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 款)产品说明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 款)产品说明
本产品为附加险,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
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范围:凡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配偶以及子女,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也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的姓名应在被保险人清单中列明。被保险人以及连带被保险人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投保人范围:前款所称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方式:趸交、期交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在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抢救的医疗机构不受此限制,但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符合被保险人就诊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包含被保险人就诊当地医保管理部门规定的部分自费和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扣除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补偿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对于剩余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符合本附加合同保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包含本附加合同保单签发地医保管理部门规定的部分自费和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补偿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对于剩余医疗费用的 80%,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本附加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
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3.约定的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免赔额适用于每次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的确定。除另有约定外,免赔额为 100 元,赔付比例为 100%。
4.被保险人如因短期离境(自离境之日起 30 日内)在中国大陆境外(包含港澳台地区)发生意外伤害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国大陆境内本附加合同保单签发地当时相同治疗的平均费用水平进行给付。
5.我们对每一位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对本附加合同同样有效,除此之外,下列任一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2.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3.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4.职业病、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院和手术;
5.患腰椎间盘突出、肩xx、颈椎病、腰肌劳损;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7.在进食或咀嚼食物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及牙齿的日常磨损和老化。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或限制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产品条款“第四条 保险责任”、“第八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第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动”、“第十五条 职业、工种的变更”、“第十六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八条 释义”及其他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
其他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免赔额:根据合同约定 免赔天数:根据合同约定赔付比例:根据合同约定
等待期:根据合同约定
投保示例(供了解保单预期利益参考)
张女士,30周岁,其所在公司为其投保《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保险期间一年,意外伤害住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90%赔付,无免赔天数,免赔额为 0。
若张女士在保险期间xx意外骨折在当地三甲医院就诊,发生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费用 6000 元,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补偿 3000 元,则可获得意外医疗保险金赔付,金额为(6000-3000)
×90%=2700 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备注:
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赔付金额计算公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免赔额)×赔付比例。
2) 实际保单利益以合同约定为准。
温馨提示
⚫ 犹豫期:本附加合同无犹豫期。
⚫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中的现金价值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已支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当期已支付保险费对应的已经过保障期间日数/当期已支付保险费对应的保障期间总日数)。已经过保障期间日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我们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保险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的总和。除非另有约定,手续费比例为 25%。
⚫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