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69.45% 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為香港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 則第14A 章,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 的持續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 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訂立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
訂立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
如 日 期 為2016 年3 月24 日 及2018 年3 月1 日 的 公 告, 及 日 期 為2016 年4 月 29 日 及2018 年3 月12 日 的通 函所 披 露,本公 司 已與 國家 能 源集 團公 司於2016 年3 月24 日訂立現有產品和服務互供協 議,以規定本集團與國 家能源集團之間產品和服務的互供。該協議將於2019 年12 月31 日屆滿。
本公司已於2019 年3 月22 日與國家能源集團公司訂立新的產品和服務 互供協議。根據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本集團同意向國家能源集團提 供產品和服務,國家能源集團亦同意向本集團提供產品和服務。新的 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將於2020 年1 月1 日起生效。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69.45% 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為香港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 則第14A 章,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 的持續關連交易。
就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的建議年度上限而言,由於適用百分比 率(按香 港 上 市 規 則14.07 條 計 算)有 一 項 或 以 上 超 過0.1% 但 均 低 於5%,因此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 14A 章的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但根據 上海 上市規 則,產 品和 服務互 供協議 及其項 下擬 進行的 交易 須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本公司將召開股東大會請求獨立股東批准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及其 項下建議的年度上限。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及其聯 繫人會在有關表決中放棄投票。
本公司及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審議了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及其項下建 議的年度上限。本公司將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就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 的條款、建議的年度上限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 在本 集團 的日常 業務中 按一 般商務 條款 或更佳 條款 進 行,以 及是 否符合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而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出建議,並就股東該如何表決而給予意見。
一份載 有(其中包 括)有關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的持續關連交易的進 一步 詳 情、獨立 董事委 員會函 件及 獨立財 務顧問 的意 見的通 函將 稍後於2019 年5 月6 日之前寄發予股東。
背景
x公司是世界領先的以煤炭為基礎的一體化能源公 司。本公司及其附 屬公司的主營業務是煤炭、電力的生產與銷售,鐵路、港口和船隊運輸,及煤製烯烴等煤炭相關化學加工業務等。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擁有煤炭、火電、新能源、水電、運輸、化工、科技環保、金融等8 個產業板塊,主要從事煤炭液化、煤炭相關化 學加工業務、煤炭生產、發電業務以及投資及融資活動。國家能源集團 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 69.45% 股份。
如 日 期 為2016 年3 月24 日 及2018 年3 月1 日 的 公 告, 及 日 期 為2016 年4 月29日 及2018 年3 月12 日 的 通 函 所 披 露, 本 公 司 已 與 國 家 能 源 集 團 公 司 於 2016 年3 月24 日訂立現有產品和服務互供協 議,以規定本集團與國家能 源集團之間產品和服務的互供。該協議將於2019 年12 月31 日屆滿。
本公司已於2019 年3 月22 日與國家能源集團公司訂立新的產品和服務互 供協議。根據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本集團同意向國家能源集團提供產 品和服務,國家能源集團亦同意向本集團提供產品和服務。新的產品和 服務互供協議將於2020 年1 月1 日起生效。
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
日期
2019 年3 月22 日
訂約方
x公司與國家能源集團公司
交易內容
根據產品及服務互供協議:
(a) 本集團向國家能源集團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包括:
(i) 生產類:電力交易及其他相關或類似服務。
(ii) 供 應 類:化 工 品、生 產 設 備 及零 配 件、辦 公 用 品 及其 他 相 關 或類似產品及服務。
(iii) 輔 助 生產 類:鐵 路運 輸 服 務、軟 硬 件 銷售 及 相 關 技術 服 務、信息技術服務、後勤服務、培訓及其他相關或類似產品及服務。
