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JSZX2021-0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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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检测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发 包 人(建设单位):
发 包 人(建设管理单位):
承 包 人: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建设单位):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 检测及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1 项目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规模:
1.4 投资金额:
1.5 资金来源:
1.6 其他:
2.1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
2.2 工作内容:
2.3 服务方式:常规检测(含现场检测)。
2.4 检测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相关规范、标准、 规程和文件以及设计的要求 。
2.5 服务要求:工程的检测要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的要求及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所要求的内容和深度,保证技术成果能够一次性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期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完成本 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为止。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部分检测内容须待场地问题解决后方能开始实施,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4.1 检测费用合同价款暂定为:¥ 元(人民币大写: )。
4.2 计算方式:□单价包干; □总价包干;□其它:
4.3 具体计算方式内容及检测费用清单详见专用条款、附件。检测费用结算价最终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
5.1 下列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
(1)发包人要求执行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如有);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或发包通知书(如有);
(5)专用条款及附录;
(6)发包人关于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7)通用条款;
(8)合同附件;
(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如有);
(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如有);
(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5.2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5.3 当上述文件按优先顺序解释仍然存在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双方同意先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作出书面说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说明之日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发包人与承
包人协商解决,如承包人期满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
6.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检测服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6.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检测及相关服务。
6.3发包人和承包人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6.4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工作指引(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违反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的,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6.5承包人承诺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发包人的成本负担。
6.6因资金管理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审核、支付流程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承包人承诺配合相关工作。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因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承包人应服从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管理并配合其开展工作。发包人(建设单位)委托管理的权限、内容、范围等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予以明确,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代表发包人(建
设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如本项目有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则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核或确认等内容,均应按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先由承包人报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再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报发包人(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南沙开发区
x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至合同约定所有检测工作完成及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发包人(建设单位)执 份,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执 份,承包人执 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地 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0-0 xxxxx:000000
电 话:3905 3528
传 真:3907 8181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联 系 人:
地 址:联系电话:传 真:邮政编码: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粘贴中标通知书/发包通知书复印件
(仅合同正本粘贴)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质量检测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1.1.3 “发包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质量检测与其他服务的一方。
1.1.4 “承包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工程质量检测与其他服务的一方。
1.1.5 “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的工作。
1.1.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检测工作的负责人。
1.1.7“检测费用”是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1.8“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0“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质量检测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及附件; (6)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答疑纪要及总说明等);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等文件。
发包人有权亲自或派人在工程作业现场实施旁站监督。
2.2.1 发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范围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合同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
2.2.2 发包人应提供监督抽检通知书或见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指派专人填写送检委托单,确保样品的真实性;若样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
2.2.3 发包人应在检测前向承包人提供检测规范要求的有关工程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必要时提供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批复的检测方案。对检测有特别技术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2.4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完成质量检测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检测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扰民及影响检测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作业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等),并承担其费用。
2.2.5 发包人负责确定检测项目、受检工程部位及数量,按检测方案做好进场检测的现场准备工作。
2.2.6 发包人应及时将检测项目的进度、质量等要求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保证承包人正常开展检测工作。
2.3.1 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应对承包人按要求完成的工作量予以签字确认。
2.3.2 若检测内容或工作量等要求发生变化时,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承包人仍按原要求进行检测,发包人应认可承包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前所产生的工作量。上述变化导致本项目检测费用减少的,应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检测费用。
2.3.3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期限验收检测成果报告,审核结算,支付承包人应得款项。
2.4.1 发包人应负责与本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4.2 在检测工作范围内,因发包人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检测设备损坏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4.3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检测技术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或向与该项目无关的人员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3.1.1 承包人应选派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并跟进检测事宜。
