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以下簡稱立書人)為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貴行)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以下簡稱本產品)暨 MMA 標會理財網(以下簡稱本網站)會員資格,並同意參加由 貴行提供網路平台之標會理財資金交易。爰雙方合意願遵照一切各該相關法令規定及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約定書編號: LNC-114 2015.04)下列約定事項履行:
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
客戶(以下簡稱立書人)為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貴行)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以下簡稱本產品)暨 MMA 標會理財網(以下簡稱本網站)會員資格,並同意參加由 貴行提供網路平台之標會理財資金交易。爰雙方合意願遵照一切各該相關法令規定及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約定書編號: LNC-114 2015.04)下列約定事項履行:
壹、一般約定事項一、 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
(三)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
(四)地址:xxxxxxxxx 00 x
(x)xxxx:(00)0000-0000
(六)銀行電子信箱:callcenter@sinopac.com二、 契約之適用範圍
x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立書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名詞定義
除本約定書中另有定義外,下列名詞用語之意義如下:
(一)「MMA 標會理財網」係本網站系統之名稱,所有會員得透過本網站參與各種標會組合。
(二)「標會組合」係本網站上定時公佈多組條件相同或相異之標會理財產品,各標會組合之條件(包含會錢、期數、首期競標日、標會到期日、繳款日、底標等)由 貴行訂定並公告之。會員得於公告期間內,選擇適合自己之標會組合。
(三)「期數」係每一標會組合存續期間內得參與競標之次數,並以每月為一期次。
(四)「競標」係會員得依其資金之需求或供給,於各個標會組合存續期間內,逐期登錄競標,每期皆由競標金額最高者得標並取得當期總標金。
(五)「底標」係指每一標會組合所訂定之最低競標金額,競標金額未達最低競標金額者,即屬無效。
(六)「競標上限」係指每一標會組合所訂定之最高競標金額,競標金額超過最高競標上限者,即屬無效。
(七)「開標」於各個標會組合有效時間截止後,本網站即以該期所有參與競標會員之競標金額高低排序並公佈得標者。
(八)「得標金」係指每一標會組合當期競標之最高金額。
(九)「會錢」係指每一標會組合所訂定之每期投資金額。已得標會員於得標後每期應全額繳付會錢;未得標會員之當期繳付金額為「會錢-當期得標金」。
(十)「總標金」係指每一標會組合當期得標會員所取得之金額【(會錢-得標金)×尚未得標會員數+會錢×已得標會員數】。
(十一)「MMA 標會理財網專戶」係指 貴行依本產品資金交易需求所開立,並作為處理所有款項繳納與撥付之資金專戶。
(十二)「網路銀行業務」:指立書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十三)「電子文件」:指貴行或立書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十四)「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十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十六)「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十七)「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四、會員申請方式
立書人可經由本網站,或至 貴行各營業據點或透過本產品專屬業務人員之引介,申請成為本網站之正式會員。
本網站每一正式會員須向 貴行申請額度,並經 貴行依徵授信相關規定審核資格給予額度後,於額度有效期間內始可參與本平台之交易。
五、會員資格
x網站會員資格規定如下: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 20 歲以上 60 歲以下有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年滿 60 歲以上,且經 貴
行專案核准之自然人。
(二)最近五年未發生退補、退票、拒往、逾期、催收、呆帳、強制停卡、信用卡繳款異常、特殊註記或其它不良等記錄。
前項以外經 貴行審核通過者。六、參與競標
立書人取得會員資格後,得在 貴行核定之額度內自由參與一個或一個以上之標會組合,並參與競標。七、會員競標登錄
各會員得依其可動用之額度,於每期競標截止時間內參與競標,若會員於競標截止前未登錄該期競標,即表示不參與競標。
八、首期會錢圈存
立書人同意於加入每一標會組合時, 貴行得自立書人之指定帳戶將該首期會錢進行圈存。九、開標及結果通知
截止投標後,本網站將自動檢核,由競標價格中出價最高之會員得標,並於開標當日將開標結果公告於本網站。無人競標時, 貴行有權透過電腦隨機抽籤方式產生得標者。如最高競標金額相同時,亦以前開方式抽籤決定。
十、會員付款義務
立書人應於開標當日貴行營業時間終了(下午三點三十分)前交付會錢至立書人之指定帳戶。貴行應自開標日(T 日)起第三營業日(T+2 日)將總標金交付至得標人之指定帳戶。
十一、配合義務
立書人應依本約定書約定參與競標、繳付會錢,並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據實向 貴行陳報其信用及財務狀況。
貳、會員約定事項十二、額度/期間
x網站每一會員之額度,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 貴行依會員之財務收入狀況、職業、職務或與金融
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核給會員使用之標會理財資金交易額度,並自 貴行核准日起有效一年。額度屆期雙方若無異議,本額度依原條件自動展延一年,爾後亦同,惟展延次數以 19 次為限。
貴行保留額度核准與否及調整之權利,額度屆期展延時亦同。
十三、其他擔保
如經約定會員應提供其他擔保標的設定或設質予 貴行者,會員應另行簽訂必要之設定或設質擔保文件。十四、保證額度動用管理費
(一)立書人於得標時須繳納保證額度動用管理費予 貴行,並授權 貴行得逕自得標價款中直接扣除。其費率及計算方式另於本網站公布,修正時亦同。
(二)立書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貴行自立書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三)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書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四)第三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書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書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書人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書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相關服務。
(五)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十五、額度調整
立書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調整或終止立書人之額度;如有總標金尚未撥付者, 貴行得拒絕撥付:
(一)延遲繳款,不依約清償債務時。
(二)簽發之票據遭退票且未經註銷。
(三)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
(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時。
(五)違反本約定書任一約定時。
(六)發生其他信用貶落狀況情事(如本行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聯合徵信中心有逾催呆、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
(七)經通報存款帳戶為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需要,通報貴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及其衍生管制帳戶(於本行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
(八)死亡。
前項額度調整時,除第八款外,將依本約定書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立書人。十六、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如因下列情事而受有任何損害時,立書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立書人不當利用本約定書之服務。
(二)立書人有詐欺、故意隱匿或不實陳報等情事。
(三)立書人違反本約定書任一規定。
參、會員違約處理方式
十七、限制會員權利/收取墊付手續費
立書人如未依本約定書第十條約定期間內交付會錢時, 貴行得限制會員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禁止參與競標及競標登錄)。
立書人如有前項情事發生時,須按每一標會組合之會錢之百分之一計付墊付手續費予 貴行。十八、違約處理
