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TC240400V
招 标 文 件
(货物类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 TC240400V
项目名称: 国际竹藤中心江苏宜兴竹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野外观测设施采购项目
招 标 人: 国际竹藤中心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4 年 01 月
目 录
附件 1-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44
附件 2-14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如有) 62
第一章 招标邀请函
各潜在投标人: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国际竹藤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其所属国际竹藤中 心江苏宜兴竹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野外观测设施采购项目 通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就“第六章需求一览表”中的内容提交密封投标。
本项目相关公告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发布。
日 期:2024 年 01 月 18 日招标编号:TC240400V
项目名称:国际竹藤中心江苏宜兴竹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野外观测设施采购项目招标项目性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1.本项目总预算:147.30 万元;(如有分项预算详见第六章)
2.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时 间:2024年01月18日~ 2024年01月25日(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6:30(北京时间)
3.2获取方式:线上获取,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xxxx://xxx.000xxxxx.xxx.xx进行注册、标书购买、下载等(本项目无纸版文件,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3.3售 价:本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4.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24 年 02 月 08 日 9:00-9:30(北京时间)
5.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4 年 02 月 08 日 9:30(北京时间)
6.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六层第八会议室。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公开开标仪式。(xxxxxxxxxx 00 x中关村资本大厦)
7.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服务供应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投标人已在线报名获取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 xxxxxxxx 0 x/0 x
电 话:010-62192030
联 系 人:xx xxx
附件:
网上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特别告知
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支持网上发售、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具体方法如下:
步骤一: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000xxxxx.xxx.xx),点击网站右侧供应商入口并注册(免费,审核时间为工作日 4 小时左右)
步骤二:注册后,在个人主页中点击【寻找招标项目】。
步骤三:进入【寻找招标项目】---利用编号或项目名称搜索项目---点击【我要参与】进行报名。
步骤四:线上支付标书款。选择支付方式(推荐使用网上支付-微信或支付宝),选择发票类型。电子普通发票自行下载,专票待开标时向项目经理索取。
注:
(1)潜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购标及费用支付等流程所需的时间,在标书发售截止时间前及时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完成注册、下单操作,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招标文件。
(2)平台操作过程中如需帮助,可联系平台客服热线 400-092-8199、010-86397110 获取支
持。
(3)标书款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内容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以下简称“前附表”)。除非有特殊要求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均可以扫描件代替。
序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1 | 1.1 | 项目名称:国际竹藤中心江苏宜兴竹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野外观测 设施采购项目 |
2 | 1.1 | 采 购 人:国际竹藤中心 地 址:xxxxxxxxxxx 0 x联系方式:xxx;010-84789808 |
3 | 1.2 | 采购代理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x 0 x/0 x联系方式:xx xxx;010-62192030 |
4 | 1.3 1.4 | *是否允许代理商投标:详见第六章需求一览表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详见第六章需求一览表 |
5 | 1.5.1 |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需自助查询企业类型的见须知 1.5 条 |
6 | 1.5.2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否 |
7 | 1.5.3 | 是否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否 |
8 | 1.5.4 | 是否适用于价格扣除: 是 价格扣除比例:10%,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 价格扣除条件:对制造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报价,可进行价格扣除。采购人保有核查的权力,如发现与实际不符,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价格扣除不适用情形: ①提供进口产品的; ②未提供企业类型声明函的。 |
9 | 1.6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否 1.6.8 对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
10 | 2.1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项目总预算金额:147.30 万元(如有分项预算详见第六章) 对于超出总预算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不得超过限价。 |
11 | 2.2 | 适用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
12 | 2.3 |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
13 | 2.4 | 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14 | 4.4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否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 □ □将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 |
15 | 4.5 | 是否需要提供样品: 否 ;提供样品要求包括:/ |
16 | 7.1 | 如投标人对多个包进行投标 □不限制中标包数 □可以中 个采购包 |
17 | 7.5 | 是否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否 |
18 | 8.1 | 投标文件-第一册: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组成:具体格式及要求见第五章 (*本册要求的文件未提交或不符合要求,将认定为投标无效。)附件 1-1 开标一览表 附件 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 1-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 1-4 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附件 1-5 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保的记录 附件 1-6 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 附件 1-7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 1-8 投标人资格声明 本册内容若缺项,将导致资格性检查不合格,无论缺项的文件是否密封装订在其他投标文件中,都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请装订在投标文件第二册中 |
19 | 8.1 | 投标文件-第二册: 商务及技术文件组成:具体格式及要求见第五章 (标注*号为必须提交的文件,未提交将认定为投标无效。)评标索引 *附件 2-1 投标书 *附件 2-2 投标分项报价表 附件 2-3 货物说明一览表 *附件 2-4 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 2-5 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 2-6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附件 2-7 投标人商务符合性承诺函 *附件 2-8 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附件 2-9 企业类型声明函 *附件 2-10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投标担保函原件 附件 2-11 项目方案 附件 2-12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如有) 附件 2-13 项目业绩 附件 2-14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如有) |
20 | 10.1 | 报价货币:人民币(非人民币报价将认定为投标无效) |
21 | 10.2 | 国产货物与国内提供的服务报项目现场交货价; |
22 | 11.1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2.1 万。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三十(30)天内保持有效 |
23 | 11.3 | 保证金收款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电汇、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不接受现 金、不接受个人汇款。) (1)采用支票的,应保证开标前资金到账。(详见须知 11.4 条) |
(2)采用电汇/网银: ①投标人在中招联合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注册并购买标书后,进入中招联合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缴纳保证金”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后通过平台自动获取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请投标人按此信息将保证金电汇或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该账号为虚拟账号,仅针对本投标人本项目采购包有效,对于其他投标人、其他项目或采购包无效)。 ②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委托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办理投标保证金收、退、转及结账、结算等相关业务。保证金办理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招联合(010-86397110)。 ③转账成功后,按要求打印凭证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3)银行保函正本要求退还的,应单独密封提交。 (4)政府采购投标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应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 ||
24 | 12 | 投标有效期:≥90 天 |
25 | 13.1 | 封装要求:提供三个密封袋(箱)(投标文件若未分一、二册装订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封袋(箱)1:第一册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正本及副本(1 正 4 副)封袋(箱)2:第二册 商务及技术文件正本及副本(1 正 4 副) 封袋(箱)3:电子文件光盘 1 份(正本全册含章扫描件 1) 文件厚度过大的,允许分别封装 |
