將決定運送回居住地是否適當或選擇該次運送日期及方式。
(3) 在緊急救援服務運送受保人回居住地時受保人須交回其機票未有使用的部份或價值以抵銷緊急救援服務運送回居住地的成本。
(4) 在未獲國際救援同意前受保人或任何人士將不會獲任何開支補償。
(5) 受保人須使用合理方法避免產生緊急情況。
(6) 受保人須盡力與緊急救援服務合作確保其可從任何途徑取得所有文件或收條而有關費用由受保人自行負擔。
(7) 受保人須在事故發生後兩年內就緊急救援服務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否則當作放棄論。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您提供的資料為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保險業務所需並可能使用於下列目的ޖ
(1) 處理及審批您的保險申請或您將來提交的保險申請߇
(2) 執行您保單的行政工作及提供與您保單相關的服務߇
(3) 分析或調查、處理及支付您保單有關的索償߇
(4) 發出繳交保費通知及向您收取保費及欠款߇
(5) 任何與保險有關的產品或服務的任何更改、變更、取消或續期߇
(6) 就以上用途聯絡您߇
(7) 本公司行使任何代位權߇
(8) 其它與上述用途有直接關係的附帶用途߇及
(9) 遵循適用法律條例及業内守則及指引。
本公司亦可因應上述用途將您的個人資料移轉予下列各方߆
(a) 就上述用途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通訊、電腦、付款、保安及其它服務的第三方代理、承包商及顧問包括߆醫療服務供應商、緊急救援服務供應商、電話促銷商、郵寄及印刷服務商、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及數據處理服務商߇
(b) 處理索賠個案的理賠師、理賠調查員及醫療顧問߇
(c) 追討欠款的收數公司或索償代理߇
(d) 保險資料服務公司及信貸資料服務公司߇
(e) 再保公司及再保經紀߇
(f) 您的保險經紀若有߇
(g) 本公司的法律及專業業務顧問߇
(h) 本公司的關連公司(以《公司條例》內的定義為準)߇
(i) 現存或不時成立的任何保險公司協會或聯會或類同組織(「聯會」)及其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或以便「聯會」執行其監管職能或其他基於保險業或任何「聯會」會員的利益而不時在合理要求下賦予「聯會」的職能߇
(j) 透過「聯會」移轉予任何「聯會」的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߇
(k) 任何有關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從事與保險或再保險業務有關的公司或與保險業務有關的中介人或索償或調查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߇
(l) 保險索償投訴局及同類的保險業機構߇及
(m) 法例要求或許可的政府機關。
您在此授權本公司可向「聯會」從保險業內收集的資料中查閱及/或核對您任何資料。此外經您同意本公司可能會以其它方式使用及披露您的個人資料。
您有權查閱及要求更正由本公司持有有關您及/或受保人的個人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提出 (電話߆0000 0000傳真߆3906 9939)。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在取得您的有關書面同意下(包括您不反對之表示)本公司擬使用您的資料作直接促銷。本公司會遵從條例內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請注意以下߆
(1) 本公司持有您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信息及統計資料可不時被本公司用於直接促銷߇
(2) 以下服務類別可作推廣߆
(i) 財務、保險及相關服務和產品߇
(ii)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߇
(iii) 本公司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産品有關服務和産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߇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߇
(3)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߆
(i) 本公司或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任何成員߇
(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߇
(iii)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߇及
(i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߇
(4) 除本公司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本公司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第(1)段之資料至上述第(3)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該等人士藉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並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您的同意(其中包您不反對之表示)߇
