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托管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募捐管理条例》、《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为规范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托管基金管理,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定义
1、本基金会托管基金(以下或简称基金)是指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发起人或捐赠人)联合本基金会,以支持推进青少年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2 、 托管基金的起设额度一般为人民币贰拾万元
(200,000.00)。各托管基金可以本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工作,但需遵守本基金会关于公开募捐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会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托管基金参与我会所进行的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本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的设立
国内外热心青少年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同本基金会章程,遵守本办法,均可向本基金会申请成立托管基金。设立托管基金,本基金会应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托管基金发起或捐赠协议书》,并制定该基金管理办法。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托管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2)托管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托管基金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
1、托管基金一经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托管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应由本基金会和捐赠人(包括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
2、管委会成员一般 3 至 9 人,设主任 1-2 人,副主任 1 至
2 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本基金会与发起人或捐赠人具体商定。
3、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性的工作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宣传推广和筹资联络工作。
4、托管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托管基金的管理规则;
(2)决定托管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3)审议和批准托管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4)安排对托管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5、托管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并经过出席委员的 2/3 赞成才能形成决议。
6、托管基金的支出须有管委会主任的签字。
7、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或本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约。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捐赠到账后,本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2)如捐赠方有要求,可向捐款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如捐款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可根据捐方意愿,与捐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基金的设立启动仪式,邀请媒体宣传报道;
(4)充分尊重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为托管基金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五条 资金使用
1、凡符合托管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本基金会托管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本基金会或托管基金管委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2、托管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符合托管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3、基金资金当年度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收入的 70%。否则,本基金会有调用资金用于青少年公益事业的建议权,直至
其支出达到以上额度标准。如基金发起人或捐赠人对本基金会的建议未作回应 3 次以上的,本基金会有直接调用资金权利。 4、基金的发起人或捐赠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变向接收基金所
筹善款。
第六条 管理成本
1、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会托管基金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具体以本基金会与各托管基金发起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等约定内容为准。
2、管理成本可从基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成本的提取依据捐赠协议中的约定。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管委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对托管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九条 基金终止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终止:
(1)基金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起人或捐赠人不愿意再续签基金协议的。
(2)托管基金中的资金不足人民币 3 万元,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3)基金 2 年以上(含)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
(4)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
政策、法规相违背的。
(5)基金发起人或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6)基金发起人或捐赠人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
2、自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发起人或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原则上用于与原协议所规定的青少年公益用途相近似的目的。
3、若因设立方基金管理违法违规经本基金会决定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发起人或捐赠人后,其剩余资金由本基金会直接安排用于青少年公益项目。
4、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本基金会将根据协议及基金章程注销该基金,并办理清算手续。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公开要求
1、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2、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本基金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听取审议,并接受社会监督。
3、基金管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4、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5、本基金会有权对基金设立方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
监督。
第十一条 其他
1、在本基金会设立的托管基金,未经本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
2、在本基金会设立的托管基金受法律保护,本基金会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托管基金。
3、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4、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本基金会所有。
5、本办法自 2016 年 10 月 25 日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起施行。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016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