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二二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就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或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内发行人相关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进行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
1. 查阅《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查阅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3. 查阅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 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发行数额、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3. 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决议,其授权范围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完成以下程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2)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上市。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凌云光有限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 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3. 查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以下简称“上海天
健”)出具的天健沪审〔2020〕953号《审计报告》、天健沪审〔2021〕989号《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2〕6-154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天健验〔2021〕 6-51号《验资报告》及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20]1-5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4. 查阅发行人选举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 查阅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6. 查阅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的《营业执照》;
7. 查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8.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核查的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是由凌云光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凌云光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核查过程:
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会议文件;
2. 查阅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3. 查阅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1〕6-253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6-256 号《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255 号《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257 号《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 6-254 号《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4. 查阅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1〕6-323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6-326 号《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325 号《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324 号《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327 号《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等;
5. 查阅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6-157 号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2〕6-156 号《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6-155 号《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 6-158 号《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等;
6. 查阅发行人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和调查问卷;
7.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
8. 查阅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
9. 查阅发行人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10. 查阅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或“保荐机构”)签署的保荐协议;
11. 访谈发行人的董事长xx、财务负责人xxx;
12. 查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四至第十节、第十四至第十七节及第二十节所述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经查阅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经查阅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与中金签署的《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中金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4. 经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完善了组织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 xx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的部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均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前身凌云光有限成立于 2002 年 8 月 13 日,并于 2020 年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发行人),发行人自凌云光有限成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天健已就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根据天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且天健已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等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存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6)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实施的其他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7)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清晰,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8)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有关主要资产、知识产权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部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网站进行检索,在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 如本章“(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不低于 40,0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 1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且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发行人关于预计市值的分析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2021 年、2020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 15,315.56 万元、10,956.93 万元、 1,643.80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的《营业执照》;
2. 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凌云光有限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3. 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4. 查阅上海天健出具的天健沪审〔2020〕953号《审计报告》、天健沪审〔2021〕
989号《审计报告》、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21〕6-51号《验资报告》;
5. 查阅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20]1-5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6. 查阅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7. 查阅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8.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补充期间,《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总裁)xx、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xxx,以及发行人部分生产经营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对发行人的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考察,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等,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流程,并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的权属证书,所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部分租赁房屋的权属证书以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
2. 查阅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
3. 查阅发行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4.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劳动合同范本,并抽查员工签署的部分劳动合同;
5. 查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规证明;
6. 查阅发行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财务管理制度;
7. 查阅天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8.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抽查);
9. 查阅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分别出具的书面声明;
10. 查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声明;
11. 查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八至第十节查验的其他文件。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补充期间,《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凌云光有限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 查阅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3. 查阅发行人全体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和非自然人股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查询发行人及其全体非自然人股东的相关信息;
5. 查阅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问卷;
6. 查阅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7. 查阅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确认函;
8. 查阅发行人相关私募基金股东及相应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文件,并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xxxx://xxx.xxxx.xxx.xx.)查询相关登记、备案情况;
9. 查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四节、第九节所述的其他文件。核查内容及结果:
补充期间,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变化如下:
1. xxxx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xxxx持有发行人 7,947,268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2076%。根据xxxx的《营业执照》,xxxx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2CL11C31 |
类 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xx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xC 区 H0032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x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1 月 30 日 |
合伙期限 | 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根据xxxx的合伙协议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x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职位 |
1 | xxx | 普通合伙人 | 1 | 0.0822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2 | xx | xx合伙人 | 60 | 4.9342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副总经理 |
3 | xxx | xx合伙人 | 60 | 4.9342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激光传感 BU 总经理 |
4 | xx | 有限合伙人 | 50 | 4.1118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光通信 BU 总经理 |
5 | 黄敏胜 | 有限合伙人 | 45 | 3.7007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副总经理 |
6 | xx | 有限合伙人 | 35 | 2.8783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总监 |
7 | 杜乐 | 有限合伙人 | 35 | 2.8783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行业总监 |
8 | xx | 有限合伙人 | 35 | 2.8783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行业总监 |
9 | 庹方圆 | 有限合伙人 | 35 | 2.8783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行业总监 |
1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5 | 2.0558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部门经理 |
11 | xx | 有限合伙人 | 25 | 2.0558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部门经理 |
1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5 | 2.0558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部门经理 |
13 | xx | 有限合伙人 | 10 | 0.8224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行业总监 |
14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部门副经理 |
15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高级客户经理 |
16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资深客户技术支持工程师 |
17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行业副总监 |
18 | 黄科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行业副总监 |
19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部门副经理 |
20 | xx | 有限合伙人 | 12 | 0.9868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部门副经理 |
21 | xx | 有限合伙人 | 40 | 3.2895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副 总监 |
22 | xx | 有限合伙人 | 35 | 2.8783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总 监 |
23 | xx | 有限合伙人 | 35 | 2.8783 | 智能相机软件架构师 |
24 | xx | 有限合伙人 | 30 | 2.4671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总 监 |
25 | xxx | 有限合伙人 | 30 | 2.4671 | 工业视觉事业部总监 |
26 | 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1.6447 | 智能相机部门经理 |
27 | xxx | xx合伙人 | 25 | 2.0558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总 监 |
28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1.6447 | 智能相机高级产品经理 |
29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5 | 2.0558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部 门经理 |
3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30 | 2.4671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高 级硬件开发工程师 |
31 | xx | 有限合伙人 | 10 | 0.8224 | 智能相机部门经理 |
32 | xx | xx合伙人 | 18 | 1.4803 | 知识理性研究院部门经 理 |
33 | 米锁岐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 高级客户经理 |
34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总 监 |
35 | 罗佳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产 品经理 |
36 | 金颉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部 门经理 |
37 | 黄元刚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高 级软件开发工程师 |
38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主 任 |
39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纤器件与仪器事业部 部门副经理 |
40 | 罗镜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工业视觉事业部高级客 户经理 |
41 | xxx | xx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部 门经理 |
4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高 级客户经理 |
4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工业视觉事业部客户经 理 |
44 | xx宽 | 有限合伙人 | 15 | 1.2336 | 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资 |
深客户经理 | |||||
45 | xxx | xx合伙人 | 25 | 2.0558 | 智能相机高级硬件工程 师 |
46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0 | 4.1118 | 总裁办公室首席科学家 |
47 | xx | 有限合伙人 | 100 | 8.2236 | 董事长、总经理 |
合 计 | — | 1,216 | 100 | - |
注:有限合伙人xxx为公司顾问,根据其出具的调查问卷,其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安排的方式代他人持有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份额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 xxxx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宁波凌光持有发行人 6,895,03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9153%。根据xxxx的《营业执照》,xxxx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2CKX2M3J |
类 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xx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xC 区 H0034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1 月 23 日 |
合伙期限 | 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根据xxxx的合伙协议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x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出资比例 (%) | 职位 |
1 | xx | xx合伙人 | 1 | 0.0948 | 董事、副总经理 |
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45 | 4.2654 | 工业视觉事业部 高级总监 |
3 | 高中伟 | 有限合伙人 | 40 | 3.7915 | 工业视觉事业部 销售总监 |
4 | xx | 有限合伙人 | 25 | 2.3697 | 智能相机总监 |
5 | xxx | 有限合伙人 | 40 | 3.7915 | 工业视觉事业部 部门经理 |
6 | xx | 有限合伙人 | 25 | 2.3697 | 工业视觉事业部 总监 |
7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5 | 2.3697 | 工业视觉事业部 部门经理 |
8 | 周礼 | 有限合伙人 | 30 | 2.8436 | 工业视觉事业部 高级总监 |
9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1.8957 | 工业视觉事业部 总监 |
10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工业视觉事业部 总监 |
11 | xx | 有限合伙人 | 30 | 2.8436 | 知识理性研究院 总监 |
1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工业视觉事业部 总监 |
13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智能相机算法架 构师 |
14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智能相机高级逻 辑工程师 |
15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工业视觉事业部高级图像应用开 发工程师 |
16 | xxx | xx合伙人 | 15 | 1.4218 | 智能相机高级逻 辑工程师 |
17 | xxx | xx合伙人 | 15 | 1.4218 | 智能相机部门经 理 |
18 | xx | 有限合伙人 | 10 | 0.9479 | 工业视觉事业部 部门经理 |
19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0 | 14.2180 | 总经理助理 |
20 | xx | xx合伙人 | 100 | 9.4787 | 总经理助理 |
21 | xxx | 有限合伙人 | 35 | 3.3175 | 工业视觉事业部表面检测研发副 总经理 |
2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5 | 2.3697 | 质量运营部高级 质量经理 |
23 | xxx | xx合伙人 | 30 | 2.8436 | 工业视觉事业部 总监 |
24 | 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1.8957 | 知识理性研究院 图像算法架构师 |
25 | xx | 有限合伙人 | 10 | 0.9479 | 工业视觉事业部 部门经理 |
26 | xxx | xx合伙人 | 20 | 1.8957 | 工业视觉事业部 行业总监 |
27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1.8957 | 工业视觉事业部 解决方案经理 |
28 | 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1.8957 | 董事长、总经理 |
29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1.8957 | 工业视觉事业部 产品线总监 |
