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指由(定義如下的)主辦機構在 www.hktdc.com/hktradefairs 為參展商提供的遞交申請表格的網上服務(如有的話),並且,如果適用,還包括基於可用性、經主辦機構同意並在遵守本細則的前提下為其提供的管理參展事宜的網上服務。
申請條款及展覽會規則
定義
1. 本細則的詞語除因上下文中另有解釋外,否則定義如下: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指在《建築物條例》(123 章)中定義的認可人士,即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專業測量師。
「申請表格」指通過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遞交的電子表格或參展商申請參展展覽會所遞交的紙質表格。
「展台服務費」指參展商應為展覽會參展權及使用標準展台或者應為展覽會期間之特裝參展支付的款額。
「本細則」指由主辦機構不時予以修訂的申請條款及展覽會規則。
「特裝參展」指為展覽會在展覽場地搭建特裝展台的權利。
「展覽會」指申請表格內註明的由主辦機構籌辦的展覽會。
「展台」指攤位,包括本細則第 11 至 17 條及 20 至 23 條所述的自行蓋建的攤位。
「展覽場地」指位於香港灣仔博覽道 1 號的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或主辦機構於展覽會開始前指定及以書面通知參展商的其他場地。
「參展商」指申請在展覽會展出或已獲主辦機構接納參展申請(視乎情況而定)的獨資經營者、合夥業務或有限公司。為免生疑問,「參展商」包括該等獨資經營者、合夥業務或有限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級人員、僱員、代表及代理人。「有聯繫人士」、「相關聯公司」及「有聯繫公司」指與參展商或任何其擁有人、合夥人、董事或股東(視乎情況而定)直接或間接地有關或相關連的人士或公司。
「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指由(定義如下的)主辦機構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為參展商提供的遞交申請表格的網上服務(如有的話),並且,如果適用,還包括基於可用性、經主辦機構同意並在遵守本細則的前提下為其提供的管理參展事宜的網上服務。
「主辦機構」指香港貿易發展局。本局是展覽會的推廣及主辦機構,負責規管及監控展覽會的所有事宜。
「宣傳品」指參展商擬在展覽會展示、派發或使用的推廣禮品、產品目錄、小冊子及所有及任何廣告及宣傳品等等。
「標準展台」指根據本細則第 18 及 19 條所述的攤位。
「攤位」指展台及 / 或標準展台。
參展資格
2.1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參展商的參展申請。未經主辦機構書面接納經遞交申請表格作出參展申請的參展商,即使已連同申請繳交或被接納全部展台服務費,也不表示已獲主辦機構授權參展。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拒絕任何參展申請,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2.2 所有參展商必須是根據適用法律在香港或其本國經營業務的合法註冊的公司 / 商業組織。主辦機構可以要求參展商在附上申請表格或在繳交費用時或隨時出示最新的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證書或其他公司 / 商業註冊文件、名片及 / 或產品目錄及 / 或主辦機構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材料,以證明參展商正在經營實質業務。除非經主辦機構書面通知,否則不必遞交原件,因主辦機構無法保證將之奉還。
2.3 參展商保證交予主辦機構的申請表格及所有其他文件與信息應真實,完整並為最新的。
3. 參展商獲配或特裝搭建的展台僅供參展商在展覽會期間作拓展貿易之用。在蓋建攤位以及展覽會期間,參展商必須以主辦機構滿意的方式使用攤位獲配展區。在展覽會舉行期間,所有攤位必須有職員看管及佈置妥當並擺放展品。參展商應遵守展覽會期間與其推廣生意的活動相關的所有適用法律、規例、牌照要求及條件。假若主辦機構不滿意參展商使用攤位的方式,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清除全部或部份已分配給參展商的或者參展商特裝搭建的攤位,毋須給予通知,所涉費用概由參展商承擔。除非本細則另有規定,否則參展商不得就展台服務費或任何其他已付款額提出退款索償。
付款
4.1 在以紙質形式遞交申請表格時,每個參展申請必須附有適當的展台服務費。除非本細則另有規定,否則展台服務費將不獲退還。
4.2 就所有其他申請方式,包括以電子形式通過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遞交的申請表格,參展商須根據主辦機構在付款請求中規定的任何指令,在作出該申請後繳交適當的展台服務費。除非本細則另有規定,否則展台服務費將不獲退還。
4.3 為避免任何疑問,出於前述第 2.1 條所述之目的,主辦機構作出的收到申請表格的確認或付款請求並不以任何方式構成對參展商申請的接納,並且,不得將申請表格上所列的展台服務費視為參展商應付的最終費用。
4.4 展台服務費及應向主辦機構支付的其他一切款項均不包含任何稅項。參展商應負擔所有因參加展覽會繳交的費用而產生的任何適用稅項。若任何時候依據任何國家或地區的適用法律,參展商需要就向主辦機構支付的任何款項預提或扣除任何稅費、關稅或其他費用,則該筆應由參展商支付之款項的數額應予增加,以保證作出該等扣除或預提后,向主辦機構支付的淨額應等於倘若沒有作出該等扣除或預提本應收到的數額,且參展商應負責自行向相關機構繳交預提稅款或其他繳款。主辦機構向參展商發出的任何發票可能包含適用法律規定應予徵收的任何相關稅項。
5.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隨時要求參展商繳付額外的無息按金,作為賠償實質或潛在毀壞的保證金。
6. 假若參加展覽會的申請被拒,主辦機構將於發出有關拒絕申請通知後 30 天內,向參展商退還已繳付的展台服務費,唯不會支付利息。
7. 假若參展商於收到申請被拒通知前或於申請獲接納後撤回申請,不論理由為何,已繳之展台服務費將一概被沒收。
網上服務的使用
8. 基於服務的可用性並經主辦機構同意,參展商可以使用主辦機構提供的網上服務,包括通過依照主辦機構提供的任何指南,以用戶識別碼(“ 用戶名 ”)與密碼(“ 密碼 ”)登入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主辦機構僅為參展商提供處理其展覽會申請與參展的網上平台。主辦機構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就未經授權而接通該網上平台或在使用網上服務或按其安全度進行的傳輸中發生的任何錯誤、延誤、丟失或遺漏對參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任何責任。
8.1 如果網上服務已提供予參展商,則參展商可隨時修改其用戶名及密碼,但該等修改僅在主辦機構認可後方能生效。
8.2 參展商應誠意地對其用戶名及密碼給予合理關注和努力加以保密。參展商不得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向任何其他人士透露其用戶名及 / 或密碼。
8.3 參展商應就未經授權而向任何其他人士透露用戶名及 / 或密碼負上全部責任,並應就任何未經授權人士或出於任何未經授權之目的而使用該用戶名及 / 或密碼承担所有風險。
8.4 當參展商知悉或懷疑其用戶名或密碼已為任何未經授權人士所知曉、佔用或控制,或有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主辦機構網上服務時,參展商應立即通知主辦機構。在主辦機構正式接獲該通知前,參展商必須承担所有因該等未經授權的網上服務使用而引起的責任。
展覽攤位的分配
9.1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分配展覽場地的區域予攤位佈置或搭建及決定該等攤位的位置,所有決定均屬最終決定,所有有關更改的要求均不獲受理。
9.2 參展商如欲在攤位使用與其在申請表格填寫不同的另一名稱,必須在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3
個月向主辦機構發出更改名稱的書面通知,同時一併提交以下文件:-
(a) 由執業會計師或公司秘書(如參展商屬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文件(形式及內容須令主辦機構滿意),證明只更改公司名稱,擁有權並無改變;或
(b) 其他文件(形式及內容須令主辦機構滿意),以證明新名稱乃屬於申請人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
9.3 假若參展商的參展申請獲主辦機構接納後,現有的兩名或以上股東實行拆夥,主辦機構有權就展出權作以下安排:-
(a) 將展覽攤位授予原參展商的最大股東,並准許其使用本身公司名稱參展,唯所展示的產品類別必須與原參展商的相同;及
(b) 假若股權均分,主辦機構保留權利終止與原參展商之間的協議,並將攤位重新分配。除非有關股東能就參展權轉讓事宜自行達成協議,並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3 個月將有關協議通知主辦機構,則作別論。
10.1參展商在展覽會展出及(在非專有情況下)使用參展商獲分配或者特裝搭建攤位的權利僅屬個人所持有,參展商不得將有關權利轉讓、轉授、分包、許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與任何第三者共用。任何參展商如被主辦機構發現以轉讓、轉授、分包、許可或任何其他方式與第三者共用其攤位(一切以主辦機構的決定為準),必須立即退出展覽會、拆除其攤位及撤走展品,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
10.2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將曾違反本細則第 10.1 條的參展商紀錄在案,並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拒絕容許該等參展商及/或彼等任何或所有股東及 / 或母公司、有聯繫人士、相關聯公司、有聯繫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及/或任何其曾代表、代表或可能代表的品牌參加主辦機構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活動或貿易展覽會。
10.3參展商如欲在其攤位推廣、派發或展示附有其全資附屬公司或第三者公司(參展商是該等公司的正式代理或分銷商)名稱之名片、物品或展品(推廣性質或其他性質),或容許這些公司的僱員或代表駐守攤位,必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3 個月以書面向主辦機構提出申請,並連同能證明參展商與有關附屬公司或第三者公司之間關係的文件一併呈交。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並會可在批准有關申請時附加其認為合適的條件。為避免任何疑問,如參展商在未得到主辦機構事先許可或抵觸上述附加條件的情況下派發或展示任何附有第三者名稱的名片、物品或展品,或允許其僱員以外人士駐守其攤位,即會被視作違反本細則第 10.1 條處理。
10.4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在展覽會佔有超過一個攤位。
10.5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由同一東主或股東擁有的兩家或以上參展商將攤位合併,或在不同攤位展示相同貨品或產品系列,即使其參展申請已獲接納。
蓋建攤位
11. 攤位及展品重量不得超過以下的地面負荷限制: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 地面負荷上限 |
展覽廳 1ABC, 展覽廳 3BCFG 及 展覽廳 5BCFG | 每平方米 1,700 千克 |
展覽廳 1DE, 展覽廳 3DE, 展覽廳 5DE | 每平方米 1,250 千克 |
其他展廳 | 每平方米 500 千克 |
12.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改建或清拆任何不符合已提交的圖則、主辦機構所定標準或展覽會規則的攤位,毋須給予通知,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負擔。參展商按主辦機構規定重建攤位所涉的額外費用或任何其他有關損失或毀壞,一律不得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索償。
13. 選擇特裝參展的參展商,可委託主辦機構指定承建商或自僱承建商設計及蓋建其展台,唯展台設計必須按本細則規定呈交主辦機構審閱。
14. 任何在展覽場地進行的工程必須符合香港現行法律及條例,包括但不限於遵從根據香港法例 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第 40 條購買及持有僱員補償保險單的強制要求,以及主辦機構的規定,參展商與其代理、承建商及分包商均須予以遵守。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阻止任何違反上述任何法律及條例的工程進行,參展商不得就任何有關損失或毀壞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提出索償。
15. 不得在展覽場地的天花結構懸垂攤位構件或照明裝置。所有照明裝置必須安裝在照明支架,而其高度不可超越 1 米,離地高度需介乎 2.5 米與 6 米之間。
16.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在地台表面裝設用作鞏固圍板及其他展台構件的固定裝置。
17. 展台服務費並不包括清除及處理木箱、展台構件或其他物品的費用,參展商須為此根據展覽場地徵收的費用或主辦機構合理決定的其他金額繳交額外費用。
標準展台
18. 標準展台由主辦機構指定的承建商提供,設計劃一。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動標準展台(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名牌、字樣及構件)。
19. 任何裝飾、展台構件或展品的高度不得超過 2.5 米或標準展台的高度,以較低者為準。
特裝參展
20. 特裝參展之參展商委託之承建商資料、設計圖則、施工按金及有效的公眾責任保險保單副本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8 星期交到主辦機構審閱及存檔。否則主辦機構會向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收取港幣 3,000 元(美金 400 元)的逾期行政費。圖則比例必須合理,不得少於 1:100,須註明詳盡尺寸的平面圖及正視圖、電力裝置、地毯、用色與用料、流動展品、視聽器材、展品重量及點荷載等。
