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澳門佳」持卡人協議
1. 適用性
由信德中旅噴射飛航(澳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卡人」)向任何人士提供有關此卡及其卡賬戶之所有設施,均須受生效之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之規限。每名持卡人使用此卡時,須視為已接受此卡及此等條款及條件。
第一部份
2. 一般條件
2.1 「澳門佳」xx一項優惠計劃,提供以優惠/折扣購買
(i) 指定航線之噴射飛航船票及
(ii) 參與由發卡人管理及運作之「積分獎賞計劃」。
2.2 申請人申請此卡須填寫申請表及繳納不可退還之申請費。待發卡人批准申請後,即向合資格人士發卡。
2.3 此卡不可轉讓,屬發卡人之財產,且須應要求歸還。
2.4 發卡人有權發出合理通知(若有可能),隨時更改優惠/折扣及積分獎賞計劃、優惠及其他特點,包括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或終止此卡,且發卡人無須為因任何原因引起之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2.5 此卡僅在自發卡日期起兩年內有效。
3. 申請
3.1 只有年齡為 12 歲或以上之澳門永久身份証持有人可申請此卡,惟須填寫申請表及繳納不可退還之申請費(若適用)。
3.2 若申請獲批准,即可向持卡人發放一張「澳門佳」卡連同卡號。
3.3 申請表須以中/英文填寫及由申請人簽名方為有效及獲處理。
3.4 此卡之發放由發卡人全權酌情決定,發卡人有權拒絕任何申請或為遺失補發新卡。
4. 「澳門佳」卡之使用
4.1 持卡人可享優惠/折扣購買指定航線之噴射飛航正價船票。
4.2 持卡人使用以優惠/折扣購買指定航線之正價噴射飛航船票之條件:
a. 船票僅可供持卡人使用;
b. 售票與否取決於是否有座位;
c. 船票只限在指定噴射飛航售票處發售;
d. 船票發售須受噴射飛航乘客及行李載運之條例之規限;
e. 禁止轉讓或轉售船票;
f. 一次航程僅可發售一張船票;
g. 在 3 個小時內不得在同一客運碼頭使用此卡超過一次。
4.3 發卡人有權更改優惠/折扣及指定航線,而無須事先通知。
4.4 持卡人在購買時須出示此卡。
4.5 在以下情形下,持卡人不再有權使用此卡:
a) 遺失或被竊;
b) 在連續 24 個日曆月份內未曾使用。
4.6 持卡人承諾,在與此卡及發卡人之交易中,將一直本著真誠行事。
5.「澳門佳」卡之終止
5.1 持卡人可隨時發出書面通知及歸還此卡終止賬戶,任何未使用之積分亦將隨之取消及失效。
5.2 倘持卡人在計劃獎賞方面有行為不當、欺詐或誤用之舉或未能遵循此持卡人協議,可能引致此卡立即遭終止及積分被取消。
5.3 發卡人有權終止此卡賬戶,且在終止時完全取消所有累積積分。
5.4 倘持卡人身故,其「澳門佳」卡須終止,任何未使用之積分亦將取消及失效。
6. 遺失「澳門佳」卡
6.1 倘或此卡遭損壞或遺失,持卡人可申請補發,發卡人有權收取補發此卡之費用。
6.2 會員須向發卡人提交一份填妥之「服務申請表格」。
6.3 發卡人會將遺失的「澳門佳」卡作廢,並補發一xx卡(須視乎情況收取費用),隨後將舊卡上累積之積分轉到補發的新卡上。
7. 遭損壞/ 有故障之「澳門佳」卡
7.1 持卡人須將遭損壞之「澳門佳」卡連同一份填妥之「服務申請表格」一併提交給發卡人,由發卡人視乎情況維修及/或補發。
8. 資料私隱
8.1 持卡人提供之個人資料為「澳門佳」卡之運作及相關計劃所需,包括積分記錄、管理及獎賞。個人資料亦可用於進行調查、計劃開發及向持卡人傳達新聞、資訊及推廣計劃。
8.2 倘若持卡人未能提供或保持最新之所需資料,可能引致發卡人無法向持卡人提供任何相關利益。在此等情形下,此卡可能遭終止。
8.3 所有資訊均根據發卡人之資料私隱政策進行管理。該等資訊可能會提供予商戶、供應商及夥伴機構,供其向持卡人提供新聞、資訊及推廣計劃。持卡人有權要求檢視及更正發卡人掌握之任何個人資料。處理此等要求,可能須收取行政費用。
8.4 持卡人須負責將最新的正確通訊/郵寄地址知會發卡人。若因持卡人未能將地址變更通知發卡人而造成任何損失,發卡人無須承擔責任。
9. 限制法律責任
9.1 倘若由於本計劃及/或提供或拒絕提供任何利益引致持卡人蒙受任何性質之間接或相應損失、損害或支出,無論該等損失、損害或支出是否因疏忽而引起,亦無論發卡人及/或商戶能否控制引致索償之情形,發卡人均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9.2 根據上文第 9.1 條及雅典公約任何適用之限制或根據發卡人之條款及條件,及/或商戶於合約中之責任,因本計劃之作為或不作為引致之侵權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僅限於將與已發生事項相關應補償予持卡人之積分價值重新計入「澳門佳」卡賬戶。