3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1.8957 | 工业视觉事业部 部门经理 |
31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工业视觉事业部 部门经理 |
3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工业视觉事业部 行业经理 |
3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工业视觉事业部 客户经理 |
34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工业视觉事业部 客户经理 |
35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工业视觉事业部 软件架构师 |
36 | 李xx | 有限合伙人 | 12 | 1.1374 | 工业视觉事业部线路板业务部总 经理 |
37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2 | 1.1374 | 工业视觉事业部 部门经理 |
38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0 | 0.9479 | 工业视觉事业部 总监 |
39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0 | 0.9479 | 工业视觉事业部 总监 |
40 | 王家龙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工业视觉事业部 硬件开发工程师 |
41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智能相机部门经 理 |
42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工业视觉事业部 总监 |
4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4218 | 工业视觉事业部 总监 |
44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0 | 0.9479 | 工业视觉事业部 高级解决方案经理 |
合 计 | — | 1,055 | 100 | - |
3. 宁波凌视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宁波凌视持有发行人 5,875,47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6321%。根据宁波凌视的《营业执照》,宁波凌视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2CL092XD |
类 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xx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xC 区 H0033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1 月 28 日 |
合伙期限 |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根据宁波凌视的合伙协议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宁波凌视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职位 |
1 | xx | xx合伙人 | 1 | 0.1112 | 总经理助理 |
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40 | 4.4494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智慧交通总经理 |
3 | xxx | xx合伙人 | 30 | 3.3370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机器视觉总经理 |
4 | xx | 有限合伙人 | 40 | 4.4494 | 立体视觉总经理 |
5 | xx | 有限合伙人 | 42 | 4.6719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智慧交通总经理 |
6 | 曾义 | 有限合伙人 | 30 | 3.3370 | 立体视觉总监 |
7 | 夏布礼 | 有限合伙人 | 30 | 3.3370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总监 |
8 | xx | 有限合伙人 | 25 | 2.7809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总监 |
9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2.2247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项目管理总监 |
10 | 洪福星 | 有限合伙人 | 20 | 2.2247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总监 |
11 | xxx | xx合伙人 | 20 | 2.2247 | 智能相机总监 |
12 | 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2.2247 | 立体视觉总监 |
13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6685 | 工业视觉事业部部门 主管 |
14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6685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总监 |
15 | 王娇 | 有限合伙人 | 12 | 1.3349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部门经理 |
16 | xx | 有限合伙人 | 12 | 1.3349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部门经理 |
17 | xx | 有限合伙人 | 45 | 5.0065 | 知识理性研究院总工 程师 |
18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6685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高级产品经理 |
19 | xx | xx合伙人 | 15 | 1.6685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部门经理 |
20 | xx锋 | 有限合伙人 | 15 | 1.6685 | 立体视觉副总监 |
21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6685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部门经理 |
22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6685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 部副总监 |
23 | xx | 有限合伙人 | 35 | 3.8932 | 财经管理部高级财务 经理 |
24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6685 | 人力资源部 HRBP |
25 | xxx | 有限合伙人 | 80 | 8.8988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
26 | xx | 有限合伙人 | 30 | 3.3370 | 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 部门经理 |
27 | xxx | xx合伙人 | 30 | 3.3370 | 监事、总裁办主任、法 务总监 |
28 | 解利红 | 有限合伙人 | 25 | 2.7809 | 财经管理部高级财务 经理 |
29 | 方荣 | 有限合伙人 | 25 | 2.7809 | 供应链管理部供应链 副总监 |
30 | xx和 | 有限合伙人 | 12 | 1.3349 | 供应链管理部进出口 经理 |
31 | 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2.2247 | 市场营销部商务部部 门经理 |
32 | 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2.2247 | 市场营销部品牌部部 门经理 |
33 | xx | 有限合伙人 | 10 | 1.1123 | 人力资源部 HRBP |
34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5 | 6.1179 | 总裁办公室法务专员 |
35 | 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2.2247 | 财经管理部高级财务 经理 |
36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6685 | 人力资源部高级 HRBP |
37 | xxx | xx合伙人 | 15 | 1.6685 | 行政管理部部门经理 |
合计 | - | 899 | 100 | - |
4. xxxx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xxxx持有发行人 5,215,383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4487%。根据xxxx的《营业执照》,xxxx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MA2CLCRQ3W |
类 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 202-195 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x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2 月 24 日 |
合伙期限 | 2018 年 12 月 24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贸易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xxxx的合伙协议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x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职位 |
1 | xxx | 普通合伙人 | 1 | 0.1253 | 监事会主席 |
2 | 张见 | 有限合伙人 | 200 | 25.0627 | 总经理助理 |
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35 | 4.3860 | 产品开发管理 部研发副总监 |
4 | xx | 有限合伙人 | 35 | 4.3860 | 知识理性研究 院资深图像算法科学家 |
5 | xxx | 有限合伙人 | 30 | 3.7594 | 工业视觉事业 部总监 |
6 | xxx | 有限合伙人 | 30 | 3.7594 | 产品开发部硬 件架构师 |
7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2.5063 | 产品开发管理 部软件架构师 |
8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2.5063 | 供应链管理部 计划部经理 |
9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8797 | 工业视觉事业 部部门经理 |
1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35 | 4.3860 | 产品开发管理 部总监 |
11 | xxx | 有限合伙人 | 80 | 10.0251 | 工业视觉事业 部高级总监 |
1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40 | 5.0125 | 知识理性研究 院资深算法研究员 |
13 | 时广军 | 有限合伙人 | 20 | 2.5063 | 工业视觉事业 部开发副总监 |
14 | xxx | xx合伙人 | 20 | 2.5063 | 工业视觉事业 部部门经理 |
15 | xx | 有限合伙人 | 25 | 3.1328 | 工业视觉事业 部高级总监 |
16 | 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2.5063 | 工业视觉事业 部运营副总监 |
17 | 管兵 | 有限合伙人 | 15 | 1.8797 | 工业视觉事业 部副总监 |
18 | xx | xx合伙人 | 15 | 1.8797 | 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部高级 项目经理 |
19 | xx | 有限合伙人 | 12 | 1.5038 | 工业视觉事业 部副总监 |
2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2.5063 | 工业视觉事业 部部门经理 |
21 | xxx | xx合伙人 | 15 | 1.8797 | 工业视觉事业 部总监 |
22 | 夏勤 | 有限合伙人 | 15 | 1.8797 | 工业视觉事业 部部门经理 |
23 | 于海洋 | 有限合伙人 | 15 | 1.8797 | 产品开发管理 部副总监 |
24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2.5063 | 工业视觉事业 部图像算法工程师 |
25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 | 1.8797 | 工业视觉事业 部产品经理 |
26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0 | 1.2531 | 工业视觉事业 部部门经理 |
27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0 | 2.5063 | 供应链管理部 计划经理 |
合计 | - | 798 | 100 | - |
5.深圳裕展1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裕展持有发行人 20,313,281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6426%。根据深圳裕展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深圳裕展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9C0J5G |
名称 | 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746,100 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 2 号富士康 H5 厂房 101、观澜街道福城大三社区富士康鸿观科技园 B 区厂房 5 栋X00 x 0 x、X00 x 0 x、X00 x 0 x 0 x、X00 x 1 层 |
法定代表人 | xx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3 月 28 日 |
经营期限 |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66 年 3 月 17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及其零组件、新型电子元器件、数字音、视频译码设备及其零部件、金属与非金属制品模具的设计、销售及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及其零组件、新型电子元器件、数字音、视频译码设备及其零部件、金属与非金属制品模具的生产;智能家居产品及其零配件、智能穿戴式产品零配件的研发、批发、生产;塑料五金制品、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便携式电子书浏览器、遥控器、扬声器,上述产品的xx配套设备及零配件的生产;智能音箱、智慧安全帽、智能机器人,及上述产品的零配件的生产;家用电器、智能车载电子产品、车联网终端设 备,及上述产品的零配件的研发、生产;仓储服务。多功能工业机 |
1 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深圳裕展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更名为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器人、xx自动化治具、机械加工零配件的技术开发、生产、批发;手机零配件、移动通讯系统零配件的生产。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 N95 口罩的生产及销售,口罩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输出。 |
根据深圳裕展的公司章程,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裕展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746,100 | 100% | |
合计 | 746,100 | 100% |
6. 君度旭映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君度旭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君度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君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君度尚左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君度尚左持有发行人 812,534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2257%。根据君度尚左的《营业执照》,君度尚左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MA75X6HW06 |
类 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xx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xB 区 G0495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宁波君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9 月 29 日 |
合伙期限 |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2046 年 9 月 28 日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君度尚左的合伙协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君度尚左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西藏君度投资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500 | 1.2469% |
2 | 西藏丹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1,000 | 10.4738% |
3 | 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7.4813% |
4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4.9875% |
5 | xx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4.9875% |
6 | 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4.9875% |
7 | 珠海九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8,000 | 3.9900% |
8 | xxx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2.9925% |
9 | 宁波海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2.9925% |
1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11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1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1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14 | xx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15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16 | 万里雪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17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18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19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20 | 上海富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21 | 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22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世发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23 | 天津融智德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24 | 阿拉山口丰圣股权投资有限 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25 | 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4938% |
26 | 赣州高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750 | 1.8703% |
27 | xx | 有限合伙人 | 2,800 | 1.3965% |
28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1.2469% |
29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1.2469% |
30 | xx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1.2469% |
31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1.2469% |
32 | 三亚铭睿实业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1.2469% |
33 | 山东中留贸易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1.2469% |
34 | xx | 有限合伙人 | 2,150 | 1.0722% |
35 | 福建珠渊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0.9975% |
36 |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0.9974% |
37 | 广州黄埔创赢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600 | 0.7979% |
38 | xx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7480% |
39 | 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987% |
40 | xx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0998% |
合 计 | — | 200,500 | 100% |
根据君度尚左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xxxxx://xxx.xxxx.xxx.xx.)网站查询,君度尚左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 2017 年 5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其基金编号为 SS1322,其基金管理人为西藏君度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0014)。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补充期间,除前述事项外,《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凌云光有限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 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凌云光有限历次股权和股本变更的协议、款项支付凭证、缴税凭证、访谈记录等资料;
3. 查阅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
4. 查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5. 查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就发行人及其前身凌云光有限历次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出具的验资报告;
6. 访谈了xxxxx、xxx有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
7.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查询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8. 查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补充期间,《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的股本及其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凌云光有限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查询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4. 查阅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
5. 查阅发行人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或许可证书;
6. 查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7. 查阅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
8. 查阅香港xx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 实地走访/视频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
核查内容与结果: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x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资质或认证情况。
补充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情况未发生变更,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凌云天博编号为 031180318038 的 MOA2100 型有线电视系统光放大器已到期,该证书已续期,具体变更如下:
序 号 | 设备型号 | 设备名称 | 编号 | 持有人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1 | MOA2100 型 | 有线电视系统光 放大器 | 031220300004 | 凌云天 博 | 2022.1.5 | 2025.1.4 |
(二)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拥有一家全资境外子公司凌云光技术国际有限公司(Luster LightTech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以下简称“凌云光国际”)。
根据香港xx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凌云光国际不存在针对或影响该公司、其任何资产、其董事或其股东在任何政府机关进行的未决诉讼、控告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威胁进行的或拟进行的该等诉讼、控告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
x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报告期内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
补充期间,发行人的报告期内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主营业务收入 | 2,435,917,491.27 | 1,755,477,202.94 | 1,430,374,649.90 |
营业收入 | 2,436,119,945.77 | 1,755,494,885.34 | 1,430,674,063.65 |