21. 假若參展商所委託之承建商之資料、設計圖則、施工按金(包括逾期行政費,如適用)及有效的保險單副本未達主辦機構,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將不獲發適用於展覽場地的承建商證及電子車輛通行證,亦不得在展覽場地蓋建特裝攤位。
22. 所有特裝參展攤位的設計、攤位用料及建築必須符合展覽場地的規則,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公營機構或部門所定的有關規例。
23. 特裝參展攤位的運輸、裝嵌、拆卸和清理一概由參展商 / 承建商 負責。除非主辦機構另有規定,否則該等工程必須按照本細則所訂安排在指定時限內進行。
24.1特裝參展攤位之高度限制因位置而異,建議參展商在進行攤位設計之前先與主辦機構進行確認,一般參考如下:
展館 | 高度限制 |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 2.5-4.5 米 |
24.2 特裝參展攤位高度限制
24.2.1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所有新單層特裝參展攤位設計高度均不得超過 4.5 米。(註﹕位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防煙閘下 ±0.5 米的範圍內,攤位高度不得超過 2.5 x (3FG 及 5FG 展覽館內)或 3 x (1 樓所有展覽館、3BCDE 展覽館及 5BCDE 展覽館)
24.2.2 在 2018 年或以前已遞交予主辦機構及獲確認之重用單層特裝參展攤位,若無設計改變,則可以繼續使用至 2021 年 4 月底。如有任何設計改動,一律受上述新特裝參展攤位設計高度限制。
24.2.3 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所有單層特裝參展攤位 (包括重用攤位) 設計高度均不得超過 4.5
米。
24.3位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防煙閘下 ±0.5 米的範圍內,攤位高度不得超過為 2.5 米 或 3 米,需視乎地點而定。再次建議參展商在進行攤位設計之前先與主辦機構進行確認。
25.1所有高度超過 2.5 米、使用懸空照明支架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展館營運者認為有需要的特裝攤位,在完成搭建後必須提交結構安全證明書。所有結構安全證明書應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簽發,並須於展覽前的最後進場日下午 3 時或之前交予主辦機構。如不遵守此規定,主辦機構/展館營運者有權禁止所有人士進入有關攤位及/或對其攤位作出改動或拆除其攤位。基於《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9I 章)的要求,參展商應對其攤位的安全負全責。
25.2凡開放給公眾人士的展覽,按照展館營運者及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所有高度 4.5 米或以上的
攤位及臨時搭建物、懸空照明支架及設備達 100 千克或以上、平台高度達 1.5 米或以上須呈交由認
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簽發結構穩定性的數據證明並於展覽開始前 7 星期呈交予主辦機構。主辦機構會轉交相關機構審閱。
26. 所有拆卸攤位的工程須於展覽會完結當晚午夜 12 時或之前完成(除已獲主辦機構批准有額外時間安排者外),並須妥善清理所有攤位廢料。否則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須繳xx時租場費直到妥善清理所有攤位廢料為止。
27. 如海外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海外承建商欲自行裝嵌、拆卸特裝參展攤位,其必須遵守香港入境處的相關要求。如有問題,請與香港入境處聯絡。
28. 有關展覽場地特裝攤位之細節,請參閱參展商手冊,而所有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均應遵守參展商手冊的要求。
電力裝置
29. 展覽場地內只准使用電力作為光源或電源。
30. 所有電力工程必須由主辦機構指定承建商進行,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電力裝置設計草圖及圖則必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7 星期交予主辦機構審閱。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處埋權要求參展商作出修改。
31. 電力供應為 210-230 伏特、單相。參展商也可預先向主辦機構要求供應較高的 380 伏特三相電力。最高的電力供應為每 15 平方米的地面面積 20 千瓦特。
32. 無論來自總電源、電池或發電機之電力,一律只能經由展覽場地的指定承建商供應。
攤位的使用及安全事宜
33. 參展商須全權負責採取預防措施以保護公眾人士免受任何移動或運作中的展品所傷,例如安排保安人員或其他保障方法。此類展品只可由參展商授權的合資格人士操作或進行示範及不得在無該等人看管的情況下運作。參展商如欲展示此類展品,必須事先獲得主辦機構書面許可。
34. 參展商如欲在展覽會上使用激光產品,必須事先獲得主辦機構書面許可。參展商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兩個月將有關申請呈交主辦機構審批。
35. 若未從主辦機構獲得或未由主辦機構提供,不得在展覽場地進行廣告宣傳或示範,包括舉行時裝表演。
36. 任何音樂演奏,包括在時裝表演中使用音樂錄音,必須經以下機構批准:
(a) 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地址:xxxxxxxx 0 xxxxx 00 x;xx:(000) 0000 0000;傳真:( 000) 0000 0000)
(b) 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龍灣宏光道 1 號億京中心 A 座 18 樓 A 室;電話:(000) 0000 0000;傳真:(000) 0000 0000)
(c) 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龍九龍灣xxx 18 號富通中心 9 樓 907-909
室;電話:(000) 0000 0000;傳真:(000) 0000 0000)
(d) 有權不時授出有關許可的其他有關機構。
所有與申請音樂演奏相關的費用與開支一概由有關個別參展商承擔。
37.1任何參展商只可在其攤位派發其宣傳品,不得在展覽場地內任何其他地方進行廣告宣傳、示範或招攬生意。展品及廣告牌不得放在其攤位以外。任何宣傳或任何推廣生意的活動、競賽、計劃或節目(統稱「推廣生意的競賽」)應由參展商按照第 3.24.19 條「攤位內的推廣/宣傳活動及舉行特別節目事宜」規定的要求進行。
37.2參展商只可展示與展覽會攤位確認信所述的產品類別展區相符的展品及宣傳品。
38. 參展商不得在公司名牌貼上懸掛或以其他方式貼上任何貼紙、海報、懸垂物或其他物品。
39.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一律不得在展覽場地使用壓縮氣體所填充之氣球。
40. 展覽會期間,參展商必須有一名合資格及認可代表在攤位當值,該名代表必須對參展商的產品及 / 或服務瞭如指掌,並有權就參展商的產品或服務的銷售事宜進行洽商及簽訂合約。參展商必須交出確認(形式將根據主辦機構合理要求)該名代表遵守本細則以及主辦機構或其代理在展覽會舉行前或舉行期間發出的所有指示。
41.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撤除或要求參展商立即撤除任何在其攤位或分配給參展商用於特裝參展的區域擺放或展示的產品、宣傳品或其他物件,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主辦機構毋須就參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此而招致的損失、毀壞或開支負上任何責任。
42.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展品包裝,或在其攤位內展示或放置的任何貨品、宣傳品、物品或東西、或其攤位/其網站/主辦機構的網上或流動服務平台的任何展示部分、或參展商在其攤位或於展會期間進行的任何活動、節目、競賽或計劃,均沒有違反任何適用的牌照要求及條件或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法例或規例。宣傳品所展示或介紹的產品,必須是在香港能合法推銷、銷售、進口及管有,如果該等推銷、銷售、進口、管有或進行推廣生意的競賽需要任何執照或許可,則參展商必須已獲取適當的牌照或許可。參展商必須於所有時間遵守監管推銷、銷售、進口及管有該等產品以及進行任何推廣生意的競賽的任何法例或條例以及任何適用的牌照要求及條件。在不限制前述規定的原則下,嚴禁任何非法賭博或未經批准的推廣生意的競賽,以及展示以下任何物件:攻擊性武器、火器、彈藥、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可燃及易燃物質、淫褻物品、毒藥及違禁藥物,以及相關裝備。參展商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因參展商違反本項細則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43.1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為澄清疑問,參展商保證如任何上述物品是在製作它的所在國家或地方合法地製作,並已輸入香港(「平行進口物品」),則該些平行進口物品假使在香港製作不會構成侵犯版權,或違反任何專用特許協議,而輸入及經營該些物品不會根據香港法例第 528 章《版權條例》構成侵犯版權。參展商並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因第三者指控參展商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後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侵權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43.2 參展商,無論是投訴他人侵權或被人指控侵權者,同意遵守主辦機構不時發出的任何《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 參展商須知 」),包括其中所列的處理投訴程序和侵權罰則。假若參展商違反《參展商須知》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及其任何或所有股東及 / 或母公司、有聯繫人士、相關聯公司、有聯繫公司及
/或附屬公司及/或任何其曾代表、代表或可能代表的品牌參加主辦機構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活動或貿易展覽會,及/或進一步禁止其代表進入參展商當時正在參展的展覽會場。
43.3 假若有投訴人 / 參展商(「投訴人」)按照《參展商須知》向主辦機構提出投訴,並要求主辦機構對其他參展商採取行動,該投訴人必須同意免除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的所有責任,同時悉數賠償上述各方由於依據有關投訴或有關投訴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採取的行動所招致的任何責任、損失、費用(包
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開支和賠償;投訴人並同意不會就有關投訴及被指控侵權事件對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出任何索償或要求。
44. 攤位裝嵌、構建及佈置必須於主辦機構指定的時限內進行,並須於緊接展覽會開始當日前一天下午 6 時前完成。主辦機構保留權利為未能按時完工的分配予特裝參展用之展覽場地區域或攤位進行裝嵌、構建及佈置,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
45. 參展商對攤位或展品作出任何形式的修理或改動,必須在展覽會不向公眾開放時,並須事先獲得主辦機構書面同意方可進行。
46. 未經主辦機構特別批准,不得在展覽會最後一天的正式結束時間前拆卸或撤除攤位或展品。
47. 所有視聽器材所產生的音量不得對其他參展商或參觀者構成任何滋擾或不便。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指定一家或以上獨家視聽器材供應商,參展商須向該等指定供應商租用器材。
48.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參展商不得在展覽場地擅自攝影、錄音、錄影、轉播及廣播,也不得准許他人進行這些活動。
49. 無論任何情況,一律不得在展覽場地進行或舉辦任何公開拍賣、非法賭博或未經批准的推廣生意的競賽。
50. 參展商必須將其所有人員、代理或代表的詳細資料在他們獲准進入展覽場地前呈交主辦機構審批及登記。該等人士一經主辦機構認可(「認可人員」),將獲發工作證,以作識別身份及入場許可之用。該等工作證不可轉讓。若參展商需要為其人員申請額外的工作證,參展商必須遵循主辦機構所定立的相關申請程序。參展商知悉工作證仍主辦機構之財產及主辦機構擁有工作證的所有知識產權。參展商謹此承諾確保及保證其認可人員:
(a) 只會佩載及使用主辦機構所發之工作證,及在展覽場地時,於顯眼位置佩戴工作證;
(b) 不作任何未經授權的複製或以其他方式複製主辦機構所發的工作證(「未經授權的工作證」)、或向任何人士發放該未經授權的工作證、或使用任何未經授權的工作證、或許可任何其他人士使用任何未經授權的工作證;
(c) 不會將工作證給予或轉讓他人使用;
(d) 於展覽會結束時按主辦機構要求將工作證交還主辦機構;
(e) 遵守本細則對參展商實施的所有規定;及
(f) 遵守主辦機構為批准他們進入展覽會所實施的所有規定。
若主辦機構發現任何人士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工作證,主辦機構有權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採取以下任何或全部的行動:
(a) 立即沒收該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的工作證,及拒絕該等人士進入展覽會場;
(b) 若有關參展商隨後向主辦機構申請額外的工作證,向該參展商就主辦機構審批及發出之額外工作證收取額外的費用;