3.1.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检测工作正常进行。承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承包人员,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承包人须具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质,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以备查。
3.3.1 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接到检测通知后,及时将检测需做的准备工作提前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做好准备。
3.3.2 承包人应组织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技术人员、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按约定的时间进场,并按合同要求及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按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3.3.3 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初步结果异常时,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并根据结果异常的程度同时向建设工程监督部门报告。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组成,在单项检测完成后,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任务委托书的有关要求出具书面检测成果,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交发包人,并对其检测结果和结论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承包人进场日期可顺延:
(1)因雷雨、台风、道路阻隔等情况;
(2)经由发包人确认的其它外部因素影响或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等。
(3)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由于发包人无法提供必要检测工作面以及非承包人原因而使得本工程的检测无法继续进行的,工期可以顺延,双方各自承担自
己的损失,不得向对方索赔。
3.6.1 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
3.6.2 在检测工作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人身伤害、检测设备损坏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6.3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的具体内容。应发包人的需求,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期间向发包人提交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如果承包人日后未能在检测期内按合同约定完成其所检测的工作内容,则发包人可根据责任情况与承包人协商确认违约金,可从履约保函中扣除。
3.6.4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或项目各施工单位的有关现场安全管理。
4.1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2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已进行工作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承包人检测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否则,承包人有权停发检测报告至费用缴清。
4.3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支付检测费用,应按照拖欠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支付检测费用时间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付款的时间为准。
4.4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承包人紧急进场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转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检测成果报告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任务委托书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负责无偿给予修正、补充和完善。
4.6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 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
误的,承包人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
4.8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检测,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9 安全方面的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检测工作不及时或测量、检测资料不准确而导致事故发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4.10 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项目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还须赔偿相关损失。
4.11 承包人投入的人员与本合同约定及其投标(或报价)文件、检测实施方案的承诺不符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的,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
4.12 承包人人员对不合格工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或结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还须赔偿相关损失。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检测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
5.2.1 检测费用的计算方式可采用单价包干或总价包干,具体计算方式及结算金额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5.2.2 计算方式为单价包干性质的,具体内容包括人工费、设备使用费、设备进出场费、检测试验费、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因工程质量检测应交纳的政府规费、税金等,不论实际费用有无发生,亦不论各项费用有无涨落,结算时单价均不再调整。
5.2.3 计算方式为总价包干性质的,具体内容包括人工费、设备使用费、设备进出场费、检测试验费、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因工程质量检测应交纳的政府规费、税金等,不论实际费用有无发生,亦不论各项费用有
无涨落,结算时总价均不再调整。
检测费用支付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进度款或结算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检测费用请款书;
(2)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经发包人授权的现场监理代表签字确认的现场工程签证表;
(3)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经发包人授权的现场监理代表签字的检测工作量汇总表(含报告编号,不提供检测报告);
(4)双方约定的其它资料,可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
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通用条款第 7 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履行合同新增工程量时,承包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人,增加的工程量发包人应予以确认。新增检测费用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规程和文件发生变化而引起质量检测的服务范围及工程量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承包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检测费用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1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提供的质量检测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发包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用,经承包人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检测费用。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4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发包人与承包人结清并支付检测费用。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协商不成时,双方有权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2.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2.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逾期未答复或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签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1.2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 1.1.2 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质量检测”是指工程水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的验收检测。(仅适用于水质检测项目)
1.1.3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 1.1.3 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发包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质量检测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本合同发包人中的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本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执行。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现行相 关标准、规程及有关技术文件,以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发包人选派姓名: 、联系电话: 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合同履行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布置检测任务、指挥联络、现场监督、确认检测工作量、跟进送检等工作。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 2.2.4 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条款另
行约定如下:
2.2.4 发包人为协助承包人完成质量检测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已踏勘过发包人所提供的场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解所有与工程检测有关或对检测有影响的情况,承包人进场开展工作后因检测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2.2.6 发包人会同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工程设计、监理等部门提出检测的数量、部位等。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2 天将检测项目的进度、质量等要求通知承包人,特殊情况不得少于 7 天。
双方一致同意专用条款增加第 2.2.7 项至第 2.2.9 项:
2.2.7 原材料送检,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原材料送检的代表性和准确性负责,及时送检。
2.2.8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提供的检测产品经承包人根据国家相关试验规程检测出结论为不合格样品而产生的复检或其他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复检费用不纳入本合同内。
2.2.9 承包人自行解决派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食宿,其费用已包含在酬金中。
2.3.3 发包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 天(建议 10 天)内对检测报告进行验收。若有异议的,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由双方共同认可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发包人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相同,则由承包人承担复检费用。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 2.4.2 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2.4.2 在检测工作范围内,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检测设备损坏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 2.4.3 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2.4.3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检测技术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
图纸、数据、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
3.1.1 承包人选派姓名: ,联系电话: 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检测期间的全面管理。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更 换。
双方一致同意专用条款第 3.3 条增加如下内容:
3.3.4 检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检测实施方案,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后执行,发包人以此具体考核承包人的检测工作。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检测实施方案进行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调整意见之日起 3 日内,按发包人要求完成调整并重新报发包人审核。
3.3.5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工作。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检测通知后,及时将检测需做的准备工作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做好准备,并向发包人提供检测前准备工作的技术咨询。在正式开工前,承包人须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作。
3.3.6 检测作业采用的仪器设备的类型、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工程需要。
3.3.7 检测工作必须满足本项目进度,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检测通知后,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到岗,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
3.3.8 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期间应对自己员工行为负责,在检测过程中承包人人员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进场后必须接受发包人及现场监理的监督并予以积极配合。
3.3.9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使用承包人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承包人所有的检测成果。
3.3.10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将检测结果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3.11 承包人需对提供的成果负责,报告结果需真实、准确,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报告出现错误或不能真实反映情况,承包人需无
条件重新对错误的部分进行重新检测,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
3.3.12 在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现初步检测结果异常时,需通知发包人、施工方及监理到场见证;当场无法得出初步结论时,待分析得出结果异常时,应在当日检测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施工方和监理。
3.3.13 承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积极配合。
3.3.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报送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3.15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有效履行合同约定或未能按发包人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履职的,经行政部门发现或提出问题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1) 按照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规程和文件,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检测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等依据为:国家及广 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规程和文件。
(2) 承包人提交检测工作成果的形式:具体开工日期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检测工期以实际工期为准,从承包人进场至所有服务项目完成且技术成果通过审批,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具体工作安排,完成每批次或每单项检测后,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任务委托书的有关要求, 内(建议 7 天)向发包人提交成果(含中间成果),其中正式检测报告一式 8 份,电子文件 1 份。时间最终以发包人的时间安排为准。
(3)检测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设计图纸文件及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及设计要求等。
(4)检测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检测报告经发包人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履约担保约定按下列方式 执行:
(1)本项目不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2)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的项目且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约定如下: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20 天内,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的 10%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则该银行保函是在中国境内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银行保函有效期须符合发包人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及要求。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按期对银行保函续保,发包人有权暂停批准承包人的所有支付申请,直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新的合法有效的银行保函时止。
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递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中标通知书,承包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工期延长或履约银行保函到期需续保等情形,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质量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止,其中,如本合同在该项目竣工验收(质量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前完成结算的,该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完成本合同结算止。履约保证金管理具体按照南沙开发区(区)建设中心有关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4.1 承包人返工费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 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给予工期顺延,相关费用含在检测费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2 发包人违约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因政策调整或规划调整或征地拆 迁等客观原因造成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免除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无需就此对承包人给予赔偿,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就解除清算、款项支付以及各方权责等解除事宜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清算原则进行结算。费用支付按发包人要求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 4.3 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删除本条通用条款内
容。
4.4 承包人额外费用(设备转场费用)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为实施本项 目承包人进场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转场费用、二次或多次进退场费用)含在检测费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6 由于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发包人的要求提交捡 测报告,发包人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本合同检测费用合同价款的 2%且不超过 2 万元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不配合、不整改或屡次整改不到位等违约行为影响项目推进的,发包人视其严重程度有权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4.8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合同约定延期进场的,每迟延进场 1 天,必须向发包人支付检测费用合同价款的 1‰的违约金;迟延进场超过 15 天的,发包 人有权暂停或取消承包人一段时间内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资格、解除合同,并有权将本项目另行委托其它检测机构。
4.9 安全方面的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检测工作不及时或测量资料不准确或分析、报告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发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损失外,并向发包人支付检测费用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
