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17YCXTJ30079- ]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017YCXTJ30079- ]
受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目录
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加入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签署《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在您签署《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及本《认购风险xx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
信托文件规定,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或“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是: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认购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契约型基金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含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投资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华科技”,股票代码:002741)股票。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信托计划管
理风险、政策风险、投资项目风险、契约基金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未成功购买目标股票的风险、估值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
本信托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指定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受托人在委托人指定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下进行投资,投资存续期间的管理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不进行主动管理。委托人负责对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除外),受托人仅作事务性管理。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受托人根据《集合资金信托集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做的尽职调查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现有条件进行,不代表受托人对本信托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如果存在尽职调查不全、项目情况不实的情况,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免除受托人的责任。
尽管粤财信托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
粤财信托作为受托人xxxx与xx:
一、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
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 委托人应为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 个人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
计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来源合法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且认购本信托计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内部审批程序。
四、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五、 委托人在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声明:“本人/本机构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
同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约束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计划的一切风险。广东粤财
信托有限公司未向本人/本机构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未承诺最低收益。”
(请委托人抄写以上声明完成风险确认)
本人/本机构已 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 受上述法律文件约束并 投资本信托计划的一切风险。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未向本人/本机构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未承诺最低收益。”
(本页为《粤财xx·xx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之签署页)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签字页
x认购风险xx书壹式肆份,委托人持贰份,受托人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粤财xx·xx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017YCXTJ30079- ]
鉴于:
1. 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依法有权以受托人身份开展信托业务,并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委托人为合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满足本信托计划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认购本信托合同所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认购风险xx书:指《粤财xx·xx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受托人制定的《粤财xx·xx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 本合同、xx合同:指本《粤财xx·xx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4. 本信托、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设立的“粤财xx·xx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5.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
6. 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的、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金。
7.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总和。
8. 优先级信托资金:指优先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并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所交付的信托资金。
9. 一般级信托资金:指一般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并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级信托单位所交付的信托资金。
10.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后其指定的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计量单位,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分为优先级信托单位与一般级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的净值为人民币壹元。
11. 优先级信托单位:指优先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并出资认购的信托单位。
12. 一般级信托单位:指一般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并出资认购的信托单位。
13. 优先级委托人:指签署本合同并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主体。
14. 一般级委托人:指签署本合同并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级信托单位的主体。
15.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生效时即为委托人。本信托计划项下分为优先级受益人与一般级受益人。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规定分配信托利益时,最优先支付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在全体优先级受益人应得信托利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向一般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一般级受益人在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计划约定获取信托利益后才可以提取信托利益。
16.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
17. 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各类财产及损益。
18. 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者。
19.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优先级委托人对应的权利为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或优先级受益权,一般级委托人对应的权利为一般级信托受益权或一般级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先于一般级受益权分配信托利益。
20. 信托财产保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1.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财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包括现金及财产性权利)。
22. 信托管理费: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报酬。
23. 信托费用: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管理费及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相关
费用。
24.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
25. 认购: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行为。
26. 受益人代表: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一致推选一般级受益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名称及信息参照上市公司公告)”为受益人代表。
27. 员工持股计划:指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名称及信息参照上市公司公告。
28. 目标股票:指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本合同特指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简称【光华科技,股票代码:002741】。
29. 玄元投资:指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
