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應符合ISPS Code 及本 PF-11 港口設施保全計畫及保全評估規定,並依本 PF-11 港口設施保全計畫辦理相關作業,圍籬高度需有 7 呎以上、與建築物之牆側保有至少 10 呎之距離。
臺中港船修廠區第一工廠廠房及相關
設施租賃暨經營商港設施契約(樣稿)
甲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乙方:○○公司
契約期間: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司承租臺中港船修廠區第一工廠
廠房及相關設施租賃暨經營商港設施契約(樣稿)
一、承租人○○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租用臺中港船修廠區第一工廠廠房及相關設施, 作為物料及機具儲存、倉庫、加工廠、製造廠、組
裝廠與辦公場地用途,經雙方協議訂立本租賃契約,以資信守。第一節 租賃經營標的及範圍
二、甲方提供下列標的供乙方租用(平面圖、清冊如附件一):
(一)土地:
土 地 標 示 | 面 積 | 備 註 | |||
縣 市 鄉 鎮 | 段 | 小 段 | 地 號 | ||
xxxxxx | x x | x x | 00 xx | 3,586 ㎡ | 以實測面積為準 |
(二)設施:「臺中港船修廠區第一工廠廠房及相關設施財產明細表」詳如附件二。[修理工廠廠房內既有機房設施( 第一變電站)及廠外東側地下高壓管線設備與人孔蓋不列入承租範圍]。
第二節 契約期間
三、租賃期間自民國(以下同)○年○月○日起( 以下簡稱起租日)至○
年○月○日止,共計 10 年。
四、乙方應自起租日起2 個月內,向甲方申請並會同完成租賃標的點交作業,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應於事前以書面詳述具體理由報經甲方同意後展延之,惟展延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 1 個月。
五、乙方如未於上開期限或展延期限前,向甲方申請並會同完成租賃標的點
交作業,甲方得要求乙方於原期限或展延期限到期日翌日( 遇例假日得順延之)會同點交租賃標的,乙方應自該日起計繳土地租金,惟如乙方拒絕於該日會同甲方辦理租賃標的點交作業,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收回租賃標的,並無條件沒入履約保證金。
第三節 租金及管理費之計算、調整及繳納方式六、租金與管理費:
(一)乙方應給付甲方下列租金及管理費:
1、土地租金:自點交日起,乙方應依所使用之土地面積,按
91 年 12 月 4 日核定之區段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1,500 元及費率 5%給付,每年租金新臺幣 ○
○元整。
2、設施租金:
自點交日起計收,每年租金新臺幣 1,000,982 元整。
3、管理費:自點交日起計收,採以下方式計收:
依租賃標的面積按每年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元給付,每
年為新臺幣○○元整。
(二)租金與管理費之調整:
1、土地租金:契約存續期間區段值、費率或計費方式有調整時
,自主管機關核定調整之日起調整。
2、設施租金:
每年追溯自 1 月 1 日調整 1 次,但第 1 次起租者,租期未滿
半年,不予調整。調整時,以前 1 年租金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布之躉售物價年總指數之前第1 個日曆年總指數與前第2
個日曆年總指數漲跌幅度予以調整。調整幅度均以 2%為限
。
3、管理費:
每年追溯自 1 月 1 日調整 1 次,但第 1 次起租者,租期未滿
半年,不予調整。調整時,以前 1 年之管理費依行政院主計
總處公布之躉售物價年總指數之前第 1 個日曆年總指數與
前第 2 個日曆年總指數漲跌幅度予以調整,調整幅度均以
2%為限。
(三)躉售物價指數停頒時,得經雙方同意另覓政府頒布之其他物價指數取代之。
(四)其它依「臺中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及經甲方公布與政府頒訂收取之新費率類目與乙方之業務有關者,除於契約約定應予減(免)收者外,乙方應按規定向甲方繳納。
七、租金與管理費之收取:
土地租金、設施租金及管理費以 3 個月為 1 期,每 3 個月計收 1 次,由甲方於每年 1、4、7、10 等月份 10 日前寄發計費憑單,乙方應於每年 2、5、8、11 月 5 日前給付。
八、乙方應依甲方所開計費憑單於規定期限內向指定處所給付,逾期不付以違約論。乙方地址變更時,應即通知甲方更正,如不通知致甲方依租約所載地址寄發計費憑單被退回者視同計費憑單已寄達。乙方逾期給付時應依下列各款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一)未滿 1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
(二)1 個月以上未滿 2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三)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三。
