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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商業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網銀服務契約】修訂內容公告編號:個人網銀 1070701 版(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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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網銀服務契約(編號:個人網銀 1070701 版) |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網銀服務契約(編號:個人網銀 1070101 版) |
第三條 名詞xx x、「網路銀行業務」:指甲方端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網路查詢服務:利用網路銀行服務系統查詢甲方本人在乙方之存款、放款、信託往來(含現在及嗣後新增之所有存款、放款、信託及信用卡帳戶),查詢之項目悉依查詢系統所提供者而定,甲方毋須逐項申請。嗣後乙方網路銀行所新增之查詢類服務,除主管機關或乙方另有規定外,甲方亦毋須另外申請,得逕為進行查詢。 三、「電子文件」:指銀行或甲方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四、「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七、「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八、「帳戶」:指甲方與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甲方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存款、信用卡等帳戶。 九、「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機制」:資料係以 SSL 通訊協定在網際網路上傳輸,確保訊息之隱密性及訊息之完整性。 十、「行動網銀業務」:指甲方端透過各種智慧型手機或智慧行動裝置(指手機或裝置搭載作業系統,可進行資料及軟體程式的輸入、存取及擴充等功能)利用電信網路之訊號操作,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十一、「簡訊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安全機制」:指當甲方每次進行交易或設定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動態密碼」(內含交易識別碼、OTP密碼及交易訊息)至甲方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每次傳送之交易識別碼及OTP密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當次有效),有關OTP之交易機制,以乙方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十二、「QR Code(Quick Response Code)」:係二維條碼的一種,為矩陣式黑 白相間的點狀或條狀圖形,除能表示文字、圖形及聲音等資訊,尚有容 量大、可靠性高及資料完整性等特性。甲方得利用行動網銀掃描 QR |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甲方端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網路查詢服務:利用網路銀行服務系統查詢甲方本人在乙方之存款、放款、信託往來(含現在及嗣後新增之所有存款、放款、信託及信用卡帳戶),查詢之項目悉依查詢系統所提供者而定,甲方毋須逐項申請。嗣後乙方網路銀行所新增之查詢類服務,除主管機關或乙方另有規定外,甲方亦毋須另外申請,得逕為進行查詢。 三、「電子文件」:指銀行或甲方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四、「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七、「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八、「帳戶」:指甲方與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甲方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存款、信用卡等帳戶。 九、「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機制」:資料係以 SSL 通訊協定在網際網路上傳輸,確保訊息之隱密性及訊息之完整性。 十、「行動網銀業務」:指甲方端透過各種智慧型手機或智慧行動裝置(指手機或裝置搭載作業系統,可進行資料及軟體程式的輸入、存取及擴充等功能)利用電信網路之訊號操作,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十一、「簡訊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安全機制」:指當甲方每次進行交易或設定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動態密碼」(內含交易識別碼、OTP密碼及交易訊息)至甲方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每次傳送之交易識別碼及OTP密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當次有 效),有關OTP之交易機制,以乙方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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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檢視 QR Code 帶入之交易資訊後,進行轉帳、消費扣款或繳稅費 等交易指示。 | |
