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个人理财产品合同
广东华兴银行
广东华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同
本《广东华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同》(简称“理财合同”)由如下文件共同组成: 1.《广东华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简称“产品协议书”);
2.《广东华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简称“产品说明书”);
3.《广东华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简称“风险揭示书”);
4.《广东华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简称“客户权益须知”);
5. 《广东华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简称“业务申请书”);
6.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银行根据理财合同约定发布的各项公告(简称“产品公告”)。
上述文件作为“客户”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或广东华兴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另有说明,上述文件中所提及词语的概念与定义一致。
请客户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并在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的相关收益及风险揭示的前提下,
自愿叙做理财交易并签署理财合同。
客户同意并且认可:产品协议书协议一经签署,理财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即视为已签署,无须再行签署。
广东华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
银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重要提示:客户联络信息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银行。客户应保证银行可通过留存的联
络信息或变更后提供的联络信息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如因客户联络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 定义与说明
1.1 本理财产品是受理财合同条款条件约束的如下金融产品: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收取管理费等费用;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2 本理财产品的详细情况详见产品说明书,客户已阅读并接受产品说明书的全部条
款。
1.3
在理财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理财账户:指银行系统内为理财合同项下交易而开立的理财产品账户;
交易账户: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转出理财本金、收取理财收益等;认购期:指银行面向客户发售本理财产品的期间;
理财期限:指理财产品运作期限或成立日起至提前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理财收益:指理财本金在理财期限内产生的收益;
分配日:指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分配理财本金和收益的日期;
工作日: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一天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但包括国家临时规定应当工作的周六或周日),银行有权在特殊情形下调整工
作日,银行将在调整之前 3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法令: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与命令等;
经办行:是银行一方授权执行理财合同的银行营业机构,双方同意银行可在同一城市内将经办行变更为银行的其他营业机构,但银行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任何费用。
2. 声明与保证
2.1 客户向银行声明并保证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理财合同以
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2 客户自愿以本协议所约定的理财本金金额购买本理财产品。客户保证理财本金是其
合法所有的资金,或其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项下已经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客户将该资金用作理财合同下交易以及客户订立和履行理财合同并不违反任何法令,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客户或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
2.3 银行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理财产品项下资产。
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客户有权根据其投资份额享有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
3.2 客户应保证交易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客户有义务对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3 在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客户有权申请撤销购买本理财产品,但是认购期结束日
当日不允许客户撤销约定购买,银行允许此项申请后,双方解除理财合同。
3.4 客户特别在此声明: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银行有权直接将其交易账户内的理
财本金划入理财账户,无须再次征求其同意,客户放弃最后确认的权利。
3.5 银行有权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理财产品的资产,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行
使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6 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3.7 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理财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管理、运用和处
分客户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产品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条件。
3.8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理财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4. 税费
4.1 银行和客户应各自承担其在理财合同项下应交纳的税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时,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
5. 违约
5.1 在本协议生效后,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将自动冻结(在冻结期间理财本金按活期
存款利率计息,冻结期内产生的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由银行于成立日或投资周
期理财收益起算日从交易账户转出,同时记入理财账户;自成立日或投资周期理财收益起算日起,客户不得要求支取、使用或质押理财账户内资产/理财本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得在其上设定信托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除外)。如因司法/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理财本金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则均视为客户就全部理财资产及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客户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客户发生违约导致银行无法对理财资金进行运作的,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5.2 客户发生违约,给本理财产品资产、本理财产品下的其他客户、银行或/及任何其
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个或多个客户违约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遭受损失的,由违约客户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以本理财产品资产承担损失,银行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资产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若由于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理财产品资产发生损失,银行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赔偿的款项计入本理财产品的资产和收益。
5.3 任何一方违约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应对对方因此发生的直接且实际的经济
损失给予赔偿。但未能按时足额付款的,其违约责任为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并就拖欠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加付罚息。
5.4 客户违反理财本金合法自有声明导致的损失或后果,银行不承担责任。
6.争议解决
因本个人理财产品合同产生争议的,客户与银行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银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客户:
银行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广东华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1. 如影响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须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
合同。
您(客户)须充分理解并接受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再与银行签署理财
3. 本风险揭示书的解释权依法归银行所有。
4.本风险揭示书为个人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映山红理财”稳盈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2. 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3. 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4. 产品风险评级:中等风险产品(R3)
5. 起息日:参照广东华兴银行每期公布的理财产品申购要素表
6. 投资周期:参照广东华兴银行每期公布的理财产品申购要素表
7. 适合客户类别:本理财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稳健型(含)以上客户投资。
最不利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
在发生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或风险揭示中其他风险的最不利的情况下,客户收益可能无法达到业绩比较基准甚至本金蒙受损失,同时也可能导致延期分配。
