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人按《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 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