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般商业条款
§ 1 概述 – 适用范围
(1) 我们的销售条款拥有完全适用效力;对于与之相对立或不一致的买方销售条款,我公司不予认可,除非经过了我们书面形式的明确同意。即便我们在知道我们的销售条款与买方销售条款相对立或不一致的情况下无条件向订货方供货,我们的销售条款依然适用。
(2) 我公司与买方之间就执行本合约订立的所有协议须书面纳入本合约中。
§ 2 报价 – 报价资料
(1) 我公司的报价是无法律约束力的,除非订单确认时另行规定。
(2) 我公司保留对图例、图纸、核算文档和其它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 3 价格 – 支付条款
(1) 除非订单确认时另行规定,我们的价格均以不含包装的 EXW 工厂交货价为准。包装价格另行收费。对于低于100,- $ 的附件和备件,我们收取一次性的运输、包装和手续费。
对于超过100,- $ 的附件和备件,我们以成本价收取包装费。
(2) 如果在签订合约后出现特别是由于劳资协议或材料价格升高的原因造成的成本提升,我公司保留相应提价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应要求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买方。
(3) 如果我们的客户为非注册贸易商,则:如果合约规定的交货期在 4个月以上,我公司有权在出现特别是由于劳资协议或材料价格升高的原因造成的成本提升的情况下相应提价。如果提价幅度超过协议规定价格的 5%,客户有权解约。
(4) 我们的价格中不包含法律规定的增值税;相关税费会在出具发票时另行注明。除非在订单确认时另行规定,协议规定的货款须在发票出具日起 30 天内全额支付。(注:中国区客户须全额预付)维修和安装费用须在完工和收到发票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注:中国区客户须全额预付)
(5) 如果买方拖延支付,我公司有权在延期期间收取基本利率以上 8 个百分点的利息。如果因延期对我公司造成可以证明的较大损失,我们有权要求买方赔偿。买方只有在其反诉已被确认为合法、无可争议并得到我们认可的情况下才拥有抵销权。如果反诉存在争议,买方亦不拥有留置权。
§ 4 交货期
(1) 我们注明的交货期起始日以全部技术问题得以解决为前提条件。
(2) 如果由于我公司的原因而导致交货延期,则排除在出现普通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在我公司延期后提出了合理的服务或补充履行的期限,买方在该延长期限结束并无果后有权解约。只有当延期出于蓄意原因时买方才有权出于责任关系义务要求相当于可预见损失金额的赔偿要求;此外,违约赔偿金额限于已导致损失的 50%。
(4) 如果合约涉及的是期货交易,则第 2 款和第 3 款相关的责任限制约定不适用;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当买方能够证明因出于我公司的原因造成延期而丧失对合约履行的兴趣。
(5) 我公司遵守交货义务的前提是买方及时、正确的履行其相关义务。如果买方延期收货或违反其它合作义务,我公司有权对于因此对我们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产生的多项支出要求赔偿。在此情况下,购买金额偶
然损失或偶然降低的风险从买方延时收货之刻起转移给买方。
§ 5 风险转移
(1) 除非订单确认时另行规定,交货形式采用“工厂交货”(EXW)方式。
(2) 如果买方需要,我们会协助购买运输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 6 缺陷 – 质保
(1) 买方因我们的服务缺陷提出求偿的前提是正确履行了《德国民法典》第377、378条规定的检查与异议通知义务。如果我们的服务存在缺陷,我们有权补充履行并且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提供缺陷排除服务或补发无 缺陷产品。如果提供缺陷排除服务,我们有义务承担所有旨在排除缺陷 所需的费用,特别是运输、差旅费、劳务费和材料费,但不包含因所购 产品已被送至与收货地不同的另一地点而造成相关费用增加的情况。
(2) 除非下文另有说明,无论处于何种法律原因,买方不享有任何除此之外的权利。因此,我们对于非交货物品本身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对于买方盈利的损失以及其它财产损失。
(3) 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因我们蓄意或过失违反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此
外,上述责任限制也不适于我们恶意隐瞒缺陷或对某一产品特性的可用性做成了担保承诺。