4.10 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项目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决定的,发包人将严格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或取消承包人一段时间内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资格、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转包项目或者违法分包项目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
4.11 承包人投入的人员与本合同约定及其投标(或报价)文件、检测实施方案的承诺不符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的,每更换一次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有权扣减检测费用合同价款 1%作为违约金。
4.12 发现承包人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工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或结论的,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或取消承包人一段时间内 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资格、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还须赔偿相关损
失。
双方一致同意专用条款增加第 4.13 项、第 4.14 项、第 4.15 项及第 4.16项:
4.1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服务情况发函约谈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法定代表人协调及安排工作,确保工程按发包人要求推进。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须承担检测费用合同价款 10%且不超过 2 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累计 3 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或取消承包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建设项目投标(或摇珠)资格。
4.14 承包人未能有效履行本合同约定或未能按发包人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履职的,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通过要求承担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或暂停或取消承包人一段时间内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资格、或解除合同等多种方式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15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
(1)认定方式:发包人依据整改通知单、督办通知单、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向承包人发出《违约处理决定书》,违约处理决定以发包人出具的《违约处理决定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书送达承包人:
①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②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
③发包人邮寄送达。
(3)发包人发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 3 天内以书面
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违约处理决定书》。
4.16 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导致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承包人的追索权。
5.2.1 本合同检测项目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单价包干; □总价包干;□其它
5.2.2 本项目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暂定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具体详见附件费用报价清单。该合同暂定价款仅作为计量支付的参考依据,按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检测工作量乘以合同报价清单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如招标时有要求则同时约定)且总价不能超过 万元,如超过 x元,按 万元结算。检测费用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需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的,结算时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2)费用报价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工作所需的劳务(含技术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含仪器设备、软件等使用费,进出场费)、差旅交通、检测试验费、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辅助工作、临时设施、就餐、住宿、管理、利润、规费、税金、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等全部相关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是对完成合同及清单项目的全部偿付。因检测工作需要产生的承包人二次或多次进退场费用已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检测费用计取时已综合考虑各种费率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
(4)检测费用不因服务期延长而增加。
5.2.3 本项目合同包干总价:¥ / 元(人民币大写: / )。如有合同变更的内容,结算时另按专用条款 6.1 条计算。
5.2.4 其它: / 。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的检测费用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发包人和相关主管部门审 核通过,结算经审定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检测费用。
□(1)承包人完成阶段性工作并提交检测成果报告上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审 核后,支付实际完成检测工作量 80%的检测费用。待整项检测工作完成提交检测报告经发包人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结算经审定后,结清余款。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发包人均有权直接从 向承包人支付的当期检测费用中直接扣除。
(3)每次支付前,应由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按发包人要求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支付。
(4)申请检测费用支付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具等值、合法、有效的增 值税发票。
(5)各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进度款或结算款时须提供的其他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及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6.1.2 新增工程量的检测费用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实施工程量清单未包含的检测项目,可作 为新增项目进行计算。是否属新增项目由发包人确定,对于发包人确定的新增项目,承包人必须执行。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如下:
工程量清单未包含的新增检测项目的综合单价,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的通知》(粤建检协〔2015〕8 号)等文件相关检测收费标准下浮 30%,如属公开招标项目则还须再结合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 最高投标限价)下浮计算。如相关收费标准没有的项目,其计价方式则参考市场价格收费,最终以发包人审核结果为准。
(2)工程量按经发包人核定的实际发生量计取。
(3)涉及调整合同价款的,严格按照广州市南沙区印发的工程变更管理办 法或相关文件等规定执行。
6.1.3 因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规程和
文件等发生变化引起质量检测服务范围及工程量变化时的调整方法:遵循“先审 批后实施”的原则,按照广州市南沙区印发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或有关文件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承包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检测费用的调整方法: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按照广州市南沙区印 发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或有关文件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6.2.2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1)因政策调整或规划调整或征地 拆迁等客观原因造成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免除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无需就此对承包人给予赔偿,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清算原则进行结算。(2)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承包人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3)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6.2.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由发包人、 承包人各自承担自身的损失。
双方一致同意专用条款增加第 6.2.5 项至第 6.2.9 项:
6.2.5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各方仍应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及项目的正常推进。
6.2.6 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6.2.7 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就解除清算、款项支付以及各方权责等解除事宜签订解除协议。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6.2.8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6.2.9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检测文件资料的交底、移交工作,返还发包人的图纸文件等相关资料,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将检测结 果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所有涉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小组人员及承包人内部有关人员)将严守发包人秘密,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负责保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资料和情况,不得公开发表和交流。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承包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另行书面通知)。第三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另行书面通知)。