(四)3 個月以上,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四。
乙方於每年 1、4、7、10 月份 10 日前仍未接到計費憑單者,應即通知甲方補單給付,逾期未通知而致遲延給付者,比照前項標準計收懲罰性違約金。乙方於接到計費憑單後如有異議應於 7 天內向甲方提出更正,逾期視為同意甲方之計算。
第四節 租賃經營標的之使用、管理與維護
九、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在承租範圍內進行契約約定以外之作業,並不得儲放違禁品或危險物品。承租標的內不得設置碎石加工設備及進行碎石加工作業,且不得作為散貨露天堆置場及其他經甲方或交通部航港局公告禁止事項使用;另租賃標的內封閉式建築物內不得堆儲煤炭、砂石、散裝水泥、銅精礦及危險物品(封閉式建築物之定義詳「固定污染源逸
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十、租賃標的物土地、建物、及設( 施)備等,以現況出租,第一年免收設施租金,惟乙方需負責依原(或優於)規格材質辦理租賃標的物之屋頂(含車棚)更新、屋簷及牆面補強(修)等修繕作業,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乙方於承租期間內同時須負責前述設( 施)備維
護修繕作業,甲方不支付任何額外費用。
十一、乙方對租賃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遇有第三人毀損時,乙方應即保全現場事證及進行災害應變,並負責修復及自行向第三人求償,同時應通知甲方。
乙方違反前項通知義務時,應賠償甲方一切損失。
十二、有關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治安、保全及其他之規定:
(一)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及治安、保全、安全、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消防及管理等有關法令及港區規定,各項設施如因可歸責於乙方
之情事,致生損害他人或甲方權益時,由乙方負所有損害賠償責任且應儘速與受害人協調解決,並將結果副知甲方。如受害人逕向甲方請求賠償,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於甲方指定期限前,出面處理完竣。如乙方未於甲方指定期限前處理完竣,甲方得先行賠償受害人之損失,乙方不得對於甲方賠償金額或賠償方式為任何爭執,並應償還甲方先行賠償被害人之金額及賠償甲方因此所受損害。
(二)乙方應負責承租區內環境之清潔及秩序,不得任意堆積垃圾或其他廢棄物,清洗時廢污水不得任意排放港域內,並遵守有關環保法令規定,如違反規定,甲方得依有關規定逕行舉發或移請主管機關處分。經主管機關為限期改善或罰鍰等處分,由乙方完全自行負責。
(三)乙方使用承租區之土地,應依環保法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若有污染行為,而致其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污染土壤之疑,其損害、清運、土地復原等相關不利後續使用事宜等費用或損失
,均應由乙方負責。
(四)消防設施由乙方依消防法規設置維護,乙方並且為實際支配管理權人。
(五)乙方遇有職業災害等事故致人員傷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
要措施外,應依相關規定將經過情形向甲方及勞動檢查機構申報
。
(六)基於維護國家資源及港區作業安全,乙方應依甲方所定之各項防災、防颱、防震措施及災害應變、演訓作業規定確實辦理。
(七)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區內任何處所設置廣告、招貼或類似之設計。
(八) 乙方應在承租區周界設置圍籬阻隔( 如烤漆浪板、菱形網等),
且應符合ISPS Code 及本 PF-11 港口設施保全計畫及保全評估規定,並依本 PF-11 港口設施保全計畫辦理相關作業,圍籬高度需有 7 呎以上、與建築物之牆側保有至少 10 呎之距離。
十三、甲方如發現乙方在承租區之作業有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已無改善實益,或經甲方限期要求乙方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雖經改善但仍不符法令或本契約規定者,乙方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每次新臺幣
50,000 元。乙方一年內違反法令或契約累計達 3 次,甲方得終止契約。
十四、租賃物之變更限制:
(一)乙方應現況使用租賃物,不得自行變更。如因作業需要須予改善
、變更或增減設施,應事先獲得甲方同意後始可辦理,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二)乙方違反前項約定,經甲方通知限期回復租賃物原狀而未回復時
