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JYGZCDL2021044G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第四章 评标工作程序 第五章 质疑、投诉
第六章 合同条款
第七章 投标文件构成
第八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件: 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标系统”投标供应商用户手册
2. 招标文件固化工具用户手册
3.投标供应商操作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 2022-2024 年农业、林业保险承保服务机构(三年)项目公开招标邀请
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 2022-2024 年农业、林业保险承保服务机构
( 三年) 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10-14 09:00
(北京时间)前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YGZCDL2021044G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 2022-2024 年农业、林业保险承保服务机构(三年)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预算金额:一年约 460 万元(以当年省财政厅下达计划为准)最高限价:无
采购需求:详见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标段 | 招标内容 | 预 算 金 额 (万元) | 服务期 |
一标段 | 承保新城镇(包括甘肃xx乳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宏源有限公司)、森林 | 以 当 年 省财 政 厅 下达 计 划 为准 | 三年 |
二标段 | 承保文殊镇、峪泉镇(包括兰州正大嘉峪关分公司) | 以 当 年 省财 政 厅 下达 计 划 为准 | 三年 |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x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不得分包和转包)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满足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xx(自拟)。
(3)供应商提供 2020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
(4)提供 2021 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扫描件加盖鲜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
(5)提供 2021 年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凭据。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信用甘肃”网站(w 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获取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前一天,由采购人根据以上要求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有以上行为的视为无效
投标。(省外企业无法查询“信用甘肃”网站的,查询企业注册所在省份的信用情况)。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银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须包含财产保险),上级公司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在甘肃省内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资
格;
(2)本项目拒绝接受任何非保险企业以代理商或保险经纪人身份参加投标(每家保险机构只允许一家公司或分公司、分支机构参与本项投标)。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本次招标分支机构可以投标,但须有省级公司为其参与项目投标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书。
资格审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 年 9 月 18 日 00:00:00—2021 年 10 月 13 日 23:59:59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登录“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
方式:投标商可通过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点击对应采购项目公告,免费下
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拟参与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 证书)方式登录,两种登录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电子服务系统和网上开评标系统均需操作)
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HASH 编码提交截止时间:2021 年 10 月 14 日 9:00 前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标系统”(网址: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对迟于截止时间提交的 HASH 编码将不予接受。
2.固化后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 年 10 月 14 日 10 时 30分前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标系统”(网址: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
开标时间: 2021 年 10 月 14 日 9 时
开标地点: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厅
投标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含其对应的 HASH 编码)按招标文件要求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标系统”。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即自 2021 年 9 月 1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5 日。
六、网上投标须知 1.软硬件设施:
(1)计算机带摄像头、麦克风、推荐使用win10 系统;
(2)浏览器要求:使用 360 安全浏览器;
(3)开标前扫描二维码参加直播会议(二维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办公软件:WPS 或office、PDF 阅读器等办公软件。
(5)网络环境:网络流畅(建议带宽不低于 200M),保证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的流畅性。
2.系统登陆:
1.已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注册用户:
方式一(用户登录):打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点击“网上开评标系统”(网址: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点击用户登录,输入账号(手机号)→输入密码→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即可。
方法二(证书登陆):打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点击“网上开评标系统”(网址: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点击证书登录,插入UKEY(即CA 证书),输入密码点击登录。
2.未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注册用户: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手机号→填写企业信息→提交认证,认证通过后登陆“网上开评标系统”,登陆方式同上。
3.操作流程:(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投标登记→ 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 下载固化后的 zbvt 格式招标文件→ 固化编制好的投标文件→ 开标前提交 HASH 编码→ 开标后提交固化后的投标文件
(1)投标登记:登陆网上开评标系统→ 找到对应的项目→ 点击 “ 我要投标” 。
(2)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登陆网上开评标系统→ 找到对应的项目→ 点击“ 进入网上开标厅”→ 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
(3)下载固化后的 zbvt 格式招标文件(使用 360 安全浏览器登录下载):登陆网上开评标系统→ 找到对应的项目→ 点击“ 进入网上开标厅”→ 下载固化后的 zbvt 格式招标文件。
(4)固化编制好的投标文件:安装下载好的投标文件固化工具→打开投标文件固化工具→ 导入下载好的固化后的 zbvt 格式招标文件→ 选择固化投标文件保存位置→ 导入编制好的 PDF 版本的投标文件→ 填写开标信息→ 导入保证金缴款凭证或电子保函→ 导入法人
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信息→ 导出固化后的 tbvt 格式投标文件(生成 HASH 编码与固化后的 tbvt 格式投标文件)。
(5)开标前提交 HASH 编码:开标前登陆网上开评标系统→ 找到对应项目→ 进入网上开标厅→ 复制 HASH 编码→ 提交。
(6)开标后提交固化后的 tbvt 格式投标文件:登陆网上开评标系统→ 找到对应项目→ 进入网上开标厅→ 开标后提交固化后的 tbvt 格式投标文件→ 系统自动校验(文件与之前提交的 HASH 编码匹配对应即校验成功)→ 等待确认结果→ 点击确认无异议→ 开标结束。
如遇操作问题,请致电技术公司技术支持人员:xx技术支持 0937-6213009 17797661558
技术支持 QQ 群:871473552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嘉峪关市和诚西路 1 号联系人:xx
联系方式:186937590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运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嘉峪关市恒基美居A 区五楼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15101762352
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9 月 17 日
序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名 称: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2 |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 甘肃运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嘉峪关市恒基美居A区五楼 联系人:xxx 电 话: 15101762352 |
3 | 采购项目名称 | 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 2022-2024 年农业、林业保险承保服务机构(三年)项目 |
4 | 采购文件编号 | JYGZCDL2021044G |
5 | 资金来源 |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及农户自筹 |
6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7 | 付款方式 |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
8 | 服务期 | 三年 |
序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满足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的书面xx(自拟)。 | ||
(3)供应商提供 2020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 担保函原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 | ||
9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4)提供 2021 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扫描件加盖鲜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 (5)提供 2021 年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凭据。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6 ) 供 应 商 须 为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xxx.xxxxxxxxxxx.xxx.xx )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xxxx://xxx.xxxx.xxx.xx ) “ 信 用 甘 肃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获取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前一天,由采购人根据以上要求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有以上行为的视为无效投标。(省外企业无法查询“信用甘肃”网站的,查询企业注册所在省份的信用情况)。 |
序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银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须包含财产保险),上级公司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在甘肃省内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格; (2)本项目拒绝接受任何非保险企业以代理商或保险经纪人身份参加投标(每家保险机构只允许一家公司或分公司、分支机构参与本项投标)。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本次招标分支机构可以投标,但须有省级公司为其参与项目投标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书。 资格审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 ||
10 |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 投标文件应编有目录和页码。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编制页码。 |
1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2 | 联合体投标 |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和转包) |
13 | 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 |
14 | 投标人对招 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提出(不含发布当天,以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时间为准),过期视作无疑义。超出法定期限的质疑不予受理。 |
序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5 | 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 质疑的时间 | 自中标公告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不含发布当天,以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时间为准)。过期视作无疑义。超出法定期 限的质疑不予受理 |
16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项目相关信息变更,请投标人实时关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因投标人未关注网站更新信息造成的后果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 |
17 | HASH编码提交截止 | 2021年10月14日9:00:00 |
18 | 固化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 间 | 2021年10月14日10:30:00 |
19 | 投标有效期 | 开标后90天。 |
20 | 电子投标文件的份数 | 投标文件份数:电子版1份。(有分包按分包制作、无分包按整包制作)。 备注:中标结果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后,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向代理机构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两副,电子版一份。 纸质投标文件(1正2副)必须与上传系统固化投标文件一致,由采购人审核后正本提交交易中心存档。 |
