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版本号:202104 版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借款合同(简)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额借款”是指贷款人事先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等要素,双方一次性签订本合同,借款人可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通过贷款人柜面申请办理借款和还款,或直接通过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业务。具体约定如下:
1.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仅限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者违法使用借款而造成的后果,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授信额度:贷款人有权随时调整授信额度,实际授信额度以贷款人信贷管理等相关系统显示为准。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设置、调整、冻结授信额度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并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在授信期限内的任一时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贷款本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此实际授信额度。
3.授信期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笔贷款的到期日期不得晚于授信到期日。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就本合同项下的任意一笔贷款设置最短和最长借款期限要求。
4.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年利率,贷款人有权自主核定具体每笔贷款的利率,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最高预计年利率由业务办理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相应期限 LPR利率加减百分点确定。实际年利率在单笔贷款放款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相应期限 LPR 利率基础上加减百分点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月份),单笔借款期限内利率不调整。LPR 利率是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在授信期限内,借款人可以通过贷款人柜面申请办理借款,循环使用授信额度,或直接通过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对于借款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循环使用授信额度的,必须严格遵守与贷款人另行签订的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以及贷款人的其它有关规定。
6.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柜面办理借款和还款的,具体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凭证为准;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业务的,具体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贷款人电子银行等系统中所保存的业务记录为准。借贷双方签署的借款凭证及电子银行等系统中保存的业务记录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还本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除外),还本付息方式为可选择:(壹)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 20 日,到期利随本清;(贰)按季结息,
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到期利随本清;(叁)利随本清;(肆)分期还款,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以《分期还款计划书》和/或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所展示的分期还款计划为准,《分期还款计划书》和/或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所展示的分期还款计划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第(壹)、
(贰)种计息方式的,结息日当日扣划利息。
8.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发放与支付的方式可选择:(壹)借款人自主支付;(贰)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签署、提交或确认的受托支付申请文件及相关交易背景资料,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象。
9.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以及担保合同另行约定。
10.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明显影响贷款安全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未归还借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存在诉讼或股权结构变化、因涉及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另行提供使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停止发放贷款(包括停止发放尚未提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诉讼保全等措施。
11.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可自行转让主债权而无需征得其同意。同意贷款人向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出质人或者抵押人提供本合同文本。
12.为处理借款人逾期等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催收欠款。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必要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及欠款信息提供给该第三方以及借款人的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关联方、工作单位和其他代偿意愿人。
13.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
NO:高借 xxxxxxxx
编号:( )浙泰商银 (高借简)字第( )号
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约定利率加收 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利率加收 100%的罚息利率计收挤占挪用贷款罚息。如借款人欠交利息、罚息,则贷款人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即复息)。
14. 同一笔贷款,正常情况下借款人按以下还款顺序还款:利息、本金;逾期情况下借款人按以下还款顺序还款:贷款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复利、罚息、利息、本金,但贷款人有权单方变更前述还款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给付(或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清偿债务的顺序由贷款人决定。
15.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16. 借款人因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发生的印花税等按照国家税法应承担的税负,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依法从中代扣代缴。
17.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如下: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应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且借款人同意贷款人直接对其在贷款人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进行止付、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18.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9.▲▲▲请您对以上合同条款和以下贷款要素确认无误后签署:
授信额度:人民币(大写) ;借款用途: ;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利率:最高月利率预计不超过 ‰(最高年利率预计不超过 %,即报价日为_ 年 月__日的🞎一年/🞎五年期 LPR 利率 %🞎加/🞎减 %);
还本付息方式:本合同第 7 条第( )项; 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
20.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送达地址确认书》、《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还款计划书》(如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金受托支付申请审批表》(如有)等,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其他事项:
22.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文本一式三联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留存第一、二联,借款人留存第三联。为使借款人及时知晓贷款人的服务情况或向借款人推荐更优质的服务,贷款人有权通过电子邮件、网络客户端消息提示或推送、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向借款人推送服务通知、营销活动或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若借款人认为前述方式对其造成了打扰,可在收到营销信息后按照信息提示的方式退订。
23. 特别提示借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信贷管理需要,在月末、年末等特定日期不提供自助贷款服务并予以提示,但借款人
可在下一工作日自助办理业务。
▲▲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实现通知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执行、催收等),以有效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电话通知或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通知,送达方式及送达规则适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贷款人有权通过官方网站或者媒体公告及第三方平台等方式进行通知。
▲▲ 借款人声明: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用于本单位/本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合法的经济活动,并遵守贷款人以下关于贷款资金流向方面的规定:
(1)贷款资金流向不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购销或项目;
(2)贷款资金不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如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等;
(3)贷款资金不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资金;
(4)贷款资金不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不动产等;
(5)贷款资金不用于充当保证金办理承兑业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贷款资金不得使用范畴。
经办人(签章):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借款人(签章):
签署日期:_ 年 _月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