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上R1、R2、R3層平面圖七、地下一~五層平面圖
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賣方:
茲為【禮御】社區(下稱「本社區」)土地預定買賣事宜,經買、賣雙方合意簽訂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契約審閱期間及廣告效力
x契約所有條款及各項附件於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土地標示
x契約土地坐落於xxxxxxxxx 0、0-0 xx等兩筆土地,面積 2206 平方公尺(667.32坪,日後如有因土地合併、分割或重測,則依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新地號、新面積為準),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第三條 土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買方承購本社區 棟第 層房屋乙戶(下稱「本房屋」),其 土地持分面積及應有權利範圍如【附件一】,計算方式係以「買方購買之 專有部分面積」與「本社區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10546.51㎡」 (3190.32坪)比例持分。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實際權利範圍應按登記時地政機關可依土地登記 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登記之面積為準。
二、前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四條規定互為找補。
三、買方承購本社區地下第 層編號第 號停車位計 位,因汽車停車位之建物產權係以共有部分之方式登記,故不持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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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面積計算、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依前條計算之土地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以土地價款除以該面積所得之單價,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二、依前條計算之土地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亦同時解除。解約時賣方應返還買方已付價金。
第五條 契約總價
x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詳如【附件二】。上開價款不受物價波動之影響,而有所增減。
第五條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x契約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價金信託:詳如【附件六】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
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
○○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六條 付款條件
一、買方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
【附件二】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二、買方應於接獲賣方寄發繳款通知單七日內,至賣方指定繳納地點或於本條第五項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一次繳清。支票之抬頭,請依繳款通知之規定開立。
三、買方若以外幣電匯方式繳款,該外幣匯款以賣方實際兌換成新臺幣幣值(依實際結匯水單為準),作為買方實際收款數,若有外幣兌換匯差及銀行扣取之手續費,概由買方自行負擔之。
四、除金融機構貸款及交屋保留款外,買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之價款,應存
(匯)入賣方下列帳戶:
戶名: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共12碼)
五、本條有關付款條件之各項約定,業經買方充分認知並審閱無誤。第七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二、買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第十七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經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本契約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雙方同意依移轉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公告現值作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公契價格。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如賣方違反前項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本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繳清土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四、本條第一項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
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土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買方即為本契約土地之產權登記名義人,為便於辦理本契約土地產權移轉等有關事項,買方同意簽立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詳【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之附件九】乙份交付房屋賣方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授權房屋賣方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之地政士代刻印章乙枚,用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銀行貸款等用途。
第九條 交付土地及相關產權文件之條件及期限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契約土地產權登記,且買方繳清本契約所有應付款,並完成一切交屋手續後,買方始得請求賣方交付土地所有權狀。
二、本契約之土地買賣係屬本房屋基地持分之產權買賣,買、賣雙方同意以辦理交屋手續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視同本契約土地之點交。
第十條 貸款約定
一、辦理貸款:
(一)委辦貸款:
本契約【附件二】約定之金融機構貸款金額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下稱「金融機構貸款金額」),由買方依與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所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約定辦理。二、自辦貸款:
本契約【附件二】約定之金融機構貸款金額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下稱「金融機構貸款金額」),由買方依與禮滿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間所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辦理。
三、如買方不辦理金融機構貸款、僅辦理部分貸款、貸款條件不符金融機構要
求,或未依規定辦妥貸款手續時,買方應於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領取使用執照後通知買方給付產權移轉款(即金融機構貸款)之期限內,一次將預定貸款金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予賣方。
第十一條 貸款撥付
