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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
「計畫名稱」
執行單位 :高雄醫學大學
合作廠商 :○○○○○
計畫主持人 :○○○ 教授(○○○學系)
計畫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
至民國○○○年○○月○○日止
高雄醫學大學產學合作委託勞務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計畫執行機構:高雄醫學大學 (以下稱甲方)
計畫合作企業:○○○○○ (以下稱乙方)
計畫主持人:○○○ 教授 (以下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為辦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訂定本合約,經三方協議訂定下列事項並共同遵守。
(委託服務)
依產學合作委託勞務計畫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計畫書)乙方同意委託丙方;丙方經甲方同意後受託,並依據本合約、學校及有關政府法令之規定,協助乙方研究調查/檢體採樣/研發支援及技術諮詢。
(計畫期間)
本計畫之執行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計畫經費)
本計畫之經費總計新臺幣﹙以下同﹚○○○○元整,內含管理費○○○○元(占經費15%),其細目詳計畫書。
本計畫結案後經費若有結餘應歸由甲方統籌運用,並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付款方式)
計畫經費由乙方於合約生效後15日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方式全數一次交付甲方。
甲方應於收到計畫經費後,將其收納款項之領據/發票交付乙方。
計畫經費依法應扣繳稅捐者,由甲方依相關規定辦理。
若乙方逾應繳款日未付款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繳款,乙方經通知逾15日未能付款時,甲方得逕行解除合約並額外請求損害賠償。
(計畫進度與變更)
丙方應依計畫書之規劃進度進行本計畫。
於計畫期間,因特殊原因有變更本計畫之工作內容(包含計畫期間、經費、進度)或計畫主持人之必要時,須由三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執行。
(成果繳交)
丙方同意於○○○年○○月○○日前完成○○○○結案報告/樣品一批交付乙方。(請乙方確認簽收→視情況修正)。
乙方不得以測試/調查結果不符合要求,作為任何求償與請求之依據。
(計畫成果歸屬)
本計畫成果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乙方所有,但甲方得無償使用。
(擔保責任)
甲方不擔保本計畫所生成果之合用性、商品化之可能性或相關產品責任。
丙方擔保本計畫有關之資料文件係完全依計畫內容執行所得,並無任何抄襲、仿冒或造假之情事。
(侵權責任)
乙方使用本計畫所產出之成果時,倘遇有任何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致遭第三人求償或涉訟者,所有相關責任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保密責任)
任一方對於因本合約知悉之未公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妥善保管,以維護其智慧財產及商業資訊之機密性。
前款資料或任一方為執行本合約所知悉或取得自他方的資訊,非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或運用於與本合約無關之工作。
任一方應要求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遵守本保密義務之約定。
任一方違反本條規範時,他方得逕行終止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限制名稱使用)
乙方未獲得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於商業推廣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內外包裝、網頁等)使用甲方、甲方之教職員工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包括但不限於,標章、徽章、商標及其他符號);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表示甲方及甲方人員與乙方之產品、服務有任何關聯。
除經甲方正式授權校名使用外,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除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300萬元予甲方外,若因此有涉及任何消費或法律上之糾紛,所有相關責任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權利義務轉讓)
非經甲、乙、丙三方書面同意,本合約中之權利及義務不得轉讓。若任一方違反本條合約約定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終止合約)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本合約期間內,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合約或有其他違約情事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書面通知逕行終止本合約及請求損害賠償。
任一方若認為本計畫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或認為無繼續進行本計畫之必要時,應經三方同意後簽訂書面協議議定終止日終止本合約。
本合約終止後,甲、乙雙方應依合約終止日進行經費結算,甲方應依本計畫實際所發生之費用,多退少補。
本合約終止後,丙方應將本計畫已完成之有關成果交付甲方及乙方。
(不可抗力)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合約或不能依照本合約履行者,該當事人得免負給付義務或不負遲延責任。
(生效日期)
本合約經三方簽署後,自第二條所載計畫期間之始日起生效。
三方在本合約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責任不因本合約終止或結束而免除。
(合意管轄)
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甲、乙、丙三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合約效力)
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應以本合約為準。
本合約之增刪修改,依誠信原則處理,經甲、乙、丙三方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本合約部份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合約份數)
本合約正本壹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正本一份保存。
(聯絡管理)
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xxx
部門:產學營運處
電話:(00) 000-0000 分機 2360
傳真:(00) 000-0000
E-mail:xxxxxxx@xxx.xxx.xx
地址:80708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100號
乙方連絡人:○○○
職稱:○○○
電話:○○○○○○ 分機 ○○○
傳真:○○○
E-mail:○○○○○○
地址:○○○○○○
丙方聯絡人:○○○
部門:○○○
電話:(00) 0000000分機 ○○○
E-mail:○○○@xxx.xxx.xx
地址:80708xxxxxxxxxx000x(○○○○○室)
(以下空白)
立約人:
甲 方:高雄醫學大學
代 表 人:○○○ 校長 (簽章)
地 址:80708xxxxxxxxxx000x
x x:○○○○○
代 表 人:○○○○○○○○ (簽x)
地 址:○○○○○○○○
統一編號:○○○○○
丙 方:○○○ (簽x)
○○○學系
職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