26 | 13.2 | 法人必须签署的文件:附件 1-3 授权代表必须签署的文件:附件 1-1、附件 1-3、附件 2-1 |
27 | 13.3 | 文件装订方式:建议双面印刷,建议采用胶装方式装订。 (采用非胶装方式装订,造成文件损毁或缺失,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28 | 14.2 | 密封袋(箱)标注要求: (1)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将被拒绝接收。 |
29 | 15.1 | 投标截止时间:2024 年 02 月 08 日 9:30 本项目接受以下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 ①选择开标现场送达的,应在 2024 年 02 月 08 日 9:00-9:30 内送达指定地 点。晚于 9:30 送达的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②选择顺丰快递或闪送或委派专人提前送达的,应先向代理机构提交书面盖章函件(格式向代理机构索取),且保证投标文件能在 2024 年 02 月 07 日 17:00 点前派送到代理机构(拒绝到付),延迟派送送达的属于无效投 标。 |
30 | 17.1 | 开标时间:2024 年 02 月 08 日 9:30 开标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六层第八会议室 (xxxxxxxxxx 00 x中关村资本大厦) |
31 | 18.2 | 信用查询时间: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后一小时期间 (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交材料。) |
32 | 19.4 | 核心产品: 综合观测塔 未说明的采购包即为第六章需求一览表中所示内容。 |
33 | 20.2 | 综合评分法(满分 100 分),详见第八章。 |
34 | 26 |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 招标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否 (是、否) |
中标人个数:1 个 | ||
35 | 29.1 | *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5%;形式:支票或电汇(不接受银行保函); *交付期限: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退款期限:验收合格 1 年后。 |
36 | 30 | 是否向中标人支付预付款: 否 |
37 | 合同主要条款 | *1、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署中标合同,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分包、转包。 *2、本项目拟定付款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 80%;观测设施安装进度完成 70%后支付合同额的 10%;数据监测半年内,数据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额的 10%。 *3、违约责任:卖方逾期交付的,应每日向买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的 1‰的违约金。 *4、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 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
38 | 中标服务费 | 是否由中标人缴纳中标服务费: 是 中标人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计费标准以中标金额为基数 100 万以内*1.5%+超出部分*1.1%计算。 |
39 | 星号说明 | 标注“*”号的内容要求,若不满足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40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 构 |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8437040 |
41 | 33 | 反腐倡廉监督电话: 000-00000000 |
42 | 35.2 |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一次性提出 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时间:中标公告期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送达要求详见本须知 35.3 和 35.4 条) |
43 | 电子 招标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否 在线报名,在线缴纳保证金,线下开评标 |
44 | 其他注意事项 | 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请联系采购代理机构。 2. 投标人需就整个包进行响应,不完整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 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若出现任何扰乱秩序,影响评审的行为,将有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4. 前附表中的第 21 项、第 35 项和第 37 项无需单独承诺,必须满足,否则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5. 验收过程中若出现争议,以国家认可的质检鉴定机构验收标准为依据。 6. 若本项目因国家政策变更等不可控因素导致采购任务被取消的,有关事项将由采购人同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协商解决。 |
说明:文件所称“投标人”、“投标方”、“乙方”均是指投标人;“采购人”、“招标人”、“招标方”、“甲方”“业主”均是指采购人。
投标人须知
一 说明
1. 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本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3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潜在投标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4 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前附表中写明。但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前附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5 投标人提供的标的由中小企业提供,即货物类的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服务类的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企业类型;也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xxxxx://xxx.xxxx.xxx.xx/)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助查询到企业类型。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5.1 投标标的所属行业见前附表。
1.5.2 若前附表中写明本项目(或指定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提供产品/服务为非中小企业产品/服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3 若前附表中写明本项目(或指定采购包)为预留中小企业采购的,则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要求的预留方式、措施及比例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4 若前附表中写明本项目(或指定采购包)为适用于价格扣除的,则按照前附表中明确的比
例进行价格扣除。
1.6 如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6.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6.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6.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6.5 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6.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6.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前附表。
1.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8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适用法律、招标方式及资格审查方式
2.1 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具体资金来源、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采购包最高限价见前附表。
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本项目若有特殊要求,将在前附 表中规定。
2.3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具体方式详见前附表。
(1)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4 采用资格预审/资格后审,具体方式详见前附表。
(1)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条件已经在招标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中做出规定。
(2)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是指在开标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3.投标费用
3.1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组成
4.1 要求提供的货物内容、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第一章 招标邀请函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需求一览表第七章 技术要求
第八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4.2 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前附表为准;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4.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4.4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前附表。
4.5 原则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要求见前附表,对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九章。
5.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5.1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投标人未回复的,视同已知晓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5.3 因潜在投标人原因或通讯线路故障导致通知逾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采购活动可以继续有效进行。
6. 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
6.1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而准备投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投标语言
7.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一包或几个采购包内容进行投标,除非在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7.2 投标人对所投采购包招标文件中“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采购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3 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或服务或伴随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4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5 如前附表中允许提供备选方案,投标人可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备选投标方案及其报价,但要明确标明“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只能有一个,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投标将认定为投标无效。如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所有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将认定为投标无效。