x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違反與買方間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 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十二條 契約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倘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共同簽署本契約,並就本契約與買方共負連帶履行之義務。買方轉讓本契約土地所有權時,應連同依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買受之本房屋、汽車停車位所有權部分一併移轉,不得單獨轉讓。
二、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手續費。
三、買方應使繼受人知悉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約定,且不得要求高於本契約約定之預定貸款金額及超過本契約之約定;如繼受人未能遵守本契約之一切約定或買方與繼受人間有任何糾紛致造成賣方或繼受人之任何損失,概由買方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質押禁止
除經賣方書面同意外,買方不得以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質押;因買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金融機構貸款遭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其它強制執行處分,或刑事檢調機關扣押、凍結或沒收上開權利、已繳價金或金融機構貸款時,如因此造成賣方任何損害,概由買方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各項稅費負擔之約定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捐及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一、買方應負擔項目
(一)地價稅:以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代書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代書費)由賣方負擔。
(三)本項前二款所列買方應繳之各項稅費,無論該單據抬頭為何人,均應由買方負擔。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依賣方指定期限內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予賣方,並於辦理土地點交手續時憑單據結算,多退少補。
二、賣方應負擔項目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八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地價稅: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計算賣方應負擔金額。三、前二項以外稅費之負擔,依有關法令及交易習慣辦理。
四、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十五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 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 情形,賣方應於土地點交日或其他約定之期15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土地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三、本社區詳如【附圖一】基地內退縮人行步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均屬公共空間,應供公眾使用。買方均充分知悉上開情事,並同意日後不對賣方
作主張或請求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土地之買賣不能繼續時,雙方同意解約,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亦同時解除。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加計利息退還買方。
第十七條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本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約定解除本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土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依土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淤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本契約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土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賣方依前項約定解除本契約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亦同時解除,如買方所購買之本契約土地已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手續,買方應配合及提供用印後之相關文件予賣方,俾將本契約土地移轉登記予賣方或其指定之人後,賣方始依本契約約定返還剩餘款項予買方。
六、若買方以支票支付價款或有關費用時,買方應擔保其兌現,並以兌現日為繳款日。
七、買、賣雙方當事人除得依本條第二項至第三項之約定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 共同承買
買方有數人共同承買時,對本契約之履行買方應負連帶保證責任。登記名義人無特別約定者,則由賣方逕依均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買方指定一人(姓名: )為送達代收人,買、賣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以到達於該送達代收人時發生效力。
第十九條 送達處所
買、賣雙方同意按本契約所載之地址,作為雙方所為徵詢、洽商或通知事項之聯絡方式。任一方如有變更地址,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更正,如未通知更正,致他方之通知無法送達、遭拒收或退回時,雙方同意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第一次通知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條 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買、賣雙方同意以本契約土地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二、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文字如有增減,應於增減、修改處加註與雙方簽約同式之簽章或依法登記之印鑑章始為有效。
三、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第二十三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四條 特約事項
一、本契約與買方及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所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兩者有關契約之簽訂及違約責任,各自獨立;但效力則相互依存,亦即,任一契約倘有無效或遭撤銷、解除之情事,其效力均及於另一契約。
二
二、地政機關登記權狀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若有誤差以平方公尺為準。
(以下無正文)
附件:
一、土地買賣面積及價款說明二、土地價款付款明細表
附圖:地上一層平面圖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 籍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x:
x x x x x:
x x x x:xxxxxxxxx000xx x x x:(00)8952-5098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
賣方: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茲為【禮御】社區(下稱「本社區」)房屋預定買賣事宜,經買、賣雙方合意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契約審閱期間
x契約所有條款及各項附件於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 廣告效力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條 房屋標示及停車位規格一、房屋座落:
(一)買方所購房屋坐落於xxxxxxxx 0、0-0 xx等兩筆土地,面積 2206平方公尺(667.32坪日後如有因土地合併、分割或重測,則依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新地號、新面積為準),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二)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准 109 年 8月 24 日板建字第 00381 號建造執照
詳【附件一】,賣方於前項土地內興建地下5 層及地上1 5 層之社區共計 176戶,買方係承購本社區第 棟 第 層房屋乙戶(下稱「本房屋」),詳【附圖一】。
二、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為編號第 號,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
高 公尺;編號第 號,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 尺,高 公尺;編號第 號,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 平 方公尺(_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計算之,其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及計算方式如【附件二】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如【附圖二】。
(二)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三)買方購買之行動不便汽車停車空間占本大樓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 0.41% ,大汽車停車空間占本大樓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
0.34% ,小汽車停車空間占本大樓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
0.31% 。
(四)前款停車空間屬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該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 44.08%(停車位總面積為 4522.03 平方公尺/共有面積
為 10259.32平方公尺)。
第四條 房屋、停車位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一、房屋面積:
(一)本房屋買賣戶別及面積詳如【附圖一、附件二】。實際權利範圍應按登記時地政機關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登記之面積為準。
(二)前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條規定互為找補。
二、汽車停車位面積:
買方購買之汽車停車位之編號及面積詳如【附圖二、附件二】,汽車停車位長、寬尺寸之認定以相鄰車位測量至車位線中心,無相鄰停車位部分則測量至車位
線外緣。竣工規格尺寸如產生誤差,致規格尺寸減少者,雙方得依短少比例協商減少價金。
第五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有部分總面積、項目及面積分配計算如下: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10259.32平方公尺(3103.44坪):面積範圍含有: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
(一)地上一層:管委會使用空間、汽車坡道、機車坡道、無障礙昇降機、無障礙安全梯、緊急升降機、排煙室、大廳、無障礙廁所。
(二)地上二層:梯廳、無障礙昇降機、排煙室、緊急升降機、無障礙安全梯。
(三)地上三層:梯廳、無障礙昇降機、排煙室、緊急升降機、無障礙安全梯、管委會使用空間。
(三)地上四至十五層:梯廳、無障礙昇降機、排煙室、緊急升降梯、無障礙戶外安
全梯。
(四)屋突一層:無障礙安全梯、無障礙昇降機、緊急升降機、梯間、廁所、排煙室。
(五)屋突二層:無障礙安全梯、消防水池、水錶區。
(六)屋突三層:無障礙安全梯、自來水箱、電梯機房。
(七)地下一層:台電配電場所、電錶室(區)、排煙室、無障礙昇降機、
無障礙安全梯、緊急昇降機、進排氣機房兼垃圾處理室、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緊急發電機房、汽車坡道。
(八)地下二層:停車空間、無障礙安全梯、無障礙昇降機、緊急昇降機、排煙室、進排氣機房、機房、汽車坡道。
(九)地下三層: 停車空間、無障礙安全梯、無障礙昇降機、緊急昇降機、排煙室、進排氣機房、機房、汽車坡道。
(十)地下四層:停車空間、無障礙安全梯、無障礙昇降梯、緊急昇降機、排煙室、進排氣機房、機房、汽車坡道。
(十一)地下五層:停車空間、雨水機房、無障礙安全梯、緊急昇降機、排煙室、進排氣機房、消防機房、汽車坡道、自來水池。
及其他依法應列入共有部分均屬之。
二、本社區專有部分總面積約 10546.51平方公尺( 3 1 9 0 . 3 2 坪)。本條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方購買之專有部分面積」與「本社區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其面積係以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詳如【附件四】。
第六條 面積計算、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本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本契約簽訂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本契約第四條計算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停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本契約第四條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亦同時解除。解約時賣方應返還買方已付價金。
四、汽車停車空間之竣工規格尺寸如產生誤差,致規格尺寸減少者,雙方得依短少比例協商減少價金。
第七條 契約總價
x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購汽車停車位者含車位價款)詳如【附件二】。上開價款不受物價波動之影響,而有所增減。
第七條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
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詳如【附件六】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八條 付款條件
一、買方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如【附件五】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二、買方應於接獲賣方寄發繳款通知單七日內,至賣方指定繳納地點或於本條第五項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一次繳清。支票之抬頭,請依繳款通知之規定開立。
三、買方若以外幣電匯方式繳款,該外幣匯款以賣方實際兌換成新臺幣幣值(依實際結匯水單為準),作為買方實際收款數,若有外幣兌換匯差及銀行扣取之手續費,概由買方自行負擔之。
四、除金融機構貸款及交屋保留款外,買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之價款,應存(匯)入賣方下列帳戶:
戶名: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帳號: 共12碼
五、本條有關付款條件之各項約定,業經買方充分認知並審閱無誤。第九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二、買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第二十八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經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地下室汽車停車場所有權屬一、地下層停車位
(一)本契約地下層共五層,總面積 6925.00平方公尺( 2094.81坪),扣除本契約第五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4522.03平方公尺( 1367.91坪),由
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出售予車位承購戶,其持分共有之汽車停車位空間面積分別登記於本房屋之共有部分面積內。
(二)買方所承購之汽車停車位竣工規格之尺寸產生誤差,買方得就短少部分請求減少價金。