占比 | 99.9999% | 99.9990% | 99.9791% |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99%以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显示,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主营业务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 查阅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书面声明和调查问卷;
2. 查阅发行人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查询境内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
3. 查阅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 查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主要关联交易涉及的协议、财务凭证、相关会议文件等;
5.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
6. 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7. 查阅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如下:
1. 子公司
(1)苏州凌云光工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凌云光”)
根据苏州xxx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苏州凌云光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苏州凌云光工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MA21LQFN0N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住所 |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双祺路 6 号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30,000 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0 年 6 月 1 日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 造装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光通信设备销 |
售;通讯设备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大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发行人持股 100% |
(2)深圳市凌云视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云视迅”)
根据凌云视迅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凌云视迅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凌云视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94370570B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C2 栋 1001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4 年 4 月 11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进出口业务;从事信息技术、电子产品、生物技术、化工产品、建筑建材、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国内贸易;无线电及外部设备、网络游戏、多媒体产品的系统集成及无线数据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无线接入设备、GSM 与 CDMA 无线直放站设备的研发与销售;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影视策划;从事广告业务;影视器材设备租赁;计算机租赁。(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影机械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经营项目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放映。 |
股权结构 | 发行人持股 70% |
2. 参股公司
(1)北京荷湖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荷湖科技”)
根据荷湖科技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荷湖科技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北京荷湖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01TUAM1T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45 号中关村智造大街A 座(原清华园宾馆 1、 2 号楼)地下一层 036 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x |
成立日期 | 2020 年 7 月 28 日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软件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2)北京智谱华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谱华章”)
根据发行人与智谱华章、南京知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北京凯爱xx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华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创星硬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创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枣庄通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荣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将门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图灵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财智创赢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xxx于 2021 年 6 月 27 日签署的《关于北京智
谱华章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与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出资 1,000 万元认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xx配偶控制的企业智谱华章 1.1737%股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智谱华章尚未办理完毕上述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所律师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智谱华章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北京智谱华章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01KP2T5U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6 号楼 6 层 603A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6 月 11 日 |
经营期限 | 2019 年 6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4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脑动画设计;会议服务;企业策划、设计;企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x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3)长光辰芯
x所律师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长光辰芯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长春长光辰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050518975F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经济开发区营口路 77 号 |
注册资本 | 3,700 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成立日期 | 2012 年 9 月 3 日 |
经营期限 | 2012 年 9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光电芯片、传感器、仪器设备、相关平台及应用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相关光电子、微电子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进出口贸易经营、进出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广州长步道
x所律师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广州长步道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3552362333G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住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路 8 号湖南长步道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检 测试验楼 |
注册资本 | 6,036.54 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成立日期 | 2010 年 3 月 19 日 |
经营期限 | 2010 年 3 月 19 日至 2042 年 7 月 23 日 |
经营范围 |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光学仪器制造;照相机及器 材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5)北京悟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悟略科技”)
本所律师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悟略科技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北京悟略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071729157Y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 9 号 2 幢 2 层 215 房间 |
注册资本 | 250 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成立日期 | 2013 年 5 月 29 日 |
经营期限 | 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2033 年 5 月 28 日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服装、日用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3.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其(独立董事除外)
2 本所律师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广州长步道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更名为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路 8 号湖南长步道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试验楼。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董监高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其(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不包括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情况如下:
姓名 | 担任发行人职务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xx | 董事长、总经理 (总裁) | - | - |
xx | 董事、副总经理 (副总裁) | 广州长步道3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 企业 |
长xx芯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 企业 | ||
超纳视觉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 企业 | ||
xxx | 董事、副总经理 (副总裁) | xxxx |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企业 |
xx | 董事、副总经理 (副总裁) | 富联xxx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 企业 |
xxxx |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企业 | ||
xx | 董事 | 深圳竹云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 企业 |
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 企业 | ||
北京瑞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 企业 | ||
xxx | 董事 | 廊坊裕展科技有限公司4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 企业 |
河南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 企业 | ||
兰考裕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 企业 | ||
深圳裕展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 企业 | ||
富联xxx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长 的企业 |
3 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2021 年 11 月 15 日,广州长步道变更名称为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变更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路 8 号湖南长步道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试验楼。
4 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廊坊裕展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2 月注销。
富联智能工坊(太原)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长 的企业 | ||
富联智能工坊(郑州)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长 的企业 | ||
xx | 独立董事 | - | - |
西小虹 | 独立董事 | 生态圈节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持股 100%的 企业 |
xxx | 独立董事 | - | - |
xxx | 监事 | xxxx | 发行人监事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企业 |
xxx | 监事 | - | - |
xx | 监事 | - | - |
xxx | 财务负责人兼董 事会秘书 | - | - |
xxx | 总经理助理(总裁 助理) | 富联xxx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 董事的企业 |
xx | 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 | 北京溯众科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担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
宁波凌视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 业 | ||
xxx | 总经理助理(总裁 助理) | - | - |
xx | x经理助理(总裁 助理) | 悟略科技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担 任董事的企业 |
张见 | 总经理助理(总裁 助理) | - | - |
4. 报告期内曾存续的其他关联方
序号 | 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北京凌云光子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凌云投资控股”) | 发行人原控股股东,于 2020 年 3 月注销 |
2 | 河南福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xxx曾任董事的企业,于 2019 年 5 月注销 |
3 | 晋城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xxx曾任董事的企业,于 2019 年 1 月注销 |
4 | 深圳人人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xxx之配偶xx持股 59.41%并担任监事的企业,于 2019 年 9 月注销 |
5 | 深圳智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发行人的子公司凌云光通信控制的企业, 于 2020 年 8 月注销 |
6 | 天津东方锐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xx的配偶xxx曾任董事的 企业,于 2019 年 12 月注销 |
7 | 北京路源光通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分公 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担任负责人的企 业,于 2020 年 1 月注销 |
8 | 加拿大凌云光通公司北京代表处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股 80%的企 业,于 2020 年 3 月注销 |
9 | 北京凌云光通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股 80%的企 业,于 2020 年 2 月注销 |
10 | 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长步道曾持股 100%的企业,于 2018 年 10 月注销 |
11 | 凌云光子技术有限公司(LUSTER LIGHTTECH CO. LIMITED,以下简 称“凌云香港”) |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凌云香港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已注销,注销前系实际控制人xx、xx持股 100%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
12 | 郑州裕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xxxx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于 2021 年 9 月注销 |
13 | 青影文化传媒(太仓)有限公司 | 发行人参股公司上海青瞳持股 100%的企 业,于 2019 年 3 月注销 |
14 | 国麟光电(天津)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xx配偶xxxx担任董事的 企业,于 2021 年 10 月不再担任董事 |
15 | xxxx赢商业中心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xx的配偶xx曾持 股 100%的企业,于 2021 年 11 月注销 |
5. 其他关联方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湖南长步道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长步道持股 100%的企业 |
广州长步道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长步道持股 100%的企业 |
杭州长光辰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 长光辰芯持股 100%的企业 |
长春长光圆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 长光辰芯持股 50.98%的企业 |
大连长光辰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 长光辰芯持股 100%的企业 |
能功巧匠(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上海青瞳持股 100%的企业 |
成都青瞳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青瞳持股 100%的企业 |
青瞳视觉科技(嘉兴)有限公司 | 上海青瞳持股 100%的企业 |
青瞳(北京)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青瞳持股 100%的企业 |
浙江荷湖科技有限公司 | 荷湖科技持股 51%的企业 |
除上述关联方情况变化外,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5。
5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 10 月 15 日总经理决议,公司拟将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凌云天博深圳分公司、凌云天博北京分公司进行注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尚未办理完毕注销的工商登记;凌云天博深圳分公司、凌云天博北京分公司已办理完毕注销的工商登记。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 容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长光辰芯 | 采购商品 | 570.47 | 488.29 | 214.51 |
杭州长光辰芯微电子有 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178.82 | - | - |
广州长步道 | 采购商品 | 6.56 | 738.04 | 603.04 |
湖南长步道光学科技有 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2,189.02 | 365.51 | 108.30 |
上海青瞳 | 采购商品 | 11.50 | 73.01 | 8.50 |
富集云(深圳)科技有 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18.72 | - | - |
浙江荷湖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22.12 | - | - |
智谱华章 | 接受劳务 | 2.83 | - | - |
悟略科技 | 采购商品 | 450.96 | - | - |
关联采购金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小,关联采购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价格,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 容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深圳裕展 | 销售商品 | 4,617.84 | 173.53 | - |
超纳视觉 | 销售商品 | 9.00 | 17.52 | - |
广州长步道 | 销售商品 | 8.44 | 32.45 | 3.85 |
湖南长步道光学科 技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47.23 | 0.92 | - |
上海青瞳 | 销售商品 | - | - | 0.75 |
华夏视科 | 销售商品 | - | 3.93 | 35.35 |
xx光电科技(天 津)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0.92 | 1.03 | 2.42 |
北京东方锐镭科技 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4.78 | - | 0.47 |
鸿富准精密工业 (深圳)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1.60 | 698.00 | - |
福士瑞精密工业 (成都)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 | 49.39 | - |
富智康精密电子 (廊坊)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7.80 | 409.00 | - |
富泰华精密电子 (成都)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1.99 | 18.60 | - |
福士瑞精密工业 (郑州)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0.007 | 657.27 | - |
河南裕展精密科技 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395.51 | - | - |
富联凌云光 | 销售商品 | 16,569.30 | - | - |
Foxconn Hon Hai Technology India Mega Development | 销售商品 | 18.42 | - | - |
富泰华精密电子 (济源)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233.33 | - | - |
晋城富泰华精密电 子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17.36 | - | - |
富泰华精密电子 (郑州)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380.69 | - | - |
鸿富锦精密电子 (天津)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53.17 | - | - |
浙江荷湖科技有限 公司 | 销售商品 | 55.54 | - | - |
富联科技(山西) 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27.32 | - | - |
关联销售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低,公司向上述关联方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水平基本一致,关联采购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价格,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2,342.56 | 2,202.73 | 1,828.54 |
注:关键管理人员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x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担保金额 | 担保合同签订日 | 担保期限 | 报告期末 担保是否已解除 |
1 | 凌云视界、xx、xx、xx xx | xxx有限 | 7,600.00 | 2017.11.22 | 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两年 | 否 |
