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签署合同编号为:CSCA08-2019-075 号的《信达证券睿诚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根据《原合同》“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补充、修订与变更”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应和托管 人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具体方式以管理人为准),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指定的...
合同编号: 号
信达证券睿诚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
补充协议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O年 月
鉴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签署合同编号为:CSCA08-2019-075 号的《信达证券睿诚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根据《原合同》“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补充、修订与变更”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应和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具体方式以管理人为准),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管理人根据信达证券睿诚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将与托管人签订《信达证券睿诚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本集合计划《原合同》条款进行以下修改,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相关内容对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 修改条款
合同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五、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3、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x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 准(Rb)由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中确定。在业绩报酬提取日,管理人可对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b)以上部分,提取 55%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 五、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3、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x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Rb)由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中确定。在业绩报酬提取日,管理人对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b)以上部分,不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
十、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3、管理费:0.65%/年 | 十、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3、管理费:0.55%/年 | |
第十三章集合计划费用、业 绩报酬 | A、固定费用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65%÷当年天数 | A、固定费用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55%÷当年天数 |
H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H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
B、业绩报酬 x集合计划对份额年化收益率 (R)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b)以上部分,管理人可提取 55%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 B、业绩报酬 x集合计划对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b)以上部分,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 |
第二十二 | 一、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 | 一、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
章 集合 | 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计划终止 和清算 |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 6 个 |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 6 个月内无 |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管理 | 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管理人原有的权 | |
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 利和义务; | |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 6 个 |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 6 个月内无 | |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 | 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 | |
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 利和义务; | |
3、管理人因停业整顿、解散、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 | 3、管理人因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撤 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 6 个 | |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管 |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管理人原 | |
理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 有的权利和义务; | |
4、托管人因停业整顿、解散、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 | 4、托管人因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撤 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 6 个 | |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 |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 | |
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 有的权利和义务; | |
5、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持续 5 个工作日少于 2 人; 6、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一致同 | 5、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持续 5 个工作日少于 2 人; 6、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一致同意本 | |
意本集合计划终止; | 集合计划终止; |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 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 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 |
8、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之日(T 日),本集合计划将于下一个交易日(T+1 日)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9、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 10、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8、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之日 (T 日),本集合计划将于下一个交易日(T+1 日)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9、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 10、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一年后,当本集合计划年化收益达到业绩报酬计提 基准(≥Rb)后,管理人有权选择提前 | |
终止本集合计划。 | ||
11、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况。 |
二、除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规定外,资产管理合同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三、其他条款
3.1 本补充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且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开始生效,随
《原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3.2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三方未来可能签署的其他修改或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 本补充协议所涉及之释义,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适用《原合同》中的相关定义或条款。
3.4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原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原合同》亦未予规定的,可由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一致同意后另行签署补充或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3.5 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管理人与托管人各执两份,其余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睿诚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签字/盖章页)
管理人: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