7.6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翻译有明显错误的,将以原文为准。
8. 投标文件组成
8.1 投标文件由“第一册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第二册商务及技术文件”组成。投标人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详见前附表。投标文件中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涉及的事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2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和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其他单位章(以下统称公章)。采用公章授权方式的,应当在投标文件第一册附公章授权书(格式自定)。
9. 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9.2.1 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9.2.2 标的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标的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xx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9.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倾向性或限制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
9.4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0. 投标报价
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非人民币报价将认定为投标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
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标的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2 投标人最后的投标报价应以货到项目现场为基础,其中国内产品报价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及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费用之和;国外产品报价为项目现场价,包括货物出厂价、保险费、进口环节税费、境内外运输费及其他伴随费用(若前附表中没有特殊说明,则进口仪器应报含税价)。以上报价内容有缺失的,将认定为投标无效。
10.3 每种标的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0.4 若招标项目细分为品目,投标人应分品目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标的及相关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
10.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6 投标人所报投标总价中若包含招标文件对设备或服务主体要求以外的内容,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10.7 投标人所报投标总价中若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设备或服务的非主体内容,且未声明免费提供的则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进行价格分计算;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中未包含招标文件的内容,而是在其投标文件以选配件或其他形式明示了价格,则将这项内容的报价计入其投标总价进行价格分计算。该调整不影响报价,若投标人中标,仍以唱标价格签订合同。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8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9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1 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5)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6)存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行贿事实的。
11.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北京地区:电汇、支票,以及前附表中可接受的其他形式;外埠:电汇,以及前附表中可接受的其他形式;
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投标担保函正本。
11.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 11.1 和 11.3 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采用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
采用支票形式的,投标人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 4-5 个工作日。如投标人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
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本须知第 21.2 条相关规定处理。
11.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资金占用费。
政府采购投标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按照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 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 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投标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3 投标文件应按照“第一册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第二册商务及技术文件”分成两部分,宜用不可拆装的方式分别装订成册。
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文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投标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两个部分分开单独密封,并在封皮正面标明“第一册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或“第二册商务及技术文件”字样。投标人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14.2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招标公告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包名称及包号(如有)、投标人
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4.3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将被拒绝接收。
15. 投标截止
15.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5.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6.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16.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此回执单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格式可能根据项目情况 发生调整)
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
招标编号 | |||
项目名称 | |||
投标人名称 | |||
递交时间 | 投标文件密封 情况 | ||
接收单位 |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接收人签字: |
16.3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须提出书面通知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撤回的,须提出书面通知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6.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6.5 除投标人不足 3 家未开标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予开标。
17.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第一册,宣读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7.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投标人认可开标结果。
17.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开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8. 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及其投标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资格证明文件未装在“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将被认定为未通过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18.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18.2.1 不良信用记录是指投标人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财库〔2022〕3 号文所述超过 200 万元的较大数额罚款;
(3)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8.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18.3进口产品制造商授权书
(1)当投标产品为被允许的进口产品,且将制造商授权书作为资格条件时,除非招标文件或前附表中有规定,否则均应为制造商唯一授权。
(2)除非招标文件或前附表中有规定,否则接受非原厂的制造商授权书,但应同时提供关联证明文件,否则授权书无效。
(3)当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厂唯一制造商授权书时,其他授权书均无效,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未要求提供原厂唯一制造商授权书时,出现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的授权书时,按 19.3.2 处理。
18.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19.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19.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19.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19.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9.3 如一个采购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9.3.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19.3.2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 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 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 作为中标候选人。
19.4 如一个采购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中只要有1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相关投标人将被认定为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第19.3条规定处理。
19.5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八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投标人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应为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6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请详见《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20. 投标偏离
