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信用卡 e 招贷业务条款及细则
招商银行信用卡 e 招贷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招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或“您”)申请招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e 招贷”业务(以下又称“本业务”),一经在本界面上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招商银行信用卡 e 招贷业务条款及细则》(以下简称“本协议”),即视为持卡人已知悉、理解并有效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并在确认充分了解后慎重决定是否签署本协议。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本协议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持卡人有权要求本行信用卡中心对本协议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的咨询渠道:招商银行信用卡客服电话 000-000-0000。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e 招贷”是本行信用卡中心(又称“本行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在申请成功后,持卡人分期偿还本金和分期利息,每期分期本金与分期利息将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每期应还金额等于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加上每期应还分期利息,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本金×分期折算年化利 率/12×(1+分期折算年化利率/12) ^分期期数)/((1+分期折算年化利率/12) ^分期期数-1),每期应还金额保留两位小数,所有尾差计入最后一期支付。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和每期应还分期利息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计算,每期分期利息=剩余应还本金×分期折算年化利率/12。分期折算年化利率为 0%-18.25%(该分期折算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分期期数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分期本金 = ∑期限 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 ,
i=1
⎛1+
IRR ⎞i
⎟
⎜
⎝ n ⎠
其中 n 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 n 为 12,每 3 个月还款一次则 n 为 4,每年还款一次则 n为 1),由此计算出的 IRR 即为分期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化利率。
2. 持卡人成功办理“e 招贷”后,每期分期本金与每期分期利息同时入账。当期分期利息全额计入“e 招贷”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往期分期利息的未还部分按照百分之五计入"e 招贷"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当期分期本金全额计入“e 招贷”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往期分期本金的未还部分按百分之五计入“e 招贷”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时全额偿还当期“e 招贷”账单金额,即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e 招贷”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将按照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息计算规则计收透支利息。除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为 18.2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客户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作为违约金,最低为 10 元或 1 美元。
3.若持卡人要求整户注销个人信用卡或申请提前结清“e 招贷”交易并经本行卡中心同意,本行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已成功办理的“e 招贷”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债务(包含但不限于剩余分期交易本金等,以下又称“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e 招贷”交易项下本行卡中心为持卡人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以下又称“营销活动奖励”),
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e 招贷”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其中,持卡人应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中的分期利息优惠=平均每期分期利息优惠金额乘以已入账期数(平均每期分期利息优惠金额=分期利息总优惠/分期期数)】,本行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 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持卡人支付的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 0 元,最高不超过“e 招贷”交易全部剩余分期利息。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卡中心损失的,本行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4.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本行信用卡官方客户端掌上生活(以下简称“掌上生活”)等自助渠道或信用卡客服热线(含销售专线)申请“e 招贷”业务,具体流程以各渠道的实际展示为准。
5.持卡人首次申请“e 招贷”成功后,将会生成独立的“e 招贷”账户,同时核发“e 招贷”电子卡,该卡仅供还款使用,不允许进行任何其它交易等操作。
6.若持卡人提供的收款账户为本行一网通账户(II 类)、一网通账户(III 类)或一卡通(II 类),持卡人同意本行把该借记卡账户与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绑定。绑定后,该借记卡账户的账户余额限额、该借记卡账户与所绑定信用卡账户之间的资金转入及转出限额等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 行。
7.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在申请、使用“e 招贷”过程中,本协议内容、各渠道上显示的内容、本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人使用“e 招贷”的相关规则,持卡人申请“e 招贷”即表示同意接受“e 招贷”的所有规则。
8.持卡人声明:本协议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 “e 招贷”。
9.持卡人承诺:持卡人在使用“e 招贷”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等。持卡人利用“e 招贷”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10.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本行非网络服务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e 招贷”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持卡人使用“e 招贷”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等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11.持卡人确认:本行已就本协议中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持卡人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持卡人对上述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第二条 申请及发放
1.“e 招贷”仅限人民币币种。
2.持卡人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额度等,受本行卡中心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持卡人每次申请“e 招贷”,申请资格及可办理金额以本行卡中心综合评定为准。最低申请金额不低于 1000 元,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 5 万元。
3.“e 招贷”业务本金、分期利息等均不计算招商银行个人用户积分。
4.持卡人申请“e 招贷”成功后,款项到账时间由系统审核。
5.本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本人在本行开立的有效一卡通账户(一卡通的开户证件须与信用卡开户证件一致)或持卡人本人指定且本行支持的其它银行(具体支持的银行以申请时为准)借记卡,上述账户的开户证件须与持卡人本人名下的本行信用卡的开户证件一致。该款项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旅游、医疗等),不得用于购房、企业经营、生产经营、偿还信用卡、偿还其他贷款或债务、购买保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朝朝盈、朝朝宝等理财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等非消费领域,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6.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请保管好您本人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以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您本人原因导致卡片信息或个人信息泄露,或因您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等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您承担。
