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大家养老[2020] 意外伤害保险 3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大家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明 2.4
❖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6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 4.2
❖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1.6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合同构成 | 4.1 | 受益人 | 6.7 | 医院 |
1.2 | 投保年龄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6.8 | 合理且医学必需的医疗 |
1.3 | 投保人 | 4.3 | 保险金申请 | 费用 | |
1.4 | 被保险人 | 4.4 | 保险金给付 | 6.9 | 心因性反应 |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3.4 续保
4. 保险金的申请
6.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1.5 合同成立及生效
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年龄性别错误
5.3 合同内容变更
5.4 联系方式变更
5.5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合法有效
6.2 周岁
6.3 疫苗
6.4 预防接种
6.5 现金价值
6.10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6.11 保险金申请人
大家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 6.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 6.2)计算。
1.3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1.4 被保险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适宜进行疫苗(见释义 6.3)预防接种(见释义 6.4)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5 合同成立及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见释义 6.5)。
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予退还。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类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包括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可选责任包括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预防接种意外 本合同预防接种意外含以下 3 项意外,投保人可以在 3 项意外中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预防接种意外,并在本合同中载明,未在本合同上载明或批注的预防接种意外不产生任何效力。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见释义 6.6,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为准。
(2)预防接种偶合症
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
偶合症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为准,诊断结论与鉴定结论有出入的,以鉴定结论为准(下同)。
(3)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2.4.1 预防接种意外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所有符合释义 6.3 的疫苗发生本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2 预防接种意外
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所有符合释义 6.3 的疫苗发生本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1)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预防接种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向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评定,并据此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依照
《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预防接种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本公司将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本条款 2.5条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即本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应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给付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以预防接种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时,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2.4.3 | 预防接种意外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所 |
医疗费用保险金 | 有符合释义 6.3 的疫苗发生本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因该预防接种意外在医院(见释义 6.7)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预防接种意外所支出的合理且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见释义 6.8),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社会医疗救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对其余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中,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 |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相关治疗、鉴定等后续处理事宜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保险责任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延长,延长的具体时间为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90 日。 | ||
本公司所负给付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 |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2)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
(3)被保险人或者其家属接种前,未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接 | ||
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 ||
(4)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受种者 | ||
或受种者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 ||
(5)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 ||
(6)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 ||
的行为; | ||
(7)被保险人在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预防接种条件的单位接种疫苗; | ||
(8)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 ||
的疫苗; | ||
(9)实施接种的医务人员未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或考核不 | ||
合格; | ||
(10)接种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 ||
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 ||
(11)心因性反应(见释义 6.9); | ||
(12)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前已患有或遗传已免疫的疾病; | ||
(13)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后患有已免疫的疾病; | ||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 | ||
疗; | ||
(15)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 ||
(1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 |
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4 保险责任”、“4.2 保险事故通知”、“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年龄性别错误”、“6.7 医院”、“6.8 合理且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等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3.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本合同上载明。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小于一年,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也可以与本公司约定按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交纳保险费,并在本合同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6.10)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如果到期未交纳该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3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补交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3.4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含第 30 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具体生效日以本公司另行签发的本合同载明的日期为准。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一)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预防接种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导致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数额。
4.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 6.11)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理赔申请书;
2.本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和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发票及情况说明;
5.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或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6.如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理赔的,需提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1.理赔申请书;
2.本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和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发票及情况说明;
5.如对伤残鉴定适用标准另有约定的,还应提供司法部门、二级或二级以上社保
定点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6.如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理赔的,需提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 1.理赔申请书;
2.本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和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发票及情况说明;
5.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如存在住院的)、医疗费用发 票(包含费用清单)及其他重要医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志(如存在住院的)、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6.如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理赔的,需提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7.对于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8.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本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年龄性别错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前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5.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本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 | 释义 | |
6.1 | 合法有效 |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 |
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 ||
6.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 ||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 ||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 ||
6.3 | 疫苗 | 指为了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 |
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0 号),分 | ||
为两类: | ||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 | ||
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 | ||
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 | ||
种所使用的疫苗。 | ||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 ||
(上述政策文件如有更新、替代、补充的,应以更新、替代、补充后最新的文件 | ||
为准) | ||
6.4 | 预防接种 | 指利用人工制备的抗原或抗体通过适宜的途径对机体进行接种,使机体获得对某种传染病的特异免疫力,以提高个体或群体的免疫水平,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 |
的发生和流行。 |
6.5 | 现金价值 | 如果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费,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 |
(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m 指被保险人的保 | ||
障期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 指从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生效 | ||
之日至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 ||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 | ||
×(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已交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简称当期保险 | ||
费),m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间所包含的天 | ||
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 ||
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 ||
6.6 | 《预防接种异 | 是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 2008 年 7 月 17 日颁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 |
常反应鉴定办 | 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60 号)。 | |
法》 | ||
6.7 | 医院 |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普通 | ||
部,不包括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 ||
6.8 | 合理且医学必 |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需的医疗费用 |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 |
(3)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出院带药管控的规定; | ||
(4)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 ||
(5)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 ||
(6)与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 ||
对是否医学必需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本公司 | ||
的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 | ||
核鉴定。 | ||
6.9 | 心因性反应 | 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 |
心因性反应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进 | ||
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为准。 | ||
6.10 | 保险费约定交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 |
纳日 |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6.11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附件 1: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1 级 | 100% |
2 级 | 90% |
3 级 | 80% |
4 级 | 70% |
5 级 | 60% |
6 级 | 50% |
7 级 | 40% |
8 级 | 30% |
9 级 | 20% |
10 级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