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 )晋银账单首分字( )第( )号
晋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协议
(适用于利息首期一次性收取)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银行”或“我行”)与晋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您”或“客户”或“持卡人”)就持卡人申请办理晋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或“本次分期业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重要提示:晋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晋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前应认真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持卡人点击勾选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持卡人已充分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自持卡人在线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如果不同意本协议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晋商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 000-000-0000 获取更详细说明。
本次分期业务交易信息具体如下:持卡人:
证件号码:
卡号:
您本次申请的分期金额:
,分期期数:
,首期利
息: 元,总利息金额: 元。您本次分期业务按单利折算近
似年化利率为: 。
第一条 产品定义
1.晋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全部欠款或部分欠款办理分期偿还的业务。持卡人申请本业务需经晋商银行审核,是否申请成功以晋商银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2.本业务包含“已出账单分期”、“未出账单分期”、“总账分期”。
已出账单分期:指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已出账单金额进行分期还款的业务。
未出账单分期:指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未出账单的交易金额进行分期还款的业务。
总账分期:指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可将当期已出账单金额和未出账单交易金额合并进行分期还款的业务,在可分期金额范围内,持卡人申请的总账分期服务将默认优先对当期已出信用卡账单金额申请分期。
第二条 产品办理
1.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可由持卡人自行确定,单笔账单分期起分金额根据系统设定金额执行,账单分期金额最高为客户申请分
期账户的欠款总额,账户中的临时额度无法办理本业务,实际可办理的分期金额以系统实时显示为准。
2.持卡人申请本业务成功后,分期本金及利息占用信用额度,账户可使用额度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清偿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3.我行有权依据相关监管规则及内部审批政策等确定可分期的交易范围及交易金额,持卡人可申请的具体分期交易、分期金额及分期期数等以系统最终显示办理结果为准。
4.申请时间和渠道
(1)申请时间:持卡人应在本期账单日次日至最后还款日 17:00期间申请对当期已出账单金额办理已出账单分期或总账分期;对其信用卡未出账单交易的分期应在消费交易入账后,其对应账单日前 1 个自然日的 17:00 之前(不含当期账单日)针对未出账单中的分期金额提出申请。
(2)申请渠道:持卡人可通过晋商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
000-000-0000、分期外呼营销电话、手机银行、短信邀约、晋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通过与晋商银行合作的第三方指定渠道查询账单分期额度并申请本业务。
5.持卡人成功办理本业务后,除提前还款外,不能对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进行更改、撤销。
6.持卡人对消费交易作退货处理的,已办理成功的本次分期业务不受影响,不视为本业务自动取消,持卡人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
7.持卡人若因包括但不限于在我行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超限、账户交易异常、身份证有效期过期、账户逾期等原因引起卡片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的,将影响本业务办理。
8.持卡人在申请本业务成功后,当期只需在最后还款日前偿还扣除本次分期金额后的剩余账单金额。如申请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免息的还款期待遇。
第三条 收费标准
本业务可申请期数有 3 期、6 期、9 期、12 期、18 期和 24 期(每期为一个月)。持卡人实际可申请期数及对应分期利率以系统实时测评显示为准,分期成功后需支付利息。本协议中利息的收取方式为首期一次性收取。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行将根据持卡人资信、持卡人的分期期数及本行政策在基准收费标准上进行浮动,利率区间为每期 0%-1.5%。分期基准利率按单利折算的近似年化利率区间为 0%-21%。本业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按单利方法计算,该比例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内部收益率,实际年化利率因持卡人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其公式为:
其中n 为年内期数,T 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出的IRR 即为近似折
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化利率。第四条 分期入账规则
1.持卡人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2.首期一次性收取的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总金额乘以分期期数对应的利率,精确到分,将从申请成功后的下期账单一次性入账。
第五条 还款与积分
1.持卡人办理本业务的本金分摊额及分期利息计入每月信用卡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如逾期还款,我行将依照《晋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晋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晋商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不时更新并公示的版本等我行的有关业务规定计收相应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如有)。
2.已成功办理本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视为持卡人的溢缴款项,不会提前清偿本业务的其余未还款项。
3.申请本业务,持卡人不享受额外积分赠送,本业务每期的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计算积分。
4.提前还款,若持卡人要提前偿还已成功办理的本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款项,须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服热线或通过我行公告或指引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请。
本业务提前结清应按照持卡人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并按照持卡人分期未分摊本金的 3%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
第六条 分期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我行有权终止持卡人的本次分期业务,其全部未还本金、利息(如有)及提前结清违约金在下个账期全部摊销至账单中。在此情况下,我行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1)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在分期付款期间由于账户销户、卡片注销、账户被冻结、被止付、关闭、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导致卡片状态不正常;
(2)持卡人在交易、积分累计或兑换过程中存在套现、套利、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不诚信行为的情形;
(3)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
(4)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
(5)持卡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我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
(6)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
(7)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我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
(8)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逾期三期(含)以上、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我行评估存在异常;
(9)持卡人身故;
(10)持卡人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或我行其他相关规定,无法履行或不履行分期还款义务的;
(11)持卡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因羁押、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对其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持卡人应依照对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我行将依照《晋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晋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等约定计收相应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其中,如持卡人未依照本协议还款,经我行向持卡人催收还款后仍不还款,持卡人同意我行扣划其在晋商银行(包括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用于归还本业务项下其在我行的欠款,直至欠款清偿完毕为止。我行在扣划前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
第八条 其他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业务的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等
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晋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晋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晋商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不时更新并公示的版本等我行的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2.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业务调整,或出于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等,对本协议、费用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变更,并通过我行官方网站、手机银行或官方微信等渠道提前予以公示。如持卡人不同意接受上述事项相关调整或变更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我行申请终止本次分期业务;公示期内持卡人未向我行申请终止本业务的,视为持卡人同意并接受公示内容。
3.本协议订立、生效、履行、争议的解决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4.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我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所填写的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为持卡人认可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该送达地址、联系方式适用于本协议履行中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 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发出的,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
6.对本协议约定事项或本业务有任何疑问的,持卡人可拨打晋商
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666-5588)进行咨询或投诉。
持卡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