(c) 向有關參展商施加主辦機構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適當的處罰,包括(但不限於)立即終止有關參展商於展覽會的參展權,而毋須向該參展商作出任何賠償;押後處理該參展商於次年舉行的展覽會中選擇展位位置的申請;或禁止參展商於展覽會或主辦機構在未來舉辦的任何其他展覽會中展覽;及/或
(d) 就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工作證之事宜對有關參展商作出進一步之法律行動。
宣傳
51. 主辦機構將在海外及香港為展覽會安排及負責進行所有宣傳活動。參展商或其代理不得就整體展覽會的宣傳接受或安排任何訪問、發表公告、新聞稿或進行其他宣傳活動。
52. 參展商不得透露、擅用或使用因獲准於展覽會中參展而取得的有關主辦機構或任何參展商的業務或事務的技術性或保密資料,也不得容許其展覽會代表透露、擅用或使用這些資料。
攤位物料/宣傳品與展品的進場及撤場
53. 參展商必須按照主辦機構的安排及於指定時間內遷進展覽場地。
54. 運送物品往返展覽場地,以及接收、佈置和搬走展品的安排及費用,一概由參展商負責。
55. 在展覽場地鋪有地毯的範圍內不得使用油壓唧車。
56. 參展商必須於展覽會結束後,立即按主辦機構的安排及在指定時間內撤走參展商的所有展品、攤位物料 / 宣傳品及展台物料等等的擺設。任何遺留在展覽場地的參展商展品或攤位物料 /宣傳品均被視作棄置物,主辦機構將予以清理,費用一概由有關參展商承擔。任何因處理該等物品所得的收益(如有的話),全歸主辦機構所有,主辦機構毋須向有關參展商呈報收益。
57.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委任一家或以上獨家承包商處理所有物品和展品的進場及撤場事宜,參展商必須使用該等獨家承包商的服務。
參展商網站的連結
58. 參展商網站:
(a) 必須在製作、整理及維護方面達到專業水準,形式大方得體,與主辦機構的良好形象匹配;
(b) 必須包含商貿推廣資料,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c) 不得是產品或服務的郵購目錄,因為參展商不可透過主辦機構網站進行零售業務;及
(d) 不得是資料庫,亦不得提供任何與其他網站的連結。
59. 參展商同意並歡迎主辦機構在主辦機構網站上與參展商網站建立及提供超文本連結,期限由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參展商同意主辦機構毋須就因主辦機構提供或移除超文本連結或主辦機構網站服務的任何中斷(不論是否由主辦機構或其僱員造成)或與之有關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責任負責。
60. 參展商向主辦機構保證其網站不含任何以下內容:
(a) 有關其他國家、地區、政府、文化、宗教、人士、公司、組織、機構、產品和服務等的批判性、誹謗性、中傷性、詆毀性或損毀性信息、聲明或資料;
(b) 淫褻或不雅文章;
(c) 可能被視為暴力、種族歧視、有害或意識不良的信息、聲明或資料;
(d) 有欺騙、誤導成份或可能對上網瀏覽者造成混淆的任何 其他資料或物料;
(e) 在參展商的所在國、寄存網站的國家或在香港為違法的任何資料或物料。
參展商的承諾
61. 參展商謹此向主辦機構承諾其將:
(a) 採取所有必需的預防措施以確保;
(i) 其網站內的資料或內容在有關時間內均為準確、真實及完整;
(ii) 其網站不含病毒,假若其網站任何部分受到或懷疑受到任何病毒感染,必須立即通知主辦機構;
(b) 定期更新網站內容,以保持資料準確及確保與主辦機構已確立的形象和良好聲譽配合;
(c) 通知主辦機構關於其網站或主頁名稱的任何改動;及
(d) 確保其網站內容:
(i) 並無侵犯任何第三者的任何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
(ii) 在任何時間均無違反任何適用於參展商或主辦機構的法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香港法例,或任何適用於互聯網或互聯網使用的國際協定、守則或規定,或其他適用法例;及
(iii) 根據香港貿發局的合理意見,並非不利於主辦機構的形象或有其他不良影響。
62. 在參展商使用主辦機構提供的網上服務時及 / 或在其已通過申請(包括通過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申請)用戶名註冊該等服務後,不得允許除經授權作為其代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使用該等網上服務,並且,不得允許任何人出於或涉及任何未經授權或非法的目的或行為使用此類服務。一旦參展商得知前述使用,其應儘快通知主辦機構。
63.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隨時封鎖或刪除主辦機構網站與參展商網站之間的連結,毋須事先通知,亦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64. 對於在主辦機構網站介紹或連結參展商網站方面可能引致的任何損失、毀壞或傷害,參展商不可撤回地放棄對主辦機構提出任何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的所有權利。
65. 如有任何瀏覽者透過主辦機構網站的連結進入參展商網站,非法或擅自使用參展商網站的資料,或作出其他侵權行為,主辦機構概不負責。
66. 參展商承諾悉數賠償主辦機構因其網站與參展商網站的超文本連結或與之有關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法律行動、訴訟、申索、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開支,並承諾於所有時間使主辦機構獲得悉數賠償。
免責條款
67. 除因主辦機構或其僱員疏忽而引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以外,參展商、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或參展商或此等人士或任何其他參展商或訪客的產品或其他財產,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傷害或其他毀壞,主辦機構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概不負責。為澄清疑問,任何因天災、戰爭、醫療衛生的憂慮(例如爆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恐怖襲擊恐嚇、暴亂、示威、內亂,不可避免之意外或任何不受主辦機構控制範圍以內之成因所引致或構成之死亡或人身傷害均不會被視作主辦機構或其員工之疏忽。主辦機構根據本細則所授出的任何批准並不構成主辦機構對批准標的事項任何形式的認可,亦不會轉移任何法律責任或權責予主辦機構,或消除、減輕參展商所需承擔的賠償或責任。
68. 參展商與其他人士在展覽會舉行期間所進行或因展覽會而導致的接觸或交易結果,主辦機構概不負責。
69. 參展商保證按主辦機構、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及僱員的要求悉數賠償他們因參展商、參展商代理人、代表、承建商、僱員或第三方在履行本規則項下任何協議時的所有行為或疏漏,包括但不限於疏忽、故意失責或進行欺詐,或因參展商違反本細則而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法律行動、訴訟、索償、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開支,並承諾於所有時間使主辦機構獲得悉數賠償。
69A. 如果任何參展商、其代理人、代表、承建商或僱員或任何第三方(「參展商一方」)(不論是否有主辦機構的事先書面批准),對主辦機構提供的攤位的任何部分或在其上進行任何修改或施工改造(「施工改造」),而無論導致對任何人構成或由任何人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受傷、法律責任、補償或索償,(統稱為「該索償」),參展商必須對任何及所有該索償單獨及完全地承擔及負上全部法律責任及義務。儘管已由主辦機構批准,參展商應就主辦機構由於該索償而產生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法律程序、聲稱的申索或損害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以完全彌償基準下的法律費用)及開支,必須向主辦機構、其代理人、代表、承建商及僱員一經其要求作出全數彌償。
70. 參展商必須負責購買保險,投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為其陳列品、展品及展台因失竊、火災、水災、公眾(包括佔用者責任)及其他任何自然原因引致的損失或毀壞,並須按主辦機構要求出示有關保單。就參展商、參展商代理人、代表、承建商、僱員或第三方因經未批准於展台進行修改或改造所引致任何人士的個人損傷或財物損失,參展商必須向主辦機構作出全數彌償。
71. 特裝參展之參展商要為其展台的安全負全責,並就其攤位之安全性、適合性或其某種特定用途等原因或關係所引起的及因其攤位對展覽場地、其他參展商、參觀者、主辦機構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損害,而使主辦機構、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法律行動、訴訟、申索、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法律費用)及開支,在要求下悉數予以賠償及今後在任何時候都保持全數彌償。
72. 參展商必須就本細則可能對其構成的所有潛在責任,以及可能因疏忽而招致的法律責任購買保險,並須按主辦機構要求出示有關保單。任何因參展商或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的行為或遺漏對展覽場地、其他參展商、 參觀者、主辦機構或任何第三者的任何財產造成的損失或毀壞,概由參展商負責賠償。
73.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就參展商因展覽會而虧欠主辦機構的一切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申索),扣押參展商在展覽場地的任何財產。
74. 參展商謹此同意主辦機構在本細則項下的最高責任不會超過主辦機構向參展商實際收到的費用。
棄權聲明
75. 主辦機構未有行使本細則賦予的權利,並不等如其後不會執行本細則,亦不等如放棄行使對其後違規行為的權利。
終止參展資格
76. 發生以下情況時,主辦機構有權並無須給予通知即時終止參展商在展覽會參展的資格及拒絕容許該等參展商及其任何股東及 / 或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 / 或附屬公司參加任何或所有其母公司、有聯繫人士、相關聯公司、有聯繫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及/或任何其曾代表、代表或可能代表的品牌參加主辦機構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活動或貿易展覽會、及/或清除及禁止該參展商或彼等人士或公司於該等展覽會或活動展示任何展品、貨品、宣傳品、物料、物件、物品或東西、及/或禁止任何或所有該等人士或公司進入展覽會場及封閉其攤位,而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
(a) 假若參展商或其代表違反本細則任何條款或根據本細則第 84 條訂立的附加規則;或
(b) 假若屬法團性質的參展商進行強制性或自願性清盤、與債權人進行債務重整或已委任接管人接收全部或部分資產,或因負債而採取或遭受任何類似法律行動;又或假若屬獨營或合夥公司性質的參展商或其中一名股東破產、無力償還債項或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安排協議,或因負債而採取或遭受任何類似法律行動;或
(c) 假若參展商進行任何主辦機構認為不符合展覽會性質及目的,或干犯展覽會其他參展商權利
的活動;或
(d) 假若在展覽會首天展覽開幕時間(於主辦機構編印的參展商手冊所示)前 30 分鐘,參展商仍未佔用攤位,參展商即被視作退出展覽會,主辦機構有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法使用攤位或分配予參展商的用於特裝參展的區域。參展商被視為由當日起放棄參展,所繳展台服務費將不獲退還;或
(e) 假若參展商在攤位展出與展覽會攤位確認信所述的品牌及/或產品類別展區相符的合適展品,但其所佔展出面積少於整體展出面積六成,或於攤位中展出任何不符合展覽會參加申請表格所述的品牌及/或產品類別的任何產品;或
(f) 假若參展商被發現以歧視態度對待展覽會某些參觀者;或
(g) 假如根據主辦機構的意見,參展商被發現其任何行為可能損害或破壞香港、其行業、展覽會或主辦機構的聲譽及 / 或形象。範圍包括不限於產品安全、知識產權、勞工權益、環境保護、商品説明及營商手法等有關法律;或
(h) 假如參展商被控或被判觸犯任何刑事罪行,或其行為令本身、展覽會或主辦機構的聲譽受損;或
(i) 假如參展商違反本地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或
(j) 假若主辦機構行使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有關參展商的參展權應予終止;或
77. 假若參展商在展覽會的參展權被主辦機構根據本細則第 76 (a)、(b)、(c)、(d)、(e)、(f)、(g)、 (h)或(i)條終止,參展商不得要求主辦機構退還任何已繳付予主辦機構的款項。
78. 假若參展商的參展權被主辦機構根據本細則第 76(j) 條終止,主辦機構會向參展商退還全部已繳展台服務費。參展商不得就任何與參展權被終止有關的損失或賠償向主辦機構索償。
延遲及取消展覽
79. 假若出現主辦機構無法控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戰爭、醫療衛生的憂慮(例如爆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禽流感或其他對健康的威脅)、恐怖襲擊的顧慮、暴亂、示威、旅遊限制、宵禁、疫症、禁運、騷亂、法律訴訟、任何形式的工業糾紛、政府規例、缺乏或被拒絕給予任何政府或第三方批准、執照、同意或許可、主要運輸系統中斷、電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故障),令主辦機構認為不可能或不可行或不適宜按原定計劃舉辦展覽會,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隨時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更改展覽會的日期至其他日子(包括但不限於延期到較遲日子)、或取消展覽會、更改展覽會性質或模式、縮小展覽會規模、縮短或延長展覽會展期,毋須向參展商負任何責任。參展商不得就主辦機構根據本條款延遲、取消、更改、縮小、縮短或延長展覽會等行動而向主辦機構、其代理或代表索償,不論是關於損失或毀壞,或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已繳款項。
