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各項手續費用,貴行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網站(https://www.bok.com.tw)公告之,立約人並同意於臨櫃申請時繳納或貴行得逕自其帳戶扣抵相 關手續費用。貴行前述各項手續費如有增、修訂,立約人同意貴行應於生效日 60 日前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之,不另以書面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未於變更事項生效前異議而終止契約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條款。
開戶總約定書
立開戶約定書人(以下稱立約人)於高雄銀行(以下稱貴行)辦理開戶往來,於各服務項目範圍內,雙方願遵守下列各有關條款:
壹、一般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個人戶辦理各項交易(含各項自動化交易)之未登摺筆數累計達 168 次,系統將自動壓縮為收支各乙筆交易,如欲查詢該壓縮交易明細,應自
行於網路銀行或洽原開戶行辦理。上述累計次數由貴行訂定,貴行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惟貴行應於調整3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告之。
二、立約人憑金融卡進行提領現款、轉帳交易、繳費(稅)、消費扣款或語音轉帳操作中,因停電、故障、線路中斷致無法操作時,應於營業時間內主動電詢原開戶行,確認該筆交易是否完成或於故障排除後利用語音系統查詢。另,憑卡提現交易部份,立約人可在營業時間內憑金融卡至原開戶行,依照貴行業務規定至櫃台進行交易。
三、立約人應憑存摺(存單)與存入憑條、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辦理存、取款事宜。立約人取款時應在本行所備之取款憑條簽具印鑑卡所示之取款印鑑。本存款存摺不得轉讓或作對外質押之用。
四、立約人開立聯行代收付帳戶於代收付行為存入或取款交易或補登存摺時,倘遇更新存摺,貴行應即摯給立約人新存摺,憑以續辦理交易。
五、立約人開立聯行代收付帳戶,倘遇密碼遺忘或欲變更、中止取款密碼時,願攜存摺、原留印鑑、身分證至貴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掛失、重新申請或變更、中止取款密碼之手續。
六、立約人帳戶之結存餘額,如與貴行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不符時,以貴行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為準。貴行如發現立約人帳戶有結存餘額不符之情事,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但經立約人核對貴行提出之交易紀錄,其不符部分,經貴行查證,確為貴行記載數額或結存餘額有錯誤時,貴行應更正之。
七、立約人開設活存(活儲)帳戶,首次應存入開戶最低金額(目前為新台幣 1,000 元整),其每日存款餘額不滿貴行訂定之計息最低金額(目前活存為
新臺幣 10,000 元、活儲為新臺幣 5,000 元)者不計息。其利率按貴行牌告利率計息,定儲存如採固定利率者,則依存入或轉期時之牌告利率計息;若
採機動利率者,如遇貴行調整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機動按新利率計息;上述存款逢閏年時,立約人同意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活期性(活期、活儲)
存款利息之計算,採按日計息,即每日計息切換點為 24 時,並按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績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 365 即得利息額。貴行開戶最低金額及最低起息金額如有調整,立約人同意由貴行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之,不另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八、立約人同意依貴行「新台幣存匯業務」、「外匯業務」、「信託業務」、「黃金存摺」、「自動化交易」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前述各項手續費用,貴行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網站(xxxxx://xxx.xxx.xxx.xx)公告之,立約人並同意於臨櫃申請時繳納或貴行得逕自其帳戶扣抵相關手續費用。貴行前述各項手續費如有增、修訂,立約人同意貴行應於生效日 60 日前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之,不另以書面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未於變更事項生效前異議而終止契約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條款。
九、立約人同意本約定書之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或服務項目有異動時,由貴行以書面、電子訊息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或於營業場所或貴行網站上公告以代替通知,立約人如不同意該項異動,得向貴行表示異議或終止部分服務項目,立約人於 7 日內不為異議或終止服務項目,繼續與貴行進行
交易或使用貴行服務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貴行應於變更前 60 日以書面、電子訊息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電子訊息或其他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十、立約人對於存款之存摺、存單及取款印鑑,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或其他情事而脫離占有時,應立即向原開戶行辦理存摺、存單及印鑑之掛失止付手續等,於其手續辦妥時即生效力,惟原開戶行之掛失止付手續相關通知,在合理期間達到代付聯行前,代付聯行已經付款,且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貴行不負責任。
十一、立約人存入之各種票據,xxxx收存入帳後,始能提領。倘發生退票或糾葛情事,致未能收取票款時,所有先前入帳票款,貴行得逕自帳戶內扣除。
十二、立約人存入託收之票據,於寄送付款行途中發生事故,或由貴行轉託代收之金融業者,因而發生事故、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收回代收款項、或遲延付款或金額不足等情事,除因貴行有故意、過失所致者外,貴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經由貴行存入之現金、票據、匯款或轉帳,如因貴行或同業間之誤植帳戶、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等原因,致誤入立約人帳戶內或有溢付情事,貴行得逕自該帳戶扣除更正之而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倘該存入款已被支用,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應即退還支用款項及相關利息予貴行。
十四、立約人同意貴行提供之各項服務,如係因法令規定、電信線路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事由所致之中斷、錯誤或遲延,不可歸責於貴行時,貴行無須負責。
十五、立約人之活期性存款及(或)定期性存款,倘遭破產法上和解之開始、宣告破產、裁定重整、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或其他法律處分等情事,致立約人向貴行借款有不能清償之虞時,經貴行於合理期間通知,借款及定期性存款即視同到期,就借款餘額,貴行得以定期性存款及(或)活期性存款之全部或一部,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並通知立約人。
十六、立約人所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備案)等證件,經貴行查證與該證件主管機關所載資料不符且立約人未補正相關資料,或立約人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等不當使用帳戶情事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貴行得隨時暫停或終止其帳戶或存取款相關業務如金融卡、語音系統、聯行代收付、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企業金融網(金融 XML)、網路 ATM 等。
十七、貴行得要求立約人(包括立約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被授權人、代表人等)提供開戶程序及後續審查程序所需相關資料及必要之說明,如貴行合理認定立約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隨時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或立約人之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之狀態),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
(一)立約人經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者。
(二)立約人及負責人、代表人、有權簽章人、董事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人及其主要股東與實質受益人,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重大案件涉案人、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三)立約人不配合貴行之認識客戶與定期/不定期審查程序,或拒絕說明、提供必要之資料與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代表人、代理人與實質受益人等資訊),或貴行依前述審查程序,認立約人提供之文件或審查之結果有疑義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四)立約人不願配合說明或無法充分說明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之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等,或貴行經立約人說明後遭貴行認定有異常或洗錢疑慮者
(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五)於貴行依立約人立約時或更新時所提供之聯絡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電子通訊資料等),通知立約人辦理或配合審查程序時,無法與立約人取得聯繫,致貴行無法完成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程序者。
(六)立約人辦理各項交易之相關對象、代理人、匯款或受款帳戶持有人、銀行及其所在地,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重大案件涉案人、及違法案件等)。
(七)立約人辦理各項交易,經貴行認定有違反我國、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外國政府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規範或貴行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政策等相關規定之情事,或有違反上開任一規範之虞者。
如有前項情事發生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契約條款或貴行規範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或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若立約人因此發生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不利益,均應由立約人自行承擔,貴行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若立約人未完全履行本條約定、未即時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取得第三人同意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而造成交易延遲、失敗、終止、取消、款項
或資產遭凍結、止付時,立約人應自行負責。若因此發生額外費用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自交易帳戶逕行扣取;如致貴行因此受有損害者,立約人應負責補償或賠償責任。
立約人同意貴行於履行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法令義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各項業務交易相關資料。
如立約人提供貴行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代表人、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或受款人)時,立約人聲明亦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該第三人履行告知義務,並經其同意貴行得在與立約人往來之契約特定目的範圍內及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有不實致貴行涉訟或受有損害,立約人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八、立約人業已了解貴行為遵循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及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第 6 項訂定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之必要,必須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之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美國納稅人識別碼 (一般即為美國社會安全碼 SSN) 、外國稅務居民身分之稅務識別碼等。有關對立約人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立約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立約人如不提供對立約人權益之影響;以及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等法定告知事項,立約人亦已受充分告知。立約人同意貴行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的個人資料。
貴行依據上開規定須取得立約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以辨識立約人為稅務居住者之國家/地區。立約人知悉貴行依法可能將立約人所提供之身分證明資料及該帳戶其他資訊提供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經由政府間協定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帳戶持有人為稅務居住者之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立約人所提供之身分證明資料將持續有效,並承諾倘狀態變動(例如立約人之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立約人應於狀態變動後 30 日內通知貴行,並更新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立約人了解並同意貴行有權合理認定立約人關於稅務居住者身分聲明之真偽或變更情形而對立約人帳戶權利為必要的處置行為,包含但不限於辦理美國稅扣繳或終止帳戶服務。
十九、立約人同意貴行所為之通知,得以電話、網際網路、電子訊息、親自送達或平信寄達立約人留存貴行之地址,立約人之電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電子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聯絡資訊為通知。
貴行之通知採親自或投郵方式遞送者,立約人同意以訂約時所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立約人地址如有變更而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得以訂約時所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或依立約人最新提示並經貴行查證確認之身分證明文件所載住所地變更立約人送達地址為送達處所。貴行對立約人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採電子訊息方式遞送者,經傳送後,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二十、貴行依約按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對帳單,如因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留存錯誤、信箱帳號變更未通知貴行或有其他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以致連續三期貴行無法成功寄送電子對帳單至立約人之電子郵件信箱時,貴行將自動停止寄送電子對帳單,並自次期起改以平信寄送紙本對帳單。貴行依據立約人通訊/主要營業地址平信寄送紙本對帳單而遭退件,自次期起改寄到戶籍/註冊登記地址,如寄送到戶籍/註冊登記地址後仍遭退件時,在立約人更新對帳單寄送方式或電子郵件信箱帳號或郵寄地址前,貴行得停止寄送紙本對帳單。
二十一、本約定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本約定書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雙方約定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二、立約人業已知悉下列貴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之告知事項內容。
(一)貴行向立約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明確告知立約人下列事項: 1.非公務機關名稱
2.蒐集之目的
3.個人資料之類別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貴行基於辦理下列業務之目的及蒐集來源,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有關貴行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立約人已自行詳閱公告於貴行網站『消費者關係-個人資料保護-告知義務』之「高雄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附表」。
1.業務種類:存匯、授信、信用卡、外匯、有價證券、財富管理等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且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公司章程所定業務等。
2.蒐集來源:本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等。
(三)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規定,立約人就貴行保有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除有個資法第 10 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貴行依個資法第 14 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立約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貴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立約人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蒐集。
4.依個資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貴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立約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 3 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於貴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之『消費者關係-個人資料保護-客戶行使權利方式』查詢。
(五)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立約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為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貴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二十三、電子契據表單效力之同意條款:
(一)立約人同意於立約人現在(含過去既有)及將來於辦理存匯、授信、外匯、信託、財富管理、信用卡、有價證券、保險代理、黃金存摺及其他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以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作為立約人與貴行間相關契約、合約、申請書及各項表單(下稱各項契據表單)之表示方法及保存方式,依各項契據表單作成及保存之電子文件及傳送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及書面簽署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立約人同意就嗣後與貴行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承認該電子文件具有書面原本及書面簽署之相同效力。
(三)立約人同意各項契據表單由貴行以電子文件或網路公告等非書面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之交付,並同意以 貴行保存及列印之各項契據表單作為雙方約定之憑證。
二十四、立約人因使用存款帳戶衍生相關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貴行、該存款帳戶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戶政機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二十五、立約人知悉且同意貴行得將立約人於貴行往來交易業務及作業(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市場調查、表單列印、封裝及交付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同意貴行得將立約人之資料,揭露予該第三人。
二十六、立約人之存款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每一存款人之最高保額依主管機關訂定為準。
二十七、本約定書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立約人如對本約定書有疑義或申訴時,可逕以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專線: 07-5570518 或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 與貴行聯絡。
二十八、本存款移存貴行原開戶行以外之其他營業單位時,依照貴行存款移存規定辦理。
貳、新台幣定期性存款(含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約定事項
一、本存款可依存款種類特性,到期一次提取本息或按月支付利息到期提取本金。立約人提取本息,應攜帶存單及原留印鑑以憑驗付。
二、本存款利率,依照貴行牌告利率計算,未存滿一個月解約時,不予計息(逢閏年時以 365 日為計算基礎)。定期性存款利息之計算,足月部分採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採按日計息,即按本金乘年利率、月數,再除以十二即得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三、本存款起存時未採貴行牌告大額存款機動利率者,於未到期前,貴行新增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者,仍依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起存時採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未到期前貴行取消該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者,自取消大額存款牌告日起改按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大額存款額度變更,改適用符合原存款金額之變更後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無法適用時改按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四、本存款到期,應即來行提取,如逾期提取,其逾期利息按提取日之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但於存款到期日至提取日期間,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五、本存款到期後可轉期續存,惟零存整付儲蓄存款不得再轉期續存零存整付儲蓄存款。立約人於開戶時或存款期間內,自願將存款到期本金或本息自動轉期續存者,得填具「到期自動轉存轉息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以憑辦理。自動轉期之存款,其種類、期限及利率,得由立約人於存單到期前申請變更。凡辦理自動轉期者,其轉存利率以轉期當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前項轉期續存之存款種類、期限、次數,悉依貴行公告之最新約定為準,不另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六、定期存款到期後一個月內逾期續存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新存款利息以原存款轉存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採機動利率者,其逾期轉期續存比照前開規定辦理,如其繼續申請機動利率計息者,應自轉存日起利率再行調整時開始機動。
七、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後二個月內逾期續存或轉存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者,或到期後一個月內逾期轉存未滿一年之定期存款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新存款利息以原存款轉存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採機動利率者,其逾期轉期續存比照前開規定辦理,如其繼續申請機動利率計息者,應自轉存日起利率再行調整時開始機動。
八、逾期超過第六、七項規定期間之轉期續存,應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依照第四項之規定計給。九、本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 7 日前通知貴行,如未能於 7 日前通知貴行者,經貴行同意後亦得受理。
十、本存款中途解約者,應將存款一次結清。利息按其實際存款期間(包括不足月零星日數)以存入當日貴行各期別之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單利計息。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於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貴行牌告利率調整,應改按新牌告利率八折分段計息。
十一、立約人存單質借申請人限原立約人,辦理質借之銀行限本存單之原開發銀行。質借期限不得超過存單到期日,惟到期未解約而自動轉期者,質借期限得比照延長之。質借成數最高為存款之九.五成。質借利率之計算,應按本存單利率固定加年息 1.5﹪計收。
十二、立約人存單非經貴行承認不得任意轉讓或出質他人。
十三、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於存款期間如遇存款利率調整,其於調整後存入之款項照新利率計息。另立約人繳款須提出存單以便登記,如逾期繳款在 3 個營業日以上者,須補繳逾期天數之利息;逾期至六個月以上者,以停儲論。如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悉依貴行存款中途解約條款辦理。
十四、立約人寄存於貴行之定期性存款,如遭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強制執行收取案款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將該存款悉依中途解約條款辦理。
參、新台幣綜合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申請開立之綜合存款,係將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短期擔保放款等數種帳戶綜合登錄於一本存摺內,立約人憑該存摺及存、取款憑條或利用貴行自動化服務(含金融卡、語音系統、網路銀行、網路 ATM…等)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辦理存、提款或借款,並同意以存摺內「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明細(質押標的明細)」上所載存款明細為定(儲)存憑證,貴行不另掣發存單或其他憑證。惟立約人如係非屬完全行為能力人或不具法人人格之團體者,本存款不提供質借功能,須俟立約人依法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具法人人格後,再憑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原開戶行申請開放質借功能。
二、立約人領取之款項超過活(儲)存餘額時,其超過之差額,即為立約人之借款,該項借款,立約人授權貴行,以質押之全部定(儲)存為擔保,依貴行借款之規定辦理借款,但借款限度為擔保金額之九‧五成,本項質借成數貴行得隨時調整之。自立約日起由立約人陸續支借,以簽發活(儲)存取款條或依約定方式為憑。前述借款數額,悉依立約人在貴行之活(儲)存明細帳之數額為準,立約人不另簽發借款憑證。同時立約人除起存金額外,並願將今後存入貴行之定(儲)存繼續提供,作為前述借款之擔保。
三、立約人提供設定質權之定(儲)存,到期時授權貴行對其存款之本金自動繼續轉期。且該定(儲)存不得轉讓、更改戶名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四、前條自動轉期之定(儲)存如欲解約或將存期變更者,立約人當於到期前依貴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五、本存款之質借功能,立約人得隨時申請停止或恢復。
六、立約人之借款期限不得超過該質押擔保定(儲)存之到期日,惟該定(儲)存到期未解約而自動轉期者,借款期限得比照延長之。
七、存款之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至清償日前一日止按現行貴行所訂定期存款利率加計 1.5%計付借款利息,每月結算一次。如貴行定期存款利率或加計利率調整時,均願自調整日起改按貴行新訂之本項借款利率計付利息。
八、立約人之借款本息如未依約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之內者,以借款金額照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照前述標準加倍計付違約金。
九、本存款中各項存款與借款均按貴行有關規定計息,其應收應付之利息則授權貴行以轉帳方式直接存入活(儲)存,沖還或滾入借款額。並以本約定書為授權之證明。
十、本存款中定(儲)存解約時,憑存摺及留存印鑑以轉帳方式存入活(儲)存,再憑取款憑條提領現款,如有借款時則應先償還借款本息。十一、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惟須依貴行有關規定辦理,如有借款者,非將積欠之借款餘額悉數清償後,不得終止。
十二、立約人同意本存款項下之借款本息合計如逾貴行規定之借款限額時,應即將超過之數額先行償還,如經貴行通知後,立約人逾兩個月仍未清償者,貴行得停止本存款之質借功能,並逕行將定存解約以清償借款本息。
十三、立約人質借方式如選擇「質借(但自動化服務不質借)」者,立約人不得利用貴行各項自動化服務辦理借款。
十四、本存款中定期存款起存時未採貴行牌告大額存款機動利率者,依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起存時採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未到期前貴行取消該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者,自取消大額存款牌告日起改按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大額存款額度變更,改適用符合原存款金額之變更後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無法適用時改按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十五、立約人如有經貴行或任何人提起訴訟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破產宣告、裁定重整、停止營業及其他法律處分時,本存款項下之各種存、借款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並喪失一切期限利益,由貴行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或其他法律行為。
肆、證券交割業務約定事項
立約人與證券公司間,基於證券公司現在及未來經其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及商品,所衍生立約人與證券公司間之收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買賣有價證券款項、認購價款、手續費、處理費及其他因各該業務或商品衍生之相關費用,均委託貴行辦理。
一、立約人應繳付證券公司之款項,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交割清/憑單或明細表所載金額為準,由貴行於規定交割日或付款時間,免憑存摺及印鑑,逕自
(本帳戶)轉撥交付證券公司。
二、立約人應向證券公司收取之款項,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交割清/憑單或明細表所載金額為準,於規定交割日或付款時間,由證券公司撥交貴行時,由貴行逕行撥入(本帳戶)。
三、立約人參加公開申購應繳付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代收)之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所載金額為準,由貴行於規定扣款日逕自(本帳戶)轉撥交付證券公司。未中籤之申購人及不合格件之退款,由貴行於規定之日將未中籤之申購人之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立約人並同意證券公司依相關規定自貴行查詢(本帳戶)之餘額。
四、證券公司所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內容倘有錯誤,或立約人對買賣證券應收、應付金額或參加申購處理費或認購價款等有爭執,願由立約人負責與證券公司處理,概與貴行無涉。
五、其他依法令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核定,立約人與證券公司間得以劃撥方式收付(或證券公司代收付)之款項,立約人均委託貴行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若立約人有下列情形者,無需事先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同意由貴行留置並不得動用或領取本帳戶內之存款,如有爭議時,願由立約人負責與證券公司處理,概與貴行無涉。
(一)立約人違約交割經證券公司以書面通知貴行留存本帳戶之存款者。 (二)倘立約人本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撥付應繳付證券公司之款項時。
伍、新台幣存款帳戶其他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申請開立原住民優利活期儲蓄存款,如喪失原住民身分時,應於喪失原住民身分 10 日內通知貴行,逾期未為通知,該帳戶自立約人喪失原住民身分日起迄貴行發現日止之溢領利息,應退還貴行。
二、立約人申請開立單親家庭優利活期儲蓄存款,如再婚或子女均已成年,應於一個月內通知貴行,逾期未為通知,該帳戶自立約人再婚日或子女均成年之日起迄貴行發現日止之溢領利息,應退還貴行。
三、立約人申請開立大學院校學生國外學習計劃存款,如提前中斷學業,應於中斷學業後 10 日內通知貴行,逾期未為通知,該帳戶自立約人中斷學業發生日起迄貴行發現日止之溢領利息,應退還貴行。
四、立約人申請開立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應受開戶時任職單位與貴行簽訂委託辦理員工薪資轉帳作業相關契據規範。每戶每日餘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內,依貴行牌告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利率機動計息,超過部分依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惟貴行未牌告是項利率時,依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立約人如已離職、停職、免職或遇二個月以上無轉帳發薪情事,貴行得自動將立約人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利率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取消薪資轉帳戶相關優惠。
五、立約人申請開立公教人員儲蓄存款帳戶,限已於貴行開立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者,立約人遇調職、離職或退休且未於貴行辦理薪資轉帳者,應將其公教儲蓄存款帳戶轉存其他存款或移存至所屬薪資轉帳業務承辦行,未辦理者貴行得逕予將該公教儲蓄存款帳戶調整為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適用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另立約人如逾二個月以上無轉帳發薪情事,貴行得自動將立約人之公教人員儲蓄存款帳戶調整為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並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六、立約人申請開立身心障礙者優利活期儲蓄存款,同意貴行於辦理身心障礙者優利活期儲蓄存款之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提供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資料。
七、立約人以代表人名義申請開立公司籌備處存款帳戶,如未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持相關證照及原留印鑑至貴行辦理變更戶名及基本資料等相關事宜者,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逕將該帳戶暫時停止存、提款及轉帳等交易功能。
八、立約人如屬貴行從業人員:
(一) 就其存款及電子業務對帳單之寄送,不論是否選定寄送方式,同意貴行一律採電子郵件方式送達。
(二) 於離職、解僱或死亡時,自離職、解僱或死亡日起,即不再享有行員優惠存款利率,其開設之行員儲蓄存款帳戶,不論係活期性或定期性,立約人應將該帳戶結清或改為一般存款帳戶,立約人如怠於辦理前述結清或改存作業,同意貴行逕予將原行員儲蓄存款帳戶改為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陸、外匯定期性存款約定事項
一、本存款可到期一次提取本息或按月支付利息到期提取本金。立約人提取本息,應攜帶存單及原留印鑑以憑驗付。
二、本存款利率,依照貴行牌告利率計算,未存滿一個月中途解約時,不予計息。足月部分採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採按日計息,即按本金乘年利率、月數,再除以十二即得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三、本存款到期,應即來行提取,如逾期提取,其逾期利息按提取日之貴行外匯活期性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但於存款到期日至提取日期間,外匯活期性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四、本存款到期後可轉期續存。立約人於開戶時或存款期間內,自願將存款到期本金或本息自動轉期續存者,得填具「到期自動轉存轉息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以憑辦理。自動轉期之存款,其種類、期限及利率,得由立約人於存單到期前申請變更。凡辦理自動轉期者,其轉存利率以轉期當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前項轉期續存之存款種類、期限、次數,悉依貴行公告之最新約定為準,不另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五、外匯定期性存款原存期以天數計息者,到期後在原天期內逾期續存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原存期以月數計息者,到期後一個月內逾期續存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新存款利息以原存款轉存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六、本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 7 日前通知貴行,如未能於 7 日前通知貴行者,經貴行同意後亦得受理。
七、本存款中途解約者,應將存款一次結清。其計息期間及利率依其期別,以起存日本行牌告利率為準,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定期存款存期一個月以下者,未到期解約不予計息。存期一個月以上者,未滿一個月解約者,亦不予計息。 (二)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按其實存期間,照一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
