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根据《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3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6】483 号文的注册,进行募集。《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正式生效。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该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并完成过渡后,正式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诺安和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其转型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注册以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当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涉及的相关部分及基金管理人信息进行更新,除本次更新内容外,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1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5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5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管理人 |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基金托管人 |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和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招募说明书 | 指《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
7、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8、《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9、《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 |
12、《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7、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19、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21、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销售机构 |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3、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4、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5、基金账户 |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6、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29、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0、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1、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32、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33、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4、开放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5、《业务规则》 |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6、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7、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38、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39、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1、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
42、元 | 指人民币元 |
43、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
44、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5、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46、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47、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48、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
49、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50、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 |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 |
51、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 0000 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3026677
股东单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6000 | 40% |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 6000 | 40%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20% |
合计 | 15000 | 100% |
联系人:xxx股权结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1 年 4 月 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二只开放式基金:诺安xx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xxx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xxx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xxx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xx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xxx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xx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xx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xx,董事长,博士。自 1995 年 7 月加入中化集团,曾先后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经办室、企业发展部规划科、战略规划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化管理学院、办公厅,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中化资本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及部门任职。现任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事业部总裁、党委书记、首席科技官,中化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首席科技官,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汇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副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诺
安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诺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诺安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诺安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xxx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华大理工技术公司计财部职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综合业务部副科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稽核法律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xxxxx,董事,硕士。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翰伦投资咨询公司(xx可利基金)投资经理,纽银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大恒科技副董事长。
xxxxx,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xx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上海钟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xx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代任督察长。
xxxxx,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xxx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xxx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部首席代表、上海富成证券公司助理总裁、英国渣打银行私人银行北京分行筹备组成员、《银行家》杂志社副社长、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助理研究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分析组主笔、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科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xxxxx,监事,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处干部。
2004 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风险法规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兼任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
xxxxx,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xxx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交易师(总助级)兼交易中心总监。
xxx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指数组负责人,现任公司基金经理。
3. 经理层成员
xx先生,总经理兼代任督察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2019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代任督察长。
xx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营业部工程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于东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石油部上海西捷石油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师、南方证
券有限责任管理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地区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xxx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常务副总经理等。2020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现任基金经理
xxx,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天津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11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研究员。2019 年 2 月起任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任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任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xxx先生,曾于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1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 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xx先生(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xxxx(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xxx女士(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xxxx(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xx先生(公司总经理)、xxxxx(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xxxxx(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xxxx(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xx先生(公司总经理)、xxxxx(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xxx女士(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xx先生(公司总经理)、xx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
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风控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b.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 公司设合规风控委员会,在督察长领导下,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控月报》、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定期向管理层提交监察稽核报告。
e.公司设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层、公司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层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宏观领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第二层经营管理层:由管理层下设的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进行中观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
《风控月报》、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从而使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力的执行。
第三层职能机构层:公司在专职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独立运作模式,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职能部门,对公司核心风险要素进行具体的识别与管理。公司设立了风险控制部,对产品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制定并提交各种形式的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与产品运作的法律法规风险、员工行为、子公司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层具体操作层: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各业务部门各设一名合规管理人员,落实本部门风险管理工作。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