20.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1. 无效投标
21.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2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投标品目不完整的;
(2)投标报价超过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6)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及商务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7)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0)投标人名称与公章不符的(事业单位属于一个单位挂两个或多个牌子且出具了证明材料的除外);
(11)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2)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13)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2. 比较与评价
22.1 经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2.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23.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被拒绝: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保密原则
24.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4.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 确定中标
25.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
除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情形外,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并列(详见第八章)。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并列(详见第八章)。
26.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7. 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
27.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2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28.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8.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 履约保证金
29.1 中标人应按照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章附件 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也可以自愿采用其他履约保证金的提供方式。
29.2 中标人除 29.1 规定的情形外,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章附件 2)。
29.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28 条或 29.1 条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 预付款
30.1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中标人预先支付部分合同款项,预付款金额为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总金额的比例见前附表。如需提高预付款比例或者中标人为中小企业,预付款提高比例按照前附表规定执行。
30.2 中标人在收到预付款前,需向采购人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是指中标人向银行或者有资质的专业的担保机构申请,由其向采购人出具的确保预付款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或者保障政府采购履约质量的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保函等。
30.3 本项目采购人不需要支付预付款的情形,见前附表。
31. 中标服务费
31.1 按前附表中规定,中标供应商向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
31.2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形式包括:支票、汇票和电汇。
31.3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支付。
31.4 在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6)。
32.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2.1 中小型企业投标人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2.2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32.3 投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2.4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名单见前附表。
33. 廉洁自律规定
33.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33.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3.3 为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代理机构的反腐倡廉监督电话/邮箱,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
34. 人员回避
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5. 质疑的提出与接收
35.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5.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
重复或分次提出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5.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系部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
联系电话:62108164、62108058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62 号院中关村资本大厦
35.4 投标人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质疑的,都应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联系查收事宜,以免造成文件遗失或接收延误的情况发生。
致:(买方名称)
附件 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中标后开具)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以下 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 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并 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
附件 2:履约担保函格式
(如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供参考)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要素
(a)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c)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d)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合同附件 2。
1.2 实体
(a)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或其指定的采购代理。
(b) “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c) “最终用户” 系指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d) “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 事项
(a)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详见合同附件
(b)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详见合同附件
(c) “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详见合同附件
(d)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e)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 活动
(a)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b)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
的位置并连接起来,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c) “调试” 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d)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
1.5 地点和时间
(a) “项目现场”指的是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b) “天”指日历天数。
(c)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d) “年”指连续的 12 个月。
(e)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4 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5.5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5.5.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5.5.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5.5.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6.2 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3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4 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向买方提交主要商务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用 (支票、电汇、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方式提交,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7.4 在 时,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8.2 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 卖方须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安装调试及现场培训和合同规定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其后进行集中培训,系统进入试运行期。系统连续成功运行 90 天后,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
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要求”。系统验收期应最晚不迟于交货后 180 天内。
8.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 合同条款第 8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目的地
D 货物名称和箱号
E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F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1.装运/交付条件
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 最终用户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 最终用户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 最终用户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12.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 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3.3 交货的时间、地点要求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14.保 险
