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合同条款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执行
扶绥县 2024 年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
资金项目 2 标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扶绥县民族宗教服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广西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扶绥县 2024 年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 2 标段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扶绥县 2024 年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 2 标段。
2. 工程地点:扶绥县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 资金来源: 政府预算资金 。
5. 工程内容:岜盆乡驮辽村驮关屯甘蔗产业配套项目、东罗镇客兰村渠那屯甘蔗产业配套项目
道路硬化(续建))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扶绥县 2024 年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 2 标段,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所包含内容
为准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6 月 13 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8 月 2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7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捌拾壹万陆仟壹佰陆拾肆元整(¥816164.00 元);
其中: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 | 金额(元) | 备注 |
岜盆乡驮辽村驮关屯甘蔗产业配套项目 | 道路硬化长 921 米、宽 3.5 米、厚度 0.18 米。 | 429036.00 | / |
东罗镇客兰村渠那屯甘蔗产业配套项目(续建) | 道路硬化长 681 米、宽 4.5 米、厚度 0.18 米。 | 387128.00 | / |
工程总价:人民币816164.00元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xx。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扶绥县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并且盖章之日起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公章)扶绥县民族宗教服务中心 承包人:(公章)广西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xxxxxxxxxxxx 0 x 地 址:xxxxxxxxxxxx 0 x福苑
xxx 00 xx 0 x 0000 x
邮政编码: 532199 邮政编码:532199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771-7530453 电 话:0771-7981135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xxxxxxx0000@000.xx 电子信箱:000000000@xx.xxx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扶绥支行
账 号: 账 号:8050614637000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注:专用合同条款每一条均应填写完整!)
1. 一般约定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图纸 ;(9)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双方有关 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所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临时设施及生产用的临时用地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等适用本合同 。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如有,双方另行协商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 图纸 ;
(9) 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等其他合同文件 。
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七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1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
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经双方确认的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开工前 7 天应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其他需
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由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双方自行协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双方自行协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提交文件后 7 个工作日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
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扶绥县民族宗教服务中心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办理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其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负责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
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规划批复工程用地红线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根据
现场实际自行考虑,费用自理。由承包人负责修改、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承包人不履行以上义务导致道路和交通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造成施工延误的,应由承包人
承担责任。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于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其他工程或
提供给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其他工程或 提供给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按照以下规
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
由承包人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实际施工计算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
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的,按照竞标人投标综合单价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除以上情况之外出
现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不调整合同价格 。
2. 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
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xx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
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及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七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信线路接至施工
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向外 500 米以内道路、1000 米以内的水、电、管
线等临时设施费用由投标人在其投标报价中考虑。超此范围以外的由招标人负责。若供电部门的原
因造成停水、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自理。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 2。
3. 承包人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当地城建归档要求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前十五天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装订成册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无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问: 每月 25 日向监理、发包人提供当月工程进度报表以
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叁份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 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
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
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xx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4) 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xx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3.2.1 项目经理:姓 名:xx;
身份证号:451223199806131511;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 245212100506;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 B(2022)0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通信地址: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H 组团 H-02 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仅限于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人盖章
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xx材料、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
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
间的 80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约定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
施工时间的 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 80%
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1000 元/日(人民币)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
员一致,并在 (开工日期) 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 前,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 号和桂建管﹝2014﹞25 号
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 1000 元/人•次
(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
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 1000 元/人•次(人民币)。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 3)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
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 1000 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 1000 元/人•次(人民
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双方自行协商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 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 10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 10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 10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
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1000 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
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1000 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
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1000 元/人•次(人民币)。
3.3.6 工程例会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必须参加由监理人主持的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4 小时向监理或项目总监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书面申请的,应先短信申请,事后补书面申请)并在获得总监批准后方可缺席(最多只能 1 人缺席),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迟到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元/人•次。
3.3.7 对承包人工作人员的要求:对于下列承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次;同时,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1)分部分项工程经两次验收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主要责任者(指施工员、班组长、质量员、工
长);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和发包人的管理的工作人员;
(4)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高空抛弃建筑垃圾者及随地大小便者;
(6)无证上岗者;
(7)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8)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无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 4。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
证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
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
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
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开工至验收合格竣工移交 。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无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无 。
承包人在中标后 7 个工作日内,按 崇左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定将农民 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4. 监理人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发包人与监理人
签订的监理合同。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场所。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12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杜绝重伤、
死亡事件 。
关于安全xx施工奖项的约定: /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
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之日起 7 天内报
送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安全防护、xx施工设施须按崇左市有关标准及制度执行。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xx施工费 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xxx〔2015〕16号)和 崇左 市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无预付款。安全xx施工费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
