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个人自用车贷款 B、个人商用车贷款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动产出质人:
权利出质人:
保证人: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款(特别是含有加粗文字的条款):
一、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二、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尤其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利率、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个人信息保护、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并已经悉知其含义,辽沈银行也已就本合同条款向您做出充分提示和说明;
三、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
效的,且您及您的经营实体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非法活动;四、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并由您亲自在合同上签
字;
五、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七、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八、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您要求在贷款获得银行批准之前签署本合同,贷款及担保最终结论以银行审批为准;
九、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以向当地辽沈银行个人贷
款经办部门咨询。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第一条 借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 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自用车贷款 B、个人商用车贷款
C、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D、个人经营贷款
E、个人质押贷款 F、其他 第二条 借款用途与担保方式
2.1 🎧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借款的使用,借款人应予配合。
借款人承诺🎧合同项下借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
用于股🎧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贷款人承担。如🎧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借款借据项下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2.2 🎧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具体约定详见🎧合同相关担保条款。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其他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若发生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情形的,则借款到期日为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之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逾期罚息利率、挪用罚息利率、利率调整方式
4.1 合同期内人民币贷款利率的确定(如适用,请在“□”划“√”):
4.1.1 此项贷款采用(以下二者择一,打“√”选择)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4.1.2 利率以
□定价日前 1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 年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加/□减 个基点(BPs)
或以□ 为基准利率,□加/□减 个基点(BPs),或□上浮/□下浮 %。
此处所约定的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下称浮动比例),或加减基点
(下称基点),系指🎧合同签署之时确定的浮动比例和/或基点,如🎧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或基点(BPs)等利率要素与借款借据(或贷款人系统)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或贷款人系统)的记载为准。
4.1.3 定价日指用于确定贷款期或浮动周期内基准利率的参照日。此项贷款采用固定利率的,定价日为合同签订日;此项贷款采用浮动利率的,定价日的确定按照 4.1.4 条规定执行。
4.1.4 此项贷款如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方式:□按月调整/□按季调整/□按半年调整/□按年调整/□次年 1 月 1 日调整,每一浮动周期内所适用的基准利率按照🎧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贷款实际发放日为第一个浮动周期的定价日,此后每一浮动周期的第一日为该浮动周期的定价日。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
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4.1.5 贷款期间,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规定,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4.2 结息方式: □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按半年结息□按年结息□到期一次性结清。
4.2.1 第一个结息期是从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结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其余结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选择借款到期时一次性结清利息的,结息期是从贷款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至最终还款日止。
4.3 其他。若🎧合同项下浮动利率定价基准发生重大变化,按届时有效的市场规则办理。如届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就相关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4.4 🎧合同有效期及贷款存续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自身信贷政策情况变化或者借款人出现不利于贷款人风险管控要求的情况,贷款人有权对基准利率、利率调整幅度或利率调整方式等相关要素进行调整。贷款人在进行上述调整前,将提前一定合理时间通知(通知方式为在贷款人网点或辽沈银行官网公告,或向借款人在🎧合同预留任一种联系地址/方式发送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对上述调整有异议的,可选择提前还款,否则视为借款人同意接受上述调整。
如🎧条款与🎧合同其他相关不一致的,以🎧条款的约定为准。
🎧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换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
=年利率÷360。
4.5 逾期罚息利率
逾期罚息利率按在🎧合同第 4.1 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借款利率依🎧合同约定发生调整的,逾期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加收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4.6 挪用罚息利率
挪用罚息利率按在🎧合同第 4.1 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借款利率依🎧合同约定发生调整的,挪用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加收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借款发放
5.1 借款发放或持续发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全部发放条件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合同项下借款:
5.1.1 🎧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贷款人依据🎧合同享有的担保权利已经设立,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5.1.2 借款人及担保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办理完毕与🎧合同项下借款相
关的批准、公证(如贷款人要求办理)、登记、交付、保险等全部手续,相关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等相关文件己交由贷款人保管。
5.1.3 借款人及担保人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5.1.4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禁止或限制贷款人发放🎧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何情形。
5.1.5 借款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开立借款发放账户和还款账户。
5.1.6 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任何违约情形,或发生危及贷款人债权的任何情形,贷款人有权增加🎧合同项下借款发放条件,自贷款人通知借款人之日起执行。
5.1.7 其他发放条件:
5.2 借款资金发放与支付
5.2.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项下借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
5.2.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借款人书面申请,贷款人审核同意后,
🎧合同项下借款资金可以采用自主支付。
A、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人民币。
B、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C、借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D、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3 关于受托支付
5.2.3.1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提款暨委托支付申请及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贷款人经审核通过后,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以下第 种方式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A、将借款资金一次全额划入如下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B、依据借款人提交的提款暨委托支付申请,将借款资金分次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5.2.3.2 借款人应对其提供的交易对象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非贷款人过错导致借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或未能及时支付至交易对象账户,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借款人应予以赔偿。