排名第 162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80 万亿元。2020 年 1-9 月,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27.1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00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APP)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及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 基金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南路 700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6)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网址:www.jnbank.com.cn
(7)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省内)、40000-96636(境内)
(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网址:www.jsbchina.cn
(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客户服务电话:95558
(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5)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16)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全国)、96198(北京)网址:www.bjrcb.com
(1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1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19)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2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21)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网址:www.qsbank.cc
(22)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2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网址:www.cgbchina.com.cn
(2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5)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网址:www.s10000.com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
(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网址:www.ewww.com.cn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3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服务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www.shzq.com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3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热线:95531 或 400-8888-588
(3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3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3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3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310网址:www.gjzq.com.cn
(40)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www.sczp.com.cn
(4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客户服务热线:95335、400-88-95335网址:www.avicsec.com
(4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4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楼 2 层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4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网址:www.swsc.com.cn
(4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全国)、95368(甘肃)网址:www.hlzqgs.com
(4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网址:www.guodu.com
(4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4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95514
(4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
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
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网址:www.lczq.com
(5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12、13 层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网址:www.dtsbc.com.cn
(5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5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服电话:400-832-3000
(5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网址:www.daton.com.cn
(5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5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5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5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网址:www.hysec.com
(5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晧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网址:www.citicsf.com
(6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95021网址: www.1234567.com.cn
(6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6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网址:www.fund123.cn
(6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网址:www.5ifund.com
(6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邮电新闻大厦 2 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网址:www.myfund.com
(6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人代表人:洪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6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网址: www.yixinfund.com
(69)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网址:www.yilucaifu.com
(7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7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7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03 单元;上海浦东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7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7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公司网址:www.jnlc.com
(7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中关村金融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网址:www.niuji.net
(78)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法定代表:乐贤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网址:www.igesafe.com
(79)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人代表: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网址:www.niuniufund.com
(80)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网址:www.fengfd.com
(8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网址:ww.520fund.com.cn
(8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网址:www.gomefund.com
(8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网址:www.amcfortune.com
(84)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或 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网址:http://fund.jd.com
(8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或 95193 转 5
(8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网址:www.jiyufund.com.cn
(8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网址: www.erichfund.com
(8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8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12-15 单元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90)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网址:www.urainf.com
(91)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网址:www.tdyhfund.com
(92)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网址:www.pytz.cn
(9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网址:www.wacaijijin.com
(9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9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法人代表: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9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网址:www.ifastps.com.cn
(97)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法人代表: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网址:www.qiandaojr.com
(9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人代表: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网址:www.xincai.com
(99) 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2 号院 3 号楼 9 层 94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3 号安联大厦 901 室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010-85965200网址:www.lanmao.com
(100)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10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网址:www.zhixin-inv.com
(10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网址:www.snjijin.com
(104)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 7 层 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 7 层 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105)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106)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107)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 号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025-962155网址:www.tdtz888.com
(108)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09)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A 座综合楼 7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A 座综合楼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网址:www.5irich.com
(11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网址:www.hgccpb.com
(111)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网址:www.yibaijin.com
(11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026688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08-1911 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张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483 号文注册,并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完成募集获得成立。基金管理人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 日,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即 2018 年 5 月 2 日至 2018 年 5 月 9 日。自 2018 年 5 月 10日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告“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网
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2、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不作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5% |
100 万元≤M<200 万元 | 1.0% |
200 万元≤M<500 万元 | 0.6% |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不含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
T < 7 日 | 1.50% |
7 日 ≤T <30 日 | 0.75% |
30 日 ≤ T < 1 年 | 0.50% |
1 年≤T <2 年 | 0.25% |