2 | xx、xx | xxx有限 | 9,800.00 | 2018.3.26 | 被担保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3 | xx、xx、凌云投资控股 | xxx有限 | 30,000.00 | 2018.6 | 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4 | xx、xx | xxx有限 | 5000.00 | 2018.9.26 | 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5 | xx、xx | xxx有限 | 1000.00 | 2019.5.23 | 被担保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6 | 凌云光有限、xx | 凌云光有限、xx x博 | 3,000.00 | 2016.10.26 | / | 是 |
7 | xxx有限、xx | 凌云视界 | 300.00 | 2018.4.19 | 被担保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8 | 凌云光有限、xx | 凌云视界 | 500.00 | 2018.4.20 | 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9 | 凌云光有限 | 凌云视界 | 1,000.00 | 2019.11.12 | 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 否 |
xx | 2019.11.20 | |||||
10 | xxx有限 | xxxx | 800.00 | 2017.3.31 | / | 是 |
11 | xxx有限、x x、xx | xxx博 | 3,000.00 | 2017.4.18 | / | 是 |
12 | xxx有限、xx | xxx博 | 3,500.00 | 2019.3.6 | 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13 | xxxx、xxx | xx | 980.00 | 2017.9.20 | 被担保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14 | xxxx | xxx | 980.00 | 2018.12.13 | 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15 | xx、xxx | 凌云视界 | 1,000.00 | 2021.2.25 | 被担保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 否 |
16 | xx、xx | xxx | 10,000.00 | 2021.3.4 | 被担保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 | 否 |
三年 | ||||||
17 | xx、xx | xxx | 10,000.00 | 2021.2.26 | 2021 年8 月6 日发生借款;被担保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 否 |
18 | xx、xx | xxx | 7,000.00 | 2021.9.8 | 被担保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 否 |
19 | 凌云光 | 凌云视界 | 3,000.00 | 2021.10.20 | 被担保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 否 |
20 | 凌云光 | 凌云视界 | 1,100.00 | 2021.12.16 | 被担保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 起三年 | 否 |
21 | xx | 凌云视迅 | 租金 | 2021.10.25 | 主债务履行 期满之日起两年 | 否 |
注:根据公司的说明,xx、xxx为被担保方的两笔款项系xx和xxx以个人名义从银行借款后用于凌云光子支付合同款等。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xx、xxx与北京银行白石桥分行之间的借款均已结清。
(2)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拆入金额 | |||||
关联方 | 期间 | 期初金额 | x期拆入 | x期归还 | 期末余额 |
x晨创通 | 2019 年度 | 30,000.00 | 30,000.00 | ||
拆出金额 | |||||
关联方 | 期间 | 期初金额 | x期拆出 | x期归还 | 期末余额 |
富联凌云光 | 2021 年度 | 305.69 | - | 305.69 | - |
富联凌云光 | 2020 年度 | - | 305.69 | - | 305.69 |
xx | 2019 年度 | 1,405.69 | - | 1,405.69 | - |
xx | 2019 年度 | 1,200.00 | - | 1,200.00 | - |
xxx | 2019 年度 | 549.58 | - | 549.58 | - |
(3)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情况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1 年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拆 入 | ||||
x晨创通 | 资金拆借利息 | 873.63 | ||
拆 出 | ||||
富联凌云光 | 资金拆借利息 | 2.96 | 2.34 | |
xx | 资金拆借利息 | 32.56 | ||
xx | 资金拆借利息 | 28.50 | ||
xxx | 资金拆借利息 |
发行人与达晨创通拆借按合同约定利率4.35%计息,2019年8月已进行债转股,全部利息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 与达晨创通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已全部结清。
发行人与xx资金拆借按合同约定利率4.75%计息,发行人与xx资金拆借按合同约定利率4.75%计息,发行人与xxx资金拆借按合同约定利率4.75%计息,发行人与富联凌云光资金拆借按合同约定利率4.25%计息。截至2021年12月 31日,发行人与xx、xx、xxx的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已全部结清;发行人与富联xxx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本金已结清,资金拆借利息已归还。
(3)关联方销售退回
2017年末,凌云视界和河南富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富驰”)签订销售合同出售9台全自动检查机给河南富驰,合同含税价总额为59,219,160.00元。2018年末,凌云视界9台设备于河南富驰郑州工厂完成安装验收,当年河南富驰支付货款10,154,043.90元,2019年支付货款15,368,052.70元。2019年,河南富驰受苹果系产线收缩影响导致郑州工厂的产线规模缩减与凌云视界开始洽谈后续处理方案,因设备为高度定制化产品,将9台设备均不确认收入,发出商品金额计23,415,459.01元。2020年6月,凌云视界和河南富驰意见达成一致,河南富驰将9台设备退回,另补偿凌云视界11,345,623.60元。
(4)xxx将其持有的凌云天博股份转让给xxx通信
根据xxx与xxx通信于2019年6月2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xx
x将其持有的xxx博400万股股份(占凌云天博股份总数的4.57%)转让给xxx通信,以评估值1,290万元为股权转让对价。
(5)股权质押
根据xxx有限与达晨创通于2018年6月签署的《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协议》,凌云光有限向达晨创通借款30,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协议约定利率为4.35%,并约定质押凌云投资控股持有的凌云光有限股权,由xx、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2月2日,海淀区市监局出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京海)股质登记注字[2019]第00007475号),上述股权质押于2019年12月2日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①根据凌云光有限与深圳裕展于2020年7月签署的《关于投资设立深圳市富联凌云光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合作协议》,凌云光有限与深圳裕展设立合资公司富联凌云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深圳裕展出资5,100万元,凌云光有限出资4,900万元。
②2021年6月27日,发行人与智谱华章等签署《关于北京智谱华章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与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出资1,000万元认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xx配偶控制的企业智谱华章1.1737%股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智谱华章尚未办理完毕上述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智谱华章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九、(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7)凌云光国际承接凌云香港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xx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凌云香港、凌云光国际与北京天达盛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盛昭”)、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春光机所”)等于2019年10月14日签署的《协议》,天达盛昭、长春光机所确认凌云香港与天达盛昭、长春光机所签署的“13TDSZ08CG089合同执行情况说明”项下的责任义务转移至凌云光国际。
(8)凌云香港代收凌云光国际货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2018 年2 月, 凌云香港分别收到NEOPHOTONICS (CHINA) CO., LTD.、ZTE CORPORATION汇入的4.68万美元、3.23万欧元,该
两笔款项系客户将凌云光国际货款疏忽汇错而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凌云香港的往来款全部结清。
(9)凌云投资控股与发行人反向吸收合并
根据凌云光有限与凌云投资控股签署的《公司合并协议》,凌云光有限于2020年3月对凌云投资控股进行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后凌云光有限存续,被吸收合并方凌云投资控股注销。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吸收合并前,凌云投资控股应付凌云光有限5,506.41万元,其余2019年6月在收到凌云光有限分红款后向凌云光有限归还。2020年3月,凌云光有限完成对凌云投资控股的反向吸收合并,凌云投资控股的债权债务由xxx有限承担。
(10)凌云香港注销银行账户余额汇入
2021年1月,凌云香港将其银行账户注销,并将账户内剩余资金17,640.45美元,折合人民币113,927.69元汇入公司银行账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凌云香港已注销。
(11)向实际控制人之女xxx支付报酬
自2021年1月起,实际控制人之女xxxx公司任职人力资源部企业文化专员,2021年公司向其支付报酬共6.47万元。
3. 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xx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凌云香港系实际控制人xx、xx控制的其他企业,历史上承担为凌云光有限和xxxx向境外采购产品的职能,同时,凌云光有限、凌云光子为其提供企业管理及运营服务。2014年末发行人出资设立凌云光国际,逐步替代凌云香港成为发行人境外业务平台之后,凌云香港自2017年12月停止实际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凌云香港为凌云光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xxxx在境外采购相关产品,截至2020年10月,凌云光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xxxx存在未完
成的进口应付汇事项;此外,凌云香港与xxx有限、xxxx签署了《企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由xxx有限、xxxx为凌云香港提供日常经营、供应链、销售等相关服务,并由凌云香港向凌云光有限、凌云光子支付其对外营业收入的20%作为服务费。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xxx及凌云光子分批次向凌云香港合计支付3,301.45万美元,同时,xxx及xxxx向凌云香港合计收取 3,306.10万美元。xxx有限及xxxx已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系统操作完成前述经常项目收汇事项,凌云光、凌云光子及凌云香港之间的应收款项、应付款项清理完毕,相关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凌云香港已注销。
4.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关联方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应收账款 | ||||||
深圳裕展 | 5,023.40 | 251.17 | 196.09 | 9.80 | - | |
广州长步道 | - | - | 2.40 | 0.12 | - | |
鸿富准精密工业 (深圳)有限公司 | - | - | 789.30 | 39.47 | - | |
福士瑞精密工业 (成都)有限公 司 | 4.41 | 0.22 | 55.81 | 2.79 | - | - |
富智康精密电子 (廊坊)有限公 司 | - | - | 195.78 | 9.79 | - | - |
福士瑞精密工业 (郑州)有限公司 | - | - | 742.71 | 37.14 | - | - |
富泰华精密电子 (成都)有限公 司 | 1.54 | 0.88 | 21.02 | 1.05 | - | - |
xxxx | - | - | - | - | 32.49 | 28.23 |
富泰华精密电子 (济源)有限公司 | 263.66 | 13.18 | - | - | - | - |
富泰华精密电子 (郑州)有限公 | 388.10 | 19.40 | - | - | - | - |
x | ||||||
xx锦精密电子 (天津)有限公 司 | 7.99 | 0.04 | - | - | - | - |
河南裕展精密科 技有限公司 | 446.93 | 22.35 | - | - | - | - |
湖南长步道光学 科技有限公司 | 23.66 | 1.18 | - | - | - | - |
富联凌云光 | 10,635.64 | 531.78 | - | - | - | - |
富联科技(山西) 有限公司 | 30.87 | 1.54 | - | - | - | - |
小计 | 16,826.19 | 841.31 | 2,003.12 | 100.16 | 32.49 | 28.23 |
应收票据 | ||||||
广州长步道 | - | - | 14.65 | - | - | - |
华夏视科 | - | - | - | 31.49 | - | |
湖南长步道光学 科技有限公司 | 7.37 | - | - | - | - | - |
小计 | 7.37 | - | 14.65 | - | 31.49 | - |
预付账款 | ||||||
长光辰芯 | 293.55 | - | 185.01 | - | 120.99 | - |
智谱华章 | 5.66 | - | - | - | - | - |
小计 | 299.21 | - | 185.01 | - | 120.99 | - |
(2)应付项目
关联方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应付账款 | |||
湖南长步道光学科技 有限公司 | 474.81 | 371.22 | - |
广州长步道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 | - | 170.39 | 293.96 |
长光辰芯 | 1.70 | - | - |
富集云(深圳)科技 有限公司 | 7.45 | - | - |
杭州长光辰芯微电子 有限公司 | 5.94 | - | - |
悟略科技 | 179.91 | - | - |
小计 | 669.80 | 541.61 | 293.96 |
预收款项 | |||
河南富驰 | - | - | 2,279.94 |
关联方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华夏视科 | - | - | 5.79 |
小计 | - | - | 2,285.73 |
合同负债 | |||
深圳裕展 | 4.48 | - | - |
小计 | 4.48 | - | - |
注:上表华夏视科包括华夏视科、北京华夏视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其他应收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
账面 余额 | 坏账 准备 | 账面 余额 | 坏账 准备 | 账面 余额 | 坏账 准备 | |
xx | - | - | - | - | 99.30 | - |
xx | - | - | - | - | 85.50 | - |
xxx | - | - | - | - | - | - |
xxx | - | - | - | - | - | - |
xxx | - | - | - | - | - | - |
华夏视科 | - | - | - | - | 1.00 | 0.05 |
xx | - | - | - | - | 2.00 | 0.10 |
xx | - | - | - | - | 0.15 | 0.01 |
xxx | - | - | - | - | 0.47 | 0.02 |
富联凌云光 | - | - | 308.04 | 15.40 | - | - |
合计 | - | - | 308.04 | 15.40 | 188.42 | 0.18 |
(4)其他应付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x晨创通 | - | - | - |
xx | - | - | - |
xxx | - | - | 80.26 |
xx | - | 50.00 | - |
合计 | - | 50.00 | 80.26 |
5. 关联交易汇总及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 交易金额 | ||
2021 年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经常性关联交易 | |||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 3,451.02 | 1,664.85 | 934.35 |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 22,450.22 | 2,061.64 | 42.84 |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2,342.56 | 2,202.73 | 1,828.54 |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出售商品/提供劳 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等,相关关 联采购及关联销售定价公允,且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关联方资金拆借皆已还清,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各项关联交易占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均较小。
6.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公允性
报告期内,在股份公司设立前,发行人前身凌云光有限并未制定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故相关交易并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通过《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及定价机制,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针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已召开第一届第七次董事会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行人已召开第一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1-6月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议案》,以上会议均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交易价格等事项已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或者按照使凌云光或非关联股东受益的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发行人
当时的有效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或虽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但已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后予以确认。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公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或虽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但已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后予以确认,全体股东、董事(含独立董事)及监事均未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结果提出异议。
5. 发行人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xx、实际控制人xx、xx已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如下:
1.承诺人和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凌云光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亦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其他方式占用凌云光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资产和/或资源,或要求xxx及其下属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2. 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确需与xxx及其下属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的,则承诺人将促使该等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凌云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凌云光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xxx及其下属企业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xxx及其下属企业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xxx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xxx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作为xxx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损害x
xx及xxx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 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承诺:在有关监管机构及xxx认可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给xxx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承诺人将在凌云光董事会及其他股东通知的时限内赔偿xxx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若承诺人未及时、足额赔偿xxx及其他股东遭受的相关损失,凌云光有权扣减凌云光应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支付的红利,作为承诺人对xxx及其他股东的赔偿;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配合凌云光消除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5.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凌云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期间和xxx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但自下列较早时间起不再有效:(1)凌云光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2)依据xxx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则,承诺人不再是xxx的关联方。
发行人5%以上股东达晨创通、深圳裕展、xxx和xxxx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如下:
1.承诺人和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最大可能避免或减少与凌云光及其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凌云光”)发生关联交易,亦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其他方式占用凌云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或要求凌云光违规提供担保。
2.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确需与xxx发生任何关联交易的,则承诺人将促使该等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x《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xxx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xxx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xxx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xxx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凌云光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凌云光或凌云光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xxx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xxx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承诺:在有关监管机构及xxx认可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给xxx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承诺人将在凌云光董事会及其他股东通知的时限内赔偿xxx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若承诺人未及时、足额赔偿xxx及其他股东遭受的相关损失,凌云光有权扣减凌云光应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支付的红利,作为承诺人对xxx及其他股东的赔偿;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配合凌云光消除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xxx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期间(包括已获批准进行公开发行但成为上市公司前的期间)和凌云光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但自下列较早时间起不再有效:(1)凌云光不再是上市公司;(2)依据xxx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则,承诺人不再是xxx的关联方。
(三)同业竞争
x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补充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x控制的曾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凌云香港已于2021年6月25日已注销,除此之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购买合同等相关材料;
