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肥师范学院文件
校政秘〔2024〕1 号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合肥师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新修订的《合肥师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师范学院
2024 年1 月1 日
合肥师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据《合肥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院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学院与教职员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科研项目相关合同及其他不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学院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职责参照《合肥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根据部门职责参与经济合同审签,对经济合同中的相关经济事项进行审查。
第五条 经济合同的类型及归口管理部门: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政府采购、集中(学院)采购类合同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归口管理;
(二)工程维修类、基建工程类合同由后勤处(基建办)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依据职能协同管理;
(三)校友捐赠类合同由发展规划处(校友会)归口管理,其他捐赠类合同由相关承办单位归口管理;
(四)金融信贷合同由财务处归口管理;
(五)法律服务及涉及法律问题的委托代理、调解、赔偿等合同由党政办归口管理;
(六)对外服务类、培训类合同根据项目权属关系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七)其他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含有经济事项的合作协议、战略协议等)由负责相关经济活动的单位、部门归口管理,如有两个及以上单位、部门参与的,由牵头负责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为经济合同审批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作为合同承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经济合同审批。
第七条 学院的各单位、部门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能以本单位或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经济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依据《合肥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负责合同洽谈、起草和审查,如有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需提请学院决策的,应及时提请学院上会研究,维护学院权益。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文本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应当招标采购的合同事项,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第十条 学院实行合同审查制度,合同承办单位应根据合同内容和事项提请归口管理部门及合同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对重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会同合同承办单位召开合同审查会,进行会商审查;对一般合同,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合同审查会或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 合同审批程序
合同金额 10 万元以下经济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提交,经
财务处初审,交归口管理部门终审。合同金额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50 万元以下(其中采购合同标的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由承办单位提交,经财务处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交党政办(法治科)审查(法律把关)后报分管院领导终审。经费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其中采购合同标的金额 100 万元以上、
含 100 万元)的由承办单位提交,经财务处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党政办(法治科)审查(法律顾问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交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法人代表终审。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根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法律把关、法人代表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合同,因特殊原因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得到认可。
第十四条 以学院名义对外订立的一般合同应当由分管院领
导或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学院签订;重大合同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经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后,由被授权人签字。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对外签署合同。经济合同承办单位在经济合同签订后至党政办(机要与保密科)盖章,并需把完整的合同文本
(包括审查意见)报党政办(机要与保密科)备案。
第十五条 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加盖经济合同专用章。经济合同原则上不少于 1 式 5 份(招投标类合同 1 式 6 份)交合同相对
方 1 份,合同承办单位留存 1 份,财务处备案 1 份(招投标类合
同还应提交招标办备案 1 份),综合管理部门党政办(机要与保密科)2 份(1 份备案,1 份按年度归档至综合档案室)。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监控和推动合同实施,全面维护学院权益,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履约并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经双方协商后,按主合同订立程序进行书面变更或解除。
第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由合同承办单位牵头应对纠纷。学院需要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益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仲裁或诉讼,同时通过各种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第二十条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
(二)超越学院授权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或无效合同的;
(四)不认真履行合同引起纠纷、未及时处理或擅自放弃权利的;
(五)与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
(六)利用学院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七)不按规定收集、保管、备案、存档合同以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重要合同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采取线上审批,各单位、部门设置合同预审人参与线上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党政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