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沙合众鑫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 全体合伙人有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合伙企业”)。
2. 本合伙企业是根据本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自觉遵守本协议,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二条 企业名称
长沙合众鑫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第三条 经营场所
长沙市🖂一路235号湘域中央1栋2119号第四条 合伙目的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拓”)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等以本合伙企业为平台认购物产中拓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股份,并通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并管理该等股份。
第🖂条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六条 合伙期限
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5年(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第七条 合伙人
1.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xxx先生,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
xx先生、🖂晓剑先生等43名自然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合伙合伙企业的人均为物产中拓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等,合伙企业为物产中拓的关联方。
2.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有限合伙人发生变化的,附件合伙人名单应作相应修改,并应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普通合伙人依据xx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有限合伙人变更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合伙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备臵合伙人名册,登记各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资额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合伙企业相关人员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名册。
4.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超过50人。
5.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合伙人另有约定,物产中拓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加入本合伙企业,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新合伙人”)。
6. 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物产中拓股份发生变动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保该等股份变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相关规定,并严禁发生短线交易及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等违规情形。
第八条 出资
1.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734.20万元,其中,首期出资额(认缴出资额的10%)为人民币273.42万元,各合伙人出资的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2. 各合伙人同意,本条第1项所述首期出资额已于2014年2月24日当日一次性缴付至合伙企业指定账户。
各合伙人进一步同意,在物产中拓本次发行申报及审核期间,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及要求,分期缴纳部分认缴出资额;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各合伙人应在本次发行方案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前将剩余的认缴出资额全部缴清。
3. 各合伙人确认,合伙人认缴出资的资金为其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向物产中拓及其子公司借款、以物产中拓及其子公司的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情形,不存在采用分级产品、杠杆或结构化方式进行融资等情形,不存在合伙人之间采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情形,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合伙人均以本人名义参与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并实际持有合伙企业的相应财产份额;合伙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
第九条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 合伙企业在计算可分配利润时,应依法扣除合伙企业在设立及存续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在正常经营中所产生的相关成本、支出及费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各合伙人应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法律要求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合伙人另有约定,合伙企业扣除相关成本、支出、费用及税负后的净利润,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
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合伙人另有约定,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担。
5.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
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充分执行本协议;
(2) 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3) 对企业的经营负责。
2. 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普通合伙人xxx先生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
3. 执行合伙人可以书面授权/委托相关代表代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应确保其授权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4.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在权限范围内,为执行合伙事务所实施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5.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因合伙企业投资而产生的权利;
(3) 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
(4) 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同意现有合伙人退伙或追加出资;
(5)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6)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7)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8) 监督并要求有限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9)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所涉争议;
(10)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1)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12) 自行决定并由本人或授权代表办理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期限、合伙人变更及其他工商登记/备案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有权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
(13) 变更其授权代表;