30. 浦发广州: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31. 契约基金:指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含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投资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华科技”,股票代码:002741)股票。
32. 基金合同:指受托人代表本信托需要与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合同编号:【 】。
33. 基金服务机构:契约基金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服务机构,按照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基金服务合同约定为契约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服务。
34. 基金份额预估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T 日交易情况估算的 T 日契约基金的份额净值,该预估净值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仅可用于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执行预警及止损操作,并非 T 日基金最终净值。
35. A 类增强信用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当 T日信托单位净值达到预警线或止损线时,补仓义务人或其指定方追加给信托计划的资金。
36. B 类增强信用资金:指补仓义务人或其指定方交付给受托人,用于支付本信托各类信托费用、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费用(包括税费)的资金。
37. C 类增强信用资金:指差额补足义务人或其指定方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对优先级委托人预期信托利益进行差额补足的资金。
38. 补仓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须追加各类增强信用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补仓义务人为xxx。
39. 差额补足义务人:指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承担对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预期收益的差额补足责任、以实现本信托计划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预期收益的 主体。本信托差额补足义务人为xxx。差额补足义务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为无限 连带责任。
40.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 元:指人民币元。
42.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认购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契约型基金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含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投资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华科技”,股票代码:002741)股票。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用途以及管理方式的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
托。
1. 委托人
指签署本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2. 受托人
名称: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 000 xxxxx 00 x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83063154
3. 受益人
x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持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优先级委托人系优先级受益人,持有一般级信托单位的一般级委托人系一般级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
4. 保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住所:xxxxxxx 00 x 0 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1.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资金,金额为本信托合同签署页确定的金额。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补仓义务人或差额补足义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信托财产专户中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追加增强信用资金于资金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追加的增强信用资金不计入一般级信托资金,不增加一般级受益人持有的
信托单位份额,不影响优先级信托单位和一般级信托单位的比例。
2. 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信托合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 号:
3.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即表明委托人认可以信托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条件已具备。
五、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一) 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规模预计为人民币【21,000】万元,其中:优先级信托资金预计募集人民币【14,000】万元、一般级信托资金预计募集人民币【7,000】万元,均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成立规模并根据实际募集情况确定优先级信托单位、一般级信托单位比例。但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级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1】。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获得的当期银行存款利息。
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内及存续期间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定向发行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仅向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名称及信息参照上市公司公告)定向发行一般级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以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信托计划,但受托人不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承诺。
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申请退还认购资金,但是受托人只退还认购资金本金,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前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不得申请退还认购资金。
x信托计划成立并所有资金认购到位,且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成功认购/申购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如果在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到 21,000 万元后 10 个工作日内,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未能成功认购/申购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获得当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x信托计划存续天数从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止。 (五) 信托计划的终止发行
1.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发生如下事项的,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信托单位的募集和发行:
(1) 信托计划拟投资、管理的交易对手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其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
(2) 信托计划拟投资、管理的目标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目标项目的收益从而影响交易对手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
(3) 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在推介期内完成信托单位的募集和发行的;
(4) 因监管部门、行政及司法部门的要求或指令不能继续募集和发行的;
(5)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而终止信托单位的募集和发行的。
因信托资金低于拟购买光华科技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等
原因,受托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日接受一般级委托人追加信托资金,但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级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1】。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延期。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信托计划期限以实际存续期限为准。
(一) 本信托项下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由委托人自主 协商确定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式等事宜,受托人仅负责账户 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执行性事务。
(二) 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本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用于认购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该契约基金的财产运用方式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含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投资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华科技”,股票代码:002741)股票。购买标的股票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不可卖出。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对“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契约基金管理人、契约基金主要投资对象已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其主体资格、资产状况、信用状况、资金运作能力等实际情况完全知悉并了解,且《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项下的各项文件已经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审定认可,因上述《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该合同项下的各项文件的内容引起的相应投资及管理风险由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及信托财产承担。
