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人按《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 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20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任何情形下,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第三条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 x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或无法确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综合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见释义)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
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
险金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人按《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 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依据《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高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保险人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见释义)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五) 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见释义);
(六)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七)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释义)期间;
(八)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 投保前已存在的受伤(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十一)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十二) 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
(十三)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十四)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五) 战争(见释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十六)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十七)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十八)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十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运动(见释义)期间;
(二十)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到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自然日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警方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由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保险金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
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4、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性疾病(器质性或非器质性)或者功能障碍导致的突然死亡,或由此引起的急性症状并于急性症状发生后 6 小时内死亡。
5、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投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7、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与之有关的,为政治、宗教、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恐怖主义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动。
8、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9、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1、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12、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3、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xx:
(0)xxxxxxxx;
(0)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16、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综合交通工具期间:
1) 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持有效登机牌通过登机口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2) 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轨道交通工具和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进入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或踏上水运公共交通工具甲板起走出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或离开水运公共交通工具甲板止;
3) 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进入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车厢起至走出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车厢止;
4) 以乘客身份搭乘网约车和乘坐私家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进入网约车或私家车车厢至走出车厢时止。
综合交通工具指以下任一一种交通工具:
1) 民航班机: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除外。
2) 轨道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铁路机动运输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
3) 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水运机动运输工具,指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轮)。邮轮指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按照事前公布的航运时间表和固定航线航,航期 2 天及以上,船上配备娱乐设施以在船上娱乐和停靠地观光游览为目的的具有旅游性质的客轮。
4) 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公路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长途公共汽车、固定机场客车和出租车(不包括网约车)。
5) 私家车: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不以载客并收取费用为目的、合法的车辆,并不包括以下车辆:教练车、出租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用车辆。
6)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于网约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
如上述所列 1-4 项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的目的和用途,则不属于本合同所称的综合交通工具。
(本页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