l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15. 运 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提货、支付海关监管费、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1)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2)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合同提供集中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附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 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l)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 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ii)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的备件。
18.质量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8.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8.3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18.4 除另有规定,本保证应在:货物现场测试合格交验后 12 个月内保持有效。
18.5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8.6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48 小时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8.7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8 卖方不负责维修或替换或弥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a)买方不恰当地操作和维护
(b)正常的磨损
(c)使用了不是卖方提供的货物
(d)买方或第三方对货物做出的修改,而事先没有得到卖方的确认许可;
19.索 赔
19.1 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 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
/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18 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d) 赔偿买方的损失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
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函。
20.付 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21.价 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 35 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和/或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 22 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 让
24.1 本合同不允许转让。
25.分 包
25.1 本合同 (允许、不允许)分包。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 29 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26.2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
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 27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 29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七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或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
28.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8.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l) 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2) 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 60 天还不能解决:
32.1 国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经协商不成的,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2 国外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提交仲裁。
32.2.1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中国境内进行。
32.2.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2.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2.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3. 合同语言
33.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 适用法律
3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5. 通 知
35.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要对方经书面确认。
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6. 税 费
3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6.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3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 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37.3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37.4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合同专用条款
(2) 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货物,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
(3) 技术要求
(4) 合同实施计划
(5) 履约保函
(6) 预付款保函
(7) 付款计划
(8) 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供参考)
合 同 书
买方 (名称) 的 (项目名称) 中所需 (货物名称) 经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定,卖方 为中标供应商。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合同专用条款
d. 合同通用条款
e.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f.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 数量: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 方:
名 称:(印章)
日 期:
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开户银行:帐 号:
买 方:
名 称:(印章)
日 期:
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开户银行:帐 号: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
1、定义
1.5 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 。
1.6 卖方:本合同买方系指: 。
1.7 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 。
6、交货方式
6.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 。
6.2 卖方应在货物发出 天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8、付款条件: 。
9、技术资料
9.1 合同生效后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9.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质量保证:
10.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0.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0.5 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个月。
11、检验和验收:
11.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天内组织验收。验收时间: ,
验收地点: ,
验收程序: ,验收小组组成: 。
验收小组制作验收备忘书,签署验收意见。
12、索赔:
12.3 索赔通知期限: 天。
15、不可抗力:
15.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5.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7.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以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履约保证金:
25.1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天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履约保证金形式:
26、合同生效和其它
26.2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和卖方各执 份。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册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封 面)
正本或副本
投 标 文 件
第一册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第
包(如有)
单位名称及公章
年 月
目 录
*以下所有
附件 1-1 开标一览表
附件 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 1-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 1-4 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附件 1-5 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保的记录
附件 1-6 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
附件 1-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 1-8 投标人资格声明
本册内容若缺项,将导致资格性检查不合格,无论缺项的文件是否密封装订在其他投标文件中,都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凡涉及评分相关文件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均放入第二册。 投标文件格式中,“说明”或“填写说明”的内容无需保留为投标文件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内容 | 报价货币 | 投标报价(元) | 投标声明 |
人民币 | 小写:大写: |
投标人名称及公章: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填写说明:
1、投标报价为采购包投标总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此表格式请不要改动。
4、“投标内容”指第六章需求一览表中所述的采购内容(标的)。
3、“投标声明”填写说明:
①无需要声明的内容,请填写:无
②投标文件中已有应答或承诺的内容,无需在此表中重复声明。
③此表声明内容与投标文件应答或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此表声明内容为准。
④此表声明内容涉及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时以证明材料为依据。
说明:
1.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存在一个单位挂两块或多块牌子的情况,应出具上级单位的证明文件)