(1)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 T 日 24:00 之前向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公布 T 日收盘后基金份额预估净值,由本信托受托人根据该基金份额预估净
值计算 T 日收盘后信托单位预估净值。该信托单位预估净值仅可用于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执行预警及止损操作,不得作为 T 日信托计划最终净值向委托人进行披露。因契约基金管理人公布契约基金份额预估净值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发生的损失,与本信托的受托人无关。
(2) 信托单位净值的预警线为 0.90 元(含)、止损线 0.85(含)。
股票限售期内,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在T日收盘后低于0.90元时(含),受托人应于T+1日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信托计划净值情况,补仓义务人应于T+3个工作日11:30前向本信托计划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的数额应满足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后使得T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高于0.90元(不含)。若补仓义务人T+3个工作日11:30前未能及时、足额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 则一般级份额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
股票限售期内,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在T日收盘后低于0.85元时(含),受托人应于T+1日10:00之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信托计划净值情况,补仓义务人应于T+1工作日11:30前向本信托计划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进行补仓, 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的数额应满足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后使得T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高于0.90元(不含)。若补仓义务人在T+1个工作日 11:30前未能及时、足额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 则一般级份额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
股票解禁后,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在T日收盘后低于0.90元时(含),受托人应于T+1日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信托计划净值情况,补仓义务人应于T+3个工作日11:30前向本信托计划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的数额应满足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后使得T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高于0.90元(不含)。若补仓义务人在T+3个工作日11:30前未能及时、足额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 则受托人将拒绝受益人代表的指令,并根据优先级受益人的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有权且应该根据优先受益人指示向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对股票强制平仓,契约型基金管理人有权且应该连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止损操作,直至资产计划全部变现。
股票解禁后,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在T日收盘后低于0.85元时(含),受托人应于T+1日10:00之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信托计
划净值情况,补仓义务人应于T+1工作日11:30前向本信托计划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进行补仓, 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的数额应满足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后使得T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高于0.90元(不含)。若补仓义务人在T+1个工作日11:30前未能及时、足额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 则受托人将拒绝受益人代表的指令,并根据优先级受益人的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有权且应该根据优先受益人指示向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对股票强制平仓,契约型基金管理人有权且应该连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止损操作,直至资产计划全部变现。
风险提示:由于本信托的一般委托人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名称及信息参照上市公司公告),而补仓义务由补仓义务人承担,如其在股票限售期内不按要求履行补仓义务,则一般级份额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认可,并补仓义务人同意在出现本款约定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情况时,受托人有权要求补仓义务人承担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的义务。
B类增强信用资金:补仓义务人或其指定方按照受托人要求追加B类增强信用资金,以支付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类信托费用、本信托计划投资标的 “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的各类费用(包括税费)。差额补足义务人对优先级信托资金以及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若信托
按计划期限24个月到期或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时,信托资金不足以覆盖优先级信托资金以及剩余预期收益,由差额补足义务人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C类增强信用资金,直至信托财产专户资金足够分配优先级信托资金及预期收益为止。优先级受益人有权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于计划期限24个月到期或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时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全体差额补足义务人知悉并认可本款安排,承诺无条件放弃任何抗辩权。
本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净收益,不含任何税费,计算公式为:
追加C类增强信用资金=∑优先级委托人信托单位份额×(1+【优先级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信托计划持有期间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信托收益-清算时现金形式的剩余信托财产
x信托未满6个月提前清算,差额补足义务人需向优先级委托人补偿【30】个自然日的预期收益(“补偿收益”)。从清算信托财产中支付,若清算信托财产不足以覆盖优先级信托资金、预期收益以及补偿收益,则仍然由差额补足义务人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C类增强信用资金,计算公式为:
追加C类增强信用资金=∑优先级委托人信托单位份额×(1+【优先级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0)/360)-清算时现金形式的剩余信托财产
当补仓义务人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后,信托计划份额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1元时(不含),补仓义务人可以在所追加A类增强信用资金的额度内提出部分提取 A类增强信用资金的申请,经优先级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受托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通知保管行向补仓义务人支付提取A类增强信用资金,提取后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须不低于1元(含)。
(三) 受益人代表指令
2. 受托人根据受益人代表的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并依照受益人代表的指令行事。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执行或拒绝执行受益人代表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4. 经过委托人前期的尽职调查,委托人指定由受托人根据本信托交易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用于认购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设立的“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该契约基金的财产运用方式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含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投资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华科技”,股票代码:002741)股票。全体委托人对此均无异议。
(四) 契约基金的管理以编号为【 】的《基金合同》约定为准。特别提示:按照契约基金合同,契约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操作需获得基金委托人(即本信托计划)的确认时,全体委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有权授权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名称及信息参照上市公司公告)作为被授权主体,代表本信托计划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指令进行确认,此等安排可能引起的损失由信托财产和契约基金委托财产承担。
(五) 信托期间的信托财产运用收入,由受托人存放于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
(六)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七)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
(八)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季度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及收支情况。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八、 信托财产保管及估值 (一) 信托财产保管
1. 受托人选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本信托财产专户,专门用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归集、存放、清算和支付。
2. 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由受托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另行签署的编号为【2017YCXT保管字第3094号】的《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进行约定。
(二) 信托财产估值(本信托计划只在清算时进行估值)
1. 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x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工作日。保管银行有权对受托人的估值结果进行复核。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在每个工作日对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进行核对。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托人应于每个工作日【19点】计算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保管银行。保管银行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受托人。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信托财产净值。
