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 重要提示 -
本保险单、明细表、投保书及其附件、批单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项所述的投保书及其附件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保险合同的解释。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责任(通用)保险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交投保书并同意在约定时间内缴纳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七项所载的保险费,保险人将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意:
一、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由于提供的专业服务中存在或被指控存在不当行为,致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首次提出的赔偿请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补偿被保险人因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
二、扩展责任
第二条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扩展责任
如被保险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因被保险人提供的专业服务中存在或被指控存在不当行为,依法对保险期间内遭受首次提出的赔偿请求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补偿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因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但因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自身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请求,保险人并不负赔偿责任。
三、除外责任
对于以下赔偿请求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欺诈、犯罪及其它故意行为
任何与以下有关的赔偿请求:
1. 被保险人做出或允许其它被保险人做出任何欺诈、犯罪或其它故意行为;或
2. 被保险人提供或允许其它被保险人提供任何已知是错误或虚假的任何形式的xx,包括证书、文件或意见。
第四条 已知事件
1. 任何非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2. 任何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知晓或应合理地知晓的可赔情形有关的赔偿请求;
3. 任何与已在或应当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通知保险人或其它保险公司的可赔情形有关的赔偿请求;或
4. 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九项此前及待决的诉讼日所载的日期以前的任何未 决的或先前的诉讼、行政或监管调查,或由与此等未决的或先前的诉讼、 或行政或监管调查中声称的事实完全相同的、或本质上相同的事实而产生、或衍生的任何赔偿请求。
第五条 合同约定责任
任何有关于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任何形式的协议(包括保证、担保、补偿或承诺)而承担责任的赔偿请求。但如没有上述合同或协议的存在,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关联方对被保险人
任何直接或间接地由下述自然人或实体提出或以其名义提出的赔偿请求:
1. 任何被保险人;
2. 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二十或以上权益的实体; 或
3. 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投保人百分之二十或以上权益的自然人或实体。
第七条 追溯日
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八项追溯日之前做出或被指控做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赔偿请求。
第八条 地域范围
任何因发生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十项地域范围以外的不当行为导致的赔偿请求。
第九条 司法管辖范围
1. 任何适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十一项司法管辖范围以外的法律的赔偿请求;
2. 任何向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十一项司法管辖范围以外的法院提起的赔偿请求;或
3. 任何与执行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十一项司法管辖范围以外的法院判决有关的赔偿请求。
第十条 违规经营
任何与以下有关的赔偿请求:
1.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业务;或
2.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执业范围的业务。
第十一条 非投保人的专业服务
任何与以下有关的赔偿请求:
提供的专业服务不是代表投保人的职务行为。
第十二条 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公开发行证券、产品、雇主及公众责任
任何与以下有关的赔偿请求:
1. 任何被保险自然人事实或被指控违反作为任何实体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或义务;
2. 投保人发行证券的说明书或其它有关文件;
3. 制作、分销、提供、售卖、安装、维修、维护、处理、组装或使用投保人的产品;
4. 任何被保险自然人因工作受伤、死亡或患有疾病;或
5. 被保险人拥有或经营的任何场所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
任何与侵犯或盗用知识产权或泄漏商业秘密有关的赔偿请求。
第十四条 不正当竞争
任何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应适用的其它司法管辖范围下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导致的赔偿请求。
第十五条 破产及债务
1. 与被保险人破产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关的赔偿请求;或
2. 与被保险人的任何债务或被保险人为任何债务所做的担保有关的赔偿请求。
第十六条 污染、核辐射及石棉
任何与以下有关的赔偿请求:
1. 任何事实或被指控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任何类型的污染;
2. 任何避免、监察、清除或处理污染物的费用;
3. 任何由核材料造成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与核装置、核燃料、核废料或或核爆炸品有关的有害物质;或
4. 任何形式或份量的石棉。
第十七条 战争及恐怖主义
任何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骚乱或暴动有关的赔偿请求。
四、理赔处理
第十八条 索赔通知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获悉任何首次遭受的赔偿请求,应在可行的情况下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如本保险合同已届满,则不得迟于届满后的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按上述要求和期限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包括:
1. 对赔偿请求的具体描述,包括发生何种不当行为、发生不当行为的日期及首次知悉赔偿请求的日期;
2. 所有当事人的详细资料;及
3. 提供已收到的书面赔偿要求、法院传票及其它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间内获悉任何可赔情形,应在可行的情况下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其后与该可赔情形相关的赔偿请求应被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的赔偿请求。所有可赔情形通知必须包括:
1. 对可赔情形的具体描述,包括发生何种不当行为、发生不当行为的日期及首次知悉可赔情形的日期;
2. 所有当事人的详细资料;及
3. 被保险人认为可能遭受赔偿请求的理由。
应依据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十三项所载的联系方式邮递或传真索赔或可赔情形的通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自然人被发现以虚假的报告或伪造的文件提出索赔或提交可赔情形的通知,保险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保险合同,并且对前述索赔中的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抗辩及理赔
保险人有权但并无义务对本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进行抗辩,但在任何时候,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替被保险人进行抗辩。