80.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隨時更改展覽會的圖則、場地性質或地點,毋須通知參展商。在主辦機構唯一及絕對酌情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能酌情按比例發放展覽場地使用津貼,但並無責任對參展商作出任何進一步賠償。
免責聲明
81. 主辦機構就展覽會訪客的入場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包括但不限於決定入場條件或程序)。參展商確認主辦機構未就參加展覽會的訪客人數及展覽會的成效作出任何承諾或保證,並且同意其將不會在此一方面針對主辦機構或者主辦機構的代理商或代表進行申索。
82. 參展商確認及同意主辦機構毋須就參展商業務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並確認及同意主辦機構並無就所提供的服務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任何種類保證。主辦機構謹此否認任何有關可商售性或對某特定用途的適用性的保證。
83. 參展商進一步確認及同意主辦機構毋須就於展覽場地超出主辦機構控制範圍的任何系統機能失常,或電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故障負責。
附加規則
84.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解釋、更改及修訂本細則任何部分,以及在其認為有需要時發布附加規則
(包括但不限於參展商手冊)以確保展覽會正常進行。經修訂之細則及附加規則將在刊登於本局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時立即生效。經修訂細則及 附 加 規 則 一 經 刊 登 於 本 局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即表示閣下已知悉該等細則及附加規則,並接納經修訂細則及附加規則。主辦機構對本細則及任何附加規則有所作出的所有解釋將是最終決定,並對參展商具有約束力。
85. 展覽場地規則是本細則的組成部分,並納入本細則內,參展商必須遵守。假若展覽場地規則與本細則有任何分歧,當以本細則為準。參展商可向主辦機構索取展覽場地規則文本。
86. 在簽署及執行本細則規定的協議過程中由參展商產生的全部費用及支出均由參展商承担,包括任何及所有與通訊設施及接入電子服務相關的費用。
通告
87. 本細則要求以書面形式作出的所有通知、協議、批准、許可及類似內容必須提供如下:
向主辦機構作出時,通過發送電子郵件至:xxxxxxxxxxx@xxxxx.xxx;發送傳真至(000) 0000 0000;
或郵寄至xxxxxxx 0 xxxxxxxxx 38 樓,香港貿易發展局;
向參展商作出時,通過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透過參展商 網上服務平台;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至申請表格中所列地址;
或以主辦機構不時同意或通知的該等其他方法。參展商同意使用電子記錄與通訊以及網上流程處理有關本細則標示及涉及的所有事項。
與申請表格抵觸
88. 假如本細則之條文與申請表格出現抵觸,一概以本細則的條文為準。
語言
89. 本細則以英文和中文兩種語言書就。若兩種文本之間出現任何分歧,以[英文]文本為准。
監管法例
90. 本細則受香港法例監管,並按照香港法例解釋,參展商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獨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3.2. 知識產權
香港貿發局是(以下簡稱為「本局」、「主辦機構」)專責促進香港對外貿易的法定機構,對於推動原創設計以及保護知識產權不遺餘力。
本局訂有一套處理展覽現場侵權投訴的程序,並聘法律顧問,以確定侵權投訴是否理據充足,協助有關方面決定採取進一步行動抑或從速解決糾紛。本局於展覽會開放期間備有法律顧問候命,如投訴人/參展商根據參展商須知向本局作出侵權投訴,本局之法律顧問將於收到本局有關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抵達本局之辨事處協助處理有關投訴。這些免費的投訴程序不是投訴人唯一的投訴方法,投訴人也可以向香港海關和/或香港法院提出投訴。
訂定這套程序的目的,是提醒參展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並同時盡快澄清無理投訴以保障參展商的權益。
茲促請所有參展商(「參展商」),必須遵守香港貿發局展覽會參展規則第 43 項有關參展商權利與責任的條款,內容如下: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任何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並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因第三者指控參展商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後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侵權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參展商,無論是投訴他人侵權或被人指控侵權者,同意遵守主辦機構不時發出的任何《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 參展商須知 」),包括其中所列的處理投訴程序和侵權罰則。假若參展商違反《參展商須知》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及其任何代表、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香港貿易發展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及/或進一步禁止其代表進入參展商當時正在參展的展覽會場。
假若有投訴人 (「投訴人」)按照《參展商須知》向主辦機構提出投訴,並要求主辦機構對其他參展商採取行動,投訴人必須同意免除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的所有責任,同時悉數賠償上述各方由於依據有關投訴或有關投訴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採取的行動所招致的任何責任、損失、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開支和賠償;投訴人並同意不會就有關投訴及被指控侵權事件對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出任何索償或要求。
處理投訴程序
1. 假若閣下欲提出有關侵犯閣下知識產權的投訴,請向主辦機構辦事處報告,本局的負責人員以及候命的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將會處理有關投訴。法律顧問將於展覽會開放期間候命,如投訴人/參展商根據參展商須知向本局作出侵權投訴,法律顧問將於收到本局有關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抵達主辦機構辨事處協助處理有關投訴。
2. 假若閣下在攤位被人指控侵權,應轉介有關投訴到主辦機構辦事處提出投訴。
3. 隨附《參展商須知》的資料文件以及法律顧問,均會指明侵權投訴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證據。
4. 假若法律顧問根據投訴人提供之文件,認為投訴人之知識產權有效,而且被有關參展商之展品或物品侵權,本局負責人員會前往涉嫌侵權參展商攤位處理該投訴。
5. 法律顧問亦會檢查有關涉嫌侵權展品或任何具爭議的物品有否於本局的網站(xxx.xxxxx.xxx)上顯示。若有該等發現,本局有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權根據本局之網上推廣條款及條件停止顯示涉嫌侵權的產品之連結或以其他方式從本局的網站取下/刪除涉嫌侵權的展品以及其有關物品,恕不作另行通知。
6. 本局作為主辦機構,有權即時為涉嫌侵權展品或任何具爭議的物品拍照最少三張。
7. 除非有關參展商能提出使法律顧問認為滿意的證據顯示其有權經營該等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否則會被要求立即收回有關產品或物品以及不得在展覽會舉行期間經營所涉產品,同時須立即簽字作出承諾,而承諾書副本及一張相片則會交予被投訴人及有關參展商。本局會保留一份承諾書副本及一張相片作為紀錄。
8. 假若本局獲悉有參展商因涉嫌侵犯版權及/或商標而被香港海關調查,本局將要求該參展商立即收回所涉產品或物品。
9. 假若有關參展商拒絕合作或違反上述第 6 及/或第 7 及/或第 8 項條款,本局有權利及權力, 按其唯一及絕對之酌情權禁止該等參展商或其任何代表、母公司、有聯繫人士、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本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的權利。
10. 本局職員會定期到法律顧問認為涉嫌侵權的攤位視察,以確保有關參展商不再展示或經營所涉產品或物品。假若發現參展商違反承諾,本局有權利及權力, 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即時取消該等參展商或其任何代表、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的參展資格,毋須退還已收取的參展費,並禁止其或其任何代表、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本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會。
侵權處罰
本局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就下列其中一種情況,決定是否禁止參展商或任何其代表、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本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
1. 在本局受理的侵權投訴中,涉嫌侵權的參展商沒有或拒絕:
− 立即讓本局職員為涉嫌侵權的產品或物品拍三張照片;或
− 應本局要求立即簽署本局提供的承諾書,註明是否願意收回或是決定繼續展示有關展品或物品。
2. 參展商雖然應本局要求簽署承諾書及讓本局職員為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拍照,但拒絕收回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及有關展品或物品其後被香港法庭裁定侵權。
3. 參展商雖然立即收回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並簽字承諾在展覽會舉行期間不再展示或經營所涉產品,但其後被發現違反承諾。在此情況下,本局有權即時取消有關參展商的參展資格,同時毋須退還已收取的參展費。
4. 參展商雖然在展覽會舉行期間與本局合作收回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但遭香港法庭最少兩度裁定在連續兩屆展覽期中侵權權。
5. 參展商在連續兩屆展覽會中,被超過一名投訴人就不同的知識產權或被同一名投訴人就不同產品或物品的權力作出四宗或以上的侵權投訴, 而該等投訴均為駐場法律顧問所接納。
6. 參展商被控或被判觸犯任何有關侵犯知識產權或違反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或法規之罪行。
有關知識產權刑事罪行之刑罰
版權條例 (香港法例第 528 章)
任何人製造或處理侵犯版權之物品即屬犯罪。版權條例已詳細列明可構成該等刑事罪行之各類行為。任何干犯有關罪行之人士可就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被處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四年或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八年,視乎有關行為之性質而訂。
商品說明條例 (香港法例第 362 章)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士:
(i) 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提供的服務;
(ii) 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提供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服務;或
(iii) 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即屬犯罪。
再者,任何人如偽造任何註冊商標或將任何商標或任何與某一商標極為相似而相當可能會使人受欺騙的商標以虛假方式應用於任何貨品,亦屬犯罪。
另外,任何商戶如就任何消費者作出任何不良營商手法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構成餌誘式廣告宣傳的營業行為、構成先誘後轉銷售行為的營業行為、或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即屬犯罪。
任何干犯商品說明條例中有關罪行之人士可被: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證明知識產權的存在,擁有權及被侵權的所需文件
A. 版權
途徑 1: 版權作品的版權擁有人根據香港法例第 528 章《版權條例》第 121 條所作出證明其版權的存在及擁有權之誓章 - 誓章之樣本可於以下網頁下載,以供參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0.xxx]
或
途徑 2: 若投訴人為版權擁有人並能提供下列第 4-6 項證據的正本作舉證,投訴人需提交下列所有的資料及證據:
1. 作品的首次創作或首次出版的日期和地點;
2. 作品的作者名稱;
3. 作品的擁有者名稱;
4. 版權作品的原作正本,例如設計圖樣及草圖等;- 註:任何副本,包括影印本或電腦印列本,均不接受;
5. 作品擁有權證明的正本。作品擁有權證明。倘若有關作品的作者是投訴人的僱員,則須提供僱聘合約;倘若有關作品的作者並非投訴人或投訴人的僱員,則須提供證明作者向投訴人轉讓版權的版權轉讓書
