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金福盈两全保险(D 款)条款
恒安标准人寿[2018]两全保险 0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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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xxx两全保险(D 款)条款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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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订立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合同为恒安标准xxx两全保险(D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xxx两全保险(D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条款第 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应当在 18 周岁(含)以上,并且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本合同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3. 本合同效力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x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
犹豫期为 15 日),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条款第
3.3 款的约定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x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与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详见下表)的乘积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0 周岁至 17 周岁 | 100% |
18 周岁至 40 周岁 | 160% |
41 周岁至 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注: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二、特别给付
(一)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或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且身故时或永久完全残疾时年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或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乘用车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或乘用车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
x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乘用车期间在乘用车xx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且身故时或永久完全残疾
时年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 倍给付乘用车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或乘用车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9 座以上的客运汽车和民航班机期间在交通工具xx交通工具运行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且身故时或永久完全残疾时年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
被保险人身故时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上述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我们最多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x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一、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 2.2 条中约定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 2.2 条中约定的第二项所述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2.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3. 被保险人因各种治疗及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6.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本保险条款第 6 条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时。三、被保险人在乘坐乘用车期间,因被保险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身故或
永久完全残疾的,或者被保险人在驾驶乘用车期间,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 2.2 条中约定的第二项中的(二)所述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驾驶的;
2. 被保险人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形下驾驶的;
3. 被保险人占用对面车道驾驶的;
4. 被保险人在超过车辆核定人数载人的情况下驾驶的;
5. 被保险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乘用车;
6. 被保险人以非法载客并收取费用为目的驾驶乘用车。
四、被保险人在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9 座以上的客运汽车和民航班机期间,因被保险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或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 2.2 条中约定的第二项中的(三)所述保险责任。
3. 您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的交费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以及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期间,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确定。
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应在投保时交清;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续期保险费应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交付。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即为续期保险费的约定交付日。
3.2. 宽限期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约定交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您可以继续交付续期保险费,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一、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则自宽限期届满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两年。无论合同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和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对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未恢复效力的,则自该两年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二、出现本条款第 3.6.1 项规定的本合同中止情形的,本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 60 日。无论合同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向我们偿还您的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自我们收到上述全部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对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60 日未恢复效力的,则自该 60 日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以及上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时终止,我们计算收到当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并在 10 日内向您返还该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能生效。