7.您知悉并同意,办理 e 招贷可能会占用您的个人消费卡额度和分期卡额度,实际是否占用以办理页面展示为准。
8.持卡人每次申请“e 招贷”一经审核通过,则不能撤销,不能对申请金额或申请分期期数进行更改。如持卡人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行卡中心客服热线 000-000-0000 咨询。
第三条 收费、账单及还款
1.账单:“e 招贷”业务单独出账单,仅提供电子类账单,不提供纸质账单。目前自助渠道(包括掌上生活、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支持持卡人查询账单,“e 招贷”账单日与持卡人个人信用卡账单日保持一致,并且与个人信用卡账单日联动修改。
2.还款方式:持卡人可选择主动还款、自动还款或预约还款。持卡人选择主动还款时需单独指定“e 招贷”账户还款,目前支持的还款渠道:掌上生活、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动还款和预约还款功能以对应的还款服务协议内容为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行卡中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或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持卡人或持卡人账户、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持卡人或持卡人交易、持卡人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持卡人或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或为本行提供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用于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持卡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
本行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本业务时,本行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e 招贷”交易项下本行卡中心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e 招贷”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其中,持卡人应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中的分期利息优惠=平均每期分期利息优惠金额乘以已入账期数(平均每期分期利息优惠金额=分期利息总优惠/分期期数】,本行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 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持卡人支付的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 0 元,最高不超过“e 招贷”交易全部剩余分期利息。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卡中心损失的,本行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如持卡人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本行卡中心有权要求持卡人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持卡人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本行卡中心可单方予以销户。本行卡中心因持卡人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同时还应对本行卡中心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行卡中心有权直接从持卡人账户扣款对本行卡中心所受损失予以弥补。
2.持卡人必须保留成功办理“e 招贷”而获得的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本行拥有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上述款项或无法证明上述款项用于约定用途,则构成违约,本行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e 招贷”交易项下本行卡中心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e 招贷”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其中,持卡人应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中的分期利息优惠=平均每期分期利息优惠金额乘以已入账期数(平均每期分期利息优惠金额=分期利息总优惠/分期期数】,本行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分期本金的 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持卡人支付的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 0 元,最高不超过“e 招贷”交易全部剩余分期利息。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卡中心损失的,本行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第五条 其他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未尽事项依据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3.本行卡中心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等对本协议进行调整,并于执行前通过本行网站公告、掌上生活公告等方式(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该等调整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调整。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调整,持卡人应在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e 招贷”业务,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调整,本行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的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e 招贷”交易项下本行卡中心为持卡人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e 招贷”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其中,持卡人应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中的分期利息优惠=平均每期分期利息优惠金额乘以已入账期数(平均每期分期利息优惠金额=分期利息总优惠/分期期数】,本行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分期本金的 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持卡人支付的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
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 0 元,最高不超过“e 招贷”交易全部剩余分期利息),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卡中心损失的,本行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4.持卡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持卡人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相关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目录可于本行网站查询),对持卡人的相关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人脸信息、征信等)、本协议等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其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5.招商银行信用卡投诉电话为 000-000-0000 转 7。
附件:银行卡账户验证授权
一、为了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收集并使用您的必要信息,包括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您的银行卡信息(包括卡号、预留手机号)。收集信息渠道包含掌上生活 APP、招商银行 APP、招商银行信用卡线上申请渠道、招商银行官方电话 95555。
二、基于为您办理前述业务的需求,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将您以上个人信息上送至人民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银行卡开户机构进行身份校验和签约。个人信息传输将遵照上述监管机构或金融机构的规范加密传输。
三、您可通过本行官方电话 95555 或上述机构官方电话、网站、APP 进一步了解您行使个人信息权益的方式和程序等个人信息处理相关内容。
四、如您不满十四周岁,为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目前暂时无法为您提供银联账户验证服务。
五、“招商银行”会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六、因银行卡账户验证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您同意采取本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七、您确认:您已充分阅读并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内容,并知悉您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可以行使的权利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