序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21 |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 1、投标保证金额:一标段:¥50000 元整,二标段:¥30000元整,分标段递交。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电汇或银行转账 ☑银行保函或银行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保险保函 ☑投标担保保函 3、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HASH 编码截止时间为准); 4、投标保证金收款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在投标人登录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投标登记时系统会自动分配,请投标人按照登记成功后接收到的提示短信缴纳保证金。 5、供应商必须用公司账户递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6、投标人投两个及以上标段的,应该按每个标段逐笔递交投标保证金。 特别提醒: 若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的,请务必按短信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打款,银行缴款成功不代表保证金 到 账 成 功 , 投 标 人 自 行 登 录 电 子 服 务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查询不到及时联系工作人员解决; 若以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在成功开具电子保函并上传电子服务系统 3 小时后,投标人自行登录电子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 |
序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查询电子保函到账情况。 投标人要充分考虑保证金汇款或保函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至少提前 2-3 个工作日,以确保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在规定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查询不到及时联系保证金或电子保函平台工作人员解决。 联系方式: 🕔保证金平台: 工作人员:0937-6213009,00000000000; 如遇电话繁忙请加QQ:928819604 进行处理; ②电子保函平台: 易融互联平台工作人员:028-85318377,18181947441;嘉峪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工作人员:400-052-0013, 13313982898。 保证金及保函到账情况以交易中心系统查询显示为准,否则开标时交易系统显示投标保证金“未缴纳”或保函上传 “未到账”所造成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备注: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保函、投标担保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凭证中必须具备以下信息: 1.可作为查询依据的凭证编号 2.投标人名称 3.标段名称 4.保证金额 5.担保机构印章或电子印章 6.担保机构违约受理联系方式 |
序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22 | 保证金账户 | 账户名称: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账号均以短信为准。 |
23 | 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 (1)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 5 个工作日内统一退付。 (2)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待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予 以退付。 |
24 | 备选方案和报价 |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
25 | 签字盖章 |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
26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系统(线上开标)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 |
27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 年 10 月 14 日 9 时 00 分 开标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系统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 |
序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28 | 开标准备 | 1.投标人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系统进行交易,自行准备可以稳定上网的电脑(操作系统建议使 用 windows10,360 安全浏览器、WPS 或Office 办公软件)、麦克风、摄像头、钉钉(没有账号的请提前申请,注册账号必须为该公司投标登记时填写的联系人电话号码。) 2.代理机构开标前 10 分钟通过钉钉软件建立网上开标视频会议群,各投标人扫描网上开标系统会议群二维码,申请加入钉钉视频会议群,不按时进群造成未参加网上开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入群申请备注公司名称) 群号:32063844 |
29 | 资格审查 |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由采购人代表评审开始前进行审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不进入符合性审查。 |
30 | 现场勘察 | x项目不需勘察现场 |
31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32 |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
序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33 | 合同构成文件 | 1.本项目合同条款; 2.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 3 供应商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4.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6.保密协议或条款; |
34 | 软件正版化要求 | 采购单位采购办公设备、软件应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相关要求。 |
35 | 其他 | 1、本项目杜绝出现联保、共保情形。 2、本项目以区域划分,不划分保险品种。 3、本项目一家单位可以同时中标两个标段,中标第一标段的单位可继续参与第二标段的评标中标。 4、因农业保险各保险品种的保额、费率及省、市、农户承担的保费均为统一定价标准,故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本项目中供应商无需自行报价。 5、本项目服务周期 3 年,合同每一年签订一次。 |
注:1.招标文件描述的投标人须知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不一致 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2.招标文件中获取文件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与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标公告为准。3.请投标人务必详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减少不必要的失误,有疑问可咨询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理解有误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第一节 总 则请重点关注招标文件中黑字加注内容第一条 项目说明
x招标文件适用于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甘肃运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 2022-2024 年农业、林业保险承保服务机构(三年)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甘肃运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依法组织招标评审、由采购方委托人和评审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将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条 定义
1.“采购人”: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
2.“代理机构”:甘肃运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4.“投标人”“投标供应商”指按本文件规定领取招标文件后参加公开招标活动的供应商。
5.“招标文件”指由甘肃运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6.“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7.“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
件。
第三条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 合格的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已成功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或分
支机构。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10.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包组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11.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包组中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12.关于分公司投标:可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及授权书或具有负责人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公章。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4.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货物采购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大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可享受政策)。货物采购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工程采购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的,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扶持政策。服务采购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采购中只以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其他证明文件。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中涉及中小企业认定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条 节能产品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 19 号)中“★”标注的品目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 号)范围内的目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第五条 禁止事项
1.采购人、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
2.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除投标人被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外,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止,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接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条 保证
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交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有效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投标费用
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的相关费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七条 现场勘察
1.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第八条 招标文件的构成
1.招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采购内容及要求;
4.投标文件构成(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 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或修改(更正/变更)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对于未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承诺(缺失或遗漏造成的无效标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商务响应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注:此格式仅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参与开标活动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签署的投标人使用)
3.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注:此格式仅供由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托人参与开标活动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签署的投标人使用)
4.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5.投标人资格声明
6.提供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证件的副本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7. 供应商提供 2020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
8.提供 2021 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扫描件加盖鲜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
9.提供 2021 年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凭据。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xx(自拟)
11.招标公告中投标商资格要求中须提供的其他相应资质及证明材
料
12.开标一览表
13.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1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自选)
(二)技术响应文件
1.分项报价表
2.投标货物偏离表(只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不提供)
3.投标产品详细配置表
4.投标人服务承诺,格式自制;
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自选)。
6.采购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文件资料、图片、说明以及投标人
与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等,均应使用中文简化字。
2.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十一条 电子投标文件填写说明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商务能力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真实的响应。