(iv) 行政管理類:為國家能源集團公司總部機關提供各項日常行政 管理服 務(財務管理及服務除 外)。
(b) 國家能源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包括:
(i) 生產類:電力交易及其他相關或類似服務。
(ii) 供應類:成品油及其他相關或類似產品及服務。
(iii) 輔助生產 類:工程建 設、後勤服 務、培 訓、招投標代理服 務、技術諮詢及其他相關或類似服務。
(iv) 行政管理類: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服務、員工人事檔案管理服務。
年期及終止
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於本公司履行上海上市規則和香港上市規則規定 的所有公告和/ 或獨立股東批准及其他要求後生效,有效期自2020 年1 月 1 日起,至2022 年12 月31 日止。
定價
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項下的各項產品和服務的定 價,須按以下總原則 和順序確定:
(a) 政府定價及政府指導價:如在任何時候,政府定價適用於任何特定 產品或服務,則該等產品或服務將按適用的政府定價提供。政府有 指導性收費標準的,在政府指導價的範圍內協定定價。
(b) 招投標定 價:倘若法 律、法規規定必須適用招投標程 序,按照招投 標程序最終確定的價格定價。
(c) 市場價格: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獨立第三方按 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 務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本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或服務交易定價 是否為市場價格時,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可比 交易。
(d) 協議價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確定。管理層在確定本協議項下 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合理利潤時,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 的同期可比交易。
在上述基礎 上,就特定種類的產品或服 務,下列定價政策被採 納:
(a) 鐵路運輸服務:執行國家發改委及其他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價格。
(b) 工程建 設: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招標 的,執行招標標定 價;法律法規 規定無需招標的,執行市場價格。
(c) 成品油:執行政府指導價。
(d) 電力交 易:有政府指導價 的,執行政府指導 價;集中競價交易執行 市場統一出清價;自主協商交易參考近期市場可比交易成交價格。
(e) 軟硬件設備及相關服務:執行市場價 格(含招標標定 價)。
(f) 化工品:執行市場價格。
(g) 生產設備及零配件、辦公用品:執行市場價格。
(h) 招投標代理服務:按照國家發改委的相關規定收取。
(i) 技術諮詢服務:執行協議價格,利潤率10% 左右。
(j) 信息技術服務: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計價辦 法和取費標準,參考信息化行業市場慣例、事實標準和市場價格,並結合公司信息化建設的實際情況,通過具有造價審核資質的專業 機構審核確定預算,雙方在預算內商定服務價格。
(k) 後勤服務、培訓服務:執行協議價 格(即成本加5% 左右利潤)。
(l) 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服務、員工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執行協議價 格(即成本加5% 左右利潤)。
(m) 為國家能源集團公司總部機關提供各項日常行政管理服 務(財務管 理及服務除外):執行協議價 格(即成本加5% 左右利潤)。
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市場等發生變化,導致本集團與國家能源 集團互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無法適用本協議約定的定價原則 的,雙方可以根據前述變化調整相應產品或者服務的定價原則。
建議年度上限和過往交易
x公 司建議 產品和服 務互供 協議截 至2020 年12 月31 日、2021 年12 月31 日及2022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的年度上限分別載列如下。本公司同時在 此載列各年度上限類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至1 月31 日期間的歷史交易金額。
根據2017 年8 月28 日收到的國務院國資 委《關於中國國電集團公司與神華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重組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17]146 號),神華集團公司 更名為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後,吸收合併中國國電。根據上 海上市規則 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 引》,自2017 年 8 月28 日 起,原國電集團被視為本公司關聯 方。2018 年8 月,國家能源集 團公司吸收合併xxxxxxx。xx,x2018 年9 月開始,原國電集團 構成上海上市規則及香港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本公司關聯人/ 關連人士。
因 此,自2017 年8 月28 日起至集團合併完成前本集團與原國電集團的產 品和服務互供交易構成本公司在上海上市規則下的日常關聯交 易,但不構成本公司在香港上市規則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自2018 年9 月開始,本集團與原國電集團的產品和服務互供交易構成本公司在上海上市規 則及香港上市規則項下的日常關聯交易/ 持續關連交易。
即使將本集團與原國電集團的歷史交易金額計算在 內,現有產品和服 務互供協議項下的交易總額均在現有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的現有年度 上限之內。
由本集團向國家能源集團提供產品和服務
