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招标结果区县共享的原则,以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2015—2016 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PC- G14174)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自愿成为海淀区政府采购法律定点服务单位,并在海淀区的法律定点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法律定点服务单位对海淀区法律定点服务的承诺书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招标结果区县共享的原则,以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2015—2016 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PC-G14174)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自愿成为海淀区政府采购法律定点服务单位,并在海淀区的法律定点服务有效期内xxxx: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海淀区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方保证全面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认真做好法律定点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到诚实、守信。圆满完成各采购人的法律定点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我方保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海淀区财政局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2015—2016 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2015-2016 年度法律定点(律师事务所)服务框架协议》、我方的《投标文件》等文件及承诺有效期内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我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价格、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及服务平台维护等与本次北京市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的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我方同意海淀区财政局建立的退出递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承诺书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内容,退出后空出的名额将按中标备选人得分排名,复核后递补入围。
五、海淀区财政局为我方提供海淀区财政局网站及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用以实现网上公告、展示、查询、统计、分析、竞价等功能,并负责该系统的管理。
六、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对我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我方未按协议价格收费或提供服务,海淀区财政局将依据本承诺书追究我方违约责任。
七、如采购人对我方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海淀区财政局投诉,海淀区财政局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我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八、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对我方考核、监督检查及我方履行承诺的情况。海淀区财政局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下一期北 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评分参考依据和下一
届海淀区法律定点服务单位确定的参考依据。
九、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示我方为海淀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业绩的统计情况,并作为下一届海淀区法律定点服务单位确定的参考依据。
十、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我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被终止本承诺的信息。
十一、在承诺期内,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尝试引入谈判、议价、竞价等方式采购我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并有权制定谈判、议价、竞价规则,我方保证如参与谈判、议价、竞价,应当遵守该规则。
十二、海淀区财政局不在本承诺书中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各采购人在承诺有效期内与我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十三、我方保证根据与采购人签署的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不低于投标文件承诺、本承诺书及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法律服务。
十四、我方保证在承诺期内,我方承诺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与我方进行议价,其服务价格可以下调,不得上调。
十五、我方保证在承诺期内不向第三方转让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服务资格。
十六、我方保证为采购人提供服务必须由我方中标服务团队配备的执业律师承办,主要工作环节应由主要律师承办。中标服务团队人员在承诺期内可以调整,但必须经得采购人同意。
十七、我方保证在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时应做到以下事项:
(1)我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2)我方律师应当以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尽最大努力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
(3)我方律师应当在取得采购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采购人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采购人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4) 我方律师不得为采购人单位的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咨询意见;
(5)我方在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在涉及采购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不得为与采购人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案件或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如双方均是已经聘请我方的法律顾问单位时,我方不得代理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我方在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期间、以及相关法律服务完成之后,均不得利用其所获悉的采购人的信息做出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行为;
(6)我方律师应根据采购人的授权,办理受托法律事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十八、我方保证严格按海淀区财政局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不能完成以下工作将被记录并作为考核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
(1)按时参加海淀区财政局举办的培训及召开的会议;
(2)按海淀区财政局的要求递交数据资料及各类统计报表等材料;
(3)配备专人负责海淀区政府采购相关事宜,按要求填报及更新相关信息,保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齐全,如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及时通知海淀区财政局;
(4)按要求登录服务平台维护数据,打印“结算明细单”,经我方和采购人确认后作为采购人结算依据。并保存好服务有效期内所有单据,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对结算单据进行检查并作为考核评分的依据;
(5)按照海淀区财政局制定的规则参与谈判、议价、竞价活动,报价真实有效,杜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竞争;
(6)向采购人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7)我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采购人业务档案,为采购人建立用户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保持完整的工作记录;
(8)不做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海淀区财政局组织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十九、在承诺有效期内,我方保证做好服务平台上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包
括及时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1)我方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海淀区财政局并按照海淀区财政局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由海淀区财政局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及时变更单位名称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
(2)我方应保证向海淀区财政局报送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真实有效,若发现未能及时修改联系人、联系电话、预约电话,出现不能联系到我方的情况,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二十、在承诺有效期内,我方保证具备履行承诺的能力。如我方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及海淀区财政局,采购人及海淀区财政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我方是否继续履行承诺。
二十一、我方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有权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我方进行赔偿。
二十二、我方如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自愿接受海淀区财政局做出的如下处理: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暂停海淀区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资格;第三次取消在海淀区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海淀区财政局可以依法对我方采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履行投标文件中承诺及承诺书约定服务的;
(2)超过中标价格收费的;
(3)提供虚假发票的;
(4)未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5)被采购人投诉并经海淀区财政局查证属实的;
(6)不积极配合海淀区财政局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7)未按海淀区财政局要求完成信息变更和填写结算单等相关工作的;
(8)违反承诺书其他规定事项的。
二十三、我方保证我方与采购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我方的义务不得低于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以及我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我方相应的义务以采购文件和本承诺书为准。
二十四、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取消我方在海淀区的法律定点服务单位资格,对于由此给我方造成的损失海淀区财政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海淀区财政局造成的损失,我方应负赔偿责任:
(1)我方被采购人投诉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
(2)我方在承诺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3)我方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在本协议签订后被北京市财政局方认定的;
(4)我方服务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海淀区财政局申报,已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的;
(5)我方未执行谈判、议价、竞价成交结果的;
(6)借用法律服务定点服务资格为无此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结算的;
(7)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行政主管机关考核不合格的;
(8)我方或我方合伙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惩戒的;
(9)我方因执业过错、过失向委托人民事赔偿的;
(10)向第三方转让因中标本项目而获得的政府采购定点服务资格;
(11)出现本承诺书第二十二条中“取消法律定点服务资格”情况的;
(12)我方未按照海淀区财政局要求接受检查及考核的;
(13)北京市采购中心与我方解除《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2015-2016年度法律定点(律师事务所)服务框架协议》,或者取消我方法律定点服务资格的。
二十六、我方对获知的所有信息及资料中涉及采购人的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信息具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期限自获知该该信息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二十七、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海淀区财政局将我方在海淀区法律定点服务的业绩统计和违约情况及所接受的处理结果报告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十八、本次法律定点服务资格承诺的有效期自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有效期内我方将不会擅自终止服务资格,否则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十九、本承诺书经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我方的投标文件作为本承诺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十、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海淀区财政局和我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诺方法定名称: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业务联系人: 座机: 手机:
传真: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