(三)買方同意如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承購之汽車停車位依法應優先無償提供作公共防空避難使用。
(四)因買方所承購之汽車停車位係屬本房屋之共有部分,如本契約有無效、撤銷、終止或解除等情事,本停車位亦同其效力。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契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本社區承購戶,已充分認知其房屋總價款並不包括前項汽車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本房屋之面積亦未含前項汽車停車位之持分面積。除防空避難時使用外,已確認並同意對前項汽車停車位無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等。其餘相關之管理使用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 分管約定
一、地下室全部機車停車區(位)及垃圾車位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有部分。管理使用方式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二、本大樓地下層汽車停車空間,由購買該停車位者依法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未經車位所有權人同意,不得使用、收益及處分或妨礙購買該車位者之使用。地下一層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遇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時應開放使用,不得拒絕。
三、買方對上述分管方式充分了解,買方同意於轉讓本房屋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本房屋時告知受讓人本約定及相關管理使用方式。
第十二條 法定空地、屋頂平台使用方式及權屬一、法定空地
x社區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附圖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惟有關規劃為基地內退縮人行步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部分,
應供公眾使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本社區相鄰一樓G13戶之法定空地,為一樓G13戶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買方充分認知並同意該戶所有權人單獨管理,並無異議。
二、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x社區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附圖六】,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三、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四、買方同意於訂定住戶管理規約時,應列入本條各項約定專用範圍及權屬,以保障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權益,並於轉讓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時明確告知受讓人有關本約定及相關管理使用方式。
五、為維持本社區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寧確保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買方應遵守住戶規約約定內容詳如【附件十二】之規定。
第十三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三】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
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房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有關前項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社區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110年3月14日之前開工,民國116年8月2
4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
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是否可以變更設計□可(依照第十五條第二至六條辦理)□否
二、賣方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本社區工程變更設計。
三、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本房屋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上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本社區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均不得要求變更。
四、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提出申請,以變更一次為限,並依本契約【附件七】處理。辦理變更時,買方應親自簽認,並配合本社區工程進度辦理之,且其變更不得違反建管相關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之。買方辦理變更工程若影響本社區工程進度時,賣方得拒絕配合辦理,仍按本房屋原設計規劃圖面施工。
五、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比照本房屋原設計核計工
程成本,於簽認日起 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一次繳清工程追加款,逾期即視為買方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雙方無法辦理上開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六、買方應俟辦妥交屋手續後始得進行室內裝潢或室內空間之裝修工程,並應遵照相關法令、本契約【附件七、附件八】相關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驗收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房屋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將缺失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三日內支付。
三、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本社區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本社區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本契約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雙方同意依移轉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公契價格。
二、如賣方違反前項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本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屋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四、本條第一項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
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價款依萬分之二
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買方即為本房屋之產權登記名義人,為便於辦理本房屋產權移轉等有關事項,買方同意簽立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詳【附件九】乙份交付賣方,同意授權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刻印章乙枚,用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銀行貸款等用途。
第十八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款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或交屋所應付之遲延利息。