參與本網站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一期未繳納會錢時, 貴行得於相對日逕將該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本網站之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其貸款條件依下列公式計算: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金額」公式=會錢×應繳付剩餘期數
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期數」公式=轉換當日到期
未得標轉換信用貸款「金額」公式=會錢×(應繳付剩餘期數-1)未得標轉換信用貸款「期數」公式=(應繳付剩餘期數-1)
未得標會員於爾後得標時, 貴行得逕將總標金優先清償前述信用貸款金額(即尚未到期之會錢×應繳付剩餘期數),如有剩餘始轉入其會員之指定帳戶。
十九、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利率則按 0﹪計付,貸款起始日以 貴行實際撥款日為準,立書人應按月攤還月xxx 貴行。月付金=轉換信用貸款「金額」/轉換信用貸款「期數」
倘信用貸款逾期清償月付金或本金餘額時,應依法定利率 5%計付遲延利息予 貴行。另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十、信用貸款全部債務到期
立書人就依本約定書第十八條所轉換之信用貸款,如有下列第一至四情形之一者,無須由 貴行通知或催告,立書人應即喪失期限利益;如有第五至六情形之一者,經 貴行通知或催告仍不補正時,亦同,全部債務應自該事件發生後第三十日起視為立即到期, 貴行得逕向立書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之本息、手續費、違約金、遲延利息、損害賠償以及其他一切費用: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二)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清理債務時。
(x)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四)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六)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 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二十一、抵銷條款
發生本約定書前條所列任一情事,並經 貴行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時, 貴行有權將立書人所寄存 貴行之一切債權為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立書人對 貴行所負一切債務。
貴行依前項約定主張抵銷時,應對立書人為抵銷之意思表示,並自意思表示到達立書人時發生抵銷之效力,而溯及自登帳扣抵時,於抵銷數額範圍內消滅雙方相互間債之關係。抵銷或抵償之債權債務內容及其先後順序悉依民法之規定,但 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有利於立書人者,從其指定。
肆、網站提供者約定事項二十二、服務時間
除開標、款項交付(包括但不限於會錢、總標金)應於貴行營業時間外,本網站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 貴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二十三、服務事項
x網站係由 貴行開發而成。在資金供需雙方交易過程中, 貴行將作為交易仲介者或網站提供者之角色,並負責標會組合設計、交易撮合,及後續帳務清算和本網站之日常管理。
貴行應於本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二十四、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立書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貴行及立書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二十五、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立書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書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書人。
貴行或立書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立書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書人。
二十六、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書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書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書人,立書人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向貴行確認。
二十七、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書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書人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當日營業日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
知立書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二十八、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書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書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書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書人於契約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二十九、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立書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書人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立書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書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書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十、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書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書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書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書人。
立書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書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書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書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三十一、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立書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或立書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立書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書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
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三十二、資訊系統安全
貴行及立書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書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立書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三十三、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書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十四、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書人,立書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書人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書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書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