(三)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三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餘類推。 (四)中途解約按實存期間單利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零星日數。
八、外匯定期性存款質借申請人限原立約人,辦理質借之銀行限本存單之原開發銀行。期限不得超過存單到期日,惟到期未解約而自動轉期者,質借期限得比照延長之。存單質借外幣者,其質借成數最高為存單面額九‧五成。質借利率按該存單利率固定加年息百分之一‧五或貴行於市場拆借資金成本孰高者計收。存單質借外幣者,不得以該質借之外幣金額兌換成新台幣。存單質借新台幣者,以質借當日本行外匯牌告即期買入匯率兌換為新台幣後之九成為限,質借利率以貴行放款利率訂價準則及授權核定利率機動調整計息。外匯市埸變動激烈時,貴行得降低質借成數或暫停辦理質借。
九、立約人寄存於貴行之外匯定期性存款,如遭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強制執行收取案款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將該存款悉依中途解約條款辦理。
柒、外匯綜合存款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約定以存於 貴行外匯綜合存款之外匯定期存款(以下簡稱定存),提供予貴行設定質權,並得利用外匯綜合存款之外匯活期存款(以下簡稱活存)帳戶陸續支借款項。惟立約人於簽訂本約定書時如非屬完全行為能力人或不具法人人格之團體者,本存款不提供質借功能,須俟立約人依法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具法人人格後,再憑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原開戶行申請開放質借功能。
二、立約人領取之款項超過活存餘額時,其超過之差額,即為立約人之借款,該項借款,立約人授權 貴行,以質押之全部定存為擔保,依貴行借款之規定辦理借款,但借款限額為擔保金額之九‧五成,本項質借成數 貴行得隨時調整之。自立約日起由立約人陸續支借,以簽發活存取款條或依約定方式為憑。前項借款數額,悉依 貴行活存明細帳之數額為準,立約人不另簽發借款憑證。
三、立約人除起存金額外,並願將今後存入 貴行之定存繼續提供,作為前條借款之擔保。
四、立約人憑 貴行發給之「外匯綜合存款」存摺及存、取款憑條或依其他約定方式逕以存取款或借款,不另請求製給存單或其他憑證。五、立約人提供設定質權之定存不得另行對外設定質權、轉讓、或更改戶名。
六、立約人提供設定質權之定存,到期時授權 貴行對其存款之本金自動繼續轉期。
前項自動轉期之定存如欲解約或將存期變更者,立約人應於到期前依 貴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七、本存款之質借功能,立約人得隨時申請停止或恢復。
八、本存款之借款期限不得超過該質押擔保定存之到期日,惟該定存到期未解約而自動轉期者,借款期限得比照延長之。九、本存款之活存,其利率按 貴行牌告利率計息,定存戶如採固定利率者,則依存入或轉期時之牌告利率計息。
十、本存款之借款利息,每月結算一次,自借款日起至清償前一日止按提供質押擔保之定存利率加年息 1.5%或貴 行於市場拆借資金成本孰高者計付利息。如 貴行定期存款利率或加計利率調整時,均願自調整日起改按 貴行新訂之本項借款利率計付利息。
十一、本存款中各項存款與借款均按 貴行有關規定計息,其應收應付之利息則授權 貴行以轉帳方式直接存入活存,沖還或滾入借款額。並以本約定書為授權之證明。
十二、本存款中定存解約時,憑存摺及留存印鑑以轉帳方式存入活存,再憑取款條提領現款,如有借款時則應先償還借款本息。十三、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惟須依 貴行有關規定辦理,如有借款者,非將積欠之借款餘額悉數清償後,不得終止。
十四、立約人同意本存款項下之借款本息合計如逾 貴行規定之借款限額時,應即將超過之數額先行償還,如經 貴行通知後,立約人逾兩個月仍未清償者, 貴行得停止本存款之質借功能,並逕行將定存解約以清償借款本息。
十五、立約人之借款本息如未依約清償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以借款金額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借款金額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十六、立約人如有經 貴行或任何人提起訴訟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宣告破產、裁定重整、停止營業及其他法律處分時,本存款項下之各種存、借款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喪失一切期限利益, 貴行得逕行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捌、外匯存款其他約定事項
一、外匯活期性存款最低起息金額為等值美金壹佰元。外匯定期性存款最低起存金額為等值美金壹仟元。外匯存款目前以固定利率計息,存款期間分段之利率以年利率 360 天為基礎計算之。貴行開戶最低金額及最低起息金額如有調整,立約人同意由貴行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之,不另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二、立約人以代表人名義申請開立公司籌備處存款帳戶,如未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持相關證照及原留印鑑至貴行辦理變更戶名及基本資料等相關事宜者,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逕行將該帳戶暫時停止存、提款及轉帳等交易功能。
玖、黃金存摺約定事項
一、國際黃金價格有漲有跌,投資、買賣黃金可能產生價格收益或投資本金之損失,立約人應自行判斷投資時機及承擔各項投資風險(包含但不限於黃金價值波動、外匯兌換限制及損失)。
二、黃金存摺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範圍,不享有存款保險保障。三、本帳戶不計算利息。
四、帳戶內所記載單價資料係每筆交易當時之價格,並不代表帳戶內黃金餘額之價值。
五、黃金掛牌單位:分為「公克」(以新臺幣計價)與「盎司」(以美元計價)二種,分別以 1 公克、1 盎司為基本掛牌單位,由貴行每一營業日訂定其買入和賣出價格並掛牌之。新臺幣計價與美元計價黃金交易登錄於同一帳戶,依黃金單位別各自登錄,且不得跨幣別買賣。
六、黃金存摺約定存款帳戶:黃金存摺業務不受理現金交易,立約人欲以「公克」為單位買賣黃金,應於開立黃金存摺時,與貴行約定以本人新臺幣活期(儲)存款帳戶,作為單筆申購/定期定額投資/相關費用之約定扣款帳戶,暨辦理黃金回售時之約定入款帳戶。立約人欲以「盎司」為單位買賣黃金時,應約定以本人外匯活期存款帳戶為黃金交易帳戶,且無論係以新臺幣或外幣辦理黃金存摺業務,其相關手續費均約定由新臺幣活期(儲)存款帳戶繳納之。
七、單筆申購:立約人單筆申購黃金時,應填具黃金存摺單筆申購憑條,簽蓋留存印鑑,同意按承作當時貴行掛牌賣出價格,由貴行自黃金存摺約定扣款帳戶買進黃金部位,登錄於黃金存摺帳戶內,且每次申購黃金數量不得低於 1 公克或 1 盎司,並應為 1 公克或 1 盎司之整倍數。
八、回售:立約人回售黃金應填具黃金存摺支出憑條,簽蓋留存印鑑,同意按承作當時貴行掛牌買進價格,賣出黃金部位,並將款項存入約定入帳帳戶。每次回售數量不得低於 1 公克或 1 盎司,並應為 1 公克或 1 盎司之整倍數,但將帳戶餘額全數回售或銷戶者,不在此限。
九、立約人向貴行申購黃金時,貴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規定免徵營業稅,故不另開立統一發票。
十、立約人向貴行回售黃金時,立約人如屬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免徵營業稅,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貴行收執備查;立約人如屬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掣發普通收據交付貴行收執備查。
十一、定期定額投資:立約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買進黃金存入黃金存摺之各項事宜悉依黃金存摺定期定額投資約定事項辦理。
十二、轉帳:立約人應填具黃金存摺支出憑條,簽蓋留存印鑑,同時填記黃金存摺轉入帳號,將黃金轉帳至貴行其他黃金存摺。但每次黃金轉帳數量,僅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且轉入非本人帳戶時,應計收手續費。
十三、提領黃金條塊:
(一)立約人提領黃金條塊,應事先至貴行各營業單位櫃檯申請,填具黃金存摺黃金提領憑條,簽蓋留存印鑑,並同意按申請當時貴行黃金存摺牌告揭示之應補繳款,自約定之費用扣款帳戶繳納轉換黃金條塊應補繳款。提領之黃金條塊以貴行掛牌之黃金條塊規格為限,且黃金條塊一經提領後不得再行存入。
(二)立約人領取黃金條塊時,應持本人身分證件、黃金存摺黃金提領憑條客戶留存聯、留存印鑑向貴行原受理申請提領黃金條塊之營業單位領取黃金條塊。
十四、立約人得於貴行各營業單位櫃檯或申請透過網路銀行辦理黃金單筆申購、回售、轉帳、定期定額投資及變更約定事項等交易,立約人欲透過網路銀行辦理前述交易時,應申請貴行網路銀行服務,並同意遵守貴行自動化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之約定,將黃金存摺設定為轉出帳戶,並以立約人於本行任一指定存款帳戶逕行辦理扣/入款。立約人欲透過網路銀行辦理黃金轉帳者,應事先約定黃金存摺網路銀行轉入帳戶。
十五、本帳戶表彰之權利不得轉讓或質押予第三者。十六、留存印鑑及掛失:
(一)立約人以立約人本人於貴行開立之台、外幣活期(儲)帳戶(不限一戶,惟不得為支票存款、聯名帳戶及籌備處帳戶)所留存之印鑑任一式,作為辦理黃金存摺業務往來之憑據。
(二)前項存款印鑑變更時,其變更效力及於本黃金存摺業務事項,立約人變更前使用舊印鑑所簽蓋之各種憑證契約及交易仍屬有效。
(三)立約人對於存款之印鑑,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或其他情事而脫離占有時,應立即向原開戶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等,於其手續辦妥時,即生效力,惟原開戶行之掛失止付手續相關通知,在合理期間達到代辦聯行前,黃金已被提領或出售或其他處分時,貴行不負責任。但以電話掛失者,應儘速至臨櫃補辦書面資料。
十七、本行將定期以平信或電子郵件之形式製發對帳單或交易通知予立約人核對,不另發給存摺。
十八、立約人與貴行往來期間,如遇有貴行或他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有疑似洗錢不法使用之情事,貴行得逕行終止本約定,立約人申請給付時依法處理。
立約人寄存於貴行之黃金如遇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強制執行收取扣押款時,立約人同意貴行依收取當時貴行之黃金存摺牌告買入價格辦理黃金回售,並將回售價款存入立約人約定之新臺幣(或美元)入/扣款帳戶後,由貴行免依取款憑條逕自該帳戶將回售價款轉出,以憑辦理扣押款解繳作業。
十九、如因貴行作業錯誤致發生誤入黃金數量至立約人黃金存摺或溢付回售之款項至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約定入帳帳戶等情事時,立約人同意貴行逕予更正。
二十、黃金存摺帳戶之記載若與貴行記錄之實際交易資料不符時,除能證明貴行電腦記載有誤外,以貴行記錄為準。
二十一、立約人辦理黃金存摺各項事宜,如有涉及贈與、繼承及應繳稅捐等情事,悉由立約人或其繼承人自行申報與負擔。二十二、下列情況發生時,貴行得暫停黃金存摺各項服務:
(一)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國際黃金市場價格或外匯市場匯率波動激烈時。
(二)立約人辦理黃金存摺交易指定之新臺幣或外匯扣/入款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或經貴行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研判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
二十三、本約定事項未載事宜,悉按照有關法令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拾、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事項
(壹)、高雄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一般條款
立約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茲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特與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人』)簽訂本約定書,受託人同意收受委託人之信託資金並依委託人之指示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以下簡稱『投資標的』),雙方同意共同遵守之有關規定及約定條款如下:
一、委託人及受益人
(一)本約定書所稱委託人,包括:
1.中華民國境外客戶,且已於受託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存款帳戶者(以下簡稱「委託人(OBU 客戶)」。
2.國內一般客戶且已於受託人營業單位開立存款帳戶者(以下簡稱「委託人(國內客戶)」)。
(二)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即受益人,本約定書項下所得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係以委託人本人為限。委託人於本約定書存續期間不得變更受益人。
二、信託目的及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格
(一)受託人為協助委託人從事國內、外有價證券之投資,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依委託人之指示,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將信託資金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許可之國內、外基金、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等交易,以達成委託人投資理財規劃之目的。
(二)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交易之信託財產,其種類、名稱、數量及價格,應依受託人相關業務申請書表(包括但不限於受理投資標的、最高低投資金額、幣別及相關書類填寫等)、自動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語音、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以其他約定方式辦理,並經受託人同意收受者為限。
三、信託資金及費用之收付
(一)委託人依本約定書所交付之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應以投資標的所規定或經受託人同意接受之幣別(新台幣/外幣)為之。就信託本金及收益之返還,應與委託人所交付信託資金之同一種幣別或受託人所指定之幣別為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託人所同意收付之幣別或法令所規定之幣別與投資標的所規定之幣別不同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匯兌交易,委託人授權由受託人全權處理,並同意得與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從事幣別兌換交易行為。
(三)委託人(國內客戶)應指定由其本人開立於受託人營業單位之(新台幣/外幣)活期(儲)存款帳戶(以下稱指定帳戶),供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之收付。
委託人(OBU 客戶)應指定由其本人開立於受託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以下稱指定帳戶),供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之收付。 (四)委託人以定期扣款方式信託投資者:
1.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信託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得經受託人同意後,以自動扣款轉帳方式支付,並授權由受託人於委託人指定扣款日(遇例假日自動順延),逕自委託人指定並經受託人同意受理之存款帳戶中逕行扣款。但若遇電腦系統故障或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扣款作業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受託人營業時間開始進行扣款。
2.委託人應於指定扣款日之前一金融機構營業日內,於指定扣款帳戶內留存足額之扣款金額,若扣款失敗連續達三次時,受託人得中止繼續扣款投資。但委託人提出恢復扣款書面申請,經受託人同意後,仍得繼續進行扣款。
3.委託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存款不足支付其所指定信託投資之每筆投資及手續費金額時,悉依受託人扣款作業處理先後順序為準。
4.本項未盡事宜悉依受託人其他扣款作業之相關規定辦理。四、信託期間
x約定書自簽訂之日起存續期間為五年,惟存續期間屆滿前,任一方未向他方為屆期後不續約之意思表示時,雙方同意本自屆期之次一日起自動再展延五年,其後再屆期者亦同。
期限屆滿前,雙方均得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信託契約。五、信託資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管理,授權受託人辦理,惟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屬特定單獨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上述運用管理,包括申請結匯、買賣外幣、投資時間、投資期間、買賣交割之執行、投資標的分配收益之領取與給付、分配之收益再投資與否及收益分配方式之選擇,指定執行之金融或投資管理機構、交割機構、保管機構、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包括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行使等)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委託人不另指示或參與。
(二)受託人就信託資金於撥付投資標的交易對象所指定帳戶前,或信託資金於解約結算並返還交付予受益人等之期間,得不予計息。
(三)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變更或異動等指示時,應以書面申請或自動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語音、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其他經雙方事先約定方式為之。
(四)受益人(即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為下列行為:
1.以信託財產購買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2.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
3.以信託財產與受託人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4.其他非經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之行為。
(五)委託人指示之投資交易(含單筆投資或定期定額投資等),若遇電腦系統/電信線路故障、停電、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受託人無法依指示進行交易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上開障礙事由排除後之銀行營業日進行交易或另依交易對象指示辦理,受託人無須負遲延或債務不履行之責,且代為保管信託資金期間不計付利息。
六、投資確認通知
(一)受託人應於接獲投資標的之國內外發行機構或證券商之交易確認通知後,憑以掣發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書及定期提供投資對帳單或信託財產權益相關報表予委託人。
(二)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書及投資對帳單或相關報表上所載之信託財產權益內容與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有所不符時,應以受託人之信託帳載資料或紀錄為準。倘受託人所接獲投資標的之國內外發行機構或證券商之交易確認通知有錯誤,或受託人之作業疏失錯誤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自更正並通知委託人。
七、權利轉讓、擔保及設質之禁止
委託人因本信託關係所生信託利益之權利,除因繼承、依法所為之強制執行外,非經受託人同意,不得轉讓、提供擔保或設質予第三人,亦不得向受託人辦理質借。
八、投資準則
(一)委託人與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投資標的本身之相關規定及其適用之法令。該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其基金經理公司所定之投資相關規定包括申購、贖回、轉換等之價格、時間、方式、淨值計算、收益分配、費用負擔及其他有關基金營運上之相關事宜等,雙方亦應遵守。
(二)倘受託人於接獲投資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計價方式、投資數額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停止交割、清算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委託人同意應配合辦理或終止是項投資,其所生之一切損益概由委託人承受。