保险人只对事先书面同意的和解、承认的责任、承诺、出价、约定、付款、赔偿或抗辩费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保险人可对任何赔偿请求作出和解,但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如被保 险人拒绝接受该和解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应可达成和解的金额,加上拒绝接受和解当日及之前的抗辩费用的总和为限。
第二十条 损失减少
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协助,使保险人能够调查损失,确定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分摊
如果赔偿请求涉及本保险合同承保与未承保的事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根据承保与不承保的事项在法律和财务上的风险,公平合理地分担抗辩费用、和解或判决的金额。
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分摊无法达成共识,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解决争议。
第二十二条 代位求偿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或书面承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包括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有关责任方要求补偿、分摊或追偿。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签署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放弃任何权利,或就补偿、分摊或追讨的事宜与有
关责任方和解。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x保险合同的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因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诚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十四项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单合同明细表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授权
x保险合同明细表第一项的投保人代表所有被保险人:
1. 发出及接收有关赔偿请求、可赔情形或解除本保险合同的通知;
2. 解决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争议;及
3. 接收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赔偿限额
对于每次赔偿请求造成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五项(一)所载的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所有赔偿请求造成的损失,保险人的累计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五项(二)所载的限额。
抗辩费用构成赔偿限额的一部分。即使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亦不会增加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的累计赔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 免赔额
保险人仅就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六项所载的免赔额以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提前三十天以邮递的方式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已生效部分的保险费应根据如下计收:
1. 如保险人收到索赔或可赔情形通知,保险费被视为全部到期;
2. 如保险人没有收到索赔或可赔情形通知,保险人则根据本保险合同实际的生效期间按日比例收取保险费。
保险人亦可提前三十天向投保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实际的生效期间按日比例收取保险费。
投保人应于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本保险合同第七项所载的保险费,否则保险人有权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受上述解除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重大变更
x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被收购、与其它实体合并、重组、自愿或被解散、自愿或被勒令停业或被整顿(统称为重大变更),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重大变更开始前的不当行为导致的赔偿请求,提供的保障将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但因重大变更开始以后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请求,保险人并不负赔偿责任。
就本条而言,被收购指任何自然人或实体获得投保人的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权益。
第二十九条 转让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及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保密
除非在必要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应向任何人披露本保险合同的存在。
第三十一条 其它保险
如果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也由其它保险承保,无论该其它保险是基层的、超赔的或其它类型的,除非该其它保险明确指明为本保险合同的超赔保险,否则本保险合同仅负责赔付超过该其它保险的赔偿金额及免赔额的总和以上的损失。
六、定义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一项所载的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或其它实体。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被保险自然人。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自然人指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之前、当时或之后的负责人、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顾问、承包人、分包人或代理人。
第三十五条 雇员指在订立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当时或之后与投保人签订雇佣合同的任何自然人。雇员不包括投保人的顾问、承包人、分包人、借调人员或代理人及其雇员。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指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七条 专业服务指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属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三项所载的业务范围的专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不当行为指被保险人提供的专业服务事实或被指控存在违反职责、过失的行为,包括应提供而事实或被指控未能提供该专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指因不当行为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
1. 书面的赔偿要求;
2. 民事诉讼;
3. 仲裁;或
4. 行政或监管调查。
由单一或相关的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多个赔偿请求应视为一次赔偿请求。
第四十条 可赔情形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遭受赔偿请求的任何情形、事件或事实根据。
第四十一条 损失指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赔偿请求所造成的:
1. 经裁决或判决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赔偿金额及应承担的法律费用;
2.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和解金额;或
3. 抗辩费用。损失不包括:
1. 任何税款;
2. 任何性质的罚金或罚款;
3. 非补偿性赔偿金,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
4. 非货币形式的补偿及有关费用;
5. 被保险人纠正或重新提供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或
6. 被保险人减少收取或返还已收取的任何专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 抗辩费用指对赔偿请求作出抗辩、应对调查、和解或上诉的合理的律师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但上述费用需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期间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四项所载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