2. 查阅发行人的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和域名证书;
3. 查阅发行人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部分租赁房产的权属证书、部分租赁房产的租赁备案文件;
4. 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CPCC微平台、xx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的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和域名的基本信息;
5 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声明承诺;
6. 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和书面说明等文件。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号 | 权利人 | 产权证号 | 坐落 | 面积 (M2) | 用途 | 使用期限 至 | 权利 性质 | 他项 权利 |
1 | 发行人 | 苏(2021)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6028285 号 |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栖谷坊19 幢101 室 | 217.87 | 零售商业用地 | 2056 年 8 月 25 日 | 出让 | 无 |
2 | 发行人 | 苏(2021)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602824 号 |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栖谷坊 36 幢 | 417.45 | 零售商业用地 | 2056 年 8 月 25 日 | 出让 | 无 |
3 | 发行人 | x(2021)海不动产权第 0019027 号 | 海淀区翠湖南环路 13 号 院 7 号楼 1 至 7 层 101 | 39,945.75 | 教育科研设计 | 2063 年 3 月 12 日 | 出让 | 抵押 |
(二)房屋所有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序 号 | 权利人 | 产权证号 | 坐落 | 面积(M2) | 用途 | 权利 性质 | 他项 权利 |
1 | 发行人 | 苏(2021)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6028285 号 |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栖谷坊 19 幢 101 室 | 313.82 | 商业服务 | 市场化商品房 | 无 |
2 | 发行人 | 苏(2021)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602824 号 |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栖谷坊 36幢 | 491.64 | 商业服务 | 市场化商品用 房 | 无 |
3 | 发行人 | x(2021)海不动产权第 0019027 号 | 海淀区翠湖南环路 13 号院 7 号楼 1 至 7 层 101 | 10,000.31 | 科研用房 | 商品房 | 抵押 |
(三)商标
1.境内注册商标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境内商标共 152 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2.境外商标
根据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文件,发行人拥有的境外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商标 | 商标号.申请号 | 注册地 | 注册日 | 类别 | 有效期 |
1 | 发行人 | 1487756 | 英国 | 2019.6.24 | 9 | 2019.6.24-2029.6.24 | |
2 | 发行人 | 1487756 | 欧盟 | 2019.6.24 | 9 | 2019.6.24-2029.6.24 | |
3 | 发行人 | 1487756 | 韩国 | 2019.6.24 | 9 | 2019.6.24-2029.6.24 | |
4 | 发行人 | 1487756 | 越南 | 2019.6.24 | 9 | 2019.6.24-2029.6.24 | |
5 | 发行人 | 1487756 | 新加坡 | 2019.6.24 | 9 | 2019.6.24-2029.6.24 | |
6 | 发行人 | 1487756 | 菲律宾 | 2019.6.24 | 9 | 2019.6.24-2029.6.24 | |
7 | 发行人 | 108041253 | 中国台湾 | 2020.2.1 | 9 | 2020.2.1-2030.1.31 | |
8 | 发行人 | TM2019022 784 | 马来西亚 | 2019.6.26 | 9 | 2019.6.26-2029.6.26 |
9 | 发行人 | 1484718 | 日本 | 2019.6.24 | 7,9 | 2019.6.24-2029.6.24 | |
10 | 发行人 | 1487756 | 印度尼西亚 | 2019.6.24 | 9 | 2019.6.24-2029.6.24 |
(四)专利
1.境内专利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共 418 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2.境外专利
根据北京宏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文件,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境外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国家.地区 | 专利号 | 授权日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1 | 凌云光子 | 测量光传输信道质量参数的方法及装 置 | 美国 | US9,608,722 B2 | 2017.3.28 | 2013.10.28-2033.10.27 | 受让取得 |
2 | 凌云天博 | 光纤放大器 | 中国香港 | 1502722.0 | 2016.4.15 | 2015.12.24-2040.12.23 | 原始取得 |
(五)软件著作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共 208 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三。
(六)作品著作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作品著作权如下:
序 号 | 登记号 | 作品名称 | 权利人 | 登记日期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1 | 国作登字 -2019-F-00944433 | xxx | 发行人 | 2019.11.27 | 原始 取得 | 无 |
2 | 国作登字 -2019-I-00944432 | xxx-表情包 | 发行人 | 2019.11.27 | 原始 取得 | 无 |
3 | 国作登字 -2019-I-00944434 | xxx-表情包引导 图 | 发行人 | 2019.11.27 | 原始 取得 | 无 |
(七)域名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如下:
序 号 | 域名 | 权利人 | 注册日 | 到期日 | 他项 权利 |
1 | 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08.9.19 | 2023.9.19 | 无 |
2 | xxxxxx00.xxx | 发行人 | 2013.5.3 | 2022.5.3 | 无 |
3 | 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15.3.30 | 2024.3.30 | 无 |
4 | xx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14.9.1 | 2022.9.1 | 无 |
5 | xxxxxx0xx.xxx | 发行人 | 2015.6.12 | 2024.6.12 | 无 |
6 | 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19.10.18 | 2022.10.18 | 无 |
7 | 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16.1.5 | 2024.1.5 | 无 |
8 | xxxxxxxx.xxx | xxx博 | 2003.7.9 | 2022.7.9 | 无 |
9 | xxxx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0.11.25 | 2022.11.25 | 无 |
10 | xxxx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02.2.7 | 2024.2.7 | 无 |
11 | xxxxx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12.1.30 | 2024.2.7 | 无 |
12 | 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14.9.1 | 2022.9.1 | 无 |
13 | 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14.9.1 | 2022.9.1 | 无 |
14 | 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0.11.25 | 2022.11.25 | 无 |
15 | 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0.11.25 | 2022.11.25 | 无 |
16 | x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12.1.30 | 2024.2.5 | 无 |
17 | xxxxxx.xx | 凌云视界 | 2012.9.23 | 2022.9.23 | 无 |
18 | 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16.1.5 | 2024.1.5 | 无 |
19 | xxxx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1.11.26 | 2024.11.26 | 无 |
20 | xxx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1.12.13 | 2024.12.13 | 无 |
21 | xxxx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1.11.26 | 2024.11.26 | 无 |
22 | 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1.9.24 | 2026.9.24 | 无 |
23 | 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1.9.24 | 2026.9.24 | 无 |
24 | 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1.11.26 | 2024.11.26 | 无 |
25 | x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1.11.26 | 2024.11.26 | 无 |
26 | xx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1.11.26 | 2024.11.26 | 无 |
27 | x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1.12.13 | 2024.12.13 | 无 |
28 | xxxx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1.11.26 | 2024.11.26 | 无 |
29 | 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1.11.26 | 2024.11.26 | 无 |
30 | xxxxxxxxxxxxx.xxx | 发行人 | 2021.11.26 | 2024.11.26 | 无 |
(八)租赁房产
1.境内租赁房产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位置 | 面积 (㎡) | 租赁用途 | 是否有产权证 明 | 是否备案 | 租赁期限 |
1 | 凌云光有限 | 成都玖易居商业管理有限公 司 | 成都市xx区天府三街 69 号 1 栋 12 层 1205 号 | 201.69 | 办公 | 是 | 是 | 2020.4.1-20 22.3.31 |
2 | 凌云视界 |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工业园区长阳街 259 号钟园工业A1-1F(6808 平米)、及 A0-1F 东侧一半 (1667.41 平米) | 8,475.4 1 | 工业.办公 | 是 | 是 | 2021.9.1-20 24.8.31 |
3 | 凌云视迅 |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 管理中心6 | 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北(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 智园C2 栋 10 层 | 1,409.9 1 | 综合 (研发) | 是 | 是 | 2019.6.17-2 022.6.16 |
4 | 凌云光有限 | 西安环普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西安市xx区天谷八路 211 号西安环普科技产业园小区 C 座 4 层 401-2 室 | 693.50 | 科研 | 是 | 是 | 2019.3.31-2 022.3.30 |
5 | 凌云光有限 | 西安环普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西安市xx区天谷八路 211 号西安环普科技产业园小区 C 座 1 单 元 402-4 室 | 309 | 办公 | 是 | 否 | 2020.4.1-20 22.3.31 |
6 | 凌云光有限 | 武汉越xx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航域A2 栋 2 楼 01 室 | 406.51 | 办公,研发 | 是 | 是 | 2019.9.26-2 022.9.25 |
6 根据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021 年 10 月 25 日,出租人变更为深圳市大沙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7 | 发行人 | 上海鑫盛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市xxx南路 2891 号弄 100号2 幢B206、208、 207、209、211、 213 室 | 941.70 7 | 工业 | 是 | 否 | 2020.12.28- 2023.12.27 |
8 | 凌云天博 | 上海大学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嘉定区城北路 1355 号D 楼第一、二、三、四、 五层 | 4,100 | 产品研发、制造、销售、经营、管理、接 待 | 是 | 否 | 2021.11.1-2 023.10.31 |
9 | 凌云光有限 | xx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1 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二期南主楼 1 单元 1 层 01 号 | 165 | 办公、展厅 | 是 | 否 | 2019.9.1-20 22.8.31 |
10 | 苏州凌云光 | 苏州宝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双祺路 6 号宝仁工业园 2 号楼 | 14,285. 36 | 生产经营及配套 | 是 | 否 | 2021.3.1-20 24.2.29 |
11 | 凌云视迅 | 深圳市未来媒体技术研究院 | 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C2 栋-24 | 261.54 | 办公、研发 | 是 | 否 | 2020.5.15-2 022.6.15 |
12 | 凌云光有限 | 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 公司 | 海淀区翠湖南环路 13 号院楼地下一层 | 90 | 库房 | 否 | 否 | 2019.9.1-20 22.8.31 |
13 | 凌云光有限 | 北京自助袋鼠仓科技有限公 司 | 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 122 号博泰国际商业广场 B3 | 98 | 仓库 | 否 | 否 | 2018.9.15-2 023.9.14 |
14 | 发行人 | 北京放心存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路中关村创客小镇 16 号楼底商 B1 放心存仓储 | 400 | 仓库 | 是 | 否 | 2021.9.1-20 26.8.31 |
15 | 发行人 | 梵瑞(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记忆文创小镇 “FunsTown”项 目 B11 号房屋 | 1,000 | 演播厅 | 是 | 否 | 2020.12.22- 2022.12.21 |
16 | 凌云光有限 | 北京协同创新园有限公司 | 海淀区苏家坨镇翠湖南环路 13 号 院 5 号楼 208 房 | 130.7 | 办公 | 是 | 否 | 2020.10.1-2 022.4.20 |
17 | 凌云光有限 | 深圳市朋年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第二工业区大学城希创空 间A 栋 103 房 | 170.3 | 研发 | 否 | 否 | 2019.12.15- 2022.2.28 |
18 | 发行人 | 常州天安数码城有限公司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xx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 588 号常州 天安数码城 16 幢 608-2 室 | 113.41 | 办公 | 是 | 否 | 2021.6.1-20 24.5.31 |
19 | 发行人 | xxx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可开发区武大园路5-1 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二期南主楼 2 单元 8 层 03 号 | 384.97 | 办公 | 是 | 否 | 2021.4.27-2 026.6.30 |
20 | 发行人 | 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 | 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 13 号院 6 号楼五层 501、 502、503、504 室 | 1,097.3 1 | 办公、研发 | 是 | 否 | 2021.12.15- 2024.12.14 |
21 | 发行人 | 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 | 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 13 号院 6 号楼四层 401、 402 室 | 1,412.4 4 | 办公、研发 | 是 | 否 | 2022.2.1-20 25.1.31 |
22 | 发行人 | xxx | 西安市xx区新型工业园博士路东侧J14 号楼1 幢 1 单元 10201 号 | 959.15 | 办公 | 是 | 否 | 2022.1.1-20 27.3.31 |
23 | 发行人 | 陕西吉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西安市xx区新型工业园博士路东侧J14 号楼1 幢 1 单元10101-1030 号 | 1,833.5 4 | 办公 | 是 | 否 | 2022.1.1-20 27.3.31 |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第 4、17 项租赁合同已到期。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等租赁合同已续签。
本所律师经查阅房屋租赁协议、产权人的产权证明或土地证明等文件,第 1-12、16、18-21、22、23 项境内租赁房产系建造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取得)上的房产;根据产权人、出租人或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第 13 项境内租赁房产不属于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上建造的房产;第 14 项租赁房屋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海淀区温泉镇 2-3 街区 351 地块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使
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海淀区人民政府批准温泉镇 3-3
街区 351 地块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第 15 项租赁房屋根据北京市朝阳区高碑
店乡人民政府 2017 年 4 月 25 日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显示产权归属于北京市
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属于违法建筑;第 17 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房未能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确认该等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第 12、13、14、15、17 项租赁房产面积合计为 1,758平方米,占全部租赁房产面积的 4.50%;其中:第 12、13、14 项租赁房屋主要用于仓库,第 15 项租赁房屋主要用于特效制作服务业务,第 17 项租赁房租主要用于研发,上述租赁房产均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如果上述房产因受到行政处罚无法继续使用,发行人可以及时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场所,故该等情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另 外 , 本 所 律 师 经 检 索 北 京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委 员 会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 ) 、 深 圳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委 员 会 网 站
(xxxx://xxx.xx.xxx.xx.)、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xxxx://xxx.xx.xxx.xx.)获悉,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租赁上述房产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另外,该等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境外租赁房产
根据香港xx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凌云国际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位置 | 租赁面积 (㎡) | 租赁用途 | 租赁期限 |
1 | 凌云光国际 | DELTA REALTY LIMITED | ALL THAT Unit 916, 9.F, Delta House, 3 On Yiu Street, Shatin, New Terrirories, Hong Kong 香港新界沙田安耀街 3 号汇 x大厦 916 室 | 95.6 | 办公 | 2020.11.17- 2023.11.16 |
2 | 凌云光国际 | DELTA REALTY LIMITED | ALL THAT Unit 602, 6.F, Delta House, 3 On Yiu Street, Shatin, New Terrirories, Hong Kong 香港新界沙田安耀街 3 号汇 x大厦 602 室 | 71 | 办公 | 2020.11.17- 2023.11.16 |
就上述房产租赁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已出具承诺,在xxx首次公开发行后,如xxx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因在凌云光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前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事宜,受到有权机构处罚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产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并导致xxx受到损失的,承诺人将在该等损失确定后的三十日内向xxx作出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考虑到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租赁瑕疵房产占全部租赁房产面积的比例较小,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且发行人报告期内并未因该等房产租赁事项而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亦就该等租赁房屋瑕疵事项作出兜底承诺,该等租赁房屋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另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 3 项土地使用权、3 项房产、418 项境内专利权、2 项境外专利、152 项境内商标、 10 项境外商标、208 项软件著作权、3 项作品著作权、30 项域名、25 项租赁房产(含 2 项境外租赁房产)。
2.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除已披露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外,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存在的部分瑕疵租赁房产均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 发行人所租赁部分房屋的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该等租赁
未办理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
2. 实地走访/视频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
3. 查阅发行人与中金签署的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4. 查阅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
5. 查阅发行人境外供应商对于采购框架协议的确认邮件。核查内容及结果: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部分所述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外,本所律师还查阅了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以下 重大合同:
(一)业务合同
1. 销售合同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主要销售合同如下:
序 号 | 发行人方的 签署主体 | 合同对方 | 合同主要内容 | 签署时间 |
1 | 发行人 | 厦门天马显示科技有 限公司 | 销售成品自动检查机,合同 金额 2,624 万元(含税) | 2021.5.30 |
2 | 发行人 | 广州市易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销售线阵相机、图像采集卡,合同金额 2,123.20 万元(含 税) | 2021.5.13 |
3 | 凌云视迅 | 广州奥普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销售相机、卡,合同金额 1,879.87 万元(含税) | 2021.5.19 |
4 | 凌云光通信 | 武汉莱特尔科技有限 公司 | 销售调制器,合同金额 1,950.00 万元 | 2021.1.28 |
5 | 凌云光有限 | 绵阳京东方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 | 销售AFI 设备,合同金额 4364.40 万元 | 2019.10.23 |
6 | 凌云光有限 | 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 Moblie LCM AOI 设备 -71M Camera、47M Camera,合同金额 2,454.56 万元 | 2019.1.25 |