(三)投資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包括投資對象限制、未達法定最低募集規模而被撤銷、已逾法定最高募集規模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由),致受託人不能依委託人指示投資時,委託人同意終止投資。
九、風險承擔及預告
(一)委託人將信託資金交付受託人為投資標的之運用指示前,已確實詳閱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風險:包括可能發生之市場
(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等風險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投資標的暫停交易或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及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投資風險最大可能損失將導致信託資金全數虧損。且委託人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決定各項投資指示。
(二)本信託資金運用管理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為委託人所享有;其投資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賦亦悉數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不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證。
(三)委託人已瞭解本信託資金並非一般銀行存款,故非屬受託人所投保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範圍,且不受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四)投資標的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投資標的之最低投資收益,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投資標的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投資前應詳閱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
(五)投資標的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信託資金。
(六)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且部分基金配息前未扣除應負擔之費用。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委託人可至基金經理公司網站查詢。
(七)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基金(含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及其他依法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基金)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由於其投資標的的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投資美國 Rule144A債券(該債券 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淨值波動性較大之風險)、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或高波動性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委託人應自行檢視本身之投資組合。
(八)手續費遞延至贖回時收取之基金,委託人於持有一段期間後,可能自動轉換為其他類股基金,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該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相關規定。
(九)本風險承擔及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投資標的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諸多,委託人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承擔及預告事項詳加研讀外,尚須審慎詳讀投資標的相關資料、風險預告及其規定,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十、信託資金單位數及收益分配
(一)同一投資日倘有多數委託人為同一投資標的之投資運用指示時,受託人得集合各該委託人之資金為共同投資運用,將以該投資總價金向國內外發行機構或證券商所購得之單位數分配予委託人;惟分配過程中若有因算數計算無法除盡之剩餘單位數時,由受託人決定分配方式予委託人,委託人不得異議。
(二)因投資標的而受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孳息),受託人依分配基準日按委託人所得享有之信託財產權益比例,結算分配予委託人。如收益所得須繳交稅捐者,由受託人代理有關扣繳事宜。
十一、投資標的之賣出或贖回
(一)委託人得於本約定書屆期前填具相關申請書(或依雙方當事人事前約定之方式),指示受託人就信託資金投資標的之一部或全部,於合理期間內
辦理出售處分或向國內外發行機構申請贖回,惟部分贖回需依受託人之規定留存最低信託金額及贖回金額﹔委託人之受益單位數/股數/面額未確認前,不得要求受託人全部贖回該投資標的。
(二)受託人向國內外發行機構或證券商申請贖回或處分後,應於接獲匯入款項並扣除信託管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委託人指示就其信託投資標的之持有單位數全數出售或贖回者,受託人依指示執行後,若有因原指定處分或贖回之投資標的所衍生而尚有未完成賣出之資產或單位數時,受託人得不再另行通知委託人,而於接獲國內外發行機構或證券商之通知後,逕行申請賣出或贖回,並於接獲匯入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
(三)投資標的因國內外發行機構之規定或其他事由而強制贖回或處分時,委託人無條件同意辦理,不得以本約定書未屆期為由而不同意贖回或處分。 (四)委託人辦理投資標的之部分賣出或贖回後,其帳上累計之信託金額按其所贖回或處分比例扣減之。
(五)因投資標的之轉換或計價幣別之變更,於委託人申請賣出或贖回所產生另一幣別贖回或處分價金款項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將該贖回或處分款項逕行於委託人原於受託人之銀行業務部門處所開立之同一外匯帳戶中另開設該幣別相關交易帳戶,以作為該贖回或處分款項匯入之用。
(六)辦理投資基金之贖回或轉換時,委託人同意遵守該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義的「短線交易」或「擇時交易」之限制,如基金公司認定委託人涉及上述限制,而收取額外之費用,或拒絶交易或設限交易次數,委託人絶無異議。委託人並同意,於涉及違反該投資基金鎖定之短線交易規範時,受託人得依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及基金註冊地法令規定,提供委託人之相關資料予該基金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
(七)後收型基金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自贖回淨資產價值中扣除﹔另後收型基金若有收取分銷費,基金公司得依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規定,自基金淨資產價值中扣收該費用,可能造成委託人實際負擔之費用增加,惟該費用已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委託人無須額外支付。
十二、委託事項之異動及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投資數額、投資標的、扣款帳戶、扣款日期、暫停(恢復)扣款及其他事項如有異動時,至遲應於指定扣款日前一個銀行營業日以前,向受託人辦妥異動變更手續後始為生效。
(二)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委託人得申請轉換。共同基金之轉換以經受託人同意,並以轉換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行且已在受託人營業處所公開受理轉換之其他共同基金為限。
(三)委託人辦理投資標的之部分轉換時,需依受託人之規定留存原投資標的最低信託金額及新投資標的最低轉換金額,且該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按其所轉換比例扣減之,並以該扣減之金額作為轉換新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惟國內基金與國外基金不得互為轉換、外幣信託資金與台幣信託資金亦不得互為轉換。
十三、受託人之責任
(一)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符合投資標的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處理本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對於委託人之往來、交易資料之祕密,應予保守之義務。
(二)除受託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委託人不得以該有價證券之發行機構、管理機構、交割機構、保管機構或其他第三人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受損害,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三)受託人為服務委託人,所提供之基金淨值、參考匯率、參考現值等,僅供委託人參考使用,上述相關資料概以國內外發行機構公告或事實發生者為準,委託人不得就受託人所提供之參考資料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四)委託人應自行了解判斷,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申購、轉換、贖回等實際交易生效日,可能因國內外非營業日、個別基金規定等作業因素而遞延,受託人不就上述之遞延因素或告知負任何責任。
(五)倘受託人接獲運用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計價方式、投資數額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清算、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或運用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包括運用對象限制、未達法定最低規模而被撤銷、已逾法定最高募集規模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由等),致受託人不能為該標的之運用時,委託人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
十四、信託報酬
(一)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結果不論盈虧,除應負擔所指定運用投資標的之國內外發行機構之各項管理費、交易費及稅捐外,並應就信託資金運用、管理,應按投資標的別,支付予受託人之信託報酬種類如下:
1.申購手續費:
(1)報酬標準:費率0%至5%。
(2)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4)受託人得訂定每次最低申購手續費。另依定期扣款方式投資者,由受託人按月與信託資金一併扣款。另轉換後之基金信託手續費率如高於原基金者,受託人得加收該轉換基金間之手續費差額。
2.轉換手續費:
(1)報酬標準:費用為等值新台幣300元至等值新台幣500元。 (2)計算方法:於每次基金轉換時逐次收取。
(3)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 (4)屬基金管理公司之轉換手續費,依基金管理公司規定代收之。
3.信託管理費:
(1)報酬標準:年費率0.2%,最低等值新台幣100元。 (2)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乘上持有期間計算之。
(3)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4.申購時之通路服務費:
(1)報酬標準:費率0%至5%。
(2)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於申購時一次給付。
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5.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
(1)報酬標準:費率0%至 1%(年費率)。
(2)計算方法:以受託人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3)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二)前述各報酬受託人得依信託資金投資幣別不同另訂標準或最低限制,並得基於成本負擔考量,調整各該項報酬標準,並應通知委託人或公告於受託人營業處所或網站,且留存記錄備查,委託人並同意遵守之。
(三)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受託人得以單張說明或併申購申請書或其他文件方式為之;網路電子交易、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申購得以受託人網路頁面、播放或任何得使委託人了解之方式揭露。
(四)受託人因處理本信託事務,或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權益而與第三人訴訟、提付仲裁或其他交涉所產生之費用;以及其他有關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所發生之費用,均由委託人負擔,並於實際發生時,由委託人給付,受託人並無代墊之義務。
(五)有關國內外發行機構之各項行政、管理、投資、買賣、轉換等費用,通常係直接在淨資產價值中扣抵或隱含在買賣報價與淨資產價值之差價中,委託人應先予充分瞭解。
(六)前述各項費用,委託人若未於受託人通知之期限內給付,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或贖回(處分)價金中先行扣收,或贖回(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之,委託人並同意其扣收日及贖回(處分)日由受託人全權決定之。
十五、帳務處理及報告、通知之送達
(一)受託人應就本信託資金及其投資所得之資產分別設帳管理,並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
(二)受託人應就本信託資金之運用情形定期編製報表或對帳單及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書,以電子郵件或依其他約定方式送予委託人。
(三)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重大事項之通知、來自交易對手之通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託人得以郵遞、電子郵件、簡訊、或於營業場所、受託人網站上公告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並以委託人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通訊地址、電子郵件資料為準。
(四)受託人就各項信託業務有關之通知,委託人之地址或電子郵件資料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如未通知,而受託人按原約定之寄送方式,依委託人原留存之地址寄送相關文書,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或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以電子郵件之電子訊息傳輸方式為通知者,經傳送後,即視為已合法送達,委託人絕無異議。
十六、匯兌
(一)本信託資金以新台幣兌換外幣或外幣兌換新台幣所適用之匯率,依受託人於合理處理期間內實際辦理結匯之匯率為準。 (二)共同基金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係以基金管理公司之作業規則所訂匯率為準。
(三)本信託資金因兌換所生之匯率風險悉由委託人負擔。十七、留存印鑑及掛失
(一)委託人委託受託人運用本信託資金,以委託人本人於受託人處開立之台、外幣活期(儲)帳戶(不限一戶,惟不得為支票存款及聯名帳戶)所留存之印鑑任一式,作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往來之憑據。
(二)前項存款印鑑變更時,其變更效力及於本信託資金業務事項,委託人變更前使用舊印鑑所簽蓋之各種憑證契約及交易仍屬有效。
(三)委託人對於存款之印鑑,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或其他情事而脫離占有時,應立即向原開戶行辦理印鑑之掛失止付手續,手續辦妥時即生效力,但委託人完成手續前,受託人依原留印鑑所為之指示或交易仍屬有效,委託人如因此發生損害,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
十八、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信託關係消滅時,除委託人另有書面指示而依其指示辦理外,受託人有權贖回(處分)全部投資標的並自贖回(處分)價金扣除應由信託財產負擔之稅捐及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受託人之信託報酬)後,將信託財產以金錢形式返還歸屬權利人。
十九、契約之解除及終止
(一)受託人交付信託財產後,如因新法令公布或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致受託人無法依信託目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任一方均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解除本約定書。
(二)除另有約定外,本約定書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 1.信託目的無法達成。
2.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3.任一方喪失行為能力、解散、進行重整、破產或停止營業時,他方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終止。
4.本約定書存續期間,任一方得於合理期限事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二十、委託人身分之限制
(一)委託人明瞭受託人不接受美國公民、美國居民、依美國法律設立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合夥或其他類似組織之委託。委託人若於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事宜後取得上開身分者,應於取得身分後立即通知受託人,並應同時依美國相關稅法規定出具及提供所需文件予受託人,如委託人未履行上開通知義務,致受託人因未遵守美國相關稅賦法令之規定而遭受或支付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者,委託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如受託人知悉委託人取得上開身分時,得立即通知委託人終止本契約及其他相關約定事項,受託人並得逕行贖回委託人所持有之全數國內或國外有價證券或基金之受益單位,贖回款項之處理依本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二)依部分投資標的產品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或其他文書規定,委託人不得具有美國公民或居民之身分,或其他身分限制;委託人茲聲明其已明瞭前開投資限制,就其投資標的已符合各該公開說明書或法令有關委託人身分相關之要求或限制,如有不實應自負其責,並賠償受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二十一、受託人受理委託人申訴案件之管道 (一)業務申訴專線:
1.24 小時免付費專線:0800-751068
2.信託業務申訴專線:07-2385188
(二)電子服務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
(三)其他方式:當面告知或書面、傳真等其他方式。
(四)如因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所生紛爭,委託人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惟委託人(OBU客戶)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二十二、適用法律
x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信託法、信託業法、銀行法及相關法令,或是由雙方本著誠信原則書面協議辦理。二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一)委託人若於本約定書簽訂前,與受託人已有簽訂其他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國外共同基金信託總契約書」或「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總契約書」之約定,而其效力仍存續者,同意自本約定書簽訂之日起一律由本約定書及其附屬約定取代。