6. 發票、貨運文件或其他文件的正本,而該等文件可證明(1)首次出售有關該版權作品保護之產品或物品之日期;或 (2)首次發布有關版權作品之日期, 而該證據必須清楚指明該產品/物品。
以途徑 2 作出之投訴,本局將向投訴人提供一份文件證據清單,而投訴人需要在該清單填寫、提 供 及 確 認 上 述 所 有 資 料 及 證 據 。 證 據 清 單 可 於 以 下 網 頁 下 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0.xxx] 或於呈交投拆時向本局索取。若缺少任何資料及/或證據、或任何資料及/或證據不完整、或倘若本局認為任何提交之資料及/或證據為不可信、具任何矛盾、虛假或不準確的情況,有關投訴將不被處理或將被拒絕。
B. 商標
1. 有效的香港商標註冊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包括續期證書或證明。(註:任何非香港的註冊均不接受)。
C. 外觀設計
1. 有效的香港外觀設計註冊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包括續期證書或證明。(註:任何非香港的註冊均不接受)。
D. 專利
1. 有效的香港專利權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包括續期證書或證明。(註:任何非香港的註冊均不接受)
2. 由投訴人之專利代理或法律顧問發出之書面意見書,清楚指明有關涉嫌侵權之展品或物品的詳情,並證明投訴人於香港之專利權有效,而且被有關參展商之展品或物品侵權。
以及任何由法律顧問因應實際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3.3. 分租
參展商一律嚴禁將展覽攤位分租予第三者或與以任何其他方式與第三者共用。如有違者,主辦機構會著令有關參展商即時將所有有關第三者之名片、展品及物品(宣傳性質或其他)遷離展覽攤位,費用由該參展商自付,該參展商亦會被禁止參加本局舉辦的所有展覽活動。
主辦機構明確規定,參展商只可在其展覽攤位內進行以下活動:
(i) 推廣、派發或展出附有參展商名稱之展品、印刷品或圖像宣傳資料,或派發其僱員的名片。
(ii) 容許其僱員招攬生意。
參展商亦可在其展覽攤位內 (i) 推廣、派發或展出印有其全資附屬公司,或與之訂有代理或分銷協議的公司名稱的名片、展品、印刷品或圖像宣傳資料;或 (ii) 容許其全資附屬公司,或與之訂有代理或分銷協議的公司的僱員招攬生意。惟參展商必須緊記,假若參展商有意為其附屬公司或上述第三者公司進行上述活動,參展商必須於展覽會舉行前最少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主辦機構提出申請事先書面許可,並須於提出有關申請時,提交有關文件,證明參展商與有關附屬公司或第三者公司的關係。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其他人不得異議。如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參展商不得擅自為其附屬公司或任何第三者公司進行上述活動,否則將被當作違規處理。參展商亦須緊記,上述活動涉及的產品,必須與展覽會攤位確認信所述的產品類別展區相符。
3.4. 展品類別
「香港書展」所容許的展品為書刊,以及與文字及音像出版有關的多媒體產品(如電腦教育軟件、電子辭典、視聽輔助教材、數碼出版、電子書、唱片及影碟等)及文儀美勞用品。每個展位必須有超過百分之六十的展覽空間展示所屬主題展區的產品。
綜合書刊館及英語世界只能展出/售賣書籍、期刊或雜誌,一切非書刊的展品如音像多媒體產品(如唱片及影碟)、文儀美勞用品、非書籍之輔助教材等,必須分開置於所屬之主題展區內。 英語世界必須展銷英語出版物。
「香港書展」不容許以下之物品於展覽期間陳列/展示/提供銷售/售賣派發:
• 攻擊及危險性物品
• 淫褻及不雅物品(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 390 章)評定為淫褻及不雅)
• 標示為禁止向未成年人士(十八歲以下)出售/發佈或帶有類似意思標語的物品
• 主辦機構認為與「香港書展」主題及展品類別無關的物品及服務(例如但不限於衣飾、袋、家庭用品、化妝品、雨傘、玩具、電子遊戲、除電子書閱讀器或電子辭典外的消費電子產品、音響器材、食品及飲品)
• 主辦機構認為與「香港書展」形象不配合的物品
如參展商打算推出/售賣xxx或宣傳禮品以配合推廣其主要展品,該等紀念或禮品不得佔超過百分之十的展覽空間。xxx或宣傳禮品清單需於展覽會開幕前最少一個月提交予主辦機構,並經批核後才能展出。
書展期間如參展商有違以上規定,主辦機構有權要求參展商立即停止陳列/展示/售賣及/或派發有關物品,亦有權即時終止該參展商的參展資格而毋須作出任何賠償。
3.5. 參展商工作證,承建商工作證及車輛通行證
所有參展商及其職員和承建商,在進館、撤館及展覽期間,必須佩戴由主辦機構發出的正式工作證。持參展商工作證人士必須年滿十五歲,而持有承建商工作證人士則必須年滿十八 歲。為保安理由,參展商及承建商只許派發工作證予其職員使用,此證並不得轉讓或給予他人使用。如主辦機構於現場發現任何人士不正當使用參展商及承建商工作證,主辦機構將即時沒收該證件,並有權拒絕有關人士進場。參展商及承建商工作證乃主辦機構之產物,任何人士不得複製,如有發現,將交予警方處理。持證人士必須遵從及接受主辦機構安排的保安檢查程序,於主辦機構指定入口進入會場,如主辦機構對持證人的身份有所懷疑,有權要求持證人士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如持證人士未能提供有關證明,主辦機構有權拒絕其進場。如參展商並未遵守以上的規定,主辦機構將保留權利對參展商作出處分,例如但不限於押後該參展商明年「香港書展」的選擇攤位次序或取消未來參展「香港書展」的資格。
參展商每租用 9 平方米的展覽用地可獲發 16 張工作證,12 平方米展台可獲發 6 張,而展示專櫃則獲發 8 張。工作證並不需要附上照片,但每張證件將附有條碼,參展商進入會場時必須經指定入口並掃瞄證件上的條碼以作紀錄。如需額外工作證,須填寫「額外設施及服務申請表」內之表格二十,並於 2022 年 6 月 17 日前向主辦機構提出申請,每張額外參展商工
作證將收取港幣 50 元正。每 9 平方米租用地可申請不多於 5 張額外工作證,而租用 6 平方
x及展示專櫃的參展商則可申請不多於 4 張額外工作證,只有工作證持有人方可進入會場。
3.6. 進館及撤館的安排
香港書展的進館日(即 7 月 19 日)及撤館日(即 7 月 26 日)將實施以下的安排,以舒緩其引起之交通擠塞及為各參展商及公眾人士帶來更大的方便。請留意以下詳情:
(一) 貨車 / 輕型客貨車 車輛許可證
每家參展商均會獲發進館及撤館之車輛許可證各一張,方便於展品進場日(即 7 月 19 日)及
展覽期間(包括撤館日)(即 7 月 20 日至 26 日) 進入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之裝卸區。此證必須貼於貴公司所派貨車/輕型客貨車之擋風玻璃上,並只適用於許可證上指定之日期及時間。請注意於進場日及撤館日,工作人員將於貨車/輕型客貨車到達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之裝卸區後收回貴司之車輛許可證。
進館日(7 月 19 日)之車輛
於撤館當日,於臨近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路段將設置控制點,貴公司所派之貨車/輕型客貨車司必須同時持有
(a.) 由貿易發局發出之車輛許可證 及
(b.) 由車輛等候處發出之往來證明書,方可進場
進館程序
1. 在進入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上落貨區前,所有車輛必須先到青衣車輛等候處報到。
2. 車輛等候處將於 2022 年 7 月 19 日,由上午 8 時開放至所有撤館程序完成。
3. 當車輛到達車輛等候處後,必須出示由貿發局發出適用於該時段之車輛許可證,並於車輛等候處排隊等候指示。輪候時間將視乎車輛數量、撤場速度及當日之交通情況而定。
4. 車輛等候處將於上午 8 時 30 分開始,根據交通情況向輪候之司機發出一張往來證明書。
5. 司機應同時攜同 a.車輛許可證 及 b.往來證明書於 2 小時內經博覽道入口前往會展中心貨物起卸區。
6. 未能同時提供上述兩種證件者將均不能進入會展中心缷貨區。
7. 如等候處的車輛超出可停泊車輛數目時,青衣車輛等候處將酌情採取其他措施
當車輛進入會展貨物起卸區時,司機會收到一張由會展中心發出並印上進場時間的計時咭。
撤館日(7 月 26 日)之車輛「特別安排」
於撤館當日,於臨近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路段將設置控制點,貴公司所派之貨車/輕型客貨車司必須同時持有
(a.) 由貿易發局發出之車輛許可證 及
(b.) 由車輛等候處發出之往來證明書,方可進場
撤場程序
1. 在進入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上落貨區前,所有車輛必須先到青衣車輛等候處報到。
2. 車輛等候處將於 2022 年 7 月 26 日,由下午 3 時開放至所有撤館程序完成。
3. 當車輛到達車輛等候處後,必須出示由貿發局發出適用於該時段之車輛許可證,並於車輛等候處排隊等候指示。輪候時間將視乎車輛數量、撤場速度及當日之交通情況而定。
4. 車輛等候處將於下午 5 時開始,根據交通情況向輪候之司機發出一張往來證明書。
5. 司機應同時攜同 a.車輛許可證 及 b.往來證明書於 2 小時內經博覽道入口前往會展中心貨物起卸區。
6. 未能同時提供上述兩種證件者將均不能進入會展中心缷貨區。
7. 如等候處的車輛超出可停泊車輛數目時,青衣車輛等候處將酌情採取其他措施
當車輛進入會展貨物起卸區時,司機會收到一張由會展中心發出並印上進場時間的計時咭。
為有效舒緩當日貨物起卸區緊張的交通情況,免費上落貨限時為 1 小時。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將於 7 月 19 – 26 日實施進場車輛使用時間收費計劃。有關收費如下︰
上落貨收費(第一期) 車輛進場後首 1 小時: | 免費 |
其後兩小時內(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收費): | 港幣 100 元 |
超過 3 小時(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收費): | 港幣 150 元 |
遺失進場計時卡(未包括超時費用): | 港幣 500 元 |
上落貨收費(第二期) | |
車輛進場後首 1 小時: | 免費 |
其後兩小時內(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收費): | 港幣 100 元 |
超過 3 小時(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收費): | 港幣 150 元 |
遺失進場計時卡(未包括超時費用): | 港幣 500 元 |
繳交費用(如適用)將於出口管制處辦理,並同時發還收據。由貿發局發出之車輛許可證及由車輛等候處發出之往來證明書並非泊車證,亦不適用於私家車。博覽道展館之裝卸區只適用於 2.2 米或以下車輛進入。
(二) 私家車 / 的士進場程序
於進館及撤館期間將酌情准許的士及私家車駛入會展中心範圍,但不得停留或候客。進入會展中心之私家車及的士不需要持有車輛許可證或到車輛等候處報到,惟所有私家車及的士只能於會展中心博覽道/港灣道正門進行落貨。司機於落貨後必須盡快離開會展中心,不得停留或候客。
(三) 會展中心停車場 (富城停車場)
會展中心於展會期間將繼續開放位於博覽道中的富城停車場予私家車及不用前往卸貨區的輕型客貨車以時租/日租(必須事先申請及付款)形式使用。
3.7. 展品
主辦機構不負責接收或貯藏任何參展品或攤位物料,參展商應自行安排職員負責。在2022年7月26日下午 5 時展覽會正式結束前,參展商不得將展品搬離會場。
3.8. 機密問卷
展覽結束時,參展商須向主辦機構提供參展資料,有關資料在未經參展商同意之前,不會向外界透露,唯整體統計數字則可對外公布而毋須先徵詢參展商同意。參展商必須填寫有關參展問卷。
主辦機構將於展出最後一天(2022年7月26日)下午收集填妥的問卷。
3.9.攝影及錄影
未經主辦機構書面許可,不得在會場內擅自攝影、錄音、錄影、轉播或廣播。
3.10. 會場內播放音樂
一切音樂演奏,包括播放示範用音樂錄音帶及配樂,必須經以下機構許可:
(甲) 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香港中環亞畢諾道 3 號環貿中心 18 樓
電話:(000) 0000 0000 傳真:(000) 0000 0000
(乙) 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 (播放音樂錄音者適用)
香港九龍灣宏光道 1 號億京中心 A 座 18 樓 A 室
電話:(000) 0000 0000 傳真:(000) 0000 0000
網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丙) 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 (播放音樂錄音者適用)
香港九龍九龍灣宏照道 33 號國際交易中心 25 樓 2501 室
電話:(000) 0000 0000 傳真:(000) 0000 0000
網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丁) 有權不時授出有關許可的其他有關機構
參展商如欲申請音樂許可證,須填寫「額外設施及服務申請表」內之表格二十二及二十三,並於展覽會前直接交回以上機構。
3.11. 音量 / 擴音器
參展商須確保所有視聽器材安裝妥善,音量亦應調至最低,以免對其他參展商或參觀人士造成滋擾。主辦機構會採取措施,確保在聲浪範圍之內,示範活動所採用的視聽器材不會發出超過 80 分貝(A 級)的音量。如發出的聲浪對其他參展商及參觀人士造成騷擾,主辦機構有權干涉。當發出第三次警告時,因聲浪過大而受到非議的展品示範活動必須立即終止,而主辦機構毋須為此向參展商退還有關費用或作出任何賠償。設於攤位內的視聽器材,概由參展商負責,而參觀人士及其僱員在操作此等器材時的行為,須由參展商監督。
3.12. 派發宣傳品
參展商不得在會場內的公眾地方派發任何宣傳品、xxx或同類物品,只可在本身的攤位範圍內派發產品目錄及小冊子等宣傳品。
3.13. 攤位使用
在展覽會舉行期間,所有攤位必須有職員看管及佈置妥當並擺放展品。
3.14. 進場限制
任何參觀者、參展商或其代理,如被主辦機構認定為精神不健全、醉酒或會對展覽會、其他參展商或參觀人士造成騷擾或不便,主辦機構有權禁止其進入會場。
3.15. 保險
主辦機構對涉及參展商/參觀者、其個人物品及展品的任何風險,概不負財務或法律責任。參展商應為其展品、攤位裝置、會場及其他第三者投保。此外,參展商必須遵從香港條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第 40 條的規定,以承擔該參展商在該條例及普通法就他 們全部的僱員在工作時受傷而引起的法律責任,不論僱員的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是全職或🖃職、是長工或臨時工。