5.2.3.3 由于借款人提供资料瑕疵,导致借款资金未能支付成功,借款人应于贷款人说明瑕疵(包括书面或口头)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履行重新提供资料、更正资料等义务,经贷款人审核通过后,重新向交易对象支付。
5.2.3.4 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资金,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借款发放义务履行完毕,因借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且不影响其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2.4 关于自主支付
5.2.4.1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贷款人经审核通过后,将借款资金按以下第 种方式直接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人开户账号为
的借款发放账户中,再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A、将借款资金一次全额划入借款发放账户。
B、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分次划入借款发放账户。
5.2.4.2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借款资金使用和支付情况。
5.2.4.3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资金支付凭证、相关合同和/或发票等相关资料,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应随时按贷款人要求予以配合。
5.2.4.4 采用自主支付的借款资金,一旦进入借款发放账户,即视为贷款人的借款发放义务履行完毕。
5.3 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相关支付资料的审查,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对交易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的确认,也不意味着贷款人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象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纠纷或需要承担借款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4 贷款人审核认为借款人提交的资料存在瑕疵,或认为借款人应补充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予以补充或修正,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借款资金。
5.5 贷款人审核认为借款人申请发放借款资金的用途与🎧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不符,贷款人有权拒绝放发借款资金。
5.6 借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其交易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应影响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5.7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单笔支付金额达到贷款人受托支付标准时,需向贷款人提出变更资金支付方式申请,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支付。
5.8 🎧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因任何原因价值减少,或涉及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各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 还款
6.1 🎧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提款日,即借款借据记载借款发放日期。借款人应按约定日期向贷款人还🎧付息。
6.2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息:
A、 按月等额🎧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借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借款本金
月利率
(1 月利率
)还款月数
(1 月利率
)还款月数 1
B、 按月等额🎧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借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借款本金 (借款本金已还本金) 月利率
借款期数
C、到期一次性还🎧付息。
D、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方框内打勾为选中,打叉为不选)还🎧;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每□月□三个月最后一月□六个月最后一月(方框内打勾为选中,打叉为不选)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
的次月开始还款。
E、其他: 。
6.3 借款人□享有□不享有(方框内打勾为选中,打叉为不选)宽限期,宽限期为 个月,实际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借款利息,不偿还借款🎧金;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息。
6.4 🎧合同项下借款实际放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合同第 4.1 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5 借款人指定其在辽沈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还款账户A: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还款账户B: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须确保上述账户为有效账户,且账户内供扣款的款项为活期存款且足额,如因活期存款不足、更换账户、账户升级/降级等原因,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的其他账户或其他类型的存款(如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6.6 在每期还款日的【17:00】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自主选择还款账户 A 或/和还款账户 B 的次序从还款账户中进行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借款🎧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直至清偿🎧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扣收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因贷款人直接扣收资金而产生的利息、汇率等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贷款人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金的清偿顺序。
6.7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未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付息。
7.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借款人如在□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贷款发放后的 月内(方框内打勾为选中,打叉为不选)申请提前还款的,应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金额×借款执行月利率× 个月。(小微贷款不适用)
(2)在提前还款时,在🎧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应由借款人支付而贷款人垫付的费用。
(3)
7.3 提前还款部分按🎧合同第 4.1 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金,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合同第 6.2 条的约定计收借款利息,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予退还。
7.5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
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借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借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合同第 4.1 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7.6 对于小微贷款,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免于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第八条 借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 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息。
第九条 罚息和复利
9.1 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息为止;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和罚息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的利息和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合同第 4.5 条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确定。
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并自挪用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挪用借款的罚息利率按实际挪用天数计收挪用罚息,直至挪用行为结束之日为止。罚息利率按
🎧合同第 4.6 条约定的挪用罚息利率确定。
9.3 对于同时发生逾期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第 4.5 条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和第 4.6 条约定的挪用罚息利率择其重计收复利。
□第二部分 关于抵押担保条款
(🎧部分适用时,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第十条 抵押财产