(二)受託人得對於本信託業務訂定或修正其相關最低金額標準或作業規則,通知委託人或公告於受託人營業處所或網站,委託人並同意遵守之。 (三)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將委託人與受託人往來交易業務及作業,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同意受託人得將委託人之資料,揭露於該第三人。
(四)信託管理費逢閏年仍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算基礎。
(五)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契約項下信託業務(特定金錢信託)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均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貳)、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特別約定條款
委託人申請受託人將信託資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海外債券),以下合稱「外國有價證券」 投資相關事宜,願遵守本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特別約定條款如下:
一、下單指示及圈存
(一)委託人同意受託人運用信託資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最低投資金額門檻及交易累進金額單位悉依受託人之作業規定,並同意採圈存申購方式辦理存款帳戶扣款相關事宜。受託人受理委託人下單日為實際交易日 (T日),受託人經委託人下單指示申購後於受託人銀行營業日營業時間內辦理圈存,圈存後之申購款項無法動用但仍照常計息。除外國有價證券商品說明書另有約定外,申購款項解圈扣款日為下單日之次一受託人銀行營業日( T+1 日,如遇例假日自動順延)。
(二)因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市場休市或其他因素致不能交易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依第三條及第四條約定方式處理已圈存之申購款項及贖回單位數。委託人並同意受託人得因實際市場交易作業需要,彈性限制實際交易日(T 日)之日期及時間。
二、信託報酬
(一)信託手續費:
1.報酬標準:費率 0%至 5%,依各產品而定。
三、申購
四、贖回
五、轉換
2.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二)信託管理費:
1.報酬標準:年費率 0.2%,最低收取等值新臺幣 100 元整。
2.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 × 費率 × 持有期間。
3.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三)通路服務費:
1.報酬標準:年化費率最高 0.5%。
2.計算方法:信託金額 × 費率 × 剩餘年期。
3.支付時間及方法:於商品發行或交易時一次給付,由交易對手給付予受託人。 (四)其他相關費用:
本項信託投資之稅務處理,包括但不限於依照中華民國稅法、投資標的當地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有任何委託人應繳之稅賦或規費,悉由委託人自行負擔。
(一)每筆最低申購面額及增加單位面額依各檔海外債券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規定。
(二)受託人依委託人申購限價對委託交易券商下單,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低於申購限價,惟受託人不保證實際成交價格為當日最低價格,且不擔保委託人指定之投資標的一定成交,若無法順利成交時,即視為委託人撤銷該筆申購之申請。
(三)受託人不確保委託人申購外國有價證券一定成交或募集成立,若全部或部分單位數無法順利成交,委託人同意受託人逕予辦理解圈作業且不予扣款,若受託人於同一下單日申購之單位數無法全數成交時,將按受託人交易系統成功受理各委託人下單指示所記錄之時間先後順序分配申購成交單位數,先分配予最早申購之委託人;若申購成交單位數還有剩餘,再分配予第二順位申購之委託人,以此類推,直到申購成交單位數完全分配為止,在此分配模式下委託人可能出現部分成交之狀況,委託人同意受託人針對未成交部分之申購金額得逕予辦理解圈作業不予扣款。申購單位數之確認將依外國有價證券之交 易對象所訂提供交易確認書日數加計合理作業時間為準,如遇國內、外市場休假或其他 因素則將順延。
(一)須於受託人完成申購單位數分配後始能提出贖回申請,委託人於債券到期日前申請提前贖回之限制及每筆信託帳號項下得申請部分贖回之最低贖回面額及餘額,依各檔海外債券商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規定。
(二)受託人依委託人贖回限價對委託交易券商下單,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高於贖回限價,惟受託人不保證實際成交價格為當日最高價格,且不擔保委託人指定贖回之投資標的一定成交,若無法順利成交時,即視為委託人撤銷該筆贖回之申請。
(三)受託人不確保委託人申請贖回外國有價證券一定成交,若全部或部分單位數無法順利成交,未成交單位數範圍內即視為委託人撤回贖回申請;委託人若欲贖回該未成交部分單位數,應向受託人另行提出贖回申請。若受託人於同一下單贖回之單位數無法全數成交時,將按受託人交易系統成功受理各委託人下單指示所記錄之時間先後順序分配贖回成交單位數,先分配予最早贖回之委託人;若贖回成交單位數還有剩餘,再分配予第二順位贖回之委託人,以此類推,直到贖回成交單位數完全分配為止。贖回撥款將依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對象所訂給付贖回價金日數加計合理作業時間為準,如遇國內、外市場休假或其他因素則將順延。
外國有價證券不受理各投資標的之轉換交易。
六、債息支付及信託款項返還
(一)配息日及到期日係國外發行機構預定撥付孳息及本金之日,受託人須俟實際收到款項並扣除相關稅賦及費用後,於 10 個營業日內撥入委託人之存款帳戶。
(二)委託人提前贖回或國外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權利,受託人實際收到款項並扣除相關稅賦及費用後,於 10 個營業日內始能將款項撥入委託人之存款帳戶。
(三)上述付款義務以受託人已實際收到該等款項為前提,倘受託人未能實際收訖該等款項,受託人即無對委託人付款之義務。七、投資之確認
(一)實際成交價格及總金額須以交易對手之成交確認書為準,受託人於分配後產製交易確認書及每月製作投資對帳單以電子郵件或依其他約定方式送予委託人。如交易確認書或月對帳單上所載事項與受託人帳目記載不符,則以受託人帳目之記載為準。
(二)倘受託人接獲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交易對手(證券商)之交易確認通知有錯誤,或受託人之作業疏失錯誤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自更正並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委託人﹔若有溢付金額且經委託人提取以致帳戶餘額不足扣回時,委託人應於受託人通知後七日內返還該等溢付款項。
八、委託人身分
(一)如特定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登記或註冊之所在地、發行之商品掛牌或上市地,有限制僅專業投資人得投資或屬私募商品者,受託人僅得受理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但委託人符合該特定投資標的要求之投資人資格者,不在此限。
(二)委託人必須為非美國籍之法人或自然人。委託人承諾於取得美國籍身分後,應立即指示受託人贖回全部已投資標的。委託人如未主動告知受託人其具有美國籍身分而導致受託人遭受任何損害或有損害之虞,一經受託人請求,委託人應立即賠償或處理 。
九、商品適合度
受託人受託辦理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已依委託人簽立本約定書時之風險承受等級與商品風險等級適合度進行評估,委託人應留意投資標的之最新訊息,自行研判是否繼續投資。
十、風險承擔及預告
委託人應瞭解投資金融商品具有各項風險,委託人應詳閱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商品說明書內容,以充分明瞭投資標的之交易特性及風險,俾慎選投資標的。揭露如下:
(一)投資風險:受託人不擔保交易對象及投資標的之債信評等亦不承擔其他一切風險。投資標的之本金及信託收益係由交易對象支付,受託人僅為受託投資機構並不保本亦不保息。投資最大風險為喪失 100%原始本金。
(二)法律風險:國外投資標的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或地區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交易對象發行之投資標的規範可能以國外法令為準據法,並以英文版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商品說明書為發行條件之主要依據,委託人應詳加閱讀及充分瞭解,自行決定是否投資並承擔投資風險。
(三)發行風險:投資標的於募集期間內未達募集金額致無法發行,或因市場波動劇烈致交易對象無法依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商品說明書所
述條件發行投資標的時,交易對象得不發行並由受託人無息退還委託人原信託資金及手續費。
(四)作業風險: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商品說明書內所列舉之發行日、評價日、配息日、參與率、配息計算公式及提前贖回等發行條件,可能由於交易對象或複委任第三人之過失致未完全履行而生損害。
(五)信用風險:交易對象及投資標的資產組合內各有價證券可能發生下市或其發行公司可能發生被併購、國有化、重整及破產等情形,故即使投資標的資產或發行公司目前債信評等極高,惟不保證未來不會發生價格或信用等風險。
(六)提前贖回/流動性風險:委託人於到期日前提前贖回持有單位數,可能會因市場波動或其他因素而發生本金折價之風險;且有無法或即時贖回之流動性風險存在。投資標的不具備充分之市場流動性,可能有不易或無法成交、停止交易或下市之狀況,將導致投資人產生損失。此外,在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投資人亦可能難以取得關於投資標的價值或風險之可靠資訊。
(七)匯兌風險:投資標的係以外幣計價時,申購、贖回與轉換可能具有匯率波動之匯兌風險;惟國內、外投資標的不得互為轉換;外幣信託資金與新臺幣信託資金亦不得互為轉換。
(八)巿場及事件風險:有價證券投資巿場,可能因重大政治事件、經濟大幅衰退或社會信心不足等環境因素,而造成整體巿場行情大幅下跌,以致於損及投資資產。可能影響投資標的價格的因素包括政治和經濟環境、商業條件、投資人信心及重大事件等,這些因素在任何市場均可能出現,並導致委託人損失。
(九)交割風險: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十)利率風險: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上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當該幣別利率下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
(十一)事件風險:如遇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downgrades)。
(十二)國家風險: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十三)通貨膨脹風險:通貨膨脹將導致本商品的實質收益下降。
(十四)稅務風險: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將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任何債券收益的稅務處理方式,應遵守適用的稅務法規,委託人須完全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負或可能被收取之費用。
各項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商品說明書或風險預告書等資料所揭露之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無法完整提示風險發生時可能致生之損害, 委託人須詳細閱讀本風險預告事項,自行判斷是否投資並承擔投資 風險,投資實際損益之計算方式以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商品說明書所載條款為準。
十一、受託投資遵循事項
受託人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除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且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受託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風險預告書並派專人對委託人解說依法應揭露事項。
(二)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處理金融交易爭議事件,惟委託人(OBU 客戶)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十二、海外債券其他約定
(一)海外債券因國外發行機構之規定或其他事由而限制、暫停或強制贖回時,委託人無條件同意辦理,不得以未屆期為由而不同意贖回。對因強制贖回所生之ㄧ切損失,概由委託人負擔。
(二)委託人須瞭解,於發行機構未發生違約之狀況下,雖然本商品到期發行機構保障償還 100%票面價值,但於本商品到期時,委託人仍須支付信託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因此,在收取信託管理費及相關費用之情形下,委託人可能無法實際取回 100%票面價值。
(三)投資海外債券商品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保護之程度亦有異,委託人亦應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四)委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所申購之海外債券,如申購後該投資標的之債信評等經穆迪投資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降級後未達法令規定之評等者,或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無法依投資標的發行條件履行債務時,受託人得將上述資訊以適當之方式通知委託人(包括但不限於以書面或於受託人官網公開揭示(海外債券公告專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委託人同意並了解,縱受託人將上述資訊或將其它與債券交易內容相關變動資訊通知委託人,亦不得視為受託人即負有監督及通知投資標的交易內容變動資訊予委託人之義務,此外,受託人亦無權利為委託人作任何決定或任何行為,委託人是否須進一步對受託人為交易指示前,仍應依委託人自行判斷審慎考量之。
十三、效力優先
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應優先適用本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特別約定條款之約定。 (叁)、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約定條款
一、委託人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須使用網路銀行交易密碼或 FXML 憑證,始得進行交易。
二、委託人申請辦理本項服務,與委託人填具各項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申請書(暨約定書)加蓋原留印鑑之約據具有同等效力。
三、委託人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系統指示受託人辦理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申購、贖回、轉換或其事項異動時,若遇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因素,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第三人破壞等,致使交易或其他指示事項遲延或無法完成者,委託人同意由受託人全權處理,但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因電腦系統暫停或前條相關障礙事由等因素,致受託人無法辦理委託人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系統指示事項時,委託人應憑原留印鑑至受託人各營業單位或原開戶行辦理相關事項。
五、委託人如欲變更密碼,應以網路銀行服務系統為之,但應以受託人確認並完成相關手續後,始生效力。
六、所有申購及轉換交易將於轉帳撥款收妥後進行,受託人將自該款項中扣除相關手續費,以收取之淨額依委託人指示進行投資。
七、委託人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申購國內外有價證券,經國內外有價證券經理公司確認後,即可透由受託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等自動化系統或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書及投資對帳單等書面方式,知悉所買進國內外有價證券明細及單位數。
八、為保障委託人之權益,受託人僅將國內外有價證券贖回款項付予委託人原約定之存款帳戶,不會接受任何人付予第三者之指示。
九、委託人原所選定之服務方式,因受託人系統或法令規定等而須變更時,受託人得通知委託人另行辦理相關事宜,並於新服務方式啟用時,適用原簽訂契約中之各相關條款,前項委託人申請變更服務方式時亦同。
十、委託人因申購國內外有價證券授權受託人轉帳代繳之各筆款項,受託人無須憑申請之存摺、取款憑條或票據即得逕撥付,委託人對於此等撥付扣減帳項,在未辦妥補登存摺前,完全承認,絕無異議;倘委託人因扣款帳戶存款不足而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葛時,委託人自行負責,受託人並得終止代繳委託。
十一、委託人同日有多筆款項待撥付,而委託人約定之扣款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悉數轉付時,授權受託人任意選擇撥付;若不足支付任何一筆應繳款項時,受託人即不予轉帳,並得終止代繳委託。
十二、委託人每日以「交易密碼」轉帳申購國內外有價證券累計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貳仟萬元;每日以「FXML 憑證」或「交易密碼」轉帳申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金額總計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參仟萬元。
十三、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交易時間:
申購、轉換、贖回、異動交易為二十四小時服務,每一營業日十五時起至二十四時止及非營業日交易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生效(國內貨幣型基金及非財金公司「外幣結算服務平台」之其他幣別計價之國內基金除另有規定外,每一營業日之截止交易時間為十時卅分);定期(不)定額投資之申購、變更交易,如委託人於指定扣款日之前一日辦理申購或變更交易,且超過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者,則該筆交易將順延至次一指定扣款日始生效。
十四、委託人應遵守與受託人簽訂之存款業務或自動化服務等相關約定條款,惟本約定條款如與存款業務或自動化服務等相關約定條款不一致時,應以本約定條款為準。
(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電話語音服務系統約定條款
一、委託人申請辦理本項服務,與委託人填具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基金交易申請書】及【異動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之約據具有同等效力。二、電話語音服務系統密碼由委託人申請領取並啟用或變更密碼後,始能啟用各項服務。
三、委託人使用電話語音服務系統時,應先以密碼證明其身份,受託人係憑正確密碼使用之指示提供服務,倘有未經委託人合法授權之情形,委託人應即通知受託人停止該服務;受託人於接獲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受託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得以該密碼之使用非經其授權對抗受託人。
四、受託人於接獲委託人以正確密碼指示後,得提供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倘受託人單方認為提供該等服務會使受託人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時,受託人即無提供該等服務之義務。
五、委託人以電話語音服務系統指示受託人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申購、贖回、轉換或其他事項異動時,若遇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因素,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第三人破壞等,致使交易或其他指示事項遲延或無法完成者,委託人同意由受託人全權處理,但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
六、因電腦系統暫停或前條相關障礙事由等因素,致受託人無法辦理委託人以電話語音服務系統指示事項時,委託人應親至原開戶行辦理相關事項。七、委託人如欲變更密碼,應以電話語音服務系統為之,但應以受託人確認並完成相關手續後,始生效力。