參展商如有貴重展品需要通宵貯存,應自行投保或聘請特別護衛服務,一切費用由參展商負責。參展商如需特別協助,請與主辦機構辦事處聯絡。
3.16. 損失及失竊
所有參展商帶進展覽場地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於攤位、展覽攤位及展覽淨地)的財物和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宣傳品)均由參展商自行負上責任。主辦機構對該等財物或物品的安全及保安不作出保證,亦無須為任何失竊、損失或損壞負上任何責任。為免生疑問,主辦機構於展覽場地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於攤位、展覽攤位及展覽淨地)所提供的陳列櫃、貯存櫃及其它貯物設施只作展覽用途。參展商於任何時間均對存放於該等陳列櫃、貯存櫃及貯物設施的所有財物或物品的安全及保安擁有全部責任。
3.17. 標語及海報
參展商如張貼任何大會認為違反展覽會宗旨或損壞展覽會形象的標語或海報,主辦機構有權拆除該等標語或海報。
3.18. 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的參展商行為守則
香港被公認為亞太區主要的商貿展覽中心,香港貿易發展局亦保持一貫宗旨,以最佳的服務及制作水準主辦世界級的貿易展覽。為保持香港作為亞太區商貿展覽中心的領導地位及建立更專業的商貿形象,本局特訂立以下的參展商行為守則,以茲促請所有參展商注意及遵守:
展品陳列
各參展商只可在本身的攤位範圍內佈置和擺放展品,不得在會場的公眾地方擺放任何展品,並須保持會場的整潔及注意防火安全。
另外,各參展商必須自行將本身的包裝箱儲存於適當的地方。
看守攤位
1) 參展商須保持攤位整潔及井井有條。
2) 參展商須自行將本身的包裝箱儲存於適當的地方。
3) 參展商必須確保攤位的佈置及展品陳列符合該展覽會的形象。
4) 參展商必須確保攤位時刻均有合資格及認可代表負責看守攤位,並一概不能把展品提早撤出展場,如需協助,可與主辦機構辦事處聯絡。
禮貌行為及態度
1) 展覽期間參展商應以專業及有禮貌地進行商業洽談,並須尊重及有禮地對待各參觀人士及其他參展商。
2) 參展商應歡迎各類參觀人士參觀其攤位。在任何情況下,參展商都不能張貼任何帶有歧視成份的標語,以限制某類參觀人士進入其攤位參觀。
3) 為保安理由,參展商須經常攜帶並於顯眼位置佩戴參展商證件,並不得把參展商證件轉讓或給予別人使用。
個人權利
參展商須尊重其他參展商的權利。參展商及其職員,如非經邀請,不得擅進其他參展商攤位。
食品及飲料
根據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規例,參展商不得攜帶食物及飲料進入會場。如需進食,可到會場內的飲食部或餐廳。
為確保展覽會場的衛生及整潔,參展商應盡量避免在其攤位內飲食,參展商及其職員可到大會指定的房間或地方進行飲食。
知識產權
所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不可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參展商需遵守由主辦機構發出的《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其中所列的規則及處理投訴程序。
3.19. 熱帶氣旋及黑色暴雨警告信號下之特別安排
敬請各參展商留意以下熱帶氣旋(俗稱“颱風”)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下,主辦機構於香港貿發局香港書展 2022 所作出之特別安排。
甲、 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下之特別安排
(一) 進館日、撤館日
1. 如八號預警或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進館日及/或撤館日發出,進館及撤館程序將在情況許可下繼續進行。
(二) 展覽會開放前
1. 於 7 月 20-25 日,如八號預警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在罕有情況下,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未有發出預警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懸掛,展覽會同樣暫時關閉。
2. 於 7 月 26 日,如八號預警於上午 7 時 30 分前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在罕有情況下,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未有發出預警下於上午 7 時 30 分前懸掛,展覽會同樣暫時關閉。
3. 於 7 月 20-21 及 7 月 24-25 日,如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4. 於 7 月 22-23 日,如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5 時 30 分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5 時 30 分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5. 於 7 月 26 日,如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1 時 30 分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1 時 30 分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三) 展覽會進行期間
1. 當香港天文台發出八號預警提醒公眾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將於展覽會進行期間懸掛,主辦機構將立刻作出廣播,宣布展覽會將於兩小時後關閉,呼籲市民不要前往會場。現場售票處將於八號預警發出 30 分鐘後關閉及停止進場。主辦機構將逐步疏散現場參展商及參觀人士,要求他們盡快離開會場。
2. 在罕有情況下,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未有發出預警下懸掛,主辦機構將立刻作出廣播,宣布展覽會即時關閉,呼籲市民不要前往會場。現場售票處亦將即時關閉及停止進場。主辦機構將疏散現場參展商及參觀人士,要求他們立即離開會場。
乙、 黑色暴雨警告信號下之特別安排
(一) 進館日、撤館日
1.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進館日及/或撤館日發出,進館及撤館程序將在情況許可下繼續進行。
(二) 展覽會開放前
1. 於 7 月 20-25 日,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
2. 於 7 月 26 日,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上午 7 時 30 分前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
3. 於 7 月 20-21 及 7 月 24-25 日,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4. 於 7 月 22-23 日,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5 時 30 分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5 時 30 分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5. 於 7 月 26 日,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1 時 30 分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1 時 30 分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三) 展覽會進行期間
1.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展覽會進行期間發出,展覽會將繼續舉行,主辦機構將立刻作出廣播,呼籲在場參展商及參觀人士留在會場,直至到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為止,以策安全。
丙、 保險
1. 就可能因疏忽而招致潛在的法律責任,敬請各參展商購買保險。有關詳情,請細閱展覽會規則第 70 及 72 條
丁、 其他注意事項
1. 入場券(包括貴賓票及贈券)如因展覽會暫停開放而無法使用,可在餘下開放日如常使用。或者,持票人士可憑未經使用及完整無缺的入場票申請退票。有關退票安排將於展覽會結束後公布及處理。退票不適用於貴賓票及贈券。
2. 主辦機構會透過展覽會網頁、電台及電視台等各傳播媒介公布以上特別安排。參展商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香港貿發局客戶服務熱線查詢,電話:(000) 0000000。
3. 主辦機構可能因應現場實際情況,或因應現場警方或會展中心保安組要求而調整以上安排。如有任何改動,主辦機構會盡快公布有關細節。
3.20. 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條例要點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起,所有商業活動(包括由香港貿易發展局所舉辦的各類型展覽會)都必須在特區有關法例下舉行。根據參展細則及展覽規例,所有參展商都必須遵守該等有關法例。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參展商必須遵守以下香港回歸條例中有關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條例 :
國旗及國徽條例(1997 年第 116 號條例) 第四條 不得使用破損的國旗、國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
第五條 國旗、國徽的製造受規管
3. 如需展示或使用非通用尺度國徽,須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某些用途
1. 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a. 商標或廣告 ;
b. 私人喪事活動 ; 或
c. 行政長官以規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2. 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a. 商標或廣告 ;
b. 日常生活的陳設或佈置 ;
c. 私人慶弔活動 ; 或
d. 行政長官以規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徽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3. 任何人如未經合法授權或並無合理辯解,而在違反第(1)或(2)款的規定下,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國旗圖案或國徽圖案,即屬犯罪。
第七條 保護國旗、國徽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
第八條 國旗、國徽的複製本
如有國旗或國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國旗或國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國旗或國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國旗或國徽。
區旗及區徽條例(1997 年第 117 號條例)與區旗、區徽連繫有關的條款將適用於 :第四條 不得使用破損的區旗、區徽
第六條 禁止將區旗、區徽用作某些用途
第七條 保護區旗、區徽
第八條 區旗、區徽的複製本
3.21. 減少廢物和回收措施
為保護環境,主辦機構建議各參展商參照下列減少廢物和回收措施之指引:
廢物的避免和減少
a. 攤位的設置
• 採用可重用組件來設置攤位以減少廢物的產生。
• 避免使用高耗電量設備;
• 使用節能照明設備。
b. 裝飾物料的揀選
使用環保物料,如再造物料。
c. 宣傳物品的製造
• 採用再造紙再造紙及輔以對環境無害的墨水來印製宣傳物品。
• 避免印製過量宣傳物品。
• 避免在宣傳物品上使用具塑膠成份的封面;
• 善用電子媒介,例如以二維碼下載電子小冊子及電子傳單,供宣傳之用;
• 盡量減少禮品包裝物料及選擇環保禮品。
d. 易攜袋的派發
如需派發易攜袋,應提供可再用的易攜袋或以可降解物料製成的易攜袋,而不應派發一次性的膠袋。
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膠袋收費已於香港全面推行。在膠袋收費的條例下,任何以零售方式出售貨品的賣方,在出售貨品時、為推廣貨品的目的或在其他與貨品的出售有關連的情況下,須就直接或間接向顧客提供的每個塑膠購物袋,或每份經預先包裝為數 10
個或以上的塑膠購物袋,向顧客收取不少於 5 角。詳情請瀏覽
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
廢物的重用和再造
參展商應了解大型廢物回收再造收集箱的位置及指派職員將所有可再造物料妥善回收﹕
a. 重用
收集剩餘的宣傳物品,裝飾物料,參展商工作證套等重用或回收再造。
b. 再造
將可回收物料包括廢紙、膠樽和鋁鑵放入由主辦機構提供的廢物分類回收箱。
如需了解更多詳情及指引,參展商可以到環境保護署網站參閱「大型活動減廢指南」﹕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
3.22. 請小心處理由第三者 (Fair Guide/ Expo Guide/ Event Fair/ AVRON/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提供之推廣優惠
主辦機構注意到市場上有展覽名錄或行業指南的出版人或組織向參展商發出邀請,讓參展商更新或更正于他們的名錄或指南內刊登之參展商資料,然後向參展商索取費用。
此等出版人或組織包括但不限於:
• Fair Guide(由 Construct Data 所擁有),
• Expo Guide(由 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S de RL de CV (“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所擁有),
• Event Fair - The Exhibitors Index 和 FAIR-Guide (xxx.xxxxxxxxx.xx) (由 Avron s.r.o.
所擁有).