3.6.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是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一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具体数额请见“现金价值表”,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如您欠交某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则该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为您已交最后一期保险费所对应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过后,您可以享受下述现金价值权益。
3.6.1.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但应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向我们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合同,则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贷款期限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由您与我们约定。当您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之和等于或大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合同,则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的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每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的
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我们收到您和被保险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后,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记录变更事项。
您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原件;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5. 如为道路交通事故,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应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向我们提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日内退还
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我们计算上述保险金时的现金价值的部分。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诊断书或鉴定书原件;
5. 如为道路交通事故,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三、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我们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下列任一情形的除外: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未及时给付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最终确定应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扣除已先予支付的保险金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申请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在办理给付保险金、返还现金价值或返还您交付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它尚未还清的款项,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您的所有欠款。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并依据本款第二、三项办理。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
您补交不足的部分。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的,我们将无息退还多交
的部分。
5.2.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若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向您发送相关通知或文件的,均视为已经送达给您。
5.3.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保险金给付的期间,我们有权要求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相关检查或鉴定,您和有关人员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5.4. 争议处理
x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您】:指投保人,即购买合同项下保险的人。
【我们】:指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不足 1 年不计)。
【被保险人】:指受合同保障的人。
【保险费】:指您为购买合同项下保险而支付的金额。
【保险事故】:指合同约定的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金】: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给付的金额。
【现金价值】:指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被保险人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乘坐或驾驶乘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乘用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乘用车车厢时止。
【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客运汽车和民航班机期间】:在被保险人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客运汽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轻轨、客运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走出火车、地铁、轻轨、客运汽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在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舱门时起至走出舱门时止。
【火车、地铁、轻轨】: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地铁、轻轨(包括磁悬浮列车)。
【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或旅游观光为目的的轮船。
【客运汽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或旅游观光为目的汽车。包括公交车、长途汽车、企事业单位自有巴士、企事业单位班车、校车、旅游巴士、景区巴士。
【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国家有关机关认定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在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中行进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中国武术、散打、格斗以及其他技击类项目等的比赛。
【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首期保险费】:指保险期间内第 1 年的应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指保险期间内第 2 年及以后各年的应交保险费。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保险单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的,
