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或其母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及时公告 ,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合同编号:
富诚海富通-新西兰投资精选3 号4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二○一七年二月一七年三月
目录
第一节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将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本合同以纸质盖章方式或电子签约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约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富诚海富通-新西兰投资精选 3 号 4 号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2、投资说明书:指《富诚海富通-新西兰投资精选 3 号 4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
明书》。
3、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富诚海富通-新西兰投资精选 3 号 4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
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书面修订、补充或变更。
4、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已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5、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7、注册登记机构:指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8、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
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0、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1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1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3、可供分配利润:采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1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5、封闭期:指资产管理人不办理本计划份额参与、退出的期间。
16、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相关证券账户。
17、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情形。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预期收益率(如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富诚海富通-新西兰投资精选 3 号 4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定期开放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x计划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期限为 5 年,经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本计划可以展期或提前终止。
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七、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x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或其母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
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x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母公司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销售机构向特定客户销售,具体发售方式见《投资说明书》。
客户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数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200 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x计划的认购费率为 1%,认购费用由资产委托人承担,用于本计划的销售和份额登记。认购计划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计划份额面值
单个资产委托人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首次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用)最低为 100 万元,并可多次认购。
初始销售期间,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
间首次认购份额的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资产委托人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提交认购本计划份额的申请,并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销售机构对认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业务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该申请,业务申请的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认购申请进行确认,以控制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时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超过 200 名。未予确认的认购申请,销售机构应及时办理退款。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资产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资产委托人应配合销售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
七、初始销售期间认购利息的处理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不多于 200 人,且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
带格式的: 字体: 五号
3,0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
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本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一) 参与和退出场所
委托人可至本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本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x计划自合同生效日起前 3 年不开放参与和退出,自第 4 年起,以后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参与和退出,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开放参与和退出的具体日期由资产管理人确定并至少提前 3 日通知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参与和退出价格和方式 1.参与和退出的方式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开放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
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参与和退出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开放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
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资产委托人应在参与、退出申请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自退出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2.参与和退出价格
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为申请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四)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参与和退出的程序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拟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列示。
(五)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2、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时,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
不得低于 100 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
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份额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含)时,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委托
人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持有的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当
委托人持有的份额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含)时,需要退出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的,不收取参与费;在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的,不收取退出费;本计划存续期满或提前终止时退出本计划的,不收取退出费。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参与: 1、本计划参与人数达到上限 200 人;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本金将退还给委托人。
(八、)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退出款项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资产管理计划的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10%,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
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办理部分退出,并按单个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净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予以撤销。部分退出导致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 100万元的,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
(3)当发生巨额退出并只接受部分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本合同或投资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参与开放日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违约退出的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非开放日,资产委托人在承担一定的违约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可以申请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1、违约退出的通知
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申请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未收到该等通知的,有权拒绝该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2、违约退出的确认
资产管理人同意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委托人应到销售机构提交违约退出申 请,资产管理人于销售机构受理违约退出申请之日(T 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违约退出的费用
资产委托人在承担违约退出费用后可以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2%,违约退出费用全额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违约退出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以退出申请受理日(T 日)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退出金额=违约退出份额×违约退出当日计划份额净值
带格式的: 缩进: 首行缩进: 2 字符
违约退出费用=实际退出金额×违约退出费率(2%)净违约退出金额=实际退出金额−违约退出费用
5、违约退出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 T 日违约退出申请成功后,资产管理人将通过资产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在 T
+10 日(含该日)内将违约退出款项划往计划份额持有人账户。
