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院护理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3 版 A 款)注册号:C0001793271202303083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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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院护理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3 版 A 款)注册号:C00017932712023030838353
(众安在线)(备-护理保险)【2024】(主) 043 号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xxx)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为投保
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80 周岁(释义二)(含 80 周岁),
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前(含 80 周岁),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三)后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四)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在医院(释义五)接受住院(释义六)治疗的,且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服务商(释义七)提供住院护理服务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住院护理期间中每日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八)的护理费用(释义九),在扣除约定的单日住院护理免赔额
(释义十)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护理费用保险金,但保险人每日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日住院护理给付限额(释义十一)为限。单日住院护理免赔额、给付比例、单日住院护理给付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给付住院护理费用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每次住院护理给付天数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单次最高给付天数,单次最高给付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二)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护理的累计给付次数以 5 次为限,当累计住院护理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累计给付次数时,本合同终止;
(三)累计住院护理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达到住院护理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四)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被保险人的住院护理费用;
(五)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经第三方服务商进行住院护理服务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审核,具体流程见本条款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 2 日(含第 2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护理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三)的机动交通工具;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二)被保险人患性病,传染病(释义十四)、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释义十五)确定);
(三)康复治疗(释义十六)、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保健食品及用品;
(四)康复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包括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性眼镜、义眼、矫形支架等)及其安装、非处方医疗器械及其安装;
(五)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释义十七),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
关费用,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确诊的相关疾病;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八),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职业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释义十九)、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释义二十)或器官移植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释义二十一)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
(八)第三方服务商和医疗服务形式以外发生的护理费用;
(九)不属于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服务商发生的护理费用。第九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住院护理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第十条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将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如投保人未交付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允许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需扣减保险期间内所有未交期间的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扣减的保险费之和应等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总额。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且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费的,从应付之日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宽限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变更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二十二)。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且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x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二十三)而导致的迟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如果被保险人需要进行住院护理服务的,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住院护理授权申请、材料审核和住院护理费用直付:
(一)住院护理授权申请和材料审核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二十四)向保险人提交住院护理授权申请(以下简称“授权申请”),并提供下列授权申请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二十五);
3.支持审核的全部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医院出具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病理检查报告、影像报告、检查化验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原件。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保险金转账授权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保险人基于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若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支持住院护理服务的审核,保险人有权要求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如果保险金申请人未提交授权申请或者材料审核未通过,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护理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二)住院护理费用直付
住院护理授权申请及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由保险人与第三方服务商直接结算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赔偿部分的住院护理费用,保险金申请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但被保险人应自行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护理费用。
第六部分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争议处理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一、保险人
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三、等待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四、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五、医院
除另有约定外,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及保险人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清单及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清单将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或通知为准。
六、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二)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三)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四)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六)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工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七、第三方服务商
指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为保险用户提供服务的机构。八、必需且合理
(一)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二)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九、护理费用
指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保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费用或其他经保险人认可的直接用于护理服务所需费用。
十、单日住院护理免赔额
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日接受住院护理服务所支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十一、单日住院护理给付限额
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日接受住院护理服务所支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限额。
十二、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十三、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四、传染病
除另有约定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以下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具体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的文件为准),但不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
(一)甲类: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三)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十六、康复治疗
康复治疗是使病、伤、残者康复的重要手段,常与药物治疗、手术疗法等临床治疗综合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体操、运动神经、肌肉生理促进疗法、生物反馈、牵引、推拿、针灸、电疗、药物熏蒸、康复工程训练、其他物理治疗等。
十七、既往症
指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十八、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九、职业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的职业归属于下列职业列表内的职业,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感染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从事其职业工作过程中;
(二)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三)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四)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五)职业列表:
医生(包括牙医) | 护士 |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 医院护工 |
救护车工作人员 | 助产士 |
警察(包括狱警) | 消防人员 |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合同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输血、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保险人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第八条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二十、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根据HIV感染分类及AIDS诊断标准被确诊为艾滋病(AIDS)期。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在等待期满保障起始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二)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三)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合同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保险人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第八条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在等待期满保障起始日之后,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HIV;
(二)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为三级医院;
(三)实施移植医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确认移植器官来自HIV感染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
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合同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人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第八条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
×[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十四、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二十五、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