合同有效期内的某年如果没有 2 月 29 日,则 2 月 28 日为该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利息】:合同效力中止后补交续期保险费和保单贷款会产生利息。该利息按我们公布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并通过年复利的方式进行计息。
【保单年度】:从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或者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险金受益人】:指合同中约定的有权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我们指定的医院见保险单中的附表。若被保险人居住地及事故发生地没有我们指定的医院,则为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或虽未达到该等级但我们认为其医疗水平满足我们要求的医院。当被保险人因紧急抢救不受此限制,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永久完全残疾】:指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5);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高危职业表】:
渔 业 | 沿海捕鱼、养鱼人、近海及远洋渔船船员 |
木材森林业 | 伐木或锯木工人、森林砍伐业装运工人、挂钩工人、森林防火人员 |
矿 业 | 矿工、采石业工人、采矿业工人、陆上油矿开采业钻井工人或技术 员、陆上钻勘设备安装维修工、海上所有作业人员、潜水人员 |
交通运输业 | 人力或机动三轮车夫、拖拉机或混凝土预拌车驾驶员、液化或氧化油罐车司机、搬运工人或随车工人、搬家工人、铁路车站清洁人员、客货轮上工作人员、游览船或汽艇上工作人员、码头工人及领班、救难船船员、直升机飞行人员及机上工作人员、出租汽车驾驶员、 救护车驾驶员 |
建筑工程 | 钢筋工、架子工、焊工、拆船工人、电梯或升降机安装维修工人、地质探测员、海湾港口工程人员、水坝工程人员、挖井工程人员、桥梁工程或隧道工作建设人员、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挖 泥船工人 |
制造业 | 炼钢工人、钣金工、钳工、丸铁工、焊接工、车床工、冲床工、铣床工、钻床工、高压电之工作人员、水泥业工人、化学原料业一般工、有毒物品制造人员、油制气制造工、煤制气或液化气体制造工、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室外装潢人员 | ||
新闻广告业 | 新闻杂志业战地记者、空中广告招牌绘制人员、广告招牌架设人员 | ||
娱 乐 业 | 武打演员、特技演员、武术指导、高空杂技、飞车或飞人演员、救生员、游乐园清洁工、驯兽师、动物饲养人员 | ||
公共事业 | 电信工程设施或电力设施工程架设人员、电台天线维护人员、道路清洁工、垃圾车司机及随车工人、下水道清洁工、高楼外部清洁工、烟囱清洁工 | ||
治安人员 | 刑警、消防队队员、警务特勤、防暴警察 | ||
职业运动 | 滑雪运动员、冰球球员、橄榄球球员、击剑运动员、马术运动员及教练、拳击运动员、武术运动员、散打运动员 | ||
其他 | 空中或海上服役军人、特种兵 |
备注: 出租汽车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
【乘用车】: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它也可牵引一辆挂车。乘用车分类列表如下:
序号 | 术语 | 定义 |
1 | 普通乘用车 | 车身:封闭式,侧窗中柱有或无。车顶(顶盖): 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座位: 4 个或 4 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 后座椅可折叠或移动,以形成装载空间。车门:2 个或 4 个侧门,可有一后开启门。 |
2 | 活顶乘用车 | 车身:具有固定侧围框架的可开启式车身。 车顶(顶盖):车顶为硬顶或软顶,至少有两个位置: 1.封闭;2.开启或拆除。 可开启式车身可以通过使用一个或数个硬顶部件和/或合拢软顶将开启的车身关闭。 座位:4 个或 4 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车门:2 个或 4 个侧门。 车窗:4 个或 4 个以上侧窗。 |
3 | 高级乘用车 | 车身:封闭式。前后座之间可以设有隔板。车顶(顶盖): |
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 | ||||
座位:4 个或 4 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后排座椅前可安 | ||||
装折叠式座椅。 | ||||
车门:4 个或 6 个侧门,也可有一个后开启门。 | ||||
车窗:6 个或 6 个以上侧窗。 | ||||
4 | 小型乘用车 | 车身:封闭式,通常后部空间较小。 | ||
车顶(顶盖):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 | ||||
启。 | ||||
座位:2 个或 2 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一排。 | ||||
车门:2 个侧门,也可有一个后开启门。 | ||||
车窗:2 个或 2 个以上侧窗。 | ||||
5 | 敞篷车 | 车身:可开启式。 | ||
车顶(顶盖):车顶可为软顶或硬顶,至少有两个位置 | ||||
第一个位置遮覆车身;第二个位置车顶卷收或可拆除。 | ||||
座位:2 个或 2 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一排。 | ||||
车门:2 个或 4 个侧门。 | ||||
车窗:2 个或 2 个以上侧窗。 | ||||
6 | 舱背乘用车 | 车身:封闭式,侧窗中柱可有可无。 | ||
车顶(顶盖):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 | ||||
启。 | ||||
座位:4 个或 4 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后座椅可折叠或 | ||||
可移动,以形成一个装载空间。 | ||||
车门:2 个或 4 个侧门,车身后部有一仓门。 | ||||
7 | 旅行车 | 车身:封闭式。车尾外形按可提供较大的内部空间。 | ||
车顶(顶盖):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 | ||||
启。 | ||||
座位:4 个或 4 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座椅的一排或多 | ||||
排可拆除,或装有向前翻倒的座椅靠背,以提供装载平 | ||||
台。 | ||||
车门:2 个或 4 个侧门,并有一后开启门。 | ||||
车窗:4 个或 4 个以侧窗。 |
8 | 多用途乘用车 | 上述 1-7 车辆以外的,只有单一车室载运乘客及其行李或 | ||
物品的乘用车。但是,如果这种车辆同时具有下列两个 | ||||
条件,则不属于乘用车: | ||||
1 除驾驶员以外的座位数不超过 6 个; | ||||
只要车辆具有可使用的座椅安装点,就应算“座位”存 | ||||
在。 | ||||
2 p-(M+N×68)> N×68 式中:p-最大设计总质量。 | ||||
M-整车整备质量与 1 位驾驶员之和。N-除驾驶员以外 | ||||
的座位数。 | ||||
9 | 短头乘用车 | 一种乘用车,它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 | ||
玻璃最前点以后,并且方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 | ||||
四分之一部分内。 | ||||
10 | 越野乘用车 | 在其设计上所有车轮同时驱动 (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 | ||
开的车辆),或其几何特性(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 | ||||
过角,最小离地间隙)、技术特性(驱动轴数、差速锁 | ||||
止机构或其它型式机构)和它的性能)爬坡度)允许在 | ||||
非道路上行驶的一种乘用车。 | ||||
11 | 专用乘用车 | 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具备完成 | ||
特定功能所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 | ||||
例如: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 ||||
11.1 | 旅居车 | 旅居车是一种至少具有下列生活设施结构的乘用车。 | ||
-座椅和桌子; | ||||
-睡具,可由座椅转换而来; | ||||
-炊事设施; | ||||
-储藏设施。 | ||||
11.2 | 防弹车 | 用于保护所运送的乘员和/或物品并符合装甲防弹要求的 | ||
乘用车。 | ||||
11.3 | 救护车 | 用于运送病人或伤员并为此目的配有专用设备的乘用 | ||
车。 | ||||
11.4 | 殡仪车 | 用于运送死者并为此目的而配有专用设备的乘用车。 | ||
注:定义中的车窗指一个玻璃窗口,它可由一块或几块玻璃组成(例如通风窗为车窗的一个 | ||||
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