(十一)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资产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资产委托人将其所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全部进行非交易过户的,自非交易过户完成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受让方自非交易过户完成之日起持有所受让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规定享有相应的份额利益,受让方应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按照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承担投资风险。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条件具备且经资产管理人公告或通知后,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平台,向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签署本合同,认购、参与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且合同生效的资产委托人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名称: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杨高北路 2001 号 1 幢 4 部位三层 3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楼
邮政编码: 200120法定代表人:xx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100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 2022 号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 2022 号国际金融大厦邮政编码:518000
负责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x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资产管理合同分成等额份额,除本资产管理计划约定的除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保证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财产,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的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费;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8)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9)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x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客户资料表等。
x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由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1、建立和保管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客户资料表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5、对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中银证券 QDIIZH2016-003QDIIZH2017-001 号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投向中国银行(新西兰)有限公
司作为管理人并在新西兰发行的“中国银行(新西兰)一号公募基金”产品,该投资产品采用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主要投资于新西兰公开发行的固定利率基金和股票基金,谋求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x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中银证券
QDIIZH2016-003QDIIZH2017-001 号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现金及现金管
理类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型基金、债券逆回购。以上标的投资比例为 0-100%。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投资于中银证券 QDIIZH2016-003QDIIZH2017-00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限制为资
产总值的 0-100%。
闲置资金投资于现金及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限制为资产总值的 0-10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财产主要投资于中银证券 QDIIZH2016-003QDIIZH2017-001 号资产管理计划,该计
划投向中国银行(新西兰)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并在新西兰发行的“中国银行(新西兰)一号公募基金”产品,该产品投资新西兰公开发行的固定利率基金和股票基金。 具体投资范
围如下:
(1)新西兰政府或地方主管部门发行的债券;
(2)新西兰公司(NZDX)发行且在新西兰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3)具有至少为 A 或国际公认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普)给予的同等评级的新西兰公司发行的债券;
(4)新西兰注册银行发行的债券;
(5)在新西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
(6)在投资策略和目标允许的范围内,可使用衍生工具来进行风险管理、审慎投资管理及协助实现基金的目标。
本计划及底层资产(含中银证券 QDIIZH2016-003QDIIZH2017-00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中
国银行(新西兰)一号公募基金)合计收取管理费 3.55%/年,托管费 0.235%/年,认购费 1%。
80% 标准xx新西兰国债指数+ 20% 标准xx新西兰证券 50 指数六、风险收益特征
中等风险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简介:
万亿,金融学硕士,FRM。5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10 月,在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任助理投资经理、宏观策略分析师,从事基金投资研究,股票策略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3 月,在财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任权益创新业务负责
人、投资主办,从事股票投资、新三板投资以及权益创新产品开发。2016 年 3 月加入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部副总裁,投资经理。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能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变更投资经理。 2、投资经理变更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母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 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十二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及其他费用除外。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法律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计划的资金账户(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其中托管账户户名为“基金管理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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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或产品简称)”,预留印鉴为管理人公章和托管人的指定人名章,预留印鉴由双方各自保管。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1、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
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户名及预留印鉴应与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一致,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到期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应经托管人审核。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托管人保管。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的办理流程应依照《托管资产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管理事项协议》
(附件一)办理。 2、其他账户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计划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计划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第十三节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划款指令的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授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员的权限等授权事项、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书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经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若载明日期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日期的,授权通知于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之日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划款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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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命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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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员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书,对划款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合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并且所有付款必备条件具备。场外及限时交易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资产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行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划款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办理开户或支取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或要求存款行提供上门服务。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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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
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或邮件发送扫描件的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本委托财产托管专户及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账户管理费等银行费用,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除此情形以及本委托财产进行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外,其他本委托财产托管账户内资金的付款均应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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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划款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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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划款指令的情形包括划款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及交割信息错误、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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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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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划款指令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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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事项),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变更通知经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如正本内容与传真不一致,以传真内容为准,资产管理人对该效力应予以认可。指令发送人员更换通知生效后,对于原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原指令发送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带格式的: 字体: 非加粗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或邮件发送扫描件的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划款指令正本应与传真或者扫描件内容一致。因传真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所引起的纠纷或损失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按照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操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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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计划财产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x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