八、為維護委託人之權益,電話語音服務系統密碼於同一交易連續錯誤達三次者,該密碼即自動失效,委託人須攜帶原留印鑑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原開戶行重新申請啟用。
九、委託人因使用受託人電話語音服務系統所發生之費用,授權受託人自約定扣款帳戶扣取之,該項費用收費標準,依受託人之規定辦理。十、所有申購及轉換交易將於轉帳撥款收妥後進行,受託人將自該款項中扣除相關手續費,以收取之淨額依委託人指示進行投資。
十一、委託人以電話語音服務系統申購國內外有價證券,經國內外有價證券經理公司確認後,即可由語音系統、網路銀行或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券對帳單等方式,知悉所買進國內外有價證券明細及單位數。
十二、為保障委託人之權益,受託人僅將國內外有價證券贖回款項付予委託人原約定之存款帳戶,不會接受任何人付予第三者之指示。
十三、委託人原所選定之服務方式,因受託人系統或法令規定等而須變更時,受託人得通知委託人另行辦理相關事宜,並於新服務方式啟用時,適用原簽訂契約中之各相關條款。前項委託人申請變更服務方式時亦同。
十四、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電話語音交易時間:
申購、轉換、贖回、異動交易為二十四小時服務,每一營業日十五時起至二十四時止及非營業日交易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生效(國內貨幣型基金及非財金公司「外幣結算服務平台」之其他幣別計價之國內基金除另有規定外,每一營業日之截止交易時間為十時卅分);定期投資之申購交易、基金變更服務於欲設定之扣款前一營業日進行該項交易且輸入時間於受託人完成檔案傳輸前,則交易於當月生效,否則於下個月始生效。
拾壹、自動化服務約定事項
壹、一般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使用各項自動化服務存、提款或轉帳存入支票存款戶或跨行交易帳務,登帳紀錄應依貴行系統時間為準,銀行營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 9:00~15:30;惟貴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之交易,屬於當日帳務,轉入之金額立約人當日即可提用;營業時間外之交易屬於次營業日帳務,轉入之金額如非以通匯付款管道匯出者,當日可於各項自動化服務設備提用,惟不可充抵當日帳戶應付之票據款項,並依交易當日(以 24:00 為切點)餘額計息。立約人如於營業時間外為轉帳交易致發生退票時,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二、立約人使用各項自動化服務轉帳,合計每一轉出帳戶限額如下:
(一)使用 ATM、網路 ATM、語音、行動銀行、非以 FXML 憑證放行之網路銀行及企業金融網等自行及跨行轉帳,與繳稅費合計每日交易限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惟轉入自行本人帳戶,放寬為每日不得超過 2000 萬元。
(二)跨行轉帳如採「ATM 付款管道」者(含使用 ATM、網路 ATM、語音、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企業金融網之跨行轉帳),合計每日交易限額不得超過 300 萬元。三、立約人使用各項自動化服務(含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企業金融網及電話語音等)辦理綜存活期性存款轉存台幣六個月期(含)以上定期性存款,合計每人(同一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每月累計限額為 100 萬元;轉存未滿六個月期之定期存款不設限。
四、本約定書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立約人與貴行簽訂之開戶總約定書、外匯存款約定書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立約人如對本約定書有疑義或申訴時,可逕以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07-5565055 或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 與貴行聯絡。
貳、晶片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
(壹)一般業務
一、本約定事項所稱之晶片金融卡(以下簡稱金融卡)為貴行發行具晶片及磁條之一般金融卡或兼具一卡通功能之一卡通金融卡,供立約人憑卡進行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或消費扣款等交易,立約人如欲享有貴行提供之非約定轉帳(含消費扣款)、約定轉帳、跨國提款功能,需事先向貴行申請,惟立約人持金融卡至日本及港澳地區貼有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標章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並於該設備同意啟用跨國/海外提款服務功能者,則視為立約人同意申請啟用當次「跨國提款」功能。
二、立約人願親自(公司、行號為其負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公司、行號須另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以下同)、存摺及原留印鑑,至貴行辦理申請並領用金融卡,或委由受託人持委託書、立約人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至貴行代領金融卡,若因此發生其他損失概由立約人負責,與貴行無涉。
三、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期三個月未領取金融卡,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逕行作廢,欲重新申請者將收取手續費。前述期間貴行得視需要隨時調整;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單,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四、每一新台幣存摺存款戶以申領一張金融卡為限;公司、行號限申請一般金融卡。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立約人若為公司、行號時,應由負責人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同時不得借予他人使用、轉讓或質押,如有私相授受等情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五、金融卡及其密碼係由貴行製作,貴行有權決定金融卡之發放及提供之功能,立約人如使用金融卡不當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時,貴行得隨時將卡片收回、暫停或終止
卡片之使用。
六、金融卡密碼包含磁條密碼及晶片密碼。磁條及晶片密碼係由貴行製發並密封交立約人使用;立約人領取密碼後,應立即於貴行自動櫃員機變更密碼後使用(磁條密碼 4 位數,晶片密碼 6~12 位數,不得全部為 0),嗣後並隨時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立約人對金融卡之密碼應絕對保密,如有遺忘或洩漏密碼及金融卡損壞不堪使用或因立約人自身因素須補(換)發新卡時,立約人願親至貴行繳還金融卡作廢,及依貴行之規定申請補
(換)發新卡,並同意貴行收取手續費,本項費用授權貴行得自立約人帳戶內,免憑存款存摺及取款憑條逕行扣取抵償或另行約定其他扣收方式。
七、金融卡限立約人使用,立約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金融卡,並明確瞭解所有憑金融卡及密碼在貴行、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國外貼有 CIRRUS 或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標章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取款提現、轉帳、繳稅(費)及消費扣款等交易時,均視同立約人所為,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同等效力。
八、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被搶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立約人應即憑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親自向貴行辦理書面掛失止付手續,或利用電話、貴行電話語音系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前述約定方式,應以立約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在未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前而遭冒用,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惟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由貴行負責。立約人如以電話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應儘速向貴行補辦書面手續,如需繼續使用金融卡,並向貴行申請補發新卡。
(二)立約人附隨義務:立約人金融卡如遭冒用,經查明係何人所為時,除應儘速提出告訴外,並應即提供貴行有關資料及必要協助。
(三)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約人縱已辦妥掛失手續,貴行仍不承擔金融卡被冒用所生損失: 1.第三人之冒用為立約人容許、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
2.立約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共謀詐欺,或為其他不誠實行為,或經證明有牽連關係者。
3.遺失被竊之金融卡係由立約人之配偶、家屬或與其同住之人、受雇人、代理人、直系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立約人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且不撤回者,不在此限。
九、立約人憑金融卡及密碼得逕向貴行裝設之各自動付款(櫃員)機或標示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徽章之各金融機構自動付款(櫃員)機上存款、取款提現、轉帳入戶或查詢餘額;或在國外貼有國際金融卡組織(CIRRUS)或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徽章之自動付款(櫃員)機取款提現、查詢餘額或其他貴行提供之功能。自動付款(櫃員)機每筆取款轉帳入戶等相關交易完成後印發之「交易明細表」,立約人應當場核對。
十、立約人使用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款時,同意下列每日存入金額上限及手續費條件,存款金額上限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惟貴行應於調整 30 日前,以顯
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告之;手續費如有增、修訂或調整,貴行應於生效日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之,不另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存款 啟動方式 | 存入之帳戸 | 每日存入 限額 | 每筆 手續費 | 備 註 |
無卡 | 限本行帳戶 | NT 3 萬元 | 1.每次存入鈔券數量,依存款機得受理之張數為限,最高限制 200 張。 2.無卡之存款交易限額,以每一存入帳戶為計算標準。 3.存入非交易金融卡之他行帳戶,每次存入限額為 NT3 萬元。 4.如於他行存款機存款,手續費依設機行規定計付,且以本行金融卡存入非該金融卡帳戶者,每日存入限額為 NT3 萬元。 5.以無卡存入、他行金融卡存入及於他行存款機以本行或他行金融卡存入非交易金融卡之本行帳戶,合計存入同一帳戶每 日限額為 NT3 萬元。 6.手續費一律自該筆存款交易金額扣除。 7.本表所稱之本行,係指高雄銀行。 | |
本行存摺 | 限該存摺帳戶 | 無限制 | ||
本行金融卡 | 本人帳戶 | 無限制 | ||
非本人之本行帳戶 | NT 3 萬元 | |||
他行帳戶 | 依存入行規定 | NT 15 元 | ||
他行金融卡 | 該交易金融卡帳戶 | 依存入行規定 | NT 15 元 | |
x行帳戶 | NT 3 萬元 | |||
非該交易金融卡之他行帳戶 | 依存入行規定 | NT 15 元 |
十一、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下列交易或服務,應收費用如下:
交易手續費/服務費用項目 | 收費標準 | |
交易類手續費 | 國內跨行提款 | NT5 元/每筆 |
國內跨行轉帳 | 1.個人轉個人/非個人帳戶: (1)NT500 元(含)以下轉帳:每一轉出帳戶各自動化服務(含 ATM、網路 ATM、電話語音、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等)交易,每日合計得享一次免費優惠,逾優惠次數者,NT10 元/每筆。 (2)NT501~1,000 元轉帳:NT10 元/每筆。 (3)逾 NT1,000 元轉帳:NT15 元/每筆。 2.非個人轉個人/非個人帳戶:NT15 元/每筆。 | |
CIRRUS 國際提款 | NT75 元及交易金額 1.5%之國際組織清算等費用/每筆 | |
日本地區金融資訊系統國際提款 | JPY150 圓及交易金額 0.8%/每筆(最低 JPY390 圓/每筆) | |
港澳地區金融資訊系統國際提款 | NT100 元/每筆 | |
服務類費 用 | 晶片金融卡密碼解鎖 | NT50 元/每卡 |
補/換發新卡 | NT100 元/每卡 |
上述收費標準貴行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之,立約人並同意於臨櫃申請時繳納或授權貴行於進行交易同時逕自金融卡所屬帳戶扣款。費用如有增、修訂或調整,貴行應於生效日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之,不另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上述金融卡解鎖或補、換發新卡之服務費用,非經貴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立約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貴行應付損害賠償責任,但貴行如能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不可歸責於貴行者,不在此限。
十二、立約人憑金融卡取款提現,國內每次金額以新臺幣佰元為單位,於貴行自動化設備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 6 萬元(部分機型限額 3 萬元),於他行之自動化設備提
款每次最高限額為 2 萬,每日最高限額與無卡提款合計為 15 萬元。立約人憑金融卡轉帳或消費扣款,國內每次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約定帳戶自行及跨行轉
帳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 300 萬元;惟轉入自行本人帳戶,放寬為每次不得超過 1000 萬元,每日不得超過 2000 萬元;非約定帳戶轉帳每
次及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繳費(稅)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 300 萬元;申請非約定轉帳含消費扣款者,合併交易金額每次及每日最高限
額為 3 萬元,立約人亦可於 10 萬元內與貴行單獨約定消費扣款額度。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實際需要調整最高限額,惟貴行應於調整 3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告之。
十三、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領取外幣,所領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貴行掛牌或結算代理銀行(臺灣銀行)當日公告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立約人於國外提領當地貨幣時,除依國內提現規定外,亦應依當地收單銀行規定辦理,並授權貴行或結算代理銀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外匯結匯申報事宜。
十四、立約人憑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立約人得至貴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立約人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十五、立約人如因結清銷戶,存款移轉貴行其他分支機構,或立約人(貴行)因終止金融卡使用約定,停止使用金融卡時,立約人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除金融卡遺失外,並應將金融卡繳還貴行作廢,否則因此發生之糾紛或損失時,概由立約人負責;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十六、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銀行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銀行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並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回報處理情形。
十七、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金融卡如有複製或改製情形,貴行得依有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貳)消費扣款業務一、用詞定義
(一)消費扣款功能:指立約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貴行核發之金融卡及立約人設定之密碼,委託貴行直接由立約人金融卡指定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固定及變動費率)、沖正、退款、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二)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立約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三)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立約人以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四)交易紀錄:指立約人憑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
二、使用須知
(一)立約人於貼有Smart Pay 標誌之國內、外指定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使用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同意啟用當次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其金融卡即由貴行賦予「消費扣款」新台幣 3 萬元之功能,並適用本服務一般業務條款第十二條之交易限額規定;如欲使用較高消費扣款額度者,需事先向貴行申請。
(二)立約人充分瞭解金融卡具有於接受財金公司規格商店消費扣款,但無信用卡延後付款之功能,立約人同意使用金融卡進行近端/遠端消費扣款時,貴行得自其存款帳戶直接扣款支付款項。
(三)立約人欲停止使用消費扣款功能時,應向貴行提出申請註銷金融卡之消費扣款功能後,始生終止效力;惟仍可使用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以啟用當次消費扣款服務功能。
(四)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款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三、立約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約定限額時,貴行並無扣款或代墊之義務。
四、消費糾紛及帳款疑義之處理
立約人明確瞭解憑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立約人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貴行。
立約人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得向貴行請求複查,貴行應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
五、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立約人處理金融卡消費扣款及帳務事宜。有關立約人消費扣款帳務資訊之揭露,貴行應以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立約人核對。
六、業務委託:立約人同意貴行金融卡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服務有關之附隨業務,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惟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七、立約人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授權貴行或結算代理銀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外匯結匯申報事宜。 (参)一卡通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