(1) 歷史交易金額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自2019 年1 月1 日起 至1 月31 日期間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6,749.00 6,959.00 約613.00
以 上 載 列 的 歷 史 交 易 金 額 不 包 括 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年 度 及 截 至 2018 年8 月31 日止8 個月期間的本集團與原國電集團的歷史交易金額。於2017 年8 月28 日 至2017 年12 月31 日期 間,本集團向原國電集團提供 的產品和服務的交易金額為約人民 幣21.00 百萬 元。於截 至2018 年8月31 日 止8 個月期 間,本集團向原國電集團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交 易金額為約人民幣16.00 百萬元。
(2) 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19 年
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20 年
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21 年
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22 年
12 月31 日年度
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建議年度上限 建議年度上限 建議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11,800.00 13,000.00 13,000.00 13,000.00 13,000.00 13,000.00
由國家能源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產品和服務
(1) 歷史交易金額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自2019 年1 月1 日起 至1 月31 日期間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2,327.00 3,590.00 約66.00
以 上 載 列 的 歷 史 交 易 金 額 不 包 括 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年 度 及 截 至 2018 年8 月31 日止8 個月期間的本集團與原國電集團的歷史交易金額。於2017 年8 月28 日 至2017 年12 月31 日期 間,原國電集團向本集團提供 的產品和服務的交易金額為約人民 幣79.00 百萬 元。於截 至2018 年8月31 日 止8 個月期 間,原國電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交 易金額為約人民幣79.00 百萬元。
(2) 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19 年
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20 年
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21 年
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22 年
12 月31 日年度
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建議年度上限 建議年度上限 建議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
8,800.00 23,500.00 23,500.00 9,000.00 9,000.00 9,000.00
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的條款經本公司及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公平協商訂立。
本集團根據產品及服務互供協議向國家能源集團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建 議年度上限,乃經考慮以下因素釐定:
(a) 2018 年度,本集團向國家能源集團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交易金額為約 人民幣6,770.00 百萬元。本公司預計該等交易還將繼續進行。
(b) 隨着集團整合及業務規模擴 大,本集團預計未來將向國家能源集 團提供更多產品和服務。例如:本公司一家附屬公司神華巴彥淖爾 公司向國家能源集團煤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出售焦炭、焦油、粗苯等 產 品,2018 年 提 供 產 品 和 服 務 交 易 金 額 為 約 人 民 幣600.00 百 萬 元, 2020–2022 年度預計增加至每年約人民幣1,400.00 百萬元;本集團將為 國家能源集團煤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國家能源集團附屬公司 提供更多的運輸服務,2018年相關交易金額為約人民幣300.00百萬元,預計於2020–2022 年度增加至每年約人民幣1,200.00 百萬元;本公司一 家附屬公司神華信息技術公司將統籌為國家能源集團提供軟硬件 銷售及相關技術服務,2018 年提供產品和服務交易金額為約人民幣
200.00 百萬元,預計於2020–2022 年度增加至每年約人民幣600.00 百萬 元;本公司一家附屬公司神華物資集團有限公司為國家能源集團提 供物資供應及相關服務,2018 年提供產品和服務交易金額為約人民 幣900.00 百萬 元,預計 於2020–2022 年度每年增加至約人民 幣1,200.00百萬元。
(c) 本集團以其持有的相關火電公司股權及資 產(「神華方出資資 產」)與國電電力以其持有的相關火電公司股權及資產共同組建合資公司,合資公司組建後,國電電力擁有合資公司控股權。組建合資公司完 成後,本集團將繼續向神華方出資資產提供運輸服務、信息技術服 務及其他相關或類似產品及服 務,該等交易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 關連交 易。合資公司已 於2019 年1 月3 日完成工商註冊登 記。預計於 2020–2022 年度每年交易金額為約人民幣2,100.00 百萬元,其中本公司 一家附屬公司神華航運公司為神皖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浙江國華浙 能發電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煤炭運輸服務金額,每年約人民幣1,900.00百萬元。
