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 生 優 越 理 財 World Mastercard®
恒 生 優 越 理 財 World Mastercard®
迎 新 獎 賞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有關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迎新獎賞之條款及細則:
1. 迎新獎賞有效期為2021 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優惠期」)。
2. 迎新獎賞只適用於優惠期內申請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新卡」),並獲成功批核之主卡客戶(「合資格客戶」)。
a) 「全新信用卡客戶」為現在及/或緊接申請日期前12 個月內未曾持有任何由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發出之個人信用卡/ 聯營卡主卡(不包括消費卡及專享卡)之主卡申請人。
b) 「現有信用卡客戶」為現在及/或緊接申請日期前12個月內持有任何由恒生發出之個人信用卡/ 聯營卡主卡(不包括消費卡及專享卡)之主卡申請人。
3. 迎新獎賞不適用於現在及/或緊接申請日期前12 個月內曾持有任何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之主卡客戶。
4. 合資格客戶必須於新卡發出之日期後60 日內,憑新卡累積指定簽賬金額要求,方可獲贈迎新獎賞:
全新信用卡客戶 | 現有信用卡客戶 | |
迎新獎賞* | $600 Cash Dollars | $400 Cash Dollars |
簽賬金額要求 | 累積簽賬滿HKD10,000 或以上 | 累積簽賬滿HKD8,000 或以上 |
* 迎新獎賞簽賬要求之基本Cash Dollars回贈除外。
5. 於下列指定優惠期內申請新卡之主卡,並符合本條款及細則第4 項之指定簽賬要求的全新優越理財客戶(「全新優越理財客戶」),可額外獲享$200 Cash Dollars(「額外獎賞」)。除另有註明外,此額外獎賞不可與其他申請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 之額外獎賞同時享用。全新優越理財客戶指於優惠期內成功開立優越理財之綜合戶口並申請成為全新信用卡客戶,全新優越理財客戶不包括:
a) 現有客戶於本行持有任何港幣/ 外幣之儲蓄、往來、定期存款戶口或綜合戶口(包括優越理財、優進理財、Green Banking及任何綜合戶口);或
b) 於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遞交申請新卡但於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曾經結束上述5 (a) 條款所列戶口之客戶;或
c) 於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遞交申請新卡但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曾經結束上述5 (a) 條款所列戶口之客戶;或
d) 於任何期間被結束上述5 (a) 條款所列戶口之客戶。
如有關優越理財為聯名戶口,額外獎賞只適用於第一戶口持有人。
6. 累積簽賬以客戶之合資格零售簽賬淨值計算;簽賬淨值為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之最後簽賬金額。合資格零售簽賬不包括 使用折扣優惠及/或Cash Dollars / Merchant Dollars 所扣除之金額、於商戶以免息分期計劃付款但並未誌賬之交易、現金透支、現金透支手續費、年費/ 服務費用、財務費用、逾期費用、繳交稅款、信用卡網上繳費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繳交水費、電費、保險費、其他銀行及信用卡賬項等)、現金分期、「簽賬及消費」分期、「交稅分期」、結餘分期、「八達通自動增值」款項(包括透過電子錢包或任何其他途徑增值Smart Octopus)、購買及 / 或充值儲值卡或透過電子錢包的簽賬交易、於金融機構/ 非金融機構購買產品/ 服務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外滙、滙票、旅行支票、存款及過數/ 轉賬)、結餘轉賬、購買賭場籌碼、未誌賬/ 未經授權/ 已取消/ 已退款/ 被發現為虛假之交易。恒生將根據儲存於恒生的交易紀錄,以決定客戶是否符合獲贈迎新優惠。如有任何爭議,將以恒生之紀錄為準。
7. 如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主卡及其附屬卡共用同一信用額,累積簽賬將合併計算。
8. 客戶之簽賬是否合乎此Cash Dollars獎賞資格,將由恒生全權決定。
9. 每位主卡客戶於優惠期內只可獲享Cash Dollars迎新獎賞1 次。
PPL1104 PSEWMC TnC_TC (07/ 2021) (CL)
10. 有關迎新獎賞的Cash Dollars 將於客戶符合有關之簽賬條件後2 個月內存入合資格客戶之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 主卡戶口內;有關額外獎賞的Cash Dollars將於客戶符合有關之簽賬條件後8 個月內存入全新優越理財客戶之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主卡戶口內。於存入Cash Dollars時,有關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戶口必須仍然有效及信用狀況良好,方可獲贈Cash Dollars。
11. 若客戶於開戶後13 個月內取消新卡戶口,並已獲贈以上迎新優惠,則須繳付所獲之迎新同等價值之金額作為手續費。
12. 客戶必須保留每項已誌賬之交易存根正本,恒生保留要求客戶出示簽賬存根正本以作核實之權利,已遞交給恒生的簽賬存根將不獲發還。
13. 如沒有於信用卡申請表格選擇迎新獎賞,恒生將視作放棄有關迎新優惠處理。迎新獎賞一經選擇或換領,恕不接受任何更改或退換。
14. 使用Cash Dollars須受恒生信用卡會員優惠計劃條款及細則約束,詳情請致電24 小時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客戶服務專線 2998 8111。
15. 迎新優惠不可轉讓予他人、兌換現金或其他禮品。
16. 恒生保留隨時更改或終止優惠及不時修改有關優惠條款及細則之權利。如有任何爭議,恒生保留最終決定權。
17. 除客戶及恒生(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18.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管轄,並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
19. 本條款及細則受現行監管規定約束。
20. 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文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注意事項
適用於申請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之申請人:
1. 此表格有效期由2021 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2. 主卡申請人必須為年滿18 歲之居港人士及必須持有恒生優越理財之綜合戶口。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乃專為優越理財客戶而設;若申請人取消優越理財戶口,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亦將無效,相關之專有優惠亦不適用。
3. 如申請人為恒生之現有客戶及未能於申請表上提供有關申請所需的資料,恒生將根據申請人於恒生之紀錄處理有關申請。如申請人欲更新其個人資料,請帶同有關文件親臨任何恒生銀行分行辦理有關手續。
4. 恒生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之申請人可獲永久豁免年費。
5. 若申請人 (i) 現為或於過去12 個月內為匯豐控股集團任何成員之董事,或 (ii) 現在為匯豐控股集團任何成員之主要股東/ 行政總裁/僱員或任何該等董事/ 主要股東/ 行政總裁/ 僱員之親屬或受託人,申請人承諾會以書面通知恒生。若申請人現在或將來與(i) 恒生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董事;或(ii) 控制10% 或以上恒生股權之人士/ 公司有任何關連,申請人亦承諾會即時通知恒生。恒生須要該等資料以遵守上市規則。
6. 茲謹證明於本申請表格簽署日,申請人或申請人任職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與恒生並無任何公事來往,倘日後申請人或申請人任職之政府部門與恒生有任何公事來往,申請人同意儘速以書面通知恒生。
7. 申請人確認(i) 申請人未嘗擁有任何因拖欠還款而被取消之信用卡;(ii) 申請人現時並無任何逾期而未償還之債務;及(iii) 申請人並無接獲任何破產令及申請人未有進行或意圖申請破產。
8. 申請人證實在本表格內所填報之資料在所有方面全屬正確,以及同意恒生可根據不時給予申請人之結單、通函、通知、章則及條款內所載有關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使用該等資料作指定用途。申請人授權恒生以任何其認為適當之途徑以確證該等資料之真確性及與有關方面交換資料。申請人亦承諾,如任何該等資料有所更改,申請人須即時以書面通知恒生。
9. 申請人承認及同意,不論申請人之申請其後遭撤回或拒絕與否,恒生可根據不時給予申請人及其他個別人士之結單、通函、通知、章則及條款內所載有關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持有、使用、處理及向指定人士披露所有由申請人及/或有關個別人士應恒生之要求而提供,或於申請人或有關個別人士與恒生之交易過程中收集而有關申請人及個別人士之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該等資料」)作指定用途。申請人並承諾及同意恒生可將該等資料披露予任何債務追收代理、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服務之提供者,或由彼等予以持有、使用及處理,以便核實該等資料或將該等資料提供予其他機構:(i) 作為信貸或其他方面之查核;及(ii) 協助彼等收取債務。
10. 申請人進一步確認及同意恒生可將該等資料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並可將該等資料及其他關於申請人及/或有關個別人士之個人及其他資料用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規定的核對程序,及提供與申請人及/或有關個別人士有關之銀行證明書或信貸諮詢用途。
11. 倘曾經或現時就申請人欠負恒生之任何或所有債務而發出以恒生為受益人之無限額擔保/ 第三方抵押,申請人同意恒生可不時向擔保人/ 提供第三方抵押人士提供任何其向申請人提供之任何貸款/ 銀行融資/ 信貸安排之資料或詳情(包括任何有關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作為通知彼等根據有關擔保/ 第三方抵押下之法律責任。
12. 申請人同意申請人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方可按當時推廣獲享迎新優惠(如適用),詳情可參考有關宣傳單張。
13. 申請人同意恒生可根據申請人提供或留存於恒生之手提電話號碼紀錄,以短訊形式向申請人發放還款提示(如有需要)。
14. 申請人確認此信用卡申請不是由第三方轉介。
15. 消費賬項之財務費用及現金透支之利息分別如下:
• 消費賬項之財務費用:月息2.62%(實際年利率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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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金透支之利息:月息2.62%(實際年利率38.37%)
上述實際年利率乃依據銀行營運守則之指引計算,而適用之年費(如有)並未計算在內。實際年利率是一個參考利率,以年化利率展示出包括銀行產品的基本利率及其他費用與收費。倘若閣下未能於有關信用卡結單所指定之到期繳款日支付所應付之最低金額,恒生有權更改或提高上述之息率至恒生不時指定及通知閣下之息率。有關其他收費詳情,請向任何一間恒生銀行分行職員查詢。
16. 恒生直接銷售人員及授權代表之薪金制度(包括底薪及花紅),乃基於多方面的表現,並非只著重銷售金額。
17. 恒生保留批核恒生信用卡及信用額之最終決定權。
18. 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文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註: 恒生保留要求客戶提供有關文件正本及/或額外證明文件之權利。
信用卡資料概要 | |
財務費用 | |
消費賬項之財務費用 –實際年利率(1) | 當客戶開立信用卡戶口時為34.97%,並將不時作出檢討。 若客戶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清繳全部賬項,便毋須繳付任何財務費用。但若客戶只繳付部份賬項,則須另繳付按適用於客戶戶口之息率計算之財務費用。此費用將按未清付之尚欠賬項及所有下一xx結單截數日前之新信用卡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賬項、各項分期計劃供款、任何收費或費用等,現金貸款除外)計算。財務費用會由交易當日起計算,直至清繳賬項為止。 |
現金貸款費用 – 實際年利率(1) (不適用於專享卡) | 當客戶開立信用卡戶口時為38.37%,並將不時作出檢討。 現金貸款之利息將由獲得該現金貸款日起計算,直至清繳有關賬項為止,並按適用於客戶戶口之息率計算。 |
逾期還款 – 實際年利率(1) (不適用於Visa Infinite卡、World Mastercard及專享卡) | 若客戶的信用卡戶口於過去6 個月內有兩次或以上未能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繳付最低還款額(即逾期還款),消費賬項之財務費用將由第2次逾期還款後發出之月結單截數日後調整至40.53%。 若客戶的信用卡戶口於過去6 個月內有兩次或以上未能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繳付最低還款額(即逾期還款),現金貸款之利息將由第2次逾期還款後發出之月結單截數日後調整至44.62%。 直至客戶連續6 個月內再無逾期還款紀錄,信用卡戶口之息率將於第6 個月之月結單截數日後調整至原來息率。 |