(14)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5)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6. 有限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物产中拓股份发生变动前,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报备。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醒、督促该等有限合伙人遵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管理规则》、《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确保该等股份变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相关规定,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 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导致合伙企业重大损失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8. 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导致合伙企业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予以除名或更换。
第十一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1.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应当定期向全体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尽职尽责地执行合伙事务。
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合伙人另有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支出、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实施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力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财产使用及处臵
1. 为本合伙企业目的,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之外,运用本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投资仅限于认购物产中拓本次发行的股份。
2. 本合伙企业资产不得用于下列用途:
(1) 违反本条第1项规定,购买其他主体的股权/股份或债券;
(2)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房产等不动产;
(3) 向其他主体提供贷款或担保;
(4) 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投资。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办公场所的租赁、办公设备的购臵、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聘用以及日常运营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开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其支出事宜。
3. 合伙企业处臵所持物产中拓股份,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自认购物产中拓本次发行相关股份之日(以相关股份认购协议生效之日为准)起,合伙企业须遵守适用对本次发行股票上市限售期等持股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 前述限售期届满后,除非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或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另有承诺,合伙人可以书面方式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要求,即透过合伙企业减持所对应的物产中拓股份(以下简称“减持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决定及全权负责办理相关减持事项。
(3) 合伙企业依法转让其所持物产中拓股份之日后合理期限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将转让减持物产中拓股份所得在扣除合伙企业相关成本、支出及税费后分配给相关合伙人。
(4) 基于上述,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作出减少相关合伙人所相对应比例出资额的决定,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合伙企业减少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合伙人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 新合伙人须同等遵守本协议关于财产份额转让及退伙的的规定。第十四条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及退伙
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合伙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限售期”)不得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及相应权益;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2.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设臵抵押担保。
3.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转让双方协商定价,或按照法律、法规或交易所的规定处理。
4. 有限合伙人自物产中拓离职(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或退休,该有限合伙人可以继续保留合伙人身份,或通过转让财产份额、提出减持要求等方式退伙。
在前款规定下,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需自行协商确定受让方(限于合伙人)及转让价格,且需符合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5. 合伙人有下列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 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逾十日,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3)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发生上述(1)情形时,除按本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限于物产中拓任职员工)将受让该等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全部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发生上述(2)情形时,其财产份额可以依法继承。如其继承人要退回出资,可以通过转让财产份额或提出减持要求等方式实现。其中,有限合伙人继承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需自行协商确定受让方(限于合伙人)及转让价格,且需符合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6. 在任何情况下,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均不得导致合伙人的数量超过50人。
7.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规定转让出资份额或退伙并导致合伙企业没有普通合伙人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更换普通合伙人或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并委托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解散与清算
1. 本合伙企业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 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由清算人进行清算。除非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共同另行指定其他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之外,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3.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 清算期不超过一年,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xx,在十🖂日内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规定在合理期限内缴付其认缴出资的,应向合伙企业支付相当于其认缴出资额10%的违约金,且从该等合伙人已实际缴纳的出资中直接扣除。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 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 如果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因与有关法律不一致而被宣布无效或得不到强制执行,则该条款仅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内视为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一式捌份,报登记机关壹份,其余由合伙企业留存。
4.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长沙合众鑫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签署页)
我们接受本协议以上所列之全部条款。
签署日期:2015年 月 日
签署日期:2015 年 5 月 8 日
附件一:合伙人名单
合伙人姓名 | 性质 | 目前任职情况 | 住所 |
毛治平 | 普通合伙人 | 总经理助理 | 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19号1栋3 单元405房 |
x x | 有限合伙人 | 事业一部总经理、钢铁 部经济责任人 | xxxxxxxxx000x |
🖂晓剑 | 有限合伙人 | 钢铁🖂部经济责任人 | xxxxxxxxx00x0xx 000x |