立約人茲向貴行申辦具有金融卡及一卡通功能之一卡通金融卡,有關一卡通金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並適用晶片金融卡各服務約定事項外,並願遵守以下約定事項:一、名詞定義
(一)一卡通金融卡:指貴行與「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卡通公司)合作發行具一卡通功能之晶片金融卡,該一卡通票種為記名式儲值卡,可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立約人同意貴行於核發卡片時提供立約人基本資料予一卡通公司,以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
(二)一卡通:指一卡通公司發行以「iPASS 一卡通」為名稱之儲值卡(以下均稱一卡通),立約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三)自動儲值(Autoload):指立約人與貴行約定,於使用一卡通金融卡之一卡通功能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 100 元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儲值設備,自一卡通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以自動儲值方式撥付一定金額或其倍數至一卡通內,自動儲值等同立約人之金融卡一般消費交易。
(四)連線式自動儲值設備:僅限小額消費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可進行連線式自動儲值功能;捷運、臺鐵、高鐵、停車場、公車等離線設備,不提供自動儲值功能服務,若卡片餘額不足,可以現金儲值後再行扣款消費,如有增修使用範圍,悉依一卡通公司網站公告為準。
(五)餘額轉置:係指將一卡通金融卡中「一卡通」餘額結清,並一次性將全部餘額轉置至立約人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但若一卡通餘額為負值時,立約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立約人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向立約人收取;餘額轉置時間約需 40 個工作日。
(六)特約機構:指與一卡通公司簽訂契約,約定立約人得以一卡通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七)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二、一卡通功能之使用
(一)新/補/換發之一卡通金融卡自動儲值功能已預設為開啟,其一卡通可用餘額為零,立約人如需關閉自動儲值功能,得逕向貴行申請關閉,或依一卡通公司公告規定辦理,惟關閉自動儲值功能後即無法再次開啟該功能。立約人倘未完成金融卡開卡作業而使用一卡通自動儲值功能,仍應對一卡通已完成自動儲值所生之相關帳款負擔清償之責。
(二)一卡通之功能及使用範圍由一卡通公司提供,立約人得憑一卡通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一卡通公司公告「一卡通金融聯名卡功能使用須知」或一卡通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公告之使用範圍內及功能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其每筆消費金額不得超過 1,000 元,每日累計交易金額以 3,000 元為上限。
(三)一卡通儲值與限額:一卡通可重複儲值使用,每卡最高儲值限額以一卡通公司公告為準。
(四)一卡通與金融卡之使用期限相同,金融卡停用時,一卡通功能及自動儲值功能亦隨之終止,立約人應將卡片保持完整並繳回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五)一卡通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一卡通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立約人權益。
(六)一卡通金融卡於換、補發時,其一卡通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換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依「餘額轉置」作業辦理。三、一卡通金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一卡通金融卡係屬貴行所有,立約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立約
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一卡通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立約人應儘速通知貴行辦理一卡通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有關使用者掛失停用權益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悉依一卡通相關服務條款之規範辦理。卡片掛失停用時,將停止一卡通自動儲值功能並同時進行一卡通功能停用手續,一卡通掛失作業一經確認不得取消。
(三)一卡通金融卡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前及其後三小時內,一卡通內之儲值金遭扣款或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立約人自行負擔;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遭冒用自動儲值之損失由貴行負擔。儲值金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 40 個工作日內,按立約人掛失後三小時一卡通公司系統紀錄之儲值金餘額,依「餘額轉置」作業辦理。
四、一卡通金融卡補換發及停用(補/換發費用適用本服務一般業務條款第十一條規定)
(一)一卡通金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貴行得依立約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餘額為零之新卡供立約人使用。
(二)一卡通金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換/補發一卡通餘額為零之新卡,舊卡之自動儲值功能與一卡通功能亦隨之終止。立約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繳回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五、一卡通功能停用及餘額處理
一卡通功能停用時,其自動儲值功能亦隨之終止,立約人除得至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外,對於一卡通儲值金餘額 3000 元以下者,亦可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一卡通服務中心或指定地點辦理一卡通退卡,一卡通餘額將以現金方式返還,完成退卡作業後卡片返還予立約人。
六、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立約人得將卡片置於「一卡通票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服務詢問處查詢一卡通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或一卡通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查詢,如有一卡通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一卡通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00。
(二)貴行應於立約人之金融卡帳戶交易明細中顯示一卡通金融卡之一卡通自動儲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立約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交易後 60 個日曆日內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通知貴行查證處理。
(四)立約人以一卡通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立約人應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通知一卡通公司查處,如經其查證無誤後,由一卡通公司負責返還立約人相關款項。
七、終止事由
立約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事項之情事時,貴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立約人使用一卡通功能,自動儲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立約人以所持一卡通金融卡至「一卡通」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立約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立約人違反貴行晶片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或遭貴行暫時停止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之權利、逕行終止金融卡契約或強制停卡。八、費用收取
立約人依本約定事項應付之帳務處理費、工本費等手續費用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立約人金融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惟立約人自行向一卡通公司申請「交易紀錄查詢」時,一卡通公司得向立約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一卡通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金額依一卡通相關服務條款辦理。立約人得於一卡通公司所提供之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一卡通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
九、其他約定事項
x特別約定事項若有增刪、修改或其他未約定事項,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書之「晶片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與一卡通公司之「一卡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等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參、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約定事項
(壹)一般約定事項一、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高雄銀行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0000-000-000 (三)網址:xxx.xxx.xxx.xx
(四)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 (五)傳真號碼:07-5565055
(六)銀行電子信箱:service@mail.bok.com.tw二、契約之適用範圍
x服務係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條款,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服務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服務條款內容。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服務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三、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行動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透過各種智慧型手機下載貴行所提供之行動銀行軟體,利用電信網路之訊號操作,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三)「電子文件」: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四)「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五)「私密金鑰」: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公開金鑰」: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七)「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八)「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簡稱 OTP):指一次性動態密碼交易安控機制,立約人每次交易須使用銀行系統所產生的動態密碼,該組密碼內容皆採亂數產生,每次均不同,且僅能使用一次。
四、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或行動銀行正確之 APP(應用程式)或網址下載/安裝/存取方式,才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或行動裝置上之 APP 服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五、服務項目
立約人同意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包含但不限於存款、貸款、信用卡及個人理財等產品之查詢、交易、設定或變更等項目。
前項服務項目,以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立約人向貴行辦妥一切手續、完成連線,並自行變更初始密碼後,貴行即得提供立約人所有往來(含以前已存在及未來將存在之所有存款、放款、基金、黃金存摺、信用卡等往來)適用全部系統服務項目,除相關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需另外申請之業務外,立約人無須另外申請即可使用貴行網路服務新增之服務項目,但立約人如於貴行通知之日起 7 日內回覆拒絕使用者,貴行將暫停立約人使用新增服務項目。貴行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貴行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並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六、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七、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
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
八、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律、命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 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四)立約人有本服務一般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或其他約定之方式向貴行確認。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之電子文件,如經立約人依本服務一般約定條款第七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時間時(週一至週五 9:00~15:30;共同基金交易時間至 15:00;惟貴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若該筆為台幣綜存定存交易將改於次日處理;外匯或基金等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貴行因特殊因素(如例行維修等)無法提供服務時,貴行得於 7 日前於貴行網頁明顯處公告之。十、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各項服務之日起,願依貴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如下,立約人並同意於臨櫃申請時繳納或授權貴行於進行交易同時逕自立約人之帳戶內扣款;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費 用 項 目 | 收 費 標 準 | |
台幣跨行轉帳 | ATM 付款管道 | 1.個人轉個人/非個人帳戶: (1)NT500 元(含)以下轉帳:每一轉出帳戶各自動化服務(含 ATM、網路 ATM、電話語音、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等)交易,每日合計得享一次免費優惠,逾優惠次數者,NT10 元/每筆。 (2)NT501~1,000 元轉帳:NT10 元/每筆。 (3)逾 NT1,000 元轉帳:NT15 元/每筆。 2.非個人轉個人/非個人帳戶:NT15 元/每筆。 |
FXML 付款管道 | 轉帳 NT200 萬元(含)內:NT20 元/每筆;轉帳超過 NT200 萬元,每增加 NT100 萬(含),加收 NT10 元,未滿 NT100萬元者,以 NT100 萬元計收。 | |
通匯付款管道 | 轉帳 NT200 萬元(含)內:NT30 元/每筆;轉帳超過 NT200 萬元,每增加 NT100 萬(含),加收 NT10 元,未滿 NT100 萬元者,以 NT100 萬元計收。 | |
黃金存摺定期定額投資 | 扣款成功:NT50 元/每筆。 | |
FXML 憑證 (申請或展期) | 個人戸 | NT160 元(或等值美金)/一年期。 |
企業戸 | NT1,100 元(或等值美金)/一年期。 | |
FXML 憑證晶片卡(憑證載具) | NT700 元/每張(於臨櫃申請時收取)。 | |
簡訊 OTP 動態密碼 | 國內手機號碼:NT1 元/每次。 | |
外匯業務 | 依 DBU 及 OBU 外匯業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計收(註 1、註 2) | |
基金申購/轉換/贖回 | 依貴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總契約書之相關規定計收。 |
註 1:外幣匯出匯款:DBU 手續費依匯款金額 0.05%計收,最低 NT120 元,最高 NT800 元,郵電費 NT300 元;OBU 匯往他行手續費 US10 元,郵電費 US10 元;匯往貴行 DBU 手續費 US10 元。國外費用為 OUR 時,每筆另外加收國外費用,DBU 依交易時匯率折算為新台幣計收,OBU 折算為美金計收;國外費用需視各國外銀行收費標準而定,貴行得依實際發生狀況隨時調整之,立約人同意按國外銀行實際收取之費用,補繳不足之差額。
註 2:外幣匯入匯款手續費:DBU 依匯款金額 0.05%計收,最低 NT200 元,最高 NT800 元;OBU 他行匯入手續費 US15 元;貴行匯入手續費 US10 元。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 60 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十一、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服務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應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十二、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本服務一般約定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之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應以電子文件或電子郵件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儘速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 45 日內,以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或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 45 日內,以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 15 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十四、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書之各項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電子郵件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書之各項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十五、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 45 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 45 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十六、資料系統安全