式覆知立書人。三十五、標會組合設計
貴行得視會員之需求及加入情況,組成不同條件之標會組合,並公布於本網站供各會員選擇。三十六、保證義務
貴行保證得標會員可依約取得總標金。倘任一會員未能如期給付會錢時,由 貴行代為給付。三十七、交易/服務行為之順延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情事,致 貴行未能於約定日期完成指定之交易/服務時,立書人同意 貴行得於故障或不可歸責事由排除後之營業日內再進行原指定之交易/服務, 貴行無須負擔任何違約、賠償責任。
三十八、價金/存款扣抵
立書人參與本網站交易所應繳納之會錢,或因本約定書對 貴行所生之費用,立書人同意 貴行得逕自應支付立書人之價金或立書人於 貴行所約定之指定扣款帳戶餘額中扣抵之。如因帳戶餘額不足,致生任何糾紛,概由立書人負責。
三十九、交易憑證資料
貴行留存有關交易憑證之影印本、相片或電腦存儲資料,立書人同意其與原始憑證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可憑為證明立書人一切往來之依據。
四十、作業委外處理
貴行於本約定書簽訂後如將相關作業委外處理時,立書人同意其通知得以公告於 貴行營業處所或網站之方式為之。如 貴行未依約履行,應就立書人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立書人同意 貴行將應收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含訴訟、非訟、執行等程序),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構處理,並以書面通知立書人。通知內容應包括委託之單位、催收金額、相關法令所規定之事項及檢舉電話。
四十一、債權轉讓
貴行依本約定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全部或一部為處分或轉讓予第三人時,將依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個人資料及進行通知或公告。貴行於本約定書簽訂後如為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而為債權讓與時,立書人同意其通知得以公告於 貴行營業處所或網站之方式為之。立書人並同意其與 貴行往來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提供予受讓該債權及/或受託為債權鑑價查核之人員及機構。惟 貴行須要求該資料利用之人員及機構,確實遵守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並不得將該等相關資料洩漏予約定外之其他第三人。
伍、其他約定事項四十二、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立書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書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四十三、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
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產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四十四、紀錄保存
貴行及立書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四十五、閱覽查詢個人資料
立書人得向 貴行請求閱覽或查詢其個人資料或掣給複製本,惟 貴行得酌收費用。四十六、補正債權證書
立書人所簽署之契約及對 貴行所負其他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 貴行之事由,致有毀損、滅失,或遇債權證書被變造,而 貴行並無過失時,除 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之記載,經立書人等證明確有錯誤,應由 貴行更正外,立書人等對上開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價金、費用及違約金立即清償,或依 貴行之指示,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全部債權證書。
四十七、費用負擔
貴行實行本約定書項下各項權益所發生之各項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均應由立書人負擔,但如經法院判決 貴行敗訴者,不在此限。
四十八、抵充順序
立書人所提出之給付、或經 貴行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不足清償立書人之全部債務時,依各項費用
(包括 貴行代墊之費用)、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充。四十九、稅捐
因本產品交易而產生之稅捐應依相關法令由雙方各自承擔。五十、各項服務及契約終止
貴行擬終止特定服務事項時,須於三十日前於本平台上公告之。本約定書終止前雙方已進行之交易,或已經貴行接收相關交易訊息者,其所生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立書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貴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書人。
立書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書人終止本契約:
(一)立書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書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立書人違反本契約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者。
(四)立書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立書人與 貴行間因本產品或其他業務往來,發生各該產品或服務之違約情事、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或因買賣有價證券發生違約交割情事、或有其他情事足認會員有信用貶落或帳戶有遭違法利用之虞、或有任一債務到期未清償,或因其他原因而經 貴行提起訴訟或與訴訟有相同效力之行為,或經第三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處分時,致各該往來契約發生違約或終止之情形者,貴行得逕行終止本契約;如立書人違反於本行開立帳戶時所簽訂「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約定,致存款帳戶遭終止者,亦同。
五十一、通知
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本約定書所約定之各種通知,皆得以本平台網站公告、電子訊息傳輸、電話、傳真等方式為之。立書人之住址、通訊處所、連絡電話、或 貴行之營業所如有變更,變更之一方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如未為通知或有其他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為送達之一方將有關文書向本約定書所載或其知悉之最後地址投郵寄送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五十二、文書送達
立書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書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書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契約中立書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五十三、契約修訂效力
x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書人後,立書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書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書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書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書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立書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五十四、網頁之確認
立書人使用本網站前,請先確認正確之網址,才使用本網站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書人網路應用環境之風險。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書人之權益受損。
五十五、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五十六、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約定書之成立及其解釋均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有關債務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如不依約履行責任,經貴
行提起訴訟時,立書人同意以貴行總行或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時,不在此限。
五十七、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銀行及客戶各執壹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