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如果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指令执行失败承担责任。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下午 18:0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第十五节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3)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1、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仅根据下列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1)委托财产投资于中银证券 QDIIZH2016-003QDIIZH2017-00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0-100%。
( 2) 委托财产投资于现金及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限制为资产总值的 0-100%。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资产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的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计划财产估值后确定的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份额净值,也是计算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1、估值日: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2、估值核对日:本计划的开放日、有违约退出的工作日以及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
1、本计划所投资的“中银证券 QDIIZH2016-003QDIIZH2017-00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其
投资标的投资管理人传递给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的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若其未及时更新或传递最新净值,则以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2、本计划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3、本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场外购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以最近一个披露日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x计划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同托管人一同进行。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资产管理人负责对外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当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协商采取更正措施,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报告方式向委托人及时披露。
当本计划财产的估值因投资标的的管理人所提供的信息错误而导致的估值差错,将不算作估值差错。因此所引起的估值赔偿由投资标的的估值方全权承担,本计划管理人协助索赔。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用于信息披露的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对计划资产的份额净值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以双方约定方式复核确认后反馈管理人。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管理人按本条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x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和税收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等的开户费用;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率、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x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0.35%
H=E×年管理费率 0.35%÷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x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0.035%
H=E×年托管费率 0.035%÷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账户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号:0000000000000000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东部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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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一)中 3 到 6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费用。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从资产管理计划
中列支。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五、税收
各类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节 业绩报酬
x计划资产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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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节 报告义务
一、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若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以及合同终止的当年,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投资管理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季度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披露。
(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x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向委托人报告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5)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2、报告披露途径及委托人信息查询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允
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网站
定期报告、份额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或其母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
如委托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或退出等业务时留有电子邮箱、手机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上述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及本合同终止的当季度,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3个月及本合同终止的当年,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财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同时,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计划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委托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如果委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委托财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委托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委托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委托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委托财产收益。
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 于 委 托 财 产 将 投 资 于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管 理 中 银 证 券 QDIIZH2016-003QDIIZH2017-001 号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投资新西兰发行的“中国银行(新
西兰)一号公募基金”产品。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海外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风险,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2、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
委托财产的净值会因中银证券QDIIZH2016-003QDIIZH2017-00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净值
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若该计划所投债券、股票的价格下跌可能会导致委托财产资产净值的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此外,由于费用计提及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本计划的净值变化可能不能完全反映所投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债券、股票等资产的价格变化。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风险,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3、流动性风险
x专户主要投资于中银证券 QDIIZH2016-003QDIIZH2017-001 号资产管理计划,集中度
高,该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赎回或不能及时赎回,将导致委托资产持有人无法变现,从而带来资产损失的风险。另外,在委托财产的提取或到期清算时,若所投该资产管理计划有股票停牌的,可能会出现部分或全额客户的提取资金或清算财产无法及时兑付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风险,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4、汇率风险
委托财产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风险,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5、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委托财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风险,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76、税务风险
x计划项下的计划财产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如财税【2016】140
号文项下的增值税等,且随着国家财税政策的变化,应当由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可能发生变
化,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实现预定的投资收益。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委托财产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六、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x计划采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1、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
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二、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次开放期结束或违约退出申请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6、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7、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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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 20 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按