信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受托人承担。因此,就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信托财产的会计责任方是受托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当委托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应该立即更正,并报告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
2. 估值方法
(1) 信托财产的估值
信托财产的估值是指在某一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信托财产总额扣除信托税、费后的余额,该余额是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权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信托财产净值的过程就是对信托单位的估值。
资产管理人须于每个工作日24:00前将前一日契约基金委托财产净值报送至本信托计划受托人。
(2) 信托单位估值的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总资产-信托总负债)/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总资产:估值日信托专户货币资金+估值日契约基金净值。
信托总负债:信托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计提的保管费和信托管理费等信托费用。
(3) 契约基金的估值以编号为【 】的《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3.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
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 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行业周期以及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契约基金购买股票投资有亏损的可能,并影响信托利益的实现。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信托财产以及契约基金财产管理过程中,受托人、保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等可能操作失误或违反其操作规程,从而影响信托利益的实现。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 受托人的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信托利益的实现。由于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按照受益人代表指令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以存在由于受益人代表的管理水平以及道德风险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上市公司【光华科技 00274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后,对国家的政策敏感度会大幅提高,特别是在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调整,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确定性的影响。
x信托计划投资于单独的项目,不同于组合投资方式,本项目面临除系统性风险外,还面临投资项目独有的个股风险。
契约基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发生交易违约,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9.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在所投资的股票限售期内,若补仓义务人未如约追加 A 类增强信用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一般级份额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之安排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无法实现的风险。
11. 本信托计划设置止损线,但受托人不保证执行止损措施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仍不低于止损线【0.85】元。
信托计划通过投资玄元投资设立的契约基金,该契约基金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含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投资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华
科技”,股票代码:002741)股票,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的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另外契约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约定执行或拒绝执行委托人指令操作,从而与本信托计划委托人的实际投资用途不相符,因此造成的风险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
契约基金购买的股票可能有锁定期的交易限制,从而影响本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契约基金由于持股过于集中,变现操作可能面临流动性问题,从而造成变现后财产不足以覆盖受益人,特别是优先级受益人本金及预期收益。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得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股价可能随宏观经济环境、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以及股票市场风险而波动,进而对契约基金财产份额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x信托的受托人接到契约基金管理人对于前一日契约基金的估值结果并报 送至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后,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在其估值基础上对信托计划做估值,可能会存在由于估值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的风险。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信托计划资金通过“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股票,投资标的有限售锁定期,证券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大,受
益人可能面临零收益甚至投资本金的损失。因本信托计划采用结构化设计,一般级受益人以其信托资金保障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和收益,信托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因信托单位净值出现变化导致补仓义务人或差额补足义务人需追加资金等情形,一般级受益人承受的风险远大于优先级受益人,甚至可能出现一般级受益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及追加资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委托人已经完全知悉《契约基金合同》的全部内容及契约基金管理人为购买股票所签署的合同的全部条款,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风险。
委托人在此特别承诺:委托人认可契约基金管理人的资质、经验以及投资管理能力;委托人认可契约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及契约基金合同及相关交易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和全部条款。委托人知晓并愿意承担契约基金合同及相关交易文件中列示的所有风险及损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委托人代表)的指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契约基金,不视为受托人对契约基金管理人的资质、经验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的承诺或认可。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所产生的后果均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二)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五)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
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十、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1. 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
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委托人的义务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合法持有该信托资金,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如果财产处置中产生任何
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等各种费用,需由一般级委托人承担并签订书面确认函,如不承担,受托人有权拒绝履行受托义务。
十一、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受托人的权利
2.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受托人的义务
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在受托人网站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损益情况。
(一)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三)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账户管理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四)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五)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六)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七)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 信托计划成立后,如发生交易对手及相关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时,受托人可根据受益人代表指令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按照
《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或根据受益人代表指令对本项目交易文件进行修改,相关事宜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按照受益人代表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信托计划承担,由此导致受益人信托利益损失的,由全体受益人自行承担。