10.1 为了保障贷款人(即贷款人)对借款人在🎧合同项下享有债权的实现,抵押人同意用《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一)所列抵押财产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10.2 《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抵押财产价值,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如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并支付。
10.3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身,还及于其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被征收、征用等原因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以及及处分抵押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等)的收益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0.4 🎧合同签署前,抵押物上未设立抵押、质押、居住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未设置优先权、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融资租赁等;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留置;不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筑工程款、国家税款、土地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不存在任何瑕疵和争议。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正🎧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授权贷款人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担保范围
11.1 抵押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借款🎧金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所有应付费用、贷款人实现🎧合同项下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下同等)。
11.2 抵押人知晓🎧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用途包含借新还旧,在借款人
使用🎧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新贷”)偿还其所欠贷款人的其他贷款🎧息(“旧贷”)的情况下,抵押人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合同项下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11.3 在抵押担保期间,借款人和贷款人就具体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变更或达成展期协议,但未加重抵押人担保责任的,或贷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调整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的,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利率的,无需另行征得抵押人同意,不影响其依据🎧合同所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抵押权行使期间
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
13.1 🎧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利证书等相关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人在🎧合同项下的债权得到全部 清偿之前由贷款人保管;
抵押物为预售商品房的,抵押人需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在该房产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的 90 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是指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贷款人应对抵押人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13.2 抵押房产为相关所有人共有的,则以其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承诺在🎧合同中签署的抵押物共有人已包括除借款人之外的所有抵押物共有人(含抵押物的法定所有人)。如抵押的房屋已出租的,则以其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如实向贷款人说明是否已交付给承租人并向贷款人提交承租人不可撤销地放弃优先购买权及需要实现抵押权时配合腾退房屋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13.3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占管
14.1 🎧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谨慎使用,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抵押人不得有损害抵押财产价值的行为;抵押人应全面履行其与抵押财产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财产(及抵押权)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贷款人有权在抵押期间随时检查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财产的使用和保管情况,抵押人应予以配合。
14.2 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的原因证明。
14.3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4.4 🎧合同签订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并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
14.5 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财产、为第三方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上述行为的,抵押人应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合同第 15.6 条约定处理。
14.6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能足额清偿🎧合同项下借款🎧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补足差额部分,或者提供相应的足额抵押财产。
14.7 抵押期间,抵押人如要改变抵押财产的用途或使用状态应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贷款人,非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14.8 抵押财产被划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和借款人需在拆迁公告后 10
日内告知贷款人。
抵押人和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尽管告知了贷款人,但未向贷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接受的担保亦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提前清偿借款人在
🎧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息的,贷款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
🎧息,要求抵押人以拆迁补偿款归还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贷款🎧息或对贷款🎧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4.9 抵押人违反🎧合同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对贷款人抵押权的侵害行为,恢复抵押物原状,并可根据实际情形决定要求抵押人提供贷款人可以接受的其他财产作担保,或提前依法处分抵押物。
14.10 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应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4.11 抵押期间,抵押人死亡或失踪的,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上设立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无权就此提出抗辩。
第十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
15.1 贷款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足额向贷款人清偿到期债务(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无论借款人或第三人是否向贷款人提供了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
15.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合同第 15.6 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A、🎧合同项下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合同第 14.3 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财产的价
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发生🎧合同第三十八条所列任一违约情形;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财产的其他情形。
15.3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清偿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5.4 贷款人依据🎧合同第 15.2 条行使抵押权时,如果抵押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折价不成,则抵押人应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拍卖、变卖,而无需抵押人另行授权,抵押人对此不提任何异议。
贷款人处分抵押财产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
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5.5 贷款人在处分抵押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5.6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财产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等)所得收益,由贷款人直接收取,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方式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债务。