举例如下: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如发生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或风险揭示中其他风险导致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投资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将根据投资本金和获得投资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投资收益,则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投资收益,只能回收本金,则本理财产品收益为零;如到期未能回收全部本金,则投资本金蒙受损失。
风险揭示:
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再投资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的存在,客户所预期的规避风险、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述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
动而蒙受损失,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中等风险产品
(R3),您(客户)的本金可能会因各种风险因素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客户)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具体而言,本理财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所述的风险。
1. 信用风险:如发生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的发行主体未能按期全部兑付本息、信托项下信托公司违约、信托项下融资主体违约、担保人违约以及其它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形,将造成理财产品到期时客户不能获取理财收益甚至理财本金蒙受损失的风险;
2. 市场风险:如果人民币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率大
幅下跌,则可能造成客户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客户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3. 政策风险:因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原因,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的风险;
4. 流动性风险:除非另有约定,本理财产品的每个投资周期内,客户不得对本理财产
品进行提前赎回,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5. 提前终止的再投资风险:如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将导致理财实际期限小于合同约定
理财期限,可能致使客户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面临再投资风险;
6. 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若由于国家政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募集不成功,或
其他非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未能投资于理财合同所约定投资范围,或本理财产品在认购期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对产品的投资收益表现带来严重影响,或发生其他导致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原因的,经银行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客户将承担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7. 延期支付风险:在发生信用风险或政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会向有关违约方行使追
偿权,因此会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延期支付的风险;
8. 信息传递风险:银行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公告。
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9.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
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网络、系统故障等因素)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
客户声明:
1. 通过银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客户类型)为
(由客户亲自填写)。
2.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业务申请书的全部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履行上述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人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人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人声明: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手写抄录上述加粗字体
部分)
3. 客户在此确认:银行已就理财合同各项文件向本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本人已充分认识叙作理财合同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各项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银行在理财合同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银行如有提供任何演示或说明,均仅供参考而不承担责任,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仅以理财合同明确记载的书面内容为限。
广东华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1.本产品说明书为个人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
理财产品的合格客户发售。
3.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客户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客户的自身情况。客户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广东华兴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4.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业务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广东华兴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广东华兴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广东华兴银行公布的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5.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6.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7.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及收益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8.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广东华兴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
9.本产品说明书广东华兴银行有权依法进行解释。
[风险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具体而言,本理财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所述的风险。
1. 信用风险:如发生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的发行主体未能按期全部兑付本息、信托项下
信托公司违约、信托项下融资主体违约、担保人违约以及其它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形,将造成理财产品到期时客户不能获取理财收益甚至理财本金蒙受损失的风险;
2. 市场风险:如果人民币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率大
幅下跌,则可能造成客户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客户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3. 政策风险:因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原因,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的风险;
4. 流动性风险:除非另有约定,本理财产品的每个投资周期内,客户不得对本理财产
品进行提前赎回,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5. 提前终止的再投资风险:如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将导致理财实际期限小于合同约定
理财期限,可能致使客户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面临再投资风险;
6. 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若由于国家政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募集不成功,或
其他非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未能投资于理财合同所约定投资范围,或本理财产品在认购期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对产品的投资收益表现带来严重影响,或发生其他导致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原因的,经银行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客户将承担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7. 延期支付风险:在发生信用风险或政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会向有关违约方行使追
偿权,因此会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延期支付的风险;
8. 信息传递风险:银行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9.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
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网络、系统故障等因素)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
本期产品风险评级为:中等风险产品(R3)
客户分级评估标准及可以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
风险评估分值范围 | 客户类型 | 适合的产品风险类型 |
81-100 分 | 激进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及高风险产品(R5) |
61-80 分 | 进取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风险产品(R4) |
36-60 分 | 稳健型 | 低、中低、中等风险产品(R3) |
16-35 分 | 谨慎型 | 低、中低风险产品(R2) |
-9-15 分 | 保守型 | 低风险产品(R1) |