第十四條 費用 甲方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並授權乙方自甲方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乙方不得收取。 甲方所為下列之交易或服務,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國內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為新臺幣(以下同)14 元。 二、外幣匯出匯款手續費:每筆按匯款 0.05%計收,最低 200 元,最高 800 元;郵電費每筆 300 元(若欲全額匯款請臨櫃辦理)。 三、黃金存摺定期定額投資手續費:每次扣帳成功為 80 元。 四、繳費/稅手續費:同國內跨行轉帳手續費,惟仍須視個別繳費項目之手續費標準而定。 五、信託投資: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事項之收費標準辦理。 六、簡訊動態密碼簡訊手續費:國內手機號碼每次為 1 元。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乙方應於乙方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網路銀行頁面揭露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甲方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收費標準調整如係調高者,乙方應於網頁上提供甲方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甲方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乙方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甲方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甲方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乙方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乙方之公告與通知應於調整生效日六十日前為之(有利於甲方者,不受公告六十日之限制),惟前項調整如係調高者,乙方之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倘甲方不同意該收費標準之調整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服務,但甲方於該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服務經終止生效前已完成及已進行之交易,仍依本約定事項之約定辦理。 甲方因使用本契約所衍生應付予金融資訊系統之跨行連線等費用,授權乙方自前項帳戶內自動扣繳,並依金融資訊系統之跨行業務參加規約及業務處理規則處理。 乙方爾後陸續開辦之新增服務項目,如有手續費之洽收,須經乙方於網頁上提供甲方表達是否同意費用收取之選項。甲方未於調整新增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乙方將於調整新增生效日起暫停甲方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該新增之服務,惟新增服務項目之收費方式,乙方應於網頁公告。 | 第十四條 費用 甲方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並授權乙方自甲方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乙方不得收取。 甲方所為下列之交易或服務,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國內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為新臺幣(以下同)14 元。二、外幣匯出匯款手續費: (一)一般匯款: 每筆按匯款 0.05%計收,最低 200 元,最高 800 元;郵電費每筆 300 元(若欲全額匯款請臨櫃辦理)。 (二)大陸中文匯款: 每筆按匯款 0.05%計收,最低 200 元,最高 800 元;郵電費每筆 600 元(若欲全額匯款請臨櫃辦理)。 三、黃金存摺定期定額投資手續費:每次扣帳成功為 80 元。 四、繳費/稅手續費:同國內跨行轉帳手續費,惟仍須視個別繳費項目之手續費標準而定。 五、信託投資: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事項之收費標準辦理。 六、簡訊動態密碼簡訊手續費:國內手機號碼每次為 1 元。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乙方應於乙方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網路銀行頁面揭露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甲方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收費標準調整如係調高者,乙方應於網頁上提供甲方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甲方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乙方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甲方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甲方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乙方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乙方之公告與通知應於調整生效日六十日前為之(有利於甲方者,不受公告六十日之限制),惟前項調整如係調高者,乙方之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倘甲方不同意該收費標準之調整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服務,但甲方於該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服務經終止生效前已完成及已進行之交易,仍依本約定事項之約定辦理。 甲方因使用本契約所衍生應付予金融資訊系統之跨行連線等費用,授權乙方自前項帳戶內自動扣繳,並依金融資訊系統之跨行業務參加規約及業務處理規則處理。 乙方爾後陸續開辦之新增服務項目,如有手續費之洽收,須經乙方於網頁 上提供甲方表達是否同意費用收取之選項。甲方未於調整新增生效日前表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示同意者,乙方將於調整新增生效日起暫停甲方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該新增之服務,惟新增服務項目之收費方式,乙方應於網頁公告。 | |
第卅三條 QR Code 支付應用 一、甲方同意啟用乙方行動網銀之台灣 Pay 服務後即可透過行動網銀掃描 QR Code 進行轉帳、消費扣款及繳稅費等交易,使用本服務之帳戶須 已申請轉入約定或非約定帳號之交易權限,且各項交易限額依乙方網站公告之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網銀轉帳交易限額公告辦理。 二、甲方利用行動網銀進行 QR Code 掃描支付交易時,應檢視該 QR Code 帶入之交易資訊,確認內容正確無誤再進行交易,若因甲方疏於確認交易xx,xxxxxxxx方認知有所落差或有消費糾紛,乙方不負更正之責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
第卅四條 契約修訂 (略) | 第卅三條 契約修訂 (略) |
第卅五條 文書送達 (略) | 第卅四條 文書送達 (略) |
第卅六條 法令適用 (略) | 第卅五條 法令適用 (略) |
第卅七條 法院管轄 (略) | 第卅六條 法院管轄 (略) |
第卅八條 標題 (略) | 第卅七條 標題 (略) |
第卅九條 契約分存 (略) | 第卅八條 契約分存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