,甲方得逕行回復租賃物原狀,因此所生相關費用完全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三)乙方於契約到期時,或租約到期前停止租用時,除第一項經甲方同意情形外,應將租賃物回復原狀,但經甲方認有保留必要者,乙方應無條件將經改善、變更或增減設施之租賃物交還甲方,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四)乙方就租賃物改善、變更或增添之設施,除另有約定外所有權歸屬甲方。
十五、租賃物之維修養護:
(一)除本租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對於所承租之土地、建物及設施,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落實維護承租範圍環境清潔及污染防制。租賃物(包含已逾使用年限、隱蔽或具自耗性部分)之保養、維護(含油漆)及修繕均由乙方負責,乙方須作定期檢查及保養檢修,並應做成紀錄及接受甲方檢查。
(二)租賃物有應修繕之情事,甲方得通知乙方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修繕
,乙方未於甲方所定期間內完成修繕時,甲方得不經通知,逕代為修繕,並由乙方負擔所有修繕費用。
(三)租賃物主要構造( 不含牆壁、屋頂及屋簷)發生損壞時,乙方應即時通知甲方,經甲方認定該損壞非可歸責於乙方後,由甲方負
責修繕。甲方應於修繕完成後通知乙方,乙方於接獲通知後,如未於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甲方仍有未修復事項時,視為乙方同意甲方已完成該次修繕作業。
(四)租賃物發生前項主要構造損壞情形,乙方不得要求減免修繕前及修繕期間之租金與管理費,且如乙方延誤或怠於通知甲方,而造成租賃物損壞擴大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賠償損失。
(五) 本租賃標的係現況出租,遇有管線問題,若需辦理遷移,報經甲方同意後,得逕洽相關管線單位辦理遷移,所有施工及費用皆由乙方自行負擔並不得折抵租金費用;無異動需求者,須配合日後管線單位之查修及施工作業。
(六) 承租區內既有地下高壓管線設備(含非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方應無條件提供作業空間及人員進出。
第五節 稅捐、水電、保險
十六、在契約期間內,本契約之各項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等均未含營業稅,營業稅由乙方負擔,除另有約定外,所有稅捐(房屋稅及地價稅除外)、規費(含契約公證費用)及其他費用等均由乙方負擔。
十七、乙方所需水電,應自行洽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申請裝設專用計費水、電表,在契約期間所有承租區內之一切水、電費,概由乙方負擔。
前項洽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申請裝設專用計費水、電表,應以乙方為用戶名,一切申裝費用(含申請用電線路補助費)概由乙方負擔。
十八、租賃物之保險:
(一)甲方應投保租賃物之火險(附加險為地震險、爆炸險、颱風洪水險)。
(二)第三責任險、營運中斷險、貨物意外險…等其他保險,由乙方視
業務需要自行投保。第六節 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
十九、租賃物遭受天然災害之處理:
(ㄧ)租賃物因不可抗力情事造成損壞,乙方應於損壞發生後 24 小時內通知甲方,經雙方會勘,如認定乙方未有不當使用,且已盡善
良管理人之責任者,由甲方負責修復。損壞期間如乙方無法作業
,設施租金或管理費得依其受影響狀況雙方協議減免之,但乙方不得要求其他補償。
(二)前揭不可抗力情事包含下列事由:水災、地震、火山爆發、颱風
、瘟疫、因第三人引發火災、政府作為、戰爭、國家間侵略或敵對行為、暴動、叛亂、示威、社會動亂、全國性罷工。
第七節 轉讓、轉租、設定負擔之限制
二十、本契約一切權利與義務限於乙方行使、負擔。在契約存續期間,非經
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物分租、轉租、或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第三人或增列共同使用人。
乙方與前項第三人間之約定與責任,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
二十一、乙方不得要求設定或讓與地上權,亦不得就本契約所生各項權利及租賃物設定質權等負擔行為。
第八節 履約保證及金額
二十二、乙方應於訂約時提供甲方至租期屆滿時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260,000 元(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及銀行擔保等方式辦理,採支票辦理者,該支票應為即期並以甲方為受款人;以銀行定期存款單為擔保方式辦理者,應設定甲方為質權人,銀行應
同意拋棄行使抵銷權)。甲方於本契約終止且雙方無任何爭議及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
二十三、乙方如不履行或違反本契約所訂各條款或拖欠租金費用致甲方遭受任何損失時,其應繳納之各項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修復或損害賠償等費用,甲方得於履約保證金內扣抵,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依前項規定扣抵履約保證金後,應通知乙方於 14 日內補足其差額,如不補足,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契