3.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投标人存在更名情况的,应在营业执照后附相关更名的证明文件,否则更名前的证明材料及文件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5.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的情况下,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各方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文件。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人代表,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致: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投标人名称)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 企业/ 事业单位/ 机构/ 组织), 注册地址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授权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对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授权代表的上述经济活动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授权代表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特此声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职 务: 电 话:
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
说明:
1、投标人须提供本单位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仅 提供财务报表的不符合要求。
2、如投标人无法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则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招标采购单位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对于提供标注有“复印件无效”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的,不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形。)
3、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4、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5、可不提供本项要求证明文件的情形:
①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投标人提供了合格的政府采购信用投标担保函;
②自开标当日(不含)起,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企业(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
说明:
提供开标前 6 个月内任意一次
1. 银行缴款单据凭证复印件,或;
2. 社保/税务机构出具的单据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依法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加盖公章)
4. 自开标当日(不含)起,成立不足两个月的企业(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不用提供。
说明:
提供开标前 6 个月内任意一次
1. 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清晰可辨,显示税种),或;
2. 税务机构出具的单据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清晰可辨,显示税种);
3.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效;
4. 凭证无法显示税种的,为证明该凭证非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应同时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凭证,否则即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5. 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加盖公章),疫情期间属于政府临时免税政策的,提供显示免税(或税率为 0)的收入发票复印件。
6. 自开标当日(不含)起,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企业(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不用提供。
附件1-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说明:
1.投标人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如实作出说明。
2.格式自定义,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致: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的投标邀请,我公司具体投标情况如下:
序 号 | 品目号 (如有) | 内容 | 是否为联合体 (是或否) | 是否为代理商 (是或否) | 产地及制造商名称 |
... | |||||
... | |||||
... |
投标人名称及公章:日期:
说明:
1、“内容”项:应按第六章需求一览表“采购内容(标的)”填写
2、“产地及制造商名称”项:
2.1 投标人即为制造商的,制造商名称填写投标人名称。
2.2 制造商名称务必填写全称。此列名称应与制造商授权书名称或招标文件要求的需制造商提供的支持材料单位名称一致,否则可能导致对应文件无效,请核对后慎重填写。
3、此表可根据招标内容增减行数;
第二册 商务及技术文件
(封 面)
正本或副本
投 标 文 件
第二册 商务及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第
包(如有)
单位名称及公章
年 月
目 录
评标索引
*附件 2-1 投标书
*附件 2-2 投标分项报价表
附件 2-3 货物说明一览表
*附件 2-4 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 2-5 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 2-6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附件 2-7 投标人商务符合性承诺函(格式自制)
*附件 2-8 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附件 2-9 企业类型声明函
*附件 2-10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投标担保函原件
附件 2-11 项目方案
附件 2-12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如有)
附件 2-13 项目业绩
附件 2-14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如有)
投标文件格式中,“说明”或“填写说明”的内容无需保留为投标文件内容。
分类 | 评分内容 | 所在页码 (页码可手写) |
技术部分 | ||
商务部分 | ||
填写说明:
1、“评分内容”项:按第八章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的评分内容填写,可增减行;
2、“所在页码”项:应填写准确,多页的请填写覆盖的页码范围。
致: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的投标邀请,我公司参与该的投标。签字代表(姓名、 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投标文件第一册正本 1 份、副本 份;
第二册正本 1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见附件 2-10)。
据此,投标人授权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关于本项目我单位所报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2)我单位属于 (选填: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事业单位)。
(3)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
(4)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误解的权力。
(5)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 条规定,我方承诺,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6)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7)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中标后向贵方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费。
(8)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9)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投标人账户信息:
地 址: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电 话: 投标人银行帐号: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序号 | 分项内容 | 品牌 (如有) | 规格型号 | 制造商 名称 | 单价 | 数量 | 总价 (单位:元) |
1 | |||||||
2 | |||||||
... | |||||||
... | |||||||
... | |||||||
以上价格合计 | |||||||
专用工具 | |||||||
技术服务 | |||||||
培训费 | |||||||
其 他 | |||||||
投标总价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
填写说明:
1.本表投标总价与开标一览表中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2.“分项内容”项:
2.1 表格中如已有明确的分项内容为必须填写的内容,该内容未报价的视为投标无效;
2.2 其他分项由投标人自行划分填写,无硬性要求。
3.“规格型号”项:“分项内容”为货物类内容的按实际填写,其他类型内容的可不填写。
4.“制造商名称”项:“分项内容”为货物类内容的应填写产品制造商单位名称,其他类型内容的可不填写。
5.各分项有详细分项报价的,可参考本表另页描述(名称:各分项详细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主要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和制造 商名称 | 技术性能 | 其它 |
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符号及 指标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 离 (符合/正偏离/负偏离) | 说 明 |
应答范围: 第七章所述范围 | ||||
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
填写说明:
1.一包中含多个品目的,按品目填写此表。
2.“指标符号及条款号”和“招标要求”项:应逐项复制第七章所述需要应答的内容。
3.“投标响应”项:
3.1 内容应按招标要求全面应答,不正面应答或未应答的条款项将被视为技术指标负偏离;
3.2 评标委员会将以投标响应描述判定是否符合招标要求,要求提供支持文件的,还应依据支持文件内容判定。
3.3 若投标人投标响应内容描述复杂,导致无法判定其实际响应内容时,将被视为响应负偏离。
4.“说明”项:无特殊说明的内容可不填写或删除此列。
5.当投标响应内容与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支持文件、方案文件矛盾时,以支持/方案文件为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符号及 指标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 离 (符合/正偏离/负偏离) | 说 明 |
应答范围: 第七章所述范围 | ||||
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
填写说明:
1.一包中含多个品目的,按品目填写此表。
2.“指标符号及条款号”和“招标要求”项:应逐项复制第七章所述需要应答的内容。
3.“投标响应”项:
3.1 内容应按招标要求全面应答,不正面应答或未应答的条款项将被视为技术指标负偏离;
3.2 评标委员会将以投标响应描述判定是否符合招标要求,要求提供支持文件的,还应依据支持文件内容判定。
3.3 若投标人投标响应内容描述复杂,导致无法判定其实际响应内容时,将被视为响应负偏离。
4.“说明”项:无特殊说明的内容可不填写或删除此列。
5.当投标响应内容与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支持文件、方案文件矛盾时,以支持/方案文件为准。
致: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招标文件编号:
),我们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电汇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用。计费标准以须知前附表中规定计算。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
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投标过程中不存在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试图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
投标人名称(盖章):日 期:
致: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 项目的投标,特就本投标人关联单位情况说明如下:
投标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 ||
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 (1)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2)直接被控股、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盖章):日 期:
备注: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3)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填写“无”。
(对于不适用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附件或在本附件位置说明“我单位不适用”并加盖公章)
说明:(仅适用于国内货物/产品)
1、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于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2、相关适用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3、本项目适用以下勾选要求:
□3.1 本项目为专门适用 / 采购,企业类型声明函为资格及符合性检查内容, / 的将视为应答无效。
☑3.2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适用中小企业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扣减条件的供应商须提交。
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在计算价格得分时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符合条件的格式一至格式三只提供其一即可)。扣除比例见须知前附表。
4、第七章技术要求中的配件内容,无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
格式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的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须知前附表第5 项);承接企 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须知前附表第5 项);承接企 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及公章:
日期:
填写说明:
1、标的名称:指第六章需求一览表采购内容(标的)。
2、企业名称:本项目指综合观测塔制造商和投标人。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制造商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标的内容仅一项的,只填写序号 1,不止一项的可增项填写。
5、本声明函盖章单位应为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格式二:监狱企业声明函
(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本单位在参加(采购人名称)的(招标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以下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或监狱企业承担的工程、或监狱企业承接的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勾选或填空)
(1)□(制造商名称)属于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制造商名称)属于监狱企业并作为联合体一方,其提供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为 。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制造商名称)属于监狱企业并作为分包方,其提供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分包意向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为 。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日 期:
格式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日 期:
(1)投标人应将本项目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支付形式的缴纳凭证装订在本部分;
(2)或使用银行保函等其他投标担保函的,应将担保函正本(无需退还的),装订在本部分正本中;如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的(格式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2),将原件装订在本部分正本中。
说明:
(1)至少包含第七章技术要求中要求提交的方案(如有)及第八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涉及的方案类型的文件(例如:技术方案、产品设计方案或售后服务培训方案等);
(2)若在售后服务方案中对质保期的响应与附件2-5合同主要条款应答中响应不一致,以附件2-5响应为准,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售后服务方案内容为准。
(3)其他方案类型的文件,未提供不影响附件2-4或附件2-5响应程度的判定,仅作为对应打分项的打分依据。
例如:技术要求中、评分标准中需要提交的方案、文件、证明材料等此处若无内容提供,请填写:无内容,并加盖公章
涉及第八章评分办法中关于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并自制项目业绩表。
说明:此处若无内容提供,请填写:无内容,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 需求一览表
采购内容(标的) | 数量 | 预算 (万元) | 交付期限 | 交付地点 |
定位观测研究站野外观测设施 | 1 套 | 147.30 | 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 | 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丁张公路中段小岭 36 号宜兴市林场 |
*是否允许进口:不允许
*是否允许代理商参与:允许
说明:对于维护过程需要的关键部件或配件是进口产品的,不属于本项目所述不允许进口产品的情形。
第七章 技术要求
项目概况:
(概括内容无需应答,不作为打分项。如投标文件内容与主要设施情况表内容不符将视为投标无效;投标人应对项目概况做充分了解,应答及报价需参考该部分内容。)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宜兴市,由宜兴市林场以及宜兴市大汉岕林区两个区域内的8类十余项分项项目组成,站点分散,安装服务地点属于北方散生竹区和江南竹区过渡带竹林区域。
按照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建设技术要求》(LY/T1626-2005)的建站要求,以长期定位观测和科学研究为宗旨,立足宜兴市科研现状与基础条件,拟将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建设成为具备集长期观测、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宣传、生态社会服务和决策支持为一体的综合性试验平台,科学监测和评估竹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将竹林生态站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中、布局合理、规范化、数字化的长期监测与研究平台。
拟定使用的主要设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见下表:
主要设施情况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1 | 综合观测塔 | 1m 根开,高热镀锌角钢 | 1 座 |
2 | 森林小气候观测场 | 16m×20m | 1 处 |
3 | 标准地面气象观测场 | 25m×25m | 1 处 |
4 | 地表径流场 | 5m×20m 投影面积 | 3 处 |
5 | 水量平衡场 | 5m×20m 投影面积,三层 | 2 处 |
6 | 大测流堰 | 闭合区域 10 公顷以上 | 1 处 |
7 | 小测流堰 | 闭合区域小尺度 10 公顷以下 | 1 处 |
8 | 大样地 | 3 公顷 | 2 块 |
9 | 小样地 | 20m×20m | 6 块 |
10 | 观测道路 | / | 4 公里 |
11 | 标志牌 | 根据各观测设施实际进行设计 | 100 个 |
项目总平面图详见附件
以下内容在附件2-4技术要求偏离表中应答
条款号 | 招标要求 |
*1. | 总体要求: (1)配合业主单位,依据《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建设技术要求》(LY/T1626-2005)的建站要求,完成项目选址选型、设施安装及维护等工作。 (2)执行标准: 《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建设技术要求》(LY/T1626-2005) 《森林生态系长期定位观测方法》(LY/T1952-2011) 《森林生态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415-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
2. | 具体要求:(面积均为 1 个单位数量的要求) |
2.1 | 综合观测塔: (1)横截面积:1m 根开,高度:≥30 米,材料:高热镀锌角钢; (2)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 40 年; (3)对地阻值不大于 5Ω; (4)基本风压 0.5KN/m2 状态下结构稳定; (5)设置多层平台,利于攀爬,人货上下分开。 |
2.2 | 森林小气候观测场:16m×20m; |
2.3 | 标准地面气象观测场:25m×25m,围栏四周增加 1-2 道热镀锌刺网,种植地被竹。 |
2.4 | 地表径流场:投影面积:5m×20m; |
2.5 | 水量平衡场:投影面积:5m×20m,三层; |
2.6 | 大、小测流堰: (1)大测流堰闭合区域 10 公顷以上;小测流堰闭合区域小尺度 10 公顷以下; (2)集水区测流堰选取位置要求汇水面清晰; (3)旱季不断流、暴雨不满堰; (4)无侧向及地下渗漏等情况; |
2.7 | 大、小样地: (1)大样地 3 公顷;小样地 20m×20m; (2)样地定位标志采用直径 20 毫米热镀锌钢管,埋入地下 1.5 米,地表以上 0.5 米。 |
2.8 | 观测道路:对观测道路的低洼、积水及不平整处,进行机械平整、铺石子等道路修整,保证能够正常观测,道路总长度 4km |
2.9 | 标志牌: (1)中英文介绍 (2)材质:实厚 2.85 毫米铝板贴,微棱镜反光膜+60 热镀锌圆管。 (3)尺寸:根据各观测设施实际进行设计。 |
3. | 工作要求 |
3.1 | 项目团队应配备至少5人(包含项目经理); 综合观测塔安装人员应持有塔工执业证书(项目执行前应提供给业主备案)。 |
3.2 | 选址选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的作业图纸及作业方案。 |
3.3 | 具体方案经业主单位确认后依据具体方案和当地林场的要求,完成作业。 |
3.4 | 完成设施作业经业主确认后,协同相关水文、气象设备供应商,共同完成成体系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传输协调工作。 |
3.5 | 联合相关的关水文、气象设备供应商,完成成体系的安装调试报告。 |
4. | 其他服务要求 |
4.1 | 合同签订后,按双方协调的时间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向采购人提交勘察报告,并提交详细的作业图纸及作业方案。 |
4.2 | 项目位于林场和保护区区域,供应商应自备交通工具和现场吊装设备,并自行办理相关部门应急备案。 |
4.3 | 现场服务点多面散,供应商应合理安排人员,保证项目进度。 |
以下内容在附件 2-5 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应答
条款号 | 招标要求 |
4. | 售后服务: |
*4.1 | 供应商对本项目内容提供至少二年的维保服务,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维保期内对各类设施和产品的损坏进行维修或更换。 |
#4.2 | 维保期内提供每年至少 2 次检测和保养服务(计划为 3 月、12 月),至少包含设备检 测维护等服务。并向用户提交系统巡检工作报告。 |
#4.3 | 7×24 小时电话技术支持,故障响应时间:发生紧急情况或用户报修 2 小时内响应, 简单故障需在 48 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需在 7 天内解决。 |
#4.4 | 不可抗力引起的故障等,供应商也应积极配合用户采取补救措施。 |
*4.5 | 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解决故障的,供应商应安排人员迅速维护。 |
5. | 验收 |
*5.1 | 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要求为依据,根据成交供应商应答文件“技术要求偏离表”中投标响应内容和偏离描述,验收标准如下: (1)偏离描述为“符合”的,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要求为验收标准; (2)非星号条款偏离描述为“负偏离”的,以“投标响应”内容为验收标准; (3)偏离描述为“正偏离”的,以“投标响应”内容为验收标准;其他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 |