B、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为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C、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认可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
款自由处分。
第十六条 孳息收取
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抵押权,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十七条 抵押人承诺
17.1 抵押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抵押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签订🎧合同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上级部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17.2 抵押人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在🎧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发生分立、合并(兼并)等情形,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合同项下义务;抵押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7.3 抵押人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及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企业年度报告手续以及营业期限展期/延长手续等。
17.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应当办理批准、对外公告或披露等手续的,抵押人承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有效批准、对外公告或披露。
17.5 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设立和实现抵押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障碍。抵押物不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或将会被列入拆迁/征收、已出租、已转移他人占有、已设定抵押权、已设立居住权、存在法定在先的优先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动产价款抵押优先权)、已设立出卖人所有权保留优先权、出租人融资租赁优先权等或抵押人对抵押物无所有权、处分权等情形。如发生上述情形,抵押人应当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贷款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7.6 抵押物为房地产的,抵押人应至少在抵押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前 12 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出续期申请并书面告知贷款人,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如需)。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要求抵押人增加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申请续期、书面通知贷款人或足额缴费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贷款人可以接受的其他财产作担保,或提前依法处分抵押物。
17.7 无论抵押人是否发生体制变更、债务重组或股权结构改变等,🎧合同始终对抵押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抵押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7.8 抵押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17.9 如办理抵押登记时,所登记的债权限额与🎧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的,双方一致确认担保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贷款人有权就抵押物依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17.10 抵押人承诺,如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新增的在建工程或后续建成的建筑物在具备抵押登记条件时将一并抵押给贷款人,并配合贷款人到相应的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权消灭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息或者提前归还全部借款
🎧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消灭。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申请提前终止
🎧合同,抵押人不得申请提前注销抵押。借款到期,且抵押权已消灭后,贷款人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退还抵押物权属证明及财产保险单(如有)等给抵押人。
□第三部分 关于动产质押担保条款
(🎧部分适用时,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第十九条 质押财产
19.1 为了保障贷款人(质权人)对借款人在🎧合同项下享有债权的实现,动产出质人同意用《动产质押清单》(详见附件二)所列动产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动产质押清单所列全部动产统称为质押财产。
19.2 《动产质押清单》记载的质押财产的价值,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质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如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质押财产进行评估。
19.3 贷款人对质押财产享有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孳息,以及因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等原因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以及处分质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等)的收益或其他形式的替代
物。
19.4 动产出质人保证质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财产转让受限制、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质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19.5 质押财产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在🎧合同项下债权的变动的,动产出质人或借款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质押财产价值或另行提供新的担保。
19.6 质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合同项下借款🎧金余额与质押财产价值的比率低于 %时,动产出质人应当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押财产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贷款人有权处分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动产质权行使期间
动产质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第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质押财产的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全部借款🎧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借款人所有应付费用、贷款人实现🎧合同项下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等)。
第二十二条 质押财产的交付、保管与返还
22.1 动产出质人应于🎧合同签订后 日应将质押财产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动产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由借款人/出质人承担。
22.2 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动产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押财产。动产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
22.3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将质押财产返还动产出质人。
22.4 出质人以保证金提供质押的,出质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向其在贷款人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以保证金存入时贷款人系统自动生成或记录的账号为准)存入约定的保证金,该行为视同将资金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并移交贷款人占有,作为借款人(或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未经贷款人许可借款人/出质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三条 质权的实现
23.1 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足额向贷款人清偿到期债务(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无论借款人或第三人是否向贷款人提供了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
x在🎧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
23.2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贷款人有权就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合同第 23.5 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动产出质人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债务:
A、🎧合同项下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合同第 19.5 条所述情形,动产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
求补足质押财产价值或另行提供新的担保的。
C、质押财产价值下降至🎧合同第 19.6 条约定比率以下,动产出质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追加担保的。