(本评级为广东华兴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一、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理财计划资金由广东华兴银行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ABS、货币市场工具、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计划以及其
他金融市场工具等。投资比例区间如下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上述规定区间)。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 20%—100% |
信托计划、券商及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 30%-100% |
其他资产 | 不高于 50% |
以上投资比例可在[0, 20%]的区间内浮动。否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提前在银行网站、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的,可以申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二、基本规定
名称 | “映山红理财”稳盈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
理财产品编码 | 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是 C1170918000001, 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理财本金及收益 | 本理财产品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广东华兴银行购入资产组合正常处置或持有到期的情况下,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本理财产品每一理财周期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详见每期公布的映山红理财稳盈 专享系列产品合同(广东华兴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投资情况不定期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业绩比较基准启用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否则根据资产组合实际出让或处分的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收益 (如有,下同)。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
理财产品费用 | 详见以下“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
理财期限 | 参照广东华兴银行每期公布的理财产品申购要素表 |
适合客户类型 | 本产品属于中等风险产品(R3),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稳健型(含) 以上客户投资。 |
认购起点 | 1 元人民币为 1 份,我行客户认购起点份额 1 万份(单户最高申购 5 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 1 万份的整数倍。 |
提前终止 | 本理财产品有可能提前终止,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 |
产品运作周期及开放日 | 本理财产品成立起每个工作日均为开放日。产品运作周期为投资者单笔理财资金的理财收益起息日起至到期日的天数,理财期有确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投资者须在其对应的申购期进行申购。投资者分 多次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将分别计算每笔理财资金的理财期。 |
申购/赎回 | 产品的每个开放日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并需选定一个理财期。 理财期结束后我行自动为投资者赎回,投资者不能自行赎回。 |
认购期 | 参照广东华兴银行每期公布的理财产品申购要素表 |
成立日 | 参照广东华兴银行每期公布的理财产品申购要素表 |
起息日 | 参照广东华兴银行每期公布的理财产品申购要素表 |
到期日 | 参照广东华兴银行每期公布的理财产品申购要素表 |
资产管理人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计划发行规模 | 参照广东华兴银行每期公布的理财产品申购要素表 |
计息基础 | 实际理财天数/365 |
付息日及收益支付 | 产品到期分配。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
计息单位 | 每 1 万份为 1 个计息单位,每单位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清算期 | 认购登记日到成立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 期内不计付利息。 |
购买方式 | 在理财产品认购期内,客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广东华兴银行账户资 料到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认购。 |
节假日 |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
对账单 | 本理财产品不提供对账单 |
税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 |
三、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一)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1、 销售费
销售费费率为理财本金金额的0%-1%(年化率)。 2、 托管费
托管费由托管银行收取,托管费率为理财本金金额的0.02% (年化率),支付方式为理财产品分配日后支付。
3、 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由广东华兴银行收取,固定管理费率为理财本金金额的0%-0.8%(年化率) 4、 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由广东华兴银行收取,在每个投资周期,如果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扣除相关费用率后高于客户业绩比较基准,超出部分作为管理人管理费,如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扣除相关费用后低于客户业绩比较基准,则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支付方式为理财产品分配日后支付。
5、 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指因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交易产生的交易费、手续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属于理财资产应列支和承担的一切费用,交易费用按其实际发生数额从理财资产中列支,按相关法令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
6、其他:
若银行根据相关法令规定,调整上述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应当提前在银行网站、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可以申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二)客户理财本金、收益及计算公式
1、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来源为:投资资产所得的利息、买卖资产的差价、信托收益权转让产生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得。
2、 在不出现风险揭示书所述风险的情况下,扣除交易费、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如有)后,在理财期结束后客户可以按照银行公布的业绩比较基准获得理
财本金及理财收益率。理财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理财收益=(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交易费费率-销售费费率-托管费费率-固定管理
费费率-浮动管理费费率(如有))×理财收益计算期限÷365×客户理财本金。
3、实际理财年化收益率:本理财产品收益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及银行实际投资运作
的情况计算,当投资发生亏损时,实际年化收益率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4、若由于市场剧烈波动或者发生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到期未能正常处置资产组合,则到期时实际出让或处分的处置收益有可能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最高业绩比较基准,甚至客户将损失部分或全部收益。
(三)业绩比较基准测算及分配示例 1.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和方式
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程度及对应的产品风险评级,广东华兴银行根据各类不同金融市场工具的风险情况配置相应的投资组合,依据通过管理该投资组合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综合测算。
2.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测算
根据近期市场数据,按上述投资方向,以广东华兴银行投资理念、配置策略等为准则,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模拟如下:
投资标的 | 收益率 | 测算依据 |
债券类资产 | 4.5%-6.0% | 参考近期银行间市场债券收益率 |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 | 2.5%-4.0% | 参考同期限SHIBOR利率 |
其他资产 | 5.5%-8.0% | 参考历史投资标的收益率 |
经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 | 4.80% | 相应策略下的总业绩比较基准,并扣除托管费,销售费及管理费 |
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经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的假设条件是该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没有发生风险,且本金能够收回。上述测算只作为未来业绩预期的参考,不代表未来实际表现,不构成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若所投资资产发生风险事件,造成实际收益在扣除银行托管费、销售费及管理费后的余额,不能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向客户支付,我行以该余额为限,按照实际投资收益率向客户支付收益。故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以我行实际支付为准,且不超过本说明书约定的产品经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3.计算公式
每计息单位预期理财收益=10,000×理财产品最高业绩比较基准×实际理财天数÷365客户预期理财收益=认购金额÷10,000×每计息单位预期理财收益
客户获得的理财收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如广东华兴银行未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本理财产品成立日(含)至到期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如广东华兴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本理财产品成立日(含)至实际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4.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365天,理财产品最高业绩比较基准为4.0%,每计息单位预期理财收益为:
10,000×4.0%×365÷365=400.00元