3.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编制目录。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编制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是投标人的责任。
4.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的要求逐项填写。
5.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6.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权对投标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后审。第十二条、投标报价
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参照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规定的填报内容进行报价(如适用)。
2.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3. 若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价格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作任何调整。
4. 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手写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5. 投标分项报价应包括:
(1)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部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项目的全部服务价格、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税费、运输、保险、安装、伴随服务以及履行合同所需的费用、所有风险、责任等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2)除非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视为投标无效。
(3)除投标资料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 除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此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当年省财政厅下达计划为准)此次公开招标项目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全部内容
所需的全部费用。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系统所需
货物运输、安装、调试、人工、验收、保险、利润、税金、劳保统筹等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优惠率、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投标报价为最具竞争力的一次性报价,开标后不得更改投标价格
(评委认定的属于算术修正的价格调整除外)。且采用单一价格,即不得为某一范围价格。且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投标单位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报价应严格保密。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除非投标邀请中另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投标邀请中规定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则必须满足: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六)项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2)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或包组)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或包组)投标。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90 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投标文件需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
2.投标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3.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4.投标文件在加盖投标人公章时,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司部门章或授权(投标)专用章等代替;否则,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第十六条 电子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 .提交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 1 份。(含固化的电子“开标一览表”及其对应的哈希值)以上所有内容均为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开标一览表”应保证能正常读取,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电子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电子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4. 电子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5 .电子投标文件统一用A4 幅面编制。
6. 电子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第十七条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
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 1 份,(含固化的“开标一览表”及其对应的哈希值)按招标文件要求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标系统”。对晚于截止时间提交的哈希值将不予接受。
2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电子投标文件。第十八条 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开标前提交哈希值:开标前供应商提前提交哈希值。提交后如需修改投标文件,需重新固化修改后的投标文件,生成新的哈希值并重新提交上传。
2. 在提交哈希值、固化后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第十九条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电子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电子投标文件格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投标人应对电子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开标
第四节 开标、评标
1. 开标时,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标系统”电子语音方式进行唱标,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2.在开标现场,投标人必须对唱标的内容进行确认。
3.对不同文字文本电子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单位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5.如投标人遇断电、断网、硬件设备损坏等其他突发情况、网络原因造成投标失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因交易系统或系统硬件故障等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打开的,可以经现场申请封标,待技术问题解决后再开评标。
7.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由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依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监督: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系统监控并进行光盘刻录,对整个开、评标过程进行见证记录,如有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5 人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利害关系指: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工作。开标将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标要求原则
采购人组织评标,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建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评委会成员应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认真细致地做好评标工作。
(1)评委会成员人数不少于 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委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委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评委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 2022-2024 年农业、林业保险承保服务机构(三年)项目
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林草局、银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 2021-2023 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发〔2020〕10 号)、甘肃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银保监局、林草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甘财金〔2020〕5 号)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林草局、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1 年农业保险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1〕
3 号)精神,结合《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必须是我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村委会、种养大户组织参保,但保险凭证必须公示和发放到每个参保农户;2021 年涉及的 15 个品种 19 个农业保险险种,种植业品种保险周期为一年,养殖业品种中奶牛、肉牛、牦牛、能繁母猪保险周期为一年,肉羊、育肥猪、鸡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开始至出栏为 1 个保险周期。
(一)玉米。凡在我市范围内种植的大田玉米、制种玉米均可参加保险,从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1.依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依法开展玉米制种生产;2.玉米制种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3.与取得有效的玉米制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玉米制种企业签订玉米制种种
子生产合 同,并按合同要求生产的玉米制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取得有效的玉米制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制种面积达 100 亩以上的玉米制种企业;投保需满足以下条。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制种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具有玉米制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3.生长和管理正常;4.与玉米制种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小麦。凡在我市范围内种植的小麦均可参加保险,从小麦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具有玉米制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3.生长和管理正常;4.与小麦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马铃薯。凡在我市范围内种植的马铃薯均可参加保险,从马铃薯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具有玉米制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3.生长和管理正常;4.马铃薯与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四)能繁母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1.投保时能繁母猪在 8 月龄(含)以上 4 周岁(不含)以下;2.投保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3.能繁母猪存栏量 10 头(含)
以上可以单独投保;能繁母猪存栏量 10 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4.投保能繁母猪在市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五)奶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1.投保时奶牛畜龄在 1 周岁(含)以上 7 周岁(不含)以下;2.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3.奶牛存栏量 10
头(含)以上可以单独投保;奶牛存栏量 10 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4.投保奶牛在市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六)牦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1.体重 50 公斤(含)以上;2.投保时畜龄在 1 周岁(含)以上、7 周岁(不含)以下;3.投保牦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4.投保牦牛按所在地市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七)森林。凡生长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含木本花卉),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八)肉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1.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2.投
保时畜龄满 4 月龄或体重达到 100 公斤;3.对于年出栏量小于等于
10 头的属于散养,对于年出栏量大于 10 头的属于舍饲养殖;4.投保肉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5.投保肉牛在市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6.投保时保险肉牛的月龄应在分标的清单中列明,与耳标号逐一对应。
(九)肉羊。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1.投保肉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2.投保时肉羊满 3 月龄或体重达到 20kg;3.对于年出栏量小于等于 100 只的属于散养,对于年出栏量大于 100 只的属于舍饲养殖;4.投保肉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5.投保肉羊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6.投保时保险肉羊的月龄应在分标的清单中列明,与耳标号逐一对应。
(十)育肥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1.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
以上;2.投保时育肥猪满 2 月龄或体重达到 15 公斤;3.保险
育肥猪存栏量大于等于 50 头属于规模养殖,小于 50 头属于散养;4.投保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5.投保育肥猪在市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6.投保时保险育肥猪的月龄应在分标的清单中列明,与耳标号逐一对应。
(十一)鸡。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1.投保肉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2.