免息還款期 | 長達56 天 |
最低還款額 (不適用於World Mastercard、美元Visa金卡及專享卡) | 最低還款額為HK$300/ 人民幣300 元(視乎卡類別而定)或以下第(i)至(iv) 項之總和(以較高者為準): (i) 所有費用及收費(包括財務費用及年費); (ii) 任何仍未繳付上期最低還款額; (iii) 總結欠扣除第(i)及(ii) 項金額後仍超逾信用限額的金額;及 (iv) 總結欠扣除第(i) 至(iii) 項金額後之1%。 |
費用 | |
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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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 Infinite卡/ World Mastercard | 主卡 附屬卡 | - HK$6,000 - HK$1,000 |
白金卡 | 主卡 附屬卡 | - HK$1,500 - HK$750 |
金卡 | 主卡 附屬卡 | - HK$600 - HK$300 |
普通卡 | 主卡 附屬卡 | - HK$300 - HK$150 |
人民幣信用卡 - 白金卡 - 金卡 - 普通卡 | 主卡 附屬卡主卡 附屬卡主卡 附屬卡 | - 人民幣1,500元 - 人民幣750元 - 人民幣600元 - 人民幣300元 - 人民幣300元 - 人民幣150元 |
美元Visa金卡 | 主卡 附屬卡 | - US$78 - US$39 |
信用卡資料概要
Visa Infinite卡/ World Mastercard/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 白金卡/ 金卡/ 普通卡/美元Visa金卡 | • 每次現金貸款透支金額的3.5% (最低HK$100 / US$13) |
人民幣白金卡/ 人民幣金卡/人民幣信用卡 | • 每次現金貸款透支金額的3.5% (最低人民幣100 元) |
現金貸款手續費
(不適用於專享卡)
外幣兌換手續費
(不適用於人民幣信用卡及專享卡)
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的有關費用
(不適用於銀聯信用卡及人民幣信用卡)
逾期費用
過額費用
郵寄結單服務年費(2)
(由2018年7 月1日起生效)
退票/退回自動轉賬費用
如非以港元或美元(只適用於美元 Visa 金卡)為交易貨幣,每次交易將收取
1.95%/ 1.2%(只適用於銀聯信用卡)
客戶在外地消費時,有時候可選擇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此選項屬海外商戶的直接安排,而非由信用卡發卡機構提供。客戶應於簽賬前向該商戶查詢有關滙率及手續費的詳情,因為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所涉及的費用可能會較以外幣簽賬的手續費為高。
Visa Infinite卡/ 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白金卡/ 金卡/ 普通卡 | x客戶未能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繳付最低還款額,則須另繳付逾期費用, 每次為HK$300 或相等於最低還款額之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
World Mastercard/ 美元Visa金卡/匡湖遊艇會會員信用卡 | x客戶未能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繳付總結欠,則須另繳付逾期費用,每次為 HK$300 / US$38 或相等於總結欠之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
人民幣白金卡/ 人民幣金卡/ | 若客戶未能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繳付 |
人民幣信用卡 | 最低還款額,則須另繳付逾期費用, 每次為人民幣 300 元或相等於最低 |
還款額之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
Visa Infinite卡/ World Mastercard/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 白金卡/ 金卡/ 普通卡/美元Visa金卡/ 匡湖遊艇會會員信用卡 | x戶口之結欠( 不包括由銀行收取之費用)超逾信用限額HK$180 / US$23 或以上,則須繳付每月 HK$180 / US$23 過額費用 |
人民幣白金卡/ 人民幣金卡/人民幣信用卡 | x戶口之結欠( 不包括由銀行收取之費用)超逾信用限額人民幣 180 元或以上,則須繳付每月人民幣 180 元過額費用。 |
優越理財World Mastercard/白金卡/ 金卡/ 普通卡/ 美元Visa金卡/ 消費卡 | 每戶口HK$20/ US$3(每年7月至翌年 6月的12 個月期間) |
人民幣白金卡/ 人民幣金卡/人民幣信用卡 | 每戶口人民幣20 元(每年7月至翌年 6月的12 個月期間) |
PPL1104 PSEWMC TnC_TC (07/ 2021) (CL)
• 如於同一月結單有任何退票/ 退回自動轉賬及其金額超過HK$120/ 人民幣120元/ US$16(視乎卡類別而定),則須繳付HK$120/人民幣120元/US$16(視乎卡類別而定)之退票/ 退回自動轉賬費用一次。
• 若已收取逾期費用,於同一月結單之退票/退回自動轉賬費用將可獲豁免。
註:
(1) 實際年利率乃依據銀行營運守則之指引計算。實際年利率是一個參考利率,以年化利率展示出包括銀行產品的基本利率及其他費用與收費。
(2) 如客戶的任何一個戶口於每年7 月至翌年6 月期間收取多於兩份郵寄結單,該戶口將被徵收HK$20 / US$3 / 人民幣20 元年費。長者(65 歲或以上)、18 歲以下人士、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人士(需提供有關證明)或出示傷殘人士証明文件(例如領取政府傷殘津貼文件)之人士可獲豁免是項年費。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銀行」)
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通知
1. 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包括但不限於銀行 /財務服務及銀行融資/信貸便利的申請人,為銀行融資/信貸便利提供抵押或擔保的擔保人及人士、公司客戶或申請人的股東、董事、控制人、職員及管理人員、合夥商的合夥人或合夥成員、信託的實益擁有人、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保障人、指定戶口持有人、指定收款人、客戶的代表、代理或代名人,或與客戶建立了關係的任何其他人士,而該關係關乎客戶及銀行的關係)
(統稱「資料當事人」),就各項事宜例如申請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融資/信貸便利、要求銀行提供有關銀行/財務服務或遵守任何法律或監管或其他機關發出的指引或要求,需不時向銀行提供有關資料。