客户预期理财收益=1,000,000÷10,000×400.00=400,00.00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四、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一)持有到期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理财产品到期日,广东华兴银行在收到足额的资产组合处置收益后(包括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下同)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本金(如有,下同)和理财收益(如有,下同)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2.理财产品到期日,如因资产组合中商业汇票收益权以及债券违约、延期等情况而导致资产组合不能全部变现或部分变现,则广东华兴银行将对所持有的资产组合进行变现,在这种情况下,理财产品期限相应顺延。广东华兴银行在收到变现财产后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二)提前终止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果广东华兴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在收到变现财产后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全部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理财产品理财收益将以资产组合提前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五、理财产品认购
(一)理财产品规模上限:参照广东华兴银行每期公布的理财产品申购要素表
(二)认购期:参照广东华兴银行每期公布的理财产品申购要素表
(三)本理财产品开始认购至本理财产品原定成立日之前,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广东华兴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则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广东华兴银行将于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客户指定账户,认购登记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认购金额达到规模上限则本理财产品停止认购。
(四)发售对象:本理财产品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客户发售。
(五)认购手续:在理财产品认购期内,客户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广东华兴银行账户
资料到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认购。
(六)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认购期末日除外)。
六、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
(一)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
(二)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赎回。
七、提前终止
如出现如下情形,广东华兴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一旦广东华兴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在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当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广东华兴银行在收到变现财产后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理财收益以资产组合提前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一)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产
品的正常运作时,广东华兴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二)因企业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广东华兴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业绩比较
基准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时,广东华兴银行亦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三)如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出现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提前变现的情形,广东华兴
银行亦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如广东华兴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须在提前终止日当日,在广东华兴银行网站
(www.ghbank.com.cn)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并在收到变现财产后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八、信息公告
(一)广东华兴银行将在本说明书约定的理财产品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
(二)如广东华兴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在提前终止日当日,通过电话或短
信等方式通知客户。
(三)如广东华兴银行决定延长本理财产品理财期限,将在原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
(四)如广东华兴银行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将在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1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
(五)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广东华兴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
(六)若发生广东华兴银行获知并经广东华兴银行合理判断认为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广东华兴银行将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
九、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二)如客户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广东华兴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
至广东华兴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广东华兴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1)。
广东华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投资存在风险,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资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一)有意向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在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或广东华兴银行官方网站
(www.ghbank.com.cn)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认购对应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客户风险等级低于认购产品的风险等级时,不得认购该理财产品。(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需每年更新一次)
(二) 理财产品募集期,个人客户持本人身份证及已办理签约交易的个人结算账户卡/
折,持签字确认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协议,认购选定的理财产品。 (三)通过网上银行认购理财产品的客户,须在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开通网银业务。办
理成功后可直接通过网银认购理财产品。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为了解客户可承受的风险程度以及客户的投资经验,借此
协助客户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类别,以达到客户的投资目标。
(二)客户自身也需要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流动性的需求等,以便更好地了解并选择对应个人风险偏好的理财产品。
(三)根据银监会以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客户只能认购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理财产品。广东华兴银行现将客户风险评级分为以下五级:
广东华兴银行理财产品客户风险评级表
风险评估分值范围 | 客户类型 | 适合的产品风险类型 |
81-100 分 | 激进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及高风险产品(R5) |
61-80 分 | 进取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风险产品(R4) |
36-60 分 | 稳健型 | 低、中低、中等风险产品(R3) |
16-35 分 | 谨慎型 | 低、中低风险产品(R2) |
-9-15 分 | 保守型 | 低风险产品(R1) |
(本评级为广东华兴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三、相关信息披露
(一)广东华兴银行将在产品到期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 (二)如广东华兴银行对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及收费标准、方式等进行调整,将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
(三)如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广东华兴银行将于实际终止日的前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
(四) 广东华兴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并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四、其它相关事项
客户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异议,请联系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广东华兴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1)。
广东华兴银行“映山红理财”稳盈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申购要素表
理财期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理财期次 | 2019293 |
理财期代码 | YSH001WY19293 |
理财期名称 | “映山红理财”稳盈 1 号 2019293 期(夜市版)人民币理 财产品 |
业绩比较基准 | 4.80% |
申购期 | 2019 年 12 月 20 日 19:30-24:00 |
封闭期 | 2019 年 1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24 日 |
封闭天数 | 91 |
认购起点 | 1 元人民币为 1 份,我行客户认购起点份额 1 万份(单户 最高申购 5 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 1 万份 |
的整数倍。 | |
发行规模 | 夜市理财系列年度募集上限 10 亿元(广东华兴银行有权 进行调整) |
认购规则 | 个人客户每自然月仅限认购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