若您不同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您應通知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 (電話߆0000 0000, 傳真߆3906 9939) 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註߆ 本保單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如與英文原文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賠償限額表
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 | 最高賠償額 (每位受保人) (HK$) | |
優越計劃 (1-31 天) | 標準計劃 (1-5 天) | |
1. 人身意外 - 如因意外不幸身故或永久傷殘,將按保單內「個人意外保障項目表」賠償。 - 因意外導致嚴重燒傷 (按燒傷範圍計算) - 18 歲以下或 70 歲以上受保人 | 500,000 | 150,000 |
250,000 | 75,000 | |
2. 身亡撫恤金 受保人於旅遊期間因意外或疾病身故 (如因疾病身故,最高賠償額為所列金額的 30%) | 20,000 | 10,000 |
3. 醫療及有關費用 | ||
3.1 旅程期間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因意外身體損傷或疾病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包括門診、手術費及 | 300,000 | 100,000 |
醫生費用 | ||
(18 歲以下或 70 歲以上受保人) | (150,000) | (50,000) |
3.2 回港後 31 天內的覆診費 (包括跌打及中醫診 | 20,000 | 5,000 |
治費,最高賠償額為每天 HK$150 及總額不超 | ||
過 HK$1,500) | ||
3.3 身故後遺體運返原居地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項目 3.1 至 3.3 的合計最高賠償額不 | 50,000 | 不適用 |
得超過項目 3.1 所選計劃內最高賠償額的 100%) | ||
4. 個人行李及物品 | 3,000 | 1,000 |
個人行李及物品被盜、意外遺失或損毀 (每件/每對/每套上限) | (1,000) | (300) |
延伸保障 受保人個人手提電腦被盜竊或搶劫而導致的損失,每 | 1,000 | 不適用 |
件/每對/每套上限 | ||
5. 旅遊證件及交通票據 | 2,000 | 不適用 |
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或交通票據在旅程期間被盜竊、搶劫或意外遺失,受保人可獲賠償: 5.1 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或交通票據的補領費用 5.2 在旅程期間補領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或交通票據所引致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 (住宿費用的每天最高賠償額) | (500/每天) | |
6. 個人責任 保障受保人因疏忽引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第三者之財物意外損失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 500,000 | 不適用 |
7. 旅程延誤 因惡劣天氣、天然災難、旅遊公司清盤、機場關閉、公共交通工具機件故障,而引致早已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受保人可獲7.1至7.3其中一項及7.4的賠 |
償: | ||
7.1 高速鐵路或動車每個完整及連續3小時的延誤 | 900 | 300 |
可獲HK$300現金津貼; | ||
7.2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每個完整及連續6小時的延 | 900 | 300 |
誤可獲HK$300現金津貼; | ||
7.3 因連續延誤最少6小時引致在香港以外的地方 | 1,200 | 600 |
轉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及住宿的合理及無可避 | ||
免的額外費用; | ||
7.4 寵物照顧服務 | 200/每天 | 不適用 |
保障受保人因上述原因延誤返港超過1天(24小 | ||
時),其寵物必須延長入住香港的寵物酒店所導 | ||
致的實際額外寵物酒店住宿費用。(賠償由延誤 | ||
第2天開始,最高賠償日數為3天) | ||
8. 取消旅程 因下述原因直接導致需取消旅程,受保人可獲賠償不能退回的預繳費用,包括交通票據、住宿、旅行團費或表演活動如大型運動賽事、音樂劇、演唱會、博物館或主題公園的入場劵門票: 8.1 因受保人、其近親或緊密商業夥伴身故、嚴重受傷或患嚴重疾病 8.2 受保人需出庭作供、出任陪審員或接受強制性隔離 8.3 香港旅遊業議會的註冊旅行社清盤 8.4 出發前 7 天內受保人的居所發生火災或水災引致嚴重受損而不能成行 | 5,000 | 2,500 |
9. 24 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1 由專人為受保人提供緊急醫療救援及旅遊諮詢等緊急援助服務。同時,本計劃亦備有以下多項增值服務: 入院按金保證 | 50,000 | |
緊急運送 | 不設上限 | |
送返原居地 | 實際費用 | |
轉介服務 | 法律援助、傳譯及補領遺失旅遊證件或交通票據之轉介 | |
服務 |
註:
1. 24 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是由中銀集團保險指定的服務供應商提供有關詳情安排及規定請查閱第 9 章 – 24 小時緊急支援服務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