2. 若未能向銀行提供有關資料,會導致銀行無法批准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融資/信貸便利或提供有關銀行/財務服務。
3. 銀行亦會從以下各方收集資料:(i) 資料當事人與銀行日常業務往來中(例如資料當事人開出支票、存款或申請信貸時)、( ii ) 代表資料當事人行事的人士提供資料當事人的資料、(iii) 資料當事人使用銀行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包括按照銀行互聯網私隱政策聲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_x.xxx 及(iv) 其他來源(例如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取資料)。資料亦可能與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滙豐集團」一併及分別地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子公司、聯營單位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而「滙豐集團成員」具有相同涵義)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組合或產生。
4. 資料可能會作下列用途:
(i) 考慮產品及服務申請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銀行/財務產品、服務和銀行融資/信貸便利之日常運作;
(ii) 在資料當事人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通常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審查;
(iii) 編製及維持銀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i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貸審查及債務追討;
(v) 確保資料當事人的信用維持良好;
(vi) 為資料當事人設計銀行/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 不時分析資料當事人如何查閱及使用銀行的服務,包括銀行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上所提供的服務;
(viii) 為宣傳及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促銷標的(包括與直接促銷相關連的,詳情xxxxxx0 x);
(xx) xxxxx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銀行的債務;
(x) 執行資料當事人向銀行應負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向為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追討欠款;
(xi) 遵守銀行或其任何分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就以下各項負上或與之有關的責任、要求或安排(不論強制或自願性質);
(a)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法規、判決、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b)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所提供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指導或要求,及任何國際指引、內部政策或程序(例如稅務局所提供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導,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c) 對滙豐集團整體或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司法、行政、公營或執法機關,或政府、稅務、稅收、財政、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統稱及各稱「權力機關」)向銀行或其任何分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施加的、與彼等訂立的或適用於彼等的任何現在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或
(d) 權力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或條約;
(xii) 遵守滙豐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滙豐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責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 採取任何行動以遵守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責任以符合與下述事宜有關的法律或國際指引或監管要求:有關偵測、調查及預防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及/或規避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意圖;
(xiv) 遵守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任何責任,以符合權力機關的任何指令或要求;
(xv) 使銀行的實質或建議受讓人,或銀行對資料當事人權益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對有關擬進行的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作出評核;
(xvi) 與接受由銀行發出的信用卡的商號(下稱「各商號」)及各聯營機構交換資料;
(xvii) 就任何卡交易,與各商號的收單財務機構核實資料當事人的身分;及
(xviii)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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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銀行或滙豐集團成員會將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保密,但銀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可能會將有關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作以上第4 段所述的用途:
(i) 滙豐集團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次承包商、服務供應商或聯營人士(包括彼等的僱員、董事、職員、代理人、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專業顧問);