9.3 倘因以下情形引致持卡人遭受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發卡人無須承擔責任:
a) 此卡出現故障(包括但不限於在該卡帶有儲存資料或資訊之裝置的情況下,該卡內所儲存之任何資訊或資料遺失或不準確);
b) 發卡人行使其索求及要求收回此卡之權利,無論該等索求及/或收回是由發卡人進行或在任何碼頭進行;
c) 發卡人及/或「澳門佳」計劃根據第 5 條規定終止;
d) 此卡被回收、被要求回收、或任何要求收回此卡之人士作出任何聲明或作為,而任何此等作為均並無反映或損害持卡人之可信度、特點或聲譽;或
e) 持卡人作出錯誤xx或漏報資料;
f) 持卡人作出欺詐、偽造或嚴重疏忽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未能遵守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或遵循發卡人不時針對此卡及卡號之安全及機密事宜而作出之建議。
9.4 倘因超出發卡人合理謹慎及控制範圍之事件引致持卡人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發卡人無須承擔部份或全部責任。
10. 修訂及轉讓
10.1 發卡人可不時透過通函或在發卡人售票處張貼通知進行修訂。
10.2 任何此等修訂均須視為有效及對每名持卡人均具約束力。
10.3 任何持卡人均不得轉讓其於本協議內之全部或部份權利及利益。發卡人可轉讓、分享或出讓其於本協議內之任何及所有權利及責任。
11. 法律及語言
11.1 本協議應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限並須根據此等法律進行詮釋。持卡人使用本計劃,則表明甘願受澳門法庭非獨有司法管轄權之限制。
11.2 倘若在任何時候任何此等條款及條件在任何方面為或成為非法、無效或無法執行,其餘部份之條款及條件之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執行性不得受到影響。
11.3 倘任何排除或限制責任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所禁止,則本協議之任何內容均不得用作排除或限制此等責任。
11.4 倘本協議之內容被翻譯成任何其他語言,須以英文版本為準。
第二部份:
12. 積分獎賞計劃條款及條件
賺取積分
12.1 持卡人購買指定航線之噴射飛航船票時,除各種繳付予當地政府當局之各種費用、稅費及征費以外,每花費一港元/葡幣即可賺取一分。噴射飛航有權隨時更改指定航線而無須事先通知。
12.2 購買噴射飛航正價船票,均可賺取積分。購買團體船票或任何其他促銷計劃船票均不可賺取積分。
12.3 倘購買噴射飛航船票後並未使用且允許退票,則此等購買所賺取之積分須完全扣除。
12.4 所賺取之積分僅在兩年內有效,或有效至此卡賬戶終止日期。
12.5 積分計劃之任何更改將不時通知持卡人。
12.6 持卡人可在指定發卡人售票處或透過客戶服務熱線查詢卡上積分記錄。
獎賞之兌現
12.7 所有積分均不得兌換成現金。
12.8 有關可兌現之服務或禮品,請透過客戶服務熱線或噴射飛航網頁查詢,此等服務或禮品可由發卡人酌情不時更改。
12.9 持卡人如欲以積分兌換服務或禮品,須透過傳真/郵寄至發卡人指定之辦事處或遞交至噴射飛航售票處一份填妥之「服務申請表格」。
12.10 只有持卡人本人方可使用其本身之積分,除持卡人本人以外之任何人士均不得要求兌現積分。
12.11 積分一旦計入持卡人帳號,即可用於兌現。
12.12 兌現積分須在積分過期前進行。
12.13 「服務申請表格」須已填妥及由申請人簽名方為有效及獲處理。
12.14 兌現獎賞後,已用於兌現之積分將於提供服務或發放禮品時從持卡人帳號上扣除。
12.15 持卡人一旦懷疑發生未經授權申領獎賞之情況,應立即報告。發卡人可絕對酌情決定採取何等行動(如須採取行動)。
12.16 一旦兌現之指令獲發卡人所接受,則不可撤銷或更換。
12.17 所有兌現均取決於是否已累積足夠積分以及取決於發卡人最終接受。倘若積分不足夠,指令會自動取消。
12.18 倘透過指定商戶兌現之禮品遭遺失、損壞或被竊,發卡人無須承擔責任。
12.19 積分獎賞制度可能不時更改,而無須事先通知。
12.20 倘若在賺取積分方面發生偽造或濫用之行為,可引致取消已賺取之積分,以及取消持卡人之「澳門佳」
12.21 發卡人有權不時發出通知,更改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和獎賞積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