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須申請ISBN、國家圖書館預行編目(CIP)。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本市地方文史工作
出版計畫契約書(草案)
立契約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甲方),同意補助○○○○(以下簡稱乙方),以其專業經驗及知識,撰寫並出版印刷本市地方文史相關研究調查之著作,雙方同意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協議訂立以下條款,並願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補助名稱:【○○○○○○○○○○○○○○○】。
第二條 執行方式:依乙方所提計畫書之內容執行(乙方提出之計畫書及相關附件均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
第xx x、補助經費:新臺幣○○○元整。
補助項目:補助本案相關成果專輯稿費、編輯費、美編完稿費、攝影翻拍費、照片使用費、印刷費及有聲書出版等相關費用,不補助例行性人事費與設備費。
第四條 計畫執行期限相關規定:
本計畫以核定日為簽約日,執行期間為簽約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31日止,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須來函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以1個月為原則,並須經甲方同意。
乙方如不能於民國109年10月31日前完成出版印刷及核銷之事宜時,即該補助經費不予核撥,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經甲方同意展延者,如不能於展延期限前完成出版印刷及核銷之事宜時,適用前述規定。
乙方如因故無法履行計畫,應於結報期限內(經甲方同意展延者應於展延期限內)敘明理由來函申請撤銷補助,並須經甲方核備。如逾期未申請撤銷,即撤銷該補助案件,不予核撥補助經費,並列為日後審查之評核參考。
第五條 乙方請於計畫完成後,於核定期限前,檢附:【(1)成果專輯80份(含PDF電子檔光碟1份)、(2)2,000字研究報告(含紙本1份、PDF電子檔光碟1份)、(3)補助款聲明書、(4)原始憑證、(5)補助經費決算對照表、(6)領據或收據】等相關資料送至甲方所在地,完成全數核銷作業後,由甲方一次撥付全數補助款項。
第六條 出版品相關規定:
乙方出版研究成果時,應於成果專輯版權頁註明「109年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地方文史研究調查計畫補助案」補助出版。
乙方須申請ISBN、國家圖書館預行編目(CIP)。
成果專輯至少120頁(含),三分之ㄧ以上圖片彩色印刷。
不符合上述規定者,不予核撥全部補助經費。
第七條 著作權相關規定:
乙方須完全保證其撰寫之資料及內容,係獨立開發創作,且無侵犯或抄襲任何第三人著作權、其他智慧財產權或任何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乙方創作如需第三人之合法授權以完成創作,xxx於開始創作時取得此授權。如因違反上述著作權、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法律規定遭權利人之追索或訴訟時,由乙方自行負責一切法律責任,與甲方無涉。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歸屬乙 方,但應於計畫相關活動、宣傳及出版品上註明「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出版」,且甲方為辦理相關宣導工作,得為各種方式享有非專屬、永久無償使用之權利。乙方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甲方享有上述權利。
契約期間,乙方如有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甲方得隨時中止本契約,不予補助,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 督導及考核規定:
契約期間,甲方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實際進行情況,並與受補助之團體及個人交換意見,俾供適時之協助、改進之參考。
乙方如有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佳、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報、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應列為日後審查之評核參考。
乙方執行成果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甲方得於其下次申請補助時,提供審查委員評核參考。
本契約適用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補(捐)助業務管考作業規定。
第九條 x契約條款之解釋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如有訴訟發生,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因乙方違約涉訟時,甲方所支付之訴訟費及律師費概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 x契約書1式7份,經甲乙雙方簽妥、加蓋印信後,正本2份由雙方各執1份,副本由甲方持3份、乙方持2份留存使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凖。
立契約人
甲 方: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代 表 人:局長xxx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電 話:(02)29603456
乙 方:
代 表 人:
立案字號:
統一編號:
地 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