对于年存栏量小于 200 只的属于散养,对于年存栏量大于等于
200 只的属于舍饲养殖;3.投保肉鸡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且能在市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4.投保时保险肉鸡的日龄应在分标的清单中列明。
(十二)露地蔬菜。凡在我市范围内种植的露地蔬菜均可参加保险,从蔬菜育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3.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种植面积大于 50 亩的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单独投保; 种植户以村、社为单位统一投保,同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详细的种植信息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分户清单;4.生长和管理正常;5.符合行业倒茬种植要求。6.与保险露地蔬菜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十三)设施蔬菜。凡在我市范围内符合建造技术要求,使用正常且无损坏的日光温室(标准 棚长 64米、跨度 8 米)、钢架拱棚(标准棚长 60米、跨度 7米)和生长管理正常的棚内蔬菜均可参加保险,温室大棚长度超过 64 米、跨度超过 8 米的按标准保险面积折算。1.设施蔬菜经过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3.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种植面积大于 50 亩的新型经
营主体可以单独投保;种植户以村、社为单位统一投保,同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详细的种植信息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分户清单; 4.设施蔬菜生长和管理正常;5. 设施蔬菜符合行业倒茬种植要求;6.棚体必须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使用正常且无损坏。 7.与保险设施蔬菜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十四)苹果。符合本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定植 2 年以上,正常结果且生长正常,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包括。
(十五)桃。符合本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定植 2 年以上,正常结果且生长正常,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包括。
(十六)梨、杏。符合本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
管理要求,定植 3 年以上, 生长及管理正常,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包括。
四、保险责任与赔偿标准
在保险期间内,若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放弃管理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一)玉米(成本保险)。xxxx: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受灾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
坡、地震;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3.病虫草鼠害。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苗期-拔节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拔节期-开花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开花期-成熟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保险玉米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玉米保险责任终止。
制种玉米: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制种在生长阶段受损,且受灾损失率达到 1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3.病虫草鼠害。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出苗-拔节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40% |
喇叭口-抽雄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灌浆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保险玉米制种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玉米制种保险责任终止。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二)奶牛(成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袭击;3.疾病疫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三)肉牛(成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疾病疫病:口蹄疫、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病毒性腹泻、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标的月龄 | 参考体重(kg) | 赔偿比例 |
4(含)-6(不含) | 100(含)-200(不含) | 60% |
6(含)-8(不含) | 200(含)-250(不含) | 80% |
8(含)以上 | 250(含)以上 | 100% |
标的月龄=标的投保后至死亡时的育肥天数/30+承保时月龄在以月龄确定赔偿标准有争议时,按照参考体重来确定赔偿比例。
(四)肉羊(成本保险)。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疾病疫病:巴氏杆菌病、炭疽病、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链球菌病、羊痘、羊快疫、羊坏死杆菌病、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xx菌性疾病、血液原虫病、肝片吸虫病。
标的月龄 | 参考体重(kg) | 赔偿比例 |
3(含)-5(不含) | 20(含)-30(不含) | 70% |
5(含)-6(不含) | 30(含)-35(不含) | 90% |
6(含)以上 | 35(含)以上 | 100% |
标的月龄=标的投保后至死亡时的育肥天数/30+承保时月龄
在以月龄确定赔偿标准有争议时,按照参考体重来确定赔偿比例。
(五)xx母猪(成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袭击;3.疾病疫病: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xxx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保险能繁母x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
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六)育肥猪(成本+目标价格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育肥猪的死亡: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疾病疫病:猪白痢、仔猪黄痢、仔猪红痢、猪水肿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猪蓝耳病、猪细小病毒病、猪流感;4.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部门出具扑杀文件中的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明确政府扑杀补贴金额来源。 5.由于保险育肥猪达到约定出栏体重时出栏价格低于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目标价格、以及出栏价格数据发布的具体部门或数据获取渠道需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育肥猪目标价格参照市州级及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近三年的育肥猪平均出栏价格(同时参照 “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系统”)确定。出栏价格是指约定出栏日期前十五日内市州级及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育肥猪平均出栏价格。约定出栏日期≤起保日期+5 个月,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目标价格的获取渠道与出栏价格的获取渠道必须为同一渠道。如果开办区域所在市州不能提供市州及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近三年历史出栏价格、实时出栏价格。
育肥猪不同月龄对应的赔偿标准
标的月龄 | 参考体重(kg) | 赔偿比例 |
2(含)-3(不含) | 15(含)-35(不含) | 50% |
3(含)-4(不含) | 35(含)-50(不含) | 75% |
4(含)-6(不含) | 50(含)-80(不含) | 90% |
6(含)以上 | 80(含)以上 | 100% |
标的月龄=标的投保后至死亡时的育肥天数/30+承保时月龄在以月龄确定赔偿标准有争议时,按照参考体重来确定赔偿比例。
(六)鸡(收入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鸡死亡,且每次事故死亡率达到 4%(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龙卷风、冰雹、山体滑坡、泥石流;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疾病疫病:禽流感、新城疫、禽霍乱、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的免疫失败或强制免疫副反应、大肠杆菌病、葡萄球菌病、马立克氏病、白血病、沙门氏菌病(包括鸡白痢、伤寒、副伤寒)、支原体病、安卡拉病。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日龄对应的赔偿比例×(1-绝对免赔率)
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
因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肉鸡死亡时,最高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连续 48 小时(含)内的实际死亡数量为限计算一次保险事故的保险肉鸡死亡数量。
因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导致保险肉鸡流失的,
根据养殖记录确定流失数量和日龄,保险人按流失数量的 80%确定死亡数量;如无养殖记录的,保险人按流失数量的 40%确定死亡数量。因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导致保险肉鸡死亡
时,最高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 15 天(含)内的实际死亡数量为限计算一次保险事故的保险肉鸡死亡数量。
(七)露地蔬菜(成本+目标价格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露地蔬菜的损失,且受灾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3.突发检疫性病害与新入侵虫害。4.列明原因导致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或在离地前的生长阶段损失率低于 80%,但在离地销售期实际收入低于目标收入。
目标收入=目标价格×约定平均亩产量实际收入=离地价格×实际平均亩产量
约定平均亩产量为近三年的平均实际亩产量,需在保单中载明。实际平均亩产量由农业专家测产确定。目标价格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近三年的露地蔬菜离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离地价格是指从约定离地销售期始前十五日内县级或县级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露地蔬菜离地价格的平均值。离地销售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保险露地蔬菜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并在保单中载明。保险露地蔬菜目标价格的获取渠道与离地价格的获取渠道必须为同一渠道,且价格发布频次至少为一周一次。如果开办区域所在市州不能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
的近三年历史离地价格、实时离地价格,保险露地蔬菜仅允许投保保险责任第五条。(一)保险露地蔬菜发生保险责任第五条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露地蔬菜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2、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 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露地蔬菜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受损面积×损失率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露地蔬菜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露地蔬菜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对遭受损失的保险露地蔬菜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可确定损失率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无法确定损失率的待受损的保险露地蔬菜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露地蔬菜保险事故发生时最直接原因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
(二)保险露地蔬菜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