(二)交屋前如本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由賣方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後,由賣方通知買方,簽具交屋單,憑交屋單點交、遷入及進行本房屋裝潢施工。
三、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影本(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四、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五、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六、買方應憑簽具之交屋單換領本房屋之鑰匙後方可遷入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先行進入本房屋辦理隔間、裝潢、裝修或搬運物品等;如有違反,賣方得強制拆除或搬離,若因而產生費用或與買方或其指定之人員發生糾紛等,買方應負擔全部費用及法律責任。
七、為維持本社區之公共安寧及清潔衛生,買方知悉並同意,本社區之管理維護工作係委由賣方所聘任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辦理,其費用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十九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社區圖說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三、買方同意自本社區完工之日起,由賣方或其指定之人暫時擔任本社區公共設施設備之管理人至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止。
四、買方同意本社區之所有公共設施設備須待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後,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接管維護,買方不得以本社區公共設施設備有瑕疵、未完成或未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為由,延遲辦理本房屋之交屋手續及支付任何款項。
五、為維護本社區之良好品質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買方同意於交屋前 預繳六個月管理費(每月:房屋 120 元/坪;平面車位 700 元/位),用以支 付代管期間之管理維護相關費用(如:物業管理人員薪資、清潔費用、代理購 置相關設備及設備維護與耗材之費用、代繳水電費……等);該管理維護清潔 費於賣方擔任本社區之管理負責人期間由賣方負保管運用之責,賣方並應於本 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扣除前述代管期間所生相關費用後,如果有剩餘款項將無息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如果有差額則買方同 意補足代管期間所生之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由賣方應就如下設施、設備負責保固:
(一)本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 部分(如門窗、弱電管線、水電管線、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未涉及結構部分防水部分(如屋頂防水、窗台防水、花台防水、浴廁防水、給排水管漏水、外牆漏水等)負責保固二年。
(二)電器或電子設備保固期限:對講機等設備自交屋日起保固一年。
(三)公共空間之機械設備(發電機設備、消防泵浦、電梯設備、空調、監控對講保全設備等)自領取使用執照日起保固一年;但有關植栽於保固期間之日常維護(含澆水、除草、除蟲、施肥、修剪)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負責,如未盡上述日常維護事宜而造成植栽枯萎或蟲害,賣方不負保固責任。
(四)公共設施裝修面飾材(如門窗、地壁磚、石材等)、衛浴設備自領取使用執照日起保固一年。
二、前項各款所定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三、買方、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本條第一項保固期間屆滿後,如需賣方提供維修服務時,應依賣方或賣方協力廠商之報價支付維修費用。
四、本房屋交屋後,賣方如因保固而需進入買方屋內進行修繕時,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買方應同意配合賣方或賣方指定修繕者進入屋內進行修繕。
五、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因買方自行增建、裝修、未盡一般注意義務、未按保養週期確實保養或使用不當等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所致前項設施、設備之損壞,及其他消耗品項(如燈泡、安定器、發電機柴油、消防泡沫原液等),應由買方自行負責,不在保固範圍。
六、有關本社區公共設施設備之例行性保險(如公共意外險)、安全檢查(如消防安檢、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電梯等)、保養、維護等,應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處理。
第二十一條 貸款約定
一、辦理貸款:
(一)委辦貸款:
本契約【附件五】約定之金融機構貸款金額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下稱「金融機構貸款金額」),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買方應依賣方通知期限內辦妥一切貸款手續【附件十】。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 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 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 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 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二、如買方不辦理金融機構貸款、僅辦理部分貸款、貸款條件不符金融機構要求,或未依規定辦妥貸款手續時,買方應於賣方領取使用執照後通知買方給付產權移轉款(即金融機構貸款)之期限內,一次將預定貸款金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予賣方。
二、自辦貸款:
(一)自辦貸款:本契約【附件五】約定之金融機構貸款金額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下稱「金融機構貸款金額」),由買方自洽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買方應依賣方通知期限內辦妥一切貸款手續【附件十一】
買方如自洽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者,應簽立自辦貸款協議書【附件十一】
第二十二條 貸款撥付
x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二十三條 契約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倘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共同簽署本契約,並就本契約與買方共負連帶履行之義務。買方轉讓本房屋、汽車停車位所有權時,應連同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買受之持分土地所有權部分一併移轉,不得單獨轉讓。
二、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總價款千分之 (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 手續費。
三、買方應使繼受人知悉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約定,且不得要求高於本契約約定之預 定貸款金額及超過本契約之約定;如繼受人未能遵守本契約之一切約定或買方與 繼受人間有任何糾紛致造成賣方或繼受人之任何損失,概由買方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質押禁止
除經賣方書面同意外,買方不得以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
保或質押;因買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金融機
構貸款遭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其它強制執行處分,或刑事檢調機關扣押、凍結或沒收上開權利、已繳價金或金融機構貸款時,如因此造成賣方任何損害,概由買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 各項稅費負擔之約定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捐及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一、買方應負擔項目