*5.2 | 验收流程: (1)合同完成后,供应商向用户书面提交验收申请,由用户组织进行验收,用户应在供应商提请验收后 10 日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2)验收标准: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合同附件,供应商应出具运行报告,经用户确认合格后,视为验收通过。 (3)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用户留存,一份由供应商用作结算凭证。 (4)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5)用户有权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或机构对合同规定中的材料性能、指标进行校核。 |
*6. | 相关费用: (1)解决故障的进入林区和保护区的手续及人员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本项目涉及的相关测试、伴随服务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
第八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中“五 开标及评标”、“六 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1. 评标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标准进行评标。
2. 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3. 投标文件资格性检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
4. 投标文件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
5.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不寻求外部证据。
6. 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回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7. 本项目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打分,以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7.1 同品牌处理办法:详见“投标人须知 19.3.2 条”。
7.2 中标候选人并列式时的处理方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
8.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惠措施为:在技术部分打分项中加 1 分。
9.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认定为投标无效。
10. 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 8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 制造商授权书解释
11.1 供应商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为原厂唯一授权时,则其他同品牌的授权书不能得分。若同时出现同一授权人发出的授权时无论级别,则均不得分。
11.2 投标人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为非原厂授权时,还应同时提供关联证明文件,否则无效。
11.3 投标人为制造商时,无需提供授权书,相应“制造商授权书”评分内容得该项满分。
11.4 若出现同一品牌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参与的情况,制造商相应“制造商授权书”评分内容得该项满分,其他代理商不得分。
同品牌供应商视作一个供应商的处理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 19.3.2”
参考格式:
制造商授权书
致:(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 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经销商地址)的(经 销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 (唯一/合法)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第(项目编号)/包号/品目号 (设备名称) 设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 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磋商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磋商共同和分别承担磋商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 我方兹授予 (经销商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经销商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经销商名称) 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盖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注:授权书格式可变动,但应包含参考格式中的内容。国外厂家提供的请提供译本。
序号 | 评审内容 | 要求 |
1 | 开标一览表 | 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册中提供 |
2 | 营业执照 | 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册中提供 |
3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册中提供 |
4 | 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 制度的证明文件 | 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册中提供 |
5 | 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保的记录 | 提供开标前 6 个月内任意一次的缴纳凭证, 具体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册中提供 |
6 | 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 | 提供开标前 6 个月内任意一次的缴纳凭证, 具体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册中提供 |
7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的书面声明 | 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册中提供 |
8 | 投标人资格声明 | 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册中提供 |
9 | 信用查询记录 | 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提供 |
有一项不合格,即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要求 |
1 | 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 知第 2.1、10.1、10.2 条的规定, |
2 | 投标范围完整性 | 所投标包内容完整 |
3 | 投标文件第二册文件完整性 及符合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 知第 8.1 条规定 |
4 | 投标保证金形式及金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 知第 11 条规定 |
5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 知第 12 条规定 |
6 | 第七章技术要求中*号指标应 答 | 符合第七章技术要求要求 |
7 | 不存在其他被认定为无效投 标的情况 | 无招标文件中所列无效投标情形、符合法规 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有一项不合格,即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
四、分值设置
分类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价格部分 30 分 | 1、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经算术修正、投标声明、其他调整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 3、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4、得分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 ||
每有一项加注#号的技术指标应答负偏离的, | |||
附件 2-4 和附件 2-5 响应程度(减分项) | 12 | 扣 1 分; 每有一项一般技术指标应答负偏离的,扣 0.5 分。 | |
(*号条款项及无要求的标题项不占分值) | |||
提供综合观测塔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原厂授 | |||
综合观测塔制造商授权书 | 4 | 权书得 4 分,未提供 0 分。 针对本项目是指:授权书内容应体现本项目名 | |
称或编号; | |||
综合观测塔结构质量证明文件 | 4 | 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加盖执业章的图纸得 4 分; 未提供或无结构工程师盖章的 0 分 | |
结合项目特点,分析本项目的难点及关键点。 | |||
(1)分析到位详尽、描述准确,提出有效的 | |||
解决方案,得 4 分; | |||
技术 | 项目特点、难点分析 | 4 | (2)分析基本到位详细、描述基本准确,有 解决方案,得 2 分; |
部分 | (3)分析一般内容简单或解决方案一般,得 1 | ||
50 分 | 分; | ||
无分析或无解决方案,得 0 分。 | |||
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可行性强且描述详细得 | |||
5 分 | |||
实施方案-进度计划 | 5 | 内容比较全面、比较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且 描述比较详细得 3 分 | |
内容简单、描述简单或科学合理性差得 1 分 | |||
方案差、无可行性或未提供得 0 分。 | |||
视对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评价(例如地点、工 | |||
作内容安排、具体实施、技术等) | |||
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可行性强且描述详细得 | |||
7 分 | |||
实施方案-详细实施方案 | 7 | 内容比较全面、比较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且 描述比较详细得 5 分 | |
内容全面性一般、科学合理性一般、可行性一 | |||
般、描述比较详细得 3 分 | |||
内容简单、描述简单或科学合理性差得 1 分 | |||
方案差、无可行性或未提供得 0 分。 |
措施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 4 分 | ||||
质量保证措施 | 4 | 措施比较合理可行、针对性较强得 2 分 措施一般、或针对性一般得 1 分 | ||
措施差或未提供得 0 分。 | ||||
针对项目特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关于以下内 | ||||
容的安装图纸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 | ||||
(1)综合观测塔 | ||||
(2)森林小气候观测场 | ||||
(3)标准地面气象观测场 | ||||
(4)地表径流场 | ||||
安装图纸 | 10 | (5)水量平衡场 | ||
以上每小项内容按下述标准打分后,累计计分 | ||||
合理、可行性较强的得 2 分 | ||||
合理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得 1 分 | ||||
合理性差或可行性差得 0.5 分 | ||||
未提供得 0 分。 | ||||
项目负责人 | 2 | 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证书,得 2 分; | ||
项目团队人员中(包含项目经理)每包含以下 | ||||
(林学,分类学,水文学,气象学等相关专业) | ||||
一个专业方向得 1 分 | ||||
最高 5 分。 | ||||
项目团队实力 | 5 | 说明: | ||
(1)同一人员只计分一次,同一专业最多计 | ||||
分两次; | ||||
(2)需提供上述人员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复 | ||||
印件,否则不得分。 | ||||
商务 | 视对售后服务方案的总体服务内容(例如故障应急措施和解决方案等)进行综合打分: (1)内容全面、合理可行且描述详细得 3 分; (2)内容比较全面、方案比较合理可行且描述详细得 2 分; (3)内容简单、方案一般且描述简单得 1 分; (4)方案差或未提供独立方案得 0 分。 | |||
部分 | ||||
20 分 | 售后服务方案 | 3 | ||
每提供一个2021年1月1日以来签订以下情形 | ||||
合同复印件得相应分值: | ||||
(1)承担过类似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项 | ||||
目相关合同复印件,1 个 3 分,最多得 6 分; | ||||
投标人项目业绩 | 10 | (2)30 米或以上通讯塔、观测塔相关合同合 | ||
同复印件,1 个 2 分,最多得 4 分; | ||||
本项累计计分。 | ||||
说明: |
(1)合同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与本项目相关的内容页、签字盖章日期页 (2)本项累计得分,一份合同仅计分一次 | ||||
总分值:10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