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以货币形式划付给委托人。若本计划终止时持有未变现资产,资产管理人可将本计划已变现资产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分配,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未变现的资产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率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其估值方法继续按本合同第十六部分的规定计算。清算小组在该未变现资产可流通变现时应及时变现,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直至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全部清算完毕。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对于合同最后一日管理费、托管费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
资产管理人不垫付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退还上述款项后再进行清算,如发生管理人垫付资金,相关成本由计划财产承担。
对于资产管理计划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托管人不予垫付。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委托人。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保存 15 年以上。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三节 违约责任
一、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计划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5、资产托管人对从资产管理人处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对依据该等信息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予承担。
资产托管人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本合同提及的任何“损失”,仅指“直接损失”,本合同提及的任何“赔偿”,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本合同项下管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实际收取的管理费为限。
第二十四节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以电子签约的方式签署)、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以电子签约的方式签署)、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5 年,自本资产管理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资产管理计划的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动延期:
1、本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情形;
2、其他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正常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节 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富诚海富通-新西兰投资精选 3 号 4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
署页)
资产委托人(个人投资者):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资产委托人(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资产管理人: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二○一 年 月 日
附件一
托管资产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管理事项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托管资产投资银行存款的运作,明确甲方和乙方在办理托管资产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由乙方托管、甲方作为资产管理人,《富诚海富通-新西兰投资精选 3 号 4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需要投资于银行存款的,适用本协议。
2、甲乙双方在为托管资产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勤勉尽责,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
1、甲方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2、甲方应对存款银行的信用和流动性状况进行评估,严控信用风险。
3、从控制风险角度出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的分支机构作为存放银行。
1、甲方以自身名义与办理定期存款交易的银行总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分行签署总体合作协议的,应出具总行的授权书。甲方应要求存款银行在总体合作协议中明确可与甲方开展存款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要求存款银行对分支机构出具单独的授权书。
2、存款协议的期限应在总体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以内。
3、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指定存款到期或提前支取存款后的本金和利息的回款账户为托管账户且须直接划回,不得经过其他中转账户。
4、甲方应在起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和授权书的原件或传真件;
上述材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甲方已预留印鉴的有权签字人逐页签字后提交乙方,乙方通过与预留印鉴比对判断其表面真实性。
5、与乙方的分支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也应参照该协议的各项要求办理具体手续。四、账户开设与管理
1、托管资产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甲方应自行办理具体开户手续或要求存款银行派人来乙方办公场所办理,甲方或存款银行所派人员来乙方办公场所时应携带介绍信和身份证原件。该定期存款账户应以托管资产名义开立,预留印鉴应与托管账户保持一致。该账户只能用于托管资产在存款银行的存款业务,不得用于日常结算。
2、托管资产拟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账户应提前开立,甲方应要求存款银行在账户开立完毕后及时向乙方反馈账户信息。如个别商业银行无法提前开立定存账户,甲方应要求存款银行向乙方出具相关说明,在说明中明确过渡账户的账户信息、相对应的托管资产名称及定期存款特征并承诺在划款当日即将资金划入定存账户,该说明须由甲方和存款银行双方加盖公章。
3、在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审核并加盖预留印鉴。
4、甲方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托管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量选择乙方托管分支机构所在地(即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杭州)的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开户。
5、甲方不得单方面进行对该定期存款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
1、双方应严格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发送和执行与存款业务相关的投资指令。
2、甲方办理定期存款投资的,最迟于起息日当天 10:00 点前将已经过乙方审核过的存款协议等材料和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传真至乙方,并电话与负责接收指令的乙方经办人员确认。
甲方如无法及时在在划款之前提供存款协议正本的,应由甲方有预留印鉴的有权签字人逐页签字确认。
乙方根据甲方合法合规的指令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存款资金的划拨手续。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乙方留出执行划款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七、存款证实书的开立和传递
1、甲方应自身或确保协调存款银行于起息日当日 17:30 之前将存款开户证实书复印件传真至乙方,由乙方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估值业务。
2、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原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存单复印件。甲方应督促存款银行在定存办理完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原件由专人送达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交付至乙方。乙方负责对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原件进行保管,但不承担该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如甲方发现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有误或存款银行更新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应及时告知乙方。如乙方发现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主要信息项与存款协议等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也应及时反馈甲方。
4、因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交接不及时等问题导致乙方无法保证托管资金安全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定期存款存续期间,甲方应负责督促存款银行定期向甲方或乙方提供定期存款余额对账单,并确保每季度至少对账一次。
九、支取
1、定期存款资金的到期支取应由甲方负责办理支取手续或存款行负责上门收取存款证实书并办理支取手续。甲方应于支取日与乙方核对本息,且在任何支取方式下甲方均应提前向乙方发送支取通知书或说明函。
2、对于定期存款的到期支取,甲方应至少在支取日前 1 个工作日向乙方发送支取通知书或说明函,列明存单编号、存款日、到期日、支取日期、存款开户行、收款方名称与账号、金额(本金)、利息(或本息合计)等信息,以便乙方查询核对存款本息划回情况。
3、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乙方继续按照原有利率计提利息收益,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甲方自有资产承担。甲方应于提前支取行为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利息损失划至托
管账户。甲方未将上述款项按时划入托管账户的,乙方有权在支付甲方管理费时将相应款项扣除。
4、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甲方应至少在支取日前 1 个工作日向乙方出具提前支取通知书或说明函,列明存单编号、存款日、到期日、提前支取日期、存款开户行、收款方户名与账号、金额、利息(或本息合计)等信息。如甲方未能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提前支取的存款存续期限不满整体期限三分之一的,支取通知书需有甲方风险总监、督察长或总经理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6、甲方不得在出具提前支取通知书或说明函后,长期不支取该笔存款。
7、如发生逾期支取,乙方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十、文件保管
与存款有关的合作协议、存款协议、签署存款协议等材料的授权书、存款证实书等原件或复印件由甲、乙双方各自保管 15 年。
带格式的: 标题 1
带格式的: 字体: 五号
附件二:
授 权 通 知 书
各托管银行、受托人:
我司作为管理人,特授权以下人员有权进行贵部托管、受托的所有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社保基金、养老金产 品、QDII 产品投资相关的划款指令性文件签发工作。
本授权从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授权角色 | 授权人员 | 签字 | 私章 | 或 授权人员 | 签字 | 私章 |
经办人 | ||||||
复核人 | ||||||
审核人 | - | - | ||||
授权角色 | 授权人员 | 签字 | 私章 | 或授权人员 | 签字 | 私章 |
经办人 | xxx | xx | ||||
x佳x | x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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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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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汇 | xx | |||||
xx | ||||||
审核人 | xxx | - | - | |||
管理人预 x印鉴 |
划款指令在任一经办人、任一复核人、任一审核人同时签字(或加盖私章)并加盖管理人预留印鉴后有效。
2016 年 月 日
富诚海富通-新西兰投资精选 3 号 4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款指令书(样本) | ||
指令日期: | XXXX 年/XX 月/XX 日 | |
到帐日期 | XXXX 年/XX 月/XX 日 | |
付款人 | ||
RECEIVE FROM | ||
付款人开户行 | ||
付款人账号 | ||
划 | 币种 | 人民币 |
款 | CURRENCY | |
金 | 金额(小写) | |
额 | AMOUNT | |
金额(大写) | ||
收款人 | ||
PAY TO | ||
收款人开户行 | ||
收款人账号 | ||
收 | 币种 | |
款 | CURRENCY | |
金 | 金额(小写) | |
额 | AMOUNT | |
金额(大写) | ||
划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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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管理人预留印鉴: |
审批人: |
复核人: |
经办人: |