(一)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代書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 (代書費)由賣方負擔。
(三)本項前二款所列買方應繳之各項稅費,無論該單據抬頭為何人,均應由買方負擔。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依賣方指定期限內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予賣方(暫收款)交屋手續時憑單據結算,多退少補。
二、賣方應負擔項目
(一)房屋稅: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計算賣方應負擔金額。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建物測量規費、代辦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三)本契約房屋之水、電裝接工程費用。
(四)自交屋日前所發生之水、電費及管理維護費。 (五)依法應提列專戶儲存之公共基金。
三、前二項以外稅費之負擔,依有關法令及交易習慣辦理。
四、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二十六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
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房屋交屋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房屋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社區詳如【附圖三】基地內退縮人行步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均屬公共空間,應供公眾使用。買方均充分知悉上開情事,並同意日後不對賣方作主張或請求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亦同時解除。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加計利息退還買方。
第二十八條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及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等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本契約。
二、買方依第一項約定解除本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屋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依房屋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三、買方違反本契約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屋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四、賣方依前項約定解除本契約時,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亦同時解除,如買方所購買之本房屋已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手續,買方應配合及提供用印後之相關文件予賣方,俾將本房屋移轉登記予賣方或其指定之人後,賣方始依本契約約定返還剩餘款項予買方,並同意賣方亦得按【附件十、十一】之授權辦理上開程序。
五、若買方以支票支付價款或有關費用時,買方應擔保其兌現,並以兌現日為繳款日。
六、買、賣雙方當事人除得依本條第二項至第三項之約定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九條 共同承買
買方有數人共同承買時,對本契約之履行買方應負連帶保證責任。登記名義人無特別約定者,則由賣方逕依均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買方指定一人(姓名:
)為送達代收人,買賣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以到達於該送達代收人時發生效力。
第 三 十 條 送達處所
買、賣雙方同意按本契約所載之地址,作為雙方所為徵詢、洽商或通知事項之聯 絡方式。任一方如有變更地址,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更正,如未通知更正,致他方之通知無法送達、遭拒收或退回時,雙方同意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第一 次通知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一條 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三十二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買、賣雙方同意以本契約房屋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二、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文字如有增減,應於增減、修改處加註與雙方簽約同式之簽章或依法登記之印鑑章始為有效。
三、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第三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三十五條 特約事項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及限制:本社區禁止經營工廠、電動玩具店、電腦網路遊戲、洗車場、舞廳、酒家、特種咖啡茶室、賓館、神壇、壽器店、葬儀社及其他足以影響身心健康、社區品質或公序良俗之相關行業,若買方於交屋後違反本條約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
定訴請買方遷讓房屋。
二、買方同意於訂定住戶規約時,應列入本契約各項約定專用範圍及權屬,以保障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權益。並於轉讓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時明列告知受讓人有關本約定及相關管理使用方式。
三、本契約與買方及間所簽訂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兩者有關契約之簽訂及違約責任,各自獨立;但效力則相互依存,亦即,任一契約倘有無效或遭撤銷、解除之情事,其效力均及於另一契約。
(以下無正文)
四、本社區相鄰一樓G13戶之法定空地,為一樓G13戶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買方充分認知並同意該戶所有權人單獨管理,並無異議。
五、買方之冷氣室外機位置各棟各戶由賣方規定放置位置,以維持建案外觀之一致性,買方充分認知並同意,並無異議。
六、地政機關登記權狀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若有誤差以平方公尺為準。
附圖:
一、房屋平面位置圖
二、車位平面位置圖三、地上一層平面圖四、地上二樓平面圖五、上三層平面圖
六、地上R1、R2、R3層平面圖七、地下一~五層平面圖
附件: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房屋、汽車停車空間買賣面積及價款說明三、建材設備說明書
四、本契約買賣建物銷售面積之計算及共有部分設施之分攤五、房屋價款付款明細表
六、信託證明書影本及查詢方式七、裝潢(修)工程切結書
八、住戶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
九、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十、代辦抵押貸款委託書 十一、自洽貸款協議書
十二、住戶規約
十三、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 分 證 字 號:戶 籍 地 址:
通 | 訊 | 地 | 址: |
連 | 絡 | 電 | 話: |
賣 負 | 責 | 方: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人: xxx | |
x | x | 編 | 號:54702653 |
通 | 訊 | 地 | 址: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206號 |
連 | 絡 | 電 | 話:(02)8952-5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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