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露地蔬菜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露地蔬菜发生保险责任原因导致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露地蔬菜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2、保险露地蔬菜在离地前的生长阶段损失率低于 80%: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目标收入-实际收入)/目标收入×保险面积露地蔬菜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品种 |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叶菜类 | 播种或育苗 | 每亩保险金额×10% |
定植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采收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果菜类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20% |
坐果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
膨大期 | 每亩保险金额×75%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根茎类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20% |
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采收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瓜类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20% |
抽蔓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开花坐果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
采收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豆类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20% |
伸蔓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采收初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葱蒜类 | 发芽期 | 每亩保险金额×20%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营养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
采收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植株数量。
对于不适用表中生长阶段的保险露地蔬菜品种,保险人与投保人应根据保险露地蔬菜的实际生长阶段、结合当地农业专家提供的不同生长阶段对应的种植成本占总种植成本的比例确定,具体以当地农业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并将保险露地蔬菜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在保单中载明。
(八)设施蔬菜成本保险(棚体保险+棚内蔬菜保险)。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
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3.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设施蔬菜在生长阶段受损,且受灾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4.突发检疫性病害与新入侵虫害。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设施蔬菜在离地前的生长阶段发生保险责任导致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或在离地前的生长阶段损失率低于 80%,但在离地销售期实际收入低于目标收入。目标收入=目标价格×约定平均亩产量实际收入=离地价格×实际平均亩产量
约定平均亩产量为近三年的平均实际亩产量,需在保单中载明。实际平均亩产量由农业专家测产确定。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目标价格、离地价格数据发布的具体部门或数据获取渠道需在保险单中载明。目标价格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近三年的设施蔬菜离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离地价格是指从约定离地销售期始前十五日内县级或县级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设施蔬菜离地价格的平均值。离地销售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保险设施蔬菜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设施蔬菜、棚体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棚体发生保险责任第五条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棚体保险金额×损失面积×平均损失程度×平均折旧率平均损失程度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平均折旧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保险棚体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棚体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设施蔬菜发生保险责任第六条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
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设施蔬菜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2、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 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设施蔬菜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设施蔬菜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设施蔬菜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对遭受损失的保险设施蔬菜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可确定损失率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无法确定损失率的待受损的保险设施蔬菜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设施蔬菜保险事故发生时最直接原因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
保险设施蔬菜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设施蔬菜保险责任终止。原因导致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设施蔬菜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
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3、保险设施蔬菜在离地前的生长阶段损失率低于 80%: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目标收入-实际收入)/目标收入×保险面积设施蔬菜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品种 |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叶菜类 | 播种或育苗 | 每亩保险金额×10% |
定植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采收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果菜类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20% |
坐果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
膨大期 | 每亩保险金额×75%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根茎类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20% |
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
采收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瓜类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20% |
抽蔓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开花坐果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
采收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20% |
伸蔓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采收初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葱蒜类 | 发芽期 | 每亩保险金额×20%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营养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
采收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植株数量。
对于不适用表中生长阶段的保险设施蔬菜品种,保险人与投保人应根据保险设施蔬菜的实际生长阶段、结合当地农业专家提供的不同生长阶段对应的种植成本占总种植成本的比例确定,具体以当地农业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并将保险设施蔬菜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在保单中载明。
(九)森林(成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 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断稍或者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指 火灾、暴雨、沙尘暴强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低温冻害、雨雪冰冻、暴雪、干旱、林业有害生物(病、虫害)等。
(十)x、x(成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 成保险作物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 鼠害导致保险苹果、桃、梨、xx在成熟期前发生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20%(含)以上。 在保险期间
x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赔偿处理如下: 梨、杏收获期前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视为绝产,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梨、杏收获期前损失率达到 20%(含)以上对应不同生长期进行分比例赔 偿,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损失率×保险面积 损失率=每亩平均约定产量-每亩平均实际产量/每亩平均约定产量×100% 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最高赔偿比例 花期 50% 生长期 60% 成熟期 100%。
五、服务要求
1.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要求。
2.保险责任范围内险种发生保险灾害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12小时内通过拨打承保公司专用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在相关乡镇、村、组的配合下进行事故调查、查勘、鉴定工作;大范围的灾害事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申请农业保险专家评估鉴定小组,共同对灾害事故进行勘查和鉴定。主要调查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经过、受灾情况及损失程度(即损失金额),形成理赔报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以确定保险责任。
3.保险公司接案后,在确定损失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合同和本方案条款核定损失,提出赔付标准,并主动与农户协商沟通理赔,达成一致意见,在 10 日内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由双方共同向嘉峪关市农业保险工作办公室申请,启动农 业保险专家评估鉴定小组评估,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赔付标准理赔;
有一方不服专家组提出的赔付意见,由保险一方依据保险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农业保险专家评估鉴定小组评估鉴定费由保险公司一方承担。
若投标人在保险期间有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赔款时效:收取完整索赔单证后,按保监委或保险行业规定时限内理赔款支付到位。
第四章 评标工作程序
第一条 评标工作的程序
1.符合性审查。符合性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被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可实行及时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结束宣布结果时告知投标当事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审。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供电汇凭证
等银行证明材料);