T ≥2 年 | 0.00% |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不含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注: 1 年指 365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4500=6794.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0 元,则其可得到 6794.63 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0 元。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450=14,500 元赎回费用=14,500×0.5%=72.5 元 赎回金额=14,500-72.5=14,42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4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4,427.5 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本公司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1)、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2,B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19)、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3)、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4)、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5)、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6)、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7)、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8,B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9)、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320010;C 类基金代码:010351)、诺安
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1)、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12)、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320014; C 类基金代码:010352)、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5)、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6)、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18)、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0)、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1)、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2)、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66)、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0559,E 类基金代码:000560,B 级基金份额代码:006025,C级基金份额代码:000818)、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 000538;C 类基金代码:002053)、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0714;C 类基金代码:002052)、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 000736,C 类基金代码:000737)、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971)、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0771)、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1208;C 类基金代码:010349)、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1411;C 类基金代码:002051)、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1528)、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1351; C 类基金代码:010355)、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137)、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145)、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91)、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92)、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06)、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43)、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44)、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07)、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80)、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5901;C 类基金代码:005902)、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6007;C 类基金代码:006008)、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025)、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900)、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6005;C 类基金代码:006006)、诺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429)、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A 类份额代码:000640;C 类基金代码:001026)、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金(A 类基金代码:005448;C 类基金代码:005480)、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8328)、诺安研究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8185)等之间的转换业务。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和鑫混合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 T 日其持有期超过 7
日但未满 31 日,现拟在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和鑫混合。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赎回费率为 0.5%,适用申购费率为 0;诺安和鑫混合的净值为 1.2000,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则计算如下:
1.5%>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5%-0=1.5%
转入诺安和鑫混合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 T 日诺安和鑫混合的净值=50000×1.1000×(1-0.5%)÷(1+1.5%)÷1.2000=44930.21 份
例 2:诺安和鑫混合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和鑫混合,至T 日其持有期超过 30 日但未满一年,现拟在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 日,诺安和鑫混合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5%,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 0,低于 1.5%,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为 0);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和鑫混合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和鑫混合的净值
×(1-诺安和鑫混合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 日诺安货币的净值=50000
×1.20×(1-0.5%)÷(1+0)÷1=59700.00 份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个股精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待基金参与期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格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期权投资、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期权、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积极配置大类资产,动态控制组合风险,并在各大类资产中进行个股、个券精选。以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PPI 变动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分析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4、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的投资过程中,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分析、经济周期分析、市场短期和中长期利率分析、供求变化等多种因素分析来配置债券品种,在兼顾收益的同时,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在个券的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估值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对应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注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并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
资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即:沪深 300 指数
×60%+中证全债指数×40%
沪深 300 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8 号发布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整体状
况的指数,指数基期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基点为 1000 点。其选样方法是对样本空间股票在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0%的股票,然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 300 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同时,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品种。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7,779,185,702.69 | 93.38 |
其中:股票 | 7,779,185,702.69 | 93.38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458,254,470.00 | 5.50 |
8 | 其他资产 | 93,542,509.99 | 1.12 |
9 | 合计 | 8,330,982,682.68 | 100.00 |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7,539,904,929.72 | 91.76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8,465.06 | 0.00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29,180.84 | 0.00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9,998.88 | 0.00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37,032,265.43 | 2.88 |
J | 金融业 | 1,782,086.01 | 0.02 |
K | 房地产业 | 111,116.14 | 0.00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9,086.64 | 0.00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17,659.56 | 0.00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0,914.41 | 0.00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7,779,185,702.69 | 94.68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584 | 长电科技 | 19,125,126 | 814,156,613.82 | 9.91 |
2 | 603501 | 韦尔股份 | 3,517,251 | 812,836,706.10 | 9.89 |
3 | 002371 | 北方华创 | 4,479,756 | 809,671,099.44 | 9.85 |
4 | 300782 | 卓胜微 | 1,363,577 | 777,975,221.58 | 9.47 |
5 | 688981 | 中芯国际 | 12,594,407 | 727,327,004.25 | 8.85 |
6 | 688126 | 沪硅产业 | 19,521,447 | 646,550,324.64 | 7.87 |
7 | 603986 | 兆易创新 | 2,955,165 | 583,645,087.50 | 7.10 |
8 | 688012 | 中微公司 | 3,716,747 | 580,619,887.29 | 7.07 |
9 | 300661 | 圣邦股份 | 1,983,214 | 523,171,853.20 | 6.37 |
10 | 300223 | 北京君正 | 3,654,459 | 334,346,453.91 | 4.07 |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436,691.47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69,887,337.58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99,620.50 |
5 | 应收申购款 | 21,118,860.44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93,542,509.99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688012 | 中微公司 | 129,582,336.24 | 1.58 | 通过询价转让受让 的股份流通受限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本基金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各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8.5.10~2018.12.31 | -31.70% | 1.47% | -11.85% | 0.85% | -19.85% | 0.62% |
2019.1.1~2019.12.31 | 48.39% | 1.93% | 23.23% | 0.74% | 25.16% | 1.19% |
2020.1.1~2020.12.31 | 39.34% | 2.85% | 17.68% | 0.85% | 21.66% | 2.00% |
2018.5.10~2020.12.31 | 41.22% | 2.23% | 27.82% | 0.81% | 13.40% | 1.42% |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为:沪深 300 指数×60%+中证全债指数×4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①2018 年 5 月 10 日(含当日)起,本基金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60%+中证全债指数×40%。
②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于管理人基金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5% |
100 万元≤M<200 万元 | 1.0% |
200 万元≤M<500 万元 | 0.6% |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不含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
T < 7 日 | 1.50% |
7 日 ≤T <30 日 | 0.75% |
30 日 ≤ T <1 年 | 0.50% |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不含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1 年≤T <2 年 | 0.25% |
T ≥2 年 | 0.00% |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投资人在收取本基金中归属于投资人份额的投资收益时,获得的金额为基金管理人扣除相应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负后的不含税金额。
如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或替代,上述纳税义务及申报缴纳方式应以修订或替代后的有效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
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五)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4、其他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同类型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