D、贷款人与动产出质人约定将质押财产变现偿还到期债务。 E、发生🎧合同第三十七条所列任一违约情形。
F、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押财产的其他情形。
23.3 贷款人在处分质押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中优先扣收。
23.4 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担保范围内清偿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动产出质人。
23.5 动产出质人所获得的质押财产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等)所得收益,由贷款人直接收取,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方式进行处理,动产出质人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债务。
B、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为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C、用于修复质押财产,以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动产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动产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四部分 关于权利质押担保条款
(🎧部分适用时,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第二十四条 质押权利
24.1 为了保障贷款人(质权人)对借款人在🎧合同项下享有债权的实现,权利出质人同意用《质押权利清单》(详见附件三)所列之权利向贷款人提供权利质押担保。
质押权利清单所列全部权利统称为质押权利。
24.2 如果《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与贷款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贷款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24.3 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合同
《质押权利清单》或者贷款人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权利出质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4.4 权利出质人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权利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失效或贬值。质押权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贷款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24.5 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的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在🎧合同项下债权的变动的,借款人或权利出质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补足质押权利的价值。
24.6 贷款人对质押权利享有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孳息、增值
部分,以及基于质押权利(及其项下动产)所产生的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转让、强制许可、强制转让等)的收益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4.7 权利出质人保证质押权利(及其项下动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利(及其项下动产)转让受限制、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质押权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24.8 如果贷款人实现质权须第三方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存单、仓单、提单、票据、应收账款质押),则权利出质人保证,该第三方不会主张抵销、留置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第三方与权利出质人之间的任何约定对贷款人质权的实现无任何影响及限制。
第二十五条 权利质权行使期间
权利质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第二十六条 质押权利的担保范围
质押权利的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全部借款🎧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利保管费用、借款人所有应付费用、贷款人实现🎧合同项下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等)。
第二十七条 质押权利的登记、交付、保管与返还
为确保贷款人对质押权利的质权得以设立,并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约定如下:
27.1 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权利出质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与贷款人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
手续。权利出质人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27.2 依法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权利出质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贷款人,依法需要背书的,权利出质人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贷款人。
27.3 贷款人在对质押权利的质权的设立和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出质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履行以下一项或多项义务。
A、协助贷款人向第三方核实质押权利的真实性及唯一性。 B、应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C、向贷款人出具和提供相关授权、实现质权(包括但不限于兑现、提货、变现)的手续、文件、信息(如密码、预留印鉴等)。
D、与第三方签订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相关协议。
27.4 权利出质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交与质押权利(及其项下动产)相关的文件、资料。
27.5 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负责重新补办,权利出质人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 质权的实现
28.1 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足额向贷款人清偿到期债务(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无论借款人或第三人是否向贷款人提供了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在🎧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质押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
28.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采用🎧合同第 28.3 条所列方式处分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贷款人有权就质押权利兑现或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合同第 28.9 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权利出质人
协商将质押权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债务。
A、🎧合同项下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合同第 24.5 条所述情形,权利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照贷款
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补足质押权利的价值。
C、贷款人与权利出质人约定将质押权利兑现或变现偿还到期债务。 D、发生🎧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列任一违约情形。
E、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押权利的其他情形。
28.3 贷款人有权采用以下任一方式处分质押权利,无须权利出质人另行授权,权利出质人不提任何异议。
A、汇票、🎧票、支票、存款单、债券等可兑现的质押权利,贷款人有权将质押权利直接兑现。
B、质押权利如为提单、仓单,贷款人有权将质押权利项下动产直接拍卖或变卖。
C、可转让基金份额或上市公司股权等可套现质押权利,贷款人有权将质押权利直接套现。
D、贷款人直接拍卖或变卖质押权利。
E、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押权利的其他情形。
28.4 权利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贷款人按
🎧合同 28.3 条处分质押权利,权利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有权以低于质押权利清单所记载的价值处分质押权利。
28.5 质押权利存在兑现或提货日期,并且该日期先于🎧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人有权在🎧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之前要求兑现或提货,所兑现资金或提取的动产应存放于贷款人指定的账户或场所,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方式进行处理,权利出质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A、将提取的动产代替质押权利用于质押或抵押;
B、将兑现的资金或者提取的动产进行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债务,或者为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C、权利出质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权利出质人自由处分兑现的资金或提取的动产。
28.6 质押权利存在兑现或提货日期,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先于该日期到期,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兑现或提货,权利出质人应予以配合,权利出质人同意不提任何异议,因提前兑现或提货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权利出质人承担。兑现资金及提取的动产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照🎧合同第 25.8 条处理。