十三、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 (一) 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享有信托期间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2. 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 在信托存续期间,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一般级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一起,持xxxx、转让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的申请书和转让双方有效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受托人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将导致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受益人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四)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 0.0%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五) 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的,在受益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计划。
(七) 信托受益权受让人完全知晓并了解本信托计划的相关风险,且完全知晓并了解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条款,认可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代表的相关资质能力,愿意自行承担本信托计划投资风险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风险。
(二)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三)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受托人网站
(或其他媒介)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3. 辞任或者被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三) 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二) 信托费用为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包括:
1.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2. 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3. 因信托财产管理而产生的银行开户费、网银开通费、U 盾费、网银使用费、账户管理费、电汇手续费、支票工本费及手续费等银行费用;
4. 银行保管费;
5. 因信托事务管理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
6.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三)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对上述垫付的款项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收。受托人也可以直接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追索。
(四)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受托人按信托资金余额的 0.15%的年费率收取受托人信托管理费,每日计提,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每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及信托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已计 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存续天数的计算方式算头不算尾)。受托人信托管理费 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每日计提的受托人信托管理费=信托资金余额×0.15%÷360
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1年信托管理费不足人民币25万元按人民币25万元收取,并于当年第四季度收取补足金额,不满1年部分按实际存续天数每日按 0.15%/年计提收取。
受托人信托管理费补足金额=25万-已支付的信托管理费
x信托财产不足支付的,由补仓义务人或其指定方追加B类增强信用资金的方式支付。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用=信托资金余额×0.02%÷360。户名:信托资金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 82010142110000028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x信托财产不足支付的,由补仓义务人或其指定方追加 B 类增强信用资金的方式支付。
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其中,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或终止时,若本信托及契约基金产生增值税,则由本信托和契约基金分别以各自信托财产和委托财产承担,若本信托项下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或契约基金的委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增值税,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追加增强信用资金以完成本信托该税费的支付,受益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受托人要求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变现相应部分的信托财产(即通过本信托向契约基金发出投资建议变现部分股票并赎回部分契约基金委托财产)用于本信托增值税的缴纳。
此外,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变更导致契约基金之资产管理人需对契约基金的委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资产管理人将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即本信托之受托人),并依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一)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受益人按照其所持信托单位类别和份数,享有信托利益。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优先于一般级受益人的本金进行分配。
分配日每年不超过 2 次。
特定分配日分配的部分优先级信托利益 = 特定分配日分配的部分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本金+特定分配日分配的优先级受益人预期收益;
特定分配日分配部分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本金时,受托人应以 1 元/份的标准
注销部分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特定分配日应注销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 = 特定分配日分配的部分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本金÷1 元。特定分配日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注销后不改变本信托计划预警线及止损线标准。
特定分配日分配的优先级受益人预期收益 = 特定分配日分配的部分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本金×优先级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360×R
R 为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本次受托人指定的特定分配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受托人于特定分配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本次分配的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本金和优先级受益人预期收益。
(二) 受托人仅以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五) 本信托计划由差额补足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xxx到期清算
(包括提前清算)时信托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委托人的初始信托本金及剩余预期收益,由差额补足义务人追加 C 类增强信用资金,确保优先级委托人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
1. 正常情形下的分配:
(1) 支付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各项未支付的信托费用;
(2) 支付优先级信托资金(如特定分配日已分配部分优先级信托资金则相应扣除)及根据优先级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优先级受益人预期收益
(若信托计划未满6个月提前清算,则优先级委托人的预期收益按实际存续天数并补偿30天计算,存续天数按算头不算尾的方式计算);
(3) 按合同约定计提归属优先受益人所有的罚息款项(如有)。
(4) 剩余信托资金分配给一般级委托人。
2. 止损平仓情形下的分配,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在 T 日收盘后低于 0.90元时(含),若补仓义务人未在 T+3 个工作日 11:30 前及时、足额追加 A 类增强信用资金的;或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在 T 日收盘后低于 0.85 元时(含),若补仓义务人未在 T+1 个工作日 11:30 前及时、足额追加 A 类增强信用资金的。受托人根据优先受益人指令,指令契约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变现的,受托人仅以届时信托财产为限,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 支付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各项未支付的信托费用;
(2) 支付优先级信托资金(如特定分配日已分配部分优先级信托资金则相应扣除)及根据优先级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优先级受益人预期收益
(若信托计划未满 6 个月提前清算,则优先级委托人的预期收益按实际存续天数
并补偿 30 天计算,存续天数按算头不算尾的方式计算);
(3) 按合同约定计提归属优先受益人所有的罚息款项(如有)。
(4) 剩余信托资金分配给一般级委托人。
预期收益率仅代表补仓义务人在正常履约及信托财产投资的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足额收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可能获得的收益率,并不代表受益人实际获得的收益率,也不表明受托人对受益人所做的承诺。 (七)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分配日除外)
不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优先级委托人应分配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本金在特定分配日或信托单位终止情形出现时或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时结算,支付日为信托单位终止情形出现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在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的信托收益为优先级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含)至终止日(不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级信托收益。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由于购买股票受政策限制等原因,契约基金持有的投资标的可能到期无法全部减持完成。信托期限届满,若存在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经优先级委托人书面同意,则信托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为止。信托延期期间,信托管理费费率、优先级委托人预期收益、托管费率不变,延期处置期间信托费用及信托管理费在信托清算时一次性支付,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尚未偿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管理费由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另行支付。如果根据受益人代表指令需要进行处置等