7 | 发行人 | 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 司 | 销售AFT 设备,合同金额 1,712.00 万元 | 2020.11.12 |
8 | 凌云光国际 | 客户T1 | 销售 100G-QSFP-SR4 有源 光纤,合同金额 284.36 万美元 | 2020.4.24 |
9 | 凌云光国际 | 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 | 销售光模块,合同金额 240.64 万美元 | 2020.6.15 |
10 | 凌云光国际 | 客户D1 | 销售可见探测器,合同金额 228.00 万欧元 | 2018.12.25 |
11 | 凌云视界 | 湖北联新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模组点灯半自动视觉检测设备,合同金额 1,760.00 万元 | 2020.10.28 |
12 | xxxx | 客户N | 销售成像采集系统V1.0,合 同金额 1,540.00 万元 | 2018.9.21 |
13 | 凌云天博 | RCS&RDS S.A. | 无源光网络终端,合同金额 910 万美元 | 2021.11.22 |
14 | 苏州凌云光 | 富联凌云光 | 手机中框外观检测半自动设 备,合同金额 2,875 万元 | 2021.8.7 |
15 | 凌云光通信 | 武汉莱特尔科技有限 公司 | 调制器,合同金额 2,734 万 元 | 2021.9.24 |
16 | xxx博 | RCS&RDS S.A. | 无源光网络终端,合同金额 405 万美元 | 2021.9.14 |
17 | 苏州凌云光 | 富联凌云光 | 高精度检测冶具平台、高精 度视觉系统和运控系统,合同金额 1,900 万元 | 2021.9.13 |
18 | 凌云光国际 | 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 | 波长选择开关,合同金额 280.19 万美元 | 2021.11.16 |
19 | xxx博 | RCS&RDS S.A. | 无源光网络终端,合同金额 245 万美元 | 2021.7.29 |
20 | 凌云光通信 | 上海傲世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特种光纤熔接机、光纤切割刀、涂覆机等,合同金额 1,776.95 万元 | 2021.9.23 |
21 | 凌云光通信 |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大芯径光纤熔接机、自动光纤剥纤机、特种光纤熔接机, 合同金额 1,701.27 万元 | 2021.9.16 |
22 | 凌云光 | Wuxi Sharp Display Technology Co., Ltd | 车载半自动 SL 检查装置, 合同金额 1,523.47 万元 | 2021.10.9 |
2. 采购合同
(1)采购协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主要
采购协议如下:
序号 | 发行人方的签 署主体 | 合同对方 | 合同主要内容 | 签署时间 |
1 | 凌云光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采购 5M 彩色成像系统(相 机、镜头、采集卡、线缆)等,合同金额 1,616.30 万元 | 2020.1.9 |
2 | 凌云光 通信 | Fujikura(China) Co.,Ltd | 采购熔接机,合同金额 483.27 万美元 | 2021.9.10 |
3 | 凌云光 通信 |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采购光器件,合同金额 2,387.50 万元 | 2021.9.18 |
4 | 凌云光 | 建发(北京)有限公司 | 采购数据库服务器、色度计、自动治具等,合同金额 2,315.70 万元 | 2021.8.26 |
5 | 凌云光 国际 | Finisar Corporation | 采购光器件,合同金额 307.45 万美元 | 2021.12.9 |
(2)采购框架协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正在执行的重大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序 号 | 发行人方的 签署主体 | 供应商.制造商名称 | 合同期限 | 合同标的 |
1 | 凌云光 | Teledyne DALSA, Inc. | 2016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1 年 3 月 16 日[注 1] | 相机和传感 器 |
2 | 凌云光 | Finisar Corporation |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每年自动 延长[注 2] | 光器件 |
3 | 凌云光 | Fujikura(China)Co.,Ltd | 2018 年 4 月 1 日、2019 年 4 月 1 日、2020 年 4 月 1 日分别签署当年度协议,有效期一年[注 3] | 熔接机及其备件 |
4 | 凌云光 | FLIR Integrated Imaging Solutions Inc. | 2021 年 3 月 2 日起生效,有效 期 2 年 | FLIR IIS 产 品 |
5 | 凌云光 | TERAXION INC | 2012 年 2 月 27 日起生效并持 续有效 | TERAXION INC 的产品 |
6 | xxxx | NKT Photonics A.S | 2012 年 4 月 2 日起生效并持有 有效 | NKTP 的激 光产品 |
7 | 凌云光、凌云视界 | 上海仁联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 视觉系统硬 件安装和软件调试服务 |
注 1:xxx与 Teledyne DALSA, Inc.已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续签代理协议,有效期五年。
注 2:xxx有限与 Finisar Corporation 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续签署了代理协议,每年自动延长。
注 3:xxx与 Fujikura(China)Co.,Ltd 已于 2021 年 4 月 1 日续签代理协议,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根据公司的说明,该合同正在续签中。
3. 重大授信、借款合同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如下:
序 号 | 借款 方 | 贷款方 | 签订日期 | 借款合同 | 合同 金额 | 借款期限 | 担保 方式 |
1 | 发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 | 2021.3.5 | 《综合授信合同》 | 10,000 万元 | 2021.3.4- 2022.3.3[注] | 保证 |
2 | 凌云 光有限 |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白石桥支行 | 2017.11.22 | 《法人商用房贷款合同》 | 7,600 万元 | 自首次提款日起 96 个月 | 抵押、保证 |
3 | 发行人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 2021.9.8 | 《综合授信合同》 | 7,000 万元 | 2021.9.8-2022.8.12 | 保证 |
4 | 发行人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关村支行 | 2021.2.26 | 《综合授信合同》 | 10,000 万元 | 每笔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 保证、抵押 |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授信合同已过期。
(二)其他重要合同
发行人与中金已签署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和承销事项进行了约定,内容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承销方式、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等。
(三)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押金保证金 | 1,596.54 | 1,341.08 | 1,352.16 |
拆借款 | - | - | 427.59 |
代垫款 | - | 308.04 | - |
备用金 | 214.04 | 171.61 | 180.22 |
应收即征即退税款 | 926.68 | - | 355.08 |
英才基金 | 455.05 | 317.21 | 350.53 |
往来款 | 30.21 | 64.61 | 235.23 |
小 计 | 3,222.52 | 2,202.56 | 2,900.08 |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押金保证金 | - | 8.87 | 35.46 |
应付经营往来款 | 343.10 | 290.13 | 175.00 |
员工报销款 | 13.69 | 135.59 | 290.60 |
房租 | 20.11 | 25.93 | 76.22 |
其 他[注] | 54.82 | 637.67 | 443.59 |
小 计 | 431.72 | 1,098.20 | 1,020.87 |
注:根据《审计报告》,其他主要系对软件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差错更正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主要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上述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可以履行;上述重大合同中适用境外法律的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签署的业务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方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与业务合同相对方在合作中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风险。
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生产事故、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尚待履行的重大侵权之债。
3.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部分所述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主要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凌云光有限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查询相关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所涉实体的相关信息;
3. 查阅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
4.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5. 核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查验的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凌云光有限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 查阅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查询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未发生变更。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
2. 查阅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3. 查阅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未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其规范运作
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共召开了 2 次董事会及 2 次监事会,具体如下:
1. 董事会
会议名称 | 召开时间 | 会议出席情况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2021 年 10 月 19 日 | 全体 9 名董事出席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21 年 11 月 30 日 | 全体 9 名董事出席 |
2. 监事会
会议名称 | 召开时间 | 会议出席情况 |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2021 年 10 月 19 日 | 全体 3 名监事出席 |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 2021 年 11 月 30 日 | 全体 3 名监事出席 |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凌云光有限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 查阅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3. 查阅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 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5. 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问卷;
6.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纳税鉴证报告》;
2. 查阅发行人所持的《xx技术企业证书》;
3. 查阅与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相关的依据文件及银行入账单;
4. 查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
5. 查阅香港xx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材料。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适用的税率如下:
税 种 | 计税依据 | 税 率 |
增值税 |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16%、13%、6%、 5%、3%[注 1] |
房产税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余值的 1.2%计缴 | 1.2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7%、5% |
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2%、1%[注 2]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8.25%、15%、 16.5%、20%、 25% |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发行人 | 15% | 15% | 15% |
凌云视界 | 15% | 15% | 15% |
xxx博 | 15% | 15% | 15% |
凌云视迅 | 15% | 15% | 15% |
xxx通信 | 25% | 25% | 20% |
深圳智巢 | - | 20% | 20% |
凌云光国际[注 3] | 8.25%、16.5% | 8.25%、16.5% | 8.25%、16.5% |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 25% | 25% | 25% |
注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6%;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
注 2:2018 年 7 月 1 日后,凌云天博地方教育附加按 1%税率征收,2019 年 7 月 1 日起上海市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由 1%调整为 2%。
注 3:凌云光国际属于设立于香港的离岸公司,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不超过 200 万元港币的应评税利润,利得税为 8.25%;应评税利润超过 200 万元港币的部分,利得税为 16.5%。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发行人、xxxx、凌云视界、凌云视迅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16%或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经自查并与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凌云光子的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凌云视迅的主管税务机关(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进行充分沟通后,认定基于解决方案的视觉器件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不够严谨,因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该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体该部分器件退回金额占其各期增值税缴纳金额的比例均不足 10%,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共计 817.55 万元,其
中属于报告期前的税款 240.02 万元,属于 2019 年、2020 年的税款 329.75 万元,
属于 2021 年 1-10 月的税款 247.78 万元,共缴纳滞纳金合计 22.08 万元。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发行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3.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1 月联合颁布的《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认定的xx技术企业,可以依照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xxx有限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 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xx技术企业证书 GR201711001007,有 效期为三年,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取得xx复审后的xx技术企业证书 GR202011002619,有效期为三年,故发行人报告期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2)凌云视界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xx技术企业证书 GR201932000395,有效期为三年。故凌云视界 2019 年至 2021 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3)xxx博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xx技术企业证书 GR201731000056,有效期为三年, 2020 年 11 月 12 日取得xx复审后的xx技术企业证书 GR202031002041,有效期为三年,故凌云天博报告期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4)凌云视迅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xx技术企业证书 GR201744202492,有效期为三年,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取得xx复审后的xx技术企业证书 GR202044202980,有效期为三年,故凌云视迅报告期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凌云光通信、深圳智巢 2018 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故其 2018 年企业所得税减按 20%的税
率计缴。
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凌云光通信、深圳智巢 2019 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深圳智巢 2020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退回税款事项不构成税务重大违法行为;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及其下属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缴纳银行回单,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
(1)2019 年 3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凌云光有限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海一税简罚[2019]6004138号),认定凌云光有限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期间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以人民币 1,000 元的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银行凭证,凌云光有
限已缴纳 1,000 元罚款。
(2)2019 年 6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凌云光有限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海一税简罚[2019]6018334号),认定凌云光有限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间,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房产税(F11010820190016492)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以人民币 1,000 元的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凭证,凌云光有限已缴纳 1,000 元罚款。
(3)2021 年 5 月 19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向
凌云光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海四税简罚[2021]20509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发行人因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逾期未申报被海淀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处以罚款 100 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凭证,发行人已缴纳 100 元罚款。
2.xxx博北京分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出具了《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京海四税简罚[2021]12507 号),凌云天博北京分公司 2021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作出罚款 200 元的决定。2021
年 10 月 29 日,xxx博北京分公司已缴纳上述罚款。
2021 年 11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出具了《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京海四税简罚[2021]20346 号),凌云天博北京分公司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作出罚款 100 元的决定。2021 年 11 月 1 日,xxx博北京分公司已缴纳上述罚款。
3.xxx深圳分公司
根据公司的说明,2021 年 11 月 9 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第
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对凌云光深圳分公司进行税务处罚,处罚金额为 550元,处罚原因为在凌云光深圳分公司办理税务注销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该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未申报企业所得税,要求补充申报并就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未申报事宜罚款 550 元。2021 年 11 月 9 日,凌云光深圳分公司已缴纳上述罚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税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政补贴依据文件和银行入账单等资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享受(3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1. 2019 年财政补贴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1 | 凌云光有限-新型显示检验检测系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 5,000.00 |
2. 2021 年财政补贴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1 | 凌云视迅-深圳市承接真三维视频关键技术研究与先导验证(基于光场的真三维视频采集与审查)的产业化应用研 究 | 300.00 |
2 | 凌云光-工信部 2021 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 408.00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退回事项不构成税务重大违法行为;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税务行政处罚,鉴于该等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并已相应规范,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故该等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4. 考虑到该等政府补助资金系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其内部程序审定或验收后向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拨付,故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符合相关政府补助项目的实质认定条件,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登录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是否存在相关处罚记录;
2. 登录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是否存在相关处罚记录;
3. 查阅发行人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4. 查阅香港xx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 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查阅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具的确认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 查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部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2. 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调查问卷等;
3. 查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调查问卷以及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 查阅相关主体在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银行单据;