約。
第九節 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二十四、契約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如未經甲方同意而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其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前應給付之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修復或損害賠償等乙方依約應負擔之費用,應依約全額照付,甲方並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二十五、乙方於租期內經甲方同意換租其他租賃物,得中途退租,不受前條約定之限制。換租後之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另依協議辦理。
二十六、契約屆滿或終止時,如甲、乙雙方未另訂租賃契約或另有協議時,乙方應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租賃物保持完整可用返還甲方,乙方不得藉故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租賃物返還時如有損壞,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負責修復,否則由甲方代為修復,費用由乙方負擔。如確實無法修復,乙方應按契約屆滿或終止時,計算無法修復租賃物之帳面價值,並以該帳面價值依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年總指數調整後計算賠償金額賠償甲方。
二十七、乙方如未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租賃物返還甲方,除仍應依第四條按日計算應給付甲方租金及管理費外,每逾 1 日應另給付甲方按
每日租金及管理費標準 2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二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甲方依法舉辦公共事業需要者。
(二)甲方因從事港灣建設或另有規劃用途必須收回者。
(三)乙方積欠應繳租金、管理費及懲罰性違約金,經以履約保證金抵償後,達 2 個月以上,經甲方限期催告仍不繳清者。
(四)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違反法令或本契約之約定,或
不履行應盡之責任與義務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乙方改善後仍不符合本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五)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者。
二十九、在契約期間內,如因第二十八條(一)、(二)或(五)款不可歸責 於乙方情事致甲方提前終止契約,甲方應於 2 個月前通知乙方,並 無息退還乙方預繳未到期之租金及管理費。如因第十三條、二十三 條第二項、二十四條、二十八條(三)、(四)或(五)款可歸責於 乙方情事致甲方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第四條租金及管理費之規定,
計算自終止契約日起至租期屆滿日止之租金及費用後,以該租金及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作為支付甲方之懲罰性違約金,並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返還租賃物。
第十節 契約期間屆滿之續約
三十、本契約租期屆滿 6 個月前,乙方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繼續租用,經甲方受理後就以下事項評估審酌並核復乙方,如同意續租,由雙方協議另訂租賃契約。
(一)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
(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
(三)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
(四)是否符合有關港區安全、環保、消防、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五)是否與港區未來整體規劃及營運發展目標相符。
(六)相關經營實績之評估。第十一節 爭議處理
三十一、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就本契約內容所生爭議,應以訴訟方式處理,並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節 其他約定事項