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分 阶段和分项进度计划、设备材料人员进场计划;施工方案说明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及施工顺序和方法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七天内提供施
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从收到承包人提供
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之日起十天内予以确认,如有重大异议必须在收到上述资料五天内以
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5 天内 。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七天,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双方现场进行交验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xx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
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 8 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 8 小时(含 8 小时)影响正常 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
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 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1)不可抗力。(2)工程师同意或承包人有 证据证明的可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罚款,每
延误一天,按单项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造价的万分之 四 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
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结算造价的 5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6.5 级以上的地震;
(2)10 级以上持续 2 天的大风;
(3)降雨量为 210mm 以上且持续降雨超过 24 小时;
(4)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3 天的高温天气;
(5)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3 天的低温天气;
(6)50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对上列几种形式,应以实际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
7.9.2 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 无 。
8. 材料与设备
除发包人提供部份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其余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
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6。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
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如临时设施及设备阻碍项目总体施
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拆除或搬移,以上费用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
②承包人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及项目大门等(含场内外连接公共
交通道路、发包人指挥部使用的交通道路、发包人的项目大门)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
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
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xx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
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④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含项目部办公室、工人临时宿舍及项目相关设备工程临时设施、临 时卫
生间等)需按发包人招标时的要求统一规划及管理,需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建设。费用已包含在投标
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⑤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 。
9. 试验与检验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 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10. 变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
10.3.1 国有投资项目: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⑶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2 非国有投资项目: /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
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
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
数 %)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 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 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按相关文件执行。
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 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
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修改,逾期视为同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
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双方协商 。
11. 价格调整
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②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
③计日工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相关规定执行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2)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本工程采用 (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
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
他风险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 10.4.1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 11.1 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
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除工程变更外,结算时不再对招标施工
图对应的工程量重新计量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 10.4.1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 11.1 的约定调整。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衔接资金的 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相应发票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按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扣回,直至扣回全部预付款数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 7。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
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每月 25 日前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及进度款的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90%,
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60%;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相关部
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
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每月 25 日前由承包方编制好工程进度表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发包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
配合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①《工程用款支付证书》;②工程计量;③进度款申请书;④其他需要补
充说明的材料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_。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20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
度款支付证书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
城市建设有关规定及发包人需要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一式四套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 5 天(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
10 天(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之间含 1000 万元)、15 天(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
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 2 套、4 套、6 套。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国家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
执行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 7.5.2 条款执行。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
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 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后七日内,如承包人到期后不退场,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清理,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
14. 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文件
资料给发包人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除通用条款外,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和会审记录,以
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
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施工和竣工验收的有效技术资料,也是工程结算的论据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发包人审查时间 | |
1 | 500 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 |
2 | 500 万元-2000 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 |
3 | 2000 万元-5000 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 |
4 | 5000 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
顺延。
结算审核约定:
非国有投资项目: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 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初审意见。发包人逾期不予审定结算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上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初审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 14 天内,按审定后的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国有投资项目:(双方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本专用条款 12.4.1 的约定支付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返还(无息)。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 8。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
16. 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延期付款
协议,延期付款协议须经财政部门认可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合同条款 16.1.2 条执行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合同条款 16.1.2 条执行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4)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其他规定: /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 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 3.2、3.3 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xx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5 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双方协商解决 。
17. 不可抗力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 或文件为准。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第三者责任保险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和需要投保,相关保
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自行考虑 。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崇左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 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扶绥县民族宗教服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广西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桥梁工程为 年(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道路工程为 年(建议xx、路面、桥面为 2 年);
3.排水(雨水)工程为 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 3 年);
4.绿化工程为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年;
5. 地下防水工程为 年(建议为 5 年);
6.其他附属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 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扶绥县民族宗教服务中心 承包人(公章):广西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 xxxxxxxxxxxx 0 x 地 址:崇xxxxxxxxxxx 0 x福苑
xxx 00 xx 0 x 0000 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0771-7530453 电 话:0771-7981135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扶绥支行
账 号: 账 号:80506146370000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32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