28.7 贷款人在处分质押权利(或其项下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中优先扣收。
28.8 贷款人处分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所得价款在🎧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担保范围内清偿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权利出质人。
28.9 权利出质人所获得的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转让、强制许可、强制转让等)所得收益,应由贷款人直接收取,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方式进行处理, 权利出质人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债务。
B、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为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C、用于修复质押权利项下动产,以恢复其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权利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权利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五部分 关于保证担保条款
(🎧部分适用时,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的xx、保证与承诺
29.1 保证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自然人)在此承诺,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贷款人承担🎧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贷款人承担🎧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29.2 保证人(法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签署🎧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章经过合法授权。签署🎧合同是保证人的法人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9.3 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29.4 保证人签署和履行🎧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且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29.5 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
签署或履行🎧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29.6 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将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 保证方式
为了保障贷款人对借款人在🎧合同项下享有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同意就贷款人对借款人在🎧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以下第(大写) 种: 壹、自🎧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贷款人同意🎧合同项下借款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人所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如果🎧合同项下的借款系按🎧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贰、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抵押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止。
叁、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三十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A、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全部借款🎧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所有应付费用、贷款人实现🎧合同项下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等)。
B、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全部借款🎧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所有应付费用、贷款人实现🎧合同项下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等)。但满足以下第 项的,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A)🎧合同第 13.1 条约定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抵押财产他项权证书。
(B)其他: 第三十三条 保证义务履行及扣收
33.1 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足额向贷款人清偿到期债务,无论借款人或第三人是否向贷款人提供了其他担保,保证人同意按🎧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向贷款人履行保证义务,无须贷款人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
33.2 保证人未能按照🎧合同第 33.1 条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辽沈银行系统开立的所有🎧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贷款人有义务协助保证人办理,汇率风险由保证人承担。
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
顺序。
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合同第 40.2 条的约定执行。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保证人承担,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扣款通知发出后 3 天即视为送达。保证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第三十四条 其他约定
若保证人与贷款人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或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包括保证金质押条款且🎧合同项下借款属于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无论保证人是否仅以保证人的名义在🎧合同中签章,保证人都应对
🎧合同项下借款承担保证金质押担保责任;🎧合同关于保证担保的相关约定与贷款人、保证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冲突的,以🎧合同的约定为准,针对
🎧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除外。
第六部分 反洗钱条款第三十五条 反洗钱条款
35.1 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不参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当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检查、协查需要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交易出现异常、涉嫌违反可适用国际制裁项目时,借款人应当配合贷款人开展调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35.2 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借款或还款过程中所涉及的首付款、首期款、还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月供、提前还款、逾期还款资金等)、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或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等资金来源、提供的抵/质押物的来源及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活动嫌疑。
35.3 借款人违反以上任何条款,贷款人可不经通知立即停止向借
款人提供服务并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合同约定的包括清收等在内的违约处理措施。
35.4 如贷款人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非法活动嫌疑的,贷款人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功能、暂停额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人因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而发生的成🎧支出、因借款人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或不当行为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35.5 以上反洗钱条款同样适用于借款人及借款人经营实体的重要利益方。重要利益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人、重要被投资人、重要债权人、被控制实体等”。
第七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十六条 担保人及担保财产共有人承诺:
3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承诺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变更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还款日、缩短还款期限等情形;
B、贷款人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的。
C、借款利率依据🎧合同第 4.1 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增加的。
D、贷款人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E、🎧合同项下借款可用于借新还旧,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36.2 贷款人依据🎧合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
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其他债务的,贷款人有权指定借款人清偿债务的顺序。担保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
36.3 担保财产共有人同意🎧合同全部条款,同意贷款人按照🎧合同之约定处分担保财产,并同意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就担保财产享有优选受偿权,同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违约情形