(ii) 任何就銀行業務運作向銀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帳、債務追討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彼等的僱員、董事及職員);
(iii) 任何權力機關;
(iv) 任何對銀行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包括就有關資料對銀行有保密承諾的滙豐集團成員;
(v) 付款銀行向發票人提供已兌現支票影本(該影本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vi) 代表個別人士行事提供該個別人士資料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戶口代名人、中介人、往來及代理銀行、結算公司、結算或交收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預扣稅代理、掉期或交易儲存庫、證券交易所、客戶擁有證券權益的公司(如該等證券由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持有),或向客戶的戶口作出任何付款的人士;
(vi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如資料當事人欠帳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予債務追收代理;
(viii) 銀行或其任何分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就有關第4 (x)、4 (xi) 或4 (xii) 段所載目的而有責任或必須或被預期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ix) 銀行的任何實質或建議受讓人,或就銀行對資料當事人權益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承轉人;
(x) 各商號的收單財務機構;及
(xi) (a) 任何滙豐集團成員;
(b) 第三方財務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c)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或各商號;
(d) 銀行及/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e)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f) 銀行就以上第4 (vii) 段所述的用途而任用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有關資料可能轉移至香港以外。
6. 就資料當事人(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以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銀行可能會把下列資料當事人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銀行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iii) 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或公司註冊證明書號碼;
(iv) 出生日期或公司成立日期;
(v) 通訊地址或註冊辦事處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號碼;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狀況(如:生效、已結束、已撇帳(因破產令導致除外)、因破產令導致已撇帳);及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使用上述由銀行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按揭的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7.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當資料當事人為此目的而向銀行給予同意,銀行可將其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就此,請注意:
(i) 銀行可能使用以下類別的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a) 銀行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交易地點、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及
(b) 資料當事人不時使用銀行網站、流動應用程式的相關資料,不論是透過cookies或其他方式收集;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a)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b) 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c) 銀行及/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d)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銀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a) 任何滙豐集團成員;
(b) 第三方財務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c)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或各商號;
(d) 銀行及/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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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銀行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銀行亦擬將以上第(7)(i) 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恒生銀行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銀行為此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銀行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恒生銀行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作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通知銀行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8. 根據條例規定及按其認可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均有權:
(i) 查核銀行是否持有其個人的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的資料;
(ii) 要求銀行對其不準確的個人資料作出更正;
(iii) 查悉銀行對資料的政策及實務,並獲知銀行持有其個人資料的類別;
(iv) 查詢並獲銀行告知何等資料會經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披露,及獲銀行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及
(v) 就銀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帳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帳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帳後結束帳戶時,指示銀行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删除該等帳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帳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帳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銀行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帳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9. 如帳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帳(因破產令導致撇帳除外),否則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第(8)(v) 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10. 如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任何帳戶金額被撇帳,不論帳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第(8) (v) 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資料當事人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况為準)。
11. 根據條例規定,銀行有權就處理任何資料查閱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2. 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資料更正,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資料種類等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資料保護主任
xxxxxx00 x
xx:(000) 0000 0000
13. 銀行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假如資料當事人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銀行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14. 本通知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生效日期:2014 年6月15日(於2018 年9月更新)
* 適用於2014 年6月16日或之後與銀行建立關係,或其他已同意本通知版本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若閣下於2014 年6月16日之前與銀行建立關係且未有同意本通知版本,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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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_x_0000.xxx註:中文本與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xx所訂之主要責任及義務
現謹將根據恒生信用卡之個別章則使用有關卡之主要責任及義務臚列如下,敬請留意。閣下務請細閱恒生信用卡之使用章則全文,有關章則文本可在各分行索取。
1. 閣下需合理謹慎保管恒生信用卡、個人識別密碼(「私人密碼」)及/或e-shopping 卡戶口號碼(如適用)。於接獲通知或懷疑有關恒生信用卡遺失或
「私人密碼」/ e-shopping 卡戶口號碼被擅自披露或被竊時,閣下需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報失。
2. 倘閣下作出欺詐行為、嚴重疏忽或未能履行以上第1 項條文所述之責任,則閣下需對因使用恒生信用卡、「私人密碼」及/或e-shopping卡戶口號碼
(如適用)而引起之一切未經授權交易及「恒生」所蒙受之損失負責。
3. 在「恒生」要求下,閣下需盡速償還閣下之恒生信用卡賬戶欠款。
4. 閣下需承擔「恒生」在執行章則以及追討閣下拖欠「恒生」款額所合理產生之一切費用及支出。
5. 倘任何恒生信用卡結單有任何不符,閣下需在結單日起六十日內通知「恒生」。
6. 「恒生」有權修訂章則,以及就使用恒生信用卡更改收費及徵費,並會於生效日期前不少於六十日發出通知。倘閣下於指定之生效日後繼續使用恒生信用卡或持有恒生信用卡,有關修訂及更改將對閣下具有約束力。閣下倘不同意有關修訂或更改,可根據章則選擇終止恒生信用卡。
7. 閣下在收到恒生信用卡後需立即在卡上簽名。
8. 閣下需對「恒生」收到有關恒生信用卡/ e-shopping 卡戶口號碼/「私人密碼」之遺失或被竊或被擅自披露之通知前之一切未經授權卡交易負責,惟最高不多於適用法律及規例所定之數額。然而,閣下對於「恒生」實際收到「私人密碼」之遺失或被竊或被擅自披露之通知前因使用有關「私人密碼」所產生之一切未經授權現金貸款、提款、轉賬及交易均需負責。
9. 閣下需準時償還欠款,以避免支付額外利息及財務費用。倘「恒生」在到期付款日或以前尚未收到有關恒生信用卡結單所示之最低還款額,則閣下需額外支付逾期費用。
10. 主卡會員需對本身及各附屬卡會員之一切債項及債務負責,而附屬卡會員則僅需對本身之債項及債務負責。
11. 「恒生」有權以主卡會員賬戶之貸方結餘,清償或低償主卡會員及/或任何附屬卡會員拖欠「恒生」之債項及債務。「恒生」僅會以附屬卡會員賬戶之貸方結餘清償或抵償附屬卡會員拖欠「恒生」之債項及債務。
12. 每位使用「自選影像」Mastercard 卡服務之會員需保證,使用有關照片並不侵犯任何人士之權利,而會員違反此項保證,需對「恒生」因此而產生之一切法律責任作出彌償。
* 中文譯本僅供參考,文義如與英文本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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