2)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3)投标报价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范围内;
4)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商务、技术等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资格要求除外);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人能否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7)投标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9) 查看开标结果一览表中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否一致,如有出入以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为准。
2.投标文件的校核
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
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 澄清有关问题。
(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2)投标人有义务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就相关问题以电子方式进行澄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电子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截止时间后,除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外,不接受投标人及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一方递交的材料。
(3)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
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有效的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比较与评价。
(1)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第二条 评标规则及评标办法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串通参加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文件处理。
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 100 分(具体见表 1)。合格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候补中标候选人……其他投标人中标候选资格依此类推。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 2 位。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
项目 | 分项 称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商务部分 (48分) | 偿 付 能力 | 投标人 2020 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200%以上得 8 分,150%—200% (不含)得 5 分,150%(不含)以下得 2 分。投标人需提供 2020年度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满分 8 分。) | 8 分 |
基 层 服务网点 | 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做好农业保险“最后一公里服务”工作。 (1)投标人在本市设立分(支)公司的,得 4 分(须提供分(支)公司营业执照); (2)投标人在本市三镇(新城镇、文殊镇、峪泉镇)设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基层服务网站点,每设立一个网点得 3 分,最高得 9分,无服务机构者不得分。 (需提供农村营销服务营业执照及保险业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真实,若被查出与实际情况不符,取 消中标资格。) | 13 分 | |
投标人在本市三镇的行政村建立农业保险业务基层服务点,与村委 会(农金室)签订农业保险服务(代理)协议的,1 份得 1 分,最高得 5 分。 | 5 分 | ||
再 保 险机制 | 承保机构总公司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的得 3 分,没有不得分。 | 3 分 | |
农 业 保险 业绩 |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在本市承担农业保险业绩,保险业绩包含覆盖面、参保农户数量等。(以中标通知书、保险合同或承担农业保险相关文件证明资料为依据。)第一 得 3 分,第二 得 2 分,第三 得 1 分,其他不得分。(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满分 3 分) | 3 分 | |
专 营 机构 和 专职 人 员配备 | 投标人在本市支公司(营业部)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者得 2 分,无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不得分;支公司配备农险专岗(干、 员),每具有 1 人得 1 分,满分 6 分。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并加盖公章(需提供近 6 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 公章。) | 8 分 | |
车 辆 配备 | 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区域内配备直接用于开展农业保险服务车辆,每具有一辆得 1 分,二辆得 2 分,三辆 3 分,四辆 4 分,五辆 5 分, 六辆 6 分,七辆 7 分,八辆及以上得 8 分,满分 8 分。 (需提供投标公司 称等标志的查勘车辆照片及行驶证等相关证 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清晰,投标公司 称和行驶证信息完全一致,且真实,若被查出与实际情况不符,取消中标资格) | 8 分 |
技术部分 (52分) | 制度建设 | 投标人农业保险内部制度建设情况,投标人应提供覆盖农业保险业务全流程的承保、理赔、回访及投诉、再保险等制度。由评审人员视其制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制度完善者得 5 分,制度 一般者得 3 分,制度较差者得 1 分。(满分 5 分) | 5 分 |
风 险 应对预案 | 投标人大灾风险应对的事先安排情况。投标人须提供本公司制定的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视风险预估的充分性和应对安排的可靠性,横向对比评审。预案优秀者得 8 分,良好得 6 分,一般者得 4 分,不提供者不得分。(满分 8 分) | 8 分 | |
技 术 能力 | 投标人在本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应用 AI 智能牲畜面部识别、卫星定位验标查勘技术、电子耳标、无人机遥感、手机承保、微信理赔等先进科学技术,视投标人农业保险相关高科技应用程度进行评分,横向比较评审,每一项得 2 分。最高 12 分, 最低 0 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2 分 | |
依法合规 | 投标人自 2019 年以来,在本市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是否因违规违 法受处罚。无处罚的得 5 分,受处罚 1 次减 2 分,减到 0 分为止。投标人须提供嘉峪关市保监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 公章,满分 5 分) | 5 分 | |
理赔效率 | 投标人需制定切实可行的理赔服务方案,包括案件处理速度、结案时间、赔付时间等内容。根据服务方案的全面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价。对各投标人进行横向对比。方案完整,可操作性强得 8 分,良好得 6 分,一般得 4 分,差得 2 分。(满分 8 分) | 8 分 | |
服 务 承诺 | 1. 投标人须按照保监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至少就报案受理、查勘定损、赔款支付、客户回访、投诉处理和依法合规等 6 个方面作出明确的查勘定损方案,方案应包括按报案、查勘、定损、赔款和“五公开、三到户”的内容,作出具体的服务承诺。由评审人员综合考虑各投标人服务承诺的优劣性、可实现性,服务承诺优秀得 6 分,良好得 4 分,一般得 2 分,未提供服务承诺不得分。(满分 6 分) 2.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至 3 月底前,必须完成开花类果树作物承保到户的全部任务,以降低农户早春低温冻害风险。根据承诺的详细方案横向对比评审,切实可行的得 4 分,一般得 2 分,没有不得分。(满分 4 分) | 10 分 |
协 作 承诺 | 投标人须提供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保任务的承诺书,投标人积极配合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项报表报送及时、准确;由评审人员综合考虑各投标人服务承诺的优劣性、可实现性,优秀得 4 分,良好得 2 分,差的不得 分。(满分 4 分) | 4 分 |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优惠政策说明
根据财库〔2020〕46 号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 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工程
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申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真实性负责。
2.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复印件),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3.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投标报价给予 8%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
4.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 产品的投标报价给予 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
评标价。
5.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6.评标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第四条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 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②投标人 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单;
③评标方法和标准;
④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 单及原因;
⑤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2) 评标报告由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①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②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④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第五条 中标人的确定
采购单位应当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定标程序: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并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它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 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 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 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 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 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 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第六条 中标通知书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标人向代理机构咨询的有关项目事项,一切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代理机构书面答复为准,其他一切形式均为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单位意见。
第七条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合同授予原则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经评委会评议推荐采购人确认的投标人。
2.合同的签署、履行及验收
(1)中标人于中标通知书中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成交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需方与中标人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采购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需方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履行合同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验收
投标人完成项目后向采购人出具项目验收申请,采购人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采购人没有验收就付款造成的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审核中有关无效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 1.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的;
