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代表人:OOO校長 地 址:880011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乙方(學生):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手機: 電話: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乙方保證人(監護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手機: 電話: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經111年5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
辦理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國外專業實習計畫
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行 政 契 約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辦理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國外專業實習計畫-「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行政契約書
甲方: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乙方:教育部「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國內大專校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本校獲核定補助生 系 (姓名)
丙方:教育部「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國內大專校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本校獲核定補助計畫主持人 系 (姓名)專任教師、共同主持人 系 (姓名)專任/兼任教師
茲經甲、乙、丙三方協議,由甲方補助乙方前往
(國名)
(城市)
(機構)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進行實習
,並補助丙方於乙方實習期間前往訪視之乙次來回經濟艙機票及生活費。獲教育部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整
本校配合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整
經議定條件如下,並同意本契約所附之其他文件,及現在與本契約履行期間所訂定、修正之一切有關本補助實習規定,均屬本契約之內容:
壹、 三方履行權利義務期間
第一條 自乙方經核定教育部「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補助大專校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時起,至其完成專業實習返國並履行完成本契約約定事項為止。
第二條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方至遲應於教育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10月31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逾期未簽約或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貳、 出國以前
第三條 乙方及丙方應依甲方所訂日期(日期應於乙方出國前),參加甲方舉辦之行前說明會或講習活動,但有特殊情形經甲方許可後不在此限。甲方得邀請丙方於會中向乙方宣導實習期間應注意事項。
第四條 丙方應於乙方出國實習兩星期前,至國內大專院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系統登錄參與國外專業實習團員基本資料,並通知甲xxx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之承辦人。
第五條 基於學校之教育宗旨,丙方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不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如計畫核定後,需變更或新增實習機構,丙方應於出國實習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及提出該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資料、與原實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逕向甲方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始得變更或新增該實習機構,並以一次為限。如未經甲方同意任意變更者,即喪失補助資格,甲方將追償乙方及丙方已領補助金。
第六條 學海築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所提之預訂實習人數,丙方得於出國實習前,提具體說明逕向甲方申請變更一次。如未經甲方同意任意變更者,即喪失補助資格,並追償乙方及丙方已領補助金。
第七條 「新南向學海築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實習人數不得少於教育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如需變更最低選送人數,丙方應提出具體說明,於出國實習45天前向甲方申請同意。經甲方函報教育部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如未經教育部同意,丙方選送學生出國實習人數未達教育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者,即喪失補助資格,並追償乙方及丙方已領補助金。
第八條 乙方及丙方之入出境許可、護照、實習國簽證及往返國外實習機構之交通應自行辦理。
參、實習期間
第九條 乙方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應至少連續三十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至多補助期限以一學年為限。但赴印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應至少連續二十五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第十條 乙方非因不可抗拒等重大事故,不得無故中斷國外專業實習,乙方若需變更實習計畫,需通知丙方,並由甲方及丙方共同同意後始可變更。如乙方未經同意任意變更或擅自中斷實習時,即喪失補助資格,並由甲方追償乙方已領補助金。
第十一條 乙方若因參加國外專業實習計畫而衍生學分抵免等問題,導致未能如期畢業,願自負全責。
第十二條 丙方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時,應協助乙方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
外保險,並應協助乙方依當地國法令規定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俾確保執行本計畫案之合法性。
第十三條 丙方需定期至國內大專院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系統進行乙方資料維護,包含乙方實際出國日期、國外實習機構、預計返國日期等,並通知甲xxx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之承辦人。
肆、返國以後
第十四條 乙方於國外專業實習期間應保有甲方學籍(未休學),並於國外實習結束後履行返國完成原攻讀學位之義務,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由甲方依本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補助金;如乙方為應屆畢業生,應於甲方規定之畢業期限內,回國辦理相關經費核銷手續,始得離校。
第十五條 乙方應於國外實習結束後二星期內,至國內大專院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系統上傳出國實習心得報告及問卷調查表,丙方則需至前揭系統上傳計畫主持人成果報告,乙方及丙方並須提交前述上傳電子檔供甲方為業務推動使用。
第十六條 乙方應協助及出席甲方或教育部舉辦之相關國外實習經驗分享座談會。
x、追償補助金及保證事項
第十七條 乙方於簽署本行政契約書時,應同時由其監護人(或家長)簽署同意為其保證人,於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規定,致發生應償還補助金而逾期未償還情事時,願負連帶償還補助金之保證責任,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通知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一次清償乙方之全部補助金。
第十八條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至乙方依本契約規定履行返國完成攻讀學位義務期滿日止。
陸、其他
第十九條 乙方申請補助金所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書有虛偽不實或不合本補助申請資格,經甲方查證屬實者,喪失補助實習生資格,其已領取之補助金應全額償還,經通知限期償還逾期不償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補助金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乙方在國外實習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甲方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公函送達翌日起9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費用,逾期不履行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補助金之約定辦理。乙方並喪失補助
實習生資格。
第二十一條如因本契約涉訟,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程序法、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甲方辦理教育部鼓勵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國外專業實習(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 審查要點及甲方之通知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契約乙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及保證人各收執1份為憑。
甲方: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 |
代表人:OOO校長 | |
地 址:880011 xxxxxxxxx000x | |
乙方(學生): | 簽名蓋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手機: | 電話: |
戶籍地址: | |
通訊地址: | |
乙方保證人(監護人): | 簽名蓋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手機: | 電話: |
戶籍地址: | |
通訊地址: |
丙方(計畫主持人): | 簽名xx: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手機: | 電話: |
戶籍地址: | |
通訊地址: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乙方保證人(監護人):
姓 名 | |||
身分證字號 | |||
戶籍地址 | |||
通訊地址 | |||
手機號碼 | 電話 | ||
保證人簽名蓋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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