三十二、甲方為業務或港區安全需要,得隨時派員瞭解乙方使用狀況或請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乙方應予配合。但甲方所派人員應隨身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如乙方要求提示時,應予提供。
三十三、甲方所需之營運資料,乙方應依照甲方規定之期限詳實提供,並對
其資料之正確性負相關法律責任,必要時甲方並得查閱乙方在承租區內各項營運行為有關之資料及請乙方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認,乙方不得拒絕。
三十四、本契約存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依商港法或相關法令規章辦理,如有修正應自修正生效之日起,依修正規定辦理。
三十五、本契約為訂約雙方之全部約定。本契約取代簽約前雙方之任何口頭或書面xx、承諾、協議或來往文件之效力。本契約之修正或變更應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同意後始生效力。
三十六、本契約若乙方與甲方曾有爭訟事件,則契約應經雙方簽署並作成公證書,公證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並自簽約日生效。雙方同意前項公證書應載明如乙方未依本契約給付金錢或交還租賃標的,應逕受強制執行。
三十七、契約正本 2 份,副本 20 份,雙方各執正本 1 份,副本甲方 15 份、
乙方 5 份。
附件:
一、 承租土地平面位置圖
二、 臺中港船修廠區第一工廠廠房及相關設施財產明細表三、 各項租金費用計算表
附件一:承租土地平面位置圖
附件二
臺中港船修廠區第一工廠廠房及相關設施財產明細表
編 號 | 名稱 | 摘 要 | 單 位 | 數量 | |
1 | 1110102-02G-N123 | 圍牆 | 不鏽鋼圍籬 (依使用長度按 比例計算) | 式 | 1 |
1 | 1110102-02A-N24 | 船修廠圍牆 | 鋼筋混凝土(依使用長度按 比例計算) | 式 | 1 |
2 | 2010102-02D-N4 | 修理工廠房屋 | 船修廠車床工廠及鉗工廠 (鋼筋混凝土造) | 式 | 1 |
2 | 2010204-03A-N5 | 汽車棚 | 汽車機具修護廠房(鐵造) | 座 | 1 |
2 | 2010204-03H-N22 | 車棚 | 船修廠側門兩側停車棚 | 座 | 1 |
舖面 | AC 舖面 | 式 | 1 | ||
第一類合計 | 2 | ||||
第二類合計 | 3 | ||||
合 計 | 5 | ||||
備註: 1、 修理工廠房內既有機房設施( 第一變電站)及廠外東側地下高壓管線設備與人孔蓋不列入承租範圍。 2、 承租區內甲方辦理既有設施維護作業時,乙方應無條件提供作業空間 及人員進出。 |
附件三
各項租金費用計算表
項次 | 名 稱 | 說 明 | 計 算 | 金 額 |
一 | 土地租金 | 區段值×承租面積×費率 | 1,500 元/ ㎡ ×3,586 ㎡ ×5% (面積以實測為準) | (元/年) |
本項租金含以下設施: | ||||
共計 1,000,982 元,並自 105 | 1. 圍牆 | |||
二 | 設施租金 | 年 1 月 1 日起按前一日曆年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 指數」漲跌幅逐年調整,每 | 2. 船修廠圍牆 3. 汽車機具修護廠 4. 車鉗工廠 | 1,000,982 (元/年) |
年漲跌幅至多以 2%為限。 | 5. 車棚 | |||
6. 鋪面 | ||||
三 | 管理費 | 承租面積×乙方承諾之管理費單價(元/㎡),並自 105 年 1月 1 日起逐年依前一年之 「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 | 3,586 ㎡×乙方承諾之管理費單價(元/㎡) (面積以實測為準,管理 | (元/年) |
數」漲跌幅逐年調整,每年 調整幅度至多以 2%為限。 | 費底價為 71.54 元/㎡) | |||
四 | 懲罰性違約金 | 按每日之租金費用總額二倍計算。 | (土地租金+設施租金+ 管理費)÷365 日×2 | (元/日) |
五 | 履約保證金 | 按二個月之租金費用總額計算。 | (土地租金+設施租金+ 管理費)÷12 個月×2 (無條件進位至萬元) | 260,000 元 |
六 | 租期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計 10 年。 |
立契約人:
甲 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分公司代表人:xxx
分公司地址: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 10 段 2 號
乙 方:
統 一 編 號:法定代表人:地 址:
聯 絡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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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