2.投标人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3.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4.投标函、投标企业法人授权函、投标报价表未填报的;
5.投标人未能提供法人授权函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函等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或提供的证件不齐或无效;
6. 投标文件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的;
(二)详细评审中有关无效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
1.投标人以他人的 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的;
(6)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7)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采购事宜的;
(8)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 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9)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如果有);
3.投标报价存在缺漏项、少报、错报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进行调整,投标人不接受调整方式的,或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的;
4.商务部分或技术部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投标;
(三)详细评审中有关恶意串通投标的有关情形(否决相关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并报告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通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 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第九条 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投标人的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做无效标处理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代理机构应在嘉峪关市交易中心网和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规定支付;中标单位在取得中标
通知书时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16000 元。第十一条 投标纪律要求
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第一条 澄清或质疑
1.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投标人应尽早下载招标文件,若有异议需澄清,请在招标文件质疑期
x以书面形式递交或(疫情期间可用电子邮件形式)递交至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具体内容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作出答复,(对采购程序和过程的质疑有代理机构答复,对采购需求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人答复)。若答复时间直接影响到投标环节,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对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综合说明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疫情期间可用电子邮件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投标人质疑实行实 制,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或(疫情期间可用电子邮件形式)后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和答复的时限
1.投标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若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或(疫情期间可用电子邮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或(疫情期间可用电子邮件形式)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投标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投标人;
(2)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质疑函的递交及地点
(1)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提起质疑的投标人 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质疑事项;
③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请求和主张。
质疑函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质疑函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托授权书。
质疑地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
(2)疫情期间质疑函的递交可采取电子邮件递交的形式。
由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递交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由授权投标人递交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及被授权投标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证件件用于XXX 项目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为原件扫描件。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4)质疑供应商要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
对采购需求的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投
标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
质疑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事项的,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2)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3)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4)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5)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6)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5.投诉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15 个
工作日过后视为放弃投诉。
6.质疑函模板(见第六章)
第二条 保证金
如投标供应商有以下情况,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供投标电子保函的,担保机构按照保函约定承担投标供应商的违
约责任。
1.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其他
1.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称、数量。否则,对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予不良行为纪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否则,给予违反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所有。
4.本招标文件如于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等有差异的部分,以网上最终发布的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编号:
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2022-2024年农业、林业保险承保服务机构(三年)项目
(合同范本)
甲方: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乙方: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甲方: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乙方:(中标人名称)
经嘉峪关市财政局审批, 年 月 日经过公开招标,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 项目的中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价格
一、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2022-2024年农业、林业保险承保服务机构(三年)项目
第二条 合同服务期
x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
第三条 服务的范围及内容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甘肃省2021-2023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甘肃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的有关要求,强化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政治站位,做到“五公开、三到户”
(xx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全面落实“一户一单、一户一保、一户一赔”工作要求,确保种养产业综合保险任务全面落实。
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发生保险灾害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
12小时内通过拨打报案专用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 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在相关乡镇、村、组的配合下进行事故调查、查勘、鉴定工作;大范围的灾害事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申请农业保
险专家评估鉴定小组,共同对灾害事故进行勘查和鉴定。主要调查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经过、受灾情况及损失程度(即损失金额),形成理赔报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以确定保险责任。
3、保险公司接案后,在确定损失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合同和本方案条款核定损失,提出赔付标准,并主动与农户协商沟通理赔,达成一致意见,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由双方共同向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启动农业保险专家评估鉴定小组评估,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赔付标准理赔;有一方不服专家组提出的赔付意见,由保险一方依据保险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农业保险专家评估 鉴定小组评估鉴定费由保险公司一方承担。
4、乙方应于每周五前向甲方上报承保、理赔服务计划工作进度落实表。
5、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落实好嘉峪关市2022年农业保险采购计划任务,分品种、按时限完成承保任务,上半年承保任务完成率达到 75%以上。达不到承保计划任务的,甲方将对乙方采取约谈、调整承保计划等措施;乙方对甲方下达的2022年农业保险承保任务应当于11月20日前全部完成,对未按期完成承保任务且未完成险种数量超过该险种计划任务的10%时,甲方有权终止该承保机构服务。
6、若乙方在保险期间有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赔款时效:收取完整索赔单证后,5个工作日内理赔款支付到位。
第四条 服务质量标准
根据《农业保险服务暂行标准》规定,甲方将制定农业保险服务及评分标准,对乙方履行采购合同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甲方将组织市财政局、
林业和草原局、银保监局、金融办等相关单位,进行年度服务质量测评,确保采购方全面履行合用及服务承诺。
第五条 相关要求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甲方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保险费支付
农户按比例承担的保险费用由乙方直接向参保农户收取;甲方根据乙方完成保险任务,按实际完成的承保数量进行清算拨付,2022年6月30日前清算一次;剩余保费年底一次性清算拨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给予相应赔偿。
3、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xxxx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第八条 合同变更、补充与终止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或某一方面需要修改、变更合同内容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协商后所立补充条款 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3、乙方如果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等问题争议时,应先通过友好协商形式解决,如协商开始30天后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条 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x合同的组成文件