(d) 本公司在設定持續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時致力於逐步減少關 連交 易。即使 在2018 年的實際交易額基礎 上,2020–2022 年每年本集 團向國家能源集團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交易金額將增加,本公司建議 2020–2022 年度的交易上限與2019 年保持一致。如本公司過往持續關 連交易的實際執行情況一樣,本集團與國家能源集團的持續關連交 易將嚴格根據實際所需交易量及交易價格進行。即使本公司設定持 續關連交易的年度上限,並不意味着國家能源集團與本集團將以此 進行持續關連交易,而建議年度上限也並非實際交易金額的確切指引。本公司將於每年的年報中公佈當年的實際交易金額,本公司的獨立 非執行董事與審計師也將就持續關連交易發表意見,以接受獨立股 東的監督。
國家能源集團根據產品及服務互供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建 議年度上限,乃經考慮以下因素釐定:
(a) 2018 年度,國家能源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產品和服務交易金額為約人 民幣3,669.00 百萬元。本公司預計該等交易還將繼續進行。
(b) 於2020–2022 年 度,本集團將進行基建工 程,並委託國家能源集團提 供相關服 務。例 如,煤製烯烴升級 示範項 目、高鋁粉煤灰綜合利用 示範項目等,預計於2020–2022 年度合計增加關連交易額度約人民幣 6,000.00 百萬元。
(c) 於2020–2022年度,本集團所屬露天礦預計每年增加油品用量約6萬噸,預計每年增加關連交易額度約人民幣500.00 百萬元。
(d) 國 家 能 源 集 團 公 司 所 屬 烏 x 能 源 西 來 峰 硝 銨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將 於 2019 年正式投產運 行,本集團將向其採購民用化工 品,每年增加關 連交易額度約人民幣200.00 百萬元。
(e) 本公司在設定持續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時致力於逐步減少關 連交 易,因 此,本公司建 議2020–2022 年度的交易上限 較2019 年降低 人 民 幣14,500.00 百 萬 元。如本 公 司過 往持 續關 連 交易 的實 際 執行 情況一樣,本集團與國家能源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將嚴格根據實際所 需交易量及交易價格進行。即使本公司設定持續關連交易的年度上 限,並不意味着國家能源集團與本集團將以此進行持續關連交易,而建議年度上限也並非實際交易金額的確切指引。本公司將於每年 的年報中公佈當年的實際交易金額,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與審 計師也將就持續關連交易發表意見,以接受獨立股東的監督。
實施協議
x公司及本公司各附屬公司可不時及於有需要 時,就產品和服務互供 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各項特定交 易,與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及國家能源集 團公司各附屬公司訂立個別的實施協 議。各項實施協議將訂明交易的 具體情 況。實施協議乃就根據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擬提供的產品和服 務作出規定,故並不構成新的關連交易類別。任何該等實施協議均不會 超出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及年度上限的範圍。
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及其實施協議項下的所有付款將以現金支付。
訂立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的背景及理由以及其對本公司的益處
按招股章程所披 露,國家能源集團於本公司上市後保留若干有助本集 團業務發展的必需資產及業 務,並繼續按公平基準向本集團核心業務 提供若干生產物料及輔助服務。此外,本集團亦按公平基準向國家能源 集團提供若干生產物料及服務,以支持國家能源集團保留的業務。鑒於 x公司與國家能源集團間的長期合作關係及國家能源集團於各方面之 優勢、良好信譽及巨大規模,上述關聯交易能確保本集團及國家能源集 團獲得可靠、有質量保證的材料物資和服務供應,有利於本公司正常生 產經 營,董事會認為按持續基準訂立此等交易對本集團業務持續經營 屬必要。並且,由於本集團於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項下的交易能促進並 將促進本集團之業務經營及增 長,及降低於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不 必要風險,故訂立有關交易有利於本集團。
集團合併及合資公司組建後,國家能源集團燃煤電廠規模增加,對本集 團的煤炭及相應運輸服務需求增加,該等煤炭需求的數量、質量及流向 相對穩定;相關產品及服務需求亦增加。訂立煤炭互供協議及產品和服 務互供協議,深化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有利於本集團合理安排煤炭生產、外購的年度計劃,優化運輸規模和運行流向,保障一體化均衡高位運行,改進生產效率、運輸效率和資金週轉率,降低經營風險和成本,有利於 x集團正常生產經營。
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69.45% 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 為香港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 14A 章,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 關連交易。
就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的建議年度上限而言,由於適用百分比 率(按香 港上市規則14.07 條計算)有一項或以上超 過0.1% 但低於5%,因此產品和 服務互供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 則14A 章的申 報和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但根據上海上市 規 則,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獨立股東批 准的規定。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本集團與國家能源集團 公司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於12 個月期間內概無進行其他交 易(根據現有 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進行者除外)或相關安 排,而須根據香港上市規則 第14A.81 條連同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項下的交易被當作一系列交易及 如同一項交易對待。