x x | 有限合伙人 | 湖北中拓博升钢铁贸易 限公司经济责任人 | xxxxxxxxxxxxx0x 000x |
xxx | 有限合伙人 | 重庆中拓钢铁有限公司 济责任人 | 缙云县壶镇镇姓汪村前仓巷20号 |
xxx | 有限合伙人 | 贵州中拓钢铁有限公司济责任人 | xxxxxxxxxx00x |
周华洪 | 有限合伙人 | 四川中拓钢铁有限公司 经理 | 成都市新都区三河丁香路259号2 栋1单元6楼4号 |
x x | 有限合伙人 | 云南中拓钢铁有限公司 济责任人 | 昆明市🖂华区建设路117号2栋2单 元203室 |
x x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中拓瑞博汽车销售务有限公司责任人 | 望城县xx镇荷花塘社区安庆路 887号 |
🖂中良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中拓瑞达汽车销售 务有限公司经济责任人 | 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彭埠居民区 明月桥路1号 |
xxx | 有限合伙人 | 事业三部副总经理 | 长沙市雨花区红旗区2片13栋1门 501房 |
x x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菱汽车销售有限司经济责任人、湖南中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司经济责任人 | xx市北塔区民族路三巷14号3门 301室 |
田 坤 | 有限合伙人 | 永州中拓🖂菱汽车销售限公司经济责任人 | xxxxxxxxxxxxx00x000x |
x x | 有限合伙人 | 岳阳中拓🖂菱汽车销售 限公司经济责任人 | xxxxxxxxxxx000xx xxx0x3105房 |
🖂 健 | 有限合伙人 | 事业三部副总经理 | xxxxxxxxxx0x1区13 栋304房 |
xxx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中拓瑞众汽车销售务有限公司经济责任人 | 岳阳市岳阳楼区通海路管理处宿舍 |
xxx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中拓瑞辰汽车销售 务有限公司经济责任人 | xxxxxxxxxxxx00x |
xxx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一汽贸易有限责任 司经济责任人 | 宁乡县全民乡泉塘村15组 |
彭 政 | 有限合伙人 | 事业三部总经理助理 | 攸县网岭镇洞井村解放岭组028号 |
x x | 有限合伙人 | 浏阳市诚丰汽车销售服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 、湖南中拓瑞晟汽车销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责任 | xxxxxxxxxxxxxxxXx502房 |
鲍智力 | 有限合伙人 | 进口汽车部经济责任人 | 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新村1号 |
xxx | 有限合伙人 | 事业三部副总经理 | 长沙市雨花区新风路17号7栋602 房 |
x x | 有限合伙人 | 项目配送部副经理 | xxxxxxxxxxxx00x0x0x201房 |
xxx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中拓博长钢铁贸易限公司经济责任人 | 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建设居委会9组 |
x x | 有限合伙人 | 项目配送部经济责任人 | xxxxxxxxx000x0x0 x000x |
xxx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中拓建工物流有限 司经济责任人 | xxxxxxxxx0x00x0x 000x |
🖂 林 | 有限合伙人 | 职工监事、事业四部副经理 | xxxxxxxxxx0x6区13栋706室 |
xxx | 有限合伙人 | 广西中拓钢铁有限公司济责任人、甘肃中拓贸 有限公司经济责任人 | 邵阳市大祥区三八亭新1号15栋 403号 |
xxx | 有限合伙人 | 事业🖂部副总经理 | xxxxxxxxx000x0x0x000x |
x x | 有限合伙人 | 长沙市三维出租车有限 司经济责任人 | xxxxxxxxxx00Xx000 x |
xxx | 有限合伙人 | 益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 司经济责任人 | xxxxxxxxx000x0x0 x000x |
陈维新 | 有限合伙人 | 邵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司经济责任人 | xxxxxxxxx000x |
x x | 有限合伙人 | 衡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司经济责任人、永州市维出租车有限公司经济 任人 | xxxxxxxxxx000xx0x0x000x |
廖爱国 | 有限合伙人 | 吉首市三维出租车有限 司经济责任人 | 长沙市芙蓉区🖂一西路153号 1007房 |
x x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高星物流园开发有 公司经济责任人 | xxxxxxxxxx00x0x0 x000x |
x x | 有限合伙人 | 原湖南中拓电子商务有公司经济责任人 | 岳阳市岳阳楼区帛桥居委会一组 66号 |
x x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中拓电子商务有限 司骨干员工 | 长沙市雨花区马🖂堆南路600号 |
xxx | 有限合伙人 | 原湖南中拓电子商务有 | xxxxxxxxxxxx00x0 |
xxxxxx | x000x | ||
xxx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中拓电子商务有限 司骨干员工 | 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39号1栋 2门102房 |
xxx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中拓电子商务有限 司骨干员工 |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99号 2门704房 |
xxx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中拓电子商务有限司骨干员工 | 汨罗市老街社区十组 |
xxx | 有限合伙人 | 原物业分公司经济责任 | xxxxxxxx00x0x000x |
xxx | 有限合伙人 | 湖南省湘南物流有限公 经济责任人 | xxxxxxxxxxxx000x 0x0000房 |
x x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资产管理部副经理 |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78号 |
注: xxx已于2014年6月从湖南中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离职、xx已于2015年4月从湖南中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离职;xxx已于2014年11月从物产中拓退休。
附件二:合伙人出资情况
合伙人姓名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首期出资额 (万元) | 占总出资 额比例 |
毛治平 | 货币 | 102.90 | 10.290 | 3.76% |
x x | 货币 | 117.60 | 11.760 | 4.30% |
🖂晓剑 | 货币 | 73.50 | 7.350 | 2.69% |
x x | 货币 | 147.00 | 14.700 | 5.38% |
xxx | 货币 | 124.95 | 12.495 | 4.57% |
xxx | 货币 | 73.50 | 7.350 | 2.69% |
周华洪 | 货币 | 73.50 | 7.350 | 2.69% |
卯 鹏 | 货币 | 73.50 | 7.350 | 2.69% |
xxx | 货币 | 36.75 | 3.675 | 1.34% |
x x | 货币 | 22.05 | 2.205 | 0.81% |
🖂中良 | 货币 | 22.05 | 2.205 | 0.81% |
xxx | 货币 | 36.75 | 3.675 | 1.34% |
x x | 货币 | 44.10 | 4.410 | 1.61% |
x x | 货币 | 102.90 | 10.290 | 3.76% |
x x | 货币 | 7.35 | 0.735 | 0.27% |
🖂 健 | 货币 | 183.75 | 18.375 | 6.72% |
xxx | 货币 | 110.25 | 11.025 | 4.03% |
xxx | 货币 | 7.35 | 0.735 | 0.27% |
xxx | 货币 | 132.30 | 13.230 | 4.84% |
彭 政 | 货币 | 14.70 | 1.470 | 0.54% |
x x | 货币 | 7.35 | 0.735 | 0.27% |
鲍智力 | 货币 | 110.25 | 11.025 | 4.03% |
x x | 货币 | 36.75 | 3.675 | 1.34% |
x x | 货币 | 44.10 | 4.410 | 1.61% |
xxx | 货币 | 22.05 | 2.205 | 0.81% |
x x | 货币 | 44.10 | 4.410 | 1.61% |
xxx | 货币 | 147.00 | 14.700 | 5.38% |
🖂 林 | 货币 | 220.50 | 22.050 | 8.06% |
xxx | 货币 | 110.25 | 11.025 | 4.03% |
xxx | 货币 | 58.80 | 5.880 | 2.15% |
x x | 货币 | 58.80 | 5.880 | 2.15% |
xxx | 货币 | 22.05 | 2.205 | 0.81% |
陈维新 | 货币 | 29.40 | 2.940 | 1.08% |
x x | 货币 | 22.05 | 2.205 | 0.81% |
xxx | 货币 | 7.35 | 0.735 | 0.27% |
xxx | 货币 | 117.60 | 11.760 | 4.30% |
xxx | 货币 | 36.75 | 3.675 | 1.34% |
x x | 货币 | 58.80 | 5.880 | 2.15% |
x x | 货币 | 22.05 | 2.205 | 0.81% |
x x | 货币 | 7.35 | 0.735 | 0.27% |
xxx | 货币 | 7.35 | 0.735 | 0.27% |
xxx | 货币 | 7.35 | 0.735 | 0.27% |
xxx | 货币 | 22.05 | 2.205 | 0.81% |
xxx | 货币 | 7.35 | 0.735 | 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