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立約人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若忘記簽退離開或超過 8 分鐘內未執行任何交易或查詢時,貴行得自動將立約人自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登出。
十七、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服務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十八、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九、紀錄保存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 5 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二十、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立約人與貴行就事後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文件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立約人利用電子文件辦理轉帳,其轉出係按無摺交易方式辦理,與憑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具同等效力。二十一、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辦理。二十二、銀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一)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立約人違反本服務一般約定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服務之其他約定條款,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五)經貴行依具體事證研判立約人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等不當使用帳戶情事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有終止契約之必要者。二十三、逕行終止事由
立約人若結清於貴行之全部活期性存款帳戶,貴行得逕行終止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各項服務,惟立約人係以信用卡線上申請之網路銀行服務者,不受影響。二十四、立約人帳號、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之管理
立約人同意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及登入密碼,使用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之服務。首次登入網路銀行時,立約人應重設使用者代號及變更登入密碼,方可進行交易。立約人未於網路銀行或重製密碼單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重設使用者代號及變更登入密碼,或登入密碼輸入錯誤連續達三次 (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合併計算)時,貴行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服務,立約人應臨櫃重新辦理,或透過貴行提供之其他自動化管道使用晶片金融卡或 FXML 憑證辦理線上解鎖或重設等作業。
二十五、掛失處理
立約人利用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辦理之各項掛失(如存摺、印鑑、金融卡等),其中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網路櫃檯及語音系統辦妥金融卡掛失者,即視為完成正式之掛失手續,立約人無須再至貴行補辦書面掛失手續,惟辦理金融卡以外之其他項目掛失者,貴行僅為暫時止付,立約人仍應於貴行營業時間內親臨櫃檯完成書面掛失手續。
二十六、標題
x服務一般約定條款之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本服務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貳)個別約定條款
一、行動銀行服務:
(一)立約人需先向貴行申請網路銀行服務,方得於「高銀行動 e 點通」APP 線上開通行動銀行服務。
(二)立約人使用行動銀行,同意憑網路銀行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或已約定之快速登入方式簽入行動銀行進行各項服務功能;實際服務項目悉依貴行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目前所提供及嗣後新增之服務為準。
(三)行動銀行各項交易規範及服務設定(如限額、約定轉出轉入帳號…等)與網路銀行相同並合併計算,立約人於網路銀行所現有(含過去約定且尚未取消)或將來新增變更之各項設定及約定(如所約定轉出入帳號…等)均併同適用於行動銀行。
(四)密碼登入錯誤次數與網路銀行合併計算,且立約人如終止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亦隨同終止。
(五)立約人無法以同一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同時登入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如同一時間重複登入者,後次登入可強制登出前次之登入作業(即採後踢前機制)。
(六)立約人如不再使用行動銀行服務,得自行登入網路銀行執行停用「行動銀行」功能。停用後,將無法透過行動裝置進行帳務類查詢及轉帳等行動銀行服務,惟立約人利用行動銀行辦理之預約轉帳,如屆至預約轉帳日雖已終止行動銀行,但未終止網路銀行轉帳服務者,仍不影響該筆預約轉帳交易之進行。
二、立約人知悉且同意貴行得將簡訊(含 OTP 動態密碼)發送相關作業,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惟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三、外匯匯率之適用,除另有議定,依營業時間中受理當時之即時牌告匯率為計算基準,預約交易以付款日第一盤牌告即期匯率為計算基準;外幣間轉帳則依「轉換匯率」承作;如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貴行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暫停受理網路/行動銀行外匯業務。
四、DBU 外匯交易申報:
(一)立約人進行網路外匯交易,應遵照中央銀行公布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據實填報結匯性質。
(二)結購(含結購外幣存款及以新臺幣結購匯出)或結售(含結售外幣存款及匯入匯款結售)交易,若每筆或每日累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時,限使用電子憑證安控機制辦理,並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倘因法令變更、或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每年外匯額度用罄或未經中央銀行核准交易,立約人仍進行交易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参)轉帳作業約定條款
一、本服務所指轉帳種類含使用「交易密碼」執行之非電子簽章約定轉帳、使用「FXML 憑證」執行之電子簽章約定或非約定轉帳,及使用「OTP 動態密碼/晶片金融卡」執行之非約定轉帳。「交易密碼」及「FXML 憑證」將併同適用立約人於貴行「企業金融網」之非電子簽章約定轉帳及電子簽章轉帳等交易。
二、交易密碼連續輸錯達 3 次時,貴行即停止此服務,以維交易安全;如欲恢復使用,需採臨櫃,或於貴行 ATM、網站使用晶片金融卡、FXML 憑證或語音服務密碼等方式重新設定。
三、電子簽章轉帳之「FXML 憑證」係由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所核發,且須另申請「FXML 憑證晶片卡」為該憑證之儲存載具,立約人須依貴行公告繳納憑證及憑證載具相關費用。若憑證載具遺失、遭他人竊取、忘記密碼或輸入密碼連續錯誤 3 次遭鎖卡者,應臨櫃申請重製憑證晶片卡,或密碼解鎖;若憑證載具密碼有遭他人知悉之虞,立約人應立即自行變更密碼。
四、OTP 動態密碼具有「即時性、不可重複及使用一次」之特性,立約人收到「OTP」120 秒內未使用者,該組密碼即失效,須重新操作後,另發送新動態密碼;輸入「OTP」連續錯誤 3 次時,貴行即暫停該 OTP 服務,如欲恢復使用,立約人同意依貴行之規定辦理。
五、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含繳稅費及繳貸款本息)服務,須事先臨櫃以書面約定「轉出帳號」,如欲執行台幣非約定轉帳或台灣 Pay 交易者,該轉出帳號需併同申請附加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且使用「交易密碼」放行之非電子簽章約定轉帳,及「FXML 憑證」放行之電子簽章約定轉帳者,另需臨櫃以書面或透過貴行網路銀行線上約定「轉入帳號」,惟立約人同意以本人於貴行所開立之各帳戸作為約定轉入帳戸,並以此條款作為約定之書面證明。
六、申請約定轉入帳號,立約人應詳予核對,貴行依申請之存款帳號登錄,不負責審核其帳號是否為指定存款人名義帳戶。
七、設定「約定轉入帳號」時,立約人僅可擇一採「歸戸方式」或「帳號方式」辦理,採「歸戸方式」者,轉入帳號一經約定,立約人本人於貴行所開立之各轉出帳戶(含現在及嗣後新增同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之轉出帳戸)均併同適用,無須就各轉出帳號分別約定轉入帳號;採「帳號方式」者,立約人需依各轉出帳戶別逐一約定轉入帳號。
若立約人選擇「歸戸方式」後,嗣後變更為「帳號方式」者,變更前約定之轉入帳號仍適用於立約人本人各轉出帳戸,變更後約定之轉入帳號則僅適用所約定之轉出帳戸;若立約人選擇「帳號方式」後,嗣後變更為「歸戸方式」者,無論是變更前或變更後約定之轉入帳號,均適用於立約人本人各轉出帳戸。
八、已經登錄之約定轉入帳號,如欲申請部分變更或增減,應由立約人就異動資料部分填寫申請書。
九、新臺幣轉出帳號,限為貴行活期性存款帳戶(包括支票存款帳戶),惟其轉入帳號,得為活期性(不包括公教儲蓄存款帳戶及行員退休帳戶)、定期性帳戶及他行帳戶,且不限為立約人名義之帳戶。
十、外匯業務:
(一)外幣存款轉帳:外幣存款轉帳限貴行帳戶間互轉,惟不同幣別之轉帳,限立約人之帳戶間互轉。 (二)外幣匯出匯款:
1.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辦理外幣匯出匯款,須另填「網路銀行/企業金融網外匯匯出匯款申請書」約定轉入帳號,且立約人同意「約定轉入帳號」設定方式一律採本服務轉帳作業約定條款第七條之「歸戸方式」,並以此條款作為約定之書面證明。
2.立約人授權貴行或貴行通匯行,得以任何方法或方式匯出匯款,並得以任何國外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如因國外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不論該行係由立約人或貴行所指定,貴行得應立約人之請求協助辦理追蹤、查詢,其所需之郵電費用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概由立約人負擔,貴行並得要求立約人先付部分款項,再行辦理。
3.立約人同意倘電報匯款於發送電文時,因電訊設備、線路等故障,或因電報發送或接受情況不良導致電文內容有跳行、模糊不清、重行、殘缺或其他錯誤;或因其他非 貴行所能控制原因所導致之誤失等,致令匯款遲延送達付款地或解款行或受款人,或匯款不能送達時, 貴行協助辦理退匯、轉匯、重新匯款,其所需之郵電費用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立約人負擔。但若有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不在此限。
4.立約人同意貴行選定之國外解款行,得以原幣或該行規定匯率兌換當地貨幣或其他貨幣,付款予受款人,或逕存入受款人之帳戶,立約人絕無異議。
5.立約人同意匯出匯款於國外銀行解款或轉匯時,其依當地銀行慣例由解款行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受款人負擔,立約人絕無異議。惟立約人欲負擔轉帳行扣取之費用,應另依貴行收費標準先行計付此項費用。
6.立約人同意本匯款作業,如經國外通匯銀行以受款人被列為恐怖組織或其所屬國被列為禁匯國家等事由,將款項予以扣押者,相關風險應由立約人自行承擔。
7.立約人同意匯款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行未能對外營業,交易成功之電文,於次營業日發送。
8.立約人同意網路匯款以發送ㄧ通電文方式辦理,如欲發送二通電文,需臨櫃辦理。
9.立約人於貴行 DBU 與 OBU 間存款轉匯,適用外幣匯出匯款規定。
(三)外幣匯入匯款解款: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辦理匯入匯款解款交易,應俟該筆匯入匯款屆生效日,扣除相關費用後,始得依匯入匯款電文指示轉入立約人本人之帳戶,並限一次完成全部解款,如需分批解款,需臨櫃辦理。匯入匯款經解款後,如貴行未獲匯款行補償或有糾葛,立約人同意於接到貴行通知後,立即退還全部或超收之款項。
(四)立約人不得利用網路銀行辦理外匯綜合存款帳戶之質借交易。
(五)立約人同意自然人每筆外匯存款結購(結售)金額,不得低於等值新台幣 1,000 元,每日所有以自動化服務承作外匯存款結購(結售)及幣別轉換交易筆數合
計,各不得超過 15 筆。 (六)預約轉帳:
1.立約人同意其可預約自次日起算ㄧ年內之交易。
2.立約人同意預約轉帳交易以交易日第一盤牌告即期匯率為成交匯率。相關手續費、郵電費及國外銀行費用以該匯率折算為新台幣(DBU)或美金(OBU),由指定之帳戶內扣除。
3.立約人同意其預約轉帳時,應於交易日前ㄧ日備足款項,交易日若因存款不足,或遭圈存、扣押,致預約轉帳交易無法完成者,該次之轉帳交易即自動取消。
4.立約人同意其欲取消預約轉帳交易時,應於交易日前ㄧ日晚上 12 時(以本行系統時間為準)前完成取消。
(七)立約人同意台灣外匯市場中午 12:00-14:00 休市期間,同一客戶每一掛牌幣別結購/結售交易上限,各為等值美金 10,000 元。
(八)立約人同意與本行議定匯率之網路外匯交易,每月未交割次數達 1 次者,自違約次日起即暫停提供議價方式網路交易 3 個月,非議價之外匯交易仍可進行。十一、轉帳金額限制:
(一)台幣存款交易:每一轉出帳戸限額如下
放行安控 | 轉入帳戸 | 每筆限額 | 每日限額 | 合併各放行安控每日限額 | 合併其他自動化服務每日限額 | 每月限額 |
交易密碼 | 採臨櫃約定 | NT200 萬元 | NT300 萬元 | NT300 萬元 | NT300 萬元(註 1) | |
採線上約定 | NT200 萬元 | NT300 萬元 | ||||
OTP | 非約定 (註 2) | NT5 萬元 | NT10 萬元 | NT20 萬元 | ||
晶片金融卡 | ||||||
OTP | 繳稅費 | NT5 萬元 | NT10 萬元 | NT20 萬元 | ||
晶片金融卡 | NT200 萬元 | NT300 萬元 | ||||
FXML 憑證 | ||||||
FXML 憑證 | 採臨櫃約定 | NT2,000 萬元 | NT2,000 萬元 | NT2,000 萬元 | 跨行交易如採 ATM 付款管道者:NT300 萬元(註 3) | |
非約定 | NT1,000 萬元 | NT1,000 萬元 |
註 1:加計其他自動化服務轉帳【含ATM、網路 ATM、語音、非以 FXML 憑證放行之企業金融網轉帳】及繳稅費,合計每日交易限額:NT300 萬元;惟轉入自行本人帳戶,放寬為每日不得超過新台幣 2000 萬元。
註 2:線上申請提高非約定轉帳限額:NT20 萬元/每筆、N20 萬/每日、NT50 萬/每月,僅適用於即時轉帳。
註 3:各項自動化服務【含 ATM、網路 ATM、語音、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企業金融網】之跨行轉帳,如採「ATM 付款管道」者,合計每日限額:NT300 萬元。 (二)外匯業務交易:
1.「交易密碼」交易:
(1)立約人同意其每日結購(結售)之上限總額,臨櫃加計所有自動化服務辦理該交易者,限未達等值 NT50 萬元。 (2)立約人所持有之外幣帳戶,如有轉帳之必要,立約人同意單一帳戶每次轉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 NT200 萬元。 (3)外幣匯出匯款(限自然人):
○1 以新臺幣結購匯出:臨櫃加計所有自動化服務,每人(同一身分證字號)每日匯出金額,限未達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
○2 原幣匯出:每一帳戶每次轉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 200 萬元。
(4)前(1)、(2)、(3)目與所有自動化服務採交易密碼之交易金額併計,每一帳戶每日轉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 NT300 萬元。 (5)外幣匯入匯款:
○1 匯入款項結售為新台幣:臨櫃加計所有自動化服務,每人(同一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每日解款金額,限未達等值新台幣 50 萬元。
○2 匯入款項存入外幣存款:每一帳戶每次轉入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 200 萬元。每一帳戶每日轉入金額,與所有自動化服務採交易密碼之交易金額併計,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 300 萬元。
2.「FXML 憑證」交易:
(1)立約人同意每人(同一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每日結購(結售)之上限總額,臨櫃加計所有自動化服務辦理該交易者,限未達等值美金 50 萬元。
(2)立約人所持有之外幣帳戶,如有轉帳之必要,立約人同意單ㄧ帳戶每次轉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 3,000 萬元。
(3)外幣匯出匯款(限自然人):立約人同意單ㄧ帳戶每次轉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 2,000 萬元。
(4)前(1)、(2)、(3)目與所有自動化服務採 FXML 憑證之交易金額併計,每一帳戶每日轉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 3,000 萬元。
(5)外幣匯入匯款:立約人同意其結售為新台幣併入(1)之金額限制,原幣存入外幣存款者,每人(同一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每日解款金額不限。
3.未滿 20 歲已辦理戶籍登記而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持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
人,每筆結匯金額限未達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
(三)黃金存摺交易:每一帳戶申購、回售及轉帳金額合計限額如下: 1.「交易密碼」交易:每日限額等值 NT300 萬元。
2.「FXML 憑證」交易:每日限額等值 NT3,000 萬元;加計「交易密碼」交易,每日限額等值 NT3,300 萬元。 (四)基金交易:每一信託帳戶基金申購【含台幣信託及外幣信託,不含定期(不)定額基金申購】合計限額如下:
1.「交易密碼」交易:每日限額等值 NT2,000 萬元。
2.「FXML 憑證」交易:每日限額等值 NT3,000 萬元;加計「交易密碼」交易,每日限額等值 NT3,000 萬元。 (五)新臺幣綜合存款戶存摺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金額,每次不得低於 NT1 萬元。
(六)同幣別外幣綜存活期存款轉存外幣綜存定期存款,或新台幣結購存外幣綜存定期存款,每筆金額不得低於各外幣定存開戶最低金額,定存期間依各幣別牌告天期。
(七)DBU 人民幣交易之限制:
1.自然人結購(結售)人民幣外匯存款,及外幣與人民幣互換入戶,每日買(賣)人民幣限額,臨櫃加計所有自動化服務辦理該交易者,不得超過人民幣
2 萬元整,日後如有變動,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2.自然人以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其對象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為限;匯款性質應屬經常項目,每日匯款限額,臨櫃加計所有自動化服務辦理該交易者,不得超過人民幣 8 萬元整,日後如有變動,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十二、以下四類結匯案件,不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交易,立約人應親自臨櫃辦理:
(一)立約人為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 (二)立約人係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或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xxx中華民國法人。
(三)立約人辦理新台幣結匯時,依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者。
(四)立約人利用網路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臨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