• AVRON
•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香港貿發局特此澄清及重: Fair Guide、Expo Guide、Event Fair、FAIR-Guide、AVRON
和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概與主辦機構或主辦機構的任何展覽完全無關。
UFI, 一個代表全球展覽業利益的國際組織,已經警告展覽業要小心警惕 Fair Guide、Expo Guide 、 Construct Data、 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和其他類似的指南和組織如 Event Fair、AVRON 和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UFI 還報告說,收債公司和這些指南和組織有夥伴的關係,從而恐嚇參展商付款。Construct Data 之經營手法已被奧地利保障公平競爭協會(Austrian Protective Association) 視為不公平及誤導。最近有資料顯示, Construct Data、Event Fair 及 AVRON 已從奧地利轉移其運作到墨西哥和/或斯洛伐克。
由於 Fair Guide 及 Expo Guide 的信件及訂單內容及語句幾乎完全相同, Construct Data ,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Event Fair, AVRON 與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可能是相關或連繫之公司。閣下因此應盡量以小心謹慎的態度處理該等邀請,以免作出不必要的財務承擔。主辦機構特此呼籲閣下在簽署任何合約(包括以細小字體列印的合約)及附件之前,應細閱有關文件和尋求法律意見,以保障閣下本身的利益。
主辦機構幷不建議閣下簽署任何從 Construct Data、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Event Fair、AVRON 及/或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收到之文件。如閣下在錯誤情況下與 Construct Data、 Commercial Online Manual 、Event Fair、 AVRON 及/或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訂立合約,閣下應以書面通知 Construct Data、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Event Fair 、AVRON 及/或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指出基于錯誤或被誤導之情况下簽署該文件,有關合約無效。閣下應該就如何應對你可能會收到的付款要求尋求法律意見。
欲瞭解更多信息關于 UFI 對Fair Guide, Expo Guide, Construct Data, 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Event Fair, AVRON 與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採取之行動, 請瀏覽此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23. 無煙政策
無煙環境 健康舒適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由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已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範圍內禁止吸煙。此舉旨在與國際慣例看齊,並順應參觀人士及參展業者的訴求,同時亦顯示會展中心管理公司致力為這個世界一流的展覽設施提供一個健康舒適無煙環境的決心。
3.24. 重點須知
3.24.1. 展覽攤位當值員工 - 有關申請來港時工作證
所有非香港居民之參展商代表,如欲在展覽會公眾開放期間從事零售活動,必須依法 請
「香港臨時工作簽證」及/或任何其他有關機構的許可或批准。參展商亦可選擇聘用香港本地人員或本地代表從事零售活動。
任何人士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違法。假若違反有關規定,主辦機構有權即時終止該參展商繼續參展之權利及/或禁止該公司參加香港貿易發展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於展覽期間(包括佈展及撤館日),參展商如有意聘用非香港居民於展覽攤位當值,請留意及遵從香港入境條例及入境規例及依法 請。
根據香港入境規例,如給予某人以訪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逗留條件規限,即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該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
根據香港現行的入境政策,外國公民如欲來港定居,以便在港就業、受訓、或參與任何業務,必須在入境前 領適當的簽證。以訪客身份在入境後提交更改其簽證來港之身份通常不予考慮。因此,所有非香港居民之參展商,如欲在公開展覽會期間向公眾人士作出零售活動,必須 請適當的臨時工作簽證。如有任何疑問,請盡快與入境處聯絡。【電話:(000) 0000 0000,傳真:(000) 0000 0000,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電郵:xxxxxxx@xxxx.xxx.xx】參展商亦可選擇聘用香港本地人員為臨時僱員從事零售買賣,提供臨時僱員之機構刊載於第 5.5 條。
3.24.2. 保安防範措施
主辦機構會負責整個場館的一般保安事宜,並會採取各種必需措施,以保障參展商財物的安全。然而,因不可能僅依靠主辦機構之保安措施以預防罪案,為免展覽攤位所存放或陳列的物品有任何損失,參展商仍需留意保管自己的產品及財物。
3.24.3. 專人看管攤位
參展商必須確保攤位及其財物時刻均有職員嚴密看管,切勿掉以輕心。偶一不慎,可能會招致財物損失。扒手擅於喬裝掩飾,形象千變萬化,手法層出不窮,往往乘人一時不備,即把獵物放進衣袋或手提袋,故參展商須時刻提高警覺。
只要有人在場看守,就可收最佳阻嚇之效。因此,若職員能提高警覺,嚴加防範,定會大有幫助。參展商必須告知當值職員,保安工作首重預防;並須確保他們能🖃顧攤位的每一角落及確保沒有看守盲點,務求沒有盲點存在。
3.24.4. 識別標籤
所有在會場發售及陳列的物品,應盡可能加上標籤,列明其售價和公司名稱。這樣一來,就不會因售價問題或物品來歷不明的問題而引起爭執。
3.24.5. 展品進場
在展覽攤位尚未建成前,不得將展品運進會場。參展商應於貨物進場時安排代表在攤位接收。主辦機構不會代為接收或簽收任何貨物、展品或其他物品。
3.24.6. 展品的貯存
主辦機構將按參展情況、展覽館的可用空間、實際需求等因素而決定是否於本年度實施是項額外服務。主辦機構計劃沿用預先登記的形式,並根據展覽廳的分佈、參展商的攤位面積及可使用的倉庫空間作出評估,從而分配臨時倉庫的板數、位置及服務時間。所有 請使用是項額外服務的參展商,必須於主辦機構公布的截止日期前提出 請,並按參展商的攤位面積繳付保證金,額為每九平方米港幣 1,000 元。如未能按要求繳付保證金, 請將不獲接納。如參展商於服務時間內並未使用已預留的倉庫空間或違反有關展品儲存的條款及規定,保證金將被沒收。如無任何違規事宜,所有保證金將於展會後退回。詳細的 請程序及細則已詳載於「額外設施及服務 請表」內之表格十九 A 內。如需要使用限量展品儲存服務,請於截止日期前填妥表格。主辦機構保留最終權利更改臨時儲存服務的條款、加添新條件及規定,或取消是項額外服務而無需作出任何賠償。參展商亦需為其負責存取展品的職員 請臨時倉工作證。如欲辦理臨時倉工作證,請填妥「額外設施及服務 請表」內之表格十九 B,並於截止日期前連同表格及委派職員的近照兩張以完成辦理程序。
3.24.7. 展品補充
參展商於 7 月 20 日至 25 日期間可以於展覽開始前 90 分鐘較大規模地將展品由臨時倉庫
運送入會場內的攤位,而 7 月 26 日則可於 60 分鐘前補充展品。參展商同時可於展覽開放
期間每天以貨車補充存貨。展覽會開始前 30 分鐘直至展會結束期間參展商如需要將貨物
由臨時存貨區運往攤位,必須使用設有防撞圍邊之手推車,並有最少 2 名工作人員前後照顧及運送貨物。參展商補充展品時必須採取一切安全措施,以免傷及參觀人士。大會有權視乎現場情況要求參展商遵守額外安全措施甚或暫停參展商使用手推車補貨。
3.24.8. 展品示範
有意進行任何展品示範的參展商,必須確保有關活動不會引致火警或其他安全危險,或騷擾參觀人士或其他參展商的活動,否則主辦機構有權終止或縮短這類活動。
3.24.9. 參展商在撤館日棄置展品及其他物料安排
所有展品、貨物、器材、攤位用料、宣傳品及其他物料(統稱為「該等展品及其他物料」)必須於撤館日,即 2022 年 7 月 26 日,下午 5 時後方可搬離會場。參展商、其代理、代表及/或承建商須負責按主辦機構指定的安排及時間內在撤館日將所有該等展品及其他物料全部搬離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及所屬範圍,並清理攤位內的所有垃圾及其他廢棄物。作為良好企業公民,為減少浪費及保護環境,參展商應確保所有剩餘展品存貨(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書籍、其他出版物及其他貨物)不得棄置為垃圾/廢棄物,並需全部搬離會場。廢紙及其他可回收的物料亦應棄置在場內之相關回收籠內。如參展商並未能遵守以上的規定,主辦機構將保留權利對參展商作出處分,包括但不限於要求該參展商於往後「香港書展」參展時額外繳付保證金、押後該參展商在往後「香港書展」的選擇攤位次序、或取消該參展商未來參展「香港書展」的資格。任何遺留在會場的該等展品及其他物料如有損失或破壞或有任何相關索賠要求,主辦機構概不負責。任何該等遺留之展品及其他物料將被視爲棄置物品由主辦機構以其認為合適的方法處置或棄置,而處置或棄置這些物品的費用,須由有關參展商支付。處置或棄置該等棄置物品所得款額(如有)全歸主辦機構所有,而主辦機構毋須向有關參展商呈報及分攤該款額。
3.24.10. 攤位布置
攤位名牌上不得附加任何標貼或掛上任何海報、垂懸裝飾或其他物品。主辦機構如認為任何展品或宣傳品違反展覽會的標準或規格,或不屬於指定的展品範圍,則有權將該等展品或宣傳品清除,而有關費用須由參展商支付。
3.24.11. 招徠活動
(i) 未經主辦機構之事先書面批准,不得在展覽舉行之前或舉行期間,進行有關在會場內銷售限量發行物品及/或特別限量版物品的宣傳活動。此外,該等宣傳必須遵從商品說明條例及香港海關及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的「執法指引 」。該指引展示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 consumer_protection/trade_desc/unfair/index.htm 。如有查詢, 請聯絡香港海關( 電話(000) 00000000)或通訊事務管理局( 電話(000) 00000000)。
(ii) 參展商一律嚴禁在攤位範圍以外進行任何形式的招徠活動。任何參展商如在通道或其他公共地方進行招徠,可能會被逐離場。如參展商並未遵守以上的規定或經多次勸喻後情況未有改善,主辦機構將保留權利對參展商作出處分,例如但不限於要求參展商於明年參展時額外繳付保證金、押後明年「香港書展」的選擇攤位次序或取消未來參展「香港書展」的資格。
(iii) 主辦機構倘若認為參展商在會場的活動侵犯其他參展商的權利,可終止其參展權。
3.24.12. 現場播音/播影
1) 現場播音
凡兒歌、含教育意義或宗教色彩的鐳射唱片、錄音帶或錄影帶均可在 現場售賣及播音,但播出音頻不得超越 80(A)分貝。 而其他一切輕音樂、歐西及粵語流行曲或粵曲的鐳射唱片和錄音帶等亦可在展覽會期間作現場售賣,但購買者在試聽時必須以耳筒播音。
2) 現場售賣電影/劇集錄影帶、影像或數碼光碟或鐳射影碟
一般電影及劇集的錄影帶、影像或數碼光碟或鐳射影碟(參展種類祇包括「第一級物品」),可以在展覽會期間內售賣,但在售賣過程中,祇准播影而不准播放聲量。如要試聽也必須以耳筒播音。
3) 電視幕牆/電視機音量控制
使用電視幕牆/電視機播放推廣短片時可作現場播音, 但播出音頻不得超越 80(A)分貝。參展商須按照主辦機構的規定,將所有視聽器材的擴音器擺放於攤位內離攤位界限最少一米的地方。主辦機構將會派員監查其播放聲量,並有權干涉過高聲量對其鄰近參展商或參觀人士所造成的滋擾。
主辦機構亦會在展覽期間加強巡查,在展覽會期間如發現有任何參展商違反以上條例,經本局勸喻後仍不遵守規例者,本局有權立即終止參展商繼續使用其視聽器材,甚至立刻把攤位內供電的插頭電源截斷。更嚴重者,本局有權取消其參展資格,已繳交的參展費用概不退還。
會場內一律嚴禁使用擴音器或以叫嚷方式宣傳產品。
3.24.13. 銷售規定/公開拍賣
凡在會場發售的物品,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 品質達到適合銷售的水準/可銷售品質;
(b) 適合該種物品一般所作用的任何及全部用途;
(c) 沒有任何問題或毛病;及
(d) 品質與陳列的樣本相符(如有)。
在訂定售價時,參展商應盡量參考本港市面同類貨品的零售價,務求訂價合理。參展商透過是次展覽或即場進行零售及其他交易時,必須附有現金單據或書面收據一式兩份,一份即時發給顧客,另一份則由參展商保存,以資證明。
在展覽場館內,一律嚴禁進行任何形式的公開拍賣。
3.24.14. 聘請護衛員