37.1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或不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在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D、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
🎧合同项下义务的。
E、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或保证人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F、借款人或担保人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损害或可能损害贷款人在🎧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或借款人与担保人,担保人之间签订损害或可能损害贷款人在🎧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合同项下借款🎧息未完全清偿前,借款人在与辽沈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的。
I、🎧合同项下担保财产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在🎧合同项下债权的变化,且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财产价值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的。
J、担保财产被有权机关查封、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
K、抵押人或动产出质人或权利出质人或保证人违约。 L、影响🎧合同项下借款🎧息清偿的其他情形。
37.2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抵押人违约: A、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B、抵押人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或不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C、抵押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的;抵押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D、抵押财产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没收、征用或征收、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E、抵押财产共有人不履行🎧合同项下承诺。
37.3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动产出质人或权利出质人违约:
A、动产出质人或权利出质人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或不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动产出质人或权利出质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C、动产出质人或权利出质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出质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D、质押财产或质押权利的共有人不履行🎧合同项下承诺。
37.4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保证人违约:
A、保证人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或不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xx、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第三十八条 违约处理
发生🎧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列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违约情形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A、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B、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C、停止发放🎧合同及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D、宣布🎧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E、解除🎧合同。
F、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G、、要求借款人按借款🎧金的 20%承担违约金。
H 按🎧合同之约定处分担保财产,清偿贷款人在🎧合同项下的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I、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九条 共同借款
🎧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对🎧合同项下借款🎧金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借款🎧金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扣收
40.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辽沈银行账户系统的所有🎧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
🎧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 3 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贷款人有义务协助借款人办理,如涉及汇率换算,由贷款人按照自行确定的汇率进行换算,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40.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
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40.3 扣收款项与🎧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费用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四十二条 转让
42.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亦可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42.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四十三条 保险
43.1 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动产出质人、权利出质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贷款人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项下财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
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
43.2 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贷款人的要求,不得有损害或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如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变更保险单应经过贷款人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
🎧合同第 15.6 条或第 23.5 条或第 28.9 条的约定处理。
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项下财产已保险的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出符合🎧条前款要求的批注或变更。
43.3 在贷款人在🎧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动产出质人、权利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贷款人同意变更保险单;如保险中断或
撤销、失效,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43.4 抵押人、动产出质人、权利出质人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三日内,将保险单正🎧及相关保险索赔、保险利益转让所必须的相关文件交贷款人保管,贷款人应于🎧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及时将上述文件返还抵押人、动产出质人、权利出质人。
43.5 若抵押人、动产出质人、权利出质人未及时对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项下财产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项下财产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
第四十四条 公证
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根据贷款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四十五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有权利采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45.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45.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45.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45.4 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项下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45.5 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45.6 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45.7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46.1 借款人、担保人在🎧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46.2 经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或授权的;
46.3 贷款人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根据司法、行政机构等有权机构要求的;
46.4 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
上述许可范围内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第三方据此知悉相关信息,并依法为借款人、担保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独立性
