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工银安盛人寿〔2019〕疾病保险 004 号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银.安.盛.人.寿.康.至.心.选.心.脑.血.管.疾.病.保.险.”.条. 款.表.述.。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一般条款两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 保险责任条款 向您介绍该合同的基本构成、该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 一般条款 向您介绍您对该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 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该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该合同。
为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您 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 我们 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被保险人 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 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合同提供的保障 1.5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2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 您需要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 2.1
☑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2.5
☑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9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 1.6
条款目录
➊ 保险责任条款 | ➋ 一般条款 | 2.8 诉讼时效 |
1.1 合同的构成 | 2.1 保险费的交付 | 2.9 如实告知 |
1.2 投保范围 | 2.2 合同的解除 | 2.10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3 保险期间和续保 | 2.3 合同效力的终止 | 2.11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
1.4 基本保险金额 | 2.4 受益人的指定 | 2.12 合同内容的变更 |
1.5 保险责任 | 2.5 保险事故的通知 | 2.13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
1.6 责任免除 | 2.6 保险金的申请 | 2.14 联系方式的变更 |
2.7 保险金的给付 | 2.15 争议处理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xxx选心脑血管疾病保险条款
➊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xxx选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 CCVD。
1.2 投保范围
..
凡年满 18 至 60 周岁1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保险期间和续保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计算。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我们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及职业工种对应当时的费率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将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进入下一个保险期间。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将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81 周岁,或本产品停售,则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4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一、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2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或等待期4后首次发病5,并被专科医生6首次确
......
...
.. ....
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手术7津贴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在医院8首次实施特定
心脑血管疾病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在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再按 x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脑中风后遗症康复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中的脑中风后遗症的,我们在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脑中风后遗症康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与“脑中风后遗症康复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1.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
..........
......
............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3;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5。
..... ..............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其他免除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5 保险责任”、“2.1 保险费的交付”、“2.5 保险事故的通知”、“2.9 如实告知”、“2.11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2.13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以及尾注释义中相关黑体加粗内容。
➋一般条款
2.1 保险费的交付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在本合同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您和我们均未提出不接受续保的要求,则您应当在本合同保险期
....
满日当日 24 时起的 60 日内,按照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年龄、职业情况,根据我们当时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交付续保保险费。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16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减本合同欠交的续保保险费。如果您在此期间后仍未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放弃续保本合同的权利,我们自保险期间届满日当日 24 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原件;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
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17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18,若未满期保险费不足以扣
除手续费,则退费金额为零。
...
......
您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若本合同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则退费为零。
2.3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一、1 年保险期间届满且本合同未续保时;二、1 年保险期间届满且本产品停售的;
三、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四、被保险人身故;
五、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4 受益人的指定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6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出具的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2.7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计算期间将扣除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8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9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0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1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 2.2 条约定的方式退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适用于本合同第 2.10 条的规定。
四、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进行如下调整: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2.1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2.13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我们拒保范围内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4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保险单/附贴批单所载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2.15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为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
(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Ⅰ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Ⅱ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Ⅲ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Ⅳ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2)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9;
...............
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20;
..........
Ⅲ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21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4)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 22 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6)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上述(1)至(6)种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包括手术)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7)严重冠心病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Ⅰ 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有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且另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
Ⅱ 前降支、xx支和右冠状动脉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且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
前降支、xx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8)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心室功能障碍,达到永久不可逆的心功能衰竭,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酒精滥用及药物滥用造成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10)主动脉夹层血肿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 X 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11)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符合下列所有准则:
Ⅰ 血液培植结果呈阳性反应,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Ⅱ 出现最少中度之心脏瓣膜功能˺全(即返流部份达百分之二十或以上)或中度之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百分之三十或以下),导致感染性心内膜炎;
Ⅲ 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专科医生确定。
(12)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Ⅰ 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Ⅱ 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13)严重心肌炎
心肌的严重感染而导致至少持续 6 个月的心功能损害。严重心功能损害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Ⅰ 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
Ⅱ 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
(14)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5)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妨碍心脏的舒张。必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天以上。
(16)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Ⅰ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Ⅱ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Ⅲ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17)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Ⅰ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Ⅱ 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Ⅲ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八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18)Brugada 综合征
由心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确诊为 Brugada 综合征,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19)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红细胞沉降率及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Ⅱ 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20)严重川崎病
是指一种以损伤冠状动脉血管为主的系统性血管炎。其特点是贫血、白细胞计数及红细胞沉降率升高、或出现血小板增多症。
须满足以下条件:自确诊后 180 天经过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仍存明显的冠状动脉瘤。
(21)心脏粘液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切除心脏粘液瘤手术。
(22)室壁瘤切除手术
指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作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4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为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
5 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促使一般人引起关注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6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手术:
指上述“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中的:
(1)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心脏瓣膜手术;
(3)主动脉手术;
(4)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5)室壁瘤切除手术。
8 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9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2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4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6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7 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管理费用和代理费用之和。手续费比例为本合同保险费的 35%。
18 未满期保险费:按本期应交保险费乘以本期保险费未经过日数除以本期保险费应承保日数计算的保险费。
公式:未满期保险费 = 本期应交保险费×本期保险费未经过日数÷本期保险费应承保日数
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①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②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③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④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⑤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⑥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2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本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