一般事項
董事認為,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的條款、建議的年度上限以及其項下擬 進行的交易乃屬公平合 理,在本集團的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 更佳條款進行,並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董事會已於2019 年3 月22 日決議及批准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及建議的年 度上限。在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中,放棄表決權的董事由於受聘於國 家能源集團公司而被視為於本交易中擁有重大權 益,故已放棄就有關 上述交易的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 立,以就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及其項下建議的 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建議。獨立董事委員會將委任獨立財務顧問,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並無任何獨立董事委 員會成員於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任何重 大權益。
本公司即將召開股東大會上請求獨立股東批准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及 其項下建議的年度上限。
一份載 有(其中包 括)有關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的持續關連交易的進一 步詳 情、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的通函將稍後於 2019 年5 月6 日之前寄發予股東。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表述具有以下涵義:
「放棄表決權的 董事」 | 指 | x x x x、x x x x、x x 先 生、x x x 先 生 及xxxxx,彼等已放棄以董事身份就有關 標的交易的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國家能源集團 公司」 | 指 | 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控 股股 東(定義見香港上市規 則)。 |
「國家能源集團」 | 指 |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 司(不包括本集 團); |
「本公司」 | 指 |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
「現有產品和服務 互供協議」 | 指 | 由 本 公 司 與 國 家 能 源 集 團 公 司 於2016 年3 月24 日簽署的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國電電力」 | 指 | 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 |
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股份在上海證券交易 | ||
所上市; |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國電集團」 | 指 | 國電集團及其附屬公司; |
「國電集團公司」 | 指 | 中國國電集團有限公司; |
「香港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獨立董事委員會」 | 指 | 包 括 所 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在 內 的 董 事 會 獨 立 |
董事委員會; | ||
「獨立股東」 | 指 |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毋須在臨時股東大會上就 |
將 予 提 呈 的 目 標 交 易 的 相 關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 ||
的股東; | ||
「合資公司」 | 指 | 由本公司和國電電力組建的合資公司; |
「集團合併」 | 指 | 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改名 為「國家能源投 |
資集團有限 責任公司」後吸收合併中國國電集 | ||
團有限公司; | ||
「煤炭互供協議」 | 指 | 由本公司與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於2019 年3 月22 日簽署的煤炭互供協議; |
「產品和服務 互供協議」 | 指 | 由 本 公 司 與 國 家 能 源 集 團 公 司 於2019 年3 月22 日簽署的產品和服務互供協議;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招股章程」 | 指 | x公司於2005 年6 月2 日根據香港上市規則於其 上市時刊發的招股章程;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上海上市規則」 | 指 |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東。 |
承董事會命 | ||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xx | ||
北京,2019 年3 月22 日 |
於 x 公 告 日 期,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x x x x、 x x x x、x x 先 生 及 x x x 先 生, 非 執 行 董 事 x x x x x,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xxxxx、xxxxx、xxxx、xxxxx及xx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