47.1 🎧合同中“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47.2 抵押人、动产出质人、权利出质人、保证人在🎧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抵押人、动产出质人、权利出质人、保证人在🎧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动产出质人、权利出质人、保证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47.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抵押条款、动产质押条款、权利质押条款因🎧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而无效的,抵押人、动产出质人、权利出质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7.4 🎧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合同中抵押人、动产出质人、权利出质人、保证人统称为“担保人”。
🎧合同中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统称为“担保财产”。
🎧合同中抵押财产共有人、质押财产共有人、质押权利共有人统称为 “担保财产共有人”。
47.5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送达
48.1 借款人、担保人承诺,🎧合同项下约定的🎧方送达地址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变更,借款人、担保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确认,🎧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作为贷款人行使🎧合同项下权利时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各类通知、函件等材料的送达地址,亦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向借款人、担保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48.2 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相关通知,该通知送达任一借款人时,即视为已送达全部借款人。
48.3 经协商,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以下简称“🎧单位/🎧人”)就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如下:
确认签署页填写的地址、电子通讯号码为🎧单位/🎧人在🎧合同项下各项商业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
🎧条所称商业文件是指在🎧合同项下业务往来过程中形成业务通知、确认书、违约通知、提前到期通知、逾期催收函等各类商业文件;法律文书是指发生诉讼、仲裁后法院、仲裁机构需向当事人送达的各项法律文书。
48.4 🎧单位/🎧人同意:
直接送达的,🎧单位/🎧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以邮政信函、快递方式送达的,🎧单位/🎧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以传真方式进行电子送达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以短信方式进行电子送达的,以发件方电子设备显示短信已成功发出
之日视为送达;
以电子邮件进行电子送达的,以发件方电子设备显示邮件已成功发送之日视为送达;
以微信进行电子送达的,以发件方电子设备显示微信已成功发送之日视为送达。
以上任意一种送达方式送达成功的即视为送达,送达时间以最早送达的为准。
48.5 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单位/🎧人应当在变更后立即书面方式告知贷款人,否则按🎧合同载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
🎧单位/🎧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48.6 🎧条所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纠纷争议解决期间、仲裁期间、法院审理期间(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各个阶段。
48.7 🎧单位/🎧人进一步同意法院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等电子方式向🎧单位/🎧人进行法律文书送达;法院按前述约定进行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的,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等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完成法律文书送达的,无需再向🎧单位/🎧人送达纸质法律文书。
第四十九条 🎧合同及各具体合同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对🎧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清偿义务。如其中一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
第五十条 贷款人授权其所辖支行或网点作为🎧合同项下贷款的具体经办机构,与🎧合同贷款相关的贷款人的权利义务,由该支行或网点具体履行,贷款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同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二条 🎧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借据、放款通知等相关电子或纸质凭证,以及借贷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一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借贷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第五十四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人;借款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还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对🎧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对🎧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第五十五条 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向贷款人住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其他
第五十六条 合同生效
56.1 贷款人签署合同的方式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除贷款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署合同的方式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其他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署合同的方式为当事人签字。
56.32 🎧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至🎧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自动失效。
第五十七条 附则
🎧合同一式 (大写)份,合同各方当事人及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项下借款凭证、附件、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均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如🎧条约定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以🎧条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页无正文,以下为《个人借款及相关担保合同》签署页)
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已对🎧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乙方要求对相关条款做出解释和说明。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贷款人:(盖章“公章或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
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共同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抵押人(自然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抵押财产共有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抵押人(自然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抵押财产共有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抵押人(自然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抵押财产共有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动产出质人(自然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质押财产共有人(自然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动产出质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权利出质人(自然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质押财产共有人(自然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权利出质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自然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送达方式:
保证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送达方式: | 邮编: 电子邮箱: | |||
🎧合同签订时间: | 年 | 月 | 日 |
附件一:
抵押财产清单
序号 | 抵押财产名称 | 抵押人 | 类型 | 用途或使用状态 | 数量 | 产权证号 | 评估价值(元)或购买价值(元) | 所在地址 | 备注 |
抵押财产清单
序号 | 抵押财产名称 | 抵押人 | 类型 | 用途或使用状态 | 数量 | 产权证号 | 评估价值(元)或购买价值(元) | 所在地址 | 备注 |
抵押财产清单
序号 | 抵押财产名称 | 抵押人 | 类型 | 用途或使用状态 | 数量 | 产权证号 | 评估价值(元)或购买价值(元) | 所在地址 | 备注 |
附件二:
动产质押清单
序号 | 出质人 | 质押财产名称 | 权属证明或权利凭证 (编号或账号) | 数量或重量 | 质押财产价值 (元) |
附件三:
质押权利清单
被质押权利 的名称 | 权利凭证及其他 有关证书编号 | 面值/价值 (元) | 数量 | 权利到期日 |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 质押的金额(万元) | 付款人或 交货人 | 备注 |
权利出质人(签字或盖公章): 贷款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