1、本合同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单 位 名称: 单 位 名称: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格式
(投标人全称)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代表姓 ) (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 称、项目编号)开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签字。为此:
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之日起 90 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承诺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提供电子投标文件。
4.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承担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6.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次招标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7.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
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8.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服务协议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9.我方将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政府采购黑 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其它投标人或者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代理机构、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相关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 :
投标人 称(加盖公章):
开户行 称: (请写清楚开户行全称,为投标人基本户)
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投标文件被拒绝。
*二、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 称: 地 址:
姓 :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 称)项目开标活动,签署上述投标文件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称(加盖公章): 日期:
注:此格式仅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参与开标活动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签署的投标人使用。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
*三、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投标人地址)的
(投标人 称)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
( 姓 、 职务) 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代表姓 、职务)为本企业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 称)项目,招标文件编号: ,以本企业 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 称(加盖公章):
日期:
注:此格式供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代表参与开标活动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签署的投标人使用。
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
*四、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你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九)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一切处罚。投标人 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五、投标人资格声明
1.基本情况:
(1)投标人 称:
(2)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企业性质:
(5)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
(6)注册资本: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限于 1500 字内)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 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3.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
4. 提供 2021 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扫描件加盖鲜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
5.供应商提供 2020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xx(自拟);
7. 提供 2021 年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凭据。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8.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商提供的其他相应资质及证明材料;
*六、开标一览表
项目 称:
招标文件编号:
标段号 | 称 | 投标总价 |
合计(大写): |
投标人 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1.“开标一览表”必须签字盖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2.系统上传的开标一览表(开标唱标用)必须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 表内容一致,若不一致的,以系统内开标一览表为准。在开标现场,投标人必须对唱标的内容进行确认,不确认的视为无效投标。
注:本项目暂无预算,各供应商可填写价格为 0。
*七、分项报价表
项目 称: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人 称(加盖公章):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 型号 | 单价 (元) | 采购 数量 | 计量 单位 | 总价 (元) | 制造 商 | 产地 |
法人代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行数不够,自行添加
年 月 日
备注:
1.分项报价表需要在中标公告中公示,请各供应商严格按照此表内容进行填写,非必要不得修改格式。
注:本项目暂无预算,各供应商可填写价格为 0。
八、 偏离表(只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不提供)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标段号:
项目需求书所有条款的应答 | ||||
条款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应答 | 偏离说明 | 技术支撑材料所在页码 |
注:
1. 不如实填写偏离情况的投标文件将视为虚假材料。
2. 偏离说明指招标要求与投标应答之间的不同之处。
3. 投标人在《技术响应表》的投标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 技术支撑材料是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技术支撑材料等。未提供页码或提供页码不准确的视为无技术支撑材料。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九、投标产品详细配置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包号: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详细配置及技术标准 |
1 | |||
2 | |||
3 | |||
… |
注:可采用表格或文字描述,格式由投标人自定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投标人服务承诺(格式自制)
十一、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自选)十二、采购方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以下声明函为加盖投标人(制造商)单位鲜章的原件,否则不予认可。
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
我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第四条第 ____项 ____
行业,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必须同时提供该中小微企业的声明函。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制造商)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第四条第
____项 ____行业,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制造商(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必须同时提供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制造商)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制造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1.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中“★”标注的品目产品,节能产品须提供证明材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财库[2019]16 号)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 号)中的品目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须提供证明材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财库[2019]16 号)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请提供《清单》中相关内容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联合体协议(如有)
致 (采购人 称):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 称)项目 (招标编号)的公开招标活动。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 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 )。
二、 (某成员单位 称)为 (联合体 称)牵头人。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 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 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 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质疑函xx
x、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 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标段号: 采购人 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和主张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注: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或者 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个标段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标段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函必须是一次性递交,不接受反复递交。
7.疫情期间质疑函的递交可采取电子方式递交。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由授权投标人递交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及被授权投标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 “该证件件用于XXX 项目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为原件扫描件。
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第八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 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 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
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
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
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