8.2.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上述书面 函件发出之日起 3 天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2.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电子邮箱: 。
8.2.3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电子邮箱: 。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或发包人 与相关资料编制人的约定方。
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除署名权以外的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 / 。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检测费用报价清单
廉 政 合 同
(适用于非公开招标项目)
发包人(建设单位):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承包人:
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
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x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x合同作为本工程检测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发包人(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电话: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xx责任合同
(适用于公开招标项目)
发包人(建设单位):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承包人:
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xx规定,深化xx南沙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领域xx风险防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x合同适用于南沙区政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类建设工程项目,涵盖工程施工类及服务类合同。辖区范围内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项目或职权为本人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下列行为:
2.1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好处费、回扣、各种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房产、车辆、贵重物品等;
2.2 接受承包人宴请(工作餐除外)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3 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自身承担、支付的费用;
2.4 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设备,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的材料和设备;
2.5 私自为建设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服务;
2.6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为本人或亲属的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经商办企业、出国出境、旅游、留学、探亲、定居等提供资助或便利;
2.7 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收受承包人财物,或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8 其他利用项目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包括下列行为:
3.1 同意或主动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第二条约定的禁止性行为;
3.2 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3.3 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
3.4 接受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
3.5 其他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及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禁止串通投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xx风险防控机制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有义务建立健全xx风险防控机制,排查、梳理建设 工程业务流程及关键工作岗位涉及的xx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逐项制定防控措施,
加强对单位工作人员的xx教育,预警在先、防范在前,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位、责任落到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xx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第六条 xx违约责任
6.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经有关主管部 门查证属实或者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纪、经司法机关依法确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承包人应按次向发包人支付xx违约金(施工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 2%且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服务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 5%且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给发包 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1)如承包 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严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可单方解除 主合同;(2)将承包人的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并拒绝其参与发包人负责实施项 目的投标或摇珠;(3)将有关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评分考核,建议给予通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条 监督举报
发包人、承包人均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可向南沙区纪委监委举报。南沙区纪委监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受理,鼓励实名举报,xx诬告陷害,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对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南沙区纪委监委举报方式:
来信举报: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一号南沙区纪委监委信访x,xx 000000;电话举报:000-00000000,000-00000;
网络举报:xxxx://xxxxxxxxx.00000.xxx.xx;二维码举报:
第八条 其他约定
x合同作为双方所签署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项目涉及的xx问题,不受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等原因影响,发包人、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银 行 保 函(中标后提交,投标时不需要提交)
(无固定期限格式)
银行编号:
致:(发包人) . (地 址) .
鉴于 [承包人的名称和地址](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中标通知书( 年 月 日签署)实施 (工程名称) ,又鉴于你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已经认可的银行保函作履约担保,本行已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
本行作为保证人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的责任,在收到你方第一次书面付款要求后,不挑剔、不争辩、并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即在上述担保金范围内向你方支付。
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索赔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本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发生补充或修改后,本行所承担保函的责任不变,有关补充或修改亦无须通知本行。
本保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直至你方通知撤销前一直有效。
担保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地址:
日期:
银 行 保 函(中标后提交,投标时不需要提交)
(固定期限格式)
银行编号:
致:(发包人) . (地 址) .
鉴于 (以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中标通知书( 年 月日签署)实施 (工程名称) ,又鉴于你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已经认可的银行保函作履约担保,本行已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
本行作为保证人并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的责任,在收到你方第一次书面付款要求后,不挑剔、不争辩,并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即在上述担保金范围内向你方支付。
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索赔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本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发生补充或修改后,本行所承
担保函的责任不变,有关补充或修改亦无须通知本行。
本保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担保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地址:
日期:
(承诺书原件提交给发包人,合同内粘贴复印件)
致:发包人(建设单位)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
我方于 年 月 日中标 工程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我 方 须 按 规 定 金 额 提 交 一 份 真 实 有 效 的 银 行 保 函 作 履 约 担 保 。因 ,我方无法开具无固定期限的银行保函,现申请开具有效期不低于 年的固定期限银行保函;并承诺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 年但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且未完成项目结算时,我方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 年。我单位将对由我方提交的银行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自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风险以及违反履约承诺不良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被发包人暂停或限制由发包人负责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资格。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联系电话:
地址: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