6.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六、(三)发行及其下属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部分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 1,000 万元以上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违法行为。
2. 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xx、实际控制人xx、xx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深圳裕展、达晨创通、xxx及其控制的宁波xx分别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xx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xx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3.本次发行上市待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可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境内商标
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 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 方式 |
1 | 发行人 | 40181979A | 9 | 2020.9.21-2030.9.20 | 原始取得 | |
2 | 发行人 | 40181949 | 9 | 2020.7.28-2030.7.27 | 原始取得 | |
3 | 发行人 | 40181931 | 9 | 2020.10.7-2030.10.6 | 原始取得 | |
4 | 发行人 | 40181904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5 | 发行人 | 40181840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6 | 发行人 | 40181789 | 9 | 2020.7.21-2030.7.20 | 原始取得 | |
7 | 发行人 | 40180376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8 | 发行人 | 40180316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9 | 发行人 | 40178300 | 9 | 2020.7.28-2030.7.27 | 原始取得 | |
10 | 发行人 | 40178286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11 | 发行人 | 40181786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 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 方式 |
12 | 发行人 | 40177560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13 | 发行人 | 40177547A | 9 | 2020.6.14-2030.6.13 | 原始取得 | |
14 | 发行人 | 40177546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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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发行人 | 40176291 | 9 | 2020.6.7-2030.6.6 | 原始取得 | |
17 | 发行人 | 40173854 | 9 | 2020.8.21-2030.8.20 | 原始取得 | |
18 | 发行人 | 40173682 | 9 | 2020.9.28-2030.9.27 | 原始取得 | |
19 | 发行人 | 40171862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20 | 发行人 | 40171857 | 9 | 2020.10.7-2030.10.6 | 原始取得 | |
21 | 发行人 | 40168756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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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发行人 | 40167618 | 9 | 2020.7.21-2030.7.20 | 原始取得 |
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 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 方式 |
26 | 发行人 | 40167028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27 | 发行人 | 40166959 | 9 | 2020.7.28-2030.7.27 | 原始取得 | |
28 | 发行人 | 40165911 | 9 | 2020.7.21-2030.7.20 | 原始取得 | |
29 | 发行人 | 40165907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30 | 发行人 | 40165141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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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发行人 | 40159990 | 9 | 2020.5.7-2030.5.6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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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 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 方式 |
39 | 发行人 | 40158437A | 9 | 2020.6.14-2030.6.13 | 原始取得 | |
40 | 发行人 | 40158437 | 9 | 2020.11.28-2030.11.27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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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发行人 | 40156935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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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 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 方式 |
51 | 发行人 | 40155395 | 9 | 2020.6.21-2030.6.20 | 原始取得 | |
52 | 发行人 | 40155320 | 9 | 2020.5.21-2030.5.20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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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发行人 | 37735520 | 9 | 2020.6.14-2030.6.13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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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发行人 | 28108507 | 9 | 2019.10.28-2029.10.27 | 原始取得 | |
61 | 发行人 | 28108506A | 9 | 2019.7.21-2029.7.20 | 原始取得 | |
62 | 发行人 | 28108505 | 7 | 2018.11.28-2028.11.27 | 原始取得 | |
63 | 发行人 | 28108504 | 9 | 2018.11.28-2028.11.27 | 原始取得 |
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 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 方式 |
64 | 发行人 | 28108503 | 9 | 2019.7.7-2029.7.6 | 原始取得 | |
65 | 发行人 | 28108502 | 7 | 2019.3.7-2029.3.6 | 原始取得 | |
66 | 发行人 | 28108501 | 7 | 2019.3.7-2029.3.6 | 原始取得 | |
67 | 发行人 | 28108500 | 7 | 2019.3.7-2029.3.6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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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发行人 | 27200565 | 42 | 2019.1.7-2029.1.6 | 原始取得 | |
70 | 发行人 | 27200521A | 35 | 2018.12.7-2028.12.6 | 原始取得 | |
71 | 发行人 | 27200521 | 35 | 2019.6.21-2029.6.20 | 原始取得 | |
72 | 发行人 | 27191821 | 7 | 2018.10.7-2028.10.6 | 原始取得 | |
73 | 发行人 | 27189409 | 35 | 2018.10.7-2028.10.6 | 原始取得 | |
74 | 发行人 | 21386542 | 9 | 2017.11.14-2027.11.13 | 原始取得 | |
75 | 发行人 | 20442799 | 7 | 2017.8.14-2027.8.13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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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发行人 | 20442075 | 38 | 2017.8.14-2027.8.13 | 原始取得 |
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 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 方式 |
78 | 发行人 | 20441802 | 9 | 2017.8.14-2027.8.13 | 原始取得 | |
79 | 发行人 | 20441663 | 9 | 2017.8.14-2027.8.13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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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发行人 | 20441351 | 9 | 2017.8.14-2027.8.13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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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发行人 | 20440528 | 9 | 2017.10.21-2027.10.20 | 原始 取得 | |
90 | 发行人 | 20440430 | 9 | 2017.10.21-2027.10.20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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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发行人 | 12022406 | 9 | 2014.10.07-2024.10.06 | 原始取得 |
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 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 方式 |
93 | 发行人 | 9885944 | 42 | 2013.2.7-2023.2.6 | 原始取得 | |
94 | 发行人 | 9885748 | 9 | 2013.2.21-2023.2.20 | 原始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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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发行人 | 9885384 | 10 | 2012.12.7-2022.12.6 | 原始取得 | |
97 | 发行人 | 9885220 | 9 | 2012.12.28-2022.12.27 | 原始取得 | |
98 | 发行人 | 8486920 | 42 | 2021.7.28-2031.7.27 | 原始取得 | |
99 | 发行人 | 8486910 | 9 | 2021.7.28-2031.7.27 | 原始取得 | |
100 | 发行人 | 6875113 | 9 | 2020.8.28-2030.8.27 | 继受取得 | |
101 | 发行人 | 6875112 | 42 | 2021.9.7-2031.9.6 | 继受取得 | |
102 | 发行人 | 6875111 | 9 | 2021.1.21-2031.1.20 | 继受取得 |
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 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 方式 |
103 | 发行人 | 6875110 | 9 | 2012.1.7-2022.1.67 | 继受取得 | |
104 | 发行人 | 6135333 | 9 | 2020.2.21-2030.2.20 | 原始取得 | |
105 | xxx博 | 20442456 | 42 | 2017.8.14-2027.8.13 | 原始取得 | |
106 | xxx博 | 20442405 | 42 | 2017.8.14-2027.8.13 | 原始取得 | |
107 | xxx博 | 20442242 | 42 | 2017.8.14-2027.8.13 | 原始 取得 | |
108 | xxx博 | 20442215 | 42 | 2017.8.14-2027.8.13 | 原始取得 | |
109 | xxx博 | 20442140 | 38 | 2017.8.14-2027.8.13 | 原始取得 | |
110 | xxx博 | 20442105 | 38 | 2017.8.14-2027.8.13 | 原始 取得 | |
111 | xxx博 | 20442029 | 38 | 2017.8.14-2027.8.13 | 原始取得 | |
112 | xxx博 | 20441998 | 38 | 2017.8.14-2027.8.13 | 原始取得 | |
113 | xxx博 | 20441918 | 9 | 2017.8.14-2027.8.13 | 原始取得 | |
114 | xxx博 | 17106795 | 9 | 2016.8.21-2026.8.20 | 原始取得 | |
115 | xxx博 | 14895082 | 9 | 2015.10.7-2025.10.6 | 原始取得 |
7 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商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商标已续期,使用权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7 日-2032 年 1 月 6 日。
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 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 方式 |
116 | 凌云天博 | 11546532 | 35 | 2014.3.7-2024.3.6 | 原始取得 | |
117 | 凌云天博 | 11546469 | 9 | 2014.3.7-2024.3.6 | 原始取得 | |
118 | xxx博 | 6483079 | 9 | 2020.3.28-2030.3.27 | 原始取得 | |
119 | xxx博 | 3556915 | 9 | 2014.11.28-2024.11.27 | 原始取得 | |
120 | xxx博 | 1654433 | 9 | 2021.10.21-2031.10.20 | 原始取得 | |
121 | 发行人 | 40181979 | 9 | 2021.3.14-2031.3.13 | 原始取得 | |
122 | 发行人 | 40158537 | 9 | 2021.3.21-2031.3.20 | 原始取得 | |
123 | 发行人 | 44169039 | 9 | 2021.2.14-2031.2.13 | 原始取得 | |
124 | 发行人 | 46932953 | 9 | 2021.2.7-2031.2.6 | 原始取得 | |
125 | 发行人 | 46924101 | 9 | 2021.1.21-2031.1.20 | 原始取得 | |
126 | 凌云光 | 46907226 | 9 | 2021.2.7-2031.2.6 | 原始取得 | |
127 | 发行人 | 46903718 | 9 | 2021.1.21-2031.1.20 | 原始取得 | |
128 | 发行人 | 46902587 | 9 | 2021.3.7-2031.3.6 | 原始取得 | |
129 | 发行人 | 40168624 | 9 | 2021.3.14-2031.3.13 | 原始取得 |
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 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 方式 |
130 | 发行人 | 50945272 | 35 | 2021.10.14-2031.10.13 | 原始 取得 | |
131 | 发行人 | 54006395 | 9 | 2021.10.14-2031.10.13 | 原始 取得 | |
132 | 发行人 | 54011394 | 9 | 2021.10.7-2031.10.6 | 原始取得 | |
133 | 发行人 | 54000772 | 9 | 2021.9.28-2031.9.27 | 原始取得 | |
134 | 发行人 | 54009304 | 9 | 2021.10.14-2031.10.13 | 原始 取得 | |
135 | 发行人 | 54011353 | 9 | 2021.9.28-2031.9.27 | 原始取得 | |
136 | 发行人 | 54018986 | 9 | 2021.9.28-2031.9.27 | 原始 取得 | |
137 | 发行人 | 53998137 | 9 | 2021.10.14-2031.10.13 | 原始 取得 | |
138 | 发行人 | 53998106 | 9 | 2021.10.7-2031.10.6 | 原始 取得 | |
139 | 发行人 | 53993600 | 9 | 2021.10.7-2031.10.6 | 原始 取得 | |
140 | 发行人 | 54019875 | 9 | 2021.9.14-2031.9.13 | 原始 取得 | |
141 | 发行人 | 53996513 | 9 | 2021.9.28-2031.9.27 | 原始取得 | |
142 | 发行人 | 54010176 | 9 | 2021.9.21-2031.9.20 | 原始取得 | |
143 | 发行人 | 54017129 | 9 | 2021.10.7-2031.10.6 | 原始 取得 | |
144 | 发行人 | 53996420 | 9 | 2021.9.28-2031.9.27 | 原始 取得 | |
145 | 发行人 | 54002196 | 9 | 2021.10.7-2031.10.6 | 原始 取得 | |
146 | 发行人 | 53990594 | 9 | 2021.12.14-2031.12.13 | 原始 取得 | |
147 | 发行人 | 53998123 | 9 | 2021.12.21-2031.12.20 | 原始 取得 | |
148 | 发行人 | 53998372 | 9 | 2021.12.14-2031.12.13 | 原始 取得 | |
149 | 发行人 | 53998365 | 9 | 2021.12.14-2031.12.13 | 原始取得 | |
150 | 发行人 | 54011404 | 9 | 2021.12.21-2031.12.20 | 原始取得 | |
151 | 发行人 | 50963853 | 7 | 2021.11.28-2031.11.27 | 原始取得 |
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 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 方式 |
152 | 发行人 | 50949269A | 9 | 2021.11.07-2031.11.06 | 原始取得 |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境内专利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类别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凌云天博 | 应用于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的基于嵌入式ARM 的 SNMP 网管代理器 | ZL2005 1 0028225.9 | 发明 | 2005.7 .28 | 2008.2. 13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 | 发行人 | 使用锥镜实现暗场 显微及荧光显微的方法及装置 | ZL2007 0 0000000.X | 发明 | 2007.1 2.29 | 2010.1 2.15 | 2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3 | 发行人 | 基于CCD 成像的 镭射印刷质量检测系统和方法 | ZL2008 1 0118725.5 | 发明 | 2008.8 .20 | 2012.7. 1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 | 发行人 | 菲林片AOI 专用光源及检测方法和 AOI 底片检查机 | ZL2008 1 0222836.0 | 发明 | 2008.9 .22 | 2011.5. 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5 | 凌云天博 | 实现光纤与同轴电 缆信号转换的多媒体住宅网关及方法 | ZL2008 1 0204003.1 | 发明 | 2008.1 2.4 | 2011.5. 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 | 发行人 | 对拍式硬币检查机和硬币检查方法 | ZL2009 1 0077853.4 | 发明 | 2009.1 .23 | 2012.9. 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7 | 发行人 | 使用四棱锥镜产生结构照明的荧光显微方法和装置 | ZL2010 1 0218778.1 | 发明 | 2010.7 .6 | 2012.7. 25 | 2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8 | 发行人 | 高速宽视场相干反 xxxx拉曼散射显微系统及方法 | ZL2011 1 0033292.5 | 发明 | 2011.1 .30 | 2013.3. 27 | 2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9 | 发行人 | 一种光源电源全自动老化系统及方法 | ZL2018 1 1037134.5 | 发明 | 2018.9 .6 | 2012.3. 12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0 | 凌云视迅 | 基于EMVA1288 标 准的相机性能测试 平台 | ZL2011 1 0167987.2 | 发明 | 2011.6 .21 | 2013.4. 24 | 2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11 | 凌云视迅 | 时空联合多视角视频插值及三维建模 方法 | ZL2011 1 0271761.7 | 发明 | 2011.9 .14 | 2013.6. 19 | 2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12 | 发行人 | 线阵相机外同步信号卡及线阵相机的 图像采集系统 | ZL2012 1 0004856.7 | 发明 | 2012.1 .9 | 2014.7. 9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3 | 发行人 | 用于TFT 液晶屏的质量检测系统 | ZL2012 1 0009385.9 | 发明 | 2012.1 .12 | 2015.7. 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4 | 发行人 | 滤波器、图像传感器及图像采集装置 8 | ZL2012 2 0035335.3 | 实用新型 | 2012.2 .3 | 2013.2. 6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8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专利已届满终止。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类别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5 | 凌云视迅 | 基于运动信息和矩阵填充的视频背景 恢复方法 | ZL2012 1 0239349.1 | 发明 | 2012.7 .11 | 2014.1 2.17 | 2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16 | 发行人 | 卷装标签缺陷检测设备 | ZL2012 3 0346384.4 | 外观设计 | 2012.7 .27 | 2012.1 2.26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7 | 发行人 | 一种深层散射介质 中的三维成像系统及方法 | ZL2012 1 0384895.4 | 发明 | 2012.1 0.11 | 2016.3. 2 | 2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18 | xxxx | 测量光传输信道质 量参数的方法及装置 | ZL2013 1 0337090.9 | 发明 | 2013.8 .5 | 2017.1 1.10 | 2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19 | xxx博 | EOC 终端 (CableTRAN11) | ZL2014 3 0016208.3 | 外观设计 | 2014.1 .21 | 2014.9. 17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0 | xxxx | FTTH 终端 | ZL2014 3 0020511.0 | 外观设计 | 2014.1 .24 | 2014.9. 17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1 | 发行人 | 瑕疵标签跟踪方法及装置 | ZL2014 1 0433077.8 | 发明 | 2014.8 .28 | 2016.8. 2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2 | 发行人 | 瑕疵标签自动剔除装置及使用自动剔除装置的系统 | ZL2014 1 0433291.3 | 发明 | 2014.8 .28 | 2017.2. 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3 | 发行人 | 聚氨酯组合物及制 备方法、同步测量轮胶面的制备方法 | ZL2014 1 0438011.8 | 发明 | 2014.8 .29 | 2017.9. 22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4 | 发行人 | 同步脉冲信号补舍方法及装置 | ZL2014 1 0438530.4 | 发明 | 2014.8 .29 | 2016.1 0.26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5 | 发行人 | 编码器减震自适应系统 | ZL2014 1 0438628.X | 发明 | 2014.8 .29 | 2017.4. 12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6 | 发行人 | 编码器支架 | ZL2014 2 0555695.5 | 实用新型 | 2014.9 .25 | 2015.3. 25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7 | 发行人 | 图像处理方法、装置及终端 | ZL2014 1 0508384.8 | 发明 | 2014.9 .28 | 2017.9. 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8 | 发行人 | 不干胶标签检测设备停机控制方法 | ZL2014 1 0510339.6 | 发明 | 2014.9 .28 | 2017.3. 29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9 | 发行人 | 图像检测设备及吸风展平装置 | ZL2014 1 0514590.X | 发明 | 2014.9 .29 | 2017.9. 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0 | 发行人 | 图像检测设备及吸风展平装置 | ZL2014 2 0570244.9 | 实用新型 | 2014.9 .29 | 2015.3. 25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1 | 发行人 | 面阵CCD 相机调整机构 | ZL2014 2 0573739.7 | 实用新型 | 2014.9 .30 | 2015.3. 25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2 | 发行人 | 基于实时流传输协议的数据发送、接 收方法及相应装置 | ZL2014 1 0535569.8 | 发明 | 2014.1 0.11 | 2018.3. 27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3 | 发行 | 线扫描图像成像装 | ZL2014 2 0587386.6 | 实用 | 2014.1 0.11 | 2015.3. 25 | 10 年 | 原始 | 无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类别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人 | 置及图像检测系统 | 新型 | 取得 | ||||||