相关活动的,相关费用应由受益人代表支付,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应的指令,在任何情形下受托人均不进行垫付。
(八)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信托清算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信托财产返还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信托财产返还期间将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本人预留账户。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预留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可以变更,不得取消。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在信托财产返还期间返还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信托利益及其在保管期间产生的利息扣除受托人按 1%/年扣收的保管费后,由受益人享有。
在本信托计划中,关于信托利益的任何表述,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所获分配的为准。
十九、 信托终止、财产变现特殊情形与清算 (一)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 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4. 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5. 信托被解除;
6. 信托被撤销;
7.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8.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9. 契约基金提前分配收益;
10.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1. 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5. 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一) 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一)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当事人首先应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x由败诉方承担。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签署本信托合同后(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本信托合同生效。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x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xx: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来源合法的财产;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x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持贰份,受托人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变化,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二)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等有效方式,就处
理信托事务过程中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报告和披露的事项通知受益人。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为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签收回执所示日为有效送达。
如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对方按合同中原预留的地址寄送通知时,自该函件寄出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因受益人不及时通知信息变更所致信息披露等不能及时送达,信托利益未能分配的,由受益人承担相应后果。
(一)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1. 在受托人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2. 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3. 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4. 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三) 定期披露
1.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和各期信托单位(如有)发行成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及各期信托单位的推介、设立情况。
2. 受托人按照自然季度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出具的管理报告不须经过第三方审计。
3. 受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四)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在获知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
时信息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的实现或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重大变故;
3.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4. 信托计划决定进入延长期;
5.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信托计划目的的实现;
6. 其他可能对受益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五) 其他事项
1. 除法律法规与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通过受托人网站进行的信息披露,请受益人及时登录受托人网站查阅。如果受益人未上网查看或未及时上网查看,则受托人不承担未将或未及时将有关信息送达受益人的全部后果。
2. 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机关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资产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保证提供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并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合同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的各项约定:
1. 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合同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
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严格禁止其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及受贿)行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人员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及其后发生本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制度的,其他合同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均有义务向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举报有关人员及行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举报电话:000-00000000。
4. 其他合同当事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为谋取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机会和合同利益)而向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人员行贿的,视为该合同当事方违约。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或要求该方按本合同的总价款 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直接在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因合同解除造成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若该方积极配合查处接受商业贿赂人员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可减免相对应的违约金。有关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合同各方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5.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亦反对其他合同当事人及其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
(本页为《粤财xx·xx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页)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签署页 合同编号:2017YCXTJ30079-
委托人信息 | 法人或自然人名称 | |||
证件名称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
职业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请填写该栏) |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私营、个体业主 □公务员、办事人员 □教科文专业人员 □金融、商贸、房地产专业人员 □服务业人员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家庭主妇 □生产、制造、运输设备专业人员 □军人 □离退休人员 □自由职业者 | |||
通讯地址 | ||||
固定电话 | 传真 | |||
手机 | ||||
授权代理 人信息 | 姓 名 | 电话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受益人预留账户信息 | 户 名 | |||
开 户 行 | ||||
账 号 | ||||
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为: 信托资金(优先信托资金、一般级信托资金)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 | ||||
委托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受托人(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一
特定分配日申请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并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作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的一般级委托人,申请受托人收到本申请并于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人同意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指定特定分配日,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人民币大写 XX 元
(小写 XX 元)及该信托本金对应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本次受托人指定的特定分配日(不含该日)的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
特此申请!