(4) 如果我们由于过失违反了关键的合约义务,我们的财物损失和人员损伤的赔偿义务限于我们产品第三方责任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
(5) 质保期为一年,从风险转移之刻起计算。该期限是一个时效期限,也适用于非不正当操作造成的缺陷间接损失的赔偿要求。
(6) 被投诉仪器如需寄回给我们,请正确包装并无偿寄送。如果是无理缺陷异议或投诉,买方有义务合理收取产生的相关费用,例如专业人员派遣费用。
§ 7 连带责任
(1) 在不考虑所主张要求的法律性质的情况下,我公司不承担第6条第4至6款规定以外的赔偿延伸责任。该规定不包含因蓄意引起的责任。
(2) 第1款的规定不适于《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4章规定的索赔要求。
(3) 如果不存在我公司的责任或责任有限,该规定也适于我们的员工、职工、代表和代理的个人责任。
(4)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的生产商责任的诉权时效以第6条第7款为准,无论这些索赔是针对谁提出的。
§ 8 所有权留置担保
(1) 我公司对所购商品所有权保留至买方所有款项到账。
(2) 如果买方违约,特别是拖延付款,我公司有权收回相关货品。收回货品不代表我们解除合约,除非我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如果货品被我们扣押,则代表我公司解除合约。我公司收回货品后有权重新出售,出售所得为买方的应付账款减去合理的
出售成本。
(3) 如果我公司与买方商定了采购款的支付采用支票汇票交易方式,留置权延长至买方兑付我们接受的汇票并不会因收到的支票款项已入账而失效。
(4) 买方有义务妥善处理货品,被别是有义务采取必要的防火、防水和防盗措施以确保货品维持买入价值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需要维护和检修,买方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5) 如果货品被扣押或被第三方采取其它干预措施,买方须立即书面通知我公司,以便我们能够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1条提起诉讼。如果第三方无法补偿我们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1条规定的诉讼庭审和庭外费用,则买方须对这些费用负责。
(6) 买方有权以正常业务方式转售货品,但买方须将通过转售从客户或第三方收到的所有应收款转移给我公司,金额为发票的最终金额(包括增值税) ,不论货品是否在未加工条件下或加工后转售。即便在转让后,买方依然有权收取该款项。我公司有权自行收账。但在买方通过收益履行了支付义务、未拖延支付并且未提交破产或和解程序申请并且没有停止付款,我们承诺不自行收账。否则,我们可以要求买方告知我们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及其应付款方、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出具相关资料并向应付款方(第三方)通知转让事宜。
(7) 如货品经过买方加工或重新配置,则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如果货 品经过与其它不属于我公司的产品组合加工,我公司对新产品拥有共同 所有权,以货品价值相对加工时其它被加工产品的价值比例为准。对于 经过加工而成的产品而言,此规定同样适用于留置交货的货品。如果货 品经过与其它不属于我公司的产品混合而无法分离,我公司对新产品拥 有共同所有权,以货品价值相对混合时其它被混合产品的价值比例为准。如果混合采用的方式是买方货品拥有主体地位,则买方须将相应比例的 共同所有权转让给我公司。买方为我公司保留因此产生的独立所有权或 共同所有权。
买方同样须将因货品与不动产组合而对第三方产生的应付账款转移给我们。我公司承诺在我们的担保价值超过应收账款 20% 时根据买方的要求豁免担保金。须豁免的担保品由我公司选择。
§ 9 仲裁地点 – 履行地点
如果买方是注册贸易商,则我公司的营业地点便是仲裁地点。但我们有权在买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除非订单确认时另行规定,则我公司的营业地点为履行地点。
如果买方在合约签订后搬移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权以外的地点,则我公司的营业地点为仲裁地点。这有规定同样适用于买方所在地在诉 讼提起时不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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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买方之间的合约关系以德国法律为准。 版本:200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