在展覽會開放期間,主辦機構會派遣足夠的護衛員在場巡邏。參展商如有需要,可增聘護衛員看守其攤位。所有護衛員必須經由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聘請(請致電(000) 0000 0000)。參展商如需增聘護衛員,須直接與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聯絡。
3.24.15. 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管制
「香港書展」祇容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 390 章)下的第一類物品於會場內陳列/展示/提供銷售/售賣。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如該物品既非淫褻亦非不雅,即屬第一類物品。根據該條例,「淫褻」及「不雅」的物品包括暴力、腐化及/或可厭的物品。倘若發現有參展商於展覽期間陳列/展示/提供銷售/售賣任何非第一類物品,主辦機構有權立刻終止其參展資格而毋須作出任何賠償。如有需要,本局將邀請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電影報刊辦)派員於展覽會期間到場巡查及執行該條例。如參展商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有任何疑問,可向電影報刊辦查詢[電郵:naa@ofnaa.gov.hk或電話: (000) 0000 0000]。參展商應於展覽會舉行前自行向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處)呈交有關物品予以評定類別,但凡要求為物品評定類別,均需向審裁處繳付指定之費用。有關手續、收費或其他詳情,參展商可致電 (000) 0000 0000 向審裁處查詢。如主辦機構對參展商的產品有懷疑,可要求參展商於展覽會正式舉行前或期間提交相關書籍、資料及/或審裁處的評審結果。
3.24.16. 有關中文簡体字出版刊物之版權事宜
參展商必須保證展品在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他人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權利。參展商必須遵守《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 528 章),包括《2007 年版權(修訂)條例》下有關平行進口的規定。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是指那些獲製作地方的版權擁有人授權製作,並預定於香港境外市場銷售的正版作品,但這些作品卻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允許的情況下輸入香港。
根據修訂後之條例,有關作品於世界任何地方發表後 15 個月內,如參展商就平行進口作品作出以下行為,將會負上刑事責任:
‧ 經銷(包括售賣、出租或分發作牟利用途)任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電腦軟件產品除外)
‧ 輸入或管有平行進口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作公開放映或播放用途如有關作品已於世界任何地方第一次發表超過 15 個月,參展商仍須負上民事責任。
參展商如輸入平行進口作品,必須保證該作品在香港經銷/發售不會侵犯版權或違反任何專用特許協議。舉例說明:如參展商由內地輸入任何平行進口之中文簡體字書籍並在香港發售,請留意及了解此舉是否侵犯版權或違反任何特許協議。假如任何平行進口之中文簡體字出版刊物在香港製作及/或發行會構成侵犯版權或違反任何特別協議,則該等中文簡體字版刊物不得在「香港書展」中陳列/展示/提供銷售/售賣。有關《版權條例》的詳細內容,請瀏覽知識產權署的網址: xxx.xxx.xxx.xx。
3.24.17. 對電影的管制
「香港書展」祇容許根據《電影檢查條例》(香港法例第 392 章)評級為第Ⅰ級電影於會場內陳列/展示/提供銷售/售賣。根據《電影檢查條例》,第Ⅰ級之電影適合任何年齡人士觀看。倘若發現有參展商於展覽期間陳列/展示/售賣任何非第Ⅰ級之電影錄影帶/鐳射影碟或其他儲存媒體,主辦機構有權立刻終止其參展資格而毋須作出任何賠償。
3.24.18. 簽名會/推廣活動
任何參展商如有意於「香港書展」期間舉辦簽名會或任何其他推廣活動,必須於截止日期前 (約展覽會開幕前一個月)填寫活動請表格向主辦機構提出 請。參展商必須於申請表格上清楚列明活動詳情, 例如但不限於參與簽名會的嘉賓/作者之姓名、職業及擬出席的時段、擬被相關人士親筆簽名的產品、有關推廣活動的性質及詳情等,否則該申請將不獲考慮。
主辦機構對是否批准簽名會/推廣活動之 請擁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主辦機構特別(但並非僅限於)要求各參展商的簽名會/推廣活動須配合「香港書展」旨在推廣文化和良好閱讀風氣的整體形象,讓書展繼續成為一個老少皆宜、全港市民均適合參與的暑期文化活動。如主辦機構經諮詢香港文化活動顧問團的意見後認為參展商所申請舉辦之活動未能配合「香港書展」的形象,主辦機構有權拒絕該簽名會/推廣活動的申請。如主辦機構對參展商的產品有懷疑,可要求參展商於展覽會舉行前或期間提交相關書籍、資料及/或淫褻物品審裁處的評審結果。所有簽名活動必須於主辦機構所指定的範圍內進行。主辦機構將保留權利安排簽名會/推廣活動於展覽廳外的指定地方舉行。所有參加人士必須遵守主辦機構人員作出的指示,嚴守秩序。主辦機構有權拒絕任何不遵守場地使用規則的人士進場或要求相關人士離場。如參加人士未能遵守主辦機構人員作出的指示,主辦機構有權即時終止有關簽名活動或將其調配至適當的地方進行。如參展商並未遵守以上規定,主辦機構將保留權利對參展商作出處分,例如但不限於押後該參展商明年「香港書展」的選擇攤位次序或取消未來參展「香港書展」的資格。主辦機構亦保留最終權利取消簽名會/推廣活動而無需作出任何賠償。
請程序及有關細則將列印於 請表格上,主辦機構有權在舉行任何活動前或期間,隨時向有關參展商發出通知(口頭或書面)更改任何先前已訂定的條件及規定或加添新條件及規定,而參展商必須即時遵守更改後或新增的條件及規定。
3.24.19. 攤位內的推廣/宣傳活動及舉行特別節目事宜
參展商應遵守展覽會規則的所有相關條款及條件和所有適用法律和規例,以及適用於參展商於展會期間進行的任何宣傳和推廣生意的活動的相關牌照要求。為保障各參展商的權益及加強展覽場地之人流控制,假若參展商有意舉行會容易吸引人群或需要 請或取得牌照方可進行的推廣/宣傳活動或其他特別節目(包括但不限於涉及影星、明星或歌星的任何推廣活動、抽獎、場地遊戲、送出贈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推廣生意的活動/節目/競賽/計劃等),參展商必須於展覽會前正式向有關政府或發牌當局 請並取得該牌照及事先獲得主辦機構書面批准。在公布、推銷及進行該推廣/宣傳活動或特別節目前,參展商必須確保將僱用足夠員工及保安人員在現場控制人群,確保該特別節目不妨礙其他參展商。參展商應完全遵守適用於其籌備及進行推廣生意的競賽的所有牌照條件及要求。凡任何非法、違法、未獲牌照或未經批准的推廣/宣傳活動或特別節目、或其他可能違反任何相關牌照(例如但不限於(如適用)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的任何條件、或展覽會規則的任何要求或條款及條件、或主辦機構可能不時訂立的任何其他條款及條件的任何節目,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的權利終止或禁止該活動或節目。
視乎個別時段特別節目的多寡及預期屆時之人流,參展商的推廣/宣傳活動或特別節目可能會被重新安排於另一時段舉行,而任何上述重新安排(如有)均由主辦機構唯一及酌情權決定。另外,如參展商的推廣/宣傳活動或特別節目引致通道擠塞或為參觀人士帶來不便,主辦機構有權要求立即終止該節目。
參展商如有意於展覽攤位內舉行推廣/宣傳活動或任何特別節目,請於香港貿發局「香港書展」開幕最少 30 日前以書面方式向主辦機構該提交書面 請,並註明計劃舉行活動之詳細資料(例如但不限於活動性質、日期、時間、參與者姓名、形式、部署維持秩序人員數目等)。在進行該活動前,參展商必須取得主辦機構的事先書面許可。如主辦機構經諮詢香港文化活動顧問團的意見後認爲參展商計劃舉行的宣傳、推銷等活動未能配合「香港書展」的形象或不適宜在展覽期間進行,或可能引起公眾安全問題(如人流控制等),主辦機構保留唯一及絕對權利,拒絕活動 請或要求參展商更改活動計劃後重新 請。
如任何參展商有意在攤位內或公共區域舉行募捐或籌款、或任何推廣生意的活動、競賽、計劃或節目、或任何其他根據適用法律或規例需要取得相關牌照的活動,參展商必須於展覽會前向有關政府部門或發牌當局 請並取得所需牌照,並把有關 請及書面回覆及牌照文件記錄在不少於展覽開幕最少 30 日前以書面方式交給主辦機構,並註明活動之詳細資料(例如但不限於活動性質、日期、時間、參與者姓名、形式、部署維持秩序人員數目等)。
如有任何疑問,可與以下政府部門或發牌當局聯絡或參閱有關網站:
有關獲批准的籌款活動: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社會福利署
電話: (000) 00000000 電郵: xxxxxx@xxx.xxx.xx
民政事務總署
電話: (000) 00000000
有關娛樂牌照及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署:
電話: (000)00000000/00000000 電郵: xxxxxxxx@xxx.xxx.xx
主辦機構有權拒絕未獲牌照的活動 請。任何未獲牌照或未經批准的活動,均不得於展覽會期間進行。任何非法賭博或任何未經批准的推廣生意的競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展覽場地內進行。主辦機構若有發現,有權立即終止該活動。
對於任何依據本段所採取的行動或所授予的批准,主辦機構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在任何活動舉行前或期間隨時發出通知(口頭或書面)撤回其批准、更改其批准條款、或更改任何先前有關該活動已訂定的條件及規定或加添新條件及規定,而參展商必須即時遵守更改後或新增的條件及規定。如參展商並未遵守任何條件及規定或主辦機構作出的要求或指示,在無損主辦機構在展覽會規則內任何相關權利及補救方法的情況下,主辦機構亦將保留權利對參展商作出處分,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參展商於任何未來的「香港書展」參展請時繳付額外保證金、押後其未來「香港書展」的選擇攤位次序或禁止參展商參加未來的「香港書展」或任何未來本局舉辦的其他展覽會。
參展商於展覽期間進行的推廣/宣傳活動或特別節目,如遇到任何問題或與任何第三者有爭議,主辦機構無須承擔任何責任。透過進行推廣/宣傳活動或特別節目,參展商同意及承諾,任何主辦機構如因參展商進行的推廣/宣傳活動或特別節目或任何本段下的相關行動而招致的一切的損失、費用、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支出,參展商應悉數彌償主辦機構,及爲其抗辯並使其免受損害。
3.24.20. 展台及展覽索引上的公司名稱
參展商遞交申請時所登記的公司名稱(即商業登記證上的名稱)將會使用於展台名牌及展覽索引上。參展商展台之名牌/特裝參展的展位之裝潢上的名稱必須與展覽索引上的名稱相同。參展商如欲於展覽索引及展台名牌/展位裝潢上顯示旗下之品牌/刊物名稱或母公司/子公司/分店的名稱,必須得到主辦機構的事先批准。參展商的 請必須在展覽會開幕前最少三個月向主辦機構提出,並於 請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該品牌/刊物為參展商所擁有或已被品牌/刊物持有人充分地授權與該參展商或證明母公司/子公司/分店與參展公司屬同一機構。主辦機構有絕對的酌情權決定該等證明文件是否充分並據此決定是否批准參展商的請。若參展商未能遵照上述安排,主辦機構有權禁止參展商於展覽會展示或宣傳任何未經批准的品牌/刊物/公司名稱,並有權要求參展商即時修改攤位設計或於現場即時修改裝潢。
3.24.21. 展品陳列
各參展商只可在主辦機構指定的攤位範圍內佈置和擺放展品。任何展品或裝飾不得擺放在會場的公眾地方、通道等任何攤位範圍以外的地方,一經發現,主辦機構保留權利不給予警告而立即清除有關物品,並不作任何賠償。參展商於展覽期間必須保持攤位和會場的整潔及注意防火安全。另外,各參展商必須自行將本身的包裝箱/卡板/手推車等儲存於適當的地方。參展商必須確保攤位的佈置及展品陳列符合安全及展覽會的形象。如參展商並未遵守以上的規定或經多次勸喻後情況未有改善,主辦機構將保留權利對參展商作出處分,例如但不限於要求參展商於明年參展時額外繳付保證金、押後明年「香港書展」的選擇攤位次序或取消未來參展「香港書展」的資格。
3.24.22. 營商及銷售行為
參展商的營商及銷售行為必須遵從所有有關適用法律,包括香港有關保障消費者權利及權益的法律。該等營商及銷售行為即包括但不限於就訂閱雜誌、期刊、參加興趣班、補習班、購買輔助教材或本公司可能於展覽期間兜售、提供或出售之任何其他貨品/服務,使用任何涉及消費者/客戶作先行付款安排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涉及按金、分期付款或任何其他先行付款方式) 的任何購買邀請、推廣及銷售方法/行為。在不損害上述規定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就任何向消費者作出不良營商手法的行為,包括作出任何與貨品及/或服務有關的虛假商品說明、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構成餌誘式廣告宣傳的營業行為、構成先誘後轉銷售行為的營業行為、及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將可能被香港海關調查及作出相關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