全体一般级委托人(签章/字)
年 月 日
特定分配日申请函回执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我司已收悉“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般级委托人申请受托人指定特定分配日,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人民币大写 XX 元(小写 XX 元)及该信托本金对应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本次受托人指定的特定分配日(不含该日)的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
我司同意贵司于收到本回执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指定特定分配日,按一般级委托人申请分配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本金及相应的优先级预期收益。
优先级受益人(签章)
年 月 日
粤财xx·xx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二、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xx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三、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 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四、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粤财xx·xx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托人承诺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信托是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42
务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信托投资者自签署认购风险xx书、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单元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其签署认购风险xx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名称: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 481 号粤财大厦 9 楼、14 楼、40 楼法定代表人:xxx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1984年12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领取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200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业内首批获得重新登记;2007年7月,按照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更名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目前是广东省唯一一家省属信托公司。
(一) 计划名称:粤财xx·xx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 计划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 计划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信托资金投资于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的投资品种,以期谋求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四) 计划依据
x信托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五) 计划规模
1.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21,000万份,受托人有权根据最终募集情况对信托计划成立条件进行调整。
2. 受托人可以分别指定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最低或最高规模。受托人有权根据最终募集情况对信托计划成立条件进行调整。
3. 信托计划成立时,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与一般级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不得高于2:1。
四、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投资于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的投资品种,以期谋求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二)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x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人等相关主体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委托人根据自身的投资风险偏好自主决定加入本信托计划时,指定拟参与的信托单元。
(三) 信托计划的保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四)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 24 个月,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延期。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信托计划期限以实际存续期限为准。
(一) 信托计划推介机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二) 推介期信托单位价格:人民币 1 元。
xxx xx经理,经济学博士,讲师,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三部总经理。1997 年至 2007 年,在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习,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7 年留校任教,同年赴法国巴黎三大担任访问学者。
2008 年加入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2013年调入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三部,任副总经理,有着丰富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研发和运作管理经验。
xx xx经理,金融硕士。2011 年 6 月毕业于中山大学国际商学院,获学士学位。2013 年 6 月毕业于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获硕士学位。同年进入粤财信托,任职于信托管理三部,从事证券类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七、 信托计划的相关服务机构 (一) 保管人简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12 号 8 楼
负责人:xxx
名称: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君信律师事务所是一九九四年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广州市,在深圳设立了分所。合伙人主要来自原广东省最早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原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和原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均具有法律硕士或本科学历及十年以上的丰富从业经验,部分合伙人是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最早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国内外律师事务所、法院及企业中富有经验的律师、法官及专业人士、中国知名大学历届法律系优秀毕业生中聘用。律师均具有海内或海外院校法律专业学士或硕士或以上学历。
君信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国内少有的参照国外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司规范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以事务所的全部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对客户负责。合伙人及从业律师有多年与境外多家知名中介机构共同工作的经历,工作作风稳健、灵活,对客户忠诚、公道。
信托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一)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受托人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
(二) 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风险,同意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
(三) 信托计划说明书可与其他信托文件共同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除非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有此要求。
(一) 《粤财xx·xx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 (二) 《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三) 《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粤财信托•光华聚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之签署页)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
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