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CZB42023004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书
项目编号: CZB42023004
项目名称: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第一部分 合同书
甲方(采购人):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乙方(成交供应商):合肥博瑞经济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皖江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相关 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一、服务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2、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作为集中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为规划建设部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对建设消防工程施工过程、消防检测进行全方位监管;
(2)做好集中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提供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3)做好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落户项目消防安全咨询工作;
(4)参与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二、本合同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附件
(4)招标文件、书面答疑及其它补充、更正文件
(5)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6)其他
双方有关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
分。
三、合同金额
本合同的总金额暂定为 401700.00 元/每年(人民币:肆拾万
零壹仟柒佰元整)。(其中消防技术咨询包干价:297000 元;消防设计图审费按实际审查建筑面积×0.48 元/㎡据实计算,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上建筑面积为准;消防竣工验收专家费按 945 元/项目
/人×实际完成项目×验收人数据实计算)。
四、服务期限
本合同自 2023 年 2 月 2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1 日止(总服务期限为 2 年,合同按年度签订,年度合同期满后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再续签合同,考核合格的,将续签合同,具体考核细则详见《附件-1》)。
五、人员要求
本服务项目要求拟配置人员不得少于 8 人,其中消防技术咨
询的 2 名,实行坐班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消防注册工程师
执业资格,另 1 名应具有四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执业资
格;消防图审的 6 名(相对固定),应具有一级消防注册工程师
或给排水、建筑、暖通、电气专业工程师资格的不少于 5 人;其他人员应具有四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执业资格;在投标文件中增配的人员与拟配置人员组成消防图审验收专家库,消防图审或消防竣工验收每次从库中随机抽取 3 名专家执业。
六、合同付款方式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的规定,本项目实行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 40%(即 401700×40%=160680 元),乙方
(成交供应商)须向甲方(采购人)提供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甲方(采购人)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剩余合同价款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按季度支付,每三个月按照《附件-2、3》统计一次消防图审及验收工作量并据实支付进度款, 消防设计图审费按照实际审查项目建筑面积
×0.48 元/㎡计费;消防验收专家费按照 945 元/项目/人×实际验收项目×实际验收人数计费,其中消防图审及验收费用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的 100%比例支付,非暂定价部分进度款按照投标价的 25%比例支付(即 297000 元×25%=74250 元),上述费用先期从预付款中抵扣。
七、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按年度对乙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相关技术服务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2、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1 间。
3、向乙方方提供必要的工程信息资料。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消防技术咨询人员。
八、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独立的原则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2、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相关制度文件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承诺将人员及办公设备等配备到位,保障消防服务工作需要。
4、不得擅自调整人员,对确需调整的,须报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同等资格条件调换。
5、积极收集整理相关报审资料文件和汇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情况。
九、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按本项目中标总金额的 2%交纳,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日内由乙方交予甲方。如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甲方可从
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合同履约期满 7 个工作日内退付履约保证金至乙方指定账户。
十、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签订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池州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十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叁份,乙方方叁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贰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账 号: | 账 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2023 年 2 月 7 日 | 2023 年 2 月 7 日 |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 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
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
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 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该项目开具专票,税率为 6%。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6.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6.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 履约保证金
2.17.1 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 2%的履约保证金;
2.17.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2.17.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8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无 | 无 |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