34 | 发行人 | 光源装置及使用该装置的 TFT-LCD检测系统 | ZL2014 1 0550267.8 | 发明 | 2014.1 0.16 | 2017.3. 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5 | 发行人 | 图像检测成像装置及图像检测设备 | ZL2014 1 0571969.4 | 发明 | 2014.1 0.23 | 2017.8. 2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6 | 发行人 | 一种消除图片中漏光现象的方法及装 置 | ZL2014 1 0574997.1 | 发明 | 2014.1 0.23 | 2017.5. 10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7 | 发行人 | 图像检测成像装置及图像检测设备 | ZL2014 2 0620297.7 | 实用新型 | 2014.1 0.23 | 2015.4. 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8 | 发行人 | 标签图案检测方法及检测设备 | ZL2014 1 0589781.2 | 发明 | 2014.1 0.28 | 2017.1 2.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9 | 发行人 | UVW 平台校准方法及装置 | ZL2014 1 0609789.0 | 发明 | 2014.1 1.3 | 2017.2. 1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0 | 发行人 | 图像获取装置 | ZL2014 1 0612439.X | 发明 | 2014.1 1.4 | 2017.1. 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1 | 发行人 | 接触网图像采集装置及接触网检测系 统 | ZL2014 0 0000000.X | 发明 | 2014.1 1.4 | 2017.3. 29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2 | 发行人 | 线性激光光源及图像获取系统 | ZL2014 1 0612827.8 | 发明 | 2014.1 1.4 | 2017.2. 1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3 | 发行人 | 软性透光物体中蚀 刻图案的检测装置及方法 | ZL2014 1 0612880.8 | 发明 | 2014.1 1.4 | 2017.6. 16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4 | 发行人 | RGB 光谱响应曲线的建立方法及系 统、感光像元组 | ZL2014 1 0645792.8 | 发明 | 2014.1 1.12 | 2017.2. 22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5 | 凌云天博 | 有线电视网络设备风险检测方法及装 置 | ZL2014 1 0640395.1 | 发明 | 2014.1 1.13 | 2017.1 1.10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6 | 凌云天博 | 光传输平台设备 (MTRAN2000) | ZL2014 3 0445676.2 | 外观设计 | 2014.1 1.13 | 2015.5. 20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7 | 凌云天博 | 大功率光纤放大器 | ZL2014 3 0445730.3 | 外观设计 | 2014.1 1.13 | 2015.5. 20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8 | 发行人 | 一种模式搜索方法及装置 | ZL2014 1 0647666.6 | 发明 | 2014.1 1.14 | 2017.5. 10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9 | 发行人 | 用于激光加工系统的标定方法及装置 | ZL2014 1 0691141.2 | 发明 | 2014.1 1.26 | 2016.8. 2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50 | 发行人 | 弧面型零件外表面缺陷检测装置及方 法 | ZL2014 1 0705593.1 | 发明 | 2014.1 1.27 | 2017.5. 3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类别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51 | 发行人 | 图像检测设备及面光源 | ZL2014 2 0731987.X | 实用新型 | 2014.1 1.27 | 2015.5. 6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52 | 凌云天博 | 一种光控增益控制电路及光接收机 | ZL2014 2 0761338.4 | 实用新型 | 2014.1 2.5 | 2015.5. 20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53 | 凌云天博 | 一种双边沿触发电路 | ZL2014 2 0806638.X | 实用新型 | 2014.1 2.17 | 2015.5. 20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54 | 凌云天博 | 一种多应用层网管 并发访问方法及装置 | ZL2014 1 0835419.9 | 发明 | 2014.1 2.23 | 2017.1 2.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55 | 发行人 | 图像拍摄时刻确定方法及系统、车辆速度检测方法及系统 | ZL2014 1 0827889.0 | 发明 | 2014.1 2.25 | 2017.1. 1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56 | 发行人 | 印刷品颜色质量检测方法及系统 | ZL2014 1 0827890.3 | 发明 | 2014.1 2.25 | 2016.8. 2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57 | 发行人 | 一种基于结构照明的彩色三维层析显 微成像系统及方法 | ZL2014 0 0000000.X | 发明 | 2014.1 2.30 | 2017.6. 27 | 2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58 | 凌云天博 | 一种MoCA 设备参数配置方法及装置 | ZL2015 1 0005515.5 | 发明 | 2015.1 .5 | 2018.2. 9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59 | 发行人 | 产品外观检测系统及检测方法 | ZL2015 1 0009662.X | 发明 | 2015.1 .8 | 2017.9. 26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0 | 发行人 | 多工位并行的产品外观检测系统 | ZL2015 1 0010226.4 | 发明 | 2015.1 .8 | 2017.8. 1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1 | 发行人 | 多工位并行的产品外观检测系统 | ZL2015 2 0012857.5 | 实用新型 | 2015.1 .8 | 2015.7. 15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2 | 发行人 | 产品外观检测系统 | ZL2015 2 0012927.7 | 实用新型 | 2015.1 .8 | 2015.8. 19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3 | 凌云天博 | 光纤放大器 | ZL2015 3 0253832.X | 外观设计 | 2015.7 .15 | 2016.1. 20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4 | 发行人 | 长幅面大功率线光源装置及系统 | ZL2015 1 0519249.8 | 发明 | 2015.8 .21 | 2017.9. 29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5 | 凌云天博 | 光纤耦合激光器耦合光学系统 | ZL2015 2 0642962.7 | 实用新型 | 2015.8 .24 | 2016.3. 16 | 1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66 | 发行人 | 一种边缘缺陷检测方法及装置 | ZL2015 1 0617175.1 | 发明 | 2015.9 .24 | 2018.7. 3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7 | 发行人 | 防人为外力破坏的电网智能监控方法 及系统 | ZL2015 1 0623443.0 | 发明 | 2015.9 .25 | 2017.1 2.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8 | 发行人 | 一种自动追踪局部目标的曝光方法及 系统 | ZL2015 1 0624180.5 | 发明 | 2015.9 .25 | 2017.1 2.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9 | 发行 | 一种用于曲线边缘 | ZL2015 1 0644172.7 | 发明 | 2015.1 0.8 | 2017.1 1.3 | 20 年 | 原始 | 无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类别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人 | 特征定位的控件及其定位方法 | 取得 | |||||||
70 | 凌云光子 | 一种成像芯片MTF 值的自动测试方法及系统 | ZL2015 1 0660965.8 | 发明 | 2015.1 0.14 | 2018.2. 13 | 2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71 | 发行人 | 一种彩色线阵相机 空间校正参数的获取方法 | ZL2015 1 0673041.1 | 发明 | 2015.1 0.16 | 2017.1 2.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72 | 发行人 | 基于图像轮廓的角点提取方法及装置 | ZL2015 1 0673750.X | 发明 | 2015.1 0.16 | 2018.7. 3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73 | 发行人 | 色彩偏差图像的校正方法及装置 | ZL2015 1 0673761.8 | 发明 | 2015.1 0.16 | 2017.8. 2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74 | 发行人 | 一种彩色线阵相机 的空间校正方法及系统 | ZL2015 1 0674047.0 | 发明 | 2015.1 0.16 | 2017.9. 22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75 | 发行人 | 一种图像传感器的坏点处理方法及系 统 | ZL2015 1 0684449.9 | 发明 | 2015.1 0.20 | 2018.5. 2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76 | 发行人 | 玻璃的缺陷成像系统和方法 | ZL2015 1 0685643.9 | 发明 | 2015.1 0.21 | 2019.4. 16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77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线阵双目 3D 成像的主动纹理方法 | ZL2015 1 0691489.6 | 发明 | 2015.1 0.22 | 2017.8. 2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78 | 凌云天博 | 一种光接收机的状 态信息上报方法、装置及光接收机 | ZL2015 1 0702528.8 | 发明 | 2015.1 0.26 | 2018.6. 29 | 2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79 | 凌云天博 | 一种基于可移动存 储设备的软件授权方法及装置 | ZL2015 1 0713744.2 | 发明 | 2015.1 0.28 | 2019.1. 1 | 2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80 | 发行人 | 一种丝印对位方法及装置 | ZL2015 1 0752364.X | 发明 | 2015.1 1.6 | 2017.9. 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81 | 发行人 | 一种机器视觉对位系统的标定方法及 装置 | ZL2015 0 0000000.X | 发明 | 2015.1 1.10 | 2018.5. 29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82 | 凌云天博 | 一种屏蔽罩及屏蔽系统 | ZL2015 2 0934433.4 | 实用新型 | 2015.1 1.20 | 2016.5. 18 | 1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83 | 发行人 | 卷装标签检剔分离系统及离线剔除设 备的停机方法 | ZL2015 1 0845515.6 | 发明 | 2015.1 1.26 | 2017.8. 2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84 | 发行人 | 一种基于浅景深成像的深度测量方法 及系统 | ZL2015 1 0845845.5 | 发明 | 2015.1 1.26 | 2017.1 2.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85 | 发行人 | 基于三维特征的线路板检测方法 | ZL2015 1 0846211.1 | 发明 | 2015.1 1.26 | 2018.1 1.27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类别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86 | 发行人 | 一种模块化驱动电源 | ZL2015 1 0847535.7 | 发明 | 2015.1 1.26 | 2018.5. 22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87 | 凌云天博 | 有线电视网络设备 故障检测方法及装置 | ZL2015 1 0846655.5 | 发明 | 2015.1 1.27 | 2017.1 2.1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88 | 发行人 | 液晶屏缺陷检测装置及方法 | ZL2015 1 0882955.9 | 发明 | 2015.1 2.4 | 2018.9. 1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89 | 发行人 | 基于人脸识别的智能曝光方法及系统 | ZL2015 1 0891022.6 | 发明 | 2015.1 2.7 | 2018.7. 3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90 | 发行人 | 一种控制复卷机剔 废停机的装置、方法及系统 | ZL2015 1 0909691.1 | 发明 | 2015.1 2.10 | 2018.9. 1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91 | 发行人 | 轮廓连接方法及装置 | ZL2015 1 0938667.0 | 发明 | 2015.1 2.15 | 2018.9. 1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92 | 发行人 | 一种塑料薄膜软包装印品中缺陷的定位方法及装置 | ZL2015 1 0946408.2 | 发明 | 2015.1 2.16 | 2018.9. 1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93 | 发行人 | 凹印机检剔分离工艺中的剔废方法及装置 | ZL2015 0 0000000.X | 发明 | 2015.1 2.16 | 2017.1 1.1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94 | 发行人 | 平面图像获取装置 | ZL2015 1 1000279.4 | 发明 | 2015.1 2.28 | 2018.6. 1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95 | 发行人 | 一种标签缺陷报警方法及装置 | ZL2015 1 1022448.4 | 发明 | 2015.1 2.30 | 2017.1 1.10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96 | 发行人 | 用于液晶屏表面凹 凸点的检测方法及光源装置 | ZL2016 1 0087581.6 | 发明 | 2016.2 .16 | 2019.1 0.1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97 | 发行人 | 玻璃边角图像采集装置及系统 | ZL2016 1 0127627.2 | 发明 | 2016.3 .7 | 2018.1 1.20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98 | 发行人 | 液晶屏自动点灯治具 | ZL2016 1 0129989.5 | 发明 | 2016.3 .8 | 2019.1. 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99 | 发行人 | 一种液晶屏缺陷分层定位方法及装置 | ZL2016 1 0161132.1 | 发明 | 2016.3 .21 | 2018.1 1.27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00 | 凌云天博 |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 | ZL2016 3 0183416.1 | 外观设计 | 2016.5 .17 | 2016.1 2.7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01 | 凌云天博 | OLT 设备 (TBE8000-10) | ZL2016 3 0183592.5 | 外观设计 | 2016.5 .17 | 2017.2. 22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02 | 发行人 | 一种测量特定高度相机分辨率的方法 | ZL2016 1 0371647.4 | 发明 | 2016.5 .30 | 2019.1. 2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03 | 发行人 | 相机多通道xx查找表标定方法、多通道xx方法及系 统 | ZL2016 1 0371824.9 | 发明 | 2016.5 .30 | 2018.1 1.13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类别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04 | 发行人 | 获取图像边缘检测算子的方法、图像边缘检测方法及装 置 | ZL2016 1 0373497.0 | 发明 | 2016.5 .31 | 2019.1. 29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05 | 发行人 | 一种图像去雾方法 及其在 FPGA 上的实现方法 | ZL2016 1 0410849.5 | 发明 | 2016.6 .13 | 2018.1 2.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06 | 凌云天博 | 一种泵浦激光器输 入电流的控制方法及装置 | ZL2016 1 0422688.1 | 发明 | 2016.6 .15 | 2017.5. 2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07 | 发行人 | 结构光 3D 视觉系 统与线阵相机的联合标定方法及装置 | ZL2016 1 0438758.2 | 发明 | 2016.6 .17 | 2019.1. 29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08 | 发行人 | 一种应用于相机中 适于 FPGA 实现的联合滤波降噪方法 | ZL2016 1 0457475.2 | 发明 | 2016.6 .22 | 2019.1. 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09 | 发行人 | 一种毛刺切割路径的生成方法及装置 | ZL2016 1 0465731.2 | 发明 | 2016.6 .23 | 2018.1 0.26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10 | 发行人 | 一种评价图像质量的方法及装置 | ZL2016 1 0465949.8 | 发明 | 2016.6 .23 | 2019.2. 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11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图像边缘检测的阈值自确定 方法及装置 | ZL2016 1 0466010.3 | 发明 | 2016.6 .23 | 2019.2. 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12 | xxxx | 一种图像传感器性能测试平台 | ZL2016 2 0653815.4 | 实用新型 | 2016.6 .27 | 2016.1 1.30 | 10 年 | 继受取得 | 无 |
113 | 凌云视迅 | 一种图像融合方法 | ZL2016 1 0486023.7 | 发明 | 2016.6 .28 | 2019.5. 2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14 | 发行人 | 一种面光源亮度均匀性调节方法、装 置及系统 | ZL2016 1 0490674.3 | 发明 | 2016.6 .28 | 2019.6. 2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15 | 发行人 | 线阵相机的光源抗振动共线调节装置 | ZL2016 1 0497565.4 | 发明 | 2016.6 .29 | 2018.1 1.27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16 | 发行人 | 一种卷筒纸裁切装置 | ZL2016 2 0715399.6 | 实用新型 | 2016.7 .7 | 2017.2. 8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17 | 发行人 | 滚筒式颜色校准检测平台基体、校准 平台及检测平台 | ZL2016 1 0551127.1 | 发明 | 2016.7 .13 | 2018.9. 1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18 | 发行人 | 一种基于RGB 空间的白xx处理方法及装置 | ZL2016 1 0551163.8 | 发明 | 2016.7 .13 | 2018.1 1.16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19 | 发行人 | 条码质量等级检测方法及装置 | ZL2016 1 0552113.1 | 发明 | 2016.7 .13 | 2018.1 2.2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20 | 发行人 | 一种浅色或透明异性纤维检测系统 | ZL2016 1 0579535.8 | 发明 | 2016.7 .21 | 2019.5. 2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类别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21 | 发行人 | 一种可扩展动态范围图像的自动曝光 调整方法及装置 | ZL2016 1 0579662.8 | 发明 | 2016.7 .21 | 2019.3. 29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22 | 发行人 | 一种印刷品质量检测方法 | ZL2016 1 0586217.4 | 发明 | 2016.7 .22 | 2019.1 2.2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23 | 发行人 | 一种PCB 板设计图 中轮廓和角点信息的提取方法 | ZL2016 1 0591753.3 | 发明 | 2016.7 .25 | 2018.9. 1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24 | 发行人 | 一种对液晶屏进行 表面氧化检测的系统及方法 | ZL2016 1 0620640.1 | 发明 | 2016.8 .1 | 2019.7. 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25 | 凌云天博 | 一种电源及信号混合器及为光接收终端远距离供电的系统 | ZL2016 1 0669780.8 | 发明 | 2016.8 .15 | 2018.9. 1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26 | 凌云天博 | 一种基于EOC 设备的简单网络管理协议代理实现方法 | ZL2016 1 0670441.1 | 发明 | 2016.8 .15 | 2020.2. 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27 | 凌云天博 | OLT 设备 (TBE8000-S) | ZL2016 3 0389208.7 | 外观设计 | 2016.8 .15 | 2017.5. 10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28 | 发行人 | 相机三维度微调装置 | ZL2016 1 0674962.4 | 发明 | 2016.8 .16 | 2019.4. 23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29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 LCD 检 测的下偏光片移动装置 | ZL2016 0 0000000.X | 发明 | 2016.8 .16 | 2019.3. 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30 | 发行人 | 全视角检测系统 | ZL2016 1 0676297.2 | 发明 | 2016.8 .16 | 2019.8. 27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31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光学检测 LCD 屏幕的自动调整方法、装置及系 统 | ZL2016 1 0676911.5 | 发明 | 2016.8 .16 | 2019.8. 16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32 | 发行人 | 用于 LCD 的 FPC 自动压接点亮测试设备 | ZL2016 1 0676972.1 | 发明 | 2016.8 .16 | 2019.3. 1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33 | 发行人 | 一种控制电柜 | ZL2016 2 0888215.6 | 实用新型 | 2016.8 .16 | 2017.1. 1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34 | 发行人 | 印刷品颜色检测方法及装置 | ZL2016 1 0709751.X | 发明 | 2016.8 .23 | 2019.9. 6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35 | 发行人 | 图像传感器感光面定位方法及相关装 置 | ZL2016 1 0709849.5 | 发明 | 2016.8 .23 | 2017.1 2.29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36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高动态范围图像合成中颜色 合成的方法及装置 | ZL2016 1